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

2025-01-11

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精选10篇)

1.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一

西安工伤怎么赔偿?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西安工伤赔偿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西安工伤赔偿在哪里办理?请看本文详细了解。

医疗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伤残赔偿标准

西安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一到十级各有不同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办理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温馨提示:如果有纠纷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办理地点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

电话: 029―85513737

西安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工商银行9层

电话: 029―85752123

2.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二

2013年3月31日晚七时许,在为一包间的客人提供服务时,因不慎将沸腾的火锅弄翻,魏某的右手和右下臂被烫伤,老板江某及时将魏某送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7天,江某支付了医疗费11000余元。因老板江某没有为魏某办理工伤保险,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魏某出院后,江某与魏某就烫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魏某在工作中由于不慎被烫伤,江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11000元,江某再一次性赔偿魏某8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烫伤问题即彻底了结,魏某保证不再就烫伤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和任何要求。赔偿协议签订后,江某按约定一次性向魏某支付了8000元赔偿金。之后,魏某及家人总觉得赔偿太少,经过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后,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伤残程度鉴定,其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魏某委托律师对江某提起诉讼,要求撤消于被告江某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按工伤10级伤残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12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因工伤赔偿协议引起的纠纷,其焦点问题是该协议是否可以撤消。在本案中,原告的伤害属于工伤是没有争议的,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既然是协议,当然也应当遵守有关协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撤消的。因而是否应当撤消又取决于该协议是否属于“显失公平”之列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本案双方的赔偿协议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是很明确的,依法应当赔偿近两万元,而实际仅赔偿了不到一半儿。再就双方的优势和经验来说,就通常情况来说,我国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用人单位具有优势已经是常识,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有经验也是自不待言的。具体就本案来说,原告魏某是一名仅21岁的由外地农村来的打工妹,对法律不了解,对自己的伤残程度也不了解,并且也是人生地不熟的情况, 在种情况下,认为能得到赔偿8000元就很不错了。因而,双方之间的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法院作出撤消该赔偿协议并按实际伤残程度进行赔偿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3.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三

甲方(项目承包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见证方:

乙方系甲方临时雇佣工人,因工作原因于年月日在工地在项目施工中伤。后送医院治疗已治愈,根据医院提供出院病例证明,无后遗症。为妥善解决乙方工伤待遇及善后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守:

一、工伤待遇:

关于乙方在治疗中,缴纳医药费、伙食费、护理费约万元。已由见证方缴纳,出于人道主义,见证方同意这份医药费用、伙食费。护理费(约万元)由本见证方支付。

二、补偿金额及期限: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误工及其他补偿费用人民币万元(含其他费用)。在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后,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费用的权利。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或诉讼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依裁决或判决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服务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和住宿费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将争议提交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年月日

4.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 篇四

甲方:BBB有限公司。

乙方:AAA,男,AAA年AAA月AAA日出生。

乙方的委托代理人:韩飞,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AAA年AAA月AAA日,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时,被机器皮带绞伤右手拇指,导致乙方右手拇指末节缺损。武汉市AAA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AAA年AAA月AAA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乙方所受到的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AAA年AAA月AAA日作出《武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乙方该次工伤的致残程度为AAA级。

现就乙方的工伤待遇赔偿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自愿达成本协议内容,双方应当予以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因该次工伤事故,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人民币CCC元整(大写人民币CCC元整),扣除甲方前期已向乙方赔付的人民币CCC元整,甲方还需向乙方赔付人民币DDD元整(大写人民币DDD元整)。

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的该人民币CCC元整,包括对乙方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的赔偿。

甲方需向乙方赔付的该DDD元整,由甲方在AAA年AAA月AAA日之前,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用于收取该赔偿款的银行账号为:AAA银行AAA支行,AAAAAAAAAAAA。

甲方逾期支付该DDD元整赔偿款的,甲方除需按本赔偿协议书的内容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外,甲方还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AAA(本文书作者为:武汉韩飞律师,联系方式为:1398然后6149然后448)元整(大写人民币AAA元整)。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赔偿协议书时,均已对乙方所遭受损失的赔偿项目、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乙方全部损失的金额进行了充分地考虑和协商。

在本赔偿协议书签订之后,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的金额已经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本赔偿协议书第一条的内容为准。乙方不得再以赔偿项目遗漏、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错误、或者赔偿金额过低以及其他理由,再向甲方请求其他任何赔偿。

本赔偿协议书第一条所确认的乙方全部损失金额及甲方的应赔偿数额,均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形。

三、甲乙双方对本赔偿协议书的内容,均已慎重地进行了考虑,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赔偿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撤销或变更本赔偿协议书的任何内容。

四、甲乙双方因该次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又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甲乙双方均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本赔偿协议书的内容,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本赔偿协议书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本文书作者为:武汉韩飞律师,联系方式为:1398然后6149然后448)

甲方: 年 月 日

5.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篇五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xx年全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计算方法: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相关法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工伤赔偿标准2011(精选) 篇六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7.湖南长沙工伤赔偿标准 篇七

伤残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赔偿(保留劳动关系)

一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三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备注】:上述赔偿均由长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直到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至六级工伤赔偿(保留劳动关系)

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月

五至六级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关系)

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至十级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关系)

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备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七至十级工伤人员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领取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备注】: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

a、配偶:本人工资的40%/每月

b、其它亲属:本人工资的30%/每月

8.工伤赔偿医疗协议书 篇八

甲方:福建省惠一建设有限公司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部

乙方:(身份证号:),乙方,为工人,2012年月日因在施工中,不慎XXX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人员及时将本人送至医疗,并支付医疗费。现脚伤基本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合计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2.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9.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篇九

甲方:

身份证: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乙方于

日发生工伤事故,经住院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一次性赔偿补助乙方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元),根据乙方伤残鉴定(编号:),其中由

支付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由

支付贰万元整(20000.00元)。

2、乙方收到一次性赔偿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再次索赔。

5、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时间:

签字地点:

见证人:

身份证:

10.工伤赔偿标准 篇十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本人工资24月22月20月18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本人工资90%85%80%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

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36302418126

六级30252015105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本人工资 12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0.8个月0.4个月0.2个月/1年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七级2420161284 八级181512963 九级12108642 十级654321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注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

时的条件核定]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注二: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苏州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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