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精选10篇)
1.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一
太原市防震减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办发〔2009〕23号)和省编委《关于太原市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审核确认的通知》(晋编字〔2011〕28号),设置太原市防震减灾局,正县级建制,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主管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一、主要职责
太原市防震减灾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工作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组织起草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依法监督检查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拟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市地震灾害预测预防,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意见。
(三)管理全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本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短期和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震情会商和区域性联防活动,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地震监测台网、信息和地震应急指挥系统规划建设,承担太原市数字化地震遥测台网、地下水动态遥测网观测、维护和地震观测数据分析处理任务,进行震前宏微观异常情况核实及地震分析预报。
(六)承担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职责,向市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速报震情灾情,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市政府提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快速反应措施建议。
(七)指导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
(八)拟定地震事业和科技发展规划,编制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地震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开发应用与推广,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群众性地震测报活动,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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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防震减灾局设5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支部。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秘书、机要、文书、档案、综合信息、信访、保密、统计、保卫、财务、会务、后勤等行政事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科技干部培训教育、人才引进培养、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监测预报处
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统一规划全市地震台站网信息和应急指挥系统,拟定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短期和临震预报方案、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震情会商和区域性联防活动,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措施,负责震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开发应用与推广,拟定地震事业和科技发展计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群众性地震测报活动,负责局直属防震观测中心(站)监督管理工作。
(三)震害防御处
依法管理地震灾害预测和地震灾害评估工作,检查监督实施情况; 协助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组织考察工作,负责灾情速报;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和装备研究开发应用,指导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防震减灾普法教育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承担县(市、区)防震观测人员培训指导工作。
(四)抗震设防管理处
管理全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指导监督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大型企业和地震次生灾害隐患工程及设施抗震设防工作;对在抗震设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督查处理;组织起草有关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配套文件,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应急救援处
负责拟定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检查督导县(市、区)及政府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救助技术装备研究开发。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防震减灾局机关核定全额事业编制23名(含工勤编制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职数11名,其中:正科7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4名。
四、其他有关事项
自发文之日起,太原市防震减灾局原定机构编制事项一律废止。
2.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二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4〕32号 【发布日期】2004-05-23 【生效日期】2004-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湘政办发〔2004〕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1、继续承担原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能,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增加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职能。
3、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初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定、修订地方性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法定标准,初审并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拟定、修订、颁布地方习用药材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分类管理目录;初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九)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法核发药品包装用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核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对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十三)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
(十四)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和医药产业政策。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组织拟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拟定综合监督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本机关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
(三)食品安全监察与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的许可标准;负责保健品广告的审核。
(四)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法定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的注册初审工作;负责对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加工出口的审批;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的注册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省内调剂审批与管理;负责对全省生产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工作;负责新药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初审临床药理基地;初审并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拟定、修订药品地方习用药材的质量标准、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初审工作;指导全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五)医疗器械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医疗器械(含特种药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负责规定以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及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认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负责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发布全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审核医疗器械广告。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按管理权限,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初审、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七)药品市场监督处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监督;监督检定、抽验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药品质量公报;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核药品广告。
(八)财务处
负责全系统财务及资金管理工作;编制全系统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系统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系统基本建设;负责全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承担全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有关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承办全省药品检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6名(含从湘编办〔2001〕35号文件核定的省以下药监系统行政编制中划拨的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
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5名(含从湘编办〔2001〕35号文件核定的省以下药监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中划拨的2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办公室,为局直属机构,正处级。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稽查工作;受理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投诉、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重大事故进行查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从湘编办〔2001〕35号文件核定的省以下药监系统稽查编制中划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3.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三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58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增加负责市政府重大涉法事项的法律论证,参加重大涉法事件的处置,对涉及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相关合同行为进行指导、审核等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政府的日常法制事务,负责、牵头或参与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的论证、协调、指导和审核,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和意见。
(二)统一安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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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组织起草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六)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其它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七)负责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九)调查研究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十)承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十二)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政府法制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年审及日常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办理与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资格审核确认和日常监督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指导。
(十七)组织清理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编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十八)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指导市政府法律顾问处和金华经济法研究会(行政法制研究会)工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十九)指导管理金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3个职能处室:
(一)行政复议处。负责法制办公室的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受理并审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市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起草行政复议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涉及复议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受理并审理市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了解、研究全市行政赔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和上报;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浙江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管理;联系金华仲裁委和市经济法研究会(行政法制研究会)。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建设的综合调研;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负责有关议案提案办理、法制信息编撰;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起草拟送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核、论证;协调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上报备案、解释、清理和汇编;承办市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法律审核、听证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征求、立法调研;承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检查,承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承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审查,负责全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及上报;组织和参与开展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办案情况检查;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与公布;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管理;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4.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四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市、县(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依法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新闻发布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及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政策法规处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监督实施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宣传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法规,搞好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厅行政许可受理有关工作,承担本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并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权益的贯彻落实;协调做好我省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及民族宗教领域维护稳定工作。
(三)民族经济发展处
协助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扶贫工作,负责民族统计工作,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挂钩帮扶工作和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民族社会事业处
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宜,承担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有关事务。
(五)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指导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和开展宗教对外交往工作;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外事管理工作。
(六)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办好所属宗教院校和开展宗教对外交往工作;承办天主教、基督教外事管理工作。
(七)民间信仰工作处
负责贯彻落实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办法;开展民间信仰有关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和指导基层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门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5.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五
根据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0]4号)文件精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在市城市管理局,不定级格。
一、主要职责
1.受理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的问题投诉和举报。
2.负责受理“12319城管热线”和市民来电、12345等呼叫热线的转接及市政府公开信箱、网络等。
3.负责本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内各种城市管理问题的现场信息和处理结果信息的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实施对城市管理全方位、全时段的即时监控,指挥、协调和督促各专业部门的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4.履行城市管理监督评价考核职能,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对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5.负责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电子台账,实施信息管理。
6.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日常巡查、信息采集上报、审查信息、信息检查等工作。
7.负责对各类案件进行分析认定,指挥派遣,督促整改。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技术维护科合署)
协助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纪检、机要、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财务工作;负责制订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及终端的日常维护,安全保障;协调配合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的系统运行的维护工作;负责数字城管软硬件系统的设备更新和配置工作;负责人员业务培训。
2.受理督查科
负责领导和管理城市监督员队伍,包括人员的配置、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做好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内的日常巡查、信息采集上报、审查信息确认、结案信息核查等工作。负责领导和管理信息受理员和派遣员队伍,包括人员的配置、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负责记录、登记城市管理信息监督员上报的案件信息;负责受理12319热线上报和市民来电、12345等呼叫热线的转接及市政府公开信箱、网站和市领导批示等途径上报的问题;负责对受理的信息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立案及立案后的派遣工作;对专业部门的缓办、延期申请进行审批。
3.协调科
负责城市管理指挥手册的制定、完善;负责对责任单位不明确的案件进行协调,确定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整改期限;负责对城市管理方面特别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认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办法;负责对未能及时处置问题的责任单位进行督促,限期整改;对多次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向其上级领导通报相关情况;对各镇、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及本机关内部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和个人评价。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事业全额拨款编制2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正科职),副主任3名(副科职);正科长3名(正股职),副科长3名(副股职)。
四、附则
6.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六
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建制,仍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承担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三)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 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山西省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 的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指导、协调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事故抢险 救护;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 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 费管理事项。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煤矿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 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 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颁发及公告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的汇总统计 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 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 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 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 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组织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煤矿企业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工作。
(六)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 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 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 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 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 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 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 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信息调度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 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 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调度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事培训处(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合署办公)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 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 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党委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16名(含信息调度办公室副处级职数1名,办公室、人事培训处不占核定的处级职数),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
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 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 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 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7.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七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草案、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省辖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责任,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组织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组织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申报、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监察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议案、信访、外事和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受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的申请;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草案、标准和规程;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的研究;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三)综合协调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程、标准;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关于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通报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草案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一处。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石油、燃气、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二处。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监督管理三处。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批发)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事故调查处。依法组织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省政府委托,负责重大事故的批复与结案工作;依法监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及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九)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拟订涉及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组织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科技发展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参与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参与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下设个2处:煤矿安全监察一处、煤矿安全监察二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十)人事培训处(机关党委)。承办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管理有关安全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 名,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副主任3名,安全生产监察员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留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检测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行政编制25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安全生产监察员(正处级)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所属国有企业(除金融投资类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六、附则
8.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八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
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五)污染防治处。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处。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国际合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管理。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办公室与其合署)。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编制69名(含核应急办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9.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九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编[2010]30号),设立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规划局行使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12345市长热线中的12319全国统一城管投诉专线受理工作划入市城管委。
(四)增加对规划区新建、改造、大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立项审查、竣工验收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协调、指挥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中省直企业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及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系统建设;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的受理、派遣、指挥、督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
(五)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组织协调、指挥指导、监督检查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中省直企业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评比。
(六)负责制定城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物业等行业管理规划、产业政策、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应用推广;对从事相应行业设施维护或作业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行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资金使用。
(七)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广场、照明、排水、供热、燃气等)和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景观河湖、物业小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条幅、灯箱的设置审批;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办理城市林政审批业务。
(八)负责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制定建设、改造计划,对有关项目进行实施和管理。
(九)负责建成区内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商用建筑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地上、地下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造、大修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及广告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一)行使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游乐场所、景观河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市政、公用、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无证经营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委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力资源科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工资套改、核定工作;负责职称聘任及人员调配工作;负责职工业务培训及考勤、考核工作;负责职工社会保障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城管信息网站的维护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招投标法、会计法、审计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负责各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审核、收支、落实以及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管理项目招投标、采购工作;负责统计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收费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调研、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法制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检查考核;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执法队伍的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综合指导科。
负责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考评;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协调、组织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重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五)信访接待科。
负责制定信访工作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信访案件的接待、受理和督办查处工作。
(六)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党群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党员干部和职工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26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科长7职,副科长5职。主任科员3 职,副主任科员3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10.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十
西政办发〔2010〕2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西政发〔2009〕19号),设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是负责本区法制工作事务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转变的职责。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
(三)加强本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情况交流和培训考核等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组织或指导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备案呈报工作,开展区-2-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清理和编发工作;负责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指导、检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责任。
(三)负责为区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或者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和区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指导、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建设;承办全区执法依据的审查、确认、公布工作;承办区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考核与评议工作。
(五)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组织、承办区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指导、监督本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法制建设;做好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统计工作。
(七)承办上级机关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政府法制办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监察科)。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党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综合文秘、政府信息公开、年鉴编撰,信息宣传、议案、建议、提案和档案、信访、纪检监察、保密、接待联络等以及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本单位目标督查考核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外事、老干部、工会、财政预算、计划生育、后勤保障等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二)审核科。
负责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或者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和区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或指导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备案呈报工作,负责报送上区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开展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负责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检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组织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对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编发工作;组织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
(三)监督指导科。
负责本区依法行政综合业务工作;负责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指导、协调、检查、宣传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本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和本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工作。承担审查、确认公布区属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工作;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负责区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监督;负责行政执法考核与评议;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
(四)行政复议科。
负责当事人向区政府提出的对区属行政机关及市属驻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负责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代理工作和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和案前调解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所涉及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负责区政府行政复议接待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本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由区政府批准和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工作。
行政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四、人员编制
区政府法制办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4正2副。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西城区北礼士路12号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883917
51主题词:机构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西城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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