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安全责任责任制度

2024-12-25

教师安全责任责任制度(共12篇)

1.教师安全责任责任制度 篇一

幼儿园管理制度教师岗位安全工作责任状

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生活的保证,强化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机制,是实行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更好的做好幼儿园的教育安全工作,幼儿园与教职工签订本责任状:

1、组织教师在生活及各项活动中定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教师安全意识,对家长及幼儿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及预防意外伤害的健康教育。

2、在日常生活及各项活动中渗透教育幼儿安全知识以提高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3、班上使用利器〈剪子、刀子、刷子〉等清洁用品,插线板必须放置幼儿触摸不到的地方,大型玩具定期检查,发现坏了及时收回储存室,以防意外。

4、老师有事需离开班时应跟配班老师或者保育教师交待清楚情况,于园务处请假后方可离开。

5、发现班上有水渍应及时用拖把拖干,以防幼儿滑倒。

6、幼儿饮用水不得超过四十度。

7、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或大型室内活动室时应先检查场地器材及幼儿着装是否安全,并向幼儿提出安全要求,幼儿活动不能离开老师视线,不要让幼儿远离视线内活动。

8、教育幼儿不能离开集体,在每次活动前、中、后进行人数清点、预防幼儿走失。

9、进餐时应注意饭菜温度,以防烫伤,饭后教师应组织餐后活动,以防幼儿疯跑发生意外。

10、检查幼儿身体状况,身上,床上有没玩具,零食等异物,以防异物进入耳、鼻、口等造成意外。

11、幼儿睡眠时,值班教师要随时巡视幼儿睡眠情况,观察幼儿是否在被子里吃零食,防止食品进入气管。

12、严格执行幼儿园接送制度,没接送卡者不能离园,教育幼儿放学后必须离园。

13、认真填写交接班本,应详细、清楚、不漏填,误填交班人员要将幼儿情况向接班人员做口头及书面交代。

14、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工作人员应保持镇定,及时实施有效的救护,通知领导,使伤亡减少到最底限度。

次责任状一式两份,幼儿园,教师各执一份。

皇家幼儿园行政和业务园长签字:王蓉杨飞燕

学前班{大大班}教师签字:曹莉何杨

大班{狮子班}教师签字:泽仁措刘兰

中班{小虎班]教师签字:向涛拉姆

小班{小兔班}教师签字:付玲徐芳

小小班{小羊班}教师签字:伍晓红马中倩

2.教师安全责任责任制度 篇二

户外有一个开阔的场地,广阔的空间,开放的游戏场所同时也是一本很好的教科书。面对教育工作的这一重要环节,幼儿园教师需要把孩子的兴趣引向户外,让孩子接触户外的阳光,呼吸户外的新鲜空气,走近大自然,充分体验户外活动的快乐,从而锻炼幼儿身体,增强幼儿体质,并在游戏过程中获得有益的知识。

那么,幼儿在户外游戏时如何保证他们的安全,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呢?也就是教师怎样保证他们的身体不受伤害呢?

一、为孩子营造良好的运动环境

首先,幼儿园户外活动形式多样的特点决定了户外活动的设备、器材、玩具材料的多样化,才能激发孩子的兴趣,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户外大型玩具是幼儿园的必备设施。教师在组织幼儿玩大型玩具时,必须先讲清楚它的正确玩法。告诉幼儿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危险不可以做。如:玩滑梯时不能倒上,如果倒上滑梯,上面有小朋友滑下来,把你撞下来容易摔伤,发生危险。不要在大型玩具上跑动,这样容易相互碰撞受伤。还有在玩旋转飞机时,必须老师在场,由老师组织幼儿玩;还要让孩子理解一个基本的安全规则,比如当你让飞机旋转时,要注意前后有没有其他小朋友在场;在飞机上一定要坐好,不要东张西望,以免从飞机上掉下来;在飞机旋转时不要上或下飞机,待飞机停止旋转时再上下飞机。在玩摇车时,必须坐好再摇动,摇车摇动时不要上摇车或下摇车,不能太使劲摇摇车。在多班、多年级混合活动时还需要提醒大班小朋友注意照顾小班的小朋友,小班的小朋友尽量避免参与可能跟大班小朋友碰撞的游戏。这方面我们是有实际教训的。有一次,几个大班小朋友在用力摇摇车,一名中班小朋友觉得好玩,也跑过去摇,结果因为力气太小,跟不上节奏,被大班小朋友带倒,致使头部受伤缝针。这样,孩子在玩耍时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受伤事件。所以,教师在游戏开始之前,一定要细心观察游戏场所,并与幼儿讲清楚游戏规则,还要把可能引起安全隐患而游戏中又不必使用的设备暂时移开,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游戏中必须使用或无法移动的设备,则需要预先向小朋友说明其危险性,讲解清楚游戏中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让小朋友产生避险意识。教师一定要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时刻把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尽量减少危险事件的发生,既达到锻炼身体、开发智力的教育目的,又让孩子安安全全度过每一天。

二、户外体育游戏

教师在组织幼儿体育游戏时,应避免幼儿摔伤,活动前的准备工作一定要认真做好。检查鞋带是否系好,衣服是否穿好,还要做好放松手腕脚腕等活动。活动时应动静交替,不要让孩子过度疲劳。在组织体育游戏钻、爬、跑、跳时,要注意胆小儿童的情绪,还要特别关注体弱儿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近年来,由于教学任务重和教师害怕幼儿户外游戏时发生危险,不少幼儿园很少组织幼儿户外体育活动。更有因担心发生危险而不敢开展户外体育活动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因噎废食既不符合幼儿园教育的宗旨,也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日本某教育家说:游戏活动要有一定的冒险性,如果没有,孩子无法真正形成回避危险的能力。可见孩子的避险能力是在实践中逐渐培养起来的。如果仅仅为了安全,完全避免幼儿参与集体活动或一味地降低游戏的难度,也是不利于幼儿成长的。幼儿教师需要做的,就是让孩子学会避险,了解怎么做是危险的,怎么做是安全的。

《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指出:“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这充分说明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是幼儿教育的重要方面,教师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之成为增强幼儿体质、开发幼儿智力的良好手段。即贯彻和执行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三、幼儿户外自由活动

幼儿户外自由活动时,活动范围应在教师的视野范围之内,不要让孩子满院子乱跑。活动前老师要向孩子交代活动的范围和活动的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幼儿年龄小,生活经验贫乏,自我保护能力有限,缺乏防范的基本意识。因此,教师要时时刻刻把幼儿的安全放在心上,不要有丝毫的麻痹。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往往就在疏忽的那一刹那。活动前做好必要的提示,活动过程中随时注意可能的险情,及时引导幼儿避险,既能有效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又可以在实际活动中增强幼儿的避险意识。

四、幼儿户外活动时教师应做之事

孩子在户外活动时,教师应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及时纠正孩子们不正确的和有可能引起危险的做法和玩法。比如及时纠正倒爬滑梯的行为,引导幼儿远离可能发生拥挤的场所。做到眼快、手快、腿快、嘴快。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尽管户外活动和室内活动相比存在更多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但幼儿在这些活动中的收获是室内活动不可比拟的。幼儿安全教育内容一般都是通过游戏实现的,很多孩子通过游戏学会了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要规则。教师在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时,需要在事前精心安排,活动中细心照顾,活动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便让孩子们通过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自觉地体会到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逐渐形成安全意识,以及应对危险的能力,顺利实现幼儿时期的身心发展,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为孩子的一生奠定良好基础。

摘要:户外活动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活动内容一般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因此,幼儿在户外游戏活动时的安全十分重要。教师需要通过自己的工作保证孩子在户外游戏活动时不受伤害,从而达到锻炼身体、开发智力的目的。

3.教师安全责任责任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学校:洩湖镇初级中学

时间:2014年2月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

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事故,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规范有效的进行安全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所有监理人员必须依据本办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科学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章

安全生产机构

第四条 成立以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监理小组,并设专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在监理中组织可靠的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树立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思想,把安全控制引入正常的监理工作中去,层层落实。

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理组织机构: 组 长:总监 马仲俊

组 员:项目监理部其他所有监理人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理目标

第五条 监理目标

重大事故(机械、伤亡、交通、设备、火灾爆炸)为零,一般轻伤事故为零,职业病发病率为零,一般火灾事故为零,确保达到“文明施工工地”和“标准化工地”。

第六条 安全监理措施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及时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直至停工整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对违反有关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规定及施工安全操作规定的经指正不能马上改正的则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改正,防止并制止建设行为

中的冒险性和随意性,确保施工现场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加强会议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协调工作,抓好承包单位的安全组织对安全管理到位的检查,会上,会下及时通报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4、对可能产生安全事故的重点工序、部位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通报。

5、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贯彻落实本公司的方针和目标,对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2、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4、在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时,增加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5、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检查和督促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7、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审表。

9、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10、定期审阅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日记,并签字。

11、负责处理所监项目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公司。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监理职责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搞好本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监不在时全面负责安全监理工作。

2、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3、审查专业分包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5、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6、协助总监检查、督促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7、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8、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第九条

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分包单位资质、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项或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意见;

4、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

6、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脚手架等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7、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交底及交底记录情况;

8、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巡视或旁站等形式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包括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负责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并签字(含回复单)。

9、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10、协助安全事故、火警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具体督促、检查有关事故后的现场整改情况;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负责和协助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中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审查,并协助、配合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在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安全违规操作或存安全隐患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向总监理程师(安全监理人员)反映;

5、协助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技术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并检查整改情况;

6、接受总监(总监代表)的安排,临时代替安全监理人员工作。第十一条

监理员安全监理职责

1、在施工现场巡视、旁站监理过程中,除对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实施动态监督外,还应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当发现有安全生产违规操作时,有责任及时制止;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3、接受总监(总监代表)安排,临时代替安全监理人员工作;

4、负责项目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公司作业指导书及本手册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可按阶段分别编制。监理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流程及危险源控制要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向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交底。

第十三条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监理委托合同和安全监理工作细则等文件;及时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及本公司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项目监理组内部定期学习和交流,同时做好学习记录。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各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收集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和“施工安全总交底记录”,发现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不符之处,应书面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调整或补充。

第十五条

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填写安全监理日记,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交接注意事项(包括现场安全状况、安全巡视旁站情况、安全状况的处理等内容)。日记中涉及书面整改要求的应记录相关文件的存处及编号。项目总监应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并签署安全监理日记。

第十六条

安全监理工程人员应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应与监理工作月报一并每月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

安全监理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巡视,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对照相关监控要求逐项填写“安全监理工作日常巡视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对属于“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应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安全监理旁站记录。

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监理现场会议(也可与每周工程例会合并召开),会议的主要议程可包括:检查上次会议明确的安全工作执行情况;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具及现场施工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整改措施;确定下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对所发现的安全施工隐患,应在会上确定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做好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对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即“安全监理工作日常巡视监控要点”中的内容)的情况,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在施工承包单位按通知单要求定时、定人、定措施整改完毕后,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人员生命安全的)或未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要求限期整改的情况,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对指定部位停工整改。工程暂停令应及时抄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备忘录”的形式向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书面发出建议和意见,以此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理项目部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监理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监理组应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信息,在得知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司,并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包括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影响、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影响是否得到控制等。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解释。

第六章

6.宾馆安全责任制度 篇六

一、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为旅馆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二、旅馆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迸行学习培训,严格落实旅馆业治安管理各项制度及措施。

三、旅馆责任人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领导,明确岗位职责,教育、督促其遵纪守法,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五、旅馆应当支持、配备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验证登记制度

一、旅客入住旅馆必须实行“一人一证”。对无证入住 旅客应到辖区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入住。

二、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对入住旅客的有效证件应严格审查,核实比对入、证是否相符,如发现旅客使用过期、伪造、除改的身份证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旅客信息登记录入应及时、准确,做到“实名、实 时、实数、实情登记。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

统时,应做到内容齐全,不漏录、错录。旅客退房应与系统退房同步。

四、有效证件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解放军军官证、解放军士兵证、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解放军文职干部证、武装警察部队文职干部证、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度

一、旅馆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故障不能及时录入旅客住宿信息的,应立即拨打400-6826868故障电话或报电信等网络公司申请修复,并同时向派出所报备。同时将旅馆信息登记在《旅店业旅客住宿临时登记表》中,系统修复后1小时内补录、传送末录入的旅客信息。

二、如旅馆当日无旅客入住,应当在24时前或者旅馆关门前上传一条“无客”信息。

来访旅客管理登记制度

一、旅馆对前来探访旅客的非住宿人员,旅馆工作人员 应审查登记其有效证件项目。

二、入住旅客会见来访客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三、旅馆对来访人员应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互联网信系统中进行登记或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册进行登记。如未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的视为无证住宿,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旅馆行处罚。

四、对来访人员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来访人员的姓名、性别、有效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地址、来访时间、离开时间及被访旅客姓名、房间号、与被访人的关系等。

值班巡查制度

一、旅馆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内部保卫人员,负责旅馆内部消防、治安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登记。

二、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三、旅馆按规定应安装监控系统,明确专人值守,并建立值班、交接登记台帐。

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一、旅馆应专门设置旅客免费寄存贵重物品的保管箱、保险柜或保管室。无保管、寄存条件的旅馆应明确尽到告知义务。

二、旅馆应有专人负责对寄存贵重物品进行检查、登记。对寄存物品管理实行“三对号、一签收”制度,即房号、床号、牌号一致,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名。

三、旅馆应对旅客寄存的贵重物品做好守护,并对其安全负责。

四、寄存贵重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

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一、对旅馆内遗留的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二、旅客遗留的其它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情况报告制度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一)旅客使用过期、仿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簏

(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并保护好现场。

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一、旅馆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住宿旅客应遵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二、严禁旅客或来访人员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7.教师安全责任责任制度 篇七

2011年高考之后, 本人作为高三毕业班的班主任总算松了一口气。但工作过程中的一路颠簸, 回忆起来至今仍然让人感慨万千。

在2009年接任该班高二时, 校长很郑重地对我说, 这是一个非常优秀的班级, 因为一位班主任被临时借调到市里去了才让我接的。在我的班主任工作经历中, 好几次都是接任的“差”班。但是接班不久我便发现, 学生全然不是我所想象中的那样。在以往教政治课时, 我习惯让学生上讲台来扮演教师角色, 通过实物投影仪呈现解题的分析过程, 由学生来进行讲解和相互补充。但是接任的这个班级几乎没有人敢起来讲解, 点到名字的同学简直是怕羞到了极点。其他学科同样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不仅如此, 在课堂教学中的提问, 学生也是尽量不做任何回答, 都非常安静地写着听课笔记。

同时, 通过学生的周记本我惊讶地发现, 原来他们以前即使在课间也是不能讲话的, 保持着和上课一样非常安静的纪律。有位同学T在周记本上写道:“……现在课间居然可以讲话了, 纪律简直是一落千丈。对于我们这些人就应像俾斯麦统一德国一样, 必须用‘铁血’和‘杀鸡儆猴’的措施, 老师用道理和我们讲是不奏效的, 您的‘仁慈’将对我们产生莫大的‘伤害’, 所以看到我们吵闹不乖时, 就应直接骂我们, 让我们都怕您, 我们才不敢胡来。”

另有同学J写道:“以前, 班主任只要朝我们看一眼, 我们便会紧张得不敢讲话, 但是现在却不是。记得以前有一次我们夜自修讲了话, 前班主任便在周六放学时留我们, 家长只好守候在外面, 后来有的学生连公共汽车都乘不到。通过这次惩罚后, 我们便学得很乖了, 再也不敢乱讲话了。”

事实上, 就我个人的观察而言, 学生的纪律还是非常好的, 但是却几乎达到了吹毛求疵的地步。很显然, 学生已经适应了以前班主任那种严厉的教育方式, 甚至已不愿意进行正常的师生之间沟通。所以很看重师生情感沟通的我陷入了非常荒谬的尴尬之中。

好在最终结果还可以, 高考后家长和学生对我还是相当满意的。今年的教师节收到许多学生发来的短信, 从文字中我能体会到学生的真诚和感激, 我感到自己两年来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

但是“让我们都怕您, 我们才不敢胡来”那一句话, 一直让我不能释怀, 仔细审视之后, 我发现有不少教师对责任与良心存在着严重的误解。

二、原因剖析:善良愿望出发的信仰伦理存在着严重的危害

“有责任有良心的教师是好教师。”相信许多人对此都会表示认同, 但是未必所有人都能真正领会教师责任和良心的真正内涵。所谓教师责任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应当践履的行为和对行为后果的承担。教师的良心是指教师的行为要合乎人性、合乎道德规范, 合乎于人的恻隐之心。

长期以来, 许多人在有意无意间一直信奉着善良意志指导下的信仰伦理观。所谓信仰伦理, 就是指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行动者的意图、动机和信念, 只要意图、动机和信念是崇高的, 行动者就有理由拒绝对行动的后果负责。

我国著名哲学家李泽厚在《批判哲学的批判》中虚拟了一个两难困境:假如爱因斯坦躲在小阁楼上完成他的《相对论》, 而这时他邻居的房间不慎失火了, 里面住着一位风烛残年的老太太, 当时没有别人可以去救她, 而如果爱因斯坦去营救她的话, 很有可能自己也会丧命,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 爱因斯坦是否应该去救她?而按照康德的观点, 爱因斯坦肯定应该去救的。因为康德认为按照责任感行事的意志具有宇宙中最高价值, 而不待行动的结果, 这样一种出于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是不允许讨论的, 是“无条件命令宣示”, 这体现人的全部尊严和最高价值。

康德强调道德具有最高价值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教师只考虑从善良意志出发, 而不考虑行为结果的教学实践却是极其荒谬的。因为在现实教育的行为中, 往往不仅是善良愿望的目的没有达到, 而且愿望善良并不能保证手段也一定善良, 由此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屡见不鲜。日常生活中严厉的训斥、灌输的教学、严格的纪律, 往往都会扼杀学生自由创造的精神和健康丰富的个性, 而对于此类披着教育责任与良心外衣的异化现象, 我们却司空见惯甚至会倍加推崇。

当代复杂科学证明, 系统中许多看似微不足道的因素都可能因为“初始条件的敏感性”而被不断放大, 教育中的随机性、偶然性、混沌性、非线性、不可逆性等更是触手可及。就像本案例中的高一新生, 在其人格养成初期, 充满了对教师的无限信任和敬畏, 班主任通过高压命令式的管制很容易使其变得噤若寒蝉, 进而会适应和留恋那种训斥式的教育方式, 从而反过来会认为师生之间的沟通是件极其无意义的事情。

正因为如此, 马克斯·韦伯在1919年《以政治为业》的著名演讲中提出了责任伦理的观点。责任伦理则强调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个人行动的后果, 要求行动者为自己的行动后果义无反顾地承担责任。信仰伦理注重行动者主观的“善良意志”, 而责任伦理注重行动后果的价值和意义。在现实教育中, 一些所谓善良目的, 其实往往必须借助道德上令人怀疑或至少是有风险的手段, 同时还会出现相当恶劣的副效应。为此, 马克斯·韦伯极力强调行动领域里责任伦理优先于信仰伦理。

三、责任伦理:对教师责任与良心的重新审视

强调教师的责任伦理, 这意味着对传统师道的辩证否定, 因此教师的教育理念和行为必须有相关的转变。

1. 明确责任伦理, 消解对教师责任与良心的误读

教师的责任伦理强调教师必须面对教育的手段和结果, 把权利与责任联系起来, 清醒认识教师所从事的教育与所导致的各种后果 (包括教师自己也无法支配的后果) 之间的关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在学校不少的管理制度是从信仰伦理出发的, 例如五项常规评比中的课间纪律, 本意是希望学生不要过于吵闹, 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 往往是由学生会来组织检查的, 于是认真的学生便会非常仔细地记录下哪个班级的学生在讲话, 以便能清楚地记录分数。而有些班主任为了争取在五项常规评比中获胜, 便采取一种很极端的做法——课间不准讲话。从短时间的表面结果来看, 这位班主任是管理有方, 但是从学生的长久发展来看, 却是贻害无穷。所以, 无论是学校的管理者还是教师, 都应明确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所有的教育行为和方式都应以此标准来重新审视。

有些学校推行教师工作绩效的量化考核, 如果教师对自己工作的每一分钟和每一件事都斤斤计较, 那么学生肯定会遭殃了。一个在量化考核中获得高分的教师未必一定是好教师, 事实上不少所谓有高度责任心的教师往往都是扼杀学生灵性的高手。卢梭说得好:“我们同情儿童的命运, 然而更应同情的却是我们的命运。”所以, 教师应树立责任伦理的理念, 消除种种对教师责任与良心的误读, 从而回归本真的教育生活。

2. 转变师道模式, 注重教育的交流、引领和启蒙

(1) 变“传道”为交流沟通

在多元开放的当代社会, 教育的重心不再是单一伦理价值体系的传输, 而是倡导主流价值体系下多元价值的和谐共生。教育的责任伦理意味着尊重学生个人目标的选择, 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和应有权利, 相信学生的自我发展能力,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是一门慢的艺术。”需要教师去等待、去唤醒、去沟通, 任何急于求成所达到的结果往往是一种被异化的东西。

(2) 变“授业”为人格引领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精细, 现在中学教师所从事的教育很难是严格意义的授业。教师更多的是利用自身知识优势, 引导学生获得对于某门专业学科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以及培养学生对人生的基本道德判断能力。这就意味着教师不仅要言传, 而且要身教;教师应该以精神影响精神, 以人格培养人格。教师的责任更多地在于为学生提示一种价值路径, 使其将来能够自主、从容、正确地建构自我价值世界, 形成自主自律的主体人格。

(3) 变“解惑”为价值启蒙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 即使是教师也面临着种种矛盾和困惑, 尤其经常会处于道德选择的两难境地之中。教师不再是全能的解惑者, 而仅仅是价值启蒙者。学生必须学会选择自己的生活, 而不是按照教师的预期去生活, 应该成为自己未来的真正决定者。教师的首要职责是保持并传播“头脑的清明”的价值立场, 而不是去做学生的精神领袖。

8.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 篇八

摘 要: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对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进行了严格区分,《公司法》的生命力就在于投资人的责任是有限责任。从比较的视角和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模式来看,我国还应在实践中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的规定落到实处,尽量限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

关键词:有限责任;人格否认;责任的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36-02

一、《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的内容

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进行了严格区分,无论公司如何亏损,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这一制度极大地刺激了股东的投资热情,促进了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的责任都是有限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以公司名义发生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公司。《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权指的是,投资人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投资人的投资,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所有权发生根本变化,发生转移,权利主体变为公司,投资人成为股东,享有股权,不再对自己投资享有所有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公司法》制度的设计,另一方面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公司法》的生命力就在于投资人的责任是有限责任。

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投资人的限制

我国没有商法典,但有许多涉及商事主体的单行法。例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另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大量关于商事主体的内容,例如个体工商户、合伙等规定。其中,对商事主体责任的投资人限制最为严厉的为《公司法》。《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相较公司的股东,公司以外的商事主体承担的责任都是无限责任,投资形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论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财产都没有独立。正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责任是有限的,《公司法》对投资人投资行为有许多严厉的限制。

第一,对最低出资额以及投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及投资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并且有投资人出资要按时足额交付的要求,违反这些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该条对投资人投资方式有明确规定,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符合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第二,对投资人行为的限制。《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经营活动中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投资人要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独立性的意思是公司的财产独立、行为独立,只有公司的财产独立、行为独立,公司的责任才能独立。实践中分不清公司和投资人行为的情况非常普遍,许多公司投资人讲自己就是法人,公司就是自己的。甚至法院生效判决中也出现某一投资自然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是法人。按法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然投资人愿意讲公司是自己的,权利是投资人的,义务自然是投资人的,责任自然也应该是投资人的。

刘俊海在《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讲座)》一文中讲到如下案例:某特大型国有企业下面的子公司和美国某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金融期货协议。我国的子公司第一笔生意赚钱三百万美金,第二笔、第三笔赔钱了。后来,美国公司作为债权人就向子公司索赔,子公司没赔偿能力。美国公司将该子公司的母公司起诉到法院。债权人律师提出五大理由要求揭开子公司的面纱,让母公司站出来承担责任。理由一,一张名片。子公司的总经理的名片是这样写的:某某中国公司,然后写了子公司的名字。债权人说,“签约的时候子公司就是以母公司的名义!所以我是和你母公司签订的合同”。理由二,我和你子公司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母公司曾经将一笔资金汇到纽约账户上来了,说明你们之间财务界线是模糊的。理由三,一个联席会。在我们决定这个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你们召开过一个母子公司的联席会。这说明,子公司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理由四,母子公司都在一幢大楼里面办公。理由五,母子公司共用一个电话总机。当然,我们的被告人也聘请了美国律师逐条答辩:(1)名片之事纯由翻译水平不高所导致,这个不影响子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2)联席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在中国公司法上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子公司还是独立决策。(3)母公司划拨给美国公司这笔资金是为了子公司和第三人履行合同的便利,而没有从子公司拿任何一分钱,从而没有削弱子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4)一幢大楼。里面有多少家公司啊。能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吗?(5)一个电话总机是为了节约通信费用。该文作者问到后来该案的情况,该国有公司的经理回答是:有望调解结案,只要赔偿三千多万美金就可以摆平[1]。《公司法》中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就是投资人和公司的关系,该案中母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子公司行为没有独立。

另外,对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行为的限制还体现在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引进了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

第三,出资抽回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出资以后,其出资变为公司财产。非经过《公司法》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程序、解散程序,以及破产程序不得抽回出资,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投资人已经享有一个有限责任的待遇,并且公司还可以在经营不下去的情况下申请破产。如果允许投资人出资以后随便撤回出资,则可能投资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践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和生命力就在于投资人的责任是有限的。有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才有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投资人责任和公司责任不分,甚至投资人替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必然变成无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度将必然是株连政策,违背自己责任的当代法律精神。修改以后的《公司法》中有许多对投资人行为限制的强制性规定,所有限制没有一个条文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的责任变为无限责任。如果违反了出资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了抽逃出资的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责任都是以出资额为限,都不会产生无限责任。尽管《公司法》引进了人格否认制度,但也是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修改以后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公司法》第20条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黄辉在《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一文中有这样的比较研究结论:在20世纪80年代的整整十年内,美国有484个案例,英国只有74个,澳大利亚只有23个。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的99个案例中(2005年—2010年),有63个胜诉,公司面纱刺破率将近三分之二。这个数字明显高于国外。美国大概是40%,英国是47%,澳大利亚是38%。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有人认为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到了滥用的地步[2]。

如何处理和对待《公司法》第3条和第20条的关系,事关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过分强调有限责任有可能对公司债权人以及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不利,大面积否认公司人格有可能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成无限责任公司,动摇公司制度的基础[3]。

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很清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只有在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下才替公司承担责任,而且承担的还是有限责任,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以及举证责任的规定也极大地限制了人格否认的发生。股东滥用权利以及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涉及诉讼证明要求极高。可见,《公司法》第20条规定在我国具有合理之处。20世纪初的美国判例首次揭开公司面纱时,既不是根据联邦立法,也不是根据各州的成文立法。德国也不是通过成文立法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与美、德等国通过判例法发现与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思维不同,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立法。之所以如此,在于有限责任制度和意识在发达国家有较高的水平,我国有限责任制度的时间以及意识积累不足。实践中大量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尤其是银行利益。在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已经成为成熟制度,信用制度和有限责任的捆绑使得股东轻易不敢滥用股东权利。我国公司制度历史短、不成熟,搞公司的人分不清自己财产和公司财产,分不清法人和自己的情况很多,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很普遍,不得不将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但是无论如何《公司法》制度的实践中应该深刻认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价值,严格控制人格否认制度,认识到股东有限责任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EB/OL].中国法院网,2006-10-03.

[2]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1).

9.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篇九

二、社区内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非消防重点单位应按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三、社区居委会每年应和社区内每户居民签定居民防火公约,并检查防火公约的落实情况。

四、社区居委会每年应和社区内非消防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管理责任。

六、社区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应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年度考评并落实各种奖惩措施。

10.防汛安全责任制度 篇十

加强施工现场汛期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现场施工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施工现场期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组织机构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特点,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成立防洪防汛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

常务副组长:

副 组 长:

成 员:

四、防洪防汛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项目经理:是汛期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施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常务副经理:是汛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项目经理不在时,负责指挥施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3、生产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协助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遇到汛期突发状况调集救灾必需的设备物资。

4、安全副总监: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部门、分部进行整改,遇有严重险情的有权暂停施工;协助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遇到汛期突发状况现场进行指挥。

5、项目总工(副总工):负责编制施工现场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编制各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交底;参加项目汛期安全隐患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解决。

6、项目书记:负责项目后勤管理及协调工作,做好项目防洪防汛工作;遇到汛期突发情况时负责现场与地方上的协调工作,事故后的善后及安抚维稳工作。

7、安保部部长: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排水设施、防雷电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度汛。

8、工程部长:负责协助项目总工(副总工)编制施工现场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编制各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交底;参加项目汛期安全隐患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解决。

9、物资部长:负责现场的应急物资的调集,保证遇到汛期突发情况时能够在第一时间里调集应急物资,及时抢险。

10、机械部长:负责现场的机械设备的调集,保证遇到汛期突发情况时能够在第一时间里调集应急机械设备,及时抢险。日常对机械设备进行功能检查,保证机械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11、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项目书记做好后勤管理及协调工作、项目部驻地的防洪防汛工作;负责对项目部驻地的办公区、生活区的防汛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主要负责项目部驻地防洪防汛工作。

12、工区长:负责对辖区内的防洪防汛工作,督促所属管理人员对防洪防汛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完成。

13、现场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防治水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施工现场水文动态进行观测,开展科学观察研究,严格做好预测、预防、预报工作。主要负责所辖施工现场的防洪防汛工作。

15、各施工分部负责人:负责本分部工作范围内的各项防洪防汛工作。

五、安全保证要求

施工现场要实行严格的汛前检查、汛期监控、汛后复查的检查监控制度。安排专人分工负责,对现场的排水设施、施工垃圾的清运、临建设施、基坑设施、起重运输机械、脚手架、施工用电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

(一)雨期的.准备工作

1、雨期到来前,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气象资料,时刻与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以减轻降雨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2、经常观察红旗渠渠河水升降情况,做好便桥、便道应急预案的实施。

3、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道路、排水系统进行整修和疏通。

4、对工地临建房屋进行全面检查、维修。

5、露天堆放的钢筋、钢板、水泥等材料,应向四面自然排水,不得浸在水中。

6、材料、设备等部门作好雨季施工准备设施,备足雨布、麻袋、胶鞋、水泵等物资。

7、遇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时,应停止高空作业。严禁在高压线下从事施工活动。

8、雨天、风天避免室外高空作业,不可避免时,要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如安全带、穿防滑鞋等。

(二)机械防雨和防雷措施

1、所有机械棚应搭设牢固,防止倒塌漏雨。机电设备采取防雨、防淹设施,安装接地安全装置,漏电保护器应安全可靠。

2、雨天前后进行现场用电线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现场的龙门吊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装置,避雷针设在龙门吊的最高点,接地线用Ø8圆钢引下,接地使用L50ⅹ5MM角钢。

4、各种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在雨季前全面检查,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均应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室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的电源部位均要搭设防雨设施,防止发生漏电导致触电事故。

(三)临建设施

1、临建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办公用房、厕所等。全面检查临建设施的安全状况,如有裂缝、倾斜、变形现象,及时采取加固、翻修,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拆除重建;

2、暴雨天气必须安排专人(由各驻地负责人负责安排)进行不间断巡查;

3、随时观察风雨对临建设施的影响、受损情况及基坑、脚手架等可能对临建造成的破坏,如有危险立即将临建内人员转移到安全地方。

(四)临时用电

1、临时用电包括:施工用电、生活用电等。

2、监控人(驻各工区电工)的责任:全面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临时用电设施、配电线路,严格实行三相五线制,确保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各类配电设施的防雨设施防护完好;汛前应认真检查本标段各施工变压器及驻地变压器的避雷设施是否完好,并定期采用手摇式电阻测试仪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杜绝雷击事故的发生。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执行。

4、临时用电线路推行“三相五线”接线方式,做好接零或接地保护。

5、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拆除,均由持上岗证的电工完成。

6、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有单位名称字样和“有电危险!”的红色警示语。

7、实行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机。

8、所有配电箱、开关箱有门、有锁和防雨措施。

9、潮湿作业区域照明用电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10、开关箱安装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开关。

11、凡使用的电线电缆不得有脱皮、露芯等易引起漏电的现象。

12、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行车道时穿管敖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电。

13、检修电气设备时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箱拖柄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或设专人看管。

14、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5、照明行灯有保护罩;行灯手柄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行灯变压器采用双绕组型。

16、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距离不够时,采取隔热措施。

(五)排水设施

1、首先检查沿线原有排水设施是否因为我部施工遭到破坏;

2、新建排水设施是否完善;

3、工地现场和周围是否有阻水障碍,以及洪水是否危及了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

4、重点监控沈家寨大桥施工点,施工班组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观察水文状况,一旦遇到暴雨鱼井河水暴涨应立即停止施工,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

(六)围挡墙

1、各工区负责人及安全员要对辖区内的弃土场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排除安全隐患;

2、弃土场边坡坡率设置不陡于1:2(坡度约为30度),沿弃土场周围设置干砌片石排水沟,沿垂直与平行沟口方向,每隔50m左右设置一道明挖排水沟,采用植草防护,根据地形情况可在坡脚设置急流槽,急流槽形式和标段路基排水工程形式相同。

3、为保证边坡的稳定,以防土体滑坡和水土流失,需在坡脚位置设置片石砌筑的挡土墙,墙高3m。

(七)基坑工程

1、基坑设施包括:桩基施工、承台施工等。

2、监控人(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及现场安全员)的责任:随时观察基坑边坡侧壁变化、基坑支护有无变型情况;

3、一旦汛情到来,立即停止施工,准备充足的排水设备、装置,及时对基坑进行排水。

(八)施工道路与场地

1、施工便道的路基应碾压坚实、硬化处理,开挖或清理、疏通排水沟,确保雨期道路循环通畅,不淹不冲、不陷不滑;

2、尽量防止四邻地区的水流入,凡有可能积水的区域,应事先填筑平整;

3、在山体边坡陡峻路段,大雨或暴雨天气应加强巡视检查,对过往行人、施工人员采取引道措施或拦截禁止通行,并设置明显安全标识,如“边坡危险、禁止通行”等措施;

4、加强施工便道沿线的安全巡查工作,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开挖或清理、疏通高边坡截、排水沟,并保持过水畅通。

11.浅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界定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定义是学习的起点,是认识的结果,是通过对被定义项的内涵和外延的揭示,将人类对于事物已有的认识总结巩固下来,作为以后新的认识活动的基础。然而在法学中,对于同一个概念有为数众多的定义是很常见的情形。究竟何为公司社会责任?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迄今尚无统一的定义,早在1953年美国学者伯文就把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国内学者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进行了探讨,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1.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是法律责任,但需要道德责任来填补

借助于法律手段来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极为直接的约束方式,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化似乎也面临着一个普遍的,也是极为争议的问题,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上往往难以完全细化,我们并不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的罗列各种各样有违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有效落实必须借助于道德准则来填补法律上的漏洞。

2.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融合

道德准则的软性特征使得其在约束公司责任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弹性,就是这种不法定性的准则能够将法律责任难以明确在内的内容作为道德性要求进行提倡。道德是自律的,法律则是他律的,所以道德准则有必要法制化,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化并不妨碍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自愿性。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我国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第一次在立法中将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专门法律术语进行规定,充分说明了我国公司法迎合了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世界趋势。此外,针对职工、公会、债权人等制度安排也作了相应的完善。首先,新《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种直接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地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为公司社会责任找寻到强行法上的依据,可谓是前进了一大步。其次,新《公司法》还强化了职工权益保护。《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最后,新《公司法》加强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立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规范任务不明朗,我国新《公司法》适应了现阶段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然而,从现行《公司法》来看,第五条的立法目的和规范任务并不清晰。其次,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涵义没有通过立法进行界定,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法律虽提及社会责任,却没有对社会责任进行任何的解释和说明。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立法中应该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权利救济机制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权利救济机制,关键在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即利益相关人的诉权制度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尚未纳入立法程序,设立条件不是十分充分。因此,法律在设立该制度过程中要注意循序渐进,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而不应照抄照搬。否则,中国目前较低的法治水平会严重阻碍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与长远发展。

(二)在立法中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个体利益驱动下,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会牺牲公司、股东以及员工的利益以满足自身及小团体的私利。因此,立法中有必要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予以监督。当然,这里所提的信息披露主体不仅指上市公司,还应包括非上市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法》很有必要扩大公司信息披露主体的范围。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来实践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在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层在经营决策时不仅考虑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还要兼顾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此,便要通过立法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得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成为经营者经营决策无法避免的考虑因素。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代公司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赵志钢.《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3]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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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师安全责任责任制度 篇十二

从一般意义来定义,责任就是一个人对工作、群体、及社会应尽的义务的自觉状态。其内涵有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是有担当意愿和担当能力,第二是份内应做好的事情,第三是行为取向应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可是每个人对“应当”往往把握不准,或者缩小责任范围,造成责任“死角”,影响组织整体功能的发挥;或者私自扩大自己责任范围,承担自己不能承担的责任,影响组织整体协调性。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

在安全生产领域,责任就是做好现在进行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速度,而不付出安全代价。对管理者来说必须再加上高一层次的责任内容,建立并保证安全责任体系良好运转[1],就是通过管理者的主动践行,承担今天的责任同时,还要为明天负责,为他人投入工作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使得继续工作的人员不付出安全代价而能顺利地开展工作[2,3]。责任具有双向性[4],对应尽的预前负责义务,也要承担预后可能发生的后果,预前义务尽职越多,预后后果越小。

1 责任扩散与上移

在安全管理实践中,很多人都可能注意到两种逃责的现象,我们先把它们命名为“责任扩散”和“责任上移”,这两种现象本质都属于推托责任的范畴,对组织的整体职能发挥都能产生负面作用,在实际管理中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实际安全管理中很多管理者都会抱怨“这件事情我已经给他们讲清楚了,可是他们还是出事情(事故)了”,或者“文件、规程规定都非常明确,可是没有人去认真执行,最终酿成事故”,“这些事项和要求在上次会议上都已经交待”等等。这些现象都表明管理者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责任扩散”的问题[5]。

美国心理学家约翰·达利和比布·拉塔内曾做过一项实验。他们邀请一批大学生坐在一个房间里填写问卷,当烟雾从通风口进入房间时,所有事先安排好的“其他人”都对此视而不见,镇定自若地继续填写问卷。90%的大学生会效仿他们,哪怕烟雾已经浓到令自己看不见东西甚至咳嗽的地步。但如果让一名实验对象单独呆在房间里,一旦遇到相同的事情,几乎所有人都会报告紧急情况。

这是一项重要的发现:其他人的无动于衷会让我们低估自身安全受到的威胁。即使在自身处于危险的时候,仍然希望别人处理危险,人们似乎总是会保持推卸责任的本性。这应该是“责任分散”人的心理原因。

上个世纪60年代,《纽约时报》报道一名叫姬蒂·吉诺维斯的女子工作后返回家中,被一人拳打脚踢。事发现场共有32名现场目击者,没人相助。报警延迟,在警察尚未赶到时,吉诺维斯已经死亡。该事件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心理学家比布·拉塔内和约翰·达利开始研究关于当他人需要帮助时我们该如何做的问题。他们认为,如果一个极端事件的围观者众多时,目击者往往会无作为,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感到自己应对一起事件负唯一的责任,都在观察他人的举动,希望是别人首先站出来,危及邻近(near misses)信息传播错乱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5,6]。

当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面对很多人都可以处理时,这个问题往往被耽误,而只面对一个责任体时,这个问题反而能够快速处理。在企业安全管理的实践中,为什么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就是管理人员在实施安全责任管理过程中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没有明确的主体责任绑定时,有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会失去他的责任感。在现实当中突出表现为事故发生前,对频繁出现的一些事故信息(near misses)漠视,很少有人关心小问题反映出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责任缺失,忽视了预前责任管理;在事故发生后人们却可以找到完整的事故演绎路径和责任缺失环节;采取的措施往往突出了“失败学习”的效果。责任绑定的方式是解决安全生产中责任扩散、减少责任缺失的一个重要视角。

2000年某电力(能源)公司下级单位接连发生了两次重大事故,分析发现,在事故的背后存在严重的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调查处理事故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到位,甚至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了减少和杜绝管理人员这种不良作风的蔓延,公司领导要求各基层单位将每天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必须在2-6小时之内向公司汇报,由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初步进行调查,在次日再向上汇报。下属20多个单位,每天将事件源源不断地汇总到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应接不暇,沉溺在弄清楚基层各单位汇报来的各类大大小小的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问题,准备再向公司领导汇报。基层各单位忙于汇报,等待指示,准备接受处罚,把处罚传递给下级的过程中,结果该公司安全不好的形势仍在继续,当年的事故发生率比多年平均值提高了30%。

这是一种下级责任向上级推移的结果。虽然管理层在客观上采取了加强管理的措施,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造成了基层的管理责任上移,基层管理人员放弃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个层次管理人员的义务[7,8]。这是由于责任体系构建时给上级过多的自由量裁权,在安全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上级的管理方式不当,就会造成责任上移,使得好的措施产生意外的结果。

管理实践也表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一种合作与博弈的关系[9],只要上一级组织有收回下级工作责任的行为,下级就会自动地推动责任上移;上级若放弃应该履行的权利和责任,下级就会乱用权利,而责任向上推。

2 防止责任分散和扩散的具体措施

2.1 建立有机的递进责任链

组织责任机制失效对企业安全生产威胁更大[10],企业要按照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构建,形成一种机制,往高层方向移动责任递增,往底层方向移动责任越来越具体,见图1。每一个节点(图中方框所示)必然要有一个责任主体,这个主体对上承担上级细化了的责任落实,对下承担着下级工作执行、完成质量责任者;任何一个节点往上追索形成一个责任链,往下追索,由众多的主体“节点”形成一个责任网。

2.2 组织流程应遵守“工作上级”的原则

在组织流程再造和组织结构设计时,在每一个责任“节点”上,要清楚明确责任主体的职权、责任,同时要明确规定各个责任主体之间连接部分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组织流程运作过程往往忽略了连接部分的责任归属,很多问题就发生在任何一方都认为对方应该负责的“连接部分”。解决现有组织结构这个固有缺陷的方法之一,就是在整个组织内部应建立共同遵守的“工作上级”的原则,这个工作“上级”并不一定是本岗位的行政上级,而是工作需要配合的“请求者”。任何一个部门的发起工作需要别的部门协助时,工作发起者就成为业务上级,配合者为业务下级,这样有利于推动工作,消除连接部分的责任死区。图1虚线箭头所示,任何一个节点的工作人员(或管理者),即是下一级的行政上级,在请求工作配合时又可以是其他部门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上级。

3 结论

加强安全责任管理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现实当中会出现行政上级在针对企业安全问题采取加强责任管理时,下级有意无意中会将应负的责任向上“推”;对全体工作人员落实安全责任过程中,众多工作人员会错以为别人会或多或少地将自己的责任承担起来的。这种“责任上移”和“责任扩散”对冲了安全管理的效果,形成了安全责任缺口。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关注责任绑定实践方法,要在组织中形成一个责任链,往高层方向移动责任递增,往底层方向移动责任越来越具体,落实组织内 “工作上级”的原则,任何一个部门的发起工作需要别的部门协助时,工作发起者就成为该项业务上级,配合者为业务下级,这样有利于推动工作,消除连接部分的责任死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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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福潮,解建仓.习惯“违章”及其治理的困境——一种“激励悖论”的博弈分析[J].西安理工大学学报,2009,25(2):238-241LIU Fu-chao,XIE Jian-cang.The game analysis of"vio-lating regulation"chronically and its control[J].Journalof 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2009,25(2):23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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