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精选9篇)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篇一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一、办理条件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办理材料
A、申请书(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 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 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 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 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 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 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F、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G、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H、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四、办理机关与地点
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各管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地址:福田区红荔路8009号规划大厦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30区前进一路293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滨海管理局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路10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重大投资项目,与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合并时限为12个工作日内;变更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篇二
沈丘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
槐府六号三期工程位于沈丘县行政新区,东环路与尚德路交叉口东南角。项目三期红线内土地面积1401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1888.78平方米(其中27#28#建筑面积31521.15平方米,29#建筑面积36414.83,地下车库一建筑面积13952.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58772.2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3116.55平方米(包括人防工程),总户数372户,同时配套道路、安防、变配电、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该项目已获得县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成。该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县新区改造,改善人文居住环境有很好的示范效应。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特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
3.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篇三
XX县规划局:
XXXX有限公司计划在XX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建设“年产X万吨超XXXX项目”。XXX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XXX(2011)00XX《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同意本项目建设。
本项目产品为XXX材料生产,主要用于XXXX等领域,项目填补了XXX的产品空白。今后随着XXXX等尖端产品的发展,国内XXXX产量将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建设一条现代化的XXX生产线是有必要的。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符合XX省、XX市的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可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资源、技术、人才等竞争优势。技术上先进、可靠,环境友好,经济上合理。项目建成后,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X万吨XXX材料,项目总投资XX亿元,其中建设投资XX亿元,项目建成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XX万元,利税XX万元。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用地面积20公顷,拟建位置在XX县XXX北路。特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单位盖章)
4.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所需资料 篇四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个人卫生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等内容;
7、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理措施;
8、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9、采用自备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的证明材料;
10、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要提供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详细配方。
11、环保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或审批意见)复印件。
12、消防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13、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4、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4、食品安全检查计划。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2、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注: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3、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5、凡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提供单位盖章;
6、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云谱需补充制度
5.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篇五
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和煤矿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和图纸(含部分文件资料的电子文档),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延期申请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二)重新申办所需提交的要件
1.煤矿企业
(1)《福建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另需提交电子版);
(2)《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3)根据实际岗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布文件及目录清单(复印件);(5)各工种操作规程发布文件及目录清单(复印件);(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另需提交电子版);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所持的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8)煤矿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9)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10)《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格式见附件1);
(1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发布文件(复印件);(13)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2.煤矿
(1)《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三份,另需提交电子版);
(2)《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查验原件);(4)根据岗位实际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布文件及目录清单(复印件);(6)各工种操作规程发布文件及目录清单(复印件);(7)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另需提交电子版);
(8)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所持的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9)煤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0)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IC卡)清单(格式见附件2);
(1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清单(格式见附件3);
(12)《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格式见附件1);
(1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另需提交电子版);(14)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1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发布文件(复印件);
(16)矿井通风系统图(另需提交电子版);
(17)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有资质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18)《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各类申请要件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根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工、副总工、班(组、队)长等安全生产责
任制;
2.生产技术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财务、经营(供销)、培训、教育、工会、办公室等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根据实际配置的其他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42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评奖惩)制度;
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制度;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2.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4.安全奖罚制度;
15.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6.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7.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8.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19.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20.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评奖惩)制度应符合《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暂行办
法》(闽煤安监监察〔2010〕37号)有关规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符合《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闽经贸能源〔2010〕672号)的有关规定;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53号)的有关规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应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规定的范围,凡属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一律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关于《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245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关于重大危险源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有关规定,对所属煤矿和本煤矿进行排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交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交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下属煤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格式见附件5)。
(六)关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有关规定,并符合本煤矿企业实际。
(七)关于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
煤矿应按照《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并提交省经贸委批复文件,煤矿申请时,本矿井瓦斯等级尚未批复的,可提交上一的批复文件。
(八)关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煤矿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规程、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符合《福建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提纲》(见附件6)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发布文件、正文、学习贯彻记录。
(九)关于通风系统图
通风系统图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计算机制图,比例1:1000或1:2000,图纸必须有图签,图签上应有矿井名称、制图人、审核人、矿长、比例、制图日期等内容,图例齐全。图纸上不得出现铅笔、钢笔和圆珠笔等字迹,不得涂改。
2.图纸中应标注的下列主要参数:主要通风机的型号、性能参数及反风设施;风流方向;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各种监测探头的布置地点;各测风站点断面、风速和风量;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断面和巷道高度;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断面及巷道高度;采掘工作面位置;井下所有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密闭位置及密闭编号。
3.图纸须由煤矿、负责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煤矿主要负责人应签署“图纸与实际一致”并签名,安全评价人员应签署“图纸与现场评价一致”并签名,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签署“图纸与现场检查一致”并签名,签名应本人手工签写。
三、关于申请要件格式等相关要求
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律按要件顺序装订(A4纸格式),采用塑料文件盒装好,文件盒封面需标明申请单位名称和申请事项。所提交的材料应有目录清单,申请资料中凡未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属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篇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申请规则
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一)土地储备;(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1] 作用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申办材料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有效期限编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 篇七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审批表各一份,在封面建设单
位栏盖公章,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4,1:500或1:1000统一坐标系的现势地形图2份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6,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改变名称或改制的,须带土地使用权证明及
附图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7,以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需要带中标通知书及土地出让合同
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8,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评定意见 9,拟建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单位的用地协议一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篇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许可项目之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2003年7月14日发布)
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0]46号,2000年12月29日发布)
6、《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8、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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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申请材料
(1)定点及规划要点审批阶段(含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
①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②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③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函件;
④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图网一年内有效),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⑤发改委立项批复(专指政府投资及经济适用房项目); ⑥转让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复印件及转让协议(1992年以后用地须附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⑦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选址意见书(专指办理了“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⑧拍卖地须有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⑨法院判决土地须持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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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网 情况一:同时申报规划总平面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①规划选址、定点阶段所有资料; ②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
③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用地呈报表、审批表、地籍处签字认可的会审表等);
④拍卖地须有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⑤符合规划要点经过核实指标的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⑥Autocad14格式电子介质(光盘、软盘)的总平面图。情况二:只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审总图 ①规划选址、定点阶段所有资料; ②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
③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用地呈报表、审批表、地籍处签字认可的会审表等);
④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审查通知单;
⑤拍卖地须有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情况三:单审总图,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①规划审批申报表;
②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审查通知单和签有修改意见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规划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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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网 ③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复印件)或土地权属红线; ④符合规划要点并经过指标复核后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⑤调整规划的须附有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⑥与总图相对应的Autocad14格式电子介质(光盘、软盘); ⑦已审批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情况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
①建设单位要求更名的申请(仅限于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 ②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批复;
③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建设用地审批单原件(重新颁发)。许可程序:
1、定点及规划要点审批阶段(含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
窗口受理→局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踏勘,提出审批意见→
处室领导审核→总规划师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核→窗口核发规划定点蓝线和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
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阶段
情况一:同时申报规划总平面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窗口申请受理→局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踏勘,提出审批意土地资源网国内最大的土地流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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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领导审核→总规划师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窗口对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签章并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情况二:只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审总图
窗口申请受理→局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踏勘,提出审批意见→
处室领导审核→ 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窗口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情况三:单审总图,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窗口申请受理→局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踏勘,提出审批意见
→处室领导审核→总规划师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核→窗口对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签章
情况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
窗口申请受理→局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踏勘,提出审批意见→
处室领导审核→窗口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许可结果:
1、定点及规划要点审批阶段(含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
经审定后准予批准的发放规划定点蓝线和《定点及规划要点通知单》;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其资料。
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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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网 经审定后准予批准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总平面图审查的对审定的总平面图予以签章;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其资料。
许可时限:31个工作日
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时限另计。
许可收费:不收费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规划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212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9.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篇九
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一)首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
一、新建矿井首次颁证
2010年1月1日后省政府批准的资产整合接替开采矿井和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的新建矿井按首次颁证办理,申请、受理、审查均使用首次颁证文书。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按延期申请提交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下述资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2、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文件。
3、安全设施设计及其批复文件(含变更设计及备案或批复文件)。
4、联合试运转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合格”认证书。
6、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文件。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含评价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复查意见和验收评价意见书)。
8、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发现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的意见。
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二、改扩建矿井首次颁证
省政府整顿关闭规划批准保留的矿井中未曾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许可证时按改扩建变更提交资料,提交省局时,除提供改扩建变更受理、审查文书外,还应提供分局首次颁证审查文书。
三、生产矿井首次颁证
无技改任务、且未按规定及时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的煤矿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在分局对其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后,按延期申请提交许可证申请资料,增加分局处罚决定书、处罚到位凭证及隐患整改复查意见,申请、受理和审查文书均采用首次颁证文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许可证条件现场核查和安全设施条件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不要求提供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的现场核查文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需提交的资
料及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原件)
项目填写要齐全规范。
自我评估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矿井意见栏意见填写“申请直接延期”,煤矿(分公司)、集团公司意见栏填写“同意申请直接延期”或“不同意申请直接延期”,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栏填写“同意直接延期”或“不同意直接延期”。
其它填写要求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原件)
项目填写要齐全规范,不能空缺。“企业性质”按经济类型填写。“开采标高”填申请延期时开采最深水平。
每项自查意见和自查结论均应由矿长本人签名,不能代签,更不能打印。
矿井自查合格的,结论填写“已经自查合格,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
其它填写要求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矿井指矿长,公司指董事长或总经理。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
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四大件(提升设备、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和空压机)一小件(瓦斯检测仪器)”检测检验检定合格的报告。
检测范围和周期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但新设备仪器也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定。
属于淘汰产品的,该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
八、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受理核查后,还应提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现场核查文书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查意见。☆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提交的资料及
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
件)
自我评估意见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在相应栏中同时简要注明原因,如某年某月某日发生某事故死亡多少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件未结案等。
其他项目填写与直接延期要求一致。
二、瓦斯等级鉴定的批复文件、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必须是省煤炭管理部门本或上的批复文件。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应提供所有开采层(正在开采的和将要开采的)资料。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情况表,煤矿出具的从业人员依法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证明。(原件)此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39号文,指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专职安管人员和技术人员表中要注明姓名、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安全资格证号等情况,技术人员还要注明是否为兼职,特种作业人员表中要注明姓名、性别、工种、操作资格证号情况等。
专职安管人员是指专管安全的有关人员,如安全矿长、安全科全体成员、通风科全体成员、安全区长等。兼管安全的人员不能统计在内,安全检查员为特种作业人员不能统计在内。
专职安管人员比例要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2%。技术人员配备要达到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人数要求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煤安监一„2005‟87号)执行:高、突矿井瓦斯检查员每一采掘工作面每班不能少于1名,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员按每班不少于1人计算后再增加1名;绞车司机每一主提升绞车和水平提升绞车每班不少于2名;放炮员每班不少于一名;井下电钳工每班不少于一名;探水工和防突工达到有关规定;其它特殊工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三个表上煤矿企业均要出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出具是否属实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矿井指矿长,公司指董事长或总经理。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原件)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电钳工、放炮员、绞车司机、瓦检员、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抽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和水泵工等14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原件)
清单中应有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员工风险抵押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等8项制度。
原申请材料中只要求提供前6项制度,后2项制度是根据国务院23号文要求新增加的。
九、综合防尘制度,测尘制度,测尘仪器装备配备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原件)
少数矿未配备测尘仪器,由县卫生所或防疫站定期检测,这种情况下应提供相关协议复印件,协议中定期检测次数、检测范围和检测内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综合防尘制度、测尘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内容要全面,操作性要强。
十、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原件)
清单中应有采煤工、掘进工、瓦检员、电钳工、绞车司机、爆破工、运输工、防突工、探水工等9个工种的操作规程。
十一、安全费用提取、支出明细表及凭证复印件,安全风险抵押金缴款单复印件。
安全费用支出范围为: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职工的安全培训费用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费用等。
提取费用凭证复印必须是原始会计凭证的复印件。提取使用情况均为申办许可证的上1至12月的数据。
十二、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证明格式要采用劳动保障部、安全监管局和国防科工委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
2、要附保单和发票复印件。
十三、最多下井人数和自救器配备情况。(原件)
1、自救器配备情况中应注明型号、额定防护时间和数量。
2、突出矿井应配备隔离式自救器。
3、自救器配备数量应当符合规程规定。
十四、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救护资质或与最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复议件。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标准编制,要素要齐全,操作性要强,体系要完善,与相关预案衔接要紧密。
救护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当是本的。
十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复印件。
十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七、煤矿企业、地方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写的《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审批表》。(原件)
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事故的,均应填写该表。
十八、具备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含评价、评审时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复查意见,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审定表)。(原件)
评价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评价报告格式按《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附录I、J的规定,评价内容要全面,除按《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湘煤安监察„2008‟110号)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水规定》 和国务院23号文的规定进行,应当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瓦斯防治专项评价部分应按湘煤安技函[2010]72号文要求包含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性,瓦斯防治体系落实情况等内容。
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过事故的,评价报告中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评价。
评价报告评价结论中要注明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
煤矿安全评价结果审定表每项均要填,属于缺项的,在评价意见栏简要注明灾害等级,评价意见仍为“合格”,评审意见仍为“符合规定”。要逐项签写,不能跨项签写,字迹要工整。评价意见规范签署为“合格”或“不合格”,评审意见规范签署为是否“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注明理由。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评价报告送分局组织评审,超过期限,分局一律不予安排评审,分局接到评价报告后,应在30日内评审完毕。评审意见中应注明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
三个资料要整理成册。
十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复印件。
1、下列设备要提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绞车、钢丝绳,主扇、局扇,潜水电泵、清水泵,高、低压电气设备开关,安全帽灯,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臵,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发爆器,防爆蓄电 池电机车,煤(岩)电钻,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甲烷检测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自救器和煤矿用阻燃电缆。2、2000年前(含2000年)出厂的上述设备,无安标证书的,要提供防爆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3、同类型同厂家的设备只提供一台设备的安标证书,并在证书中上标明设备台数。
4、虽有安全标志,但属于已淘汰产品的,该设备视为不合格产品。
二十、四大件(提升设备、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空压机)和一小件(瓦斯检测仪器)检测检验检定“合格”的报告。(原件)
检测范围和周期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但新设备仪器按原规定也要进行检测。
二十一、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原件)
1、制图日期应在受理前3个月内。
2、图纸应与现场核查时一致。
3、其余要求与改扩建图纸要求一致。
二十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要求一致。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受理后,应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书,地方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还应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现场核查文书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查意见。现场核查原则上应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进行。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经济类型需提交的资料及
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与改扩建变更申请书要求一致。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或经济类型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矿长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2、任命文件应按隶属关系,集体煤矿由乡镇或县任命,县属煤矿由县任命,市属煤矿由市任命;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要求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与改扩建要求一致。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改扩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
1、项目填写要齐全,不能缺项。企业变更只填写“企业情况”栏;矿井变更既要填写“企业情况”栏,也要填写“矿井情况”栏。除“投产日期”项可不填外,其余各项均要求填写,不得缺项。“变更事项”栏中只填写有法定变更的事项(含名称变更、经济类型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和改扩建变更),生产能力和地址变更不属于法定变更事项,不要填。
2、项目填写要规范。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由分局受理人员填写,格式采用国家局统一格式(即湘煤矿安许证申(受)[aaaa]bbbb号,aaaa为,bbbb为编号,编号仍分区段使用,娄底分局使用1至1000号,郴州分局使用1001至2000号,衡阳分局使用2001至3000号,常德分局使用3001至4000号,湘潭分局使用4001至5000号)。单独延期后加“Y”,单独变更后加“G”,既延期又变更后加“YG”,第二次延期为“Y2”,第二次变更为“G2”,依此类推。
“变更事项”之前栏目填写变更前情况,之后栏目填写变更后情况。首次颁证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无”;“变更事项”栏中“隶属关系”改为“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填写;“经济类型”填写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隶属关系按“央属、省属、市属、县属、乡镇”五类填写,“投产验收单位”填写联合验收单位;“验收批准文号”填写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文号或者 《湖南省改扩建煤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评定表》;“煤种”按“烟煤和无烟煤”两类填写;“开采煤层”填写I、Ⅱ、Ⅲ、Ⅳ……罗马数字;“生产能力”填写设计能力;“瓦斯等级”应以省煤炭局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准;地址栏填写要具体,要填写到所在乡镇;矿井意见栏签写“已自评合格,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条件,申请变更”,煤矿或分公司、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公司意见栏签写“同意变更申请”或“不同意变更申请”,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单独延期编号后加“Y”,单独变更编号后加“G”,既延期又变更编号后加“YG”。
3、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经济类型填写应与采矿许可证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必须有相应申请变更手续。
4、许可证所有文书中矿井“主要负责人”统一填写矿(井)长姓名。
☆凡填写的“瓦斯等级”低于鉴定等级或“生产能力”高于设计能力的,一律按提供虚假资料处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主要内容评定表》原件(详见附件)。
1、验收表格式由19大项42小项改为19大项50小项。
2、供配电、提升、防排水、防突、防尘、防灭火、评价及检测检验、图纸等关键项分局必须参与验收签名。
3、验收意见签署要规范。验收意见应逐项签署,不能跨项签。签名应工整,不能潦草。小项验收意见为“合格”,不能采用“√”或“×”的形式。缺项的,在备注栏中扼要注明灾害等级等情况,验收意见仍签署为“合格”,由查验人签名。验收组意见为是否“验收 合格”。地方政府及部门意见为是否“同意验收组意见,同意呈报”。每页均要填写矿井名称及验收日期,负责人签字时应同时签写日期。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整顿关闭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1、批复文件附件应齐全(应附整合主体和被整合矿井名单、分改造计划表)。
2、整合决定文件应符合省政府对各市州煤矿整顿关闭规划批复的要求。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分局应查验收原件,出具“经查验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必须在有效期内,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明确到日的,以发证日为截止日。
五、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意见。
六、“以奖代补”瓦斯治理工程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审批表》原件。
为督促煤矿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持原许可证后发生事故的所有矿井恢复要求提供该表。
八、实测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提供立面图)和《矿井通风系统图》原件。
1、制图日期应在验收前3个月内。
2、图纸应与验收时情况一致,与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范围一致。
3、图例齐全,图纸间不相互矛盾。
4、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井田位臵、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
5、采掘平面图上标出井巷出水点的位臵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水淹区域标出探水线位臵。
6、通风系统图上未反映出矿井通风设施不齐全,安设不合理,违章串联通风,局扇打循环风等问题。
九、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安全专篇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修改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或备案意见)。
1、两设计及其批复应不相互矛盾。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上加盖骑缝章,设计内修改之处应加盖公章。
2、国家局2007年44号文件规定,遇下列情形,必须修改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查同意:一是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二是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三是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四是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 布臵发生变化的。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为简化程序,对矿井灾害等级降低的;实际配备能力等于或高于设计要求,且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不再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和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首采区或首采工作面布臵发生变化的;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通风、排水、供电、开拓、提升运输等方式发生变化的,由煤矿提请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修改设计,报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出具“同意”意见后方可施工。
实际配备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且不能满足需要的,煤矿必须按批准设计要求整改,不得采用修改、变更设计的方式变相通过验收。
3、同意修改备案的,备案意见规范为“已报我局备案,同意变更”意见。
4、变更设计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原设计单位被注销或资质过期的,则应由同等以上资质设计单位修改(注销的应出具注销文书复印件。资质过期的,附过期资质证书复印件)
为简化资料,变更(修改、补充)设计内容只需针对变更(修改、补充)部分,不需包括整体内容,设计及批复中应明确由XXXX改为XXXX,并注明要求未变更部分按原设计施工;如变更(修改、补充)设计包含原设计整体内容,应取名为“重新设计”或“设计”,且在设计说明书中注明原设计作废,审查批复中注明原批复作废,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许可证变更时可不要求提供原设计。
5、改扩建煤矿初步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可联合进行。
设计及其批文应整理成册。
十、须进行检测检验检定的,提供检测检验检定结论为“合格”的报告原件。
1、检测范围为提升设备(含绞车、人车、防坠器等)、主排水系统、主通风机、空压机和瓦斯检测仪器(含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断电仪)。
2、检测周期为通风机5年,提物绞车、空压机和平巷人车为3年,其余为1年(详见附件)。
3、检测检验检定报告应为原件,结论应为“合格”或“不合格”。
4、新购臵的提升设备、主通风机、空压机和瓦斯检测仪器,从厂家出具的销售发票日期算起,未超过一个检测周期的,可按新设备对待不进行检测,但必须出具安装调试报告、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新瓦斯检测仪器不需提供安装报告和合同),按照局科技装备处要求,新设备还应附安标、防爆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安装调试报告应使用统一设计的格式(详见附件),安装调试结果正常的,结论应为“经安装调试,各项参数正常,可正常运转”;同型号设备,可出具一个安装调试报告,但报告中必须注明数量及每台设备安装的性能参数。安装调试报告中项目要填写齐全,不得缺项,设备安装地点要具体详细,签名栏不得代签。设备购买合同中应明确是否“由厂家负责安装”等事宜。检测检验检定报告应整理成册。
十一、须进行验收评价的,提供验收评价报告(含评价意见书及报告反映问题的复查意见)原件。
1、以下四种情况的改扩建矿井必须做验收评价: 一是持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来发生过事故的; 二是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是资产整合矿井;(☆2010年1月1日后省政府批准的资产整合矿井不再按改扩建矿井对待,而按新建矿井对待)
四是资源整合中利用原未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井筒的。
2、评价单位应在评价报告上加盖骑缝章,报告内修改之处应加盖公章。
3、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4、评价报告应按湘煤安技„2010‟25号文要求出具《湖南省改扩建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意见书》(详见附件)。5、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事故,评价报告应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评价。
6、评价报告内容齐全,瓦斯防治专项评价部分应按湘煤安技函[2010]72号文要求包含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安全监控系统可靠性,瓦斯防治体系落实情况等内容;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7、评价结论应当明确,评价意见和评价结论应当一致。
8、“三同时”评价对照表中设计要求内容与设计描述应当一致,通风、排水、提升等系统实际情况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评价结论应为不合格。
9、评价报告反映的问题,必须有评价公司出具的已整改到位的复查意见。评价意见书应当按照新格式填写。
10、评价报告、评价意见书及发现问题的复查情况三项资料应整理成册。
十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要求齐全。被遗失的,提交在《中国安全生产报》或《湖南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公告原件。遗失公告中除注明原许可证详细名称、证号外,还应注明原经济类型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应提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省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定意见(附验收评分表和验收人员签名),未提交该项资料的,可进入受理审查程序,但发证即扣证,直至提交该项资料方 可发还许可证。
☆资料中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同设备型号等同类项目应前后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申请资料。☆除评价报告及其有关资料、设计及其有关资料、检测检验检定报告(或合同、发票、安装报告、安标、防爆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图纸和原许可证可单独整理成册外,其余资料均应按顺序整理成册。
☆提交到省局的许可证资料除煤矿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分局的受理和审查文书。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六)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
提交的资料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填写的应是公司本级情况。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
指公司本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数应当达到公司本级从业人数的2%。
其它要求与矿井延期一致。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这里的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安全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应附复训考核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原件)
指公司对所辖全部矿井(公司)的统一安排。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防突工、探水工、电钳工、放炮员、绞车司 24 机、瓦检员、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抽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和水泵工等14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指针对公司本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统一规范所辖矿井安全生产行为的制度。
七、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原件)
指由公司统一制订的采煤工、掘进工、瓦检员、电钳工、绞车司机、爆破工、运输工、防突工、探水工等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八、安全费用提取、支出明细表及凭证复印件,安全风险抵押金缴款单复印件。
可由企业统一提取、使用,提取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它要求与延期一致。
九、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指公司本级从业人员缴纳情况。其它要求与延期一致。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单位救护资质或与最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指公司本级制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公司无救护资质也未与邻近取得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附所属全部煤矿的救护资质或救护协议复印件。
其它要求与延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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