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政策(14篇)
1.南京房产政策 篇一
成都装修cd.oceano.com.cn 南京房产过户流程近日,小编收到很多南京业主的提问到南京房产过户流程是怎样的?我们该了解哪些关于南京房产过户流程的内容。南京房产过户流程的重点在哪?
一、外地户口在南京买房流程
1、购房者携带身份证件,和已经开具的个税或社保证明,去附近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开设的专门查询窗口,办理该项证明。
2、在查询窗口填写、递交买房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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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查实认定。
4、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开具新购房证明。凭此证明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
5、开发商代为送件、鉴证。
二、外地人买房落户南京的条件
1、住房面积60平方米以上
2、在南京市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达到60平方米,可办理3人户,每递增20平方米,增加直系亲属1名。如果未满60平方米,如果属于南京集体户口,或配偶为南京户口,均可迁入南京户口。
三、外地人买房落户南京需要的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由申请人打;原籍户籍证明,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户籍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证明直系亲属的的公证书;买卖契约复印件。由申办人准备好以上资料到所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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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1)需要入户的外地人口,如果夫妻均为外地人,产权证上有一方姓名就可以入一家三口的户口;
(2)如果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地人口(南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地人,外地人入户人员一定要是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否则无法入户。
特别提醒:同一套房5年之内,不能落户(外地户口)两次。《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南京市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外地户口)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南京房产过户流程的详细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
2.南京房产政策 篇二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成本率,可抵扣率,税负平衡点
一、研究思路
为考察和预计“营改增”对房产经纪业的影响, 笔者对南京某不动产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 收集了不动产公司相关成本收入资料, 在分析该公司成本的基础上, 按现行营改增税制构建了税制改革前后该公司整体税负模型, 然后分别代入该公司的成本收入数据, 计算税改前后的该公司整体税负变化情况。
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建立基于营业成本率和可抵扣率的税负平衡点模型, 计算税改前后整体税负不变的营业成本率和可抵扣率的函数关系, 同时通过上述实例的计算验证了该函数关系的正确性。最后本文还研究了房产经纪公司实施营改增后可能遇到的难点及应对策略。
二、南京某联合不动产公司的基本情况
1.南京某联合不动产公司业务范围及收费标准。该联合不动产公司是一家以二手房买卖租赁为主业的经纪类服务公司, 其还从事商品房代销业务、投资以及房地产咨询、策划等业务, 是典型的服务型企业, 目前其营业范围内仍然增收营业税, 还没有施行营改增。
在业务收费方面, 其主业二手房交易的收费标准目前暂定为二手房交易价的2.4%;房屋租赁的收费标准主要以房屋的月租金为依据, 房屋月租金在0~1 499元之间, 其收费标准为半月房租;1 500元及以房屋收费标准为月租赁费, 房主和房客各承担一半费用。代理业务收费标准为房屋交易价的1.6%。
2.南京某联合不动产公司成本费用构成。该联合不动产日常的营业费用比较简单, 其主要费用为门店的租金费用, 目前“2+1”联合不动产在南京共有60家门店, 其每家门店的月租金平均在12 000元。其日常费用占营业成本比重较大的部分是人员的日常工资支出, 由于工资是单位的机密, 笔者无法取得准确数据, 据调查得知该公司每个门店配备18个人, 平均工资为3 000元/月/人;该公司每个月门店需要交纳300元的水电物业费;
每个门店资产实行标准化配置, 每个门店配置8台电脑, 12个办公桌, 1个文件柜, 一个钥匙箱, 两台空调。每个门店月平均营业额为20万元。
三、营改增对房产经纪公司税负影响分析
1.测算某联合不动产公司成本费用及收入。
(1) 该公司月折旧费测算。根据以上调查已经大致了解了“1+2”联合不动产公司的收入与成本费用情况。由于对该公司各固定资产历史成本没有得到准确数据, 现需做一定假设。假设每台电脑价值为6 000元, 每个办公桌为500元, 文件柜每个500元, 每个钥匙箱600元, 每台空调5 000元。
假设该公司采用直线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 各固定资产无净残值, 则该公司每个门店固定资产价值及月折旧额情况如表1所示:
单位:元
(2) 该公司其他费用测算。根据以上调查了解该公司门店的其他费用情况如表2所示:
单位:元/月
(3) 该公司营业收入情况。根据以上调查得知该公司收入情况比较简单, 各种业务收入合计每月均在20万元。
2.模型构建。
(1) 房产经纪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下的模型构建及税改前后总体税负计算。本文研究的是税制变化前后房产经纪公司税负变化情况, 收入费用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 不包括各种利得和损失;税收仅包括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不包括其他税收。假设该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税税率分别为7%和3%。
本文的其他参数假设如下:b为成本率, 即b=营业成本/营业收入;i=可抵扣成本率, 即i=营业成本中可以抵扣的成本/营业成本;y为营业收入;c为营业成本;税改前总体税负为Tax1;税改后总体税负为Tax2。
则分别构建税改前后税负整体水平模型为:
Tax1=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税改前房产经纪公司适用税率为5%, 则:
Tax2=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按现行营改增实施方案, 房产经纪公司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很可能是6%, 小规模纳税人法定征收率为3%。现假设按6%增值税税率计税, 则:
按上述该公司收入和成本费用资料, 税制改革前该公司总体税负Tax1=200 000×5%+200 000×5%×10%+ (200 000-77 300) ×25%=41 675 (元) 。
从上述调查得知, 房产经纪公司的成本费用主要为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及折旧费, 按现行营改增税制该公司没有任何可抵扣的成本, 其可抵扣率i为0。
税制改革后该公司总体税负为:Tax2=200 000×6%/1.06+200 000×6%×10%/1.06+ (200 000/1.06-66 300-200 000×6%×10%/1.06) ×25%=42 764.62 (元) 。
可见在税改后如果该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则该公司的税负会增加。
如果该公司税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则税改后Tax2=200 000×3%/1.03+200 000×3%×10%/1.03+ (200 000/1.03-66 300-200 000×3%×10%/1.03) ×25%=38230.82 (元) 。
可见该公司在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税负明显降低。
(2) 房产经纪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下的税负平衡点计算。税制改革后企业整体税负变化情况与企业的可抵扣成本有关, 企业可抵扣的成本越高则企业的整体税负会降低;对企业而言企业营业成本越高可能意味着可抵扣成本也会随之增加, 因此企业整体税负变化与营业成本率和可抵扣成本率之间应该存在一定的关系。也就是说, 应该存在税制改革前后整体税负不变的平衡点, 根据上述分析已知Tax1= (1) , Tax2= (2) + (3) + (4) 。令Tax1=Tax2, 即:
解得:0.385 3-0.119 9bi=0.303 7, 可得:i=68.06%b。通过该等式可知, 该公司只有当可抵扣率达到营业成本率的68.06%时, 税改前后税负才会相等, 税改前后该公司整体税负不变;当可抵扣率低于该数据时该公司总体税负会增加, 反之该企业总体税负会降低。
通过该公司上述成本费用资料可知, 该企业营业成本率为38.65%, 则成本中可抵扣比率必须达26.31%时, 该企业税制改革后总体税负才不变;当可抵扣率高于该数据时该企业税制改革后总体税负会降低, 反之则会增加。
通过上面具体测算数据可以证明该计算的准确性, 由于该企业成本中可抵扣金额为零, 因此i=0, 远低于税负平衡抵扣率水平26.31%, 所以该企业税改后总体税负不降反增。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 房产经纪公司实施营改增短期之内可能难以实现, 主要由于该行业营改增后企业整体税负可能会增加, 这与营改增的目的背道而驰。该行业实施营改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否则可能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建军.假设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盈亏影响分析.财经界, 2013;1
[2] .朱言志.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管理细节的转变.交通财会, 2012;11
[3] .安体富.论结构性减税的几个问题.税务研究, 2012;5
[4] .韩春梅, 卫建明.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11
[5] .孙卫.浅谈“营改增”税改对企业税负及财务指标的影响.财会研究, 2012;18
[6] .孙德林.浅析“营改增”对净利润的影响.商场现代化, 2012;9
3.关注两会后房产政策走向 篇三
2010年楼市,开局比较冷。
虽处淡季,但是,春节期间,部分城市住房“零成交”,无疑给开发商泼上一盆冷水。
然而,随着3月传统“小阳春”行情的到来,楼市交易“苏醒”迹象显现。
未来楼市走向如何7房价向上走还是向下走7购房者在观望,开发商保持谨慎。
今年,老百姓住有所居的期盼能在多大程度上如愿々带着疑问,本报记者深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一探究竟。
对此,本版特别推出“节后观楼市”系列报道,以飨读者。
市场冷清,楼市调控成效初显
元宵佳节,春寒叩门,全国房地产市场仿佛也感到寒意阵阵。冬眠、降温、罕见……成为年初楼市的关键词。
2月24日,北京土地市场进行了“虎年第一拍”,6块土地参与竞拍。与此前新“地王”诞生的预测结果不同,6块地以44.7亿元成交,其中3个地块因为竞买者仅家而没有进行现场竞拍,“第一拍”冷清收场。
土地市场的降温只是一个缩影。新年以来,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逐渐显现效果。
据搜房网等机构统计,3月北京有50余个项目计划开盘,与往年相比。供应量呈现“井喷”之势。然而,供应增加,需求却在走低。1月,北京新建商品房成交8698套,环比减少42.3%。2月份受春节长假影响,成交量进一步大幅下滑。同时,二手房成交量直线下滑。2010年1月二手房网上签约量为13649套。而2月截至24日,二手房网签量为7045套。
上海楼市同样总体低迷。据中国房产信息集团统计,2月13日至27日,上海市仅有6个项目新推房源入市,总计商品住宅新增供应459套,合5.1万平方米。在成交方面,同期上海市商品住宅共成交718套,成交总面积为8.4万平方米,整体偏低。
而广州、深圳楼市也不容乐观。
从2月20日起,广州楼市交易量开始缓慢回升。从2月20日一2月27日8天时间内,广州12区县(市)楼市交易1199套。尽管交易量仍处在低位,但比起春节“黄金周”7天时间广州楼盘仅卖出35套、同比锐减88%来说,节后一周数据似乎好看了许多。
但是,这样的交易值得推敲。1199套的交易量中,有540套是远郊增城市的“业绩”;而真正能够代表广州楼市的天河、越秀、海珠、荔湾等中心城区,各自只有数十套交易量,不及平时的1/10。
从除夕至大年初五期间,深圳手房则以“零成交”收尾,节后略见“苏醒”。从2月19日至2月21日,共成交新房35套、二手房120套,虽说销售量环比分别大幅下降75.4%、91.6%,但房价依然高企不下。据官方统计的成交均价,尽管环比下降32.3%,深圳新房上周的成交均价依然处于每平方米19785元的高位。同时,深圳二手房市场目前已出现降价迹象。中原地产的研究报告显示,该市175个典型二手楼盘中,已有135个的成交价环比下降。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新开盘项目价格仍在高位盘整,但整个市场已经出现投资投机型购房有所降温、价格涨幅趋缓的积极变化。
楼盘促销,市场试探还是应势而动
与楼市数据变化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楼盘促销开始涌动。
春节前,上海就出现了一批打折促销的楼盘,春节后这一现象有所延续,清盘中的浦东禹洲金桥国际最高优惠可达15万元。但是,业内人士认为,打折楼盘大多位于外环以外,打折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深圳中海康城、佳兆业上品雅园等楼盘推出了打折、送礼包等促销活动,但为之心动者寥寥无几。世华地产彩田北片区区域总监杨舒慧说,虽然节后看房、咨询的顾客渐渐增多,但成交率很低。
在广州海珠区东银广场等楼盘,开发商给出了大约九折的让利,但打折下来楼价也均在1.5万—1.6万元/平方米,而近日离广州中心城区60公里开外的碧桂园假日半岛、恒大碧水山庄等远郊大盘的排屋和联体别墅,推出了6500元/平方米的“迎新价”,这着实也吸引了一些看客,产生了些交易,但这些排屋和联体别墅均离开了广州地头落在了清远市地块上。
专家指出,多数打折楼盘处于郊县地区。这是开发商的市场试探,还是应势而动?有待后市观察。
与此同时,购房者年前的恐慌情绪得到有效缓解。
“打折送礼我也买不起。”深圳一位在上市公司供职的“海归白领”说,离谱的高房价让他的购房计划由“梦想”变成了“传说”。
上海不少房产中介机构也表示,2月份前来看房的消费者很少。
“往年春节常去一些楼盘看看,今年房价太高,懒得去了”,一位深圳市民如是说。
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2月中旬的一份市场调查显示,52%的需求客户表示只要有合适的房源依然会立即出手购买;35%的被调查客户表示打算再观望一段时间,看清楚房价走势再出手:不再考虑买房的为13%。
淡季更淡,多种因素形成合力
淡季更淡,这是年初楼市的一大特点,但是为何会如此冷?
“政府调控,楼市前景不明朗,因此市场观望气氛浓重。”在采访中,记者听到不少这样的说法。
中国房产信息集团高级分析师付琦认为,就上海而言,首先是供应不足。市场供应由新增供应和存量供应两部分组成,特别是存量供应的多寡对成交的影响特别大。2010年1月底,上海市商品住宅存量供应仅为476万平方米,这是历史上的最低点。这些存量供应中主要是由尾盘、豪宅别墅、只租不售的房源构成,几乎已经没有有效房源,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成交一定受到新增供应的限制,成交数据不可能很高。第二,市场谨慎。目前,购房者已经出现了谨慎的心理,对于政策走势的不确定性,让不少购房者开始犹豫,尤其是以自住型的、中等收入的中低端购房者为甚。
付琦表示,由于供应不足,开发商并没有感觉到市场寒流的到来,因此价格走势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化。供应不足所引起的成交趋冷,对开发商而言没有丝毫的库存压力和资金压力,开发商并不需要跌价来维持销量。
据业内人士预计,今年一季度上海市场总体将处于观望,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保持平稳。
合富辉煌首席市场分析师黎文江表示,目前广州楼市成交低迷主要原因还是供应量少,近期几乎没有新开楼盘,同时由于一手房价太高,也制约了交易。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由于去年信贷宽松,加上楼市交易火爆,开发商手头现金流充裕,因此并不急于卖楼;新年楼市政策如何,他们正在观望:但自去年年底以来,国家连續出台了一系列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央行对于房地产相关贷款的政策也趋于严格,地方也相继出台调控政策,今年下半年,开发商将面临真正的资金和调控政策的压力。一位深圳开发商表示,他最担心的是“银行按揭贷款政策继续收紧”。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锋认为,深圳楼市的调整趋势已初步形成,预计今年房价“将在市场规则和调控政策作用下有所回调”。
4.房产政策近期不出台调控政策 篇四
月中旬房地产新政实施以来,房价上涨迅猛的势头以及投机炒房之风均得到有效遏制,国内各主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呈现交易萎缩、原创:购房者持币观望的现象。
分析人士认为,有关方面出来表态救市,显然是不希望房价暴跌现象的出现。
目前我国经济仍保持着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势头,但不少经济学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认为,应警惕经济下行和通缩现象的出现。由于当前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很大一部分是房地产投资拉动的。如果房地产成交量持续萎缩,将会影响房地产投资,最终拉低经济增速。因此,当前房地产投资应该“防冷”。
政府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态度“忽冷忽热”,看起来似乎不可捉摸,但其实暗含很深的用意。
从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看,投资增加意味着市场供应的增加,市场供应增加本应使房价下行。但目前的问题是,房地产市场结构不尽合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热衷于高价卖地,开发商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开发所谓的高档住房。这样,一些大城市出现了“有房没人住,有人没房买”的怪异现象。就住房消费本身而言,不应完全是市场行为,政府有义务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分析人士认为,从建设部官员透露的信息来看,管理层的真实意图并非是抑制住房消费,而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促进老百姓的住房消费,进而使我国的经济结构日趋合理。
5.房产契税新政策 篇五
最新购房契税政策(广州、深圳除外)
购房情况
建筑面积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首套住房
90(含)平方米以下
普通1%,
非普通3%
1%
90-144平方米
普通1.5%,
非普通3%
1.5%
144平方米以上
3%
1.5%
第二套
改善性住房
90(含)平方米以下
3%
1%
90平方米以上
3%
2%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提醒,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相关链接:
契税、营业税调整
2月20日,财政部下调契税和营业税,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契税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在营业税方面,通知中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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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4年上海房产政策 篇六
上海作为中国的超级城市之一,它的房产市场自然而然也是牵动着很多人的心的。了解2014年上海房产政策有利于我们更加直接的只会市场的变动。小编也特意为大家总结了一些2014年上海房产政策的资料,希望通过2014年上海房产政策的这些资料,大家可以更加了
解上海的房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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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户口能够买上海房子吗? 对不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我们提供一年以上(13 个月)纳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才可以购房!不过要缴纳一定的房产税。
外地人上海买房的条件,对于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的居住需求,给予优惠。
一、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的人才、重点产业的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的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对持有本市的居住证已经满三年并在本市来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已经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进行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进行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以退还。外地户口上海购房条件
对于想在上海买房的外地人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以家庭名义购房,所谓家庭指的是购房者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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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家庭在沪无房;
三、能提供至买房合同签署日前在沪累计缴纳三年内至少两年的个税或社保的证明。长期居住证满3年的话可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待遇,可以直接购房,无需提供税单。
7.南京房产政策 篇七
关键词:房地产税,系统动力学,仿真模拟
0 引言
随着新国五条在各地的相继落实, 以及房产税试点扩容提上日程的消息传出, 房产税政策又一次成为热议的话题。对于征收房产税能否抑制我国高居不下的房价, 调节社会财富不均等问题, 各方观点一直众说纷纭。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很多国家征收房产税或者物业税, 对打击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 抑制房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一, 在全国范围内划定统一免征面积等标准存在相当难度;从整体水平上看, 人民并不富裕, 征收房产税不利于中产阶级的形成;外围不确定性因素较多, 国内民生矛盾也比较突出等客观条件, 给房产税改革带来了重重困难。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但是我国现实国情所限, 个人产权房征收房产税并没有具体实施。直到2011年初, 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以后, 房产税才成为公众讨论的热题。
我国房产税改革刚刚起步, 征收办法尚不完善, 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影响还未发挥作用。本文遵从市场供需规律分析房产税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 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建立仿真模型, 定量模拟房产税征收对房地产市场供需以及房价影响, 为逐步完善房产税改革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1 系统动力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步骤
1.1 系统动力学的基本原理
系统动力学 (System Dynamics, SD) 是一门分析研究复杂信息反馈系统的学科, 1956年由福瑞斯特教授创始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系统动力学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定性与定量分析的统一, 以定性分析为先导、定量分析为支持, 两者相辅相成, 它从系统内部的机制、微观结构入手, 剖析系统进行建模, 借助计算机模拟技术来分析研究系统内部结构与其动态行为的关系, 并寻觅解决问题的对策。
根据系统的整体性和层次性, 系统动力学对系统的描述可归纳为如下两步。首先, 根据分解原理把系统S划分成n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Si。S={Si∈S│1~n}
式中:S代表整个系统;Si代表子系统, i=1, 2, 3…n。
每一个子系统Si由基本单元、反馈回路组成, 它包含三种基本的变量:状态变量、速率变量和辅助变量。这三种变量可分别由状态方程、速率方程与辅助方程表示。它们与其他一些变量方程、函数和常数一起能描述客观世界各类系统和千姿百态的变化。不论系统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是不变的还是变的、线性的还是非线性的, 都可用这些变量方程来描述。根据系统动力学模型变量与方程的特点, 定义变量并给出数学描述如下:
式中:L表示状态变量向量;R表示速率变量向量;A表示辅助变量向量;L觶表示纯速率变量向量;P表示转移矩阵;W表示关系矩阵。
1.2 系统动力学的主要研究步骤
系统动力学模型中的描述方程常常属于高阶非线性动态的方程, 应用一般数学方法很难求解, 因此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及仿真技术, 具体研究步骤如图1所示。
2 昆明市商品住宅市场系统动力学模型的构建
2.1 系统流图的建立
以昆明市商品住宅市场为研究对象, 依据房地产经济学和房地产市场研究, 主要从城市人口、城市经济、商品房供给市场和商品房需求市场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根据商品住宅系统各因素之间的反馈关系, 建立商品住宅系统动力学模型如图2所示。
2.2 基本反馈回路分析
利用Vensim软件可以得到系统流图中的所有反馈回路。商品住宅系统动力学模型中关联关系众多, 在此对以下三个主要因果关系回路进行简要分析, 变量前的符号表示它与前一变量的正负因果关系:
(1) 昆明城市人口→+昆明城市人口增长→+昆明城市人口
此回路为正因果关系回路。
(2) 昆明城市GDP→+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宅面积→+住房需求→+住房销售→+昆明经济增长→+昆明城市GDP
回路中全部为正因果关系, 因此为正因果关系回路, 反映了宏观经济和商品住宅市场相辅相成, 共同繁荣关系。
(3) 住房需求→-供求比→-住房价格→+房价收入比→-新增需求→+住房需求 (负因果关系回路)
自由市场情况下, 需求越大, 住房价格越高, 房价收入比就越大, 有效需求就会降低。
(4) 住房供给→+供求比→-住房价格→+住宅开发投资比例→+住宅新竣工面积→+新增供给→+住房供给 (负因果关系回路)
自由市场情况下, 住宅价格上涨过快时, 供给增加导致房价下降, 利润减少时, 供给便会减少。
2.3 变量取值及函数关系确定
模型中变量取值主要来源于历史数据, 对于无法查询的历史数据采取估算方式取得。通过对历史数据组成的数据组进行回归分析, 得出各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对于变量之间的非线性函数关系, 采用系统动力学特有的表函数来表达。对于那些随时间推移而变化比较缓慢, 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量, 采用系统动力学特有的跃阶函数来处理。
3 模型仿真分析
根据所建立的模型, 可以对昆明房产税调控政策进行实验。通过改变输入变量 (即房产税税率) 的取值, 来考察输出变量 (市场指标变量) 的变化, 从而预测和分析房产税的实施效果以达到政策实验的目的。
实验所设计的房产税政策如下:
从2011年起,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1) 按房产价值0.5%征收房产税; (2) 按房产价值1%征收房产税; (3) 按房产价值1.2%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政策对新增需求的影响如图3。
根据图3, 分别定义房产税税率为0、0.5%、1%、1.2%时的曲线为1、2、3、4。从图3可以看出, 2008年到2015年, 新增需求总体呈现上扬趋势, 其中2008年, 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 商品房需求市场萎靡, 2009年受救市资金影响, 需求迅速上扬, 直到2011年, 国家经济调整和房地产政策组合拳影响, 新增需求大大减少, 而后几年平稳上涨。实验中, 2011年开始征收房产税以后, 新增需求得到抑制, 房产税征收额度越高, 影响程度越大。但是由于房产税主要针对增量房, 对刚性需求影响不大, 因此, 并没有对总体需求产生较大影响, 从图4中也可以看出, 征收房产税短期内对住宅价格影响有限。
4 结论
本文在深入分析昆明市商品住宅市场的基础上, 构建了昆明市商品住宅系统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基于构建出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本文针对房产税政策以及相应的市场指标变量进行政策仿真实验, 对房产税政策在2013~2015的市场影响进行了预测。通过对比不同税率对市场指标变量的影响, 发现房产税政策对商品房市场增量有一定影响, 但是由于房产税政策只针对于增量房征收, 因此房产税政策短期内对住宅价格影响有限。影响住宅价格因素众多, 单靠单一政策是无法有效抑制住宅价格上涨的, 只有遵循市场规律的情况下, 科学合理的多方面制定政策, 才能有效的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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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贷政策才是房产调控的核心 篇八
总体来说,“国四条”是对金融危机以前国家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一系列措施的重申和完善,是从住房供给、需求、监管等方面对畸高房价打出的组合拳,而操作上就是在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迅速对组合拳进行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2009年12月14日的会议上公布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的规定,意在抑制短期投机性需求。而就在继取消交易营业税优惠政策之后的第三天土地新政就出来了。
去年财政部、国土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今后在土地出让中,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此土地新规其实就是剑指“囤地”和“炒地”现象,由于对出让金进行了大幅提高和明确的规定其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囤地”。
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刚刚已经调整了,这次新的土地政策的出台也意味着土地调控手段已经是基本落定,官方所言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已经涉及到了其中的两项,现在留下的最大悬念就是在金融方面,而这也是对市场影响最大的方面,也是针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最重要的核心关注点。要有效遏制高房价,金融是一个主抓点,道理很简单,吹起房地产泡沫的无非三股力量,一是开发商,二是地方政府,三是银行。
而在历次经济周期中的紧缩调控,都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策的博弈。目前看来,地方政府的利益导向在于收入、增长,而中央政府的利益导向已经更多偏向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住房问题、房价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上升到社会层面、政治层面,这就是这次官方从措辞上明显升级的一个重要背景。
而为什么讲信贷是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核心关注点呢?因为政策的核心是“保真实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而遏制投机性需求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提高其投机成本,在这点上只需在信贷结构方面做调整就会起到很好的效果,从信货调节需求方面有这两种方法,一是提高首付比例,二是不为购买第二套或以上数量房屋提供贷款或者把首付比例提得更高。
预期这次在“遏制”基调的背景下,投机性需求将遭遇到房地产金融调控的“点杀”,力度会比以往任何一次都强,而且银行的放贷将会受到空前的监管,银监会发文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须每季披露就已经释放出了按季度控制信贷投放节奏的信号。
不过,在调控的同时还会有促进供给、有效需求的措施出来。当然除了信贷调控,在一些一线城市也不排除试点物业税调控的可能。而整体上,地产信贷调控政策将维持“以稳为主,有调有紧,区别对待”的格局,因此即便是打击投机性需求的政策出重拳,投资者也无需过于担忧。
对于2010年房地产市场,由于总的基调是保持稳定增长,宏观经济政策要稳,房地产政策也不会大动干戈,否则宏观经济的稳定就成为无本之木,房地产政策方面将会秉持有进有退的策略,已达到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愿望,而高房价将会是房地产调控的主抓点。
9.浅谈中国房产新政策1 篇九
摘要:
回顾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研究时下房产市场的状况,简单阐述史上最严厉房产新政策的出台背景与内在原因,结合近期出台的房地产新政策,对比以往房产政策的执行重点、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房价同比增长幅度与居民收入提高幅度之间的关系,分析房产新政策的执行力度、执行重点及其可行性,探讨房产新政策将给中国房地产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房产新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困境。关键词:
房地产、政策、国十条、房价
引言:2010年最饱受争议的话题是什么?理所当然是房价。人们想要了解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与房价的未来走势,就必须要深入的理解的中国的房地产政策与政策的执行重点与执行力度。
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与现状
1997年面对前所未有的亚洲金融危机,朱镕基总理面临着除了启动内需之外,别无选择的局面。学术届很多专家认为,在钢铁和汽车均不可行的情况下,应该把住宅当作启动内需的支柱产业来发展。
1998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在这份中国房改的标志性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中国沿袭了约40年的福利分房制度寿终正寝,中国房改向着市场化的方向迈进。
从2003年至2007年,每年建设的供应中低收入者的经济适用房只占年住房建设总量的5%左右,这五年建的廉租房总合,只占住房建设总量的1%左右。在住房建设连年大发展的情况下,出现建设保障性住房进度缓慢的事实证明,在处理加快住房建设和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两者关系上,出现了顾此失彼的问题。
2007年1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发表讲演后回答提问时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了20平方米,但是分布不均,特别是近些年来房价上涨较快,人们有很大意见。
温家宝总理还说,在住房上,政府的职责最重要的是要搞好保障住房,让那些买不起房或者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能够租得起房,住的上房。而高档住房,则主要靠市场调节。此后一系列构建中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文件相继出台。
然而,中国房价上涨的压力依然很大。
2008年突如其来的全球经济危机使中国房地产行业陷入泥潭中。房价大幅下降,中国经济也面临极大的挑战。政府投入四万亿希望能拉到经济增长。政府投入的大量资金没有流入实体经济与之相反流入了虚拟经济,经济回升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通胀危机。
2009年房价疯涨,一方面是因为08年房产市场萎缩,市场供给减少,使得09年房产需求大幅上涨,另一方面是因为通胀压力很大,人们希望通过实物来保值。
从1997年结束福利分房,房地产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开始,房价涨落,调控政策就成为中国经济独特的景象。一次次调控,人们担心的金融体系崩溃没有成为现实,房地产行业一次次经历波折,中国经济也依然保持着可观的增速,只是普通人的安居梦想却渐行渐远。
2010年初的全国“两会”,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这样说:“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3月6日,沪上媒体《东方早报》头版头条用来这样两句话:今年房价肯定是稳定的!总理都说了不稳定不行!
如此斩钉截铁之语并非《东方早报》杜撰,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所说。这位部长说,“肯定行!不行也得行!”,“下一步会有更为细化的遏制房价上涨的系列措施,这都是各个方面共同起草,总理最后定的。”
而3月15日,“两会才结束”,《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位于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的土地储备中心二楼大厅,北京大小开发商,房地产行业人士齐聚于此,见证了2010年 企‘地王’给总理的报告上眼药水,三个‘地王’接连创出高价,而且还没建楼,价格就已经高出了二手房,甚至比旁边的商品房,有的时候你在想,是不是总理说了不算,总经理说了才算”。
2010年3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11.7%,这是一个历史新高。相比于去年,2009年全年涨幅1.5%的数据,这个数字被认为是“比较合理”的统计结果。“两会”结束 措辞更为细致,问题针对性被强化,而调节方法也从过去的土地、金融两个领域扩大到运用等更多手段。
市场影响:政策被逐渐架空,高价卖地,人力招商引资甚至银行系统为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巨额放贷的做法在地方仍大量存在。国四条
颁布时间:2009年12月4日
出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四条新政。政策基调: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措辞变化:从08年底开始的鼓励、促进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已经被目前的调控政策取代,房地产政策正式从“保增长”转型为“调结构,压房价,抑投机”
市场影响: 被视为打压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信号,但是2010年仍然会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加上市场存量等因素,业内人士怀疑国十条是否能起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作用。国十一条
颁布时间: 2010年1月10日
出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政策基调: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措辞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市场预期。
市场影响:政策有利于抑制短线炒家,正面作用毋庸置疑。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复苏的势头愈加明显,新政的威胁难比2007年,市场在经过一段观望后重新复活。
房产新政策
4月14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拉开了新一轮楼市调控的大幕。
4月17日 国务院发布“国十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外界称之为“新国十条”
新国十条
一、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 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三、新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自4月中旬开始,政府推出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国内许多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骤然降温。退房潮、观望潮、打折促销等现象也开始出现。
政策出台后三周,多数城市市场成交显著下降。政策出台后成交量出现明显下滑,至政策出台后 出现当前的现象主要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房价对市场变化反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因为各地细则尚未出台,在政策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开发商采取观望静待的态度;三是因为开发商经过了2009年的火爆销售,当前资金充裕,并不急于降价回笼资金。
有关专家预计市场量价表现会经历三个过程。
宽松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大量信贷资金流入楼市。2009年房地产业财务账上的“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是5.71万亿元,增长44.2%,增幅创了自1998年以来的历史新高。其中,来自国内银行的贷款增长了48.5%。今年虽然贷款规模有所减小,但与2007年底月均3740亿元的规模相比,今年年底前的月均新增贷款额为5440亿元,规模还是偏大。三是地产开发商通过股权、信托、私募等多种方式不断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圈了不少资金;再加上不少开发商在前期囤积了不少土地和楼盘,今年不会急于拿地,就更没有资金之忧了。
其次,从炒房客角度考虑。
炒房客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充当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近期新房产政策对其打击作用也是相当显著的。但新政策对炒房客的打击能否持久,这就取决于银行的执行能力了。目前,不少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担忧。“结合过去的经验,银行一般对房贷政策的最先反应是„坚决执行‟,然而当其信贷业务萎缩,而又没有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直接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总会出现一些„灵活‟的对策。”深圳社科院城市营运中心主任高海燕坦言。
再次,从地方的角度考虑。
目前国内地方版的楼市调控政策有陆续出台之势,但有舆论认为,由于地方与中央在相关利益诉求上不尽一致,虽然中央严令有加,而地方则表面顺从呼应却可能阳奉阴违或留有政策后门,恐使中央调控初衷难以有效实现。也有人担心中央与地方会有政策博弈,最终或共走平衡木。
这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土地财政的利益,不愿收紧房地产市场。因为打压房价的结果,是地价拍不上,这将导致土地财政断流,对地方机动财力将是个很大损失。地方政府过去一直不愿这么做,皆为利益驱动所致。
本次中央空前的楼市新政,因为搞了问责制,因为和地方官的官帽紧密关联了,所以迫于中央的强大压力,地方只能积极响应中央方针和中央一致打压房价。但过一阵子如果压力不再像现在这样大,地方政府还会再积极去做吗?因为不符合地方利益,所以地方政府肯定存在阳奉阴违的心态,也因此做与不做,多做与少做,都和压力大小密切相关。强压之下,无奈之时,甚至有可能对中央政策进行调整变形。
所以持之以恒、连续作战,不能中途而废或左右摇摆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二、打击投机行为的力度
10.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 篇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国务院国发[1986]90号 1986年9月15日]
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本用的房产。[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年8月12日]
经批准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企业,经关停企业申请,县、区地方税务局认定,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其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一[1996]年182号 1996年7月30日]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年8月12日]
三、《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减税项目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年8月12日]
四、关于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税收优惠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五、关于危房的税收优惠问题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六、关于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房产税优惠问题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七、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税收优惠问题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八、关于房屋在修理期间税收优惠问题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九、关于免税单位无偿占用纳税单位的房产税收优惠问题
免税单位无偿占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如果纳税单位在账面上能划分清楚的,其被占用的房产)已属于办公或公务用房的,可视同免税单位的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辽宁省税务局(1986)辽税政四字第584号 1986年11月5日]
十、关于铁路系统占用房产税收优惠问题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广自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1997年4月]
十一、关于校办企业房产税收优惠问题
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核力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4)54号 1994年8月21日]
十二、关于国家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税收优惠问题
国家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即包含房产税金的租金,下同)前,暂缓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第030号 1987年12月1日]
十三、关于国家机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属宿舍税收优惠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包括家属宿舍、独身宿舍,下同)用房,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前,暂缓征收房产税。[省税务局(1987)辽税政四字第117号 1987年3月17日]
十四、关于企业职工家属宿舍税收优惠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其价值在帐面上单独反映或能与其它房屋划分清楚的,暂减半征收房产税。[省税务局(1987)辽税政四字第334号 1987年7月14日]
十五、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占用房产税收优惠问题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省、市、县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省政府辽政发(1997)号 1997年4月13日]
十六、关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税问题
对公园、名胜古迹单位出租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和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照像部、小卖部、餐饮店,以及设在公园内部的在收取门票之外另行收费的各种经营场所的房产及用地(包括各种收费的保龄球、赛车、高尔夫球、游泳、游艺、展览、影视等场馆),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辽地税财(1997)88号 1997年4月18日]
十七、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问题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字第68号 1986年9月26日]
十八、关于血站免税问题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 1999年10月15日]
十九、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一)需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认定、审批的业务:
1.经有关部阿鉴定,危险和损毁不堪、停止使用的房产;
2.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使用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3.国家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即包含房产税金的租金,下同)前的房产;
4.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减免税业务;
5.企业职工宿舍用房、按规定应减税的房产;
6.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包括家属宿舍、独身宿舍),在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前的房产。
(二)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
1.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业务;
2.国家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的减免税业务;
3.经批准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的减免税业务;
4.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的减免税业务;
5.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6.其他经省授权需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业务。
(三)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
1.我省境内某一地区或行业房产税的减免税业务;
2.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业务;
3.沈阳、大连两个直属分局管理的省直企业发生的减免税审批业务;
11.南京房产政策 篇十一
2009年岁末,房地产市场气氛愈发高涨。亢奋的投资客们挟裹着惊恐的购房客,潮水般涌向各大楼盘,上演一场场“抢房”大战。
中国房地产市场很特殊
房地产之所以成为投资主战场,一方面与中国投资渠道单一、空间狭小不无关系。从证券市场到期货市场,从汇市到金市,从资源品到收藏品,从兰花到大蒜,基本上都被资金翻炒数遍,能够担当价值投资重任的却寥寥无几,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也仅是小概率事件。
与投资领域狭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富裕阶层财富规模与日俱增,胡润榜上中国千万富翁达80万人,其中5万人身价过亿,巨大财富总要寻找增值渠道与空间。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市场自身的特殊性决定其成为各路资金抢滩的最佳领域。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正是其间的差异之处。不认识这一点,就无法理解眼下房地产市场中的种种乱象。
第一,房产属性不同。尽管各国房产的基本功能是满足人的生活居住需要,但其属性却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性质不同。美国房产属于消费品,其CPI指数中包含住宅指标,住宅在CPI中的份额达到42%;中国房产属性更多地倾向于投资品,其CPI中不包含住宅指标。如此一来,美国房价取决于家庭收入与房贷比,以及租金投资回报率,中国房价则取决于未来收益预期。目前中国70个城市的平均租金投资回报期约为30年,京沪杭等地住宅投资回本至少需要40年,远高于美国10-12年的租金投资回报期,眼下汹涌的“抢房潮”正是中国房产投资属性的彰显。
第二,土地所有权不同。美国土地与土地上房产归个人所有;中国土地国有,住宅用地为70年租约。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决定了房产稳定之锚的价值,把过剩的纸币挂靠在房产、土地上寻求保值增值合乎情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也在客观上导致中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疯狂,而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恰与物业税征收形成逻辑矛盾。2009年前11个月,杭州卖地收益累计达到523亿元,超过2008年杭州财政总收入910亿元的50%;北京土地出让收入达639亿元;排在前20名的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高达6210亿元,同比增加108%,可谓是日进“亿”金。
第三,房地产业的地位不同。房地产投资占中国GDP的10%左右,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达到60个,GDP的现实结构决定房地产业在中国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各方利益纠缠使它呈现出强烈的单边市场特征,房价下跌则是不可承受之重。
第四,房企的玩法不同。美国房企的主营业务是建造房屋,利润大多来自劳务收入;而中国房企则乐此不疲地大玩“拿地—融资—再拿地”的资本游戏,土地市场成了资本运作的平台,土地是其资本运作的工具。房企经营也由“捂盘”进入到“捂地”阶段,毕竟直接开发房地产的利润在10%-30%,圈地、炒地的利润则高达50%-300%,正如潘石屹所言“养鸡不如倒蛋”。到三季度末,全国排名前十的上市房企囤地规模达到3亿平方米,许多城市住宅用地处于“批而未用”的状态。
第五,房信贷质量不同。中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而美国次级房贷打包成债券出售却掀起了世界范围的金融风暴。
第六,房产购置、使用成本不同。国外的购房成本相对较低,使用成本较高,这主要缘于国外征收1%的物业税、55%的遗产税;中国则恰恰与之相反。
中国投资人天生喜爱房产
事实上,房产作为消费品而言其需求是有限的,而作为投资品在一定意义上是无限的,但房产的供给却极其有限,即使是最大的供给也无法满足市场的投资需求。尤其是当人们抛弃房产首要的居住功能,纷纷追逐其金融功能,房产由消费品异化为一种日常理财产品时,房产的市场需求和价格走势呈现正相关关系,即价格越上涨,投资需求越增加,房源紧张更是必然。目前一线城市“房荒”的说法甚嚣尘上,皆盛传可售商品房仅能撑几个月。
虽然房产已从消费品演变成投资品,但并不具备黄金所拥有的天然“奢华品格”,其本质上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品格。因为房地产不仅仅与GDP挂钩,更重要的是与民生息息相关,毕竟保证居民基本居住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民众分享改革30年发展成果的要求。然而,现实中的住房矛盾日益尖锐化、显性化,不仅是普通民众买不起房,就连都市白领也望房兴叹,三个家庭供一套房比比皆是,三代人供一套房也屡见不鲜,有道是“一套房子消灭了一个白领,更让穷人破了产”。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房产的经济属性就可能演化为社会问题,进而上升为政治问题,房地产市场甚至将成为滋生事端的沃土。
其一,购房压力成为居民幸福指数下降的主要因素,缺乏幸福感的民众也缺少对国家的归属感。原因在于房价“一骑绝尘”,远远超过收入增长速度,目前北京房价收入比达27:1,即便不把房贷因素考虑在内,房价收入比也高达17:1,超出国际平均水平5倍。“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则是对此的直接表达。
其二,普通民众对房地产市场不满的矛头已越过开发商,直指权力经济、利益集团,这将危及政府的执政之基。在房地产行业中,地方政府“无本万利”,开发商一本万利,普通民众不仅没有分享到土地增值红利,反而承受了高房价,尤其是炒房“国家队”的出没,更加重了抵触情绪。此外,保障房建设“龟速”前进也让人大失所望,截至8月底,保障住房建设仅完成年初计划的23.6%。
其三,中产阶层贫困化,削弱社会稳定力量。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中间阶层,社会稳定就将被迫依赖广大底层百姓的容忍度。如今白领从大城市中撤退,移居二、三线城市的现象表明社会稳定重心在偏离。
其四,当大多数房源聚集在部分人手中,炒房收益成为这些人非劳动性的暴利收入,必然扩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动荡。
12.南京市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研究 篇十二
近年来, 受经济形势影响, 我国小微企业面临严峻考验:订单减少、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渠道收紧等, 对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不断进行冲击和挤压。在这种形势下, 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诸如政策执行不力、覆盖面不广、政策滞后等问题。
二、南京市政策分析
在中央对小微企业不断出台扶持政策的情况下, 南京市也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2009年1月10日, 南京市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 从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各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全方面扶持;南京市在2011年启动了“南京创业人才321计划”;2012年南京市和江宁区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2013年7月8日, 南京市下发了《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 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 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应届毕业的大学生, 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缴纳部分给予一年社保补贴, 月营业额低于2万元的个体经营人员, 免征各项税收。此外, 近年来, 南京市也出台了诸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基地”等政策。从南京市已经出台的政策来看, 由先前的小微企业“一刀切”式的统一扶持到近年来的“专精特新”式扶持。从政策走向来看, 现有新出台政策明显向以信息技术业为代表的高科技小微企业倾斜, 此外, 产业集群式小微企业也得到了大力扶持, 这似乎符合南京市所倡导的“科技型创新城市”的发展理念, 对促进南京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有极大促进作用。
在对南京市30家小微企业的调研中, 有40%的小微企业是从个体工商户转变而来, 这部分小微企业通常分布在建材、服装、商贸等传统劳动力密集型行业, 在经营中, 企业利润率较多在5%—8%之间, 而现有的银行基准利率却在6%左右, 且在融资时要由基准利率上浮20%左右, 所以尽管企业有一定的盈利, 但通常被高利率所抵消, 因此, 这部分小微企业管理者对金融扶持政策的偏向是如何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能在现有基准利率下浮20%—30%是理想融资成本水平。此外, 有30%的小微企业属于科技型小微企业, 多分布在信息技术行业, 其多具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 其产品一般不缺销路, 只是受限于资金的匮乏, 而使得企业遭遇人才流失、企业扩张受限等问题, 尤其是高技术专业人才的流失更是导致小微企业难以发展壮大的致命原因, 因此, 其管理者最迫切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扶持拓展融资渠道, 而其对于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并不强烈。其余30%的小微企业多为机械产品零部件生产商, 其一般是围绕一两个大型企业进行配套生产, 也即为附属型小企业, 其生存状况严重依赖于行业供应链的兴衰, 因此, 可通过出台供应链融资扶持政策, 拓展供应链上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
然而, 在实践中, 政策的实施也会暴漏一些问题:1.由于财政资源的约束而导致的“僧多粥少”问题。尽管有多重政策的齐力扶持, 但相对于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 政策扶持的范围受到一定局限, 不少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得到扶持的力度尚未达到企业需求;2.对于能够拉动就业的劳动力密集型小微企业, 现有扶持政策针对性不高。过度向高科技小微企业倾斜的扶持政策, 无疑将使得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小微企业缺少财政资源的关注;3.政策在实施过程中, 以资金、土地、房屋等物质要素的扶持明显高于以创业文化、氛围等软因素的扶持, 而纵观国外发达国家成熟型的创新园区, 不难发现对于以“创业梦”、“创新文化”等为代表的创业创新文化环境的培养更加看重, 因此, 如何创设一种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持续创新的制度环境或许更为迫在眉睫。
三、建议
对于以上政策的出台, 本文提出几个建议:1.完善法律制度, 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对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提供法律保护, 给企业一个安全的融资环境, 避免高利贷等不合法的融资产生。2.完善融资贷款信用保证体系。通过健全的信用保障体系作为支撑, 银行就敢于向企业提供贷款, 因此对于小微企业而言, 信用担保的支持作用会更加的明显。3.扩大政策扶持的受众范围, 对于高科技小微企业加强扶持的基础上, 对于更多能有效拉动当地就业的劳动力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予以政策倾斜。4.财政支持不仅仅是降低税收, 同时也应引导银行降低贷款利率。税收的降低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式的政策予以解决, 但对于形成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利率而言, 更应想方设法予以引导式下调, 若能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调20%—30%, 或可符合小微企业的盈利现状。5.加强监管力度。政府不仅应出台融资扶持政策, 还要加大对于融资情况的监管, 防止某些企业钻法律的漏洞牟取不合法的利益, 同时也为本应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建立一个可靠后盾。6.在实施“资金、土地、税收、人才”等物质激励的基础上, 加强营造一种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 真正打造创新型城市, 走包容性创新发展之路。
摘要:近年来, 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小微企业的政策, 在收获一些效果的同时, 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基于此, 对近年来南京市出台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进行剖析, 并给出建议, 以期为地方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提供参考。
关键词: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融资扶持
参考文献
[1]何虹.促进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 2011 (11) .
13.南京房产政策 篇十三
2017-11-01 税务大讲堂
房产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08011601 2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08011701 3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08011702 4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9号 08011705 5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08012701 6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08019902 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08019903 8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 08021906 9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08021907 10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08021908 11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08021909 12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 08022001 13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08033301 14 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2号 08052401 15 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08061002 16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08061003 17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08064002 18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08081501 19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08083902 20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08083904 21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08092302 22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08101401 23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08101406 24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30号 08102901 25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08103207 26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08121302 27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 08121303 28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08121304 29 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8号 08122603 30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08123401 3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08123402 32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08123404 33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9号 08125001 34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08125002 35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08129903 3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 08129906 37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 08129907 38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08129913 39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08129915 40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08129916 41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财政部
14.南京房产政策 篇十四
[摘要]目前,亲属之间转让房产,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实现,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相关优惠政策,但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受赠房屋应当缴纳契税。
目前,亲属之间转让房产,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实现,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相关优惠政策,但按照契税条例规定,受赠房屋应当缴纳契税。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售给亲属的,对转让方和受让方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出售给非亲属税收政策一致。
另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对继承房屋按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契税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四、普通住房标准
《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3号)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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