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安全制度

2025-03-16

村安全制度(精选13篇)

1.村安全制度 篇一

村安全生产列会制度

按照省政府关于分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有关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就村的安全生产列会制度作如下规定:

1、会议出席对象:

(1)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人员。

(2)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指定相关企业法人代表参加。

2、会议时间及内容:

(1)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列会。

(2)会议由村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员汇报辖区内安全生产状况,共同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出解决办法或处理意见,布置、督促、检查本村安全生产工作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等。

3、会议一般规定:会议实行签到制;会员应建立专门台账,并制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由村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通知、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确定的工作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布置的工作任务必须全面如期完成。会议记录作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2.村安全制度 篇二

一、“城中村”:制度层面上的解释

按照经典的城市化理论, 乡村城市化的一般规律是:在工业化的推动下, 人口和生产力向原有的城市集中, 导致城市用地规模不断扩大, 使原有的城市扩大;或者人口和生产力在原来的农村集聚, 在“空地”上形成新的城市。在国外, 由于实行单一市场经济体制, 卷入城市化浪潮的村庄“瞬间”就成了城市。如果城市化进程过快, 大量新涌入城市的人口成为城市贫民, 他们聚集在城市的落后社区, 或者形成新的落后社区, 产生城市贫民窟现象。不过, 城市落后社区和城市贫民窟也是城市社区, 只是居住人口和基础设施存在差异。然而, 在中国, 由于长期奉行“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一些卷入城市化浪潮的村庄依然保留和实行农村管理体制, 这些村庄已经跨入城乡一体化进程, 却不能迅速进入城市的“大门”成为真正的城市社区, 而是成为“都市里的村庄”, 即“城中村”。其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地缘特征都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 但是依然保留着一些农村体制。第一, 农村土地制度。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在城市化进程中, 政府为回避“城中村”土地补偿及村居安置的巨额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选择了“获取农村耕地, 绕开村落居民点”的迂回发展思路, 不断征用城市附近农村的土地, 并保留村民宅基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少量农地的集体性质。村民宅基地和集体用地以及少量留用农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使政府不能把“城中村”土地置于统一规划和建设, 村民也得以用自己的方式利用土地发展出租屋经济, 这是“城中村”土地开发无序的制度原因。第二, 农村管理体制。我国城乡行政管理体制二元化。城市社区的管理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而农村社区则由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管理, 村民自己负担管理费用。“城中村”镶嵌在城市里, 甚至挂上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牌子, 但是, 社区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社区公共管理的费用依然要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承担。其基础设施并非仅仅是原来的“天然成员”村民消费, 还有庞大的外来人口。巨大的公共产品供给和管理使“城中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堪重负, 这是“城中村”公共产品供给和管理短缺的重要制度原因。第三, 农村福利制度。中国城乡居民具有不同的社会福利制度。“城中村”村民即使转变为城市户籍, 也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制度, 他们至多只能凭借特殊的“村籍”, 享受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分红和村民福利。

因此, “城中村”已失去了其农村的本色, 也不具有城市的特征, 它只是城乡二元体制与城市化作用下的“畸形儿”, 亦城亦村, 非城非村。只要这种体制继续存在, 类似的畸形儿就会越来越多。从城乡二元体制角度来看, 它依然属于农村, 是制度意义上的农村。

二、“城中村”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度缺位

1.户籍制度

建国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户籍制度, 把人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城镇非农业人口享受一系列特殊政策和优惠待遇, 而农业人口却不能享受这些特殊政策和优惠待遇。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向城市人口流动。改革后, 户籍制度虽有所松动, 但依然对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作了一系列的限制。这种二元户籍管理制对“城中村”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在“城中村”形成前, 农村人口因农业户口而长期被排斥在城市化和工业化之外, 无法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在改革不断深化中, 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却使得“城中村”居民可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交通、入学等优势, 又同时可以像其他农村居民一样享受到“计划生育, 人口迁移, 宅基地分配”的优势。种种优势使得“城中村”的居民不愿改变现状。外来人口涌向城市, 以图生计而长期居住在城市, 但他们的户口并没有随之而迁, 自然不能享有城市居民、当地村民的待遇, 。他们只能到“城中村”寻求价廉但方便的栖身之地。结果“城中村”出现了, “城中村”问题也随之而来。新的利益格局一旦形成, 单纯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已经很难彻底改变“城中村”的社会经济结构。

2.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模糊也是城中村问题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属于集体所有。”由规定可知, 我国存在国有产权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两种形式, 城市中实施国有产权制度, 农村和城郊中采用集体产权制度。中国农村在上世纪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制下的农地产权特点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 既保护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又赋予农民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的经营权。承包制的实行,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并不是一次完整的产权变革, 在经过一段时间帕累托改进后, 该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边际效用渐渐减弱, 已呈现制度上的缺陷。上述“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就是土地集体产权模糊的典型表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法律上明确规定属于集体, 但集体对土地的产权是残缺的, 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宪法》中, 集体土地产权被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则被界定为乡、镇或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究竟属于哪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界定, 也没有进一步明确由谁来行使所有权。所有权实际处于虚置状态, 这导致土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各主体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使所有权成了一种抽象的法律象征, 土地产权难以转让。当城市向农村扩张的过程中, 城郊土地资源稀缺, 由于土地集体产权安排的残缺, 各利益主体处于自身的考虑, 必然导致行为的短期化, 才会诱发“城中村”现象。

3.行政管理制度

城乡二元行政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的, 其基本特征是城市行政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城市居民, 而农村行政组织则负责管理和服务农民。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由国家支付的, 村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由村集体支付的, 这就形成了管理体制源头上的矛盾。目前“城中村”仍然保留着农村行政建制, 由村委会负责行政管理。这一行政组织在“城中村”村民与上级城市政府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处于一种极其微妙的地位, 由于我国农村社区具有特殊的血缘和地缘纽带, 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成为“城中村”在城市化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代言人。在规划上, 城市未能与其周边农村规划很好衔接, 未将“城中村”规划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中, 对其定位模糊不清, 现有规划无法对“城中村”的管理产生效用, 从而产生规划“真空地带”。另外, 城市环卫、治安、基础设施等不能有效覆盖到“城中村”, 主要依靠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承担, 从而不能很好地实施管理。

4.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前, 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对非农业人口实行全面保障, 对于广大乡村人口享受的保障范围则极其狭小。市场化改革后, 我国在城市逐渐建立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护、失业保险、残疾保障、社会福利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受财力限制, 一直未能把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纳入国家政策统筹解决的范围, 广大农民仍然依赖于传统的家庭保障形式和土地保障形式。这种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严重限制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城中村”形成之前, 村民长期一直都是以农业为生, 土地是村民的最基本生存保障资料。在“城中村”内的农用地和产业结构陆续非农化的过程中, “城中村”村民却没有相应地完成城市化, 很大原因就在于他们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使他们进入城市的风险过大.预期成本过高。

三、“城中村”问题解决的对策:制度供给

1.改革户籍制度

在“城中村”, 城乡居民的身份壁垒尚未打破, 二元社会还没有转为一元社会, 村民虽然过着市民的生活, 但没有完成身份的转换。因此, 对“城中村”进行改制, 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突破现行户籍制度的樊篱, 是必须进行的步骤之一。总体上看, 户籍制度改革应该坚持:实行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形成由户口登记、迁移为基础, 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两种证件和常住、暂住两种户口组成的管理制度, 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为基础的科学完备的户籍法规体系, 逐步形成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具体而言, 要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 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 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七项户口登记制度, 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的错误做法。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 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继续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在“城中村”改制中, 与现行户籍制度改革配套的就是要促使“城中村”向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方向发展。当前有一种片面的看法认为, 城市社区就是指原来的居委会辖区, 社区建设也就是原有的居委会向社区居委会的转型。实际上, 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社区, 应该而且必须包括“城中村”这一特殊的社区, 城市社区建设, 离不开“城中村”这一特殊的社区建设。

2.明晰土地产权制度

要从源头上解决“城中村”问题, 必须变革产权制度, 变革现在模糊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土地转制的核心部分就是依照法律法规将集体土地国有化, 土地所有权的转变, 一次性地转归为国家所有, 并基本不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归属。这可以将土地合法地引入到市场的流通, 显化土地的价值, 使城中村村集体通过盘活土地资产获得改造资金, 确保土地的升值。同时也可以避免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无偿征地或低价补偿, 征用农民土地, 侵害农民的利益。在明晰土地产权的基础上,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特别是要允许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这是实现产权、增加农民收入和家庭财产的重要方面, 也是促进村民自主改造城中村的重要条件。要完善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查清各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 使权利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 防止权利的虚化, 使其不被他人侵害, 从而使农民真正享有土地使用权。总之, 二元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变为统一的城市土地建设管理制度, 这样才能形成统一和公平的房地产市场。

3.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城中村”已基本没有农田、农业和农民, 但是仍然实行着以村委会为管理组织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城中村”的种种现状表明, 村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城中村”的自身发展、不适应城市的整体发展了。保留村管理体制还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 例如, 造成“城中村”社区内数倍于本地村民的外来人口一直游离于管理体系之外,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 村委会无权管理外来者;同时, 外来人口的大量增加使村集体的社会事务支出费用迅速上升, 因为在财权和事权分离尚未改革的情况下, 这部分费用最终只能由村集体承担。因此, 必须对原来的社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以适应和推动城市化的发展。这就使“城中村”社会管理形态城市化势在必行, 让其纳入城市统一管理体系。传统是将农民转为居民, 将村委会转为居委会。但是在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新形势和大背景下, “城中村”的转型发展, 不能走先转为居委会, 然后再转为社区居委会的常规路子, 而是应该直接向社区居委会跨越性转变, 这是由居委会的职能缺陷和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决定的。随着改革的深入, 过去的城市居民依附于单位的局面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城市居民与社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社区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社区建设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套工程;另一方面, 居委会主要以民政福利为主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城市社区管理的要求。因此, 作为城市特殊社区的“城中村”, 推动其村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变, 就成为城市基层微观社会重建的必然要求, 大势所趋。

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基础之上的, 因此, 长期以来, 农民基本上是自我保障, 主要形式是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及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救济。农民的养老方式也是土地养老、家庭养老、村集体福利养老, 而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养老保障手段。城市扩建, 征用土地, 使得农民逐渐失去土地。对于“城中村”的改造, 村民最担心的就是将来的社会保障问题及就业问题。因此“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 必须为原村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政府要及时在村民中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从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及其他收益中提取社会养老保障费, 多渠道实施养老保险。还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使原来村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特别是那些在生活上有困难的村民要优先予以照顾。村民的就业应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优先享受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安排原村民, 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原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

摘要:“城中村”实质是制度意义上的农村。目前, “城中村”的社会结构、文化特征和社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都与制度有关。没有本质上的制度变革, 这些问题就难以或无法解决。本文基于制度视角对“城中村”问题作了简单的探析。

关键词:制度,城中村,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魏立华, 闫小培.中国经济发达地区城市非正式移民聚居区———“城中村”的形成与演进[J].管理世界, 2005, (8) .

[2]刘红萍, 杨钢桥.农村城市化中的城中村形成机制与思考.农业现代化研究, 2004, (7) .

[3]郑庆昌, 钱鼎伟.城中村:农村城市化的困境与出路.东南学术, 2004.

[4]王小冬.“城中村”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对策.当代经济, 2004, (12) .

[5]贾鹏.关于“城中村”的问题及改造方略.生产力研究, 2005, (03) .

3.村安全制度 篇三

在曹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存华的带领下,参加一體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场观摩会的与会人员,深入到曹城办事处王乐田村卫生室、倪集乡宋炉庙村卫生室、青菏办事处钟口村卫生室、普连集镇普连集村卫生室,对一体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现场观摩,旨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目标、理清思路、交流经验,深入扎实地抓好一体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进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由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带来的实惠。该县卫生局党组成员胡树营、武歩海出席现场观摩会,该局机关有关股室负责人、全县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分管院长参加现场观摩会。

刘存华一行认真听取卫生院负责人、卫生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查看村卫生室规划布局、整体设置等情况,详细了解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采购配送、药品配备、业务收入、群众受益等情况,关切询问一体化村卫生室负责人在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刘存华与正在村卫生室看病治疗的群众亲切交谈,安排卫生院负责人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狠抓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工作,为人民群众创建一个温馨舒适、科学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环境。

刘存华在曹城办事处王乐田村卫生室表示,一体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降低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的有效途径,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工作理念的深刻体现,扎实有力地抓好一体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不但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该县各卫生室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态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高质量、高水平地抓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刘存华强调,与会人员要认真听、仔细看,学习推进一体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有益探索,把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带回去,结合各自乡镇的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抓好贯彻落实,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科学稳妥地将一体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推行深入。

刘存华要求,各卫生室要用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着力将一体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科学引导人民群众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工作程序,科学探索先进的管理办法,提升工作效能;强化工作措施,促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深入开展。各卫生室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放在心里抓在手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原则,深入基层主动了解人民群众的所需所盼所求,真心实意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各种难题,全力维护好卫生事业和谐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各卫生室全面加强新农合精细化管理工作,确保新农合制度发挥出最大化的惠民功效。

4.村安全制度 篇四

一、村党支部书记对本村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是全村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村治保委员会主任为本村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人。

四、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共同协助上级政府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每季度召开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布置、检查、总结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6)协助上级政府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劝阻并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村民主议事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有章理事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民主议事制度。

一、议事原则

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议事程序

第一步,由村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

第二步,召开村“两委”班子和协会负责人办公会议讨论; 第三步,召开党员会议,广泛听取党员意见;

第四步,根据议事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和协会会员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

三、党员议事范围

党员议事活动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议事内容为以下几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的具体措施;

2、制订村经济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党支部的任期目标;

3、村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和培养;

5、村重大项目选定,重大财务支出;

6、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

7、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大事,如村庄规划,道路硬化,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

8、村“两委”和协会班子成员勤政廉洁、秉公办事的情况;

9、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其他需要党员议事的情况。

四、村级民主议事范围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两委”和协会班子会议、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和协会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村庄建设规划;(2)村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招商引资方案;

(3)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等处置方案;

(4)土地征用方案和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5)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

(6)村民政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方案;

(7)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的制订、修改;

(8)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召集

(1)村“两委”和协会班子会议和村党支部成员会或全体党员会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3)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提议或1/3以上的村村民和会员代表、1/10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和会员代表会议。

(4)村民和会员代表会议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事先告知村民和会员代表。村民和会员代表有对议事内容评价、批评、建议、质询和表决的权利。(5)村民和会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

六、会议记录

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次年归档。

6.村财务管理制度 篇六

一、实行经济核算及公开监督

1、居委会的收支要日清月结,坚持做到账证、账物、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逐月由监督小组审核,并列榜上墙公布;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应通过“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2、对渎职、失职或违反财经制度,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现金管理及审批权限

1、财务开支坚持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原则,一切收支由支书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为500元以下,超过限额的由班子会议审定。重大项目开支,由居委会“两委”干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向支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公布。所有开支凭证都要注明开支原因,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印齐”,如违反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财务人员有权拒付款限。

2、严格执行现金借支手续。任何人不准以集体名义代为私人或其他单位担保贷款;集体资金任何人不得借支挪用。

3、居委会的征地补偿款和接受捐赠举办公益事业的款物,先报送镇村财乡理中心。

三、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居民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居委会报帐员到镇村财乡理服务中心记帐。

四、财产管理

7.村安全制度 篇七

一、辽西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

根据阜新蒙古自治县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物价水平, 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及县财政承受能力, 以及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原则和省政府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阜新县确定1000元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抽样调查中, 三无户, 约占1.3%整个被调查对象的, 他们自我保障能力弱, 生活十分困难;病残家庭, 占整个被调查对象的3.25%, 这类家庭人口多, 青壮劳动力少, 支出远远大于收入;遭受家庭变故生活困难, 占整个调查对象的3.36%, 这类家庭底子薄, 一旦家人突遭变故或自然灾害严重时, 无法自救。以上三类贫困人口,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共有9000人左右, 占总人口的9%左右, 为辽西北最低保障保障对象。

二、辽西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在遵守省市各级基本法规政策的前提下,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 辽西北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一年一定。保障资金实行县、乡 (镇) 、村三级负担, 县负担6 5%, 乡 (镇) 负担25%, 村负担10%。保障对象低于保障线标准的差额部分, 按评定等级予以补足。对因意外事故, 致使家庭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的, 视为临时社救对象;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和违法乱纪户不予最低生活保障;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 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村民代表会议公布, 乡 (镇) 政府审核, 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批准, 立卡建档, 颁发证书。保障金由申请人本人领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

三、辽西北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1.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 而且城乡差距大。

很多农村低保标准都仅仅是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0%上下。月人均救助额低, 辽宁省2005年的月人均救助额是32.18元, 辽西北农村地区几乎无人能够领取;2006年底,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是只有71元, 占城市标准的三分之一;2007年全省农村只有66.7万人参保, 保障面3.06%, 还有一部分农村困难群众未享受低保。2008年3月起, 全省城市月平均低保标准达到226元, 而农村低保标准仅是城市的三分之一强 (36.8%)

2. 保障对象极其贫困, 自救能力弱, 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依赖性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共有农村特困户1200多户、1万多人, 其中:痴呆傻无料理能力的1600人, 占特困人口的16.52%;肢体残缺、经济脆弱, 阜新蒙古自治县全年依靠政府救济为生这类对象6 0 0人, 占特困人口的6%;天灾、人祸、重病无劳力者共有580人, 占特困人口的5.9%。以上人员, 或者年老、或者身残、或者多病, 完全失去劳动能力, 家庭几乎没有什么收入, 长期以来依靠政府救济、乡邻接济维持最低标准的生活。

3. 辽西北地方经济落后, 经济困难, 财政承受力薄弱,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紧张。

辽西北经济发展长期落后, 人民生活水平一直较低, 地方政府财政入不敷出。虽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 县级财政尚可通过各种措施凑够县政府承担的部分, 但大部分乡 (镇) 承担的部分资金异常困难。而村承担部分更加困难。许多地方根本没有能力上缴。这样, 导致许多地方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虽有政策保障, 却无财政供款能力, 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某些地方成为一句空话。

4. 工作人员少, 任务大。

一般来讲, 在辽西北每个乡 (镇) 民政办公室配备民政助理员一名, 工作量更大, 根本无法完成审核、调查、登记工作。工作人员少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这就更增加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的难度。

5. 最低生活保障线测算的科学性不强, 因病致贫的问题难以解决。

确定农村最生活保障线, 大多依据菜篮测算法。在实践中, 农民年基本消费需求为671元, 包括粮食、食油、电、衣服等。但是修缮房屋, 购买农业用具等隐形的支出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贫困户的贫困程度。同时阜新蒙古自治县的调查中, 在低保对象中因病、因残致贫致贫的要占到2 7%、2 2%排在致贫原因中的第一位、第二位, 这部分人的问题解决很困难。

6. 家庭收入的核算复杂, 低保对象界定困难。

在调查中发现, 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 个别地方存在人户分离情况严重。同时农民收入多元化, 非农业收入、外出务工收入、临时性收入等等的确定变得异常复杂。目前各地低保对象一般由村乡县逐级确定, 复杂且准确性差。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立法, 在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方面, 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规定范围, 地区差异性很大, 使低保对象的界定很不规范。

7. 贫困家庭人数、结构问题未能考虑贫困家庭情况复杂。

辽西北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结构过于单一, 对贫困家庭按简单标准实施救济, 未能考虑不同规模贫困家庭人口最低生活费的不同标准, 不能满足不同贫困家庭最低生活需求。

8. 实物补助措施困难重重。

辽宁各地都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教育、医疗、水电等方面享有实物补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经济利益, 实物补助很难得到落实, 而食物领取的问题更是面临巨大的困难。

9. 资金筹措渠道不稳定。

辽宁省低保资金的筹措主要是靠取消农业税后中央财政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的“农村特困户救助金”, 而辽西北地区, 财政收入十分有限,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 有些地方出现了以资金定保障人数的现象, 地方财政实际上没有能力予以配套。

四、对建立辽西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设想

在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社会保障的过程中,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为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证。

1. 科学确定保障线标准, 不搞一刀切。

辽西北地区地域辽阔, 贫困人口众多, 由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生活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 要从各地区的实际出发, 通过考虑农民最基本的物质需要、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的基础上, 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参照系数。根据救助对象的特征和需求的不同, 实行分类救助, 标准有别。

2. 将保障农民最低生活与生产相结合的方式结合起来。

坚持救济与扶贫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实行保障生活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方式, 促使贫困农民自食其力, 脱贫致富。

3. 稳定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渠道。

辽西北地区, 存在的财政赤字一般依赖于收费等预算外收入来弥补。然而, 随着国家费改税政策的试行及逐步推广, 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将越来越少, 所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免除农村低保配套资金。加强促进资金筹集的社会互助多元化, 尽可能地吸纳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金。同时实行专款专用, 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稳定。

4. 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 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合作医疗相结合。

加强“新农保”、“老农保”建设。是在“以家庭保障为主”和农民“自愿参加”的框架内, 实行储蓄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依靠农民个人或家庭力量来支撑。目前, 辽西北各地普遍将医疗救助与合作医疗合二为一, 在很大程度解决了农村中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

在以上学习别的地区先进经验的同时, 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落实实物补助措施、强化对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等都是辽西北农村作好最低社会保障工作的良策。

五、结语

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辽西北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任重而道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 实现城乡一体化。然而种种约束条件使得这种目标在近阶段难以实现。因而本文结合辽宁省的具体情况, 提出了可行性较强的渐进式改革思路, 逐步实现农村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与统一。尽管这项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之路将是漫长的, 但在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下, 这一目标必然会被逐步接近并最终达到, 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终将变为现实。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辽西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问题, 以期实现辽西北农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为辽西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辽西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少数民族

参考文献

[1]张时飞唐钧:《辽宁、河北两省农村低保制度研究报告》.《东岳论从》, 2007年7月第一期.P67~79

[2]薛惠元:《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农业经济》, 2006年3月第一期.P57~62

[3]曾云燕:《辽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报告》.《前沿》, 2009年第一期.P125~127

[4]吴小武:《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武汉大学, 2004届硕士学位论文

[5]薛兴利靳相杰孙桂艳:《试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山东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学报》, 2005年1月.P68~71

[6]刘莉莉:《西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1月第一期.P72~74

8.村两委干部考核制度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监督管理,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村干部绩效工资的依据。

一、考核对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督察员、各社社长。

二、考核时间:每年年终。

三、考核内容: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三个方面。

1、遵纪守法(30分)。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班子组织生活、工作决策,干工作办事公道正派,严禁参加非法组织活动,在群众中形象良好。个人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一次扣20分;个人违纪行为受到乡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不执行班子决议,每宗扣5分。

2、履行职责(50分)。按职责要求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5分;因工作失误或方法不当,引起村民不满或村民纠纷的,每次扣5分;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敷衍应付,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每项扣5分;在参与中心工作、处臵突发性事件工作中,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不听从指挥、影响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不服从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的一次扣10分;不服从挂村领导工作安排的,导致工作滞后一次扣3分。因办事拖拉,造成群众上访的一起扣10分;未按要求时限上报各类材料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未按时参加乡村会议的每次扣3分。

3、廉洁奉公(20分)。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积极为村民排忧解难,办好事实事。认定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10分;在民政、扶贫、救灾救济等资金安排上有优亲厚友的,经查实一起扣10分。加分项目:

个人受到表彰奖励。获乡表彰加2分;获县级表彰加3分;获市级表彰加5;获省级表彰加10分;获国家级表彰加15分。同一类型的表彰事项,取最高加分。参加县级经验交流的加5分。

四、村干部绩效考核结果的评定 村干部的绩效考核得分,由村干部考核得分+加分两部分组成。

村干部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村干部的绩效考核得分,对应确定考核结果: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94分为称职,60分-84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四、考核方法 乡成立村干部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

1、测评。通过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大会,对村“两委”班子、村干部进行测评打分,测评表根据考核内容设计。在参加测评的人员中,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60%,村民小组代表不少于10人,参加测评的总人数不少于30人。测评工作由考核组主持。

2、考评。考核组通过访、查、看、问等多种形式,对村“两委”班子和村干部工作进行考核,实事求是评价,初步评出村干部的绩效考核得分和考核结果等次。

3、评定。考核组的初评结果提交乡党委、政府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五、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村干部的工作状况,是全方位评价村干部在这一时期工作好坏、成绩大小的主要依据。

4、与村干部的评优评先挂钩。绩效考核等次评为称职等次以上的方可评先评优;绩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各项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绩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等次以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调整。

9.村发展党员制度 篇九

一、村党组织年初要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每年至少培养10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2名以上。

二、加强对致富能手、退伍军人、青年农民、外出务工人员、专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实行全程联名推荐制度和公示制度,以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每5名以上党员、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每年可以从申请入党的人员中联名推荐1名入党积极分子;每10名党员每年可以从培养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向村党组织推荐2名发展对象。村党组织对按程序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四、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村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并安排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和考察,重点是帮助他们加深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10.村安全制度 篇十

1 伦理困境及其表现

伦理困境是指对社会发展中的某一行为或事物进行选择和评价时会面临不同道德原则、规范或政策法规,依据不同的选择评价标准就会得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行为结果,并以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利、义务与义务之间的冲突形式表现出来[3]。其中村卫生室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也会面临着不同的价值判断、规范以及角色扮演,并引发不同政策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推进。

2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出现的伦理困境

2. 1 村卫生室经营定位的角色混乱引发利益冲突而产生伦理困境

当前我国村卫生室的服务功能定位以及机构性质缺乏政策性明确,没有明确固定的财政性收入保障,只能靠创收性经营方式,村卫生室呈现了明显的“市场属性”。同时我国新医改政策要求“公益性”回归包括村卫生室在内的农村卫生事业,村卫生室又具有“公益属性”特征。但是当前公益性内涵及回归路径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标准与制度法规保障。村卫生室为了生存与发展,不得不在“市场属性”与“公益属性”角色之间摇摆。一旦“公益属性”为主导方向的基本药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损害了村卫生室的个体利益,而财政补贴又不能及时有效的弥补,村卫生室的“市场属性”角色就会占据上风,就会出现政策执行不力甚至阻碍政策推进现象,这也会影响到乡村医生及患者对基本药物的优先利用。

2. 2 乡村医生职业定位的角色混乱引发利益冲突而产生伦理困境

乡村医生是村卫生室的经营管理者与服务功能体现者,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市场属性”与“公益属性”角色冲突,但更为重要的是乡村医生身份不明确与养老保障缺乏,财政补贴不及时不到位甚至缺失,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又给乡村医生造成了收入的绝对损失。同时,基本药物制度目录品种不足、生产配送缺乏监督惩罚机制等问题均造成村卫生室日常备药不能满足医生与患者的正常用药需求与用药习惯,导致患者就诊人数降低,又进一步影响了乡村医生的收入并对其正常生活与生存产生了威胁。这对本质上是掌握一般诊疗技术的农业劳动者的乡村医生来讲,“医务人员”与“农业劳动者”只是一种谋生手段与方式[4]。也就是说,如果政策没有对乡村医生是从事“农村医务工作”的职业定位进行身份明确与政策保障,那么“医务人员”与“农业劳动者”角色冲突就会在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集中爆发。

ERG理论认为人的更高层级需要如果不能够实现,就会倒退到低层级的较容易实现的需要。这就是说一旦乡村医生缺乏职业前景信心与发展动力,就会更加追求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实现个体收益最大化,削弱“白衣天使”角色地位,偏爱“农业生产者”角色,可能会放弃“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崇高目标,仅把“乡村医生”作为为赚钱手段而不是事业追求,这必然会促使乡村医生采取“变通行为”,采取对非基本药物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行为或者与社会药店“共谋”损害患者行为,甚至直接对基本药物采取抵制行为[5]。

2. 3 患者决策角色定位的混乱引发利益冲突而产生伦理困境

患者既是一般社会中的普通消费者又是卫生领域中的特殊消费者,这就决定了患者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扮演着“完全理性人”的角色,追求“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另一方面至高无上的生命健康权促使患者扮演着偏爱“健康最大化”的“有限理性人”角色。一旦产生正常用药需求,患者就会出现“完全理性人”与“有限理性人”的角色扮演,对其用药决策产生影响。如果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的质量、疗效具有一致性,并且符合正常用药习惯,患者就会倾向“完全理性人”角色,追求等收益的最小成本,就会优先使用价格更为低廉的基本药物; 如果基本药物的质量疗效低于非基本药物,患者就会倾向“有限理性人”角色,就会追求“健康最大化”,可能会流向社会药店或者更高层级的医疗机构购买疗效质量更好的药物,而不再考虑药品价格因素。

3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伦理困境的形成机制探析

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农村新医改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及其配套政策的顶层设计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造成政策相关主体扮演了多重角色并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引发了利益冲突,产生了伦理困境,具体过程及其作用机理见图1。

4 对策与建议

4. 1 制定明确的新医改政策伦理行为指引并以法律形式固化公益性判断标准

尽管2009 年新医改政策文件要求我国卫生事业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但是“公平与效率”的伦理矛盾始终没有解决,更没有阐明“公平与效率”谁是“手段与目的”,公益性是“机构属性的公益性”还是“服务属性的公益性”,更缺乏可操作性的回归标准与规范,不能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考察,卫生领域中的创收经营模式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可见我国新医改政策只是形式上浅显的政策改良,并没有深入到政策伦理价值追求的确认与思量,致使新医改始终缺乏根本性方向的明确与法规支撑。因此当前必须尽快制定明确的新医改政策伦理行为指引,树立“公平性”的核心伦理价值取向,发挥“公平”框架下的“效率”工具手段的作用[6]。此外,我国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判断标准不仅仅只考虑医疗机构举办性质,更主要的是考虑患者医药费用获得补贴或救助程度的“服务属性”是来自“政府还是私人投入”,同时还要加速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对政府的责任与义务给予明确与固定。

4. 2 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顶层设计,提高“以人为本”的政策核心伦理

基本药物制度是以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为最终政策目的,但是政策在基本药物招标药品生产配送与利用环节的顶层设计仍然存在限制核心伦理价值实现的缺陷,最终阻碍了村卫生室对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因此,当前必须完善政策的顶层设计,一方面降低基本药物“价格标”并提高“经济技术标”的地位,以此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疗效以及可获得性,来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 另一方面建立基本药物生产配送惩罚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与要求的企业,必须给予惩罚责令其退出,并禁止期限内不准参与基本药物相关事宜,保证基本药物在村卫生室的配备与使用,满足乡村医生与患者的用药可获得性。通过上述两方面的优化与完善,才能保证乡村医生与患者对于基本药物使用的优先权益,实现“以人为本”的政策核心伦理。

4. 3 明确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地位及角色,提高其伦理身份认同

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承担着农村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职能,是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战略目标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居民健康保障的“守门人”,但是我国卫生政策制定时却没有考虑到农村社会文化特殊性,没有给予卫生室地位及乡村医生身份制度性明确,致使乡村医生身份与社会地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生改变,村中“知识分子”与“社会高层人群”的光环不断被剥夺,伦理身份认同出现异化,乡村医生渐渐不满意自身角色扮演,开始追求身份与编制,以及它们所带来的经济收入及养老保障收益。然而基本药物制度没有对当地政府在基本药物财政补贴的及时率与到位率方面进行制度监管与奖惩,导致依靠药品收入维持生存与发展的乡村医生的药品收入大幅度减少,面临生存困境,乡村医生出现离职倾向以及“优离劣留”的人才逆向选择现象[7]。因此,在坚持新医改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在保障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能弥补药品收入损失的基础上,将村卫生纳入与当地乡镇卫生院相同的卫生行政管理编制序列,并给予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正式员工的身份,确保其经济收入才能有效缓解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伦理困境。

4. 4 合理运用解决患者伦理困境的政策宣传与健康干预工具,促进患者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患者具有药品知识匮乏、用药习惯不合理的特点,这就会造成患者一旦产生用药需求就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用药行为,不会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可能会流向社会药店以及声誉品牌更好的大医院,加重患者用药负担,造成了基本药物制度政策预期目标的落空,影响了村卫生室实施政策难度。既往研究显示[8],政策宣传与健康干预能有效的提升患者政策知晓,丰富用药知识以及改善不良用药习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农村特殊的村落环境文化、人缘与地缘关系结构,吸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功经验,选择特色鲜明、针对性强以及农村居民易接受的政策宣传方式与健康教育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的深度与广度,并辅之以常见病多发病用药知识的健康干预机制,提高基本药物政策认知,增加患者对合理用药知识的了解与把握,减少患者正常用药需求时的非理性决策行为致使的不合理用药习惯与行为,保障用药安全[9,10]。

参考文献

[1]王洪涛,杨廉平,唐玉清,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医学与社会,2012,25(7):53-55.

[2]徐战英,孙利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中国药房,2011,22(16):152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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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毕肖红,刘俊荣.伦理困境下医疗行为选择的社会认同之研究[J].医学与哲学,2012,33(7A):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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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金伟.新医改以来我国卫生经济政策伦理价值的偏离与矫正路径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15,34(4):10-12.

[7]顾萍.当前中国农村新型人际关系合理价值取向的思考[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9(3):21-24.

[8]张旭平,吕兆丰,王晓燕,等.落文化境遇中的乡村医生—北京市H区村落实地观察个案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3):60-62.

[9]邵辉,李士雪,徐凌忠,等.山东省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医生基本药物使用意愿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28(12):904-906

11.村卫生室各项制度 篇十一

一、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机构职责,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工作。

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病历、门诊日志、处方,做到书写规范,用药合理,资料保管妥善。

三、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及医源性疾病的发生,杜绝医疗事故。出现医疗纠纷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医基本用药目录,购进药品及医疗器械要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执行进货检查制度。

五、实行24小时门诊工作制,做好出诊、转诊及抢救工作,提供巡诊上门服务,为群众建立健康档案,宣传健康教育知识。

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一、村卫生室必须达到卫生部颁布的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要求,诊断、治疗、药房三室分设,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二、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三、不得擅自增挂未经许可的医疗机构名称牌匾,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

四、规范药品的采购、使用与管理,严禁购进和使用假、劣药品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用品。

五、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医疗服务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废弃物及时收集、处置,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药物。

二、村卫生室必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规范药品采购、使用与管理。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薄,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消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三、明确药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特殊药物,药品放置定点定位,存放有序。

四、凭处方发药。发药时要实行复核、查对,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处方书写规范,不开大处方、人情方,注意配伍禁忌,开处方要签全名。

六、按处方定期进行药清,做到药账相符。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剪断,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财务账本,做好药品、物资、现金、银行和往来帐记录。由所辖卫生院财务经办员定期审核。

二、确定一名兼职人员任出纳员,一名兼职人员任会计记账人员。

三、做到钱、帐分人管理,管帐不管钱和物资的原则。

四、定期核对帐套。对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帐物月底核对清楚。

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统一收费标准,并要求公示,药品收费明码标价。收费付凭证。

六、认真执行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接受合医办和群众监督。

七、严格财务手续,报销凭证内容完整,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务人员工作时需穿白色工作服,注射、换药时应戴工作帽和口罩。

二、加强无菌观念,坚持无菌操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各种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须毁形、消毒、统一处理。

三、诊断室、治疗室等每天用0.2%过氧乙酸喷雾或揩擦,如被传染病人污染,则应立即用0.5%过氧乙酸消毒。

四、体温表用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浸泡5分钟后,再放入另一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分钟,然后用冷开水冲洗或75%酒精擦洗,再用灭菌纱布揩干后备用。

五、压舌板用后浸入0.5%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后清洗烤干,纸包后高压消毒。

六、消毒镊子要专用,用2%中性戊二醛浸泡。盛器要加盖,盛期每周煮沸或高压消毒后更新消毒液。并有更换记录。

七、敷料、棉签、油膏纱布均用高压消毒。

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村卫生室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二、村卫生室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或可疑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向所属乡镇卫生院报告。

三、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并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网络直报。

四、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于24小时内向所属乡镇卫生院报告。

五、报告实行一人一病一登记,一人患两种以上传染病时必须另做登记。

六、村卫生室医生应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履行职责,对不报、漏报、迟报、隐瞒、谎报者参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12.村改进干部作风制度措施 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统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村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从严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社会评价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不断提升干部队伍服务水平。

二、加强内部纪律督查,配备相应的设备,丰富督查手段,加强督查力度,实行随机抽查和平时督查相结合,督查到点、到人,确保督查满覆盖。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评优、评先、晋级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年终考核时,按违纪程度扣除相应的目标分。同时严格实行问责制度,被督查到的干部作风问题,除对当事人进行纪律或组织处理外,还将追究各支部负责人的责任。

三、积极开展争创“四优”树“四风”、“读好书强党性”等主题活动,采取集中学习、分支部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干部的党性修养教育,促进干部素质的提升,形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四、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高一级学历教育、职称培训教育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管理指导、专业技术等相关知识讲座,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促进干部把握现代农业发展趋势,不断提高科

1学判断、应对各种局面、综合管理的素质和能力,更好地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好务。

五、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行为,把自我约束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扎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力争工作争创一流业绩。深入村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为群众解决热难点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

六、认真研究、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各支部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团结协作。切实落实“三项制度”,通过开展主题活动、交心谈心等方式,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干部自觉想事、谋事、干事的氛围,推进我村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麦地冲村党总支委员会麦地冲村民委员会

13.村安全制度 篇十三

林业发展对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实现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实现了由村集体经营向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转变,农户林地经营规模多有增加。农户林地经营规模的变动情况与林业的经营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福建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始于2003年,基于其林权制度改革 “一村一策”的现实基础,从改革政策最小的实施单位———村集体层面出发,研究改革后农户林地经营规模变动情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在国内全面推进,关于林权改革及林业经营的研究已经成为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家庭在林业经营中所占份额的扩大,从农户角度出发探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带来的影响及发展机遇显得尤为重要。综合现有文献,国内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最先始于对政策的探讨。〔1~3〕伴随着政策的出台,研究主要集中在林权改革的绩效评价、〔4〕〔5〕林农的经济行为决策分析〔6〕〔7〕以及改革配套措施上,〔8〕多以经济研究为主。从研究对象的选择来看,既有宏观层面对改革具体实施和评价的研究,也有以农户或合作社为主体的微观经济行为的研究。林改后,基于农户角度的微观研究,样本农户大多来自不同的村落,以典型村为例,对全村所有农户的研究较少。从经营角度出发,对农户的经营效率研究较多,对农户林地经营规模的变动研究较为有限。我们以村为例,基于农户的视角,对林改后林地经营规模的变动进行多角度探讨,以期更加全面的反映基层农户的真实情况,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二、数据说明及样本区概况

1.数据说明

我们以多项国家级、省级课题为依托,对林改后福建省多地的林业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福建省顺昌县作为调查样本区,其林业经营状况在福建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先后对顺昌县多个乡镇进行了3次实地走访调查,掌握了当地农户林业经营的基本状况。综合考虑样本区的经济、林业资源等方面的特征,我们选取林地面积较大且村民对林地依赖性较强的XK村作为样本村,对其所有农户林改后林地经营规模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2.样本区概况

XK村位于福建省顺昌县北部,距城关10余公里,土地总面积为23051亩,其中林地面积1692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3.41%;林业资源较丰富,耕地面积较小,仅2400亩,占10.41%,是典型的福建“八山一水一分田”地形。XK村为行政村,辖4个自然村,共有居民1537人,分布在11个村民小组内。

2004年6月,XK村开展以 “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于2011年12月基本完成林地确权工作。本次林改,在吸收历次林改经验的基础上,从推广家庭经营模式,保障林农营林权益入手,推动了家庭私有林经营的发展。林改前,村集体共有林地面积16921亩,其中1982年 “三定”划为村民自留山的林地面积有1766亩,被划为国家生态公益林的有3734亩,村集体预留180亩,可用于林改分林的林地面积有11241 亩。 林改过程中XK村的林地经营权分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小组责任山均山,另一种是农户竞投标获取经营权。其中小组责任山均山面积为3952亩,农户竞投标均山面积为7289亩。至林改结束,实际完成区划登记面积12556亩,未登记面积4365亩(其中责任山合同尚未完善面积3490亩,自留山换证面积875亩),林权申请登记率74.2%,应明晰产权面积13795亩,已明晰产权面积13184亩,产权明晰率达95.6%。

注:表中数据来源于对农户调查问卷的汇总。

从林改后的林地经营权的整体分布可以看出,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林地由村集体经营向家庭经营的转变。样本村的数据反映出,林改后,农村林地家庭经营替代了原来的集体经营,成为林地最主要的经营模式。

三、林改后农户林地经营规模变动多维度分析

1.农户林地地块数量及分布的变动情况

从XK村农户林改前后的林地地块数量及分布情况(表2)来看,林改后,农户家庭经营林地地块数量发生了较大变化。林改前,村内农户家庭经营林地地块数量分布在(0,2)块、 (2,4)块和(4,6)块三个区间。其中地块数量分布在(2,4)块区间的农户户数最多为217, 占总户数的54.39%;(0,2)块区间分布的农户数量最少,为63户,所占比重仅为15.79%。从整体分布看,农户的家庭林地经营块数普遍在3 块以上。林改前,农户家庭经营林地块的中位数和众数均为4,其频次为139,所占比重为34.84%。可见,农户的家庭经营林地块数以3块和4块居多。地块数量多于4块的农户共有119户,占总户数的29.82%,其中地块数量为6 块的农户仅有10 户。笔者调研中发现,林改前,农户家庭只有自家自留山的经营权,自留山主要按林业 “三定”时期农户的家庭人员数量进行划分,其经营规模小的特点导致每户农民家庭持有地块数量较为有限。

林改后,随着小组责任山的分林到户和农户自家承包经营林地的增加,农户持有的林地地块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其中家庭经营林地块数均超过了2块,家庭经营林地块数在6块及以下的户数为187户,所占比重为46.87%。家庭经营林地块数达到并超过7 块的户数为212, 占全村总户数的53.13%,所占比重最大。林改后,农户家庭经营林地块数的中位数为7,众数为6,其频次分别为92和95。农户家庭经营林地地块数量在5块以上的户数为358,占全部户数的89.72%。可以看出,林改后,随着家庭获得林地经营权的同时,农户家庭经营林地块数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增加,调研中发现,林地经营大户家庭经营的林地块数普遍在9块以上,其中,林地经营地块数量最多的农户,其林地经营块数为34,较林改前的6 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块数达到或超过8块的农户共有120户,占总户数的30.08%;地块数超过10 块的农户有37 户,所占比重接近10%,林地经营的分散性逐渐增大。

注:表中数据来源于对农户调查问卷的汇总。

综上所述,林改后农户家庭林地地块数量及分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家庭经营林地地块数量明显增加。农户家庭平均经营林地地块数量从林改前的3.75块,增加到林改后的7.2块,其增幅超过了90%。二是不同地块间农户规模分布更加平均。从各地块区间的农户分布情况来看,林改前,各地块区间分布农户数量最小的为10户,最大的为139户,各区间的农户数量差距较大;林改后,各地块区间分布农户数量最小的为41户,最大的为95户,各区间的农户数量差距明显减小。三是农户之间家庭经营林地地块数量的差异更加明显。农户之间家庭经营林地块数的标准差从林改前的1.2,增加到林改后的3.23;变异系数从林改前的0.32,增加到林改后的0.45,农户之间的差距被逐渐拉大。

2.农户林地经营规模及分布的变动情况

从图1中林改前后农户经营规模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林改前XK村农户的经营规模分布在(0,5)亩和(5,10)亩两个区间,其中全村399户农户家庭经营林地面积均未超过10亩,经营规模处于(0,5)亩的农户有282户,所占比重为70.68%;经营规模处于(5,10)亩的农户有117户,占全部户数的29.32%。林改前,由于村内的林地大多由村集体经营,农户经营的林地规模极为有限,农户林地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这一时期农户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较小,其林业经营的积极性普遍较低,加之林业经营成本投入大、收益周期长的特性,林业的生产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林改后农户家庭经营林地面积分布在(0,5)亩、 (5,10)亩、 (10,30) 亩、 (30,50) 亩、(50,100)亩以及(100,∞)亩六个规模区间上。其中, (5,10)亩规模区间上分布农户数量最多,为257户,占农户总数的64.41%; (0,5)亩规模区间上分布农户数量最少,为18户,仅占农户总数的4.51%;(30,50) 亩、(50,100) 亩以及(100,∞)亩等规模区间分布农户数量相对较为均衡,均在22户左右,略高于(0,5)亩区间的农户分布数量。林地经营规模超过100亩的农户达到21户,占总户数的5.26%。从林地的经营规模角度分析,林改后,林地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数量相对较少,中等规模经营的农户所占比重较高;同时,小部分林农已成为林业经营大户。

对比林改前后农户林地经营规模及分布的变化,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是农户的林地经营面积普遍增加。林改前,户均林地经营面积为4.43亩,从林业经营的特性和周期来看,规模相对较小;林改后,户均林地经营面积为29.88亩,为林改前的6.75倍。同时,林改前,大部分农户的林地经营面积不足5亩,而林改后,95.49%的农户林地经营面积超过了5亩。

二是林改后,林地由村集体向林业经营大户集聚。林改后, 有7289 亩(占改革林地总面积的64.84%)的林地面积以竞投标的方式承包给了农户,农户根据自身经营意愿和资金实力自由获得林地经营权,不少农户因此获得了大量林地。家庭经营林地最大面积由林改前的不足10亩,增加到林改后的接近500亩。有43户农户林地面积超过了50亩,其林地总面积为6290亩,占林地改革总面积的55.95%。可以看出,林改后,林业经营大户逐渐替代了村集体,掌握了村内大规模林地的经营权。但短期内林地经营面积的急剧增加使得大规模经营的农户在生产资料的投入、配置以及经营管理上都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三是林改后农户经营规模分布更加分散。相对于林改前农户经营规模在(0,10)亩经营区间上的集聚分布, 林改后,XK村农户在小规模的(0,10)亩、中等规模的(10,50)以及大规模的(50,∞)亩区间上均有分布。其中中等经营规模的农户数量已占据较大比重,小规模经营与大规模经营的农户数量较为有限,形成了 “中间大、两头小”的分布格局。

3.林地分配的公平性测算及分析

林地分配的公平性一直是政府、社会以及学者关注的焦点。目前,学术界关于林权制度改革公平性的研究还比较少,关于改革公平性的观点大都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或者理论推演,从实证角度来研究其公平性的文献目前更少。〔9〕所以有必要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来对新一轮林权改革林地分配的公平性做出评价。我们可以借助经济学中的洛伦兹曲线对林改前与林改后林地分配的平等程度进行测算及分析,探究林地经营规模的分布变化。

(1)方法介绍。洛伦兹曲线是Lorenz于1905年提出的,被广泛用来分析不平等程度。洛伦兹曲线描述的是按收入水平排序后,不同收入组人口比例与收入比例之间的关系。在本文中我们分析林改前后不同林地规模组人口比例与林地规模比例之间的关系。当人口比例和林地规模比例相等时,曲线变为对角线,这时XK村的所有人得到同样的林地份额,代表了绝对平均;如果一个人得到了所有的林地,曲线变为两条垂直线,代表绝对不平均。一般情况下洛伦兹曲线都处于两者的中间,当曲线离对角线越近,不平等程度越低,反之同理。

在用洛伦兹曲线对林地经营规模前后分布平均程度进行比较时,大体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洛伦兹曲线占优,则洛伦兹占优的林地经营规模在农户间的分布较为平均;二是洛伦兹重合,则表示林改前后,林地经营规模在农户间的分布平均程度相等;三是洛伦兹相交,此时不能用洛伦兹曲线来比较林地分配的平等程度,这是洛伦兹曲线在应用过程中最为主要的一个缺陷。因此,我们在对比林地分配平等性程度时,辅之于基尼系数进行分析。

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上式中,G代表农户林地经营权分布的基尼系数,Yi代表第i组人口总林地经营规模占全部人口总林地规模的比例,Pi代表第i组人口数占全部人口总数的比重, (∑Pi)′表示累计到第i组的人口总数占全部人口总数的比重。

基尼系数越大,林地经营权分布的不平等程度越大。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规定,基尼系数在0.4以下则认为分配相对合理,而处于0.4~0.5之间则认为分配差距较大,超过0.5则代表分配差距悬殊。

(2)测算结果及分析。从图2中可以看出,林改前与林改后的洛伦兹曲线没有相交,且两条曲线之间的间距较为明显。林改前林地分配的洛伦兹曲线较为接近绝对平均线,而林改后林地分配的洛伦兹曲线出现了明显偏离。根据洛伦兹曲线的特性,如果我们更为关注人均林地面积较少的农户,那么我们可以观察洛伦兹曲线的下端,而洛伦兹曲线的上端则反映人均林地面积较多农户林地分配状况。图2显示,在林地经营面积变化的过程中,洛伦兹曲线始终处于林改前洛伦兹占优的状态,说明林改后林地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增加了。

通过测算基尼系数, 林改前的基尼系数为0.178,小于0.2,说明林改前的林地分配较为平均;林改后的基尼系数为0.493,较林改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加,验证了林改后林地分配不平等程度显著增加的分析结论。在计算基尼系数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林改后,林地的经营规模分布逐渐呈现出两极化的趋势,林地经营面积较少的农户,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50%,但经营规模仅为总规模的17%;林地经营面积较多的农户,人口虽然只占总人口的20%,但却经营51%的林地面积。主要原因是集体林改革过程中均山到户的林地面积较为有限,大规模的林地被林业经营大户通过竞投标的方式获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旨在促进林地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但分配结果往往会随着农户获取林地资源的能力差异而出现异化,林地资源获取能力较高的农户掌握了较大规模的林地经营权。

4.农户林地破碎化程度的变动情况

通过对比林改前与林改后农户林地破碎化程度的变动情况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林地经营规模是否是合理的,对林业规模经济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学术界对林地破碎化的衡量,主要从多块林地互不连接或者地块面积较小两个方面展开。学者们普遍认为单一的从地块数量或林地面积角度分析破碎化较为片面。孔凡斌〔10〕通过运用地块数量、地块面积、地形空间分布等6 个指标构建S指数、I指数、J指数来衡量林地的破碎化程度。其中,S指数和J指数均为利用地块数量和地块面积对林地破碎化程度进行衡量,被学术界普遍接受。S指数和J指数的表达式如下:

公式中,n表示农户拥有的地块数量,αi指单个地块的面积。

S指数与J指数的取值范围均介于0~1 之间。S值越大,表示林地的破碎化程度越高;J值与S值相反,其值越小,则表示林地的破碎化程度越高。将调研中XK村农户的地块数量和地块面积相关数据带入公式进行测算,结果显示,S指数由林改前的0.68降低到林改后的0.59,J指数由林改前的0.55上升到林改后的0.61。林改后林地的破碎化程度出现了小幅度的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地的破碎化程度产生了影响,但从林业高效、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破碎化程度仍然较高。林地破碎化程度变动较小的原因之一是,在改革过程中,林地面积增加的同时,林地地块数量亦相应的增加。例如,XK村经营规模最大的农户林地面积达到490亩,但林地块数也有34块之多。从农户户均林地块数和林地块数分布的统计数据来看,农户户均林地块数从林改前的3.75块增加到林改后的7.2块,林改前林地块数分布较为集中,普遍不超过6块,林改后绝大多数的农户家庭林地地块数超过了这一数值。农户经营地块数量的增加制约了林地破碎化程度进一步的降低。林地破碎化程度变动较小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小组责任山均山到户的过程中,农户块均林地面积规模普遍较小,制约了林地的破碎化程度的降低。林地的破碎化程度关系着林业经营过程中的投入效益,林地破碎化程度的降低对于发挥林业经营规模效率,促进林业经营效率的提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对策建议

1.加大对林农的资金支持

林业经营周期长、成本回收慢的特性决定了林农在林业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现阶段,学术界认为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出台给林农融资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调查发现能够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的往往是林业经营大户,普通农户想要通过林权抵押实现借贷的融资方式难度很大,银行受理率较低。政府应该积极促进林业经营资金筹集渠道的多样化,加强林业信贷资金的总量,建立相关的信贷政策给予林农更多的优惠。首先,提供政策性贷款,解决农户的融资难题。通过建立政策性信贷机构,由当地政府提供相应的信贷资金,按照比较优惠的利率提供给资金相对匮乏的农户。其次,鼓励民间信贷机构的发展,增加信贷资金的来源渠道。政府应该扶持一些有资质的民间信贷组织,通过法律及相关制度规范其基本运营,解决林业投资融资难的问题,并同时实现农村闲置资金的高效利用。最后,政府应该加大对林业生产资料购置的补贴力度。实现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方式的有效结合,在对林农实行直接补贴的同时,采用优惠价等措施加大对林农购买种苗、化肥、农机具等林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力度,减轻林农在林业投资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2.促进林业的规模经营

林地的规模经营应该在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及林业产业特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第一,政府应该在现有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林地流转机制。应该通过转包、入股、转让等多种流转形式,鼓励较小规模农户将林地流转出去,增加中等规模农户的比重,使林地经营权向林业经营技术能手或其他经营单位集中。第二,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滞留是制约林地开展林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因素,应该通过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等措施使其逐渐向二、三产业转移,为林业的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第三,加大政府对林地规模经营的支持和帮助。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在工商、信贷、科研等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与保护,尽快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户在生产资料购买、林业经营管理及林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提供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3.引导林农转变经营观念,鼓励多种形式经营

首先,要加大对林农的林业经营教育培训,提高其林业经营理念及政策的认知程度,调动其联合经营的积极性。其次,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通过对林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原则及功能的宣传,加深农民对其了解程度,消除误解;同时,政府应加强对林业合作社资金、信息、法律以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规范林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促进其发展。再次,促进 “公司+农户”林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在鼓励农户联合经营成立林业公司及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的同时,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鼓励社会资本流入农村进行林业经营,促进公司和农户相互结合的林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发展。最后,加强对多元化林业经营体系的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通过给予相应补贴或税收减免的政策,加大对林业多元化经营体系的支持力度,促进林业的高效、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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