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土地复垦评审流程

2024-06-10

矿山土地复垦评审流程(精选4篇)

1.矿山土地复垦评审流程 篇一

2014年《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试行)

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81号文件和黔国土资发[2007]23号、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件。

2.本标准供《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专家用于评价《方案》基本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指标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3.本标准仅对《方案》评审中重点的内容予以说明。《方案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格式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附件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执行。

4.本标准适用于由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方案》评审。

5.“总则”

5.1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5.2 “目标”。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5.3 “服务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

6.“项目概况”

6.1 “项目简介”。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

6.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本节为简述内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简要说明所跨县(市、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等基本情况;生产项目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乡(镇)或村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6.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进行列表统计,分别按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复垦区域范围进行统计,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应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耕地面积要求统计到三级地类,其他地类面积统计到二级类。

6.4 “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或施工方式,主要针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各个环节、顺序及具体方式等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要能满足已破坏土地现状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

7.“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1 “已破坏土地现状”。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分别说明已开工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并提供

能全面反映已破坏土地的影像或图片资料。

7.2 “拟破坏土地预测”。对拟破坏土地要结合项目的生产(建设)情况进行预测,预测方法应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工序、生产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各破坏环节等,进行客观、合理的预测,预测结果符合实际和相关技术规范。生产项目要重点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项目地质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测算不同时段或区段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对存在污染可能的生产项目,应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说明污染土地的主要方式,测算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提供能清晰反映拟破坏区域的影像或图片资料。

7.3 已破坏及拟破坏土地范围、地类等应与《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一致,破坏类型及面积应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一致。

7.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7.4.1对已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要在充分考虑复垦区域气香、土壤、水文、地质、地貌等自然因素的情况下,重点应结合土地破坏的类型、方式、程度等因素对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对污染的土地,根据《农、林、牧生产用地污染控制指标》的要求,并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方向。

7.4.2根据复垦区实际情况,原则要求提出两个以上复垦方案,对各方案的技术路线、方法分别进行阐述,通过综合类比分析比较,确定复垦最适方案。在对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对复垦区域的可利用资源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分析,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确定复垦后土地利用类型。

对破坏前原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原则要求复垦为耕地,不能恢复为耕地的,须提供充分的说明理由;对拟破坏但尚未破坏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的,要求采取表土剥离、保存等工程技术措施,项目工程完成后须恢复为耕地;对破坏前原土地利用现状为非耕地的,但复垦区域周围3公里内有客土源保障且交通较方便、自然坡度在20度以下、没有污染源的,应恢复为耕地,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应提供充分的说明理由。

7.5 “复垦标准”。指复垦对象的建设标准,要根据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确定复垦标准。对确定复垦为耕地的,耕地标准及其配套的水利、道路等工程建设标准应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复垦为其他土地利用类型的,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8.“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方案》中应针对已建项目、拟建项目情况,分别提出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对已破坏的土地,要结合造成破坏土地的类型,提出复垦措施;对拟破坏的土地,要结合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类型,提出预防土地破坏的对策和措施。

9.“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工程设计应按照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和标准,合理布置各项工程内容,确定土地平整、灌溉排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他工程的设计方案,并测算其工程量。设计方案按主体工程可研阶段所要求的深度编制。

10.“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根据工程设计及工程量,采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相关定额标准进行编制。在编制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时,按现行价格估(概)算。人工费单价、材料费单价应采用相关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

《方案》报告书中需要明确:“复垦工程投资规模按《方案》实施时的实际价格

水平调整确定”。

11.“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严格按照“边破坏,边复垦”的原则,确定各个时段、区段的复垦目标、任务、计划及资金安排等,确保复垦工作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进行。

为明确各阶段复垦工作任务,便于县级国土资源局监督检查,应严格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对生产年限超过5年的生产项目,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复垦工作阶段”“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安排等。”

12.“保障措施”

12.1简述生产建设单位为落实和完成《方案》确定的复垦目标、任务所应采取的组织管理、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

12.2对《方案》中可能存在的土地破坏现象而又难以准确预测破坏面积的,应在技术、资金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13. “成果要求”

13.1 《方案》成果应做到文、图、表一致。重点是已破坏和拟破坏土地类型、范围、面积及实施复垦后的土地类型、范围、面积要保持关联性。

13.2图件要严格按照制图规范的要求进行制作,图幅整饰及图上要素应完整、规范;复垦规划图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制作;图件比例尺应按照《〈报告书〉格式》要求执行,比例不小于1/10000。

13.3《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生产建设项目动工或对项目区土地造成破坏前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件应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供。若局部需复印、放大的,需标注图幅名称、图幅号、比例尺、变更时间、坐标等基本要素;已动工和已对土地利用现状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供《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

13.4 《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应清晰反映并能区分已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破坏土地状况。编制单位也可将《已破坏土地现状及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分解为《已破坏土地现状图》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已破坏土地现状图》均应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

13.5,《方案》应征求复垦区域所涉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

13.6 《方案》附件资料中还应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对《方案》所涉及的矿区范围或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其面积、复垦范围、土地权属、已破坏土地面积及其地类、破坏程度等基本情况准确性、真实性的初审意见,并审核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向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见附件1)。

14.《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以专家评分为评判依据,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

具体评判标准按《<土地复垦方案>评分表》执行。《方案》专家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的,《方案》通过评审;专家评定分值在70~90分之间的,《方案》为原则通过评审,但需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专家评定分值低于70分的,《方案》不通过,退回重新编制。

《方案》经专家打分评审后,超过半数以上专家同意通过的,《方案》通过评审;半数以上专家不同意通过的,《方案》不通过,退回重新编制;经专家议决,《方

案》基本可行,但需按专家意见作修改、完善的,《方案》评判为原则通过。当参会专家人数为偶数,不能判定评审结论时,以专家组组长的意见为结论。

15.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矿山土地复垦评审流程 篇二

1 评价单元划分

根据复垦区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现状、行政界线等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划分后满足内部性质相对均一或相近;单元之间有差异性;单元之间有一定的可比性。根据前文复垦土地损毁分析,损毁土地利用类型相对比较单一,复垦土地在复垦区内损毁的类型相同,本方案根据损毁类型划分评价单元,为工业广场一个评价单元。

2 初步复垦方向的确定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从该矿区实际出发,通过对矿区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公众意愿的分析,初步确定项目区土地复垦方向。

2.1 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分析

复垦区属低山丘陵,地势起伏不大。土壤类型以黑土为主,土地利用方式为采矿用地。企业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同时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这将为保障复垦方案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政策因素分析

根据相关规划,复垦区的土地复垦工作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矿区开发与保护、开采与复垦相结合,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并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2.3 公众参与分析

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当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性质后,提出复垦区确定复垦方向以旱地为主,在技术人员的陪同下,编制人员又走访了土地复垦影响区域的土地权利人,积极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并且提出建议希望企业做好复垦工作,建议以恢复耕地为主。

2.4 土地利用规划分析

复垦方向遵循到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符合的原则。综合以上因素分析,复垦方向初步确定为耕地。

3 土地复垦适宜性等级评定

3.1 评价方法的选择

本方案采用极限法对复垦区进行宜耕、宜林、宜草适宜性评价。极限法是基于系统工程中“木桶原理”,即分类单元的最终质量取决于条件最差的因子的质量。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Yi——第i个评价单元的最终分值

Yij——第i个评价单元中第j参评因子的分值

3.2 评价体系

采用二级评价体系,分为适宜类和适宜等,适宜类分适宜和不适宜,适宜等再续分为一等地、二等地和三等地。

3.3 评价指标的选择

单元评价指标选择地表物质组成、土源保证率(%)、土源土壤有机质含量(g/kg)、土源土壤质地、地面坡度(°)。

3.4 评价因素等级标准的确定

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 1007-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TD/T 1005-2003)及地方相关标准,结合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建立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标准。

3.5 土地复垦适宜性等级评定结果与分析

在复垦区土地质量调查的基础上,将参评单元的土地质量与复垦土地主要限制因素的农林牧评价等级标准对比,若限制最大,适宜性等级最低的土地质量参评项目决定该单元的土地适宜等级。结果见下表。

3.6 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及复垦方向确定

通过定性分析,待复垦土地存在多宜性,最终复垦方向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即综合考虑生态因素、政策因素和当地农民的建议,确定该矿山各评价单元最终复垦方向。最终复垦方向确定的优选依据如下:

适宜性评价结果显示,适宜3等耕地,2等林地、草地复垦,根据优先用于农业的原则,本次方案确定将其复垦为耕地。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可知,各评价单元复垦方向详见下表。

参考文献

[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2013年.

3.矿山土地复垦评审流程 篇三

一、我国矿山待复垦土地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大规模的生产建设活动占了大量土地资源,使原本就十分紧张的耕地保护形势更为严峻。据粗略估算,目前我国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约2亿亩左右,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其中仅采矿破坏的土地面积就达9000万亩。这些被破坏的土地多数为基本农田,土壤肥沃,基础条件较好。如能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利用,则可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待复垦土地资源工作存在很多问题。

1.政府和社会对于土地复垦工作的认识尚未到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级政府、各企业将GDP的增长率看作衡量自己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甚至是唯一指标。将发展经济与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绝对化、对立化,忽视、漠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结果造成巨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如采矿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前端的基础性产业,它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忽视了土地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结果造成了非常严峻和突出的矿山环境问题:土地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植被破坏、地质灾害频发、“三废”污染加剧等。

2.土地复垦的法制体系建设仍需加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这与我国的资源环境战略以及土地复垦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正在实行的《土地复垦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可操作性差,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复垦实际的需要。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制定的《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虽然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但仍有很多原则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新中国建立之前和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矿山开采破坏的土地和无法寻找矿主破坏的土地由谁来复垦?谁来承担复垦责任?土地复垦过程中,各方责、权、利关系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如何进行监督等都不太明确。所以必须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使土地复垦有法可依。

3.需要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土地复垦资金投入。以美国为例,除了用法律手段规定复垦责任人的复垦义务外,还通过实施复垦保证金制度,确保土地复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针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复垦问题,则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复垦基金加以解决。在我国,由于缺乏有效的措施且各方面重视不够,土地复垦的资金渠道无法保持通畅,每年复垦土地的数量远远跟不上破坏土地的数量。另一方面,对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土地复垦问题,有关各方也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所以如何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4.土地复垦工作在制度、机制等方面缺乏创新。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好土地复垦工作。首先,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国情,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道路。其次,还要在协调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由于土地复垦属于地政工作的范畴,但又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需要地政和矿政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由于土地复垦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群众的积极参与,所以还要出台一些政策,鼓励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再次,还要在适当的时候实行土地复垦保证金等制度,为土地复垦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化建设措施

1.针对问题,提出矿山土地复垦整理对策。在新形势下,矿山土地复垦整理面临的困难和主要问题。一是对矿山土地复垦整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观念比较陈旧,长期以来重视农业方面的复垦利用,缺乏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长远规划、全面发展的观念。二是复垦整理量大,资金缺乏。按《土地复垦规定》要求,生产建设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而多年来,矿山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企业很难拿出资金进行复垦。三是矿山土地复垦整理涉及面广。相互协调难度大。要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采取相应的可行性对策措施。

2.加强协调,制定矿山土地复垦整理规划。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对此,结合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就是我们应树立重建矿区生态,实现矿区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因而,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围绕实现矿区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把矿山土地复垦整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付诸实施。

3.依法实施,出台矿山土地复垦整理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正在开采的矿山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有关矿山企业实施土地复垦整理。同时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对老矿山土地进行复垦整理。并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指导思想,给予从事矿山土地复垦整理的单位和个人以政策优惠。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严格依法审批新办矿山,一律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按矿山土地面积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并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从源头上控制矿山对矿山土地的占用和破坏,以利于矿山闭坑后矿山土地复垦整理。

4.广开资金渠道,强化矿山土地复垦整理力度。立项筹资,按照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制度,将较大面积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成片矿山土地复垦整理进行立项,引导资金注入矿山,从事矿山土地复垦整理以获取用地指标;鼓励单位和私人投资,在协调好各种利益分配的前提下,可以将矿山复垦整理后的预期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或大部归复垦整理的主体;综合治理共同投资,与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结合起来实施矿山土地复垦整理;积极引进外部资金、立项争取国家有关资金等多渠道引资,增加复垦整理的力度。

5.因地制宜。以新思路实施矿山土地复垦整理和利用。矿山开发之初,大部分处在山区、农田,随着现代化发展,城市化推进,工业化提升,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发生很大变化。因此,要因地制宜,根据矿山的特性进行复垦。对于市区周围的矿山土地,应以新的思路适应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来策划整理开发利用。一是实行国家征用,矿山土地进市场,进行统一开发,统一出让;二是政府收储,为城市用地的储备资源;三是用于绿化美化,开发居住小区,成为改善生活条件和投资环境的政府公用事业用地;四是利用矿山内发现的其他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五是用作工业建设用地。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立项课题专项任务项目“矿产资源保护体系构建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SFB5030)

4.矿山土地复垦评审流程 篇四

摘要:通过对土地复垦方案采用的几种方法的比较及分析,选择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与移动角组合判别法的方法,圈定出矿山因开采易导致地表塌陷的`区域,为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中主要拟破坏土地的确定提供方便、实用的方法.作 者:冉启洋 杨洪 RAN Qi-Yang YANG Hong 作者单位:冉启洋,RAN Qi-Yang(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贵州,贵阳,550004)

杨洪,YANG Hong(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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