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个执法执勤部门

2024-07-21

17个执法执勤部门(共4篇)

1.17个执法执勤部门 篇一

特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执勤工作

第一条认真抓好反恐防暴处突的政治教育工作,在处置工作中必须遵循全局性、合法性、系统性、安全性的处置原则,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二条勤务组织领导:根据市局总体方案,按照勤务的规模、任务、警力部署、时间、要求和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由支队长任组长,支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正职为小组成员。按照要求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条执行安全警卫、安全保卫勤务、反恐防暴处突、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巡逻等勤务,按照支队党委成员分工原则,实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领导责任制。

第四条勤务指挥系统实行市局指挥中心、支队指挥室两级指挥。勤务信息传递由支队现场执勤单位及时将执勤情况上报支队指挥室,由指挥室收集、掌握执勤动态,及时上报市局指挥中心,并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命令。

第五条各大队领导必须熟记市局、支队对各类情况的处置预案,做到分工明确,亲临现场。

第六条在处置工作中做到相互配合,协调行动,树立支队整体观念,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坚强的政策观念和法律意识,讲究策略方法,注意文明执勤。

第七条执行各类勤务,必须保证武器装备和车辆的良好性能。保证人员、车辆满员在位。

第八条接到出警命令,按照预案迅速到达现场,按照指令及时准确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明确任务职责,做好警力部署、现场控制、果断处置的准备工作。在处置过程中,注意讲究政策、策略,做到教育疏导。

第九条执勤中保持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做到准时到位,纪律严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十条执勤中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细心观察,全面分析,正确判断,机动灵活,做到坚持原则不呆板,方法灵活有界限。

第十一条执勤中,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离岗,严守纪律,恪守职责,确保执勤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执勤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处置,并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和命令。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各项勤务制度,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以严明的组织纪律,过硬的军事素质,确保勤务圆满完成,树立良好的特警形象。

第十四条执勤中违反勤务规定,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武器装备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做到“动枪先验枪、用枪必擦枪”。

第十六条民警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第十七条建立职责明确的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警务处为支队公务用枪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必须明确武器装备的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武器装备使用、交接、保养、出入库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三铁一器”、双人双锁、双进双出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第十九条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检查枪支弹药,及时向支队主管部门报告弹药保管、领用和消耗情况。

第二十条熟练掌握武器装备的使用性能,做到勤检查,勤擦拭,会使用、会分解结合、会保养,确保武器装备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在实弹训练中,必须严格执行射击场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第一,做好武器装备的防护和射击场的分工负责。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警务处每月对各大队的武器装备进行两次检查,并在每周擦枪日活动中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使用枪支任务中,由枪支管理专人负责办理出库登记,使用后必须立即入库并填写入库登记

第二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它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所配枪支单位发现枪支有损坏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枪支损害部位及损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库、分柜存放。

第三章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我支队防暴处突、处置暴力恐怖案件、突发性事件、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能力,逐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任务,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执法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范围及方式

(一)各大队在巡逻执勤中发现的和群众扭送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要作好登记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各单位在处置各

类群体性治安事件中,要依照《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采取响应的方法处置。

(三)各大队在工作中接受上级交办的案件时,要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条执法

监督与案件审批程序

(一)支队的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各大队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三)未经支队领导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协助其他单位查处案件或帮助其他单位抓捕犯罪嫌疑人员。

(四)各单位办理案件要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市局的要求,逐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其它规定

(一)在办案中能要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讯问和询问要到位、证据固定要及时、文书制作要规范。

(三)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严禁民警随意执法。

特警支队正规化建设规范之四

教育训练工作规范

第一章教育培训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确保质量的原则。教育培训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基础抓起,要不断改革、开拓、创新、发展,教育培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完成各项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

(二)服务工作的原则。教育培训工作必须立足于队伍基本素质的实际,立足于工作的实际,做到民警缺什么就补什么,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以此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

(三)分级培训的原则。支队的教育培训工作,在支队政治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大队、中队两极负责,分级培训。

(四)全员参与原则。支队民警必须人人接受培训,各单位必须保证民警定期接受培训。树立人人培训,终身培训的思想

第二条教育培训的内容。

(一)警衔晋升培训。按照公安厅和市局的要求,安排本单位不同衔级民警进行脱产培训。

(二)专项业务培训。对本单位全体民警进行知识更新,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掌握法律法规和执法操作重点和业务知识,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协调能力。

(三)各级领导培训。针对工作中的难点、疑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三条培训的主要方法

(一)课堂讲解法。针对培训的内容,聘请有关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到我单位进行现场授课,详细讲解相关知识,解答民警问题。

(二)案例研讨分析法。通过实际的案例让参加学习的民警进行分析,总结出成功的经验并找出不足,提高民警实际的水平。

(三)实际操作法。组织民警对学习培训的内容进行实际操作,使理论和实际有机的结合起来。

(四)参观学习法。组织民警到优秀的单位和场所参观,请先进模范人物介绍经验、报告事迹,参加法院有影响的案件旁听。

第四条培训工作制度

(一)教育培训工作要严格落实考核制度。支队的各种培训要实行严格的考核、考试,并进行末尾淘汰。

(二)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支队的培训要实行逐级请假和“三级管理”(中队、大队、支队)的请假制度。

(三)教育培训要落实奖惩制度。支队的每期培训结束后要根据学员表现,评出优秀学员并进行表彰奖励。民警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培训未取得相关培训证的,年底不得评功受奖,并扣除当月的出勤奖。

(四)培训要建立培训档案,把培训情况纳入队伍管理当中,教育培训结果于民警的提拔使用相挂钩。

第二章训练

第一条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特警支队民警的训练工作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训练的目的是提高特警支队的整体素质,把特警支队民警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特警支队训练包括初级训练、专业训练和实战训练。

第四条特警支队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特警支队人民警察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接受训练。

第六条特警支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七条特警支队警务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主要职责:

(一)制定训练计划、标准、规章制度,组织编发训练的研讨。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组织训练工作。

(三)组织评估训练工作效果。

(四)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其他临时训练。

第八条初级训练是对特警支队新录用、调入人员的训练。

第九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人员,初级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初级训练统一执行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训练大纲。

第八条所列人员初级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的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50%。

第十一条专业训练是特警支队警务实战所需要的技能要求进行的训练。

第十二条专业训练内容和方式由警务处和业务大队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训练组织开展知识技能更新训练。知识技能更新训练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专业训练结合实施。

第十四条实战训练是特警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案例及情况想定进行反复演练的训练。

第十五条根据训练任务的需要,建设训练基地。

第十六条加强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

第十七条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和试题编制内容,根据训练种类由警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对全部或者主要课程(科目)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或者补训。专业训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训练课程(科目)进行考核。

考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考试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对在训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篇二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3.17个执法执勤部门 篇三

仪容仪表是指一个人的外观外貌及举止风度。公安民警的仪容仪表,体现了人民警察的精神风貌,与公安机关的形象密不可分。公安机关是实行军事化管理的执法机关,警容严整、着装规范是公安机关执勤执法民警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句话,以及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八个字,就是对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此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也对交通警察的仪容仪表和着装等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仪容仪表具体落实到执勤执法民警身上,就是民警的警容警姿、执法用语、执法行为和对待群众的态度,它既属于队伍建设的范畴,又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具体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在此可以看出包含民警的仪容仪表在内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执勤民警仪容仪表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最基本的要求。执法要规范,必须首先规范执勤执法民警的言谈举止,具体体现在规范执勤执法着装、用语和指挥手势等方面。俗话说,坐要有坐姿,站要有站相,执勤交通民警只有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才能体现交警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内在修养。只有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以及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才能体现出公安机关是一支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规范之师。

执法规范化是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之一。部党委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2008年9月以来,孟建柱部长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10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交警部门要开展文明、规范执法的教育,规范民警的执法活动,在规范执法上见成效,努力取得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刘金国副部长也多次要求交警部门抓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从小事抓起,重点抓好基层,要加强教育培训,尤其是要树立典型。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公安部先后下发了《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用语、安全防护、道路执勤、道路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具体程序,在规范和保障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提升执勤执法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交通警察的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但是,交警系统规范执法,特别是执勤民警的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民警在执法思想、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和水平、执法方式方法上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发展要求还不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有差距。为把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我们要针对部党委和部领导对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的严格要求,认真查找差距和突出问题,研究措施,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迅速掀起执法规范化建设学习实践活动新高潮,努力取得执法规范化建设新成效。

下面笔者就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一线执勤交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要求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规范执勤交警的仪容仪表、提高交警执法形象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仪容,通常是指人的外观外貌。在人际交往中,每个人的仪容都会引起交往对象的特别关注,并将影响到对方对自己的整体评价。

仪表,是人的外表的总称,是人举止风度的外在体现。它包括人的形体、容貌、健康状况、姿态、举止、服饰、风度、语言等方面。风度,是指举止行为、待人接物时,一个人的德才学识等各方面的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风度是构成仪表的核心要素。

仪容美的含义。首先,是要求仪容自然美。它是指仪容的先天条件好,天生丽质。尽管以相貌取人不合情理,但先天美好的仪容相貌,无疑会令人赏心悦目,感觉愉快;其次,是要求仪容修饰美。它是指依照个人条件,对仪容进行必要的修饰,扬其长,避其短,设计、塑造出美好的个人形象,在人际交往中尽量令自己显得有备而来,自尊自爱;最后,是要求仪容内在美。它是指通过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文化、艺术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准,培养出自己高雅的气质与美好的心灵,使自己秀外慧中,表里如一。仪容美的基本要素是貌美、发美、肌肤美,主要要求整洁干净。每个人的仪容是天生的,长相如何不是至关重要的,关键是心灵的问题。心灵美比仪容美更重要。

仪容修饰的规则。要做到仪容美,自然要注意修饰仪容。修饰仪容的基本规则是:美观、整洁、卫生、得体。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仪容要干净。要勤洗澡、勤洗脸,脸部、脖颈、手都要干干净净,并经常注意去除眼角、口角及鼻孔的分泌物。要勤换衣服,消除身体异味。二是仪容应当整洁。即整齐洁净、清爽。要使仪容整洁,重在持之以恒。三是仪容应当卫生。讲究卫生是公民的义务,要注意口腔卫生,指甲要常剪,头发按时理,不得蓬头垢面,体味熏人,这是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做好的。四是仪容应当简约。仪容既要修饰,又忌讳标新立异,“一鸣惊人”,简练、朴素最好。五是仪容应当端庄。仪容庄重大方,斯文雅气,不仅会给人以美感,而且易于使自己赢得他人的信任。

仪表修饰的原则。成功的仪表修饰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适体原则。要求仪表修饰与个体自身的性别、年龄、容貌、肤色、身材、体型、个性、气质及职业身份等相适宜和相协调。二是T.P.O原则。即时间(time)、地点(place)、场合(Occasion)原则。要求仪表修饰因时间、地点、场合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使仪表修饰先着眼于人的整体,再考虑各个局部的修饰,促成修饰与人自身的诸多因素之间协调一致,营造出整体风采。四是适度原则。要求仪表修饰无论是修饰程度,还是在饰品数量和修饰技巧上,都应当把握分寸,自然适度。

二、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及其要求

(一)、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基本内涵。执勤民警仪容仪表是人民警察素质、风度、气质和精神面貌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特有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纪律作风要求。

(二)、法律法规对执勤执法交警仪容仪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6、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九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第十条规定: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第十二条规定: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上述这些,都是规范民警仪容仪表的具体规定:一是规范民警的穿着打扮,对民警的着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二是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三是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主要有:

1、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2、要求交通警察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三、一线执勤执法交警在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实施以来,部交管局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交警部门围绕“努力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主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升,与10年前、5年前相比,过去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是,交警系统规范执法,特别是执勤民警的仪容仪表方面存在的问题还不少。2009年5月18至22日,公安部工作组到我省韶关、清远、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东莞等市,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我省部分地方的民警存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部分执勤执法民警纠违不敬礼,没有使用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和规范动作,警容不整,着装不规范,执法形象欠佳等。有些民警执法理念上还存在偏差,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特别是对轻微违法,往往用罚款处罚,缺乏必要的教育、提醒,影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些民警执法随意性大,不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执勤执法时不注意方式方法,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粗暴、生硬,对群众缺乏感情,使群众产生反感情绪。四、一线执勤执法民警如何规范仪容仪表,提高执法形象 孟建柱部长2009年4月10日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安交警队伍是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注重策略、讲究方法,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

根据部党委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要进一步解决民警执法形象不好、警容不整、执法用语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化建设对执勤民警仪容仪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措施,加大力度规范民警执勤执法用语,规范着装和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规范化进而促进队伍建设。要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树立民警严谨的执法形象。交警代表着一个城市的窗口形象,每个执勤交警就是城市的一张名片。在着装举止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一线交通警察要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必须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从穿衣戴帽、行为举止、装备佩戴等细节上来规范执勤执法形象。如:按照规定,男民警头发不能超过帽边5厘米,执勤时必须穿着平整干净的制服,佩带执勤包、对讲机,腰间裤带不允许佩带手机、钥匙、饰品等物品。

二是严格使用执法用语,树立民警文明的执法形象。使用规范用语是改进执法形象,解决执法态度问题的良方。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部105号令第5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交警部门要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必须要求执勤民警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全面落实规范的执勤执法用语,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执法,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做到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通过民警规范的用语和文明的态度,使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内在素质。要组织基层民警进行执勤执法用语、指挥手势和警容警姿的训练,使每一个执勤民警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规范用语,确保一线民警在规范言谈举止、提高执法形象等方面有明显变化。要建立并落实法律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以考促学,以考促练。要以新修订的部令和工作规范为重点内容,组织集中培训和在岗学习,使民警对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熟记会用。一线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掌握应知应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能准确运用,做到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一口清”。要推广上海经验做法,组织开展创建示范标准岗位活动,通过示范作用,促进民警执法形象的明显提高。

4.17个执法执勤部门 篇四

车辆级别:MPV

变速箱

能源类型:汽油

环保标准:国

V 最大功率(kw):147 最大扭矩:(N·m)253 发动机:2.5L 200马力 L4 变速箱:6挡手自一体 长*宽*高(mm):5256*1878*1776 车身结构:5门7座MPV 最高车速(km/h):195 官方0-100km/h加速(s):11.8 工信部综合油耗(L/100km):8.4 整车质保:三年或10万公里 轴距(mm):3088 前轮距(mm):1602 后轮距(mm):1605 车身结构:MPV 车门数(个):5 座位数(个):7 油箱容积(L)70 行李厢容积(L)475-1605 整备质量(kg):1860 发动机

排量(mL):2457 进气形式:自然吸气 气缸排列形式:L 气缸数:4 每缸气门数(个):4 配气结构:DOHC 最大马力(Ps):200 最大功率(kw):147 最大功率转速(rpm):6200 最大扭矩(N·m):253 最大扭矩转数(rpm):4400 燃料形式:汽油 燃油标号:92号 供油方式:直喷 缸盖材料:铝合金 档位个数:6 变速箱类型:手自动一体变速箱(AT)简称:6档手自一体 地盘转向 驱动方式:前置驱动 前悬架类型:麦弗逊式独立悬架 后悬架类型:扭力梁式非独立悬架 助力类型:电动助力 车体结构:承载式 车轮制动 前制动器类型:通风盘式 后制动器类型:盘式 驻车制动类型:脚刹 前轮胎规格:225/60 R17 后轮胎规格:225/60 R17 备胎规格:非全尺寸 主/被动安全装备 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主有、副有 前/后排侧气囊:前有、后没有 胎压检测装置:有 安全带未系提示:有 ISOFIX儿童座椅接口:有 ABS防抱死:有 制动力分配(EBD/CBC等):有 刹车辅助(EBA/BAS/BA等):有 牵引力控制(ASR/TCS/TRC等):有 车身稳定控制(ESC/ESP/DSC等):有 辅助/操作配置 前/后驻车雷达:前无、后有 倒车视频影像:有 定速巡航:有 发动机启停技术:有 上坡辅助:有 外部/防盗配置 电动天窗:有 铝合金轮圈:有

侧滑门:单侧电动侧滑门 发动机电子防盗:有 车内中控锁:有 遥控钥匙:有

无钥匙启动系统:有 远程启动:有 内部配置

皮质方向盘:有 座椅高低调节:有

第二排背靠角度调节:有 第二排座椅移动:有 第三排座椅:3座

后排座椅放倒方式:整体放倒 前/后中央扶手:前有后有 后排杯架:有 多媒体配置

中控台彩色大屏:有

中控台彩色大屏幕尺寸:7英寸蓝牙/车载电话:有 手机互联/映射:有 外接音源接口:USB+AUX 扬声器数量:6-7喇叭 灯光配置近光灯:卤素 远光灯:卤素

LED日间行车灯:有 自动头灯:有 大灯高度可调:有 玻璃/后视镜

前/后电动车窗:前有后有 车窗一键升降:主驾驶位 车窗防手夹功能:有 防止外线/隔热玻璃:有 后视镜电动调节:有 后排侧隐私玻璃:有 遮阳板化妆镜:有 后雨刷:有 空调/冰箱

空调控制方式:自动标配 后座出风口:有

车内空气调节/花粉过滤:有(有皆为标配)

方向盘调节:上下+前后调节 多功能方向盘:有 行车电脑显示屏:有 座椅配置

座椅材质:真皮

备注:车身颜色为白色 其他要求:

1、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供货

2、付款方式:货到用户指定现场,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确认后1个月内,采购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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