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食源性疾病宣传材料

2024-12-01

32食源性疾病宣传材料(8篇)

1.32食源性疾病宣传材料 篇一

食源性疾病培训试题

姓名

填空

1.食源性疾病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2.食源性疾病监测对象包括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

3.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的采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初步诊断、饮食暴露史、标本采集信息等。

4.病例定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的就诊病例。腹泻是指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如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5.标本运送用于细菌检测的粪便标本应尽快送往哨点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送检时间不应超过24 h。

6.食源性诺如病毒病致病食品:引起中毒的食品主要为贝类。除此之外,受污染的沙拉、水果、三文治、蛋糕、冰霜、冰块等也能引起食物中毒。

7.食源性甲型病毒性肝炎致病食品:被甲型肝炎病毒污染的生食或半生食毛蚶等贝类、蟹或水果、蔬菜,等食品。

8.食源性霍乱弧菌病致病食品:引起发病的常见食品主要有水产品、海产品和直接或间接被本菌污染的其他食品。

9.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出现1名及1名以上死亡病例的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10.中毒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并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2.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 篇二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处理过程,保证食源性疾病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依据

本案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卫生厅、经委、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青海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海省乌兰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源性疾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对食源性疾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科室对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1.5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将食源性疾病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Ⅰ级)影响特别重大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确定。

1.5.2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Ⅱ级)

一次病例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5.3较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Ⅲ级)一次病例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4例死亡病例。1.5.4一般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Ⅳ级)一次病例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2.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2.1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贺芳(总指挥)

副组长: 吕连成(负责具体事务)

组 员:王绩胜 黄俊杰 赵永萍 李芳 李永秀 韩琴 史朝辉 张启刚 李云梅 庄丽萍

2.2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救治机构在同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水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医疗救治组职责

医疗救治组负责承担责任范围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工作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诊疗科室接诊医师上报工作领导组组长及副组长,由医务科协调组织院内专家组进行会诊,一经确诊为食源性疾病后,立即上报。

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2.1院属科室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应立即上报,院办接到事件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报告内容

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源性疾病单位、地点、时间、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水或食物、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4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院内专家组会诊核实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并立即安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医疗救治药械等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水、食品和患者吐泻物。

4.2应急响应原则

4.2.1特别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4.2.2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3较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4一般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5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指定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4.3响应的终止 4.3.1终止条件

水性、食源性疾病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3.2终止程序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现场调查处理 5.1医疗救治

临床医护人员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在用药前采集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等标本,以备送检;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总结

水性、食源性疾病现场调查处理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水性、食源性疾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写出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档案。

6.3责任追究

6.3.1对在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信息发布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处理及进程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

7.保障措施

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科室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水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食源性疾病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理演练。

7.2物资保障

建立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8.附则

本预案由乌兰县人民医院院办负责解释。本预案自2015年4月15日起实施。

3.食源性疾病监测培训试卷 篇三

1.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的对象:(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2.异常病例/事件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

3.特异性病原体食源性疾病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的就诊病例。

4.至2016年底,各哨点医院承担监测工作的临床医生培训率达(100%)。5.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后,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6.一旦有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上报,医院应当及时(组织院内会诊),会诊确认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卡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报至所在地疾控中心。

7.同一哨点医院短时间内发现(2)名或(2)名以上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异常病例属于可疑聚集性病例。8.至2016年底,各哨点医院网络报告及时率达(100%),准确率达(100%),可疑聚集性事件发现率达(90%)以上。

9.5-10月,每所医院每月至少采集报告(10)例,其余月份每所医院每月至少采集报告(5)例。

10.医院专管人员每日收集病例信息表,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完成网络报告的时限是(1个工作日)。

11.如没有填写(暴露信息),则该病例不予采纳,不计入当月工作量中。

12.被上级部门审核退回的数据,哨点应在(1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上报工作。

13.专管人员对院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行(周)督查制度。有督查(计划),督查(记录)和结果追踪落实。

14.《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表》中所列的发病、就诊时间应精确到(小时)。

食源性疾病监测培训试卷

单位 姓名

1.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的对象:()。2.异常病例/事件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的就诊病例或事件。

3.特异性病原体食源性疾病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症状为主的就诊病例。

4.至2016年底,各哨点医院承担监测工作的临床医生培训率达()。5.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后,及时报告当地()部门。6.一旦有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上报,医院应当及时(),会诊确认后,在()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卡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报至所在地疾控中心。

7.同一哨点医院短时间内发现()名或()名以上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症状相似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异常病例属于可疑聚集性病例。

8.至2016年底,各哨点医院网络报告及时率达(),准确率达(),可疑聚集性事件发现率达()以上。

9.5-10月,每所医院每月至少采集报告()例,其余月份每所医院每月至少采集报告()例。

10.医院专管人员每日收集病例信息表,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完成网络报告的时限是()。

11.如没有填写(),则该病例不予采纳,不计入当月工作量中。12.被上级部门审核退回的数据,哨点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上报工作。

13.专管人员对院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行()督查制度。有督查(),督查()和结果追踪落实。

4.食源性疾病培训教案(范文模版) 篇四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整理了食源性疾病培训的课件,欢迎阅读!

一、WHO的定义: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天然毒素等,二、食源性疾病的三个基本要素:

病源物----致病因子;

传播媒介----食物;

临床特征----中毒性或感染性表现。

三、按临床表现可分为4类

1.食物中毒,即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如痢疾)、人畜共患病(口蹄疫)、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

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4.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四、按发病机理可分为2类

食源性感染和食源性中毒

1.食源性感染(foodborne infections)

食源性感染通常是由摄入受细菌污染的食品所引起的一类感染性疾病。

食源性感染有以下2种发病形式:

经食物摄入人体内的细菌侵入并在肠黏膜或其他组织中繁殖;

经食物摄入人体内的细菌侵入和在肠道内繁殖,并释放毒素损害周围的组织或影响正常器官或组织的功能。这种类型的感染有时被称为毒素介导型感染。

食源性感染的发病特点:

由于细菌在人体内生长繁殖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食源性感染的发病潜伏期要比大多数食源性中毒性疾病长得多。潜伏期一般以天数计。

食源性感染的症状主要包括腹泻、恶心、呕吐和腹痛,而且感染经常伴有发热症状。

食源性感染的病死率很低。

能引起感染的细菌常常具有定向特点或某种黏附因子,常常可以侵犯肠道的某个特定部位,并在肠道内繁殖。

有些食源性感染可以引起某些并发症或后遗症,病变常可累及心血管、肾脏、关节、呼吸系统或免疫系统等。

2.食源性中毒

食源性中毒是摄人已受到某种毒物污染的食品所引起的一类中毒性疾病。

食品中各种毒物的来源主要有:

某些细菌繁殖过程中产生的细菌毒素;

有毒化学物质(如有毒重金属等);

动植物或真菌天然存在或形成的毒素(如某些有毒鱼类、有毒贝类和某些有毒野生蕈类)。

食源性中毒的发病特点:

即使没有摄入活的病原菌,只要摄入毒素污染的食品,也会引起发病。

中毒性疾病的潜伏期通常可以分钟或以小时计。

中毒性疾病最常见、有时甚至是唯一的发病症状是呕吐。

食源性中毒的病死率较食源性感染高。

食品中所含毒素的检测要比食品中致病菌检测更有意义。

五、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定义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描述:一组用目前的知识难以解释的疾病或事件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

特征: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

程)及流行病学特征(如发病年龄、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流行病学知识等无法解释;

注:有明确诊断或病因的疾病不属于:国家法定传染病;原因明确的食物中毒;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

法得到合理解释;

(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并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注:无法解释 ≠ 诊断和鉴别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属于食源性疾病范畴,具有一定流行病学特征

除已知其他病因及诊断明确的疾病外的,一类临床症候群 哨点医院的承担的工作内容

医疗机构在食源性疾病监测中承担的角色

1、发现者

2、治疗者

3、报告者

我院为龙潭区唯一一家食源性疾病哨点医院。

哨点医院的职责

1、培养医护人员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报告意识。

2、发现病例及时向辖区CDC报告。

3、设置专科/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并及时组织院内专家对发生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会诊。

4、配合CDC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5、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临床医生职责

1、接诊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人/异常健康事件(包括食物中毒),临床医生应有责任感、责任心。

2、熟悉疑似食源性异常疾病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疾病表现和各类辅助检查。

3、每位医生应该有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人/异常健康事件(报告食物中毒)的发现、报告的意识。

4、接诊医生应该熟悉和熟练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定义和排除标准。

5、临床医生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人/异常健康事件(包括食物中毒)应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同时报告感染管理科,及时补上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5.32食源性疾病宣传材料 篇五

一、我院为国家级食源性疾病监测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及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2016版),修订本制度。

二、监测对象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食源性感染性病例、食源性中毒性病例。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实行首诊负责制。临床医生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对于食源性感染性病例中出现腹泻症状的同时按要求采集病人粪便标本(亦可由检验人员采集标本);发现食源性异常病例应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发现食源性传染病病例须同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四、报告时限:对于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中毒性病例与2例及以上同源食源性感染性疾病病例,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对于其他个例食源性感染性疾病病例,在24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对于食源性传染病病例,按照传染病报告时限进行报告;对于需会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同时报告医务处。

五、各相关科室负责人承担本科室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应指定1名医生负责与预防保健科进行沟通。

六、医务处负责组织食源性疾病病例的会诊工作,并将会诊结果及时报预防保健科。

七、预防保健科承担医院食源性疾病的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院内培训;每日收集、汇总并网络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对于院内出现的疑似食源性聚集病例甚或死亡病例,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计生委;每日开展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工作并作记录(包括零报告),及时收取临床医生填写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并将经院内专家会诊后确定的食源性异常病例信息(含患者病历及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复印件)在会诊结束后当日报送??市疾控中心;协调食源性感染性病例标本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八、各科室应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如疾控机构、药监部门等)开展的调查工作。

九、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于隐瞒、缓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按照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6.32食源性疾病宣传材料 篇六

各临床科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7】56号)以及疾控部门的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需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请各科室临床医师,做好急性胃肠炎(食源性)、感染性腹泻(食源性)、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亚硝酸盐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病例的信息上报工作,具体工作制度以及诊断手册请详见附件(与传染病报告程序相似)。

望各科室临床医师加强学习食源性疾病监测有关文件,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主要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登记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表的填报工作,上报时限:24小时。)

南昌市第六医院

7.32食源性疾病宣传材料 篇七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是我院今年开展的一项新的工作,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从2014年起我院被确定为安徽省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8月15日上午,淮北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朱建军等一行5人在县疾控中心主任叶超等陪同下来我院督导检查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督导组首先听取了我院关于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对我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制度流程、网络直报系统、门诊日志登记等资料进行详细查看,并深入到门诊、病房等一线科室实地查看医院接诊病人情况,对医务人员给与了现场指导。通过检查,督导组对我院前期所做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对存在的不足一一指出,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

8.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篇八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社区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迹清楚,住址写到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

二、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以除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及时联系相关部。封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四、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和登记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五、相关人员人员应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对有关食源性疾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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