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12-11

北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篇)

1.北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五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各类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活动和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 个体演员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演出为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表演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向所在地县 1

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的设计要求印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六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五)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两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跨省区演出的,应当出具相关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四)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五)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二十五条 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但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第二十六条 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临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或者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款物、广告赞助收入以及其他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

必要的成本开支包括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演出所需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及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其他通过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投资单位,可以依法享有演出的冠名权,并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演出收入分配权。

第三十一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三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演出管理工作需要,建立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公布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七条 演出行业协会是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演出行业协会会员按照演出行业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

(三)组织会员的业务交流和培训;

(四)调解会员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委托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或者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进行培训及有关工作。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四十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的设计要求印制,由发证机关填写、打印,加盖发证机关公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副本应当注明发证机关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三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发证登记档案制度,演出场所、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

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北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二

在仪式上,中国实景演出创始人、山水盛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梅帅元、越国文化管理演出公司董事长阮先生分别上台致辞,为嘉宾们介绍越南5城的文化背景以及深厚的历史底蕴与双方在本次战略合作上所达成的共识。

山水盛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山水实景演出的创始团队、“全国文化企业三十强”,自2004年起,已在全国十多个著名旅游城市打造了《印象·刘三姐》《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天门狐仙·新刘海砍樵》《中华泰山·封禅大典》《鼎盛王朝·康熙大典》《文成公主》等17部实景演出作品。这些文化项目不仅代表了旅游演艺行业高端新颖的艺术策划创作水平,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演出所在地的地方经济发展,在业界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已有5个项目荣获“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荣誉,山水盛典也于2015年荣膺全国文化企业三十强之一。山水盛典现拥有在文化演艺行业享有极高声誉和品牌知名度的艺术创作团队,并同多家文化项目制作机构保持紧密而长期的合作关系,向客户提供高效、完整、全方位的文化旅游项目设计、制作解决方案和文化项目经营管理服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资本开始涌入国内的文化旅游市场,而山水盛典则另辟蹊径、走出国门,又是怎样的战略意图呢?

山水盛典董事长梅帅元表示,中国山水实景演出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以《印象·刘三姐》为代表、在山水间写意呈现当地风情的作品,他称为“第一代实景演出”;以《文成公主》《天门狐仙·新刘海砍樵》为代表、在山水间讲故事的作品,他称为“第二代实景演出”;而山水实景演出下一个发展阶段,梅帅元称之“实景演出+”,主要是指与国外合作的实景演出项目,与越南5座城市的项目合作,将是山水盛典实施“实景演出+”战略布局的第一步。

在中越双方确定合作意向之前,梅帅元曾多次对越南旅游资源进行考察和调研。在调研中,他惊喜的发现,中国实景演出在越南、东南亚国家的影响力和传播度都非常大,当地许多政府官员都知道、甚至都看过中国实景演出。越南自身的旅游资源丰富、体量庞大,中越两国地缘相接、文化相近,加之两国数千年的文化交流史,这种种因素促成了现在双方的战略合作,也使越南成为东南亚国家中抢先引进正统中国山水实景演出形式的国家。接下来,两国的艺术家将深度合作,挖掘越南本土历史文化,展现地方风情风貌,将越南本地的旅游演出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3.北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三

各市文广新局(文化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支队),省文化市场稽查队: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文化厅制定了《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演出市场发展繁荣,规范演出市场管理,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包场或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演出单位)和个人,以及营业性演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外国的非政府文化交流项目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营业性演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文化厅负责全省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第七条省文化厅负责设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涉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或审核报送工作。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设立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国内营业性演出团体从事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有关场所演出活动的审批,以及演出经营场所和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备案工作。

第八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文化厅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办理人员委托书;

(二)申请书;

(三)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四)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

(五)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六)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八)不少于3名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

省文化厅收到申报单位有效申报材料20日内,给予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山东省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

(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七)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条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经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单位不得承担演出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营业性组台演出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演出经纪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演出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按照《细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演出家协会受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对演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人员应经省演出家协会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签订书面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包括:演出经营合同、演出经纪合同、演出场地租赁合同、演出器材租赁合同、演出赞助或投资合同等。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办理人员委托书;

(二)演出申请报告;

(三)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五)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六)负责演出活动的灯光音响技师的资格证明;

(七)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八)支付费用单位资金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说明;

(九)演出节目内容材料或可视载体;

(十)演出场所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一)演出场所依法取得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十二)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十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主办方和演出场所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办理人员委托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演出活动申请报告;

(三)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证复印件;

(五)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六)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

(七)负责演出活动的灯光音响技师的资格证明;

(八)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九)支付费用单位资金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说明;

(十)演出节目内容材料;

(十一)演出场所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二)演出场所依法取得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十三)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十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舞台、看台或其他临时搭建的设施设备的合格证明。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合格证明是指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舞台看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认可备案文件。

第十八条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凡演出前不能提交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取得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演出活动不得举办。

第十九条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提供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证明由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第三方做为演出活动的资金担保人。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节庆活动需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的,应当事先审查拟投标单位的演出经纪资质,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的演出活动,还应审查拟投标单位的涉外演出资质。不具有演出经纪资质的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涉外或涉香港、澳门、台湾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省内演出器材。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举办公益性演出、募捐义演及节庆演出等活动,如需通过《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演出活动的,应当委托演出公司承办,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益性演出及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出,应当向省文化厅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办理人员委托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演出活动申请报告;

(三)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四)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

(五)与演出相关的各类营业性演出合同或协议书;

(六)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七)支付费用单位资金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说明;

(八)演出经纪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在演出场所的还要提供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九)演出场所公安消防安全意见书;

(十)演出经纪机构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十一)演出经纪机构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十二)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可视载体;

(十三)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证明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在省内经有关部门许可、注册的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涉香港、澳门演出活动,由省文化厅审批。

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驻场演出,可以报省文化厅一并审批,其中涉及台湾地区演员的,省文化厅依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港澳台发〔2005〕28号)的规定程序,报文化部同意后,予以审批。

第二十五条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演出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到省文化厅备案。

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办理人员委托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演出活动申请报告;

(三)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四)文化部批准文件;

(五)申请单位反假唱、假演奏声明;

(六)与演出相关的各类营业性演出合同或协议书;

(七)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八)支付费用单位资金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说明;

(九)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复印件;

(十)演出场所公安消防安全意见书;

(十一)经纪机构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十二)经纪机构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十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可视载体;

(十四)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十五)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证明情况;

(十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省文化厅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四)不假唱、假演奏承诺书或者不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已办理演出审批手续,演出取消、演员终止演出、更换演员、变更演出时间、场所、场地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演出经纪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原审批或备案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再次提出申请,并附原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单位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报举办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申办营业性涉外、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新闻宣传、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后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公演前的走台、彩排等活动,应当由批准单位或受委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到场审查,公演时除向管理、监督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监管用票,禁止向演出单位索要演出门票。

第三十二条演出经纪机构和承办演出活动的演出场所对演出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应对演出活动派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所在地管理、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艺术专业人员临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具有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按《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演播厅外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活动,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条例》和《细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的出入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三十六条演出经纪机构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及演出广告宣传等事宜;

(三)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四)签订与演出相关的合同并支付费用;

(五)依法缴纳或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自觉接受演出(或比赛)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全省”、“齐鲁”等字样。营业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三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于营业性演出活动实行全程监督,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及现场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演出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严格按照《条例》、《细则》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核准手续,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在演出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三)营业演出广告的内容虚假、违法、诱导、欺骗观众;

(四)擅自邀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

(五)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弄虚作假、进行欺骗性演出;

(六)举办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活动。

凡发现以上行为,严格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合法演出活动进行干预、阻挠或破坏。

第四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单位、场所应积极配合文化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对假唱、假演奏的取证、检查。第四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备案证明等实行每2审验制度。

超时限仍不报审的,视为自动歇业,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自行作废。

第四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营业性演出活动及演出场所等的审批、备案、审核,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审验情况,以及对于违法违规演出单位和活动的行政执法处罚情况,应以书面形式相互告知。

第四十四条《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备案证明由文化部设计,省文化厅统一印制,发证机关按要求填写,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北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四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如果企业想要运营经营为目的的演出等等活动,那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这一资质就是必不可少的了,但如果企业不运营相关的业务,也就没有必要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了。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营业性演出企业需要办理的一个专项资质,具体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

企业申请影视审批许可证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营业性演出的经营范围及工作重心包括: 承办各类文艺演出; 组织各类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影视策划、创制、发行;唱片制作、广告片、广告音乐制作; 包装签约艺人,及艺人经纪;

承办新闻发布会、各类商务性会议及庆典活动; 市场营销策划; 承办展览展示;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

广告、文化、影视、音像类咨询、信息、中介、服务、培训; 承办社会公益性活动

11、企业形象设计(CIS); 话剧音乐剧等演出剧目经纪;

音频、影视、广告、三维、DVD等多媒体制作;电视台、电台的节目制作、灯光音响,舞台设备租赁等。

5.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篇五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对比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细则》),变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了“境内”营业税范围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税应税范围的表述中,旧《细则》第七条用了五款内容进行列举,对此,新《细则》采取了统列方式进行修订,使之更加全面,如新《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对境内劳务规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同时,新旧《细则》对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范围描述也明显不同,如旧《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而新《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很明显,旧条款存在假借转让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进行逃避税收的隐患,而修改后则无此顾虑。此外,旧《细则》只对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进行明确,对境内出租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行为却未提及。而新《细则》对这些行为都作了明确,如新《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第四款规定“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使条款更具完整性。

二、拓宽了“视同营业税应税行为”范围

(一)新《细则》将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 如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不动产的转移必然会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

(二)新《细则》第五条首次将个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纳入应税行为,从而堵住了个人赠送极易产生虚假,逃避税收的漏洞。

(三)增加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情形”。为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范围提供了依据。

(四)删除了旧《细则》关于“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

三、明确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旧《细则》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对此,新《细则》第七条则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同时,新《细则》

第八条对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也由旧《细则》的“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上述新《细则》的明确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有效地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

四、完善了承包(承租)及挂靠经营纳税人的界定方法

关于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纳税人的确定,旧《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此条规定比较笼统,未明确哪些情形应以承租人、承包人或挂靠人为纳税人,给实际界定带来问题。而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显然,新规定不但更加全面,而且可操作性也更强。

五、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

新《细则》第十三条增加了价外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扩展了价外费用的外延,如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

同时对不纳入价外费用范畴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作了明确。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与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细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消除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对“价外费用”的不同理解,统一了认识,增强了可操作性。

六、增加了关于折扣问题的条款

如何正确处理折扣涉及的税务问题,旧《细则》并没有相关条款,但在“财税〔2003〕16号文”中关于营业额的问题,曾经明确规定过。这次修订,明确将其规范到新《细则》的范畴。为此,新《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七、完善了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核定顺序

对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营业额的核定顺序问题,旧《细则》仅是规定按照纳税人近期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情况进行核定,如果纳税人自身近期没有提供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便出现了“无法核定”的法律空白。新《细则》对纳税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确定营业额的方法则增加了“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的规定。

这一规定,完善了对纳税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进行核定的规定。

八、调整了建筑工程设备征税政策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这与“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财税〔2003〕16号文”明确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而按照新《细则》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

新《细则》关于建筑工程设备征税问题的变化,提醒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必须筹划建筑工程设备的供应方式,否则存在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九、明确了建筑业和租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细则》在继续沿用“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条款的同时,明确了对建筑业和租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新《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幅度

旧《细则》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是1993年制定的。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细则》第二十三条,实事求是地调增了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由旧《细则》规定的月营业额200-800元,调增至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由旧《细则》规定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增至100元。

十一、界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内涵

新《细则》第二十四条,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与明确:

(一)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

1、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与原来相比,增加了合同这一确定依据;作为纳税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考虑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否则有较大的涉税风险。

十二、明确了涉及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范围

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所涉及补征税款机关的问题,虽然旧《细则》作出了“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样的规定,但是,存在没有时间限定的缺陷,让征纳双方在实际执行中都深感不便。同时,旧《细则》对“纳税人未向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这种情况,也无相关条款规定,容易造成基层征管单位用不同方式处理。为此,新《细则》进行了完善补充,即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北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六

上铁运发〔2010〕161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各合资铁路公司,电化局上海维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监督,明确安全责任,根据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铁运〔2010〕51号)精神,特制订我局《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1条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地段营业线行车设备的安全控制,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共保体系,确保营业线行车的绝对安全,依据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铁运〔2010〕51号),特制本补充实施细则,对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进行补充,以强化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2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涉及营业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以及上海铁路局管内国铁和委托铁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各专用线(含非路产专用线)、办理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指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非国铁单位线路,下同)比照办理。

二、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3条 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铁路营业线施工为临近营业线范围(下同),临近营业线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钻探、勘测和各类施工;

2.挖掘机、起重吊机、旋挖钻机等自行式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 3.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桥梁钻孔桩、承台等各种基坑开挖施工; 4.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管桩、CFG桩、高压旋喷桩等各类加固地基施工;

5.非自行式施工机械自身高度(或作业时的伸展高度)在机位的水平投影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

6.利用定向钻、顶管等方法穿越线路的各类管线施工; 7.下穿铁路立交位于既有线两侧的工作坑、基坑及引道施工;

8.新建上跨铁路立交桥主体、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以及桥梁附属工程施工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

9.对上跨铁路的立交桥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侵入既有线范围上方的部分进行大中修、维修;

10.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等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

11.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倾倒、吊臂旋转,起重设备索具断裂,物体坠落,液体渗漏等侵入供电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 12.凡是影响供电设备基础稳定和地下隐蔽设施的各类施工;

13.电力线路跨越既有线的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

14.其它直接或间接影响行车安全或行车设备安全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

第4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及划分

按临近营业线施工的影响程度,临近营业线施工划分为A、B、C三类。

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管理。⑴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⑵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⑶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⑷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⑴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⑵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⑶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⑷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⑴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⑵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⑶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⑷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⑸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⑹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4.其它未划分类别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本补充办法第3条范围内)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在施工方案审查时给予明确其类别。

三、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5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体系,受路局营业线施工领导小组领导。施工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路局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

1.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⑵根据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主动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认真进行现场调查,特别是对与之相对应的既有线行车设备的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运输生产情况及地质、水纹、隐蔽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平、纵面关系图)。正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⑶按规定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内审,并由技术主管负责人签认;方案中对施工类别进行初步划分。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方案中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经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数据错误发生安全、质量等问题时,由施工、监理单位负全部责任。⑷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执行。

⑸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备管理等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履行。

⑹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和路局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⑺监理单位必须安排胜任人员实施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⑻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2.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直属站(车务段)、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段(维管段)等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负有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等责任,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对管辖范围加强监视,发现临近营业线范围内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调查,凡是未经方案审查、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未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或未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⑵根据路局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的联系,安排人员加强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⑶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对影响营业线的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不得使用“可能影响营业线安全的项目”等模糊字眼,不得在协议中简单地转移安全责任。

⑷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路局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⑸安排足够的人员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应根据施工计划、施工项目对既有线影响的程度,按审查确定的施工类别、方案,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如: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不定时巡查等不方式。

⑹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履行施工安全协议,组织对监护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明确安全卡控关键。

⑺对监护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杜绝安全监护盲区。

⑻必须严格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进行施工。不得假借任何名义扩大施工范围、施工条件、影响施工甚至阻挠施工进程。遇施工方案、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立即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并同时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路局投资中心(东华地铁公司)等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管理责任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组织进入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并转发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告知上海铁路局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⑵项目开工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对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与既有线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进行调查,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由路局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协调会,通报临近营业线施工总体范围和主要施工项目,建立联系制度;每周动态更新临近营业线施工管理台帐,报路局主管部门和相关设备管理单位。

⑶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⑷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认真进行现场调查,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负责审核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施工方案预审;对施工类别进行初步划分。

⑸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设备管理等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⑹对施工单位加强管理,督促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和路局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⑺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安排胜任人员实施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⑻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及监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严格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4.路局主管部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项目开工前,牵头召集相关业务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安监分室)、施工、监理单位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对该施工项目和范围进行界定,对施工类别进行划分,提出安全控制要求,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督联控体系。

⑵审核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经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已完成预审的施工方案。⑶协调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⑷定期组织临近营业线的施工安全检查、督导。

5.路局主管部门分工

路局总师室、建设处、工务、电务、机务处、地铁办等业务处(室)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头部门,其它相关业务处为配合部门,具体分工为: ⑴铁路建设前期(方案、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由总师室负责牵头。

⑵局管铁路建设、更新改造施工项目由路局建设处负责牵头。建设项目管理在工、电、机务等处室的由工、电、机务等处室负责牵头。

⑶部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如京沪高铁,京福、合蚌、沪昆、杭甬客专等)由路局工务处负责牵头。

⑷市政工程等外委施工项目由路局地铁办(代建设单位)负责牵头。

四、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的审查和施工计划

第6条 科学的施工方案是确保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和保证。因此,必须按路局有关规定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查、审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必须规范、必须符合路局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和规定如下:

1.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编制,并先行组织自审、完善。

2.距离既有线大于安全距离(根据《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8〕14号)7.1.4条规定,“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桥涵和其他建筑物基础时,应自基坑底边,按1:1.5向上推算,确定开挖对既有线影响程度。”)对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小基坑开挖等同类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统一的施工工法,施工工法按施工方案审查程序审查。

3.由建设管理项目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包括配合单位)、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铁路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初步划分类别,形成会议纪要。4.施工单位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5.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单位及路局相关业务处(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监、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按规定确定划分的类别。

6.未经路局相关业务处室全部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运输部门可视为审查不完整,可不予安排施工计划(含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下同)。7.施工方案审查的牵头部门

⑴建设、更改项目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建设处牵头组织审查。

⑵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地铁办牵头组织审查。

⑶部直管项目(如京沪高铁,京福、合蚌、沪昆、杭甬客专等)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工务处牵头组织审查。

⑷建设项目管理在工、电、机务等处室的由工、电、机务等处室负责牵头组织审查。⑸遇施工方案涉及运输影响较大时,由路局组织审查或授权运输处牵头组织审查。8.施工方案审查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⑴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路局不予审查。

⑵施工方案未经路局审查通过的运输部门可不安排其施工计划。

⑶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路局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⑷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⑸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第7条 临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按Ⅲ级施工规定强化安全管理。

其月计划、日计划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第8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管理,作为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严禁无计划施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⑴由施工单位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B类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汇总(格式详见附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名、盖章后报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

⑵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

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路局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路局运输部门负责审批。

⑷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经路局运输部门审批、公布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管理机构、路局各相关业务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据此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审核、审查、审批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同时办理。施工单位必须对书面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负责,如有不一致,按瞒报、漏报处置,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施工,并追究其责任。

五、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进入电化区段作业、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未做好电化安全教育培训的,禁止施工。

6.路局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并经检查单位确认的,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审查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停车信号和厂制短路铜线,否则禁止施工。

第10条 建立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体系

为确保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路局成立由路局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体系(以下简称联控体系)。1.联控体系的组建

按施工计划,在施工项目开工前,由路局主管部门牵头,召集路局相关专业部门、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召开施工安全联控体系组建协调会,介绍施

工总体方案和框架计划,介绍有关施工配合事项,组织成立施工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建立施工安全管理联系制度。

地方管线过轨、上跨电力线等工程量较小的施工项目可不成立施工安全管理联合组织,但也应由路局地铁办或代建单位牵头比照上述要求办理。2.建立联控机制

⑴施工安全协调会制度。建设期间,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至少每半月组织一次由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及监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安全协调会,通报施工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有关施工安全问题。

⑵施工通报制度。开工前通报即将进点开工的项目;定期通报下阶段施工内容。

⑶监理单位、铁路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需临时发起或要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召开施工安全会议,沟通、协调、解决施工安全问题时,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同意后,即可通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召开。3.施工安全检查制度

⑴路局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相关单位参加的施工安全平推检查。

⑵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至少每半月组织一次由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安全检查;对重点、关键项目落实专人负责包保检查;对施工限速地段加强日常检查。

⑶铁路设备管理单位除按要求参加路局有关部门、施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要制定专门的施工检查方案,并对本单位监护人员的履责情况加强检查。第11条 有关责任追究

1.因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未尽到培训和告知义务,施工单位不清楚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经检查发现或造成事故和险情的,追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擅自开工、施工中擅自变更方案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的,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事故的,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造成事故,存在设备管理巡查不到位的,列或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任。

4.已经开工的地段发生事故,存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不到位、监护不力等问题的一律列或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任。

5.因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施工方案不切合现场实际,经路局检查发现或造成安全后果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同时追究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把关审查责任。

6.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监督队伍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由铁路安全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 则

第12条 本补充实施细则自发文起实施,未尽事宜按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执行。前发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运发〔2009〕451号)同时废止。

第13条 本办法由路局运输处、安监室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补充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补充、细化,并强化对施工组织、计划申报审批、施工安全监控,施工现场防护、管理考核等环节的实施,以确保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效控制。

附件: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

附件: 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 施工单位:(章)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年 月 日

序号 类别 线名 行别 施工项目 施工日期时间 施工地点、里程 施工内容及说明 施工单位及 负责人 设备管理单位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路局业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路局运输部门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主题词:运输 施工 安全 细则 通知

--抄送: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安监司,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基础部,南京安全特派办,各铁路办事处,路局机关各部门。

7.北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七

2008年12月19日14: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经济网

记者19日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与此前公布的三个暂行条例同步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

述三个税收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分别以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消费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为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

据悉,此次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

其中,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此外,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二)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8.北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八

济铁总发〔2013〕66号

济南铁路局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路局制定了〘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前发〘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铁总发〔2010〕326号)、〘关于下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济铁总发〔2010〕91号)、— —1〘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第三次)的通知〙(济铁总发〔2012〕96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第四次)的通知〙(济铁总发〔2012〕155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第五次)的通知〙(济铁总发〔2012〕508号)和〘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德州东(不含)至徐州东(不含)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总发〔2011〕296号)、〘关于修改〖京沪高速铁路德州东(不含)至徐州东(不含)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总发〔2011〕379号)同时废止。

济南铁路局 2013年1月30日

—2—

-------------------------

JNG/ZG101-2013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0~250km/h部分)、〘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300~350km/h部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我局京沪高铁德州东(不含)-徐州东(不含)及相关联络线(不含济南)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其它线路按普速铁路管理〔胶济客运专线济南东(不含)-即墨(不含)的天窗时间、施工和维修等级、施工和维修项目及天窗点外作业要求按照高速铁路管理〕。

— —3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统筹兼顾,对各项施工按照“分级管理、分类组织、统一协调、专业负责”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安全控制,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营业线施工管理实行系统负责制。各类施工分别由路局业务系统归口管理,各业务系统负责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审查,负责进行施工现场监控和配合,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参与对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

营业线施工应分阶段召开施工会议。施工会议分为施工方案审查会、施工计划编制会、施工协调会(根据需要召开)、施工预备会、施工点名签到会和施工总结会。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管内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路企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九条

施工项目

—4—

(一)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二)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三)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四)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五)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

(六)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客服系统更新改造等施工。

(七)设臵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八)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细则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

(九)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十)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十一)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普通线路调整轨缝。

— —

5(十二)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十三)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十四)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十五)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

(十六)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第十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在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不影响另一线设备的正常使用。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1,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2。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规定

第十一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大中修计划和设备检修、维修计划,结合季节变化和作业特点提报需求,运输部门针对不同的线路、区段,结合运输组织情况,在每次调整列车运行图时按规定预留施工、维修天窗,维修天窗内不铺画任何列车运行线,施工天窗内维修天窗外可铺画一定数量的货物列车。

—6—

各区段及每个区间天窗起止时分在调整列车运行图文电中同时公布,因施工、维修需要临时调整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十三条

实行天窗修要对高速铁路(京沪高铁和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胶济客运专线)、繁忙干线(京沪、京

九、新兖线)、干线(胶济、蓝烟、胶新、兖石线)和其它线路区别对待。

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一)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二)普速铁路施工天窗:大机清筛、换轨、更换道岔、成段更换砼枕、路基处理车施工不应少于210分钟,其它施工不应少于180分钟。

(三)普速铁路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

(四)垂直天窗:

1.电气化铁路需两个接触网供电臂或供电单元停电的检修作业,其时间安排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40分钟。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4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双线车站影响上下行渡线的分段绝缘器的检修作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垂直天窗,每次不少于40分钟。

2.双线车站,进行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其它部门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作业,其时间安排每月应保证2次,每次不少于40分钟(原则上套用上行或下行天窗)。进行影响全站及相邻区间的CTC/TDCS、列控系统、安全信

— —7息传输、电源屏等设备的检修作业,其时间安排每月每站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40分钟。遇有特殊情况(如多方向车站、客车晚点等)时,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同意后,方可适当调整垂直天窗时间。

3.技术站、较大车站和多方向车站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联锁区由电务部门负责会同车务、工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后发文公布),组织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其时间安排每联锁区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第十四条

利用维修天窗对车站渡线道岔进行扳动试验时,电务人员要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与维修作业一并登记,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每次不超过3分钟。

第十五条

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施工天窗:

1.繁忙干线和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

2.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二)维修天窗:

1.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

2.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Ⅱ型或III型轨枕、I级以上道砟、无缝线路区段(由工务部门每年公布),周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其他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

3.对运输影响较小的到发线、编发线等维修作业,由车务段(直属站)在周天窗修实施计划中安排,可在周六、周日图定天窗时段内—8—

进行。

4.对济南、济西、济南东、晏城北、晏城、泰山、磁窑、白家店、兖州北、聊城北、菏泽南运转场、菏泽、临沂、日照、青岛、青岛西、胶州、历城、烟台、黄岛、淄博站货运车场、东风、莱芜东等23个车站的维修天窗作业计划,有关车务段(直属站)要加强协调和组织,保证天窗时间(困难时可分2~3次给点,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工务部门原则上使用本线维修天窗。其中新兖、兖石线与京沪、京九线的交会车站(白家店、菏泽)分别以京沪台和京九台为主实行天窗修,按京沪、京九线天窗执行。

5.对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其他线路,运输部门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6.不影响正线及区段通过能力的到发线维修天窗时段,由运输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遇路用、试验列车运行影响维修天窗时,由运输部门根据路用、试验列车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天窗时间,确保天窗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慢行距离。

针对运输需要,编制施工分号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内恢复常速的,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 —9我局各线慢行区段的划分如下: 京沪高铁:德州东~徐州东;

胶济客运专线:即墨~潍坊站客运车场~济南东; 京沪线:德州~济南(西)~兖州(北)~利国; 京九线:临清~聊城(北)~梁堤头; 新兖线:菏泽南~兖州(北);

胶济线:青岛~青岛西~东风~济南(西); 蓝烟线:青岛西~烟台;

胶新线:胶州~临沂北~新沂西; 兖石线:兖州(北)~临沂~日照;

辛泰线:东风~莱芜东~泰山。其它支线均将本线视为一个区段。

第十七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十八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一)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10—

(二)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三)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十九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一)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二)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 —11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三)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特殊施工项目的施工等级提高由路局施工会议确定。各类施工项目等级由运输处(施工办)在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或施工文电中公布。

第二十条

维修作业等级分为两级。

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具体项目等级见附件1、2。

第二十一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为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一)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12—

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二)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臵防护设施并经主管业务处审批,确不能设臵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臵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三)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

— —13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主管业务处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

第二十二条

邻近营业线A类施工及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B类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邻近营业线B类施工及C类施工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按照天窗点外作业方式管理,根据监督计划做好现场检查监督。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月度施工计划附件一并下发,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3。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路局、站段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一)Ⅰ级施工由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有关分管副局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信息化处、建管处、房管处、经营开发处,监控办、调度所、信息技术所,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及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安监室(监控办)、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建管处、房管处、信息化处、经营开发处、调度所、信息技术所、项目管理机—14—

构、设计、施工、监理和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三)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2.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副组长)。

3.在机务段、动车段(所)、车辆段的段内施工,由机务段、动车段、车辆段分管副段长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副组长。动车所由行车室操纵控制的行车设备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动车段分管副段长担任副组长。

4.Ⅲ级施工协调小组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5.Ⅲ级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同时进行的施工项目较多等原因不能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任组长或副组长,胜任人员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并抄送各有关单位,报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 —1

5(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二)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三)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点名签到会和施工总结会。

(四)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为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强化现场控制,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施工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的组织实施,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一)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职)担当。

(二)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

(三)Ⅰ级施工由设备管理单位主要领导负责,Ⅱ级施工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领导负责,Ⅲ级施工由设备管理单位选派胜任人员负责,胜任人员由设备管理单位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二)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16—

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三)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车务段(直属站)要成立由副段长(副站长)为组长,有关作业单位副职为副组长的维修天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站区维修天窗实施小组(不含济南西站),由主管科长(中间站为站长)为组长,工务、电务、供电、房建单位等车间主任(中间站为工区工长)为组员,负责本站区维修天窗作业的实施组织和现场监控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维修作业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二十九条

路局在运输处设施工管理办公室(简称“施工办”,下同),统筹管理营业线施工方案、计划和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施工与运输的关系,同时作为路局天窗修管理办公室。

在建管处设基建施工管理办公室(简称“建管办”,下同),作为路局基建、更改投资(含合资控股)项目以及路局代建管理的项目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的办事机构,统筹组织营业线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技术审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日常管理。

在安监室设施工安全监控办公室(简称“监控办”,下同),下设施工安全监控大队,对全局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具体落实施工文电安排的各项施工,拟定、发布施工与行车调度命令。参加较复杂施工项目

— —17方案审查会、施工协调会、施工预备会。对Ⅰ、Ⅱ级施工项目,负责组织调度所有关工种召开施工准备会议,负责行调台的施工盯控,确保施工命令发布正确。负责天窗(时间、次数)兑现率的分析。

第三十一条

路局设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由建管处处长(副处长)为组长,职教处处长(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有关业务处主管施工副处长任副组长,安监室、有关业务处和项目管理机构派员参加,负责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工作。

施工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组织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进行“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各设备管理单位(含工务机械段、维管段、建筑段)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由基层站段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三十二条

路局相关部门施工组织管理责任

(一)车务部门:负责营业线施工与运输的协调工作。组织审查施工方案,编制公布月度施工计划和汇总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明确施工中的行车办法;负责安排各线施工天窗;对影响运输较大的施工,负责组织制定车流和运输调整方案;完善施工管理,做好施工台账管理;分析施工计划落实兑现情况;负责对车站施工作业的管理、检查、监督,审查车务部门安全措施,按要求对车站施工现场作业把关,督促、检查车务站段认真落实施工登记的有关规定,检查调度命令发收情况;负责协调、组织施工按计划实施;按规定程序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做好施工期间运输指挥调整,维护正常运输秩—18—

序等。

运输处(施工办)同时作为路局天窗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天窗修日常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检查指导有关基础管理,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运输、货运、供电、车辆、工务、电务、房管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系统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客运部门:参与客运设施施工方案的审查;按施工、运输车流调整方案的要求,做好客运组织工作等。

(三)机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在参加施工时,负责监控行车凭证、车机联控、列车运行速度等作业组织;根据施工需要调整机车运用等。

(四)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房管、货运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负责本系统施工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对本系统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审查、协调、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并杜绝超量、超范围的施工准备;检查配合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审查本专业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和计划、施工防护设施设臵方案,组织协调施工按计划实施,参加现场监督、指导等。

(五)建管处(建管办):组织编制并汇总提报建设系统轮廓施工计划,参加基建、更改项目、涉铁工程等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方案审查、平衡、签认;负责组织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施工计划的技术审查;负责建设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审查、汇总、提报、下达和

— —19日常管理;负责审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和方案、施工防护设施设臵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规定参与监控和检查营业线施工情况;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并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建设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格把好施工队伍进场关;全面安排好施工前期组织工作,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工作;检查施工单位自轮运转设备管理情况;负责组织有关运营和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行车条件进行预审,负责提报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审查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施工防护设施设臵方案,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安监室(监控办): 参加施工方案和施工行车办法的审查,监督施工安全措施及行车办法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单位配合、监控人员盯岗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中行车、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护和限速标志设臵情况等。监督检查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准备、调度命令、行车组织、施工登销记、现场防护、作业安全、列车放行条件等施工安全关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培训和不同等级施工干部到岗监控及履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权当场纠正有关单位在施工中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向有关单位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20—

对严重违章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七)总工室:参加较复杂施工方案的审查;在既有线技术改造、新线开通需要制定跨较多专业的行车办法或采用新技术、新装备需制定跨较多专业的行车设备使用办法时,公布设备变化情况和LKJ基础数据并组织制定开通后行车办法等。

(八)职教处:会同建管处做好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和考核、发证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干部监控制度,按施工等级、施工类别实行专业监控和施工安全监控。路局各业务处、监控办、项目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施工安全监控办法,进行施工的监督、控制,并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六章 施工计划编制、审批和下达

第三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和维修计划。

营业线施工计划实行铁道部、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路局运输处(施工办)负责组织编制轮廓施工计划和月度施工计划,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站段负责编制维修计划。

第三十五条

以下施工计划在每月13日前由路局运输处(施工办)上报铁道部运输局,由铁道部负责审批:

(一)影响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跨局旅客列车(含高速铁路确认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

— —21刻的施工。

(二)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的施工。

(三)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施工。

(四)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的施工。

(五)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

(六)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

(七)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八)因特殊原因,京沪线、京九线及新兖线慢行处所超过下列规定的施工:

1.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超过2处;

2.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

(九)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

(十)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由路局进行施工方案审核和施工计划编制,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路局分管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22—

究审定。

第三十七条

胶济客运专线、普速铁路维修天窗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在每周四站区天窗修协调会议上提报,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同时,下列维修作业也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

(一)编组、区段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封锁6小时及其以下(编组场分类线每次封锁不得超过2条)且不影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的行车设备维修作业。

(二)驼峰、峰尾区域的各类行车设备检(维)修作业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空闲时间进行“停轮修”,每次不少于40分钟。

(三)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封锁3小时及其以下且不影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的行车设备维修作业。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机车和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设备管理单位在机务段、动车(所)段、车辆段内进行的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维修计划,机务段、动车(所)段、车辆段负责审批。

第三十九条

除铁道部、站段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外,其它营业线施工计划均由路局负责审批,包括实行路企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相关站场、线路、桥涵、接触网、信联闭、通信施工。

第四十条

施工计划管理

(一)各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次年影响分界口运输的行车设备大中修、既有线大型技术改造和大型基建施工的 — —23施工计划(见附件4、5)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查;每年12月中旬,供电、工务、电务、车辆、信息化、建管、房管等业务处向运输处(施工办)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通信、网络、接触网、站台(雨棚)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施工计划,提报形式为书面和电子文本。

(二)每年12月,运输处(施工办)组织编制铁路局轮廓施工计划,并组织有关业务处研究确定。

(三)运输处(施工办)负责路局轮廓施工计划的上报,并参加部繁忙干线集中修轮廓施工计划协调会。

第四十一条

月度施工计划管理

除图定天窗内维修作业项目和天窗点外维修作业项目外,其它各类施工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管理。邻近营业线设臵防护设施的B类、C类施工邻近营业线A类施工及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B类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邻近营业线B类施工及C类施工由主管业务处编制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一)施工方案提报

每月5日前,施工单位将次月施工方案,按项目作业内容不同,分别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专业审查项目如下:

工务处审查项目内容包括: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电力线路、通信信号电(光)缆、5T设备电缆、TPDS轨道平台、油气管线等设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吊装作业,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等影响路—24—

基稳定的施工,需要对邻近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使用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可能侵入营业线设备限界的施工。

电务处审查项目内容包括: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设备大中修;影响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升级改造及检修测试。架设或拆除通信铁塔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邻近营业线通信、信号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供电处审查项目内容包括:接触网、供电、电力、给水施工内容为主的施工。架设或拆除支柱、接触网杆等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影响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及供电设备使用的各类施工。

车辆处审查项目内容包括:5T等车辆设备的安装、技术改造和大中修等。

房管处审查项目内容包括:站台、雨棚等建筑物的大修、维修施工;邻近营业线的房建设备大修、维修施工等。

客运处审查项目内容包括:客服系统改造施工。

货运处审查项目内容包括:货车超偏载检测装臵、轨道衡等设备大修施工。

— —25建管处审查项目内容包括: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的营业线施工、涉铁工程和邻近营业线施工。

各业务处同时负责审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施工、维修作业影响到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本专业施工项目。

施工单位提报的每项施工方案,提报前应先行征求相关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的意见并进行相关技术及现场交底,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

1.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的营业线施工项目,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和项目管理机构审查签认后,方可向建管办提报。

2.高速铁路在非常站控模式下的施工,应在施工计划中注明。在160km/h及以上区段进行线路清筛、成段更换钢轨、成段更换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提报施工计划前向相关工务段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由工务段对该段线路线间距是否满足6.5m进行确认,不足时应在施工计划中注明并提出邻线限速要求。

3.涉及信联闭、列控、CTC、TDCS、GSM-R等信号、通信设备改造的施工,必须主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经电务段、通信段审核签认,电务处审查后,方可提报施工计划。

4.机务段、动车(所)段和车辆段内的施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后,经机务段、动车段和车辆段签认后提报。

5.自建、自维护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影响国铁行车设备安全的施工项目,应纳入路局施工计划内统一管理,—26—

按规定审查施工方案、提报计划。

6.邻近营业线施工必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加硬隔离防护网对既有线进行防护时,硬隔离防护网(高度原则上不低于1.6m)的加装方案须报主管业务处审批后实施,具体加装方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施工单位提报的每项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当前工程完成情况及验收安排,施工项目名称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是否需要更换LKJ基础数据及LKJ基础数据启用时间、施工等级(预定)、应急预案、“三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施工防护示意图和安全关键卡控表,夜间施工和电气化区段需停电的施工还应分别编制夜间施工照明布臵图和电气化区段停电范围示意图)及施工主体单位、配合单位等。在电气化区段,施工方案中必须注明是否有需要接触网停电后方可进行的施工作业项目(见附件6)。

(二)施工方案审查

1.各主管业务处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方案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审查,重点审查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初步确定施工等级。

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经处长(主管副处长)审核后,于每月9日前向运输处(施工办)提出施工(含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申请表(见附件7)和相关资料、每月20日前向运输处(施工办)提出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见附件8)。

— —272.建管办组织有关部门、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审查,对工程建设项目营业线施工计划(含邻近营业线施工)进行审查后报运输处(施工办)。

3.运输处(施工办)组织有关业务处、监控办、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施工方案审查会,对施工方案进行比选、优化,最终确定施工方案和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审定,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需统一协调的Ⅲ级施工由运输处(施工办)组织有关业务处审定。

(三)签订安全协议

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方案审查会议纪要或主管业务处审核通过(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项目、分专业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乙方)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甲方)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分别签订。

安全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配合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具体填写要求和办法见附件9。

安全协议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28—

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主管业务处不予审核,严禁施工。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四)施工计划编制下达 1.部管施工计划编制

每月13日前,运输处(施工办)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及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电报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运输处(施工办)将铁道部批准、下达的次月施工计划,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它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路局与相邻局商定后报部备案。

2.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简称延伸段,下同)的施工计划编制:

施工单位向路局提报施工方案,路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每月9日前由施工单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运输处提报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安全协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按规定报部运输局审批;延伸段邻近营业线监

— —29督计划经业务处审核后,报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主管业务处,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下达延伸段邻近营业线施工监督计划。

3.路局施工计划编制、下达

(1)运输处(施工办)每月21日前组织召开路局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会议由运输处副处长(施工办主任)主持,各业务处主管副处长、项目管理机构和主要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编制路局次月月度施工计划(见附件10),各项施工作业时间标准见附件11。

(2)月度施工计划由运输处(施工办)起草,总工室,安监室,客运、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信息化、建管、房管处等相关业务处会签后报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于每月25日前以路局文件形式下发至各相关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施工部门和单位。

临时施工计划由运输处(施工办)起草,必要时由相关业务处会签,报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执行。

(3)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含站内正线、到发线)装卸路料、需接触网停电的装卸路料、水冲洗绝缘子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临时性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站内其它线路装卸路料且不需要接触网停电时,施工单位提前3日向车站提报装卸计划,由车站负责安排。

(4)工务检测所每月按规定提报钢轨探伤车检测计划,工务处于25日前下发钢轨探伤车运行计划。

—30—

(5)垂直维修天窗计划由运输处(施工办)负责编制,在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中一并下达。

(6)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同步下达。

(五)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接到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后,必须认真学习,核对、确认施工地点和时间、信号停用范围、接触网停电范围、行车限制卡内容、行车方式、行车凭证及站场线路、道岔、信号机位臵变化等,如有疑问最迟于施工前5日向主管业务处、运输处(施工办)报告。遇有不同意见时,由运输处(施工办)负责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确认一致,以确保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同意、运输处(施工办)准许后,可对月度施工计划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二条

施工日计划管理

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文电是编制施工日计划的依据,无计划、施工要点计划与施工计划(施工文电)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

(一)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9时前将施工要点计划报主管业务处,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由施工单位先报项目管理机构汇总预审后,再报建管处(建管办)。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9时前将施工日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2)报调度所施工调度室。

延伸段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2日9时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我局相关单位负责。

— —

31(二)施工调度室应将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的施工要点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文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编制施工日计划,经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Ⅰ级、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于施工前2日15时前将施工计划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运输局调度部审核后于18时前反馈路局施工调度室。

(三)因运输原因不能安排施工计划时,须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同意。

(四)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时前(零时至4时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时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动车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台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应于施工前1日15时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

第四十三条

对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的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日计划时应明确限速值和限速地段,调度所施工调度在施工日计划中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值,按规定向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有关业务处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四十四条

遇机务段、动车段(所)、车辆段内接触网停电施工、维修作业(影响电力机车、动车组、客车车底出入库和检修)时,—32—

应按规定向相关车站和机务段、动车段(所)、车辆段发布或转达调度命令。

第四十五条

高速铁路维修计划实行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一)高速铁路延伸段维修计划: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4日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计划申请,路局主管业务处与相关业务处沟通协调后,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编制维修计划并向调度所提报。

高速铁路延伸段增加维修作业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查后报调度管辖铁路局业务处审核,报相关铁路局调度所实施。

(二)高速铁路维修计划: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计划申请,主管业务处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申请,与其他业务处沟通协调后编制本专业维修计划,于维修作业前2日9时前报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负责审核维修日计划。

(三)维修计划下达:施工调度室于维修作业前1日12时前将维修日计划传(交)有关调度台及主管业务处室、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室负责通知作业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四十六条

胶济客运专线、普速铁路维修计划实行周计划。维修日期、天窗时间由运输处(施工办)在月度施工计划文件中公布,具体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核、编制后,报调度所安排实施。

普速铁路延伸段维修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调度管辖区段车务段

— —33(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核、编制后,报调度所安排实施。

普速铁路延伸段增加维修作业时,设备管理单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查后报调度管辖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铁路局调度所实施。

(一)每月23日前,运输处(施工办)组织召开次月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会议,各处室及设备管理单位提报次月工作量、要求,汇报当月工作情况。28日前,运输处(施工办)将次月维修天窗作业轮廓计划以局文形式发至调度所、各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和作业单位,同时抄送路局有关业务处室。

(二)每周四前,设备管理单位、工务机械段、维管段和建筑段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含轨道车装卸料及作业车运行计划)、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和设备检修需要,编制次周天窗修实施计划,经站区维修天窗实施小组研究,按规定格式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次周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申请(见附件13)。

提报计划内容应包括: 1.线名、线别

2.作业地点(分场的车站注明场别)、作业日期; 3.作业名称、内容、影响范围;

4.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配合单位; 5.要点登记站; 6.其它要求。

设备管理单位、工务机械段、维管段和建筑段等提报的周天窗修—34—

实施计划申请,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并加盖单位章后,递交或传真至车务段(直属站)、机务段、动车段(所)、车辆段。周天窗修实施计划申请是编制次周天窗修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6个月。

(三)根据路局下达的天窗修月度轮廓计划和周天窗修实施计划申请,有关站段编制次周天窗修实施计划(见附件14),并下发至设备管理单位。车务段(直属站)编制的天窗修实施计划还应于每周五12时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四)涉及接触网停电维修作业影响机车、动车组、车底出入库及检修的机务段、动车段(所)内接触网停电维修作业时,供电段(维管段)应提前3天通知机务段、动车段(所)调度员,双方做好签认。

(五)设备管理单位、工务机械段、维管段和建筑段等要按照周实施计划于作业前2日9时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天窗修日作业计划。调度所施工调度室于作业前1日12时前将批准的天窗修日作业计划下达设备管理单位、工务机械段、维管段、建筑段等及有关运输站段。

(六)车务段(直属站)、设备管理单位、工务机械段、维管段和建筑段等须将周天窗修作业计划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维修天窗的安排原则

(一)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同一区间(车站)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等时长套用,不再单独安排维修天窗。由车站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登记的维修作业内容进行安排,遇有多个部门同时作业时,由车站负责协调,所进

— —35行的维修作业不得影响正常的施工,维修负责人应参加施工预备会。

(二)除春运、暑运、节假日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维修天窗原则上每月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确不需要时,经主管业务处室处长(副处长)批准,可不申请或减少次数,不计入天窗修统计考核。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计划分析制度,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兑现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时前报部运输局调度部。

第七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四十九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施工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后向主管业务处申请),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由主管业务处根据有关施工计划审查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由运输处(施工办)报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方可由运输处(施工办)安排施工。需增加部管施工项目时,主管业务处提前15日向运输处(施工办)、运输处(施工办)提前10日向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日提出申请电报,经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五十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日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施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施工办)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36—

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1日14时前以调度命令形式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部管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需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停止的施工,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施工日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临时取消施工计划,需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还须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批准),并制定确保行车安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后,以调度命令办理取消。

施工日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内容时,由施工主体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核同意后,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重新下达日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涉及变更行车条件的日计划不得调整。

施工命令下达前,施工单位提出需停止该项施工时,主体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必须协商一致,由主体施工单位通知车站值班员取消施工,车站值班员向调度员汇报,调度员不再发布取消施工的调度命令。但对放行列车条件、行车方式和LKJ基础数据发生变化等已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施工,调度员必须向有关单位下达取消施工的调度命令。

遇雨雪天气不能进行施工,当施工计划内容、施工负责人和相关

— —37配合单位人员等条件都不发生变化时最多可顺延5日,否则必须按规定重新提报计划。

第五十一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无特殊原因严禁随意变动或取消。调度所要合理安排日、班计划,加强行车指挥,做到按图行车,严格按照批准的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和图定的天窗时间给点,确保天窗次数和时间。除遇有抢险救援、自然灾害、部令及其它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外,须经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以调度命令形式取消或适当调整,调度所必须于前1日18时前通知到有关单位,条件允许可酌情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维修计划下达后,各专业监测设备或设备管理单位人工检查发现设备缺陷(不危及行车安全)需要临时增加维修作业进行整修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书面申报(同时报相关车站),并通过施工管理系统报路局调度所(见附件15)。

(二)主管业务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交路局调度所批准后,由调度所按以下原则安排:

1.10时前提报的临时增加计划,纳入当日下达的日计划; 2.10时后提报的临时增加计划,纳入次日下达的日计划。

(三)临时增加维修作业计划的要求

1.临时增加的维修计划不得影响正常的施工、维修计划进行;涉及天窗共用的,应按规定填写天窗共用表。

2.执行临时增加维修作业计划时,设备管理单位须由车间干部组—38—

织并现场监控,车站值班干部要加强现场监控。

3.临时增加的天窗修计划,设备管理单位须在申请表中写明临时增加计划的原因,注明现场检查情况(线名、地点、检查时间、添乘计划、车次、检查人、设备问题等);监测设备发现的,要提报监测记录。

4.不得将应纳入周计划内安排的正常设备维修计划变更为临时计划。

第五十三条

紧急抢修和临时补修管理

(一)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封锁线路或停用设备,并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高速铁路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普速铁路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处。

3.对动检列车、轨道检查车检查发现的Ⅳ级超限处所,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同时提报限速地段和限速值,由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通知后续列车限速运行,并及时安排时间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 —394.对动检列车、轨道检查车、车载线路检查仪发现的Ⅲ级超限处所及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处所,当该地点24小时内有天窗修计划的,纳入天窗进行整修;24小时内无天窗修计划的,工务段把临时要点计划申请传工务处;由工务处确认后,传调度所工务调度申请要点整修,调度所24小时内安排整修。

第八章

跨局通信施工

第五十四条

我局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我局编制、审核。

跨局通信施工方案制定程序:由电务处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需其他铁路局配合施工时,电务处还须向施工配合铁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以及需要配合的施工项目、时间等内容。

受施工影响铁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会同本局相关部门,对本局管内施工受影响范围、时间及施工影响区段运输调整方案(或行车通信方式调整方案)等事项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功能验证方案;施工配合铁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对施工配合项目、时间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配合施工方案。

第五十五条

跨局通信施工的等级,由我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

第五十六条

我局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相关内容),由我局编制,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施工日计划应经我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受施工影响—40—

铁路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分别向本局调度所申请。

第五十七条

我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应同时在本局进行施工登销记。

第五十八条

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铁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铁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

第九章

施工计划实施

第五十九条

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施工实施方案(计划),具体落实每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负责人(施工组织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配合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配合请求,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配合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签认。施工当日,设备管理单位安排胜任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配合和安全监督,无施工配合作业时,仅安排安全监督人员。配合监督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填记〘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见附件16),并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和施工安全监控大队。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协调会

(一)对较复杂的施工应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协调会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协调小组成员按规定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

— —41会议时应经组长批准。

(二)施工协调会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勘察施工现场,最后审查确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

2.协调解决施工相关问题; 3.对重大事项做出安排和要求; 4.形成会议纪要。

5.施工协调会最晚不迟于施工开始前2日召开。第六十二条

施工预备会

(一)除维修天窗作业外的各级施工,每项施工均应召开施工预备会。施工预备会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协调小组成员按规定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经组长批准。

(二)施工预备会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听取各单位施工准备情况汇报,确认各作业人员、工机具、材料、行车组织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准备到位,具备开工条件;确定施工登记站;

2.明确施工负责人、防护员、施工配合人员、监控人员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方式;

3.检查现场施工条件,交待重点注意事项。施工项目涉及接触网停电时,必须由各相关单位共同核对确认停电范围。使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换铺设备的施工,必须在施工前1日提供运行计划,并与车站商定运行径路。

(三)施工预备会应不迟于施工开始8小时前召开。

—42—

(四)施工有关图表应根据需要上墙揭挂。第六十三条

施工点名签到会

为确保施工现场组织有序,在施工前60至90分钟召开点名签到会,施工协调小组成员和到达施工现场的施工、配合和监控各单位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17)上签到,组长负责确认。

(一)施工安全监控人员、现场防护员以及驻站联络员最晚不迟于施工开始前50分钟到岗,并在〘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上签到,现场施工安全监控人员、防护员和施工负责人由驻站联络员联系后代签。

(二)施工作业人员、施工配合单位人员在施工开始前3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附近的安全地点集结待命,施工命令未下达前除施工准备人员、安全监控人员、现场防护员和接触网地线操作与监护人员、隔离(负荷)开关操作与监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防护栅栏内;无防护栅栏的应在路基坡脚外方或路堑上坡脚外方。

第六十四条

施工登记及施工命令发布

(一)施工现场要严格按规定设臵防护标志,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

(二)电化区段,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要得到列车调度员发布的接触网已停电的调度命令,并确认接触网工安设地线后,方可进行必须停电后进行的施工作业。施工期间,接触网工必须在现场监护。

(三)施工负责人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工作,于施工开始前

— —43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要点登记站的〘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18)内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或将审核过的登记内容粘贴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高速铁路于开始前60分钟,在调度所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19)内登记,当施工有作业车运行转为非常站控模式时,在车站进行登记;维修作业均在调度所登记。

施工项目涉及接触网停电时,执行〘行车限制卡〙的区段,接触网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仅在要点站登记;未执行〘行车限制卡〙的区段,除在要点站登记外,还应分别在停电区域涉及到的所有车站行车室“供电分段示意图”上用红笔勾画出停电区域;供电段或维管段配合停电作业时,由驻站联络员进行勾画。

胶济客运专线施工、维修作业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济南动车走行线A线自89号杆、B线自86号杆起至济南动车所及济南动车所内的施工和维修作业在济南动车所办理登销记。

(四)车站值班员核对登记内容无误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日计划和车站值班员的施工请求核对一致后,方可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施工调度命令。

在调度所登记的施工,高铁列车调度员须将施工登记内容与施工日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并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向驻调度所联络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

(五)车站值班员接受施工命令并与施工日计划、登记内容核对无误后,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将调度命令转交施工、设备管理和配合单位,施工、设备管理、配合单位负责人(驻站联络—44—

员)签认,方可准许各单位按命令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十五条

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登销记应在局间分界站办理。

同时影响两站以上的通信施工,应在调度所办理登销记。胶济客运专线GSM-RⅢ级施工由运输部门负责制定行车办法和应急措施,通信段负责通信专业的施工组织。

第六十六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设驻站联络员,遇机务段、动车段(所)内接触网停电维修作业应在机务段、动车段(所)设驻段(所)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必须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第六十七条

施工前准备管理

(一)施工点前准许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但必须确保提前入网人员不得上道、不得跨越线路。原则上按计划作业行别侧上线,特殊地段必须跨线时,应在施工方案内注明。

(二)站区垂直天窗和分联锁区的维修天窗(23个车站)作业时,作业人员可在作业开始前30分钟在安全区域内(由设备管理单位确定,报主管业务处备案)待命,在天窗修登记时一并登记,施工负责人及防护员负责做好防护,命令下达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三)除高速铁路、胶济客运专线外,其它各线封锁点前利用轨道车运送人员、材料及机具到区间的施工,可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正式职工在路肩上仅做施工机具、材料布臵准备;设臵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人员按规定设臵警戒绳防护,严禁人员上道。需要安装照明设备的施工,驻站联络员提前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现

— —45场做好防护后方可进行,照明设备安装完毕安装人员必须及时撤到栅栏外或至安全地点待命。所有人员、机具和材料均不得侵限。

第六十八条

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牢牢把住接发列车关。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须到岗监督作业;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

第六十九条

施工销记

(一)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接触网施工或配合停电作业时,还必须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由施工负责人(驻站、所联络员)、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设备管理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

(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时,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应提前30分钟向车站值班员提出延时申请;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办理延时手续(在调度所登记的施工,由驻所联络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办理延时手续)。遇机务段、动车段(所)内接触网停电维修作业完成后,机务段调度员、动车段(所)值班员与驻段(所)联络员共同办理开通登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时,驻段(所)联络员应提前30分钟向机务段调度员、动车段(所)值班员提出申请,机务段、动车段(所)调度员通过车站值班员办理延时手续。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开通后放行列车条件按附件20、21执行。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见附件22),开通—46—

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

(一)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

(二)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

(三)开通后经过单机。

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本线风动车卸砟后1小时内原则上不得放行动车组列车。必须放行时,卸车地段限速160km/h。

第七十一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对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利用小型机具进行整修线路时,按天窗点外维修作业管理方式进行。施工单位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现场负责人为车间干部,安排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运行速度在45km/h及以下,可以使用小型机具整修线路;运行速度在60km/h及以下,可以使用小型轻便机具整修线路;施工单位和工务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作业人员及时下道避车。设备管理单位在每次阶梯提速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确认并记录,发现设备状态不具备提速条件时,要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整修,直到线路质量稳定,达到规定的速度后,方准离开。电化改造施工,应在第一列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通过无异常后,方可离开。

第七十二条

施工开通后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处理

(一)施工造成站内或区间出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在设备开

— —47通时,电务部门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还须在控制台(显示屏)上明示。

(二)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每通过一趟列车后,电务部门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要点,立即进行测试,直至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消除为止。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消除后,电务部门方可销记。

(三)区间出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首趟列车不得放行单机(含专列回送的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必须放行时,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指派胜任人员在施工地段进行监护,施工单位在施工地段来车方向800米以外规定地点设防护人员。发现列车(车列)在施工地段停车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防护人员使用短路铜线短接轨道电路、采取防护措施,并迅速通过驻站联络员汇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立即呼叫后续列车停车。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消除后,监护和防护人员方可撤离。

(四)高速铁路和胶济客运专线的正线、到发线及其渡线更换钢轨、道岔结束后,线路开通后不得出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施工结束后顺接安排打磨或喷涂作业,其作业计划一并纳入施工方案。

第七十三条

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后限速60km/h及以下的施工地点,由施工单位安排防护人员,实施24小时防护,工务段要加强监控。

桥涵顶进施工期间,需要上线检查时,按天窗点外作业方式在车站登记,同意后方可上线检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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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加强施工结合部管理

(一)加强施工方案协调。对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的施工,在施工方案中要明确各单位的相应作业范围和标准、作业流程和配合方案,并在施工协调会、预备会上加强确认,落实各项交叉事宜。对经常性的配合施工,施工主体单位要会同各配合单位制定配合标准,配合内容,明确责任和安全事宜等,纳入程序化管理。

(二)参与施工的各部门和单位要树立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提前预想,主动协调、相互配合。施工主体单位必须在施工预备会前与各施工配合单位具体配合人员联系,落实配合事宜,确认施工地点、时间和配合具体工作。

(三)遇有不良天气,施工主体单位可继续施工时,配合单位应继续配合施工,但主体施工作业不得引起其它相关设备技术状态的变化(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应维持接触网拉出值、导高在允许范围内);恶劣天气等情况时要及时停止施工。施工中如需再次临时要点处理等情况(接触网临时停电等),要按规定登记要点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各级施工协调小组要注意加强对施工结合部的管理,发生问题认真分析,对组织不力或配合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要追究其责任。

(五)Ⅲ级施工例会责任区域划分:区间施工影响一端站咽喉时,由受影响端车站(车务段)或直属站负责。区间施工不影响车站或两端站咽喉均受影响时,双线区间由列车运行发车方向站所属车站(车务段)或直属站负责,单线区间由上行发车方向站所属车站(车务段)或直属站负责,多线区间按双线、单线区间划分规定执行。

— —49第七十五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段调度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记录。

第七十六条

施工总结

(一)召开施工总结会

1.施工结束后,施工协调小组应及时召开施工总结会。施工总结会由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小组成员按规定参加会议,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相关人员和参与施工配合、监控人员也应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经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2.施工总结会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拟定改进措施,提出责任追究和考核建议,落实施工后安全、质量保证措施。

(二)资料整理上报

每次施工(维修天窗作业除外)结束后,由施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本次施工有关文档资料的汇集整理,在该施工项目全部结束5日内,将项目资料按施工等级分别管理。Ⅰ、Ⅱ级施工资料由车务段(直属站)保管,Ⅲ级施工资料由组织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均为6个月。

第七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立即清理、回收路料和施工机具。除无缝线路钢轨外,施工机具和路料不得在两线间(线间距6.5m及以下时)放臵和停留,放臵在路肩的机具设备、路料应码放整齐,严禁侵入限界。对当日不能回收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24小时看守,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臵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人昼夜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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