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共14篇)
1.保险会计 篇一
保险业会计信息失真思考-会计信息论文-会计论文 ——文章均为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保险企业会计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与一般企业会计特征不同。在当前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新形势下,保险企业会计环境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存在,给保险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针对保险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进一步对保险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进行有效防范,为保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保险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原因;防范措施
一、保险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保险机构自身经营理念不成熟
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晚,无论是经营理念还是经验都有所欠缺。在当前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更重视对企业规模的扩大,部分保险企业甚至将保费规模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下属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不计成本来争取实现保费规模的扩大,这不仅会增加保单获取成本,而
且还不利于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2.保险企业财务费用政策和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
当前,保险总公司通常会依据分支机构的业务量来进行下拨费用,而且对下拨费用管理采用比例控制原则。但由于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各分支机构面临着复杂的市场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比例通常会高于总公司规定的比例。而为了达到总公司的费用考核要求,往往会人为对费用科目进行调整。当前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再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各地保险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及发展业务的成本也存在差异。但保险总公司在对分支机构费用政策制定时缺乏细致的市场调查,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缺乏针对性,分支机构费用紧张已成为普遍问题,这就会使其为了运营需要而采用各种规违方式来套钱。
3.保险企业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管理方式粗放
当前,很大一部分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费用率进行相应费用拨付,但对于经费具体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管理。而且,在业绩考核时缺乏严格的把关,对分支机构经营数据缺乏稽核和审计,给各分支机构在会计信息数据上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在管理上更侧重于对二级机构的重审,对三级和四级机构的管理较为薄弱,这也使
三级和四级机构数据作假现象较为严重。
4.缺乏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完善,各种制度还没有全部理顺,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制裁。同时,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治理会计信息造假现象,由于会计信息造假成本低,再加之受制于利益驱动,从而导致当前保险行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
5.保险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保险企业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且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应用职业道德,能力差,在工作中往往会屈服于压力而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发生。
二、保险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效益导向型的经营理念
保险公司要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要建立健全以效益为导向的业绩考核制度和财务费用制度,降低考核指标中保费规模的权重,提高利润、效益、内含价值等指标权重。
2.建立科学的财务费用政策和考核指标体系
保险企业为了能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在费用管理上确保支出的弹性,并进一步对经费使用审批管理进行加强,避免制定费用预算时过细,对各类费用支出比例在设定时,要确保各分支机构对控制费用支出额度和流向上要具有一定的权限,同时还要对各分支机构自主支配费用的额度和范围进行压缩,从而更好地对分支机构数据造假行为进行规避。
3.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建立高效的内审机构,强化内审部门的力量,提高其工作效率及 性。在内部审计工作中,需要加大对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和考核力度,通过逐级、同级及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数据进行广泛覆盖。同时,还要通过对资金等重要控制点进行管控和集中管理,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确保能更好地对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行有效防范。
4.加强外部的会计监管力度
社会审计对企业会计信息具有监管职责,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变化的新形势下,在审订工作中更重视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这就给会计信息造假提供了机会。因此,需要在审计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保险企业的会计造假现象进行重点关注,同时注册会计师也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及执业能力,以便能对会计信息造假现象进行有效防范。
5.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
进一步对保险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进行完善,提高道德规范水平,加大对会计制度法规的培训力度。提高保险会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通过对财务人员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教育,使其通过法律风险知识的学习,更好地掌握法律基本理念和知识,努力强化保险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自身的法律修养,同时还要进一步充实自身的知识结构,从而有效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结语
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不仅是投资者及债权人对财务状况进行了解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及对风险进行防范的重要信息数据。因此,需要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当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需要进一步对制度进
行完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会计信息失真进行有效防范,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志明.保险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问题分析[J].会计师,2011(6).[2]王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分析[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3).
2.保险会计 篇二
1.保险行业会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1.1保险行业会计的普遍性
保险会计属于会计学内涵中的一部分, 以会计学原理为基础, 以货币作为主要的计量单位, 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为四大假设, 对保险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 并通过短期和长期的会计报表的编制为保险企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会计信息和服务, 使其了解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效率。
1.2保险行业会计的特殊性
保险行业是一个先收入补偿而后成本支出的金融企业, 以特定的风险为无形经营产品, 无论是前期费率的厘定, 还是后期赔偿款的支出, 都需要很强的技术水平作为支撑, 这就要求保险行业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十分精确, 保持分业核算的独立性。不同的保险经营活动特点, 决定了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不管是会计要素、会计确认方法, 还是会计财务报表等多方面, 都与一般企业会计不同。
2.保险行业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要素的对比
2.1资产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经济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源。通常将企业资产按照其流动性的大小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以工商企业为例, 工商企业作为实体企业, 经营产品以有形商品为主, 在资产结构上强调流动资产的重要性, 即库存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在途物资、原材料和存放加工物资等流动性强的资产在总资产中占主导地位, 从而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 应对突发情况。而保险行业经营产品为无形的保险合同, 是一种承诺在被保险的特定风险发生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特定责任的信用产品, 除了保有极少量的低值易耗品之外, 没有库存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在途物资、原材料和存放加工物资之类的大量存货, 没有遭受意外灾害损失的可能, 无需计提存货减值准备。除此之外, 保险行业因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信用责任, 投资产品以高信用的政府债券、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同业拆解市场债券和有担保的质押抵押贷款为主, 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2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经济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通常将企业负债按照流动性的大小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以工商企业为例, 工商企业的负债是一种债务人、债务金额以及债务偿还实践确定的现实负债, 即使存在极小可能的或有负债也只需在附注中进行注明即可。而保险行业是对未来可能事件的一种赔偿承诺, 是随机的、无法确定的。它的负债则通过各种准备金的提取来体现, 且占绝大部分比重。
2.3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资产扣除负债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其中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原始的来源。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的不同, 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也不同, 但通常低于1亿元人民币, 然而, 因保险行业独特的社会责任性和风险承担性,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除注册资本之外, 保险企业还要求提取为防范预料之外的可能性巨额灾难损失的总准备金, 以维持保险企业的稳定运行。
2.4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工商企业为例, 工商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 及有偿出售商品所得收入。而保险企业营业收入中的保费收入, 在性质上区别于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在保险企业保险服务投入之前, 保险企业需要先行收取保费, 这时保费收入属于保险企业的负债, 只有当保险服务发生并持续发生之后才能由负债转换为收入。除营业收入之外, 保险企业收入中的投资收入比重也远高于工商企业。保险企业只有在特定风险发生时才为被保险人提供补偿, 然而特定风险的发生又是不确定的, 因此保险企业可以利用保费收取至赔偿这段时间差内进行投资, 从而获取投资收入, 这是工商企业所做不到的。
2.5成本支出
保险企业的成本支出中除了包括营业成本、营业外成本和投资损益之外, 还包括一项为计提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而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是一般企业没有的。
2.6利润
一般企业的利润包括了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和投资利润, 而保险企业的利润中却没有投资利润。
3.保险会计与一般会计确认的对比
上文已经提到资产和负债的一般定义, 换句话说, 一般企业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都是基于过去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和事项, 是确定的;而保险企业则不同, 它不是从过去的经济活动和事项出发确认资产和负债, 而是基于对未来保险合同是否履约及其履约程度估计来进行的。另外, 在保险企业保费收入的确认中,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成本不需要能够进行可靠地计量。
4.保险会计与一般会计财务报表的对比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无论一般企业还是保险企业都要进行提供, 但是保险企业各个表的结构内容却和一般企业不同。在资产负债表中, 保险企业强调非流动资产和责任准备金, 而一般企业强调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在利润表中, 保险企业强调准备金占利润的比重, 而一般企业则强调经营收入;在现金流量表中, 保险企业明细的现金流量分类中包括保险金、保险索赔等, 这区别于一般企业。
总结
保险行业自其出现就自觉承担了重大的社会责任, 对防范不确定的特定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会计又是对保险行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步骤, 我们应根据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对保险行业会计进行具体分析和深入掌握, 从而推动保险行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摘要:保险行业是我国进行金融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银行业和证券业一同在金融业中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保险会计又是确保保险行业顺利运行不可或缺的环节, 但保险行业会计又与一般的企业会计不同, 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本文将仔细研究保险行业会计特点。
关键词:保险行业,会计特点,一般企业
参考文献
3.保险业会计实务浅析 篇三
【关键词】保险业;会计;实务
一、保险会计实务的过程与特征
1.保险会计实务的过程
(1)承保中。在承保中,公司通过各种保险业务的承办,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从多方面积聚资金。
(2)理赔中。在理赔中,通过审理各种保险责任事故,以支付赔款方式,运用保险资金。虽然保险资金在其运动的两个过程中都是以货币形态出现,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收付,但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内容。在收取保险费过程中,分散的社会资金向保险公司投入,保险资金增加,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的危险责任向保险公司集中。在支付赔款过程中,保险资金流向受灾保户,转化为社会资金,其结果是保险资金减少,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实现。
2.保险会计实务的特征
保险会计实务既具有一般会计制度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因行业特殊带来自身特殊的特征。保险会计实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保守性和法定性上。
(1)保守性。建立在持久经营基础上的一般会计制度所采用的概念、操作和方法都是在企业不会结束经营为前提的,而保险会计制度则恰恰相反。保险会计制度的保守性基于保险企业建立在清偿假设的基础之上,该假设假定保险企业在未来随时丧失清偿能力。
(2)法定性。保险会计制度的法定性体现在政府为了处于对大众利益得保护,对保险企业实施了比一般行业要更为直接和严格的监管措施。这种监管只要通过对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实时和严格的监控,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制定和完善专门的、合乎保险企业的会计制度。
二、保险企业收入与支出的会计处理
1.保险企业收入与支出的会计核算
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是保险企业两个最为主要的收益来源,因此,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的核算是保险企业实务两个重要的工作内容。
对于保费收入,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计量制度进行确认。对于保费的收入,寿险会计和产险会计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寿险会计方面,保费收入是对企业实际应收到的保费,等于已收保费、本期末增的延期保费、应收保费和上期末预收保费的总和扣除上期总的延期保费、应收保费和本期末预收保费。
产险会计则强调已经赚得的保费为保费收入考核的主要目标,产险保费收入等于保费收入与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利息、红利和不动资产收入是投资收入的主要来源,该收入也应当采用计量制度作为基础进行核算,所反映的是企业投资所得总资金在减去各项投入资金和应当缴纳的税费等费用所赚的净利润。
2.分险种进行收入与支出的会计支出
险种的数量多少反应了企业的规模,险种越多,企业规模越大。对于一个具有多险种的保险企业进行能力核算,只有对将每个险种区分开来进行损益分析才能对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行正确的评价。企业对于险种的区分要做到搞清收入和支出的来源与构成,明确利润状况上升或下降的原因,以分析企业经营决策是否正确。
按照险种对企业的费用进行分配,必须对费用进行准确的分析,区分哪些是可分配费用哪些是联合费用,这是企业合理分配费用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此外,因为绝大部分的佣金是暗战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的。因此,对于佣金的分类现状的分配操作,可以直接按照险种进行分账记录。
三、保险企业法定会计制度的经济效果
1.资产与负债保守估计的经济效果
保险会计实务中对于资产的保守估价包括无清算价值资产的剔除和采用非常谨慎防范进行评价两个大的方面。所谓非常谨慎的方法指的是宁可放弃合理性,也要公司资产的偿债能力,做到依照资产的清偿价值进行资产的呈报。这样做会产生非常明显的经济效果,但是公司的资产会被低估。
对于保险责任准备金这个企业最大负债资产项目进行合理的处理时企业负债的保守估计的最主要体现。该方法在寿险和产险等险种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该方法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容易造成公司所提取的保险单子的责任准确金比实际所需要提取的金额要高;其次,容易导致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在年度间因为认为变动的缘故,造成不能对企业利润进行准确的披露和确认。
对于公司负债的保守估价,还可以体现在所保险单持有者的红利支付的会计核算上。大多数情况下,分红的保险单子在第一年拥有较高的首年获得费,因此,在这一年往往不进行红利的分发。但是,保险会计制度下,次年的逾期红利可以记到今年的负债上,这样一来就导致被计入负债的就多出了当年没有支付的首年红利和未来一年的逾期红利。
2.收入与费用不匹配的经济效果
获用费用指的是保险公司为新入保单的销售、签发炒作所指出的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薪水和佣金、体检费用、保单核算费用和保单签单费用等等。依据保险会计实务原则,在发生支付的同时对保单的获取费采用先进的方式进行确认,并且予以付制记账并从当期的计量制记账的收入金额中进行扣除,但是这种方法往往不能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进行反应。采取通用会计制度中的配比原则对获用费用进行处理时比较合理的方法。
通用会计制度中的配比原则中,将获得费用视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在公司的整个保险起见进行分摊,即资产化分摊,这样一来将与公司未来经营状况相关的那些费用递延到相应的未来时期进行确认。
3.保险会计制度的税收递延效果
依照保险会计实务制度进行核算收益,保险公司的利润呈报在时间上有所递延,这样一来势必会对其所得税的计算产生影响。因为会计核算和税收的确认时间存在的差异,保险公司上报的收入表格上罗列的税前收入和税收法规所规定的收入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践中这种差异称为“时间差异”。
时间差异会产生未来应付税款,取决于企业因为当期经营活动情况。对于未来应付税款,在保险会计制度下,公司的财务报表不需要进行增减调整,而在通用制度下,公司或者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上采取一个递延税款的负债项目来反应。两种会计制度相比,保险公司选用会计制度可以在公司会计实务中达到税收体验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 劳勤. 保险会计制度的探析 [J]. 上海保险, 1998, 10: 33-35
[2] 邹建民, 伍晶. 分红保险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建议 [J]. 商业会计, 2013, 3: 31-32
4.保险会计 篇四
1、计提及缴纳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的规定: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可见:企业缴付的五险一金(不含代扣个人的部分)也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但对于国企存在应付职工薪酬限额的,机动灵活使用其他科目,但存在审计署将其定性为未按会计准则核算的风险)正常情况下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个人负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扣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设明细科目,三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工资实际发放数)
(二)企业负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设明细科目,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企业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
(三)上交五险一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的三险一金)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设明细科目,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企业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
贷:银行存款
注:代扣个人的三险一金也可以不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科目结转。计提工资社保会计分录
例如公司本月实发工资为20000元,参加社保人员为5人,社保参保基数2000元,养老保险企业承担18%,个人承担8%;生育保险企业承担1%;工伤保险1%;失业保险企业承担1%,个人承担0.5%;医疗保险企业承担8%,个人承担2%;个税1000。
计提,缴纳,发放工资时会计分录怎么做?
1.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工资薪酬——工资20000
贷:应付工资薪酬——养老医
疗……2000*5*18%=1800、800、100、100、100 2.借:应付工资薪酬——养老医
疗……1800+800+300+800+50+200
贷:银行存款
3.借:应付工资薪酬——工资20000
贷:应付工资薪酬——医疗……800+50+200
银行存款17950
应缴税费——个得税1000 分配社保、医保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公司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公司部分)分配工资、福利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个人扣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个人医保)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扣餐费)
银行存款(现金)交社保医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保险费
5.关于保险公司会计实习总结报告 篇五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一)实习单位的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xx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XX服务部是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下属的营销机构,虽然成立时间较晚,但XX营销服务部以4S店为业务依托,现已成为保定市区销售额最高的营业部。XX营销服务部有员工15人,上级公司下派员工6人。主要的部门有财务部,出单部,理赔部,营销部,综合部。
(二)实习岗位的简介
我的实习目的是在八周的实习时间里,充分了解财产保险公司基层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熟悉保险公司的工作环境,掌握保险公司工作的相关技能,为今后踏上保险工作岗位做好准备。因此我在实习时间里在公司的各个岗位进行了轮岗实习。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协助财务经理完善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正确、及时地进行会计业务综合、汇总工作,做好费用、税收的核算和控制,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的账务管理,及时交纳税款等相关工作。出单部负责接待投保客户,制作保单,同时为客户提供保单查询,退保等服务。理赔部负责收集出现客户资料,查勘损失,核定计算赔偿金额。综合部负责公司文件传达,档案管理,后勤工作。营销部负责营销展业,管理续保工作。
二、实习内容及过程
我的实习工作是从出单部开始的。首先学习的内容就是保单录入,即通过专业的电子投保系统将被保险人和投保车辆的具体信息录入到车险信息库中并生成投保单证。这是一项同时需要准确与速度的工作,由于车险工作量大,每日投保续保的客户很多,保单信息录入要尽量的快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并且所录入的信息要保证准确以免无法通过核保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车险系统的操作,掌握信息输入的各种技巧,有关车型的信息包括车型、吨位、载人数量、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等如何快速准确录入,并且不发生冲突是一个难点。我利用中午休息的时间反复的练习,牢记日常的工作中常用的信息的代码。比如投保渠道、车辆与被保险人关系、承保条款、车型、车牌照颜色、车身颜色这些信息相应的阿拉伯数字或英文代码表示。在可以独立录入保单之后,我开始正式作为一名出单员到柜面工作。随着工作的进行,我逐渐感到我需要学习的还有好多,例如各种保险的投保条件,投保金额的确定标准,各种保险的费率浮动规定等,这些知识虽然在课堂上学习过,但是一下子运用到实践中,特别是
向客户解释这些条款时,还是感觉到以前对这些知识掌握的不够透彻,这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在出单部得第二个任务是保管、发放、整理保单,了解保单保管规定。保单领取的时间和数量以及领用人必须用专门的记录本记录,并随时和上级公司的保单发放部门核对数量。整理保单的工作需要极大的耐心,每个保单的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都要登记在目录中,作废保单要加盖作废章,每50份保单制成册,每100份装入一个档案盒,最后还要认真填制档案盒封面。如果保单出现遗失,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空白保单,或发票发生遗失,代理机构必须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向委托公司报告,并提供书面说明。48小时内应与委托公司共同通过公众媒体公告此单证无效,由空白保单,发票遗失所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遗失单证的责任方承担。了解过这些严格的规定之后,我在工作中不敢有一丝大意,在其他同事的指导之下,我掌握了保单管理的工作,不但保证了“零差错”还不断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新工作单位给大家留下了一个好印象。在单位领导和同事的鼓励帮助之下,我还用休息时间学习了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工具的使用,人保财险内部办公系统的使用等等。
完成了在出单部的实习,我还了解了一些理赔部的工作。首先我跟随公司负责定损的师傅了解了出险车辆定损的工作流程。在接到公司调度公司的调度后,定损人员根据指令到4S店查看出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与4S店修理人员商定修理方案,对损坏的零件进行拍照,然后将4S店的修理报价和人保财险理赔系统的价格相比较,最终确定损失金额。接下来我开始学习理算工作,这个工作和课堂中学习的知识联系的比较紧密。这个工作的关键是检查相关理赔单证是否齐全,事故情况与查勘描述是否相符即是否有造假骗保的嫌疑,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核对无误,即可运用车险理赔系统自动生成应赔付的金额。在这之后,还要对自动生成的金额进行,特殊情况还要进行调整。对于免赔金额比较高的,拒赔的案件,理赔人员还要电话通知被保险人,在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赔偿无异议之后,通知财务部门支付赔偿款。以前我认为保险公司只有营销人员和出单人员需要与客户打交道,理赔部门属于“幕后工作”的部门。但是这次实习的经历推翻了我原来的想法,理赔人员与客户的沟通是十分重要的。在单证收集环节,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理赔程序不甚了解,可能把保险公司对理赔单证收集的要求当作是故意刁难消费者的行为,产生反感的情绪。还有些被保险人在得知被拒赔后对理赔人员恶言相向,不理会理赔人员的合理解释。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理赔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忍耐力,只有这样才能化解客户的不良情绪,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从而保证保险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营销部门,我主要了解了车险销售的代理人制度,通过对营销员代理人合同书的学习,我加深了原来学习过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另外对担保人的相关规定有了更直观深入的了解。在4S店与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交流的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了代理人的收入状况和代理人规模,客户关心的主要问题等等。在人保财险电话车险宣传活动中,我和公司同事走上街头,向路人分发宣传单,宣传公司车险优惠政策并解答大家对电销车险的疑问。
最后在财务部门我学习了保险公司营业部财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帮助财务人员粘贴原始单证,装订记账凭证。了解了日记账的样式和记录内容。在休息时间,我还在财务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了人保财险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的相关知识。
三、实习收获与体会
短短两个月的实习让我有机会将真正的将保险理论知识运用在实际的工作中,让我了解了亲身实践的重要性。有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可以将理论变得生动解决实际的问题,并且在实践中,我不断的思考,从而使实践可以反过来提高我的理论认识。
我在这次实习中,我还在工作中锻炼提高了自己与他人交流沟通的能力。在学校的接触的大多是同学和老师,但是在工作中,我需要和各行各业的客户交流,也需要和领导、同事建立良好的关系。我认识到与他人交流需要时常站在对方的角度,为他们着想,在这个基础上,恰当的选择合适的说话方式和交流方式,还要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在这方面我感觉我的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今后我会更努力为自己创造锻炼自己的机会,提高沟通能力,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想法。
在实习中我深刻的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公司领导和同事对待工作积极热情的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保险公司是一个充满激情的地方,虽然工作辛苦,但是他们从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我深深的体会到无论是专业知识上还是工作态度上,和他们相比,我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会更加努力,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工作人员。
四、致谢
短短两个月的实习是我人生中宝贵的财富和美好的回忆。如果不是公司领导和同时对我的耐心帮助和悉心指导,我不可能顺利完成实习任务并且取得如此多的收获。我会牢记他们的教诲,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不断提升自我,努力迈向人生的新台阶。
6.富德生命人寿保险会计学问答题库 篇六
第一章 保险会计基本理论
1.简述保险会计的概念及其特点。
2.说明保险会计要素中不同于一般企业会计的特殊项目。
3.简述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4.简述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发展与规范体系
1.简述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发展过程。
2.简述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基本构架。
3.简述保险公司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分类。
第三章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有哪些要求和特点?
2.简述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有哪些?如何核算?
4.未决赔款准备金如何计算和提取?
5.简要说明保险业务结算损益的两种方法。
6.简述赔款支出的核算内容。
7.简述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方法和列支渠道。
8.简述营业费用的核算内容。
9.简述财产保险公司利润的构成。
10.财产保险公司所得税的计算有哪两种?它们有何区别?
11.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有何区别?
12.简述财产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的内容和程序。
13.“利润分配”科目应设置哪些明细科目?
14.简述外汇统账制的记账方法。
15.简述外汇分账制的记账方法。
第四章 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l.人身保险业务核算的特点和核算要求有哪些?
1.简要说明人寿保险费的构成。
2.简述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核算内容及具体要求。
3.说明“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年金给付”科目核算的内容。
4.如何计算人寿保险业务的三差益(损)?
5.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会计核算上与人寿保险有何不同?
6.人身保险业务需提取哪些准备金?在会计核算上需设置哪些科目?
7.寿险公司需提取哪些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有何要求?
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1.简述再保险的作用。
2.再保险的特点表现在那些方面?
3.再保险业务核算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4.再保险业务核算的主要特点表现在那些方面?
5.简要说明分保账单的基本内容和编制方法。
6.简述分出业务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及核算要求。
7.简述分入业务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及核算要求。
第六章 外币业务核算
1.简述外汇统账制的记账方法。
2.简述外汇分账制的记账方法。
第七章 流动资产核算
1.简要说明保险公司的现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保险公司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有哪些?
3.什么是未达账项?它有哪几种情况?
4.保险公司的债权性保证金有哪些?
5.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哪两种?各有什么特点?
6.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有哪些? 各有什么特点?
7.什么是低值易耗品?它有哪些摊销方法?
8.如何计提低值易耗品跌价准备? 如何进行核算。
第八章 投资性资产业务的核算
1.简述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业务的主要种类。
2.保险公司“短期投资”期末计价的方法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3.何谓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其主要要点是什么?
4.保险公司长期债权投资中的债券投资如何计量?溢折价如何摊销?
5.保险公司“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与计量标准是什么?
6.试比较保险公司“资金拆出业务”与“贷款业务”核算上的异同。
7.分别说明保险公司“卖出回购证券业务”与“买入返售证券业务”的科目设置与核算办法。
第九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核算
1.简要说明固定资产计价的三种标准。
2.简要说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
1.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2.简述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原则。
3.什么是抵债物资?如何计量?
4.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章 负债的核算
1.简述负债的特点及分类。
2.简述流动负债的内容及核算。
3.简述长期负债的内容及核算。
4.什么是内部往来?如何核算?
5.代理业务核算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
1.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2.所有者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3.如何对资本折算差额进行会计处理?
4.保险公司怎样提取盈余公积?
5.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有哪些?
第十二章 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及构成。
2.简述上市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体系。3.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4.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5.简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排列顺序。6.简述保险公司利润表的结构。
7.简述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特点和作用。第十三章 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分析 1.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程序。2. 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方法。3.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
7.保险会计 篇七
一、保险新规内容及解析
保险新规指向保险合同会计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一)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
《规定》要求对于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混合合同,应当分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需分拆,如果合同具有重大的保险风险,则整体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合同不具有重大的保险风险,则应当确定为金融工具来处理。新规为保险混合合同的分拆以及分拆后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保费收入状况将会出现新的变化,要对诸如变额寿险、万能险等投资性保险合同进行分拆,保费收入不包括投资部分。所以,变额寿险和万能险产品是保费收入变化的主要对象。
(二)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规定》要求在合同初始确认日对不能分拆的混合保险合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主要内容是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险经营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认定为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不确认为保险经营收入。这改变了目前我国保险人签发合同时只关注是否含有保险风险就认定为保险合同,而并未对保险风险进行重大测试的不恰当做法,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必须是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收入才能计入保费收入。《规定》合理地借鉴了这一国际做法。
(三)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并加强相关信息披露
《规定》明确要求“保险人以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保险人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但应当确认首日损失;保险人在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假设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进行确定。不再按照保险精算计算来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使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从监管精算规定回归公认会计原则,其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备金,具体表现为:准备金评估利率将以市场利率而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为依据,将取消所有用以平滑利润的各类准备金。同时列明了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有关的信息。要求披露准备金的计量方法,额度增减情况,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时的索赔进展情形、各种重大假设,以及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在日本,保险公司已经把保费的计算、盈利和亏损的具体数据都公布给大众,这也适合我国发展趋势。
二、保险新规对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整体影响分析
(一)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结构调整,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
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行业长期以来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保监会就保险行业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回归风险保障本质、增强产品的保障功能等积极进行引导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引入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能够科学地认定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合理评价风险保障产品和投资理财产品的发展程度,推动保险保障功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引导保险公司进一步调整业务结构,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落实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有利于消除A+H股上市保险公司年报差异,降低我国保险公司境外筹资成本
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在2007年年末实现会计准则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别在两地公布的财务报告差异基本消除。但是,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这一差异在两地上市的保险公司还有不同程度地呈现。新规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保险公司在A+H股年报中采用相同会计政策,做出相同的会计估计;对消除A+H股年报差异、降低境外筹资成本等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实现保险公司境内外编制一套报表、会计事务所出具一份审计报告,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境外执业,维护我国经济和金融保险信息安全。
(三)有利于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会计规范、提升
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监管要求以公平优先;当公允与审慎发生冲突时,监管要求以审慎优先。这势必会影响到相关会计或监管规定,为了满足不同的目标,会计和监管目标需要分离。而新规建立了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计量原则和要求,有利于我国在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相互分离方面积累和总结经验,并通过相关实践锻炼和培养保险会计和保险精算人才,带动我国保险会计的规范、提升和发展。此外,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处理与监管要求的相对分离,有利于维护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于解决其他行业会计规定与管理要求的差异,也具有很好的行业示范效应。
(四)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会计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应二十国集团(G20)峰会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在制定保险合同第二阶段会计准则,其中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而我国实施新规后将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全面吸纳并积极实施IASB于2007发布的IFRS《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最新成果的国家,处于国际先进行列,这不仅为我国保险业2013年与IFRS《保险合同》最终成果全面接轨奠定坚实的基础,使我国能够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和实践经验,培养一批优秀的保险会计专业人才,还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对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影响力,加快我国金融保险国际化发展步伐,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战略实施。
三、保险新规对我国保险企业发展的具体影响分析
(一)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
《规定》虽然使保费收入口径发生了变化,但却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业务状况,而且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的减少,对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规定》的发布实施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只是提升了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判断能力的要求,包括对保险风险的判断、模型的选择、综合边际的判断、折现率的判断、费用假设的判断、未来现金流的判断等等。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的处理中,首先需要拆分保险风险,其次根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必须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其中,保险风险可拆分与否、风险重大的标准、风险测试的进行,都需要保险公司做出主观判断,没有具体标准。保险风险的拆分,对于寿险公司、产险公司来说,影响较大,尤其是其中的投资类产品。财产保险大都是具有保障功能的传统型产品,期限较短,因此影响甚微。
(二)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所减少,净资产、利润总额和内含价值会略有增加
为准确掌握《规定》的出台将会如何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政部和保监会从2010年8月份开始选取46家保险公司进行模拟测试。模拟测试结果表明,《规定》的发布实施,除极少数公司外,并未对保险公司整体业绩产生很大影响,净资产总额和净利润总额均有适当的增长。《规定》的实施可以改善长期保险合同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布,从而增强股东利益的货币时间价值效应,有效减少保险公司在运行初期的股东增资压力和资本占用成本,促进保险公司内含价值增长。
(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持稳定
根据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相分离的原则,保险公司评估偿付能力时,仍然按照保监会制定的法定精算标准计算保险合同准备金,不采用《规定》中有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原则。因此,《规定》的实施不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不会降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要求。
(四)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得到更加客观、真实的反映,信息透明度得到增加
《规定》在保险公司准备金负债的评估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优点在于能够更加适时、客观地反映公司的保险负债,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可以更好地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也更能满足监管机构及利益相关方获取相关性信息的要求。同时,采取“盯市”的方法、依据市场利率评估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统一了保险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属性,解决了之前对资产和负债采用不同价值计量方法所造成的会计错配问题。既可以公正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更加清晰评估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信息,并且这一举措是和国际接轨的。
四、结论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颁布只是我国保险合同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的一个开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们相信,新规的实施,我国保险合同会计与国际会计的逐步接轨,将有助于我国保险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为“走出去”创造条件;同时也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8.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刍议 篇八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和发展现状
(一)内容
参照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内容如下:
1.保险责任
(1)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会计师事务所因诉讼、仲裁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除外责任
(l)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犯罪行为。(2)会计师事务所未向本公司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3)非审计业务。
(二)发展现状及原因
这一险种在我国自2000年7月推出来后,并没有得到会计师事务所很热烈的响应。最早推出这一险种的平安保险公司,近年来也只发展了200-300家客户,占全国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约5%。笔者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最根本的原因是国内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行业市场发育很不成熟,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很不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混乱。特别是行业管理法制不健全,监管缺乏,缺少惩戒的手段,国内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致使注册会计师几乎根本不存在赔偿的风险。而且因为违规成本较低,几乎没有赔偿的先例,使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越来越淡薄,对存在的风险也认识不到。
2. 保险范围较窄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只承保审计业务的风险,而且并不是承保所有的审计业务,未向保险公司备案的审计业务也得不到保险保障。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审计业务之外还有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非审计业务业务,其业务量在注册会计师业务中也占很大的比重,且其风险也不低于审计业务,将这些业务排除在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之外,无疑会抑制人们对这种保险的兴趣。
3. 事务所有限责任
虽然事务所未来的组织形式的是合伙制,但现在大多数还是有限责任制,在有限责任制下,赔偿的最高限额以事务所的净资产为限,对于相关责任人和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并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注册会计师投保职业责任险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方面
1. 设置免赔额。
保险公司可采取绝对免赔额的形式,设置赔偿门槛,减少小额赔偿,使被保险人负担一部分损失,不但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而且还能促使事务所加强管理,提高职业技能。
2. 设置共保条款。
将保险公司与事务所“捆绑”起来。即在经济赔偿责任上把事务所和保险公司捆绑起来,共同负担事务所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使事务所意识到赔偿责任不仅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这样就会促使事务所在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执业质量。
3. 实行有弹性的、分级费率制度。
即实行基础费率+浮动费率的制度。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或者是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将事务所分为大、中、小型等几类,并确定各类别的基础费率;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事务所的损害情况和赔偿记录,实行浮动费率。并且为了鼓励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可以借鉴“无赔款优待”制度,适当降低表现突出事务所的费率。
(二) 政府方面
1.不断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改变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很多都缺乏规范性,同时市场也缺乏行业管理规范和惩罚措施。为此,政府应该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规范市场行为,真正履行好“看门人”的职责。
2. 先行试点,然后通过立法,逐步将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内。
鉴于投保人投保意愿不强且保险人参与情绪不高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牵头相关部门建立注册会计师强制责任保险,当然如果政府能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将大大减少各方面的消极情绪和缩短推进强制责任保险的历程。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机动车辆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做法。
(三)监管机构方面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双方当事人是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部门是财政局,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是保监会,财政局、保监会应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必要时可以相互协作,共同促进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1.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界等各方面的专家,这些成员平时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是在出现责任划定纠纷的情况下通过委员会召集起来,并且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完成具有比较权威的执业鉴定工作。
2. 建立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因素作为推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非常重要因素,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实施效果。而费率的确定相对来说比较专业,保监会在确定费率时,应该邀请各方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并且聘请专业的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费率测算中使用的数据、测算方法、费率结构和水平进行评估,以维护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增加费率制定工作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参考文献:
[1]冯晨光.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存在的几个问题?[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
[2]曾维涛.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价格月刊,2007
9.保险会计 篇九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逐步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越来越强。在这种形势下,赢得全球公信力成为了我们共同的追求目标。会计师,作为连接企业与市场的桥梁,想要更好的发挥中介作用,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就需要我们运用科学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完善的责任认定机制、严格的管理处罚制度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注册会计师也要坚守职业道德,合法审计,诚信审计,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计行业健康发展,才会令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强。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研究
1.1 审计风险
会计是一个覆盖面非常广的行业,面临着涉税风险、管理风险、业务风险等方方面面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来源可以概括为两个诉求:一是企业控制者渴望通过外部因素来制约管理者的诉求,一旦审计工作者监督不力将会造成业务风险,并通过理赔或终止合约的方式解决;二是信息使用者会借助会计师事务所来获取期望明朗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应用于投资、合并、并购、上市等领域。这是注册会计师所面临极大地风险,即审计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采取“失信”行为必将导致不良结果,甚至会触犯法律。而这一风险,随着股市由“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等系列政策的出台变得愈加严重。
1.2 审计失败的严重后果
审计本身作为一项鉴证行为里面就包含了与受托人和被受托人的双方的责任态度和在其中的斡旋。审计失败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审计行为开展的困难性导致会计师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导致了审计失败;另一方面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而为之”,即审计舞弊。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会计造假情况可以说是日愈严重,根据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调查,大部分企业均不同程度上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系列的会计师失信问题不但将自己送进了黑名单,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更染黑了这个行业的气氛,让企业不能健康地发展,所以说,诚信几乎关乎着整个经济的命脉!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探究
2.1 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师审计失败等相关问题层出不穷,中国企业应当在世界市场上提升公信力,保监会、财政部于2015年共同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对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纲领。如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丰富自身的职业责任保险类别,保险种类也逐步细化完善,选择购买保险而转移分散自身审计风险的事务所也较为集中,基本上大型的会计实务所和独立审计师都已选择此类风险。
2.2 投保会计师责任险与会计师“失信”问题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涵盖因会计师“失信”所造成的不利影,由于事情是因为会计师的舞弊行为造成,责任保险很难在这种出险情况下承担理赔。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进入市场后,事务所相继为企业的执业人员投保,然而职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并没有杜绝会计师舞弊,也没有阻碍审计失败的问题的频发,相反因为风险转移的心理防线,反而让心存侥幸的会计师选择对行业规矩的无视,从而犯下更严重更频繁的错误。
在赔偿金额方面,首先职业责任险有赔偿限额,会计事务所赔偿义务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仍需要由会计事务所自行承担。另外,会计事务所由其执业人员不符合行业规范而导致的审计失败问题,从长远角度来看,不只是经济赔偿损失的后果,还会使事务所及其会计工作人员信誉受损,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解散。经济损失可以量化,但是信誉和口碑一旦受损将是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是责任保险不能担保的。
综合以上论述,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部分会计行业的风险,但是事务所若企图通过投保责任险规避自己所面临的业务风险未免有些“治标不治本”,真正稳固会计行业良心发展,使其成功助力经济繁荣国家强盛,还需要会计工作人员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审计。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建议
3.1 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及惩罚力度
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有关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还不尽完善。政府等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人员做出相应惩罚,并进行公示公开,让他人引以为戒。
3.2 加快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素养,积极学习理论知识,按?|按量完成再继续教育,学习国内外优秀的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使自己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并且能够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执业水平。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也应当确立正确的执业观和风险意识,对工作认真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起好宏观调控的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行细致的检查。再有,事务所也应进行相关的体制改革,增强工作的包容性,与国际接轨。
3.3 强化会计人员的风险认知水平
由于会计从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力大,会计行业所面临的业务风险不容小觑。因此及时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是为以后的行为敲响警钟,可以集中作用于新人职的工作人员,及早地防患于未然。有了风险意识才有敬畏之心,同时付诸于严格的行业行规,建立注会协会的“黑名单”制度,根除工作中的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周彤.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背景、发展与完善[J].财会通讯,2016,(31):21-24+4
[2]刘琴.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J].审计月刊,2015,(04):44-45
[3]李磊.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构建问题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7):62-64
[4]张达,李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购买决策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问卷调查与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01):91-97
1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探析 篇十
以网络化为主角的信息时代正快步向我们走来。财务会计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应用软件正处于由PC平台向网络平台迁移的技术变革中,随之产生了新的财务会计思想,那就是财务会计信息化。财务会计信息化的主要特征是财务会计信息的高度共事和深度利用,是核算型的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向基于网络应用的决策管理型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系统发展。为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的信息化就是基金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管好、用好基金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从一开始就是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不相往来,导致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对于社会保险财务会计来说,电算化系统的应用,只是部分地减少了会计人员记帐、自制报表的工作量而已。而对于大量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数据资料仍依赖人工逐笔输入,特别是成千上万张社会保险费征收、拨付单据的到帐处理仍需手工进行逐笔确认计算,并要在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进行传递,既重复劳动,又容易增加出错的机会,造成收、付信息的不真实。
其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无法满足基金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的需要。例如,《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应按社会保险对象个人设置明细帐,核算每一个社会保险对象的个人帐户收入、支出和结余憎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的总帐上不单独反映的,应以建立个人帐户台帐的方式,单独反映个人帐户的缴纳及积累情况。对于这些以十万、百万计算的会计核算数据,比如,参保单位的缴费数据,个人帐户的收入、使用、结存情况,离退休个人应付台帐等大跨度的历史查询,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没有能力处理,也无法向有需要的社会保险对象提供开放性的信息查询需要。
再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无法实现财务会计与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由于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两者互不相通,财会部门无法监督业务核定的每一个单位、个人的收、付数据与会计收、付数据是否一致,而业务部门又无法监督财会部门是否按业务收、付数据进行收、付款处理。财会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相互脱节、无法监督,不能满足基金的规范管理需要。
最后,传统的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是财会部门的系统,与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数据联结口,信息仅限于财会部门使用,电算化系统成了事实上的信息孤岛。财会电算化系统进行预测、分析时,无法取得业务数据的直接支持,直接削弱了财会电算化系统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主要内容
(一)与社保业务子系统融为一体,数据完全共享和高度统一
在网络运行环境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信息孤岛,而是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有着“血缘关系”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子系统。
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负责按照严格的数据生产流程产生基金应收、应付数据源,并存放在中心数据库。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则从中心数据库中完整地将业务子系统产生的应收、应付数据(表现为各种应收、应付台帐等),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供给外部关联单位,如银行、地税机关等进行收、付款处理,并负责将外部关联单位对数据的处理结果,如成功或失败原因等信息反馈给业务子系统。这个信息的反馈是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对数据的到帐确认处理来完成的。
从业务产生应收、应付数据的金额,到产生会计的核算金额,自始至终都没有人工的介入点,会计的核算金额与业务最初的数据源金额保持绝对一致。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通过共享一个中心数据库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实现两者的无缝连结和数据的完全共享及高度统一。
(二)与外部关联单位的数据信息实行电子化关联对接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涉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税务机关、银行、邮政、医院等众多部门。不但数据处理的环节众多,而且数据量庞大。其中,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卡注资数据、养老保险的离退休金社会化发放数据往往是以数十万、上百万计算的。要做到成千上万条数据处理得既快捷,又安全准确,靠人工传递、处理是绝对做不到的。在社会保险事业蓬勃发展,需处理的征收、拨付数据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实行电子化数据处理才是财务会计人员安全、有效、准确地处理数据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惟一出路。
要实现数据信息的电子化处理,就要将财会部门需要对外处理的数据进行合理、细致的分类,然后按分类数据的处理方法提出相应的电子化处理数据程序开发要求,并与数据对应的外部关联单位约定统一的电子数据处理及结果反馈格式等,从而实现网络电子数据交换。
(三)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互相支持和监督,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面对基金收支发生的海量数据,如何实现基金财务会计的实收实付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与业务部门经办的应收应付台帐的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保持一致,、防止重复、甚至虚假收入和支付的情况发生。显然,靠手工操作来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很大的困难,必须借助电子化监督。况且,社会保险收支业务,并不像一个生产企业般有看得见的生产流程、产品实物、产品数量等。业务部门又是凭财务部门对参保单位、个人的缴费记录来办理其社会保险待遇。只有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和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实现相互间的有效监督,才能有效堵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的漏洞。为此,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必须精心设计数据处理的应用程序;严格业务和财务会计的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使之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三、实现社保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措施
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信息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技术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自主开发;一种是与专业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合作,进行二次开发。
11.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之改进 篇十一
关键词: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业务
与原有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相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简称“再保险合同准则”) 在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如下几点变化: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确定了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再保险分出人根据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 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核算的基准和备选方法, 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 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
一、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
再保险合同准则将“分保业务往来”账户改为“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账户, 将“存入分保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账户改为“存入保证金”、“存出保证金”账户, 将“摊回分保赔款”账户改为“摊回赔付支出”账户, 同时再保险合同准则增加“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再保险合同准则中再保险公司部分业务具体会计核算规定总结见右表。
二、再保险业务具体会计核算的不足
1.“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账户与“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设置多余。
再保险分出人设置“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账户与“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 是由于再保险业务发生时需要对原保险合同计提准备金作出相应调整。由于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将原保险业务与再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再保险业务发生导致原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过多, 然而在再保险合同准则下再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提是不允许直接冲减原保险合同所计提准备金的, 因此再保险分出人对于再保险业务发生导致应冲减的准备金要单独通过设置“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账户与“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核算。顾名思义, 这两个账户是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到的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再保险接受人应承担的分保责任准备金。然而, 如表所示, 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核算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核算完全相同, 并没有通过“应付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应付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来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说, 再保险分出人的应收分保保险 (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对于再保险接受人来讲并非是一笔应付分保保险 (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这样一来, 再保险分出人的应收分保保险 (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核算只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一方核算而已, 而再保险接受人并没有将其确认为一笔应付准备金。既然再保险分出人的应收分保保险 (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这笔债权再保险接受人并没有确认为一笔负债, 那么再保险分出人对这笔债权确认就毫无意义了, 相应地, 再保险分出人也就没有必要设置“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与“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
2. 再保险接受人对于再保险业务未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为了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有效管理, 分析评价分入业务的经营风险, 再保险接受人有必要对分入业务设置单独的账户进行核算。但是, 再保险合同准则下再保险接受人对分入业务的准备金计提和赔付支出的会计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是相同的, 即通过“分保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来核算, 这样不便于单独核算原保险业务与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
三、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完善
1. 对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准备金业务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前面分析,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账户与“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设置不合理, 建议取消这两个账户, 那么再保险分出人由于再保险合同导致原保险合同所计提准备金过多时, 可以通过设置“未到期 (保险) 责任准备金———冲销原保险合同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到期 (保险) 责任准备金———冲销原保险合同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来进行冲减核算。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原保险合同多计提的未到期 (保险) 责任准备金时:借:未到期 (保险) 责任准备金———冲销原保险合同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提取未到期 (保险) 责任准备金———冲销原保险合同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笔会计分录将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多计提的准备金冲销, 通过明细分类账户将再保险分出人对分出业务准备金的核算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核算分开, 同时通过会计报表上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数额和分保分出业务准备金冲销数额的分开披露, 让报表使用者获得其所需要的信息。
2. 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业务应单独设置账户核算。
再保险接受人对分入业务需单独设置“提取分保保险 (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分保保险 (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应付分保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预付分保赔付支出”等账户进行核算, 并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将相关分入业务的会计核算信息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这样便于分入公司内部管理阶层分析其经营成果的构成, 评价再保险分入业务带来的经营风险, 为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2.保险会计 篇十二
何谓“会计+金融保险”复合型人才之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复合型人才是指在某个领域的很多方面都有一定能力,在某一具体的方面又具备出类拔萃能力的人。所谓“会计+金融保险”复合型人才,是指既掌握全面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有深厚的金融保险专业知识背景、熟谙金融保险法规和金融业务的综合性人才。
会计专业与金融保险专业是同属财经大类中的两个不同子类的专业。目前,部分高校虽开办有会计、金融保险等财经类专业,但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课程设置都比较单一,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针对社会急需大量“会计+金融保险”复合型人才的现状,大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专业教学改革,在基于财经大类的总体框架下,对会计专业和金融保险专业进行全方位整合,整合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其培养目标紧紧瞄准“会计+金融保险”复合型人才市场需求。经过近几年的人才培养改革实践,效果十分明显,该类复合型人才在我院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13.保险会计 篇十三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举个例子,以工资为7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医疗保险:7000*2%=140元,单位7000*8%=560元;
养老保险:7000*8%=560元,单位7000*20%=1400元;失业保险:7000*1%=70元,单位7000*2%=14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7000*1%=7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7000*1%=70元
公积金:7000*3.5%=240元,7000*3.5%=24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1010元,单位总计为:2480元。
14.保险会计新准则有关问题的研究 篇十四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突破
1. 将保险风险概念引入
保险会计新准则将保险风险这一概念引入, 并把其作为判断与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 是否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 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对于一个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 保险会计新准则提出了一个分拆的要求, 即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签订的合同, 使保险人不但要承担保险风险又要承担其他风险的。如果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单独的区分开, 并且可以单独计量的, 准则规定可以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 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如果不能够区分, 或者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那么就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概念的引入, 使保险理赔范围的依据更加明确, 操作性更强。
2. 使保险业务分类核算的方式得以明确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是原保险合同的适用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合同的适用规定。同时, 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延长期内是否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标准又将原保险合同, 划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这些规定较以前的会计制度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即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以及再保险公司业务进行分类核算有了很大的改进。
3. 将准备金充足测试概念引入
在以前的会计制度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九项减值准备。在保险会计新准则中, 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测试概念, 这是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一种改进, 保险人应当至少在每年年末对未决赔偿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的测试。如果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的金额小于充足性侧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 不用调整相关的准备金;反之, 应当按照差额补提相关的准备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存在的缺陷
1. 没有明确界定“保险风险”, 也没有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界定
在保险会计新准则中“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并应当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首先借鉴了国际惯例, 引入了“保险风险”并强化了“保险风险机制”, 作为判断与审核保险合同的依据;其次, 这一规定还可以作为分解混合保险合同 (混合保险指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 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与储蓄成分, 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要承担其他风险的保险合同。新型的寿险合同一般都属于混合保险合同) 的一个依据。但是保险会计新准则并没有明确表明“保险风险”的内涵, 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重点, 没有明确的界定, 保险合同也就难以有一个明确的限定。保险会计新准则没有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界定, 使得混合保险合同难以分解。对于混合保险合同保险会计新准则对其的确认原则是:如果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两者能够得以区分并能够单独计量, 那么两者就应该进行分解;如果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两者无法单独进行划分或者单独计量, 那么两者就不能进行分拆, 应当把保险合同的全部保费确认为收入。
2. 保险会计新准则没有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界定
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于在保险业务承担独立核算机制给予了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再保险风险”机制却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就有可能造成会计再保险的滥用。保险风险一般分为三种, 即承担风险、时间风险已经投资风险, 我们所说的财务再保险是指经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约定将保险风险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转移再保险。保险人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只将有限的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因此我们又可以把财务再保险称为是有限风险再保险。这种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险的费用, 并可以使再保险人承担较小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其减轻了像巨灾这种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财务再保险在现代的再保险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可以为直接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带来诱人的经济利益。由于财务再保险较一般再保险有许多的优点, 因此受到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许多滥用的情形也伴随而来,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风险的转移不充足或是风险根本没有转移, 转变成其他的金融工具, 其本身不再是再保险合同, 虚增了工作的账面利润。
3. 保险会计新准则存在的其他缺陷
保险会计新准则在关于非寿险保费的计量方式上, 会形成许多的应收保费, 但是应收保费会给公司产生大量的坏账, 一般较难结清, 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是公司的一种“保费泡沫”, 危害公司资产的质量;另外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披露一般都集中在企业的三张财务报表主表, 内容过于的简单, 很少披露公司的非财务信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 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较低, 对于不确定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没有涉及, 但是在很多时候, 非财务信息对于经济决策较财务信息更重要;保险会计准则较其他会计准则更加复杂, 不仅有大量的保险业务方面的技术术语, 同时新的保险工具出现给传统的保险会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但是会计人员的素质并没有跟上准则的更新。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对策及措施
1. 对“保险风险”和“重大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界定
世界保险筹委会认为保险合同持有人转移至合同发出人的除了财务风险以外的风险是保险风险。同时, 世界保险筹委会还将保险合同面临的所有保险风险分成三类:发生风险、程度风险和发展风险。发生风险就是指保险事故的实际发生数量与公司对预期发生数量之间存在偏差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就是指保险事故耗费的实际成本与企业对保险预算成本之间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就是指在保险合同到期的最后时期, 保险人的义务金额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我们将指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利率指数与信用指数, 或者由类似变量的转变额引起的不确定因素称之为价格风险。假如某一合同只引起了价格风险, 并没有引起保险风险, 那么该合同就不属于保险合同, 而应当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在明确保险风险的管理制度方面, 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 可以给我们一些很好的启示, 对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界定的同时, 还要提高对“重大保险风险”的界定, 并对“重大保险风险”给予适当的量化, 努力提高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2. 对再保险风险产品进行严格监管
目前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故在我国还未发生, 但是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现象危害性极大, 因此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保险产品进行严格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当明确表明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界定, 同时还应当对“重大再保险风险”进行具体、系统的量化, 对于转移风险较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 可以在相关的会计制度中明确标明, 将其按照利率或者金融工具进行处理, 或者将保险风险与利率、金融工具等融资手段进行拆分, 分别按照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者金融工具进行处理, 使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现象得到根治。
3. 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险会计新准则得以有效实施的内在条件。目前我国从宪法角度对保险会计新准则进行的规范并不是很多, 主要是《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这一规章制度并不能合理有效地反映出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特殊性, 另外这一规章制度缺乏一定的准确性与弹性, 在外界环境发生转变时如何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并没有予以考虑。因此, 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4. 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其他建议
对于像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关于保险业务发展的前瞻性的信息以及公司的创新能力信息、公司的销售渠道等非财务信息应当适当对其进行真实、及时的披露, 因为在很多时候, 非财务信息对于经济决策较财务信息更重要。另外, 我们还应当积极的培养和引进相关的保险会计人才, 包括关于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人才和保险会计实务方面的人才, 使我国的保险会计准则的理论与实务都得到发展。
总之, 目前我国正在处于会计准则的构建时期, 保险行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需要一个合理、系统与高校的会计准则。保险会计新准则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会遇到很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与支持。
参考文献
[1]刘玉焕.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J].金融会计, 2007 (7)
[2]李白茹.浅谈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 (上旬刊) , 200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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