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救济申请书(精选10篇)
1.困难救济申请书 篇一
困难救济申请书
我是高三
(一)班的学生,叫###,今年十六岁,我家住在##县##镇##村,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考虑到生活的难处,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补助,我家主要成员有:父亲原是####厂工人,现已下岗闲置7年,并患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三年有余,母亲在家务农,上有一个哥哥在外读大学,而我正处在冲刺阶段。一家四口人全部费用均靠父母守着的那些薄田的收入和亲戚朋友的资助过日子,家里为哥哥上大学和父亲医疗费欠下近四万元的债务,家里的房子也属于危险期,下雨天气就会出现漏水情况,这些对于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压力重重,每每念及这些,我内心深处有不少自责与愧疚。自己的无能,惟有以后加倍努力学习来报答父母以及社会上所有关心与支持我的朋友们。企盼校领导能够审查批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2012年10月4日
2.困难救济申请书 篇二
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在我国存在了几十年的历史,但运行的并不顺利。影响陪审作用发挥的原因非常复杂,但笔者认为主要还是对陪审制度的功能定位不准造成的。[1]陪审制度在当今的语境下,应当担当起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问题的重担,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先生在接受《瞭望》周刊采访时表示:“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这也就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司法大众化的原因所在。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就是司法民主。”[2]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五改革纲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同时,陪审制度也是最富争议的诉讼制度之一,有的仅将陪审的价值界定在“解决案多人少”上[3]。司法实践中,陪审员与其所陪审案件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但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司法的认知程度却未见明显的提升。[4]陪审制度是来源于“同类人有权要求接受同类人审理”的理念。但是我们多年来习惯于陪审司法民主的价值定位,司法实践中更是乐于以陪审员及其陪审案件的数量作为彰显司法民主的标志。[5]强化审判机关在推进陪审制度运行中的主导作用,却常常忽视诉讼主体的感受和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密切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认识到“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扩大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面,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社会对法院审判的猜疑、不满和误解,为司法赢得社会认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6]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完善了我国的陪审制度,首次提出了陪审启动主体的划分,将审判机关指定陪审与当事人申请陪审结合起来,彻底告别了陪审的“一元发动模式”,为当事人介入陪审制度提供了可能。但是审判机关提供的数据却不容我们乐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分三批选任了7.7万余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各类案件近200万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19.5%;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由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仅占所有能参审案件的8‰”,[7]也就是说,近99.2%的案件是审判机关直接指定的陪审员,申请陪审在许多法院还是空白状态。
2 选择性陪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当事人的权利还停留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没有成为现实的权利
申请陪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很多当事人并不知晓这项权利的存在,这就是我们的基本国情。立法上没有精细的告知程序设计,司法实践也几乎没有进行权利提醒[8]。
2.2 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存在误区
在考核结案率的语境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能够提高诉讼效率的观念在审判人员中不是个别现象,依职权可以指定陪审形成了法官在指定陪审中的惰性。
2.3 基层法院陪审率相对较高,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几乎成为适用陪审的空白
事实上,陪审已经成为解决基层法院办案力量不足的重要补充,基层法院以上的法院办案数量的压力相对较小,陪审员参加诉讼减轻结案压力的动力不足。
2.4 违反陪审的行为缺乏规制
在一系列的规制文件中都没有违反指定陪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指定陪审有时就演变成随心所欲的选择和判断。
2.5 精英司法的观念还在困扰着审判机关
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司法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分,没有专业背景的民众显然不具备裁判复杂多样纠纷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甚至认为可能直接影响裁判的公正与效率。
2.6 职业化程度不高
当前我们的审判机关职业化的程度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一些基层法院甚至还出现了法官断层的现象,我们的审判机关还没有普遍地孤独到不谙社会民情的状况,通过陪审纠正过度专业化使裁判更加贴近民意和社会需求的前提并不是十分的牢固。
3 选择性陪审的程序构建
3.1 陪审选择权的逻辑结构
一项陪审选择权应当在逻辑上包含三层内容。
3.1.1 选择诉讼程序的权利
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保障当事人行使陪审选择权的前提和基础。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从来都是司法权的领域,从来没有当事人介入的余地。某西部基层法院2009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8288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有20559件,占到整个案件的53.7%。[9]
3.1.2 选择是否陪审的权利
赋予当事人的陪审选择权是我国陪审制度的重大突破,当事人的意志开始向诉讼领域渗透。按照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程序。
3.1.3 选择陪审员的权利
当一个案件启动申请陪审机制后,赋予当事人享有确定具体陪审员的权利,这样的裁判结果当事人认同的程度会高一些。
3.2 选择性陪审权利的程序保障
3.2.1 陪审选择权的保障
3.2.1. 1 行使的主体
由谁来行使陪审选择权是陪审申请制度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是陪审请求权的法定主体。按照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外延显然大于规定的主体,大于行使选择权的主体范畴不仅是程序法律规范内在的张力要求,也是复杂的诉讼法律关系不同主体的权利呼唤。在民事诉讼中,狭义的原被告外,还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原被告、普通共同诉讼的原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实际也处于原告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也是广义的原被告当事人,赋予他们选择陪审员的权利,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消除因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侵权造成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的紧张状态,达成刑事和解。
3.2.1. 2 告知的期间
(1)普通程序的通知期间。法院确定审理的程序后应当尽快通知案件的原被告,告知其享有的陪审选择权,目前已有法院细化了当事人知情权保障的程序规范[10],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有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所有的纠纷裁判的场所初步得到了保障。(2)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告知期间。程序转化后,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亦与时产生,由于转化程序必须告知当事人,陪审选择权的提醒也应同时进行。(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告知期间。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告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审判机关的追加而参加到诉讼中,其诉讼地位依附原告或被告,所以其选择陪审的权利也应当被原告或被告吸收,不再享有独立的陪审选择权。b)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告知期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基于其申请参加诉讼的,在原被告放弃选择陪审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赋予第三人的陪审选择权。
3.2.1. 3 告知的形式
(1)以书面告知为主。发出书面告知书应当规定为法院的一项诉讼义务,书面告知具有明确、全面、准确的特点。(2)以其他形式告知为辅。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采用笔录的方式将告知的内容予以记载存卷。
3.2.2 陪审选择权的救济
3.2.2. 1 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
告知当事人享有陪审选择权是一项司法义务,违反这项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绝对的不告知和相对的不告知。绝对的不告知是自诉讼程序开始至终结,当事人自始自终未收到审判机关的权利告知书。相对的不告知是指审判机关不及时、不正确、不完全告知,如迟延告知、口头告知等。(1)发回重审或再审。告知义务的违反直接构成了程序违法,以此为上诉理由的一审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再审。(2)职权审查。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应当强化法官依职责审查的诉讼义务,原审法院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行为,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限。
3.2.2. 2 程序确认与转换中的救济
由于程序确认权是一项司法权力,审判机关在传统上也习惯于注重单向地、权力性地决定诉讼程序,一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完全是在封闭的审判管理体系内静悄悄地完成的,确认的理由也由于法律规范标准的粗犷和秘密的自由裁量而难以令人信服和认可。[11](1)直接确认的救济。简易程序是排斥陪审选择权的,一审的普通程序才是选择陪审权的基床,在繁重的案件数量与诉讼效率考核的压力下,审判机关在行使程序确认权时,存在着利己主义的“私心”,审判实践中也鲜有看到二审或再审,因原审法院选择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不当将案件发回重审。既然这种程序确认权可能因缺乏规制被滥用,这项权利就应当受到限制与制约。限制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简易原则、二是效率原则。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冲突:当事人在接到简易程序审理的通知后较短的期间内,如设定为三日内,当事人有权向同一审判机关提出异议,请求改变简易程序审理的司法行为,审判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改变司法行为,并将复议的结果书面或者口头告知记入笔录的方式回复当事人。(2)程序转换中的救济。诉讼程序的转换一般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既有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也有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的转换。当事人陪审选择权的救济只是发生在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中,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审理,应当体现当事人是诉讼活动主体的意识,当原被告对程序转换出现见仁见智的分歧时,亦应享有异议权,通过异议寻求权利的救济。(3)审查决定权的救济。是否决定选用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决定权在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作出不予陪审的决定后,应当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或送达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并允许申请人向原审判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诉讼程序中止。
3.2.3 复议
复议可以由受理案件的审判机关进行。复议结果采用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将书面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复议期间,诉讼程序中止,提出复议及复议的期间应当限制,过长会影响到诉讼的效率。
4 结语
3.困难救济申请书 篇三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4〕21号 【发布日期】2004-12-17 【生效日期】2004-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杭政办〔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二)无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或有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但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以及其他单位和机构未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本办法发布后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原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五、医疗互助救济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未持《救助证》的参加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
(2)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
(3)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
(4)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80%;
(5)25000元以上段为90%。
3、未持《救助证》的其他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
(2)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
(3)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70%;
(4)5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段为80%;(5)6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互助救济。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
六、医疗互助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上年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并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报区医保经办机构。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单位困难证明。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医疗救助。
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管理
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互助救济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医疗互助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总工会、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医疗救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互助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市总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其规范施诊、合理用药;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九、对医疗互助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5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方案。
4.火灾救济申请书 篇四
尊敬的维摩乡民政部门领导:
您好!
我叫张正辉,我家住维摩乡普底村民委古登老寨组。农民,生于1971年8月23日,今年41岁,汉族。我和我媳妇在家务农,家中有一位80岁的老父亲,两个女儿在砚山二中一个读高三一个读高一,一个小儿子在古登寨小学就读,一家共6口人。因家中发生火灾,烧毁了除一头耕牛以外的所有财产,在救火过程中本人又不慎从房屋上摔下,造成右肋骨骨折,现在砚山县中医院住院。特提出此救济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反应如下:
2012年3月13日凌晨4点左右,本人从睡梦中惊醒,意识到家中失火了。于是马上叫醒了孩子,我媳妇把孩子抱出去并向隔壁邻居呼叫求救。我把家里的耕牛赶出去后,到处寻找水进行灭火,可是火势太大。等村里的人来到,熊熊大火已经蔓延了整个屋子。为了不让火势扩散到隔壁的房屋,我和村干部莫丛寿、田景康等几个人爬上房顶,试图掀翻瓦片用水管从房顶浇水灭火。我爬上了屋顶,但是因为心慌、椽子不牢固不慎从10米多高的屋顶摔了下来,身体右侧摔在地下的一根木头上,动惮不得。后来村里的人越来越多,火势得到了控制。7点左右大火被扑灭,但是除了一头耕牛外,我家的全部财产已化为灰烬。本人已被救护车送到砚山县中医院,后诊断为右肋骨骨折,现在中医院住院治疗。我家损失财产大致估算如下:房屋6格;玉米16000斤,谷子10000斤,花生600斤,腊肉80斤,还有家具、农具、灶具、衣物、化肥等。折合人民币大致损失7万元左右。家中本来就没有存款,现在财产被火烧了,一家六口的生活也就没有了着落。虽然政府给我家送来了一些大米、棉被和衣物,但是也只能缓解燃眉之急。加之本人是家里的顶梁柱,现在已住进了医院,昂贵的医药费用不知道要跟谁借。特别是80岁的老父亲听到噩耗,瘫坐在地;还有三个月就要参加高考的大女儿,正在读高一的二女儿她们什么时候才能返校!这些困难使得我内心感到深深的无奈。以上就是我家里的实际情况。我和家人如涸澈之鲋,急切盼望得到救济!同时我代表我全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阅我的这份申请书,并祝各位领导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特此申请
申请人:张正辉
5.救济申请书罗招明 篇五
惠城区慈善总会:
我叫罗招明,男,汉族,今年51岁,是惠城区横沥镇森柏洞村村民,家住横沥镇森柏洞村,职业务农,一家8口。本人的儿子罗达军,现年29岁,他2岁时不幸患上先天性脑畸形和癫痫病,为治疗儿子的病,本人曾多次带他到市中心人民医院和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不但花去本人的所有积蓄,而且还让我负债累累。因为这种病,他小学没能读毕业,丧失劳动能力,平时还经常会发作,已被医院确诊为2级残疾。横沥镇政府民政办已在2013年把他列入低保对象。2013年3月31日,他因旧病复发而住进了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先天性脑畸形、癫痫病和严重脑积水,必须要及早动手术,动手术后一直到2013年5月2日才出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总额达6万多,其中患者须支付23000元,出院当天医生让我到药店买药又花了4000元。今后每个月还要返回市中心人民医院复诊,复诊时间至少要1年,仅5月16日复诊就花费了6000多元(全由个人负担)。使本人债台高筑,给本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给本人的身心带来很大的压力。为减轻本人的生活压力,特提出此救济申请。现急切盼望得到慈善机构的救济!最后祝各位领导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申请人:
6.五保户申请救济范文 篇六
我是xx村的村民,今年63岁,同许多哆头人一样,我家祖祖辈辈都过着脸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尽管生活艰辛些,但也觉得挺踏实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近几年来,我家经历了一场又一场惊心动魄的“暴风雨”:
辛苦了大半辈子的我丈夫积郁成疾,前几年感觉胃痛难忍,经查发现是胃癌,所以,在亲戚们的多方帮助下进行漫漫癌证治疗路。在这期间花了很多钱,但亲戚们的鼎立相助却没能救活我丈夫,xx年5月24日,他终于不幸逝世。
俗话说,“屋漏偏逢连夜雨”,在我丈夫患病期间,我唯一的儿子李国庆为治疗他父亲及孩子读书等家计四处贲波谋生,因精神负担过重,导致左脑室血管破裂大量出血。经诊断,如果勉强治疗除了花费10万元外还将是个不折不扣的“植物人”,尽管如此,亲戚们还是多方筹资数万元抢救,但仍难逃恶运。xx年3月7日,我的这个才31岁的孩子—唯一的家庭顶梁柱,带着无限的遗憾和不舍离开人世。至此,我一家6口人死了整整一半,现在,只剩下两个无助的孙子和我这个被恶运折磨得死去活来的`老骨头。因为,我那位勤勤恳恳的媳妇林丽娟也于不幸病故……
目前,我家的困境是众所周知的,我欠亲戚的累累债务看来此生是无能还上了,他们多年来不计回报且无私的奉献早已让我无法言表,我真的不敢面对这么多年来关爱我家的亲朋好友,其实,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他们也艰难地过着简朴的农家生活,现在,我拖着疲惫的身躯看管两个孙子,而就在生活似乎刚进入平静的时候,我又被检查得知患了进展性食道癌。我无语了,天一下子暗了下来,老天给我开了一个无法承受的玩笑……
癌症随时可能夺去我的生命,我欲哭无泪:我不是惧怕死亡,而是我真的不能死,两个历经苦难而且情感创伤的孙子尚示成家立业,今后的漫漫人生路让他们情何以堪?自从两孙子的父母双亡以及爷爷去世,我和他们相依为命,自然已是他们的唯一的精神支柱。我虽然无法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家,但这一把老骨头怎么说也是他们不可或缺的心灵之港湾,灵魂之停靠站。此时的我命运危在旦夕,医生坦言现在手续还能维持生命10来年,而这期间我正好可以为孙子办理许多人生大事。千钧一发之时,我不禁想到了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党和政府,我谨冒昧恳求政府为我协调解决食道癌的手续费用事宜,本人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7.困难申请书 篇七
尊敬的集团领导:
您好!我叫XXX,今年66岁,是原兰州煤气集团职工,1988年参加工作,?年退休,现居住于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联村。家中有妻子、两个儿子、两个媳妇子和两个孙子共8口人。妻子XXX,今年?岁,农民,体弱多病,一直在家休息;大儿子XXX,今年34岁,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大媳妇子在家待业,照顾刚上小学的孙子,大儿子一家人的生活只能靠他一个人维持;二儿子孙其刚,今年33岁,农民,情况与大儿子一样。全家人年收入XXXX元。企业改制以后,由于耕地被征用,全家人的生活只能靠我的工资维持,前几年,我东挪西借,借了4万元勉强给两个儿子娶了媳妇,但随着年龄的增大,我和妻子的身体状况日益下降,常年需要吃药,这两年,妻子又住了两次院,儿子们的收入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妻子的医药费只能由我解决,我又东拼西凑借了3万元,付清了医药费,加上这几年陆续借的,如今全家已经有了9万元的外债。现在家里人口多了,一家8口人只能挤在80多平米的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五间土木房子里,房子破损严重,已经成了危房,但由于经济条件差,房子一直没有翻修,两个孙子已经上小学了,连个安心学习的地方都没有。物价的不断上涨,生活费不断增加,加上我和妻子的医药费、两个孙子的上学费用,我们真的是无力负担了,全家人的生活真正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
多年来,我一直没有麻烦集团公司,一直想着自己解决,在其他职工要求解决子女工作时,我们也服从集团决定,没有给公司添乱,但现在我真的是无能为力了,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老职工的我向集团领导提出申请,希望集团公司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为我的二儿子解决工作问题,缓解我家的生活困难。
我深信,集团领导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8.困难补助申请书 篇八
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好!我是郭家村农民,现租住于楚雄市雄宝路小康村。我退伍回来后,没有固定职业,在出租公司跑跑出租车,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还要供读一个孩子读初中,我又患有糖尿病,前期治疗花费了我家1万多元,这些钱都是跟亲朋好友借的,平时还要买治糖尿病的药,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佳通公司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公司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9.困难救助申请书 篇九
尊敬的镇中心学校领导、县总工会负责同志:
本人邓艺敏,1958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814),1977年3月参加教育工作,现在百龙滩镇南新小学任教,连续教龄已有四十年。一直以来,我始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尊纪守法,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呕心沥血。然而,由于家中父母年老多病(两老均是八十有几),去年七月两个老人患上脑血栓时送进医院治疗,稍有好转后一直在家中生活,步履维艰,拐杖相伴,天天吃药维持,药费开支很大,可谓财力人力耗尽;爱人年纪也五十有几,身体欠佳,患有腰脊骨质增生,但为了全家生存,不得不拖着劳伤的身躯做些活儿,儿子没有正式工作,还在四处谋职。家里老小,都指望我工资糊口,月月入不敷出,年年都欠外债,让我为此而苦恼与烦惑。但作为一名学校领导成员的我,还是倾尽心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在此,我愧上片纸只字,恳请上级领导能为我排忧解惑,给与我些资助,助我一臂之力,我将不尽感激。特此
申请
申请人:
百龙滩镇南新小学教师
邓艺敏
10.贫困救济申请书——民政局 篇十
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
我叫李美兰,女,49岁,家住石家庄桥西区城角庄南区,由于家庭经济极度贫困、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经过再三考虑,特向贵局申请贫困救济补助,理由如下:
我原本是***厂的一名普通职工,由于企业经营不善等多重原因,我被迫下岗;我的丈夫闫进军因所在村镇企业倒闭,也失去了工作。我们夫妻二人的下岗,使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我和我丈夫文化程度不高等,工资较低),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下岗后,我努力去寻找工作,由于我自身条件(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等原因,工作一直没有找到;然而,没想到更大的灾难连续的降临到我们这个本身就极度可怜的家庭:2009年,我外出时,被一辆电动车撞倒,造成我尾椎骨裂,脊椎错位;由于肇事人逃逸(到现在仍未找到肇事者),为承担巨额医疗费,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并为此四处举债。此次车祸不仅使我的家庭承担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还使我承受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次车祸的伤害,致使我短期不能恢复,生活多有不便,更无法找到工作。
雪上加霜的是,我的丈夫闫进军自下岗后,连续患了两场大病:2011年10月做的肾脏手术;2011年2月,因心脏原因,现在手术正在进行中。连续大病,使我的丈夫彻底失去了劳动能力;巨额的医疗费,是我的家庭不堪重负。我和我丈夫的患病等等原因使我们的家庭自此
失去了收入来源,家庭也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我的女儿闫晓蕾,16岁,正在读高中。家庭的艰辛深刻影响着我的女儿,家庭的极度困难已无力支持女儿完成她的学业,更无法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影响着其健康成长。
以上是我家庭的真实情况,为维持我们家庭的基本生活,支持我女儿完成学业,特向贵局申请贫困救济补助。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