国有产权五种情况不能无偿划转(3篇)
1.国有产权五种情况不能无偿划转 篇一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甲方(划出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划入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系 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甲方系乙方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被划转公司”)系甲方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
2、为充分利用 市城市资源,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加快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按照市政府“经营城市、盘活资产”的要求,甲、乙、丙方一致同意将 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乙方。
3、甲乙双方决策机构已经对本次划转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划转,被划转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被划转公司基本情况:
被划转公司是由甲方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住所地在 号,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条 被划转产权及划转基准日
(一)甲方同意将对被划转公司享有的100%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二)被划转公司总资产为 元,负债为 元,所有者权益为 元(附件1:《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被划转公司已经拥有的城市资产经营权范围详见附件2,正在申报的经营权范围详见附件3。本次划转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三)产权划转后,被划转公司仍然继续合法存续,并由乙方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第三条 职工安置
截至本次划转基准日,被划转公司有正式职工 名,人事关系在,随被划转公司归入乙方,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相关事宜;合同制职工 名,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次划转划转完成后,乙方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上述职工的劳动关系。第四条 被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
本次划转完成后,被划转公司在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然由其自身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或承担。第五条 产权登记
(一)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甲、乙双方向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乙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三)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方向乙方移交与被划转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资料。第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第七条 协议文本数量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持 份,其他在办理报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时使用。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2.国有产权五种情况不能无偿划转 篇二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为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特设机构, 不在国家部委局之列, 其发布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出资人 (或者说股东) 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文件。国有企业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无偿划转业务时,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可见《办法》仅规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及所出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转移涉及的批准事项, 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经济事项, 在获得批准后操作时, 应按照一定的经济业务方式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来实现。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 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 则划入或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 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的资产, 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 无偿划转的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 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这种情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 不导致出资人资产、权益的增减, 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是公司, 则划入或划出方及其出资人是不同的法人主体, 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权益只能是股权性质的权利, 而非对企业具体资产的支配权。这样, 无偿划出会导致划出方资产减少, 出资人在划出方中的股权减少;划入方的资产将会相应地增加, 出资人在划入方中的股权也会相应增加。这种情形会导致划入方、划出方及其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一系列变化, 应严格依法操作。
本文将对划入和划出方为公司的情况下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三、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
对于划入和划出方均为公司的情况下, 在无偿划转得到批准后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来实现:
方式一:减资与增资。出资人对划出方收回投资, 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与此相应, 出资人对划入方追加出资, 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二:分配与增资。划出方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 出资人向划入方追加投资, 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三:赠予。由划出方将产权赠予划入方, 与其他主体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方式四:增减资本公积。划出方依据无偿划转批准文件, 直接减少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划入方则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
四、几种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分析
(一) 减资与增资
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但对操作程序要求比较严格, 划出方要履行减资手续和债权人保护程序, 操作周期长, 受债权人的制约。
(二) 分配与增资
这种方式操作手续简便, 但是利润分配受划出方盈利水平的制约, 如果划出方没有可供分配利润, 则无法操作。另外, 由于划出方是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 出资人完全有权利决定划出方的利润分配, 如要实现产权转移, 直接由划出方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再由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即可, 无需按《办法》规定履行无偿划转批准程序。只有在划出方没有未分配利润可分的情况下, 出资人才需要考虑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移。
(三) 赠予
这种方式法律关系简单, 但划入方资产增加不能反映出资人出资的增加, 只意味着出资人投资增值;同时, 划入方接受捐赠需作为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划转产权的金额较大, 影响到划出方的偿债能力, 则出资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嫌疑。
(四) 直接增减资本公积
出资人对划出方减少投资, 划出方直接冲减资本公积, 不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 划入方直接增加资本公积, 不增加注册资本。由于这种方式不变更注册资本, 划出方在工商年检过程中也很少遇到障碍, 看似操作简便, 制约条件较少, 但容易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直接增减资本公积方式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直接通过冲减资本公积从划出方无偿划出产权的做法明显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公积用途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无偿划转过程中, 如果不注意理清法律关系, 忽视债权人保护程序, 由出资人随意无偿划转企业产权, 划出方的债权人就可能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为由, 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 (单位) 债权人, 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五)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这两条结合起来理解, 就是划出方应事先向其债权人通报无偿划转事项, 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因无偿划转遭受损失, 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实务操作中这是很难做到的, 说服债权人书面同意划出方划出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 出资人之所以选择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 就是要省去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所需履行的债权人公告等债权人保护程序。如此操作, 无偿划转完成后, 一旦划出方无力偿还无偿划转实施前的债务, 则债权人可能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 国有企业A下属两个独资子公司B和C, C公司下属一个独资子公司D, B公司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为100万元, D公司净资产为1亿元。2007年, A国有企业采用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将D公司无偿划转给了B公司, 之后, B公司凭借全资子公司D的良好经营状况, 从银行获得了5000万的信用贷款投资购买了一栋写字楼准备持有待房价上涨后出售。2008年, A国有企业又采用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将D公司无偿划转出B公司, 没有通知银行。2009年, B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 因写字楼价格急剧下跌, B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A国有企业将D公司无偿划转给B公司属于以所持D公司股权对B公司追加投资的行为, 将D公司无偿划转出B公司属于对B公司减少投资的行为。由于在对B公司减资时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银行完全有理由要求A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国有产权五种情况不能无偿划转 篇三
财管字[1999]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9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三条 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 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
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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