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4-08-10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选5篇)

1.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规定,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的要求,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2.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二

一、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特征

下岗失业人员中大部份属于低职化、贫困化、脆弱化和边缘化的弱势群体, 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认为自己为企业出过力, 流过汗, 甚至流过血, 把自己的美好年华都献给了企业, 企业理应负担自己一生的生老病死。对企业有一种过度依赖情结。二是文化水平不高, 职业技能低下, 年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和家庭生活贫困。有着无条件服从的强烈的就业欲望。三是就业观念保守陈旧, 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注重国有身份和个人面子、求稳不求变、不甘心也不愿意正视工作和生活节奏发生的变化。这部份人有的是想往长久稳定的饭碗, 有的是希望体面的工作, 有的是嫌弃收入不能证明自己的价值, 有的人害怕非国有企业的新行业自己不能适应。

弱势地位使他们在心理上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 甚至在寻求出路屡屡失败中消沉。生活、社会的压力使他们更加脆弱, 思维上容易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中。

二、就业援助主要措施

(一)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使之充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 在规定期限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 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小型企业实体,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在相应期限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人员灵活就业后, 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于有上述再就业优惠政策,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招聘条件下更愿意招聘下岗失业人员, 而部份下岗失业人员因为未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及对国家的一些再就业优惠政策不了解, 以至一是错失了一些再就业机会, 我们在工作中就经常接到一些在外面打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打来的要求提供《再就业优惠证》证明的电话。因为无法提供证明, 以致企业不予招聘。再是在从事个体经营中没有享受到相关税费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根据我们的统计调查, 一些办理了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光税收一项一年就可减免6000余元。因此, 我们要加大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 制定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

一是对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资金、场地设备租赁和各项开办费用减免等方面的援助和扶持。

二是为一部份有创业愿望、具备经营能力和创业条件因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对其创业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全程信息反馈和跟踪服务, 确保其创业成功。

三是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 收集投资小、见效快、风险相对较小的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各类创业项目, 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组织专家对好的创业项目在投资风险、市场潜力、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论证, 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鼓励立志创业的下岗失业人行动起来自主创业。

四是对一些成绩突出、创业成功的自主创业人员进行大力宣传和报道, 通过树立自主创业先进典型, 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

五是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放宽贷款条件, 建立信用担保和个人诚信档案体系, 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管, 确保小额担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实现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

(三) 加强再就业培训, 提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竞争力

当前在劳动力市场上一些用工单位招不到自己需要的人, 而一些劳动者又找不到自己想要的工作, 出现了一种“有人无事可干, 有事无人能干”的现象,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 但主要原因可能是劳动者的技能素质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尤其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引起现有企业劳动力在不同产业与企业之间的转移, 要适应这一新的劳动力转移的需要, 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必须要得到不断的提高。

因此, 为了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根据企业实际,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

第一, 积极参与政府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竟标, 争取政府在再就业培训方面的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

第二, 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整合, 进一步加强与省市劳动部门、兄弟单位及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形成以公司培训机构为依托, 其他培训机构为补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和覆盖面广、功能齐全、优势互补、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第三, 公司各单位将本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和就业愿望进行调查统计, 上报公司培训部门, 公司根据培训工种的人数和市场需求, 分期分类统一进行培训, 减少培训的盲目性和重复性,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 加强与用工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训合作, 与其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 这种订单式的培训, 既能降低培训成本, 又能大大提高培训的就业率。

第五, 建立创业与就业培训基地, 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创业方法、创业项目、创业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全面培训。使其树立科学的创业理念和思维, 运用正确合理的方法开展创业自救, 从而降低创业风险, 减少创业成本, 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 极组织劳务输出,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异地就业平台

第一, 全力开展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信息查询、用人登记等就业服务。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大的就业空间。帮助其实现就业愿望。

第二, 充分发挥萍乡矿业集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业介绍所的就业信息资源优势, 加强与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市场、人才市场及社会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建立劳务输出网络, 实现就业信息共享。

第三, 进一步加强与管理较规范的广州、深圳、上海、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建立长稳定长期的劳务合作关系,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个方便、快捷、成功的再就业平台。

第四, 实施“走出去就业战略”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劳动用工市场化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大增加, 给我国劳动力境外就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 我们要利用萍矿人力资源公司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资格的品牌优势, 以萍矿国外工程公司为依托, 大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境外就业服务工作, 为下岗失业人员构筑畅通的境外就业以通道。

(五) 加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建设, 提高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

第一, 对安排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服务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及破产重组企业, 要积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再就业基地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 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 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二,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房地产热的不断升温, 各种住宅小区越来越多, 因此可以成立一些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创造一批保姆、保洁、保绿、保安、物业管理等服务岗位, 安排一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就业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 特别是“4050”人员。

3.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三

渝财社〔2006〕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下同)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对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关于社会保险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

1.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4)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

(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月缴费明细账(单)等。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应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1)。

2.审核划拨。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4月中旬和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申请补贴。每年3月和9月,“4050”人员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或凭证;

(4)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单位证明、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2.审核划拨。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4月中旬和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个人储蓄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就业困难对象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补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2)。

六、关于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支付,并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人员跨地区再就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七、有关指标界定和管理服务

(一)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工作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工种及工作内容:1. 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清掏等服务的工作;2. 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3. 协助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社区和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4. 为城市道路、车站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管理提供服务的工作;5 . 市政公共设

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6. 其他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的项目形成的工作岗位,如城市监管员、税务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等。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是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组织下,开展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组织。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申办和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和新增时,必须将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填写《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4)。对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统筹用于再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备案。

(二)灵活就业

1. 灵活就业的范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2.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1)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应于1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见附件5)。

(2)调查核实。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3)张榜公示。经调查核实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出具证明。经公示后,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3.以下情形,不予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1)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经调查后,无法核实就业情况的;

(3)各区县(自治县、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管理服务

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中进行标注。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外区县(自治县、市)的用人单位招用并享受补贴,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享受补贴的情况反馈给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八、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加强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尚未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应办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

5.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事项 篇四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办事指南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批复 申报资料: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窗口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26127746985558

5.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篇五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下岗失业人员大量涌现,为指导企业切实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减员增效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我省出台了《在国有企业中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1999]40号,就理顺劳动关系问题提出实施意见,现作重点回顾(为保持文件原貌,以下各文件引用条文编号不变):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外借、长期放假、隐性就业等人员的劳动关系;

(二)对下岗职工,离岗退养,长休病假、产假,长期上学等人员进行界定,规范管理;

(三)按规定办理并完善招收人员备案,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手续,建立健全对各类人员的档案管理。

(四)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劳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劳动管理运行机制。

五、理顺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下岗职工的处理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下岗职工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2.下岗职工无论进中心与否,企业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长为三年。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从进中心签协议之日起计算;不进中心的,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前已下岗的,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之日起计算,之后下岗的从下岗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三年的,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应和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相一致。

3.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依法与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稳定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半年以上的;

(3)劳动合同或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

(4)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介绍就业,或者不参加为其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的。

(十一)关于职工档案转移与管理的问题

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已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应转入新用人单位,也可转入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未就业的转入失业保险机构。

(十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解除后,原企业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新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办实体、自谋职业的,职工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前后与再就业以后的缴费年限和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从以上两个文件总结如下: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2、下岗职工无论进中心与否,企业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长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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