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2024-08-01

企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企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篇一

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管理,规范公司合同评审流程,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合同相对方)之间以设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的补充、变更部分等。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合同评审。

第三条根据工作职责或公司授权负责合同洽谈和签订的单位为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相应合同的评审程序,并负责对合同评审意见的综合汇总;如评审意见在谈判中需要变更,负责与相应评审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确定。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不得签订未经评审的合同文本,否则,其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风险、损失责任。

第四条根据工作职能范围对合同评审责任单位提交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的单位为合同评审单位,负责通过评审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

第五条营销类合同应经计划控制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此外,根据合同类别及其所含内容应分别增加相应评审单

1、凡涉及设计咨询内容的合同应增加设计管理部为评审单位;

2、凡涉及设备成套或工程总承包内容的合同应增加项目经理部、采购部位评审单位;

3、BT、BOT、BOO等涉及投融资和运营等内容的合同应增加战略发展部为评审单位;

4、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合同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有关内容的合同应增加技术质量部为评审单位;

5、合同附件中如包含设备采购以及指定供货商等内容的应增加审计部位评审单位;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除本条第一款第3、4、5项情况外,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只需计划控制部、财务部就合同的商务和付款部分进行评审。

第六条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应计划控制部、审计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

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只需经计划控制部、审计部和财务部对合同的商务部分、供货商和付款部分进行评

虽使用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但有更改的,更改部分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七条设计分包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应经审计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

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只需经审计部和财务部对合同的商务部分、供货商和付款部分进行评审。

虽使用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但有更改的,更改部分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如有变更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或补充部分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

第九条公司合同专用章应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应包括印样及编号、持有部门、责任人、印章的使用范围等。

公司合同专用章持有部门应严格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不得超出登记备案的使用范围使用,也不得在未完成评审程序的合同文本上使用,负责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和风险、损失责任。

第十条进行合同评审时,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填写合同评审表(具体见附件1),在合同评审表中注明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合同评审单位、合同种类,并提示合同主要背景信息和存在的特别及重要方面等。

第十一条合同评审流程:

1、在与合同相对方形成合同文本的初稿后,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填好的合同评审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各评审单位。

若所提交合同为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在合同文本中将变更之处标出;没有变更条款的,也明确告知评审单位。

2、各评审单位在收到合同文本后,根据部门职责对合同进行评审,一般应在2日内评审完毕,重大复杂合同应在3日内评审完毕,并将评审意见反馈至合同评审责任单位,逾期不反馈的视为以评审完毕;评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建议聘请有关中介、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评审,所需费用由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列入项目成本。

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评审期限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尽早向评审单位通报信息、征询意见以及提供评审合同文本,给评审单位以充足的评审时间。

3、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在收到评审单位评审意见后应进行汇总整理,据此形成新的合同文本,并以此为基础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洽谈。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组织各

评审单位召开合同评审会议,共同对评审意见进行讨论。

4、如经评审形成的合同文本在谈判中出现不能实现的情况时,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相应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遇复杂问题,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需要召集多个或全部评审单位共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如谈判中有关问题的解决超出评审单位职权范围的,则应由合同评审责任单位统一汇总,根据问题类别,按照公司领导分工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决定(下同)。

5、合同文本经谈判最终确定后,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确定的合同文本及填写完整的合同评审表以电子邮件方式交各评审单位进行签署;若无异议,各评审单位应在2日内签署完毕。

凡评审单位的正式评审意见在合同最终确定文本中未被采纳的,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将原因反馈合同评审单位,若合同评审单位认为须经主管领导决定的,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书面报请主管领导决定。

6、合同签署完毕后,如合同评审单位需要,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向其提供该合同的正式生效文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合同评审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有关合同评审资料的归档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2.企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篇二

施工企业中心试验室的基本职能是对公路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 根据检测的结果评判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业主规定的要求。因此, 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检测数据的规范、客观、公正、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结论。所以, 以《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5及《实验室资持评审准则》为依据, 全面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5第12号) 的相关要求, 提升试验检测机构的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其具体要求如下:

1.1 本准则所称的试验室等级评审, 是指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省、自治区质量监督站对试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检测机构等级, 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1.2 综合乙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环境要求:试验检测用房总面积 (m2) ≥600m2, 应满足所开展的检测项目要求, 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

1.3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 (见表1) 。

2 等级评审必要的准备工作

交通企业试验室进行资质等级管理的目的在于, 加强交通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监督管理, 全面提高试验检测水平, 其等级评审的依据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5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进行的。因此, 试验室的准备工作必须满足以上要求的全部内容。我公司中心试验室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综合乙级资质评审准备工作, 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准备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目前, 我公司中心试验室已于2008年6月通过交通部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评审, 现根据公路工程综合乙级评审准备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就人员、管理过程、仪器设备等几个方面确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并提出自己粗浅的思路, 与业内各位同仁进行探讨。等级评审必要的准备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a.人力资源的确认。b.管理过程的确认。c.检测仪器设备的确认。d.试验检测环境的确认。e.试验检测方法的确认。

3 管理过程控制

3.1 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与考核。

试验检测工作是施工企业试验室最关键的环节, 并直接影响到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因此, 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是对每一个试验检测机构最基本的要求。如何来保证试验检测质量, 在试验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均有严格规定, 归纳来讲有以下几条:

a.试验检测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并经岗前培训, 保留培训及工作经历的记录;b.检测设备、环境、标准物、试剂等必须能保证试验检测的要求;c.技术方面:试验检测记录填写规范、及时, 样品管理符合规范, 试验检测设备定期检定、校准, 并且具有溯源性;d.做好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的运行记录以验证其有效性;e.质量保证措施:在试验检测全过程中, 对影响检测结果的每一步骤, 都必须有检查、有核对、有原始记录, 对试验检测数据必须进行校核, 并能提供齐全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以供参考, 以保证每一步工作都能严格执行规范要求。也可采取以下措施开展试验检测质量控制, 以达到试验结果准确的目的。同样, 应建立较完善的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 对检测人员和报告的编制人员, 制订较明确的量化指标, 定期进行考核, 这对提高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报告的编制质量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考核办法要制订详细完善, 应覆盖全面, 到所有的关键人员, 包括对最高管理者的考核。并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使之更加合理。

3.2 人员培训与考核。

作为公路施工企业的试验检测机构, 应以专业技术为立足之本。现代科技不断进步, 公路施工技术也在不断发展, 培训与继续教育将成为保证试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及时更新的重要措施。试验检测机构应对与试验检测质量活动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活动进行控制。检测室主任应指明培训、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检测室根据试验室自身发展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 提出来培训需求, 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各检测室需求制订试验室年度培训计划, 报质量负责人审核, 经试验室主任批准后, 根据试验室需求组织实施培训并保留培训考核的记录。技术负责人要对整个试验室的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 由于技术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 因此技术负责人不仅要完全满足有关任职规定, 而且技术负责人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是培训与考核的重中之重。对在试验检测工作中发现其不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的人员或能力比对试验等重要试验过程中发现严重失误的人员, 可由所在检测室建议, 经质量负责人批准, 培训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 组织其脱产待岗培训3~6个月, 培训后进行考核达到了规定要求方可回到试验室, 从事与试验检验质量有关的工作。

施工企业中心试验室不同类型的人员组成, 并且所有与试验检测质量活动有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必须不断更新、技能应不断应提高, 对其本专业的检测动态应及时了解, 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座谈会、互传互授新标准、新规程应用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组织考试, 以验证其效果。

一般来讲施工企业往往分路基、路面、桥梁几个专业公司, 而各专业公司的试验检测人员接触的试验内容相对单一。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弊端的方法是有计划的对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专业公司内进行轮岗, 以熟练掌握不同类型的试验, 因此, 形成试验检测人员内部轮岗制度, 将不失为一个有效建议。培训、考核的归口部门负责试验室所有人员的能力、资历和技能考核;负责对试验检测室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技术资料及记录的归档和保管。

4 结论

通过2008年的资质评审后, 江苏省的交通试验检测行业的检测单位, 在检测技术、行业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都已基本能满足新的资质等级要求。按照规定, 通过等级评审的试验室, 每五年要复评审一次, 初次评审一年后要进行监督评审, 以检查试验机构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管理体系要求, 通过外部机构强制性监督来约束体系的运行机制。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审工作, 在管理方面具有人性化、全面化的特点, 在具体施实过程中, 使所有与试验检测相关的工作环环相扣、互相制约, 达到有效控制检测质量的目的, 是提升各级试验室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这次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审工作, 留给施工企业检测单位更多的管理经验和发展方向的探讨, 在这个平台上, 需要从业人员去完善管理缺陷, 从理论和操作上能够摸索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5idt ISO/IEC17025:1999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国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

3.如何做好食品检验机构合同评审 篇三

编制委托合同书

为了更完整的反应客户需求,设计一份完整的委托合同书是整个合同评审的前提条件。委托合同书内容要尽量的详细,包括检验的性质、报告形式、委托方信息、样品信息、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申请的检测方法、时间、要求、签字确认、费用、是否分包、报告领取方式等信息,以便明确双方责任及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评审人员的要求

承担食品检验机构的合同评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熟悉本机构的各个检验科室的检验资质、检验能力,并经过考核授权后才能上岗,合同评审人员是实施合同评审的必要条件,应具备以下素质:①善于沟通、有效倾听,具有高度服务意识。②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③熟悉食品检验机构检测标准方法及流程。④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对检验结果、意见、和解释具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力。⑤积极获取工作领域相关信息,补充更新已有知识库。

制定和实施合同评审程序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6“合同评审”条款及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4.4条款要求“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程序。”,食品检验机构应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合同评审程序。

合同评审程序首先是对委托方的接待,在接待过程中充分了解委托方的检验目的及送检样品的相关情况,在样品满足检验要求的情况下指导委托方填写委托合同书再对委托合同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①评审应明确委托方的要求,收集委托方与检验的相关信息,包括检验所使用的方法、判定标准等文件是否双方都能够接受并理解。②评审本机构是否有能力和资源满足委托方要求,并选择能满足委托方要求且适当的检验方法。③评审合同中关于法律法规、技术细节、费用及缴纳方式、样品检毕后的处理方式、报告交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应得到检验科室与委托方双方的同意。④评审合同设计分包项目时,评审内容要包含所有分包工作,并对合同的偏离均应及时通知委托方。⑤合同签订后,如果在执行合同中发现需要修改变更,应对重新修改变更的合同内容进行评审,并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影响的相关人员。

实施过程中的要点及风险控制

在实施合同评审中,法律责任、技术能力、样品信息、分包要求、合同变更、保密要求都是不可忽视的要点。对上述要点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也将为后续顺利开展的检验工作提供了保障。

法律责任要求合同评审人员应就合同的合法性、合同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首先要对委托方身份进行确认,避免一些别有目的的人员冒充企业负责人或执法部门送检,导致报告发出后对社会及个人产生不良影响,其次要在合同中写上“食品检验机构仅对来样负责”,以免被误读成对同批次及产品或同类产品负责。

技术能力方面主要是针对委托方申请的检测项目及方法检验机构的资质能力是否已经覆盖,机构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能否按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样品信息中样品名称、包装规格、数量、商标、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法等都要填写清楚,尽量避免因样品信息不全引起的质量事故。

分包要求主要對分包项目进行对口调查,确认分包方的能力与资格,优选出分包实验室名单并与其协商分包事宜,确保分包方有能力按规定时间提供分包结果以便告知客户。

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是要对变更后的合同重新进行评审,对修改内容逐条记录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人员,防止出现沟通不畅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及检验结果进行保密,尤其是对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避免因泄密使委托方遭受名誉及其他方面的损失。

合同评审记录的保存与归档

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合同评审记录的保存与归档是合同评审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评审记录应及时分类及按时间进行保存归档并保密,如果出现合同补充或者修改的情况,也应及时对原合同评审记录进行补充并标注,以便日后上级部门及相关人员查阅。

讨论

合同评审环节是食品检验机构获取外部信息的关键途径,也是规避可能出现质量风险的重要步骤,我们应该重视并识别风险,严格执行制定的合同评审程序,使食品检验机构在给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维护自身利益,把质量隐患控制在最低点,这样才能不断提升食品检验机构在社会的声誉并发挥其技术支撑功能,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及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作者单位: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4.企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篇四

一、“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 “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 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 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 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的;  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的;

6、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二、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合同)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最终由法人代表审查决定。

4、信用(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 业务人员名片;

 企业简介、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 各类电话、等通讯工具号码;

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5、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

6、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7、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

同专用章。

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 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 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 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12、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13、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现场考核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

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6、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3、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报主管副总审批后,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务往来。

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反馈;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

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

料;

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 标的验收记录;

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信用(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合同)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6、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1、建立应收账款帐目,明确应收货款,分期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数额、期限、应付款人等内容。

2、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分级表,将应收账款按账龄分为合同期内、进入预警期内、到期、逾期、进入最后通牒期,进入专业追账期、付诸法律期和坏账期八级,制订相应的催收措施。

3、对应收账款加强日常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每周或每月打印出会计账上全部接近到期的应收账款记录进行分析和诊断,对每笔账款作出处理意见。

4、制订商账(逾期应收账款)追收办法,培训催收、追收人员。

5.合同及合同评审 篇五

一合同构成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1)自然人,它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单位或者机构。其他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合同基本架构,包括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的数量与质量、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数额与方式、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生效期间,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签字和盖章。

(1)合同的标的即双方针对什么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标的可以是一个物品也可以是一种服务或者说也可以是一个物品形成的过程。

(2)合同标的的数量与质量。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征。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标出这一基本特征。

(3)双方权利义务。所有合同中,合同的主体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并且权利与义务应该相适应。

(4)收费数额与方式。合同或在其附件中,应明确标明商品单价、总价及支付手段。并通过双方协商约定支付支付时间。

(5)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数额和方,这一项是针对合同价款的进一步说明。(6)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7)解除条件。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8)争议解决条款。为了在合同出现纠纷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的依据,双方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做好约定。

3合同生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存在两种情况:a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b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二普通合同评审

合同评审是指在“合同签订前”开展合同评审活动,以确保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规定得合理、明确并形成文件。审阅可以帮助企业极大地提高企业合同的技术性,减少其中的法律风险。合剔除掉过于模糊的词汇的合同,留下和加入意思固定的词语,大大减少了内容歧义的可能性,减少风险的存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审:

1、合同主体。看合同各方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合同对主体资质等。

2、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双方权利义务划分,出现某种情况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等都尽量要反映在合同条款中。条款完备的合同才能不遗留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空白点。

3、违约条款。有合同就可能存在违约,合同应定义违约及处罚方式。这是合同约束力的重要环节,应该格外关注。

4、争议处理。合同应该为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处理的途径。首先当然是协商,协商不成的,再进行仲裁或协商。合同中应该定仲裁或协商所在地及适用法律法规。

5、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约定签署后就生效,还是在约定日期生效或附条件生效,合同中应明确标注。

6、合同标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

在日常公司业务中,买卖合同最为常见。买卖合同的定义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评审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即我们平时所讲的产品名称,不仅要写全称,还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花色、等级、商标等。避免因为标的不明确,出现纠纷,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2、数量。此条应注意写明计量单位,以消除争议。

3、质量标准条款。合同中要标明执行标准及质量要求。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企业标准替代。

4、价款和报酬。可以在合同中写明货物价额和税金;也可以用附件形式,将价格表放在合同后,但是在合同中必须要标明。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应明确规定货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间、银行账户信息;合同约定应当清晰明确细化到年月日。对于不平等的结算条款,应当据理力争。

三贸易合同评审

国际贸易合同是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按照一定交易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也称国际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个分支。根据买卖双方都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合同不仅规定买卖的商品,也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

贸易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要点在于: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具有4个不同的特点:

1.国际性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有产。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物必须由一国境内运往他国境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完成,也可以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履行合同时,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运往他国境内,并在其他境内完成货物交付。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结合外贸合同自身特点,贸易合同评审可以从以下9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条款合理性、明确性;产品名称、价格、数量、质量指标、交货期限、付款方式、金额大小写、是否是含税价、合同签订地是否在洋浦。结算方式等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要求和规定。

2、审查交货地点、提货地点、提货方式、时间、仓储费。

3、违约条款、损耗、结算方式、发票的审核、保证金支付方式。

4、审查仓储合同、仓储协议及仓储费用、支付方式、支付人、支付数量。

5、审查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及适用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明确性。相关条款是否满足对贸易风险管理的要求。

7、审查价格约定、跌价保证金约定、物流费用约定、货物的数、质量安全的约定,违约责任约定等。

8、审查仲裁法庭所在地及管辖法律。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审核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

10、审核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

11、贸易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设定当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也就是出现纠纷以何种语言为准。

6.企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年龄未满65周岁;

(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

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

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 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

(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

(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

(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

(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

(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

(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选用

第十三条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

(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

(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 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

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

(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

(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

(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

(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

(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

(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7.企业合同的管理 篇七

1. 公司合同管理模式和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一, 合同管理模式。统一制度、统一流程、分级签订、分级管理。统一制度, 企业的各分支机构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 各子公司参照执行;统一流程, 各单位统一上线合同管理系统;分级签订, 按单位分别授权签订本单位合同;分级管理, 由各单位自行跟踪管理本单位合同的执行进度和文档资料。

第二, 各部门职责。市场部职责:负责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工作;负责起草合同范本, 确保合同范本的规范和完整;负责检查各中心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并提出相关建议。财务部职责:参与重大合同商务谈判;针对合同收付款条款进行审核;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执行合同收款事项;协助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相关财务问题。风险部职责:风险管理部主要是针对合同中“三重一大”的风险进行把控。综合部职责:综合部法律事务审核主要是针对合同的整体条款进行把控;负责合同授权和签章管理;负责经济合同纠纷诉讼工作。合同承办部门职责:负责对意向合作伙伴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收集相关的资质材料并进行相关评估;负责承办项目的技术、商务谈判, 并适时将进展情况向业务口合同管理部门和负责人或公司领导进行通报;各业务口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中心合同台账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日常合同建档、归档工作;负责履行本业务口合同的审批、签订流程按月上报公司市场部本中心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

第三, 企业合同审批流程图。

2. 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需要制订下发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合同的执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履行和归档管理等相关内容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是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3. 公司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动态修正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扩张, 企业应该计划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公司管理提升要求, 修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对其分支机构进行调研, 合同管理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调研, 摸底调查, 分析找到目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正。

二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地

1. 合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企业的各分支机构均需配置合同专兼职管理人员, 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 负责本业务单元合同管理的一线工作。

2. 保障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方式

第一, 通过合同管理系统上线进行合同管理流程IT固化。企业应该建立合同管理系统, 实现经营管理合同全部电子化审批, 提高合同审批流程的效率, 缩减人工成本, 提高企业对合同管理的监控能力。第二, 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日常检查监控。对合同履行情况监控的主要智能部门是市场部, 依据每月合同的相关报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跟进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把控;同时, 财务部也对因合同而发生的相关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情况进行监控;综合部对有纠纷的合同进行跟踪监控;风险部通过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等对合同进行抽查。

3. 合同制度落实价值

第一, 合同管理实现“三统一”。通过合同管理系统的上线, 企业的合同管理系统已经实现了“三统一”即“统一编号、统一认证、统一模板”, 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分类统一字典设置合同分类。这样就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水平, 相当程度控制了合同的相关风险。第二, 规范合同格式。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模板进行IT固化, 建立企业层面的合同模板库, 大大节省了合同时间, 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 还提高合同质量。第三, 合同签订数量统计可控。通过合同管理系统, 借用电子化审批的手段, 使用信息化科技对公司签订的合同, 在各个环节都可以进行清洗的数据统计。第四, 合同统计报表上报及时快捷。通过系统, 各业务单元可以及时按月上报合同汇总信息及时快捷, 企业总公司层面也可以及时掌握相应的合同管理动态, 把握公司生产经营, 控制合同风险。

三企合同管理提升点

1. 各职能部门全程参与合同审批流程

合同的管理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 是涉及公司整个层面的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的参与和配合, 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创新点, 按照企业风险防控的要求, 综合部门、法律部门、市场部门、财务部门都应该参与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 要依据各部门的职责, 对合同风险进行防控。

2. 强化合同印鉴专人管理

防止合同风险, 企业应该对经济合同采取专人管理制度, 凡需要签订的任何一份经济合同, 均配有与之相对应的合同用章使用申请方可鉴章, 该合同用章使用申请书已经载明相关的合同内容、经办人信息、领导签批意见等。

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 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中无考核奖惩规定, 造成部分合同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现有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管理人员职责合同人员的职责虽有明确, 但无考核奖惩规定, 造成合同经办、合同执行跟踪、合同档案管理等存在一定不到位的问题。

尽快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补充合同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提高合同执行力度。

2. 合同档案归档工作不到位

很多企业, 尤其是中小型企业, 在合同归档工作中, 并未把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函文件作为合同档案一起归档, 不足够重视合同归档工作, 只有发生纠纷后, 才会追找相关合同的档案, 给诉讼应对带来一定的困难。

企业应该重视合同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合同的管理不仅仅是合同履行完毕就截止了, 合同后续义务的履行以及涉及合同的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对企业在把控合同风险、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签订合同授权对象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各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签订合同人员随意的问题, 如由刚入职的新员工签订合同, 或由一般员工签订重大合同等。合同承办部门不重视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合理配置企业业务口合同签订人员的权限。可以结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工作对合同签订人员的权限进行明晰。

五结束语

企业的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主体, 作为法律上的主体,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 把控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从根本上减少法律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经营风险, 从而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以保障公司能够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使公司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后东升主编.企业广告管理法律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2]胡科峰.企业合同管理实务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3]吴江水.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 (增订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8.合同评审内容 篇八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及结算方式;

(3)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4)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5)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6)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7)工程质量等级、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返回方式及时限;(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及限额;(9)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合同评审记录 篇九

序号:

顾客名称

客车名称

型号规格

定货数量

定货日期

交货日期

销售公司:

顾客对客车产品明示与潜在的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支持服务、价格等)

签字:

日期:

研发部

1、能否满足合同的技术要求 2、能否按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图纸 3、能否按时出齐所有技术图纸

签字:

日期:

采购部 1、物料供应能力能否满足合同要求

签字:

日期:

生产部

1、生产能力能否满足合同要求

2、交车期能否满足合同要求

签字:

日期:

评审结论

备注:1.本表只用于对没有现车的常规车型或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合同车型的评估;

2.没有现车的常规产品要求评审部门:研发部、销售部、制造部;

3.特殊合同车型要求评审部门:全体部门;

4.特殊合同评审结论一栏由总经理签名批准,其他由部门经理批准。

版本:A/0

10.热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 篇十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西方国家引入的舶来品, 它不仅是一种推动节能产业成长的节能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 更是一种减少企业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合同能源管理 (简称“EMC”即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 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 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 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 取得双赢的效果。

近些年来, 许多用能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型节能减排改造机制也逐渐熟悉并接受。节能减排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 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 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与此同时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 改善了环境品质, 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 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二、马钢热电厂的合同能源管理

马钢作为“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方面勇于改革创新。目前, 马钢热电总厂规模为9炉7机, 装机容量在578MW。热电总厂老区共有3台220t/h掺烧煤气的煤粉炉和3台220t/h全烧高炉煤气锅炉, 其中5号全烧煤气锅炉自投产以来排烟温度高达170℃左右, 大量的热量由烟气排放到大气中, 不仅造成大量的热能损失, 同时对周围环境也产生了热污染。

为了有效利用锅炉尾部排烟热量, 马钢热电总厂决定利用排烟余热加热汽轮机组补水的方法, 减少汽轮机二级抽汽的热消耗, 以提高全厂整体的热效率。为了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 马钢热电总厂与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马钢热电总厂5号燃气锅炉节能改造项目进行EMC专项节能服务, 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马钢热电总厂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 即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热电厂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 热电厂在一定的合同期内, 按比例与该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 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锅炉效能测试, 节能量为4500吨/年标煤 (一年锅炉运行时间按6000小时计算) 。下面通过对能源成本、节能综合效益的计算来更好诠释该EMC项目实施的优势。

马钢热电总厂5号燃气锅炉节能改造项目从汽轮机低压加热器后接一路凝结水和汽轮机除盐水接一路水进行混合, 混合后的水经加压泵送入新安装在锅炉除尘器之前的烟气换热器, 最后经管路送入高压除氧器中。

1.项目增加的消耗成本

电价按0.57元/kwh, , 时间按6000小时/年:

(1) 水泵年增加用电费用: (水泵电压400V, 电流50A)

水泵一年用电消耗费用为:1.732×0.4×50×0.85×6000×0.57≈10.07万元

(2) 引风机年增加用电费用: (引风机电压6KW)

尾部烟道增加了换热器后, 两台引风机电流共增加了约2A, 每年增加的用电消耗费用为:1.732×6×2×0.85×6000×0.57≈6.04万元

(3) 化学药量年增加费用: (按4元/小时计算)

该项目投产以来, 设备运行正常, 几乎没有维护费用。因此, 一年各种消耗增加成本为:10.07+6.04+2.4=18.51万元。

2.项目减少的用能成本

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锅炉能效测试, 节能量为4500吨/年标煤。实际上是回收了相应的热量, 反应在汽轮机的热力循环中就是减少了汽轮机二抽的抽气量。二抽的压力1.27MPa, 温度是293℃, 根据参数查出二抽的焓值为3027.5KJ/Kg。而热电厂二抽蒸汽的成本价为105元/t, 故节约能源成本为:

3.项目年综合节能效益

该项目一年综合节能效益为:391.42-18.51=372.91万元。马钢热电总厂成功引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5号燃气锅炉节能改造, 不仅每年节约了能源成本, 而且改善了环境品质。同时也让热电厂显著降低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充分调动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是行之有效、利于推广的节能措施。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热电企业的应用, 也让我们更加了解EMC项目的优势, 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化运作方面的特点, 具体特点如下:

1.企业零成本投入

以合同能源管理开展的项目, 企业可通过EMC获得部分或全额项目融资, 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EMC服务的企业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 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导入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及专业化服务, 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 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企业可以改善现金流, 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方面。

2.企业不需要承担技术风险

EMC所开展的项目以节能效益为主, 采用的技术是成熟的, 设备是规范的, 并同时承诺保证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 如项目不能实现预期的节能量, EMC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企业来说, 项目的技术风险趋于零。

3.节能更专业, 提升竞争力

由于EMC是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 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它提供的技术更成熟、更系统, 也更专业。企业实施节能改进后, 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 提高了设备竞争力, 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4.全新的理念, 服务到位

合同能源管理可解决企业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 以全新的理念带动企业开展节能项目, 同时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主营业务的发展上。EMC的专业化管理、到位的服务, 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 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促进节能产业化。

5.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

合同能源管理用于技术和财务可行的节能项目中, 并向企业承诺或保证节能量。实际上EMC为企业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 在企业见到节能效益后, 才与企业一起分享节能成果, 而取得双赢的效果。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企业和EMC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 使节能项目对企业和EMC都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

11.企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培育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骨干企业,促进咨询和培训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咨询和培训),是指以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信息和知识为载体,以理论和技术为手段,向用户提供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决策建议、管理策划、解决方案、可行性论证、战略与规划、评估与预测、专业咨询等智力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评审”,是采用科学方法与程序,对上述单位的合法手续、执业资质、服务业绩、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客户的公信度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的一项行业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指导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由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资质评审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评审的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评委会统一制定。

第七条 甲级资质评审标准:

(一)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积累了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具有跟踪和处理国内相关信息以及独立与国内外咨询单位进行合作的能力。

(三)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八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研究人员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5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三项咨询和培训业务。

(四)业务水平:具有本行业的技术专长,具有与国外咨询和培训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的能力;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成果具有较高水平,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过10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或3个以上大型企业项目。

(五)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

(六)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科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服务经营运作正常。(七)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八)年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

(九)承认并遵守《行业规范》。第八条 乙级资质评审标准:

(一)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二)技术装备: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具备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条件。

(三)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研究人员力量较强,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3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两项咨询和培训业务。

(四)业务水平:具有相当的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质量良好,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过8个以上中小型企业或1个以上大型企业项目。

(五)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二年以上,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服务经营运作正常。

(六)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七)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八)年营业额:不低于200万元。

(九)承认并遵守《行业规范》。第九条 丙级资质评审标准:

(一)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二)技术装备:有必备的技术装备,能满足咨询和培训业务的开展,采用较先进的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咨询和培训业务;

(三)技术力量:单位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咨询和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有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专业配备齐全,取得高 3 级职称(含其它行业的高级职称)的在岗人员不少于1人,能同时承担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两项咨询和培训业务。

(四)业务水平:在岗的主要咨询和培训服务人员有良好的咨询和培训资历,有一定的专业特长,承担过所具资质等级以上项目咨询和培训业务,质量良好,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无不诚信记录。近一年内咨询和培训过3个以上中小型企业。

(五)信息:资料、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建立客户或专家数据库。

(六)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一年以上,有完整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管理严格,服务经营运作正常。(七)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八)年营业额:不低于50万元。

(九)承认并遵守《行业规范》。

第十条 未能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评委会将全力指导帮助企业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通过自身的努力,短期内达到准入资质等级门槛。

第三章 资质评审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科研院所及高校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协会领导组成,负责资质评审的全面工作。第十二条 评委会的工作职责:(一)制定资质评审实施细则;(二)组建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办公室;(三)负责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的资质等级由评委会批准,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资质证书和铭牌。

第四章 资质的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由协会统一制定的《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要内容如下: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人员结构的基本情况;

(四)单位经营范围与兼营范围情况;

(五)单位业务骨干的基本情况;

(六)单位专家网络成员的基本情况;(七)单位项目专家或用户评价的基本情况;

(八)单位项目创新或获奖的基本情况;

(九)单位项目被采纳运用成果的基本情况;

(十)单位经营及效益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或文件:

(一)《申报表》;

(二)咨询和培训业绩文件,内容包括:

1、近两年内承担过咨询和培训业务的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文本(复 5 印件);

2、近两年内已完成的咨询和培训业务项目专家评审结果或用户验收意见文书(复印件);

3、近两年内咨询和培训业务项目成果被各级咨询和培训机构或其它权威机构授奖材料(复印件)。

(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单位章程、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情况介绍材料(复印件);(六)单位自述材料,内容包括:咨询和培训服务的业绩、技术力量、水平、涉外或国际合作情况,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信用体系基本情况,以及能说明本单位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公信度和职业道德水平的相关内容材料(不超过5000字)。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如实填写,若提供的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全,一概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中,因涉及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及当事人需要保密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资质评审,以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为主要依据。若申报单位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应对后果负责。颁证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实地和用户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受理后的资质等级申报单位进行统一的核实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考核主要内容:

(一)咨询和培训服务业绩:包括完成咨询和培训项目的层次、数量、质量(项目的水平、创新程度、获奖情况)和经济效益等;

6(二)咨询和培训技术力量和水平:包括人员业务素质、专家网络和技术条件与手段等;

(三)管理水平:包括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完善性、规范性等;(四)用户满意度:包括项目质量、职业道德水平、信誉状况,被用户采纳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五)咨询和培训单位的专家知名度;

(六)咨询和培训单位的项目成果被各级咨询和培训管理机构或其它权威机构授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资质等级评审的人员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若要分立、合并、迁移,变更名称、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向颁证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单位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由颁证机构收回资质证书和铭牌:(一)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二)咨询和培训业务终止;(三)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每年对取得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执业情况年检。

第二十六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颁证机构撤销其资质等级,追缴其资质证书和铭牌,并向社会公布:(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者;

7(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及铭牌者;

(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有严重违规者;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况,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者;

(五)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试行。

12.企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篇十二

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

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七)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5.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上一篇:理科教研组工作计划下一篇:作文我的兴趣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