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无烟规章制度(精选14篇)
1.德国公共采购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篇一
完善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
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因为是欧盟及WTO《政府采购协定》 (GPA)的成员国,德国公共采购法律、法规必须与欧盟及GPA规定相适应,涉及国家层面、欧洲层面和国际层面三个基本方面;其国内公共采购法律体系由联邦、州和地方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1 999年1月1日,德国《公共采购更新法》生效,规定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增加《公共采购法》,共33条,结束了原来《预算法》调整公共采购法律关系的局面,成为德国公共采购的法律基础。
根据新修订的《公共采购法》,德国公共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受国家机构控制或者由国家经营、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实现公共职能为活动内容的非营利组织,例如德国铁路、德国邮政,以及根据政府授予的专属权进行行业公务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例如饮用水、能源供应、交通或者电信行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其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公共采购范围。政府作为“公共的委托人”,没有自由选择建筑、货物、服务或是决定什么时候提供合同或者以什么价格签订合同的权利,只允许按照公共采购相关法律完成采购需求。每年德国联邦、州及县(乡)财政支出预算中,约有一半是公共采购支出,公共采购金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5%~16%。
规范的公共采购管理和运行机制
在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主要负责起草、拟订公共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负责关于GPA的谈判等,财政部负责公共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计署负责公共采购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联邦及各州公共采购审查机构负责供应商的投诉审查;联邦政府内务部是除国防部门以外所有联邦政府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地方各级设立属于政府的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的机构。成立于1951年的联邦政府内务部除了按照国际和国内公共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完成集中采购工作以外,还负责就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所有有关公共采购的问题进行咨询,制定相关采购标准,存储采购产品等,有时还代表州政府采购紧急救灾物资。
一些专业协会在德国公共采购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表现最为出色的是德国材料经济、采购与物流联合协会(BME)。BME的主要目标是推动材料经济、采购与物流领域的培训与进修以及经验交流方面的发展,现有700 0多个会员。在公共采购过程中,BME建立了一套从政府到企业的标准数据库处理系统,能根据认证标准、生产能力及其他私人信息很快搜索到优质供应商。企业的资质标准等信息会由BME每年验证一次,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高效成熟的电子化公共采购服务
信息化、智能化是德国公共采购制度发展的趋势。2005年,德国联邦内政部、经济、交通及建设部共同研发了一套网络招投标系统,并在全面推广实施前做了充分的试验,率先在互联网上完成150项采购计划;确定500 0欧元以下项目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采购.以观察社会效应。2006年初联邦政府举办了第一次网络招标,取得不错的效果。于是,从2006年6月起,联邦一级政府的所有通用货物和服务必须通过该电子平台进行采购。
在德国,慕尼黑州的电子化公共采购建设得比较完善。2000年慕尼黑州政府投资100万欧元(包括5年维护费),开始公共采购的电子化建设;2005年建立了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并于2006年11月1日完善了电子化公共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2.5万欧元以下的项目可通过该平台的询价系统进行采购;超过2.5万欧元的,必须按欧盟、联邦政府相关规定,通过平台公开系统统一招标采购。传统手工操作时,慕尼黑州全年招标费用约190亿欧元,电子化采购平台建成后,人员办公费用节约高达70%,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相关费用。
健全的机制确保公共采购公共政策功能落实
德国十分重视公共采购的公共政策取向,通过法律规定、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方式,在公共采购合同授予与执行过程中实现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德国公共采购政策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绿色采购。德国公共采购法律规定,招标过程中环境保护可视为一个优先政策,在招标书中可设定相关指标.在评估记录中必须考虑环保的因素。如VOL/A要求公共货物与服务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政府机构使用再生纸、太阳能装置,使用低能耗及无噪音等节能环保产品。VOB规定公共工程采购必须有环境考核因素,必须符合环境标准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材料。目前,德国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已占公共采购总量的30%。
其次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德国中小企业特别多.政府会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活动时获取订单的情况。在确定中标资格的时候,可在企业资料库里了解哪些企业具有竞争能力,针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设定竞标条件。为了实现对社会弱小群体和中小企业的照顾,还可以将大项目拆分成较小的项目。
另外,虽然德国是较早加入GPA的成员方之一,但德国并没有放弃对其国内企业的保护。据欧盟通报,德国曾多次将地方政府污水处理和能源供应项目,采用单向采购的方式将合同授予本国企业,而没有在欧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即使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标,德国政府也从技术上设置障碍,尽可能地将采购合同给予本国企业。
同时,利用公共采购支持技术创新也是德国公共采购活动所强调的。德国政府部门作为创新性技术和解决方案的先导客户,可以大大降低研发公司和后来消费者的风险;或是采取在公共采购的招标程序中引入创新导向的技术要求,鼓励使用新的还没有商业化的技术。如德国Erftverb&nd公司薄膜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和开发得到公共采购的大力支持,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知名的污水处理企业。借鉴德国公共采购经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借鉴德国经验,电子化建设首先要有一个较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因此要加强我国公共采购相关法律制度间的衔接.协调统一《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出台《公共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电子化公共采购的法律问题。在投资模式上,依据《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通过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建立适应公共采购电子化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另外,公共采购电子化应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建设思路,形成资源共享、务实高效、安全可靠的全国统一的电子化公共采购平台。
2.开展创建“无烟医院”工作制度 篇二
开展创建“无烟医院”工作制度
为认真实施“健康山东行动”,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精神,为了让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有个文明、健康、清新、和谐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服务环境,将我院创建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山东省无烟医疗机构评估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医院创建“无烟医院”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控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本院职工、患者以及家属一律不得在医院内所有诊疗区域、办公室、公共场所等非吸烟区吸烟。
三、在院内设置吸烟区,并张贴醒目标识和指引,吸烟者只能在吸烟区吸烟。
四、医院拒绝接受烟草广告商赞助和标明了烟草广告的物品,院内不刊登、张贴、播放、散发烟草广告;在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医院小卖部不得出售香烟。
五、医务人员不得在病人面前吸烟,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六、定期向全院职工、门诊及住院病人开展控烟知识讲座,利用医院网站、院报、电子屏幕和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七、医务人员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提供简短 1的劝阻指导。
八、全体职工全体员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均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知识。
九、对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的人,全院工作人员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十、建立控烟督察机制,并将控烟信息、督察结果及时通报。
十一、各科室主任为本科室控烟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控烟工作,护士长负责本病区区域内控烟工作。
十二、医院将控烟目标作为考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十三、对试用期人员违反规定的,医院不予接收。
本制度由医院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公共场所无烟规章制度 篇三
1、在医院控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控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明确。
2、本院职工、患者及家属一律不得在院内诊疗区域、办公室、公共场所等所有非吸烟区吸烟。
3、吸烟者只能在设有吸烟标志的固定场所(吸烟区)吸烟。
4、医务人员禁止穿工作服吸烟(无论是否上班时间)。
5、医务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敬烟,同时告知就诊者及家属不要在医院内吸烟。
6、要求在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
7、院内无烟草广告,不接受烟草厂商的赞助和标有烟草广告标志的物品。
8、院内小卖部不销售香烟。
9、全院控烟监督员,要求挂牌上岗,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经常检查巡视,及时劝阻和纠正违规行为。
10、在院内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11、医务人员要掌握控烟的方法和技巧,并能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使全院的吸烟率逐年下降。
12、把控烟工作长期纳入相关临床诊疗或防治工作中,医务人员能指导患者戒烟和使用戒烟药物、控烟用品。
13、控烟工作列入科室质量管理评比内容。控烟办公室对全院各科控烟情况要定期检查考核,控烟不力的职工个人不得参加优秀评比,控烟工作不好的科室不得参加先进科室评比。
14、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15、参与控烟、劝阻他人吸烟,全院职工人人有责。
4.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篇四
北京禁烟令于6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其实不管是北京,为了提升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相关部门也会制定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来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下方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从疫苗事件看公共服务制度 篇五
尽管山西省卫生厅当即否认这种相关性并宣称报道不实,但由于它并未对报道所罗列的事实和质疑作出具体回答,而其反应之迅速也表明这一否认不可能基于认真和针对性的调查,因而非但没有消除反而加深了公众的疑问和担忧。
疫苗接种作为公共防疫系统的一部分,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每个孩子从小到大乃至整个成年期,都要接种各种疫苗,其中绝大部分由政府运营的疾控中心提供疫苗和接种服务,而由国家免疫计划所规定的十几种一类疫苗,更是要强制性接种;所以,一旦人们对这一系统失去信任,其引发的恐慌在范围和深度上将是难以想象的,而照目前的趋势,山西疫苗事件足以导致这样的信任危机。
如同国防、治安、司法一样,公共卫生安全是南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公共品,因而被认为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强制性疫苗接种可以较低的成本防范某些危险疾病的大面积传播,是公共卫生安全的应有之义;然而,政府在提供这种公共品时,有许多种不同的方式,有些政府全面负责从研发、生产、销售到服务运营的全部环节,而有些则仅以展低限度的介入来确保公众获得足够的公共品;山西疫苗事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实例,让我们辨别何种方式更为可取。
这里首先需要弄清楚,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究竟是什么?比如,武器弹药并非公共品,用它们来实现的国防安全才是,警车、监狱和消防站也不是公共品,良好的治安和救火服务才是,同样的,疫苗和接种服务都不是公共品,足够而有效的免疫接种率才是;所以在技术上,政府没有必要亲自动手去生产、分发和运营那些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所需的商品和服务,它只须为生产和运营提供足够的激励即可,除非它能证明亲自动手做是有优势的。
然而经验表明,无论在产品研发、生产,还是服务体系的运营上,政府都不具有优势;相反,将这些职能赋予政府,从而将它们与司法职能混杂于同一组织,会造成组织目标的混乱和冲突:作为生产者,它要维持公共服务的专业声誉,而作为司法者,它又要带着怀疑的眼光去监督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结果两件事都做不好。
流行的说法是,像疫苗这样人命关天的事,怎能交给私人去做?山西事件中控制疫苗运营的华卫公司被发现是个私人皮包公司,似乎更佐证了公共卫生产品应由政府包揽这一观点;但实际上,华卫的事例恰恰展示了政府包揽的弊端。
一个欠缺资质的皮包公司居然能获得全省疫苗垄断经营权,自然令人怀疑它有官员背景或政府靠山,但是,这一疑点为何在当初交易达成时,没有被同行竞争者揭露呢?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竞争者,卫生厅已被授权包揽了防疫系统,把部分业务外包出去只是一个普通的生产安排;相反,若卫生厅仅被授权采购防疫服务,华卫能在众多同行的竞标中蒙混过关吗?
当然,资质完备、通过竞标的承包商也可能制造安全事故,但这样的话,行政和司法部门会为它遮掩和辩解吗?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和内部工作人员,陈涛安两年多来30多次举报高温疫苗问题,始终得不到调查,同样,多名怀疑孩子被高温疫苗所害的家长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一律被拒绝立案,如果肇事者是普通商业公司,卫生部、药监局、检察院、纪委和法院,也会不约而同地回避疫苗隐患吗?
一次次的教训告诉我们,包揽了生产的政府(和它的国企),并未能避免矿难、毒奶粉、艾滋血浆和高温疫苗,私人企业可能同样无法避免,但差别在于:当事故和丑闻发生在没有政府背景的私人企业头上时,媒体调查、同行揭露、专家评估、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都会迅速跟进,相反,当肇事者是政府或它的孩子时,这个社会的一切纠错机制立刻全部瘫痪失效,而严防记者、夺尸毁证、统一口径、封口令、扣压案件等等这些工具,却被迅速调动出来。
6.学校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 篇六
为有效地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安排,确保教室、环境区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师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对学校教室、各办公室、宿舍、公共场所卫生进行划块分区、落实责任、定期检查制度。
2、课堂每天进行两扫,每次先洒水后打扫,达到地面干净、桌椅整齐、墙壁无污、窗明镜亮,洁具有序摆放。
3、办公室由每天的值日人员负责打扫,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整洁、办公用品整齐序列排放。
4、学校明确生活区的卫生主要责任人,宿舍由教师承担卫生清扫工作,整理床铺。生活教师负责对宿舍、厕所的定期消毒工作。
5、学校对公共场所分块包干到各班级,由各班主任具体负责。定期清理杂草、每日打扫,保持各自区域的整洁与卫生。
6、学校对教室、办公场所、宿舍、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实行每日的行政检查与周末的卫生安全大检查相结合,每周一评比一公布,结果纳入期末考核。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七
1、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
醒目位置.,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完
善卫生管理制度。
3、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从业人
员(包括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接受卫生 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认真落实公共用品的换法消毒保洁工作。公用物品的清
洗消毒应设有专间,并专间专用。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 行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好的公用物品要放置保洁橱保洁。台帐齐全。
5、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保持个人卫生。
6、进行经常性的卫生检查。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记
录。
7、做好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无乱堆乱放,地面无烟蒂、痰迹和垃圾。
8、有完善的除四害措施。
8.中国缺乏合理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 篇八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收入呈较大幅度增长,然而公共服务的供求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其根源并非是没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能力,而是缺乏合理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
2012年2月,《小康》杂志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对我国“公共服务小康”进行了调查。經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加权处理,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监测数据和大量社会信息,得出中国公共服务小康指数为73.5分,比上年提高1.6分。
《小康》主要从行政管理、教育、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市政建设及环保、文化娱乐、公共安全等九个方面来衡量公共服务小康指数。随着政府公共服务意识的提高,“十二五”期间,中国公共服务小康指数将会明显提高。
目前,中国公共服务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主要取决于经济能力和制度安排。就经济能力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收入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增长,然而公共服务的供求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更加突出。这表明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问题,根源并非是没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能力,而在于缺乏合理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
就制度安排而言,目前我国政府转型滞后,社会管理职能明显弱于经济管理职能,财政仍然是经济建设型财政,没有完全实现向公共财政的转型,政府的“缺位”与“越位”状况仍然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秩序的完善。文化事业、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和公共卫生是公共服务最基本的项目,政府最应该担负起这部分公共服务的提供责任。
2.区域间不平衡
对我国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差距大;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差距也很大。
从基础设施来看,目前西部地区尚有1亿人没有实现饮水安全;全国不通公路的乡镇82.0%在西部地区,不通公路的行政村52.8%在西部地区;运输网的密度大约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3左右,农村交通条件差,道路等级低、路况差,大部分为砂石路面,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从基础教育来看,西部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两基”人口覆盖率、人均受教育年限、各级学校入学率、生均教育经费、小学和初中辍学率等指标上。
3.城乡间不平衡
我国城乡差距不仅反映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方面,更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目前,我国名义城乡收入差距为3.13:1,若考虑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因素,城乡实际收入差距更大。
由于公共服务的支出主要放在省以下的地方政府身上,而且缺乏有效的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导致公共服务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巨大。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目前公共服务水平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在世界上是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九
一、公共场所应持有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公共场所应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人员。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行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用具的应设有与清洗消毒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专间(区),制定公共用品用具洗消操作规程,配备清洗和保洁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清洗消毒、保洁以及记录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委托清洗公共用品用具的双方需签订洗消合同,并做好交接记录。
五、公共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保洁存放。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11.公共场所无烟规章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公共财政;税制改革
一、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之间的关系
新时期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思想引导下,政府是公众服务的主导,是代表公民治理公共事务的主要力量和执行者。政府实现社会建设的方式就是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如: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础建设等,以此保证公众的衣食住行的正常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支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根本资源就来自公共财政,换句话说公共产品服务功能的实现就是依靠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是公共财政的根本性来源。因此税收的制度将关系到公共财政的持续性收入和良性循环,也就是良好的税收制度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税收数量的正比例。当经济发展快税收也就增加,增加的税收可以产出更完善的公共产品,完善的公共产品将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而这个循环的关键就是税收的制度的合理性,因此税收制度对公共财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保障。
二、保障公共财政应使税收制度合理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让公共财政成为了政府实现职能的主要手段,而我国的地域性经济差异导致了公共财政在各个地区的实现情况略有不同,体现出来的是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在将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关联起来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对税收制度的合理化设计。一些地区的发展速度加快,地方政府已经可以实现职能性的转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行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建设,即实现了公共财政的模式,这时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要求税收的制度能够提供地方公共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即建立起完备的税收和财政的联动机制,即地方政府拥有了地方税收权利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的产业特征进行合理的、因地制宜的修订地方性税收制度和政策,通过培养适应本地的税收种类,扩大税收的范围等方法,保证税收能够和经济的发展成比例增长,为公共财政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服务公共财政
1.整体税制的优化
(1)地方性税收是对政府财政的最主要贡献,因此在税收制度改革的时候需要对地方性进行科学的优化。从实际的操作上来看就是减少、增加、分离的方式。减少,也就是适当减少低能耗产业的税收比例,减少优势产业的税收比例,这样可以保证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可带动上下游的产业发展,产业的增值当然也会带动税收。增加,即增加新的税收种类,拓展税收的范围。因为经济的法其经营的形式也随之增多,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地方政府针对性的增加税收种类,在保证原有税源的同时扩充税收来源。
(2)中央性税收当然不能和地方性税收完全一致,中央税制应当更加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首先,可以大力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潜力挖掘,从宏观上控制产业发展的合理化,并拓宽营业税收的基础。其次,应当进行税收种类的调整,根据经济的发展增加或者停征某些税收种类,如:对一些非盈利性单位提供的一些有偿服务进行征税等。再有,应当将某些经营模式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划分纳税义务,防止利用经营模式来逃避税收责任。最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其纳税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中央税制应当进一步规范个税的征收制度、方法、方式,以及联动机制,以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合法化。
2.建立弹性税收的机制
税收是重要的公共财政来源,同时也是重要的调节工具,通过税收制度的导向性是可以实现对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的,因此在制定税制的时候应当建立弹性税收机制,也就是可以根据经济的变化而进行变化的累进制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当经济过热的时候可以增加税赋的压力,适当的控制人们的购买力膨胀,以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当经济出现衰退的时候,税制也将作出调整,防止需求萎缩而造成经济的整体萧条。而且,从扶持产业的角度看,弹性的税制可以利用税收的手段帮助和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让社会资源实现优化。在目前节能减耗的趋势下,就可以通过对低能耗产业的扶持性税收政策,来实现资源向低能耗产业流动的目标。
3.完善费改税与税制的接轨
实现分税制度后,地方政府强化了其自身的财政管理权力,同时将办事权下放而财政权收紧,这就给基层政府的财政出现了问题,为了弥补财政不足就出现了一些乱收费的现象。这虽然是一个负面的影响但是也给“费改税”提供了动力。这样我们看到,“费改税”不仅仅是应收费形式上的转变,而是税制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关系的理顺。在费改税背后引出的是如何扩大对地片政府公共支出的扶持问题,让地方政府即能办事也能资金自己这才是费改税的目标。因此,费改税应当做到,其一,明确费用的合理性,即将目前的“费”,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可是收的和不能收的,然后再进行费改税的调整。其二,引入市场机制,让某些“费”从政府手中解放出来,实现市场化运行,这也就实现了变相的费改税。其三,扩大监察力度杜绝乱收费,遏制乱收费的同时改革税制才能保证费改税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中秀:浅谈税收债权债务与公共财政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03)
[2]薛菁:公共财政下税收理念的转变及其影响[J],行政论坛,2007,(04)
[3]李炜东:财政·税收与政治体制改革[J]社会科学论坛,2008,(07)
[4]杨宏成:浅谈公共财政和税收体系[J],决策探索,2006,(12)
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十三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卫生监督监测、自身检测或卫生评价报告、健康证等,公共区域有醒目禁烟警语、标志。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 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文化 娱 乐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茶具、杯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座椅沙发布套保持清洁,定期更换,并进行清洗消毒。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
三、歌舞厅设杯具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消毒制度张贴上墙;配备消毒柜和杯具保洁橱柜。
四、客用棉织品要有专用洗消间及洗涤、消毒设备;如外送清洗,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六、具备机械通风设备并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呼吸道传染病流季节应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七、卫生间卫生清洁 ,无异味,有独立的排风设备。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八、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公共 浴 室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 消毒。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搓澡巾应为一次性用品。
三、禁止就浴禁忌(皮肤病、性病等)告示张贴醒目。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设浴池的,须配备循环过滤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并定期反冲洗,严禁直给浴池投消毒药。浴池每晚须彻底清洗消毒。
六、提供杯具的,设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 消毒制度张贴上墙;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
七、客用棉织品(浴巾、浴衣、垫巾)要设置洗消间及洗涤、消毒设备;如外送清洗,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拖鞋应设置专用消毒桶,修脚工具、梳子等应按照理发用具要求进行消毒。
八、具备机械通风设备,并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九、更衣室、休息室、淋浴间干净整洁,卫生间设有独立的排风设备,无 异味。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十、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一、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理 发 美 容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胡刷、美容唇膏、唇笔应为一次性用品。理发围巾应经常清洗更换。
三、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清洗消毒间(标志明显);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区域及消毒设备设施。消毒制度张贴上墙。消毒间应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如外送清洗棉织品,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
四、理发、染发、烫发的毛巾、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
五、烫染区域或操作间须具备独立机械排风设备,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六、室内地面碎发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操作台面和理发工具表面无碎发残留。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七、单独备有皮肤病人专用理发工具,用后即时消毒,标志明显。
八、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旅 店 住 宿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客用毛毯、棉被、枕芯三个月更换清洗一次。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消毒制度张贴上墙,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脸(脚)盆标志清楚。设无烟客房或无烟楼层,并有禁烟标志。
三、根据经营规模和楼层分布,分设杯具专用消毒间(标志明显),具备上、下水和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配备消毒柜和保洁橱柜。
四、客用棉织品及拖鞋、脸(脚)盆等要设置洗消间(如洗衣房)及洗涤、消毒设备;各类棉织品如床单、毛巾、浴巾、垫巾、桌布等要分类回收、洗涤、消毒和存放。如外送清洗棉织品,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应设置拖鞋专用消毒桶。
五、客房及卫生间每日清洁消毒,按照开窗通风—卫生设施表面消毒—整理打扫房间—更换用具用品—擦拭桌面-卫生设施清洗消毒顺序进行。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有独立排风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六、工作车合理设置并采取保护措施分别存放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防止交叉污染。清洁面盆、浴盆、恭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各类抹布标识明显,要分类使用、定位摆放,专布专用,并及时清洗消毒。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八、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 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符合有关考核标准。集中空调正常运行,达到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商场 书 店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二、从业人员随身持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三、卫生制度健全,档案齐全。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机械排风设备正常运转。集中空调正常运行,其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六、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 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符合有关考核标准。
七、公共卫生间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无异味,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设备。
八、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游泳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皮肤病、肝炎、红眼病、心脏病等禁泳标志张贴醒目,设有红眼病检查岗。
三、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 消毒。提供的棉织品、拖鞋等,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和相应消毒设备设施(拖鞋设专用消毒桶),消毒制度张贴上墙。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如外送清洗棉织品,需提供洗衣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及发票备查。提供梳子等应按照理发用具要求进行消毒。
四、环境整洁, 池水清澈透明,水中无漂浮异物、无沉积物,池壁光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定期委托检验,每日4次以上自测(余氯、PH值、水温、室温等)及维护消毒记录齐全。
五、池水游离氯保持在 0.3-0.5mg∕L。设强制浸脚池并正常使用,余氯5-10mg∕L,每4小时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不与成人池连通,连续补充新水余氯保持在 0.3-0.5mg∕L。
六、循环过滤机械加药设备正常运转并定期反冲洗,每日定时给泳池补充 新水,严禁直给泳池投药。
七、机械通风设备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八、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干净整洁,无异味。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 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禁止吸烟并设有禁烟标志。
九、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馆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三、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六、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七、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八、应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和安静。
九、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设座厕者必须是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饭店(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二、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 14934 规定。
三、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四、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五、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六、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七、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八、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一、经营性公共场所给客人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棉织品、杯饮具、拖鞋、理发美容工具、修脚工具、脸脚盆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二、公共场所应设立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配置足够清洗消毒设备设施和容器;棉织品和公共杯饮具应分别设专用消毒间;可选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标志明显的拖鞋消毒桶;消毒制度张贴上墙,设专人负责消毒,并做好每日消毒物品的消毒记录。
三、消毒间内设施:三个水池(去污、消毒、清洗池标牌),消毒池标有明显的水位线;有足够的消毒药品;有消毒药物配比量杯(自设容器须标液位线);有消毒柜及已消毒物品存放柜。消毒间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与消毒无关的杂物。
四、使用的各类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用含氯制剂消毒药品的,按照使用说明配比消毒液。使用84消毒液,一般取1份消毒药兑200份自来水。
五、消毒程序:去污清洗→3-5‰消毒液浸泡20分钟→ 流动水冲净→消毒柜(臭氧、紫外、热力)消毒→已消毒物品保存柜保存。
六、理发用品(梳子、推子、刀剪)消毒:可用含75%医用酒精棉球擦拭,再置于消毒柜内消毒。
七、对面盆、浴盆、恭桶等顾客直接接触的卫生设施应定期进行表面消毒处理。
八、已消毒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标准,保洁存放备用。
九、外洗客用棉织品的单位,应有清洗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物品清洗合同及发票,备查。
(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 健康危害事故。
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3、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管理的责任人是。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3、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5、出现下列情况,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6、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7、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14.公共场所无烟规章制度 篇十四
政府采购以其庞大的交易规模,购买行为和购买资金的公共性,购买过程的高度组织性,以及对市场秩序建设的导向性成为各国家或地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目前全球金融遭受重创的情形下,政府采购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日益凸现出来。这些公共政策功能能否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得到贯彻和落实,是实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目标的关键。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政府采购组织模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管采分离”管理体制设置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法定执行机构;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调节社会供求总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等各项公共政策功能,体现国家政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根本职责之一。
首先,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否有效发挥,与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密不可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变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变零星采购为规模采购”,能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和规模效应,大大增强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力度,效果更显著。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信息类产品的采购中,加大对国内产品和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以网络交换机和路由器为例,民族品牌所占采购份额从2006年的19%上升到2008年的37%。其次,与社会中介相比,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公共服务的属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依法集中采购行为,能有效防止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些不合理或者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实现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如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对采购计划的审核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规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指定品牌、指定型号、行政干预或诱导评标专家等不规范行为,约束供应商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标行为等,这些制约作用是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不可替代的。另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使得监督的对象由多头转为单一,通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监察等全方位、多层次监督,既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便于对公共政策功能的落实进度和落实程度进行及时监管。
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的落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肩负着重任。但是由于“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以及《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集中采购定位的不明确,导致目前集中采购机构处境困难,掣肘了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中采购机构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五花八门,使得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各自为政,不仅提高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效率,也不利于采购规模的形成。二是由于《政府采购法》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定性为“采购代理机构”,与社会中介等同,造成目前政府采购领域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驾齐驱”的局面,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甚至完全委托社会中介公司。社会中介以盈利为目的,政府采购预防腐败和落实政策功能等目标无从谈起。 三是集中采购机构一般只能从事通用类项目的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而“特殊需求”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使得实际运行中大量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以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之名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制度规模的基本功能落空。如2007年全国集中采购额仅占当年政府采购总额的65.5%,仍有34.5%的政府采购处于分散采购状态。
在国家刺激经济计划资金陆续下达,并能引导更多公共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情况下,急需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的步伐,理顺运行机制,坚定不移地依托集中采购机构走集中采购为主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落实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的主力军作用,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
准确定位是集中采购机构发展的关键。应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 的“法定采购人”地位;同时改变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事业法人性质,而将其定性为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这是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的政府采购实施职能是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和延伸,理应由国家行政机关来承担和完成。同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必须以政策约束力来执行,必须由具有行政执行力的公务员队伍来完成。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采购制度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新加坡、韩国,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均为行政机关,人员均为政府公务员。如美国国会1994年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 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Service Act ),依据该法设立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执行机构,负责联邦政府的采购工作。我国山东省济宁市一年的政府集中采购金额高达到10多亿元,比有的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规模还要大,这与济宁“在集中采购时,市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中心行使采购人权力”的定位密不可分。
健全制度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落实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有力保障。任何一项政策的推行与落实,必须由高效的组织来完成。因此要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理顺运行机制,统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组织架构和隶属关系,实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垂直管理;实现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逐步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模式、执行标准、业务培训和机构考核管理体系等,做到从业人员政治可靠、素质过硬、保障有力。政府集中采购垂直管理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韩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主要归功于其高度集中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调达厅是全国唯一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属于中央政府部门之一,拥有较高的地位和独立性。韩国中央调达厅在14个地方派有分支机构,实行高度垂直管理。地方调达厅在实行政府采购时,首先要向中央调达厅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才能执行。社会中介机构从未被允许参与过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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