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概论

2024-11-18

中国法学概论(共8篇)

1.中国法学概论 篇一

一、填空题

1-

1、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1-

2、根据法所作用的对象、可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1-

3、按照通说,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 1-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

5、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归属关系。前者主要是由民法中的物权法调整,后者主要是由民法中的债权法调整。

6、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7、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8、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9、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1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14、法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动态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法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等环节。

15、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从,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6、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7、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该一次全额缴纳出资额。

18、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0、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2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来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22、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先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从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实行两审终审。

23、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是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5、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或者每周少与正常规定的工作数的工时制。

26、依据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2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28、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的内容。

29、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P226

30、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31、冲突规范,又称呼为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拿一个国家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32、在民事诉讼中,确定一般管辖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P269

33、在行政诉讼一审中,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从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的10日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34、申请人申请复议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5、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36、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3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共同构成了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是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39、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40、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底土以及领空四个部分构成。

41、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其结构至少包含4个部分,即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4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43、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4、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4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的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的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判断题

1、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同一概念。(╳)

2、法律原则是具有高度抽象性、弹缩性的特征。(√)

3、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5、李某15周岁,某学校初中生、天资聪颖,获得发明专利一项,以市场价格200万元将其转让给某公司,该转让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

6、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并且能够择一适用。(√)

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

8、物权既是绝对权又是支配权。(√)

9、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10、已经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根据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12、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是使用原则.(╳)

1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采用强制注册的原则。(√)

1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非法同居的关系处理。(√)

15、我国《继承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6、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8、回扣与折扣、佣金是一回事情。(╳)

19、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0、劳动争议,也称为劳资争议或者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21、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和主管实质上是一样的(╳)

2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2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5、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由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26、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的现场收集到一封信件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是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是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了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本案件的信件和字条都是书证。(╳)

27、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检察机关负责。(╳)

28、在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

29、医院在公安机关要求下对犯罪嫌疑人所拍摄的X片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30、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不定项选择题

1、法的效力包括(对象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以下哪些原则有民法“帝王条款”的美称(诚实信用原则)

3、债权属于(请求权)

4、以下属于民事责任的例外有(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5、根据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其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6、以下行政区域中设立的自治机关的有(自治区、自治州)

7、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8、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有下列哪些情形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1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哪些情形的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的、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

1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有以下哪些情形,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

1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哪些特征?(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3、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丈夫在单位领取的住房公积金、妻子转让出版权获得的财产)

14、以下哪些属于流转税(增殖税、消费税)

1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为(2人以上),且其中必须有(200人以下)以上的发起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半数)

16、根据我国继承法,下列哪些人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17、下列关于试用期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劳动合同期限为10年,试用期为1年)

18、根据公司的外部控制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19、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其解决途径主要有(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出仲裁后者诉讼)

20、以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有(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市公安局公布的《关于在春节期间实施交通管制的决定》)

21、以下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22、以下属于哪些单位(部门)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乡政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中山大学)

23、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24、以下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执照)

25、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行政许可一般由法律设定;尚未立法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以外,仅有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许可)

26、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7、犯罪客体按照范围大小可以划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

28、以下属于民事诉讼的非讼案件的有(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29、某甲(21周岁)在与同乙争吵中捅了对方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作为甲的行为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30、余某(17周岁)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中午在食堂打饭期间同他人发生争执,随手拿起旁边的热水瓶摔向对方,将对方烫成重伤,刘某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1、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必须是有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的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来实施、避险行为不能够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当有的危害)

32、以下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3、逮捕必须满足以下哪些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34、国家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应当具备那些要素(有确定的领土、有定居的人口、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35、以下选项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6、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3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候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面应当予以补偿。)

37、成立预备犯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组织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行到着手实行犯罪)

38、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宣告死亡时间条件的规定有(下落不明满四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39、已经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0、犯罪构成的一般要求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41、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重婚、因为胁迫而结婚的)

四、名词解释

1、无过错责任: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2、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所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7、邻接权:又称呼为作品传播权,是指由于传播作品的传播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后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8、代位继承:又称呼为间接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候,由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取得其应当继承份额的继承制度。

9、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10、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11、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签签订的书面协议。

12、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

13、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共同故意的犯罪。

14、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5、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16、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五、简答题

1、简单叙述法的定义与特征 答:(1)定义: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具有普遍效力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体系。

(2)特征:国家专门机关制定;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具有普遍性;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简单叙述我国法的形式渊源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简单叙述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法律后果: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和应当负责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过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被撤消后,代管人应当向失踪人交还代管的财产,并且向失踪人保管财产代管的情况。

4、物权具有哪些效力

答: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1)优先效力:是在同一标的物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实现。有三个方面:物权优先于债权;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

(2)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简叙合同的一般条款

答: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6、简述结婚的条件

答: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是达到法定的婚龄;必须是符合一夫一妻的制度;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7、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答:(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2)特征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上预先规定;关系中所发生的纠纷的争议,其法律途径比较特殊。

8、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

答:一方面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必须离婚;受害方受到损害;请求方无过错

9、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公司的住所

10、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决劳动合同?

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

11、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

答:(1)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2)条件: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施的;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行的;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当有的损害。

12、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答:(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行为时年满18周岁以上(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行为使不满14周岁(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年满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毒等罪承担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犯罪时候年满4-18周岁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答: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1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法定行政终局裁决的行为;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到该行政行为公务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行政调解行为和法定行政仲裁的行为。

1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6、简单叙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答:(1)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职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监督权;罢免权;其他职权

17、简单叙述法与道德的区别?

答:两者的产生时间和产生条件是不同的;两者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不同;两者的内容和调整方式不同;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两者的制裁方式不同

18、简单叙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答:(1)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法律后果: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和应当负责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过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被撤消后,代管人应当向失踪人交还代管的财产,并且向失踪人保管财产代管的情况。

19、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

答、(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案件分析题

1、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CM,但是面貌成熟,如同27岁。他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想将家里的一套5万元的音响出卖。后来,作为余某托人认识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音响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在一个月后才来取货。不久,余某父亲发现了这个事情。分析

(1)该音响合同的效力如何?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作为中学生余某属于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生效与否,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2);针对这种措施,并结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和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种措施?

作为余某的父亲可以拒绝承认,或者是在一个月内不追认,该合同也同时视为拒绝。当然,作为李某也也可在追认前进行撤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在相关人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之前,音响的归属权说法正确的是(A)

A、归余某所有,因为音响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且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

B、归余某所有,尽管合同已经生效,标的物未交付 C、归李某所有,因为合同已经生效

D、不归李某所有,即使音响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2、案例分析题

钟某是A公司的职员,在公司工作已经有12年。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钟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A公司表示同意 问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钟某能够提出要求与A公司签订何种性质的劳动合同?P176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合同续订后,钟某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P178-179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钟某如果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遵循怎样的争议解决程序?P186 一调一裁两审

3、案件分析题(共15分)

2007年9月7日晚上10点50分,盛某从舞场回来遇到骑自行车的孙某迎面过来,不小心碰到了盛某,作为他们两人争吵,后来相互殴斗。在这个争执过程中,作为盛某拿出一把大的水果刀,对孙某连刺四刀,导致孙某受到重伤,生命垂危。这个时候,盛某害怕,担心自己杀死人,然后立即拦截了出租车司机送到一医院去治疗,然后又去自首。后来,孙某经过抢救后脱离险情。此案件经过检察院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盛某有期徒刑3年。请回答以下问题(1)被告人盛某对一审判决上诉,担心二审会加重他的刑罚。因为被害人也如此要求。这里的想法是否正确?P292

不会。除非是人民检察院、自诉人同时提出抗诉、上诉的,作为人民法院才不受到上诉不加刑的限制。(2)假如孙某的母亲发现县公安局长郭某为盛某的舅舅,且这个案件由郭某来亲自侦查,要求郭某回避,郭某应当回避吗?为什么?P283

可以。因为作为郭某是本案件当事人的舅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同本案件是有利害关系的情况。(3)如果盛某不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P292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4)孙某在本案件中所发生的损失依法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得到赔偿?P286

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4、案例分析题

小吴将新买的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交与洗衣店干洗,洗衣店开了收据,费用为50元。收据的背面印刷了关于洗衣事项的告知内容。后来衣服在干洗的过程中被严重损坏。小吴向洗衣服店索赔,洗衣店答复,根据收据背面的规定,凡是因为洗衣店的原因导致衣物受到损害的,最多按照洗衣费的3倍赔偿。作为小吴不接受,现在想你咨询以下问题(1)洗衣店收据背面的规定在合同法上称呼为什么?P87

答:格式条款

(2)洗衣店答复是否有理,为什么?P88

答:答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该条款本身排除了洗衣店的一方的责任,加重了小吴的责任。(3)如果小吴与洗衣店对收据背后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解释?P88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候,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中国法学概论 篇二

在当今的中国, 存在中国的诸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做出了有违我们“眼中的法律”的做法。但是有时候却实属是很有效率解决问题, 很符合“中国国情”的办法。就比如在中国, 农村人口占到8 亿之多。大多数农民不懂法律, 无法和自己的思想观念相契合。这就要求立法者进行自我批评, 必须找到适合他们这一类群体所能够接受的“法”。而不应该将不适用或者说不合适的已经城市化了的法律强加到该类群体的身上,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这也是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实事求是。

马克思主义认为, 中国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而在中国, 统治阶级就是广大的工农阶级, 所以法律的制定就应该被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所适用。但是在农村集体中, 情大于法, 有的司法官员甚至抛弃法律的程序, 根据自己心中或者是大家心中的道德评判标准去判定一起案件的最终结果。

根据马克思主义,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一种智慧的集体结晶, 纵然可能在农村不理解法律为何如此繁琐, 但是法官不能就此擅自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纵使该类行为可能会解决问题, 但也不能任意违反程序而不受到惩罚。自然法的准则也即道德评判在实践中, 不应该成为评判的标准。而应该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的理解, 不能因为个人或者个案而打破法律的严肃性, 不能将阶级的观念和个人的权益的观念混为一谈。

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 而道德不同, 道德规范人们的思想。马克思曾经有一句名言: “对于法律而言, 除了一个人的行为之外, 你是不存在的”。而道德渗透于你思想的每一个角落, 一个人的道德水平, 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的思维, 所以道德对于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人们做出违法或者守法的行为, 法官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都与道德的判断息息相关。道德是法律制定的基础, 但以道德出发发展出的法律必须结合本国现时的基本国情, 否则, 法律制定出来的时候就是失去作用的时候。如果法律只是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统治人民的暴力手段, 那必定是一部恶法。

毕竟法是法, 情是情。在我看来, 法官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做出有违法定程序的审判方式或许是可以为广大普通群众支持的。因为公民要的是解决问题, 要的是无论通过什么手段, 给双方一个“说法”。不使用法律, 也可以使用其他手段。这样看来, 法律如果不能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的问题, 就不能称之为一部合格的法律, 就不时人民的法律。但是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信仰者, 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法律适用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法律是严肃而认真的存在, 法律的适用也必须严肃而认真, 这才是真正实现法治、保证公平的意义, 才是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要求。

马克思主义是从西方发展过来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每当谈到引进西方的文化的时候, 就必须考虑一个问题, 那就是外来文化和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度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是一种大势所趋, 但是却也在中国运用地恰如其分。其中具体的适用方法方式, 我认为是对法律的西方移植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的。法律移植就是简单说就是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本土能解决实际的问题。我们应该根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功正确理解法律移植, 用其作为法律移植的指导, 而不应该盲目的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 因为有的制度在我国根本就不合适, 就比如西方学者政治研究的“风险社会理论”, 其谈论的主要目标是解决上层建筑的有限理性问题。

法学学科作为调整公民的行为的普遵守的社会规范, 作为群众权利救济的工具, 同时也是影响社会人文环境的决定性因素。必须由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引导。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进步程度, 一方面是看国家的文化是否繁荣, 另一方面是看这个社会的秩序是否稳定, 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实体的权利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以人为本, 就是文明国家的法律背后支撑的不可动摇的法律价值观念, 故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国家法律的影响可谓是从骨髓里面就开始产生作用, 并体现在法学学科建设的各个方面。

摘要: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法学的视角理解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学上的指导作用, 具体可以表现为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 应该理解为根据中国的国情, 在我们引进外国法律的时候结合中国自身的特色而制定法律。

3.中国文化概论课程教学原则初探 篇三

摘 要:“中国文化概论”课程既有别于一般中国历史课程,也不等同于中国文化成果展览。经多年的教学实践,我们逐步总结出这门课程的一般性教学原则:文化精神统摄原则,文化价值系统的非价值评判原则,历史与现实相交融原则,以精神变革把握文化变迁原则。它们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民族文化特性及其发展变迁的一般规律,从而也体现了中国文化概论课程的本质特性。

关键词:教学原则;文化模式;精神统摄;价值系统;文化传统

2000年以来,安徽淮南师范学院开设的“中国文化概论”课程作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课程,深受学生欢迎。十多年来,在教务处等相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下,课程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先后申报并获批院级与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进行颇有成效的课程建设。

就课程性质看,中国文化概论与一般意义上的中国历史课程有着根本区别;它的教学设计应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作为由精神到物质,由形上到形下的有机体系特性,体现出其核心价值、内在结构及其运动规律。换句话说,“中国文化概论”以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结构、精神运动轨迹及其决定的诸方面具体的外在形态为教学设计基本思路,从而充分显示民族文化的发展演变轨迹和基本特性。而一般性教学原则的确立,则是课程特性与教学目标的集中体现。

经过近20轮的教学实践和不懈的理论探索,我们精品课程组逐步提炼出能体现本课程特性的一般性教学原则:文化精神统摄原则,文化价值系统的非价值评判原则,历史与现实相交融原则,以精神变革把握文化变迁原则。下面分别展开论述。

文化精神统摄原则

这一原则应该是诸教学原则中的核心原则,因为它体现着我们对文化特性的正确认识:所谓“文化”,不是由一堆互不相干的僵死物堆积而成的混合物,而是由内在灵魂统摄的生命有机体。德国哲学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与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都认为,每种文化就是一个有机生命体,有她的诞生、成长、强壮、衰老和死亡的生命周期[1][2]。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的“文化模式”理论认为:文化模式即是“文化”的存在方式,它是民族文化各层面的复杂元素围绕该文化的核心价值系统(即本尼迪克特所谓的“制度化了的动机、情感和价值等背景”)或总体目标组成的一个结构复杂、功能齐全、和谐有序的有机整体。“整体”决定着各构成元素的基本内容及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部分”从不同侧面显示“整体”的终极价值;离开了“整体”的精神统摄,各个“部分”即成为难以理解的“文明的碎片”[3]。

因而我们认为:文化精神统摄原则是中国文化概论课程区别于一般中国历史课程与文化知识课程教学的内在依据。目前各高校编写的《中国文化概论》教材大致有数十种,重点不同,体例各异,但其教学模块设计的主体部分大多依据文化结构三层面(物质、制度、精神)或四层面(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安排章节。虽然大多数教材把中国文化的发生发展、基本特征等作为全部教学的提纲挈领性内容,但真正把哲学与宗教作为中国文化(也是其他民族文化)精神层面中核心价值系统置于统摄全局或枢纽地位,以此展开其他文化层面的教学模块,似乎还未被广泛采用。张岱年、方克立主编的《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作为影响深广的权威性教材,以体例的严密性、知识的涵盖性、文献的丰富性、评论的精当性,具有无可置疑的开创性和典范性意义。就体例或教学模块设计思路看,该书“上编”主要论述中国传统文化发生的地理环境与经济、政治基础及其发展历程,为读者了解中国文化提供了宏观视野。“中编”具体展开,依次论述语言文字、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伦理道德、宗教哲学等具体文化形态。“下编”在此基础上综述中国文化的类型特征、基本精神、价值系统等内容。顾伟列著《中国文化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主体部分,依次为“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其他多种颇有影响的教材与此大同小异。上述体例,显然是马克思主义“物质决定精神”、“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及唯物史观的体现。然而,在文化人类学视角下,对特定民族文化基本精神、核心价值系统的把握,是理解其文化结构及其具体外在形态的依据和前提;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在此只能导致“本末倒置”的结果。金元浦主编的《中国文化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则在“总论”基础上,依次重点论述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墨法文化、佛教文化基本精神。全书以此为枢纽,形成精神文化统摄整个中国文化有机体的大格局。则较好地体现出“文化”有机体本质特征。

根据文化模式理论及其凝结的文化精神统摄原则,我们经过多年探索,设计出“中国文化概论”课程如下教学模块:

第一部分:源流论。阐述中国传统文化产生的地理环境、经济基础与社会—政治结构及其发展演变历程。中国文化发生期各种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及其融合过程,也就是中国文化基本特征、基本精神及其价值系统的形成过程。

第二部分:本体论。所谓“本体”,就是文化有机体形而上的精神世界,是统摄整个文化有机体的灵魂,也即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理论中与“部分”相对应的“整体”。它主要包括宗教与哲学,一个民族文化区别于另一个民族文化的本质特性正在于此。世界上绝大多数文化模式以宗教为核心,而具有世俗性质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哲学精神为灵魂,也即以儒、道、佛(学)等思想学说及其最终相互融合形成的宋明理学统摄着整个文化有机体。因此,哲学与宗教成为整个教学模块的枢纽与核心,也是我们教学的重点。这是“纲举”环节。

第三部分:形态论。这是在中国文化基本精神统摄下具体展现的文化形态与文化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典章制度、史学传统、民俗文化、语言文字、科学技术等各方面。它们从各个侧面、各个层面体现着中国文化“本体”的人本精神、德性精神、天人合一精神、中庸精神等。在这些基本精神的统摄下,那些具体文化现象才能得以很好地被理解。这是围绕“纲”的“目张”。

第四部分:转型论。这部分教学内容主要是近代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历程及当代中国民族新文化建设。它的基本教学思路是透过外在具体文化现象的变迁,探讨中国文化模式的精神蜕变历程,显示在精神蜕变中实现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文化价值系统的非价值评判原则

在现代世界一体化进程中,人类文明已从“民族历史”进入到“世界历史”发展阶段,人们对任何民族文化的考察都不得不在文化比较的视野下进行。因此,在中外文化比较背景下,如何把握、正确评判中国传统文化,是我们今天批判继承本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环节。所谓“文化价值系统的非价值评判原则”,是指在考察中外民族文化,尤其是比较中—西方文化价值系统时,应充分承认各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延传中的现实合理性,而不能从当下功利主义立场出发,在抽象概念的阐释中,对民族文化价值观念本身进行片面、抽象的高—低、文—野、优—劣评判。

从文化发生学角度看,各民族文化及其核心价值观念的形成,都是其在各自生存环境中的生产方式与生存方式的反映,是其民族或社会共同体生存状态、发展需求和历史变迁的反映,是各民族成员自觉与不自觉的“文化选择”的结果。因此,常常截然相反的文化价值观念,都有其现实合理性与历史必然性。我们只能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判断特定价值理念对特定社会和人的发展的积极或消极作用。如欧洲文化的个人主义传统及其人权观念、平等观念、契约与法治意识等,来自古希腊城邦政治文化传统,来自其航海贸易的社会经济模式,来自古罗马帝国的法治精神,来自中世纪北欧封建制度下权利与义务对等传统。这些对中国人非常陌生的文化理念在欧洲历史与文化传统中,却是天经地义、不证自明的。同样,东亚大陆孕育了中华民族早熟的农业文明;束缚于土地的小农经济模式,使中华民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牢固的宗法社会结构;宗法社会的扩大,酝酿了建立在政治权威与家族伦理基础上的大一统政治及其君主专制制度,形成以儒家忠孝观念为核心的社会价值观念。它以一定程度上以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为代价来保证全社会、全民族的整体和谐及强大的向心力。因而,东西方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各有其历史必然性与客观适宜性,我们难以脱离其产生的文化背景和现实生活依据作抽象概念的优劣比较。“五四”时期,陈独秀处处以西洋文明价值观批判中国文化的“劣根性”,胡适强调中国文化的“全盘西化”,以及辜鸿铭式的文化爱国主义,今天以此原则看来,其偏颇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各民族文化的一律平等。“文化”从本质上说是特定民族、特定社会的人们生活方式的综合,其本身并无高低—优劣之别。比如,东方伦理文化精神未必就比西方人权观念和法律意识“低级”;西方的个人至上传统也未必就是东方文化群体协作精神的未来方向。因此我们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对中国传统文化(包括对西方及其他民族文化)价值系统应作历史性判断,事实性判断,而不能在中外文化比较中作孤立、抽象的价值再判断。这才是真正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

历史与现实相交融原则

历史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历史的结晶。历史是过去了的事实,它以历史文献及出土文物等各种物化遗迹,为我们所感知,但本质上已不再是我们现实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文化的力量体现在其所形成的传统,传统“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涵义仅只是世代相传的东西(traditum),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的东西”。[4]作为连接着“过去”与“现在”的代代相传的东西,传统是活在当下的历史。作为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强大精神力量,它以思想信仰、社会心态、民风民俗等形式,对现实中人们的思想感情、社会行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仍然具有强大的感召与规范力量,成为社会意识和存在方式的精神本源。现实社会的人们正是通过文化传统,与自己的祖先建立起密切的思想交流与精神共振,实现着历史与现实的相融共存。

因此,我们今天——还有将来,不管是重大社会生活,还是个人的日常处世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处于文化传统的显在影响与潜在规范之中。这就是在中国传统文化教学过程中,历史与现实相交融原则的理论依据。系统梳理民族传统文化精华,并非为历史而历史,而是考察我们自身的文化渊源,反思今天我们对自身传统的继承、发扬和改造。认清我们当今的文化生态,促进我们的“文化自觉”,以更加理性地进行“文化选择”。总之,重温传统以认清自我,追溯源流以把握现实,改造文明以开创未来,应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课程教学的宗旨所在。因而,文化传统与现实生活的密切结合,是中国传统文化课程一项至关重要的教学原则。

以精神变革把握文化变迁原则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社会生产方式及其总和——经济基础,是推动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原动力,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对文化的发展起着某种反作用。唯物史观正确阐释了人类社会文化发展、运动诸多方面的一个侧面,诸多“轮回”的一个环节。实际上,人们的生产与各种社会实践推动社会生活、文化形态缓慢变化、渐进发展,而其最终结果——思想观念、文化精神的重大变革,则推动历史与社会文化产生质变,产生里程碑式的突变,以致往往开创人类历史文化新纪元,而非仅仅是唯物史观框架下所谓的“反作用”。在中国,这种文化现象被解释为上天的启示与“圣贤”的教化。在西方,则是柏拉图的“绝对理念”映照论、基督教“上帝”意志说、黑格尔“绝对精神”决定论以及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开创论等。广义而言,人的精神本身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远离具体、纷繁的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各种精神运动(神话的、宗教的、哲学的、伦理的等等),其重大变革对人类历史运动与文化变迁的推动,往往就是总结性与开创性的,是里程碑式的。

因此,这一教学原则使得“中国文化概论”课程的宏观教学设计必须超越复杂历史表象,清晰展现中华文化的“精神结构图”与“精神运动图”。在此宏观视角下,漫漫五千年中华文化纷繁复杂的变迁历程,实际上就是取决于几次重大的民族精神蜕变:远古神话逐渐凝结的“贤者崇拜”社会情结,奠定了中国伦理型文化的思想基础;传说中的颛顼“绝地天通”宗教革命,推动远古中国原始宗教向成熟宗教的迈进;周初“敬天保民”政治伦理的确立,结束了殷商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模式,开创了伦理型、世俗型“礼乐文明”辉煌时代,奠定了中国文明基本模式;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及其文化成果,历史性地构筑了中华民族的精神结构图;董仲舒“天人合一”神学目的论,开启了儒学独尊及其宗教化历史进程;陆王心学从理学体系中反叛而出,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人”成为万物的尺度,从而成为宋明时期尤其是晚明以后近世中国人文精神的哲学基石。同理,在近现代中西文化挑战—应战大格局中,我们只有准确把握中华民族内在的“精神运动图谱”,才能更好地透过纷繁的历史表象,把握中国文化现代转型历程中的历史运动轨迹。

参考文献:

[1] [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 西方的没落(一、二卷)[M]. 吴琼译.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2] [英]阿诺德·汤因比. 历史研究[M]. 刘北成,郭小凌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 [美]露丝·本尼迪克特. 文化模式[C]. 傅铿译.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125-130.

[4] [美]E·希尔斯. 论传统[M]. 傅铿,呂乐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15.

[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教研项目“中国文化概论教学原则与培养目标研究”成果之一(批准文号:20100914)]

4.法学概论论文 篇四

系别:能源与材料工程系 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姓名:钱合

学号:1016202082

一个个讲述生活中的法律案例,一句句精彩的法律解说,无一不是深深的触动着我们,几乎能想象得到假如有一天自己能够为人民除恶扬善,建造真正和谐社会。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学概论》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 2 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学概论》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耶林本属于潘德克吞法学派之嫡系,早期在历史法学的影响之下,从事罗马法研究。其不朽名著《罗马法的精神》,仍未脱潘德克吞法学之色彩。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对概念法学痛加批判,成为反对概念法学的旗手。耶林自于1877年出版《法的目的》一书,强调法律乃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应受“目的律”支配,与自然法则系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故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解释之出发点,始能得其要领。以目的作为解释法律之最高准则,此即所谓目的法学。那杯更进一步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有其一定目的,故法律亦可谓为目的之产物。法之目的,犹如指导法学发展的“导引之星”,其在法学中的地位,犹如北极星之于航海者。因此,解释法律必须结合实际的社会生活,不能偏离法的目的。经耶林的大力提倡,法的目的,于是成为法学之基本指导原则,并成为一种目的解释方法。

1、让公平正义常驻心中。

公平正义就是公正,它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有道理。公平正义应是合法合理的 3 公平,应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正。一个普通公民心中有了公平正义就会走正道,不违法,甚至伸张正义、见义勇为,成为一个讲求正义的优秀公民;一个执法者心中有了公平正义就应秉公办案,刚正不阿,凡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让那些歪门邪道、矛盾纠纷得到公正的处理,接受法律的公正裁判,成为一个公正的优秀的执法者。作为法院的一名普通职员,应常怀律己之心,宁静淡薄致高远,心中常驻公平正义,便有了挺起腰杆执法的信心和动力。

2、以公开促公正。

这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执法中的各个环节公开,增加透明度。在立案、收费、开庭送达、庭审、举证、质证、调解、判决、执行各个环节,让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心知肚明,减少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提高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二是多一些接受社会公众和执法部门监督的渠道,如设举报电话、举报箱、信访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把公开审判落到实处。

3、以效率促公正。

公正、高效是司法公正永恒的主题。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一定要注重效率,用最短的时效解决一宗纠纷,使矛盾由大化小,由小化了,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公正,完成我们法官的法定职责。

4、以程序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程序公正体现在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让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起诉权、应诉权、调解权、请求回避权、反诉权、请求和解权等,在办案中阳光操作,给当事人一个合法合理的宽松的法律环境。

5、以实体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实体公正主要体现在举证、质证、裁判结果上。办案中,严把证据关,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违法取证,证据有证明力;严把法律关,正确适用法律,需要法官不断更新知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失误,防止造成错案。在裁判文书上一定要有以理以法服人的阐述,让当事人体验到、看得到公正并不远,公正就在法律服务身边。

5.法学概论重点复习 篇五

一.法的要素(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1.法律概念

2.法律规则(法律构成要素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3.法律原则

4.法的技术性事项(包括法的本体、法的生效、失效)二.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来源,即法的效力渊源。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关系(一)法律体系

1.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理解法律体系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体系的直接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标准形成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不是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的杂论无章的集合,而是由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形成法律部门后所构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不是自古以来所有国家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而是指一国现行正在生效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不是一国现行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而是指一国现行全部正在生效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凡采用相同的方法来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部门法

划分法律部门的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是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3.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规范性文件系统化)

法典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部门法的法典化活动

两者区别主要有两点:

(1)内容不同:法律汇编不能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法典编纂必然要变动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性质不同:法律汇编不是创制法的活动,许多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则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法定性

法律关系是体现人的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具有意志性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2.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个人主体,即自然人(中国公民是我国法律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机构和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社会主体基于利益而自主决定某种行为的资格;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基于权利的实现而规定的一定社会主体所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法律关系的保护

四.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原始社会习惯是氏族成员的行为规则,不具有阶级性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原始社会的习惯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氏族首领的威信来实施

3.法有权利义务的区分,原始社会的习惯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

4.法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为界限,而原始社会的习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血缘关系为界

五.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而强制违法者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 六.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根据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规范的含义等所作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公民、当事人、辩护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七.法与党的政策

1.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共产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

第一,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

第二,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必须以共产党的政策作指导

第三,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

(2)社会主义法对共产党政策的制约作用

党的政策虽然是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但是党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借口执行党的政策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律。

2.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

社会主义法与我国共产党的政策是一致的,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阶级本质、共同的历史使命、共同的指导思想,都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两者紧密联系,相互补充。

两者也有区别,如果看不到两者的区别就会产生法律虚无主义,就会出现党政不分的现象:

(1)制定的组织和反映的意志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2)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策是由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政策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调整范围不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比政策具体、明确,政策则比较原则和概括。政策的调整范围往往大于法的调整范围

(5)稳定性程度不同。法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特别是具体政策变化更快。

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提出及其科学含义 1.提出

1996年2月江泽民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

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目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宪法 2.科学含义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呼唤法律)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和要求 1.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4.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立与公正是司法的主要特征。其中,公正是司法的核心。

5.人权保障原则

九.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由公民享有的某些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或应尽的根本责任 2.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3.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忠实履行公民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提高以下认识)

(1)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2)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受到限制的,而非不受任何限制的

(3)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宗教信仰自由

(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5)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7)特定公民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与之并列,更不能超越之上 2.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民主党派、华侨和其他爱国人士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任期

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4.职权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的重要领导人

最高监督权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一.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一)被授权组织 1.概念

被授权组织是根据行政授权而享有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2.特征

(1)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

(2)被授权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同时也依法承担行政职责(3)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3.种类

群众自治性组织、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性团体 其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 1.概念

受委托组织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代替行政主体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组织 2.特征

(1)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委托条件

(1)委托主体的条件: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地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3)委托内容的限制条件

一般是有关社会性和群众性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权则不宜予以委托(如海关管理、税务管理等不宜委托)十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十三.行政救济

广义的行政救济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因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以及因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行政申诉制度,行政揭发、行政检举和行政控告制度等)

狭义的行政救济是指从法律救济本质特征角度予以确认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 十四.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十五.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3.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不满16周岁的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的,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六.共同犯罪 1.概念及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一是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从是否任意行形成上划分,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从是否有预谋角度划分,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从是否有分工划分,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4)从有无组织划分,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

对主犯的处罚有两种: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一般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迫参加)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罪刑的,教唆犯视同主犯处罚;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视为教唆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十七.民事行为和代理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十八.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十九.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所立的遗嘱将其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成为遗嘱继承 二十.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负责;兼有人资两合性(既有无限公司特征即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也有股份公司特征即以资本额作为公司信用基础);此外还有非公开性、设立程序简单、机构设置灵活等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组织机构

(1)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权力机构)

(2)董事会(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由董事3到13人组成)

(3)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4)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二十一.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公司组织浓厚的资本性;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以下,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或则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募集设立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3)创立大会

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发起人应组织召开创立大会,大会15日前予以通知或公告,要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5到19人)、经理 监事会

4.股票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但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是记名股票。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股份和股票的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2)股份的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十二.票据权利 1.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收款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十三.经济法的概念

通常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十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积极义务

①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②生产者应当使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

③生产者应当使产品包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2)消极的义务

①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②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④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积极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③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2)消极义务

①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 二十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主体(税款的直接承担着,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2.纳税对象(纳税客体)

3.税目(各个税种规定的征税项目)

4.税率(我国现行适用的税率主要有四种: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5.纳税环节(应缴纳税款的环节)6.纳税期限 7.减税、免税

8.罚则(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二十六.劳动争议的解决 1.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争议是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所发生的纠纷

种类:(1)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

(2)执行劳动法规的劳动争议

(3)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

(4)其他劳动争议 2.解决方式

协商(企业和职工自行进行协商解决争议)

调解(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

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仲裁前置,即打官司前必须要仲裁 二十七.民事诉讼证据 1.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特征是:(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证据具有客观性

(2)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即证据具有关联性

(3)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并按法定程序提取的事实,即证据具有合法性 2.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包括学理分类和法律分类

(1)学理分类:一是按证据的来源,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二是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三是按证据与当事人的关系,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正(2)法律分类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证明的事实,亦称待证事实。包括三个方面:当事人主张民事实体权益权益法律事实;当事人主张的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事实;证据事实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承担举证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免除举证责任的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4)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查证责任

查证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负有的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证据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责任;二是审查核实证据的责任 5.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由于时间过久及其他原因有可能造成灭失、腐败或难以提取的证据,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保存这些证据证明力的活动。需要采取保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二是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二十八.强制措施的内容 1.拘传

拘传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强制措施;也不同于拘留和逮捕,它不具有羁押的性质,讯问后应立即释放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5)法定羁押期满不能结案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循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有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一般适用于找不到保证人,或者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尚不够逮捕的情形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期满及时解除 4.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紧急情形下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的可现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或单位,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5.逮捕

逮捕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并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

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二十九.我国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意见》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参照”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行政诉讼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行政诉讼法只作原则规定的,具体的规则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诉讼的需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不得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性质相冲突。

“参照”适用意味着人民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掌握 三十.行政侵权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1.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是行政侵权赔偿的主要方式;同时其他责任形式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赔偿金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年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以上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③、④规定赔偿

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行政赔偿费用来源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 三十一.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和当然享有的权利。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了解一下: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前两者是基本内容 2.国家基本义务

承担尊重其他国家基本权利的义务 三十二.引渡和庇护的概念

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三十三.人权的国际保护

1.人权的概念和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新分支,指的是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人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现阶段的概念包括三个部分:个人的基本权利、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因此国际人权法也可以分为个人人权法、民族自决权法和发展权法三个部分 2.国际人权保护公约

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联合国通过或制定的有关人权方面的重要宣言和公约达50多件,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各项具体人权: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所有人民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人人平等,宗教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等项权利和自由。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工作的权利,并有权享受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水平,包括适当之衣食住行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有权受教育;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对其本人从任何科学、文艺或艺术作品所得之精神及物质利益,享受保护之惠;母亲和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和协助

以上各项具体人权,并非是直接赋予个人的,均需借助缔约国的国内法来加以实行

3.关于人权问题的认识分歧

人权问题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涉及国际关系中一个敏感的领域,各国对于人权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

发展中国家首先重视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强调,侵犯民族独立和国家爱主权构成对基本人权最严重的侵犯,并强烈要求集体制裁大规模侵犯民族权利的种族主义政权,强烈反对霸权主义。在涉及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上,坚持国民待遇标准

发达的西方国家则偏重传统的西方式人权概念,认为所谓“人权”就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本国侨民在所在国谋求所谓的饿“最低国际标准待遇”。他们还常常以“保护”人权为由,干涉他国内政,这就严重违反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十四.冲突规范的概念(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

所谓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或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三十五.公共秩序保留 1.概念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的裁决,如果其结果与本国国家的重大利益、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即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承认或适用 2.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学者认为)

积极作用:作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能够消除隐含在冲突规范中的某种危险性,以维护内国的根本制度和利益

消极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一种弹性制度,其消极后果就是给予了法官以适用公共秩序条款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因而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常被滥用,或被法官用作任意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工具

3.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态度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十六.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严责。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3)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但应给予适当补偿 2.公平互利原则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分享获得的成果,在相互交往中,应当做到有关各方互相有利

3.国际合作促进发展原则

该原则是国际合作义务与发展权相结合的产物。在国际合作中,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和积极支持。在发展权上,各国有权选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分享发展利益。

4.有约必守原则

6.法学概论试卷18 篇六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计20分)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有()

A、刑法

B、根本法

C、民法

D、政府规章

2、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A、党中央

B、广大人民群众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

3、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公有制

B、社会主义制度

C、社会主义公有制

D、私有制

4、是宪法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A、监察部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政府

5、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集中表现各种

的对比关系()

A、政治机制

B、意识形态

C、阶级斗争

D、政治力量

6、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

A、内部行为

B、民事行为

C、政治行为

D、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A、原告和被告

C、原告

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A、1年

C、3年

9、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A、按份责任

C、过错责任

10、债的发生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是(A、合同

当得利

对作出的 B、被告

D、证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B、D、4)

B、连带责

D、公平责

B、不)C、侵权行为

D、无因管理

11、申请专利权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也为该单位所有的是()

A、计算机软件

B、职务发明创造

C、集体作品

D、非职务发明创造

1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为了便于识别,应当有

的特征。()

A、明确

B、醒目

C、显著

D、悦目

13、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继承份额的是()

A、法定继承人

B、代位继承人

C、遗赠人

D、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人

14、我国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

签订的()

A、配偶

B、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或组织

C、兄弟姐妹

D、外祖父母

15、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约定的行为作出的方式除外。()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附条件的合同

16、能够结婚的是()

A、某女与其表兄

B、曾患麻风病已经治愈的某男与其女友

C、两个同性患者

D、年龄刚满18岁的周某与吴某

17、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A、一般

B、住院治疗

C、精神正常

D、无人监护

18、醉酒的人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

A、可以

B、应当

C、必定

D、根据犯罪情节

19、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张某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A、3年

B、18年

C、15年

D、12年 20、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处罚。()

A、全部罪行

B、重要罪行

C、主要罪行

D、最重罪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1、法律体现的主要是的意志。()

A、国家

B、统治阶级

C、全民

D、多数人

E、少数人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法的()

A、体现

B、前提

C、基础

D、保障

E、来源

3、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因为()

A、文化原因

B、历史原因

C、民族原因

D、国际原因

E、经济原因

4、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公民权与人权

C、宗教自由

D、政治自由

E、信息传播权

5、按照行政机关的行为范围、方式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幅度和余地,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A、行政立法

B、具体行政行为

C、羁束行为

D、自由裁量行为

E、抽象行政行为

三、辨析题(每题5人,共计30分)

1、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的起源问题。()

2、我国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院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所以我国也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3、人权就是公民权()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5、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由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享有()

6、齐某故意欧打他人造成轻伤,被某县公安局处拘役3个月。()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8分,共计32分)1、1998年2月2日,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摸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都未中,便叫夏某去摸,但夏某没有带钱,林某当即递给夏某2元钱,夏某说回家还他,林某说不用。结果,夏某摸得价值10000元的一等奖。此时,林某声称夏某是小孩,不知道摸奖的意义,此奖是他出钱请夏某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他愿意给夏某1000元劳务费,夏某的父母不同意,最后诉至法院。试问:

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2、夏某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

2、王×与华×(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想在家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格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通知王某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提出离婚,华×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某一半产权。试问:

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3、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厂生产的×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单量调节器”。两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乙大学拒收。试问:

1、乙大学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2、乙大学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

4、某保卫干事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2时许误入民宅,将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儿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将钟某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平某造成钟某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五、论述题(本题8分)

7.中国法学概论 篇七

那么, 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从十多年的教学出发, 总结以下几点:

一、点燃学生的学习热情

点燃学习热情, 应从学生心理需求的角度出发, 把传统文化与学生的兴趣点结合起来。

(一) 以专业意识引领课程教学。

中国文化概论作为一门基础课程, 教师应找准与专业课的结合点, 例如, 文秘、旅游、传媒、建筑等专业都开设中国文化概论课程, 教师应根据不同专业的需求选择学生感兴趣的内容:为文秘学生上课, 教师可以侧重介绍中国诸子思想、古代礼仪制度、政治制度、官僚体制等内容, 以传统文化中的君子人格影响学生, 培养学生诚意正身、和而不同的为人态度和严于律己、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为培养德才的秘书人才打下人文功底;为旅游专业学生讲课, 教师可以侧重选择传统文化中建筑文化、饮食文化、宗教文化、文学艺术、书法绘画、民俗风尚、民族风情等贴近酒店与导游工作的内容, 让教学内容更贴近导游与酒店服务业的需求;为传媒学生上课, 可侧重选择民俗文化内容, 如古代婚姻制度、人生礼仪、岁时节日、饮食文化、服饰文化等内容, 为传媒学生文化创意积累丰富的知识, 提供创意思维;为建筑类专业学生上课, 可侧重中国古代建筑文化天人合一、礼制思想, 帮助学生培养建筑设计思维、提升建筑审美眼光。

(二) 以学习任务引领自主学习。

中国文化概论教学, 应变灌输式教学为研究性学习, 让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过程中。简单的学习内容由学生自己课前学完, 并给每个学生布置任务, 这些任务可以是PPT讲解、可以是某个问题的资料查询, 上课时由学生展示讲解自己的预习成果;复杂的问题拿到课堂上畅所欲言, 辩论探究。笔者给文秘专业学生上课时, 经常布置一些课前预习题, 要求学生认真预习课文, 并查找网络资料, 准备课堂讨论。如:先秦诸子中, 你喜欢哪一家, 为什么?请你概括一下儒家思想的文化内涵;先秦儒家思想对后世有哪些影响?当今我们应如何看待儒家的孝道精神?《周易》是一部什么样的书?《易经》“八卦”是什么?从中国古代文学中看知识分子的精神追求是什么?如何理解“文以载道”?传统戏曲的特点是什么?中国古代艺术如何体现天人合一的精神?应该怎样过好传统节日?传统教育的利与蔽都有哪些?等等。教师为每一专题设计一至二个预习题以备讨论。在这个过程中, 看哪些书、查阅哪些资料, 都有教师在指导, 学生的课堂发言质量与次数都计入课程平时学习成绩, 以此激发学习的主动性。

二、贯彻正确的教学原则

(一) 知识学习和文化反思相结合的原则。

不仅要学习文化现象, 文化知识, 更要反思文化精神;既要引导学生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又要注意提炼传统文化的精神, 提升学生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质疑精神, 增强探究意识和学习兴趣。

(二) 历史继承和现实扬弃相结合的原则。

用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所说的话:“从孔夫子到孙中山, 我们应当给予总结, 继承这一份珍贵的遗产。”传统文化中的优秀遗产支撑着我们这个民族从过去走到现在, 走向未来, 构成了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但它有精华, 也有大量封建糟粕的东西, 还对我们当今的社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需要我们去判断去甄别、去筛选、去批判。教学过程中应引导学生以理性的心态而不是情绪化的心态反思本国民族文化。

(三) 知行合一原则。

著名儒学先哲朱熹在主持白鹿洞书院时, 为读书人确立了五大学序, 即博学、审问、慎思、明辨到笃行的过程, 学习知识的过程, 最终要落实到“笃行之”, 即严格执行, 从而达到知行合一。中国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价值观, 如刚健有为, 自强不息的人生进取态度;厚德载物、兼容并包的博大胸怀;诚信为人、见利思义的处世方式;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这些优良价值观是中华文化的精华, 是一个人最不可少的精神底气。作为当代大学生, 应努力实践这些优秀文化思想, 把它们常常根植于自己的行动中。

三、精心选择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要形成专题。由于课程内容信息量大, 课程内容包罗万象, 课堂教学可分为几个专题: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先秦思想儒家、道家、墨家、法家文化的思想精髓, 儒、道、释文化的发展脉络;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思维方式;传统文化中的文学、艺术、科技、教育、节日、礼仪等内容, 如前所述, 这些章节内容可根据专业特点有机整合。

利用丰富而庞大的电影、电视、网络等多媒体和新媒体资源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效补充, 引导学生开放式学习, 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讲到传统哲学时, 推荐学生必看于丹的《论语心得》, 理解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的伟大思想;讲到传统文学时, 让学生看易中天的《汉代人物风云》《品三国》, 周汝昌的《新解红楼梦》, 刘心武的《揭秘红楼梦》;讲到传统节日文化时, 让学生看“家在情在, 我的中秋节”等系列节日文化, 看完后以小组呈现的形式在课堂上宣讲心得。

四、不断探索有效教学方法

中国文化概论属于纯理论课, 要尽量避免教师一言堂现象, 多给学生思考、表达、交流的时间。一方面, 可以安排课堂讨论或辩论, 促进学生对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思考, 提高学生对文化现象的辨别能力;另一方面, 可以组织学生就近参加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古迹, 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根据专题学习的需要, 挖掘当地的历史文化古迹, 要求学生一学期内至少一次游览家乡或学校所在城市的寺庙、民居、书院、古迹、档案馆、博物馆, 解读文化遗存上的文字、书法、碑记等等;或是了解民间唱腔、舞蹈、剪纸、刺绣、雕刻、制茶工艺、制陶技术、地方特产、民风民俗等, 并记录下来形成作业, 或随堂介绍。

五、有效评价课程学习效果

坚持以课程有效评价提高教学质量。改变“一卷定终身”的传统闭卷式的评价方式, 采用具有专业特色的方式评价课程学习效果。以笔者针对文秘和传媒两个专业的成绩考评为例, 根据两个专业培养人才的差异性, 期末考试要完成两项任务, 一份闭卷考试试卷和一份期末作品。闭卷考试的目的是让学生对本学期所学知识作一个梳理, 加强印象;期末作品, 不同专业有不同的要求, 文秘学生要求根据实地考察, 上交一篇研究地方传统文化的小论文;传媒专业学生要求自选题材, 把地方特色文化现象做成文案并拍摄出一定质量的文化宣传视频 (可以两人一组小组合作完成) 。以上是期末成绩, 平时成绩则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 以作业与发言两项打分:平时作业一般不是简单的抄书, 采用开放式的教学理念, 让学生针对某一文化现象做出分析, 不拘泥于教材和教师的观点, 不轻率否定学生的观点和看法, 没有标准答案, 看重的是学生是否有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课堂发言在形成性考核中占有一半分数, 采取奖励制的方式, 学生的每一次积极发言都将作为平时发言成绩, 发言一次, 得60分, 发言2次, 得70分, 发言3次得80分, 发言4次以上得90分。一个学期从未发言, 这项成绩即为零分, 用这样的方式激励学生积极思考, 课堂气氛也颇为活跃。

参考文献

[1]张秋爽, 张春玲.中国传统文化课程教学改革刍议[J].语文教学通讯, 2013 (6) .

[2]刘莲花, 薛占峰.中国传统文化对秘书职业群体的影响[J].百家论坛, 2011 (3) .

[3]王启才.重视《中国文化概论》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 (社科版) , 2003 (5) .

[4]疏仁华.中国文化概论”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J].池州学院学报, 2014 (2) .

[5]许菁频.《中国文化概论》立体化课堂教学模式初探[J].学理论, 2015 (29) .

8.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 篇八

关键词:当代中国法学;中国法学教育;机遇;挑战

前言: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为目标的学科,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日常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呈井喷式发展,许多的高校都设立了法学专业,全社会掀起了一股“法学热”。在这股热潮下,法学教育究竟面临那些挑战和机遇,下面我将进行逐一分析。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简史

要想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就必须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史有所了解。

中国古代有法律却没有法学教育,法律知识与传统的伦理道德,政治意识,社会规范等混杂在一起,没有形成专业的学科体系。在古代(除秦朝以外)国家只负责审理一些重大的刑事犯罪和民间纠纷,而大量的普通民间纠纷都由一些民间机构进行处理。国家机关中的基层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也是在日常审理案件过程中慢慢积累而来,想通过看书或者别人教授的方法获得法律知识是一件很难事情。而且由于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律师”的市场非常小,所以从始至终法学都没有发展到学科教育的阶段。

直到19世纪末,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巨大转变,民主法治观念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人们对法学有了新的认识,开始按照西方模式开设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国的法律教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的法律教育依然很薄弱,律师这个职业群体非常弱小。

新中国成立后,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教育又进入一个衰落期。一直到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律教育获得了新生,迎来了崭新的春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律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学教育的发展主要得益于两个因素:1、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较大,首先,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商业贸易中的摩擦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打官司,其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越来越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2、高校纷纷开设法律专业。造成高校法律专业快速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较大,就业前景较好。其次,开设法律专业的成本较低,不用购买设备,不用建设实验室,只要有专业教师就可以开设法律专业,投入与产出的比例较高[1]。

二、当代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法学教育最基本的挑战就是法学专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即:法学毕业生和法学学术研究成果,能否适应当代中国的社会需要。简单来说就是法学教育怎样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这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学专业教育者去深思。

(一)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中国法律人才市场的就业形势比较复杂,人才紧缺和人才过剩问题同时存在。两边人才紧缺,中间人才过剩,呈纺锤状。首先中国缺乏顶尖的法律人才,目前供求关系失调最为突出的是经济事务上缺乏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在未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断深入改革,中国还会缺乏参与国家重大事务决策的高级法律人才。以经济立法为例。当前中国涉及经济问题的立法小组,主要由经济学家组成,较少看到法学家的影子。另外,当前的法学教育也满足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革命老区等落后地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众多的国家。各个地区之间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司法人员应当把法律条文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从而简单有效的解决当地的法律纠纷。但是当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仅仅靠学校里学到的那点知识很难做到这一点。在我国西部的一些落后地区,由于工资较低和法律专业毕业生所学知识与当地实际情况不符合,导致当地法律从业人员比较紧缺。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仍有206个县没有律师存在,一些经济较落后地区一个县也只有一两名律师,法律人才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在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大城市里,法学人才严重过剩,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工作难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二)高校快速扩招导致法学教育质量难以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那么它的发展速度究竟有多快,我們来看一组数据,据有关部门统计:1976年的时候中国大陆仅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所高等院校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经过30年的发展,到2006年,开展法学本科教育的高等院校已经超过了400所。到2008年底这个数字达到634所,在校的法学本科人数已经超过30万人。不但法学本科教育规模增长过快,研究生教育也发展较快,目前我国有333所高校和科研机构拥有法学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权。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有29个。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和在校人数有了质的增长,但是在一定时间内高校的师资力量,基础设施,图书数量都是有限的。人数的过快增长势必导致学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足,导致教学质量下降,难以完成既定的高质量人才培养计划,导致学校法学专业毕业生整体质量下降。以至于一些用人单位抱怨应届法学专业毕业生专业基本功不够扎实,缺乏实际经验,难以胜任当前日益繁琐的法律咨询工作。

(三)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依然采取比较传统的,以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模式--“素质养成型”模式。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制度开始逐渐与国际社会接轨,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全面学位制度,其中法学的学位制度有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这种多层次的教育制度看似完整,但是各层次的教学目标却不够明确,而且各层次之间的衔接工作做的也不够好。这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的教育质量,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随着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或取消法学专业,但是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并没有制定严格的标准来规范法学专业的设置,导致一些不具备开设法律专业办学条件的高校盲目开设本科法学专业,严重损害了法学教育体系中最基本的教育——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不良后果[2]。

(四)法学人才缺少国际眼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中国的涉外事务也越来越多,贸易摩擦,贸易纠纷也日渐增多。这就要求我们的高校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与国际接轨,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法律法规,并且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面向国际的涉外法学人才。中国要想建立国际新秩序,就要积极参与国际交往准则的制定的运行。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密切,中国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国际上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因此我们必须培养拥有国际眼光的法学人才。他们要熟悉国际上具有法律效益的各种条约、公约,熟悉国际惯例,具备对外交涉能力,可以在日常的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很难做到这一点,目前的法学教育将主要精力都放在国内的法律之中,涉及的外国法律和国际法律较少,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求。但是培养具有国际化的法学人才对师资力量和投资成本的要求都比较,加之国家缺乏相应的保障性措施,导致中国法学教育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依然漫长。所以一方面国家需要大量的、高水平的涉外法学人才,另一方面国内的高校因为办学条件有限,难以培养相关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对法学教学体制进行改革,培养与全球化相适应的优秀涉外法学人才。

(五)学校教育与职业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这种现象不是法学专业独有的现象,它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通病。学生在学校辛辛苦苦学习的知识,走到工作岗位上却发现一点用处都没有。在法学专业中这种情况表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有隔阂,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联系不紧密,导致许多同学毕业后难以通过司法考试,不能进入法律行业,被迫改行。所学非所用,极大的浪费了教育资源。正是因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距离,一方面导致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变得更加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难以胜任与法律相关的职业。

三、法律教育改革的相关建议

挑战与机遇总是相随相伴的,上面我们讲到那么多的挑战,那么多的问题,只要我们正视这些挑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这样就能变挑战为机遇,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创一片新的天地。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

法学教育对我们国家有着重大影响,往小了说,它影响一个人的前途命运,往大了说,它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途命运。上述好多问题都涉及到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不清的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学目标就像法学教学海洋中的“灯塔”,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我看来,法学教育就是要培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法律工作从业人员,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既要重视职业教育又要重视素质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是指,法学教育把培养适应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作为目标,对有志于进入法律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进行科学的、专业的、严格的职业技能训练,使他们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操作技巧,可以熟练的、公平的、公正的处理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这种职业教育方向是中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广泛學习国外的法学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参考目标,并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出来的法学教育方案。随着1996年我国设置法律专硕教育和2002年国家设置统一的司法考试等一系列制度的出台,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趋势不断增强。

但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国情来看法学教育不能单纯的走职业教育这条路。原因有以下几点:1、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不仅肩负着为法律职业输送大批优秀的专业法律人的重任,更担负着提高国民知识文化水平和素质的基本任务。2、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从业人员光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思想道德品质和文化素质。只有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得心应手。3、实践证明,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就必须掌握大量的人文社会学科的知识。

因此法学专业在培养法律人才时,在注重职业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素质教育。

(三)合理设置法学专业

当前我国设置法学专业设置较多,一方面造成法学教育教学水平下降,法学专业培养出的法律人才难以胜任法律工作;另一方面导致我国的法律人才供给量大于需求量,造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因此我国必须对法学专业的设置进行调整,1、对当前已经设置了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进行全面评估。对于评估不合理的院校,责令其关闭法学专业,以免其损害我国法学教育的总体水平。2、前面提到我国法律人才分布不均的问题,仍有206个县没有律师。对此可以模仿当前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的定向就业制度,即在全国范围内选定几所法学院校,设立免费法学专业,学生大学四年的学费全部由国家承担,并每月发放生活补助。但是这些学生毕业后要去国家制定的地区去做法律服务工作若干年。等达到规定的年限后,这些人便可自由流动了。3、建立法学主学位,当前我国法学的学位体系比价混乱,缺少主学位,主学位可以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标准。我觉得面前法学教育应当建立以学士学位为基础学位,以硕士学位(学术性硕士和应用性硕士)为主学位,博士学位为补充的学位体系[3]。

(四)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学人才

随着我国与国外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多,与国外的贸易纷争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高校培养更多的国际化的法律从业人员。我们国家可以下拨专项资金,成立培养国际法律从业者的专项人才培养项目,由国内优秀的政法院校承担该项目,负责培养熟悉国际法、具有良好外语水平、能够处理我国与他国之间法律纠纷的高级涉外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游治,朱轩放,刘禹良.探究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神州,2013,05(08):10.

[2]武建敏.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问题[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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