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业管理企业的临时用工问题

2024-09-22

浅谈物业管理企业的临时用工问题(10篇)

1.浅谈物业管理企业的临时用工问题 篇一

用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根据有关规定, 经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二. 本协议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三. 工作任务

1、甲方安排乙方在2、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岗位职责和劳动工作量,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元(人民币)/月。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含社会保险费用)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

2、国家法定节假日可计算加班工资。

五.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甲方设备和公共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经济处罚直至解聘。

六.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1、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 在双方同意条件下, 可续签协议, 并应提前 5天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2、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4、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 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5、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 均应提前 5 日通知对方。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2.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

第二章 临时用工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 临时用工录用

第五条 录用程序

1、各部门需使用零散工人、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3、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六条 录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聘用管理

1、严格控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本地人员直接进行工作,外地人员必须有1名具有本地户口人员出面担保。

3、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2.1 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

2.2 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3 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

4、被担保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 1 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协议条款;

3.2 工作服从分配,按时上、下班,努力完成交给的工作任务;

3.3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3.4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带领亲友到本公司参观、住宿等;

5、凡经公司考核录用的临时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⑴ 一寸彩色照片各1张;

⑵ 本人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需提供担保人书面担保字据和暂住手续证明。

6、人力资源部负责同新录用临时工办理报到手续,并同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临时用工管理

第八条 临时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聘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九条 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临时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及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

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临时用工是指为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节性临时工人和民工。

2、确因养护、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合法劳动关系。

3、招用临时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认真、服从分工、短时间内就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特种作业岗位或技术性较强岗位确需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本人有效技术证书和有效操作证,并经安全、人事部门考核审定后方可录用。特别是驾驶人员,驾龄不到三年或发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临时工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就业证(卡)、人口暂住证等证件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和安全协议,加强管理,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及有关台帐。

6、招用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则应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同时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4.临时用工使用培训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加强对临时雇主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用人计划的确定

各部门、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使用临时公的人数,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综合办公室进行备案。

二、临时工的选配

短期临时工(一个月内)的选配由各用工单位自行安排,超过一个月的须经用工单位、办公室、项目部共同考察。

三、临时工的安全培训

体检合格后,各部门要对临时用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待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后,方可决定正式录用。

四、临时工的辞退

5.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是指校内各单位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返聘我校退休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在此列。

第三条 临时工的使用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人数。临时用工计划与部门编制计划配套使用,使用量应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任务变化不定期增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使用临时工分别由校人事处,用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临时工管理原则为“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第五条 校人事处职责

(一)核定全校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指标,制定校内临时工用工规划及用工计划;

(二)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临时工工资计划;

(三)代表学校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经济实体单位临时工实行指导性管理。第六条 用工单位职责

—1—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临时工管理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尊重临时工合法权益;

(二)负责制订临时工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规定;

(三)负责招聘确定本单位临时用工人选;

(四)承担本单位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

(五)对临时工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六)定期对本单位临时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七)负责本单位临时工的考核,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八)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

(九)用工单位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单位牵头处理;因违规用工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用工单位在其行政经费额度内全额承担;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用工形式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用工规律和临时性用工需要,用工形式可分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对采取季节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单位,应在用工前将用工需求报校人事处,人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三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聘用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

(二)身体健康(经学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

(三)男性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不超过五十周岁;

(四)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电工、金属焊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医院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专业技术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九条 聘用程序

用工单位应依据本部门的临时用工规划及用工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临时工作人员应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具体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临时工岗位职责、工作方式、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及考核

第十五条

临时工工资相关问题依据《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和发放办法》办理。

对部分工作责任明确、用工数量稳定的用工单位,可试行用工单位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学校对其临时用工工资总额划拨,工资标准的

—3— 确定和发放由各用工单位管理的方法探索新的用工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临时工工资标准不低于《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根据岗位制定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本部门临时工岗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西北政法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院人字(1999)第22号文件同时废止。

6.浅谈物业管理企业的临时用工问题 篇六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调动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人员,要本着“从严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设置临时人员工作岗位。

第三条需使用临时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局组织人事科制定临时用工方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招聘临时人员。招聘工作由局组织人事科统一组织实施,用人单位、部门配合。

第五条凡使用临时人员三个月以上的,须签订《临时人员用工合同》,且应规定试用期。合同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同一临时人员续签合同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第六条《临时人员用工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凡不签订用工合同的,视为自行解除合同。

第七条试用期或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部门须对临时人员进行客观的评鉴,书面提出聘用或不予聘用、续聘、辞退建议意

–1–

见,并提前5日书面报局组织人事科,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牵头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临时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

第九条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岗位实施分类管理,由局长办公会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岗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局财务科负责办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发放工作,并自临时用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临时人员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局组织人事科对上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建立临时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励挂钩,也是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已签订《临时人员用工合同》的所有临时人员均应参加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由局组织人事科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临时人员的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且须在次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临时人员的绩效考核主要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团结同志,生活情趣健康。

考勤情况: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早退,工作需要安排 2– –

加班随叫随到。

服务意识: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态度好,满意度高。

工作态度:服从领导分配,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态度好,任劳任怨,能圆满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工作成效突出。

工作效果:能胜任本职工作,并能不断学习创新、提高工作技能,善于解决本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其他岗位协作配合。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不低于90%;

合格:民主测评“优秀”、“合格”票的得票率之和不低于80%; 不合格:民主测评 “不合格”票的得票率达到20%。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连续迟到、早退7次或一年迟到早退在12次及以上的,或连续旷工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的;

2.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有较大损失的;

3.工作效率低,办事推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投诉或举报3次及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考核的程序:

–3–

1.民主测评:由局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代表组成考评组,进行民主测评;

2.确定等次:局办公会根据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根据考核等次结果,由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奖励。对评定为“优秀”和“合格”等次人员发给绩效考核奖金,并坚持适当拉开奖励差距的原则。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人员,扣发绩效奖金,由局办公室研究确定是否予以辞退。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签订《临时人员用工合同》的不满1年的,奖金按实际签订合同月份计发。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临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7.临时用工的税法规定 篇七

对贵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直接支付给个人用工费用,没有发票的临时用工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我们理解应视签订合同的性质而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如果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判断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依据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上述直接按合同支付给个人的费用,按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需注意的是:上述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直接按合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因此您的情况,应要求提供劳务的个人到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据以入账。企业取得了合法的凭证--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申请代开发票时,一般应提供劳务用工协议、支付劳务报酬清单、劳务人员身份证明、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

需注意的是:对上述签订劳务合同,属于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报酬收入,一般应由接受劳务方在支付劳务费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局代扣代缴个人“劳务报酬”的相关税费。借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定协议);

8.临时用工协议 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_________;

2._________。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工资、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医疗终结后,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要求另谋职业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间长短、伤残程度付给乙方3至6个月本人工资总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按下列情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间死亡,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

六、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9.临时劳务用工协议 篇九

雇佣方:(以下简称甲方)劳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工程劳务用工工程项目:临时办公用地周边设施建设,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措施等进行施工。

二、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2008年12月1日

结束工作日期: 2009年1月31日

三、作业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作业。

2、乙方施工作业所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

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并最终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反工且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违约责任。

四、劳务佣金结算

临时工按65.00元/天计算人工工资。

单项工程完工,达到规范和协议要求的质量标准后,乙方应在28天内将工程结算提交甲方审批,甲方收到结算后应及时给予审批,并报处工程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扣除乙方在施工期间从甲方借款外,甲方无正当理由,应将所余结算款在 15内支付乙方。

雇佣方:(公章)务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10.江南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篇十

(2009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我校临时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无锡市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工的含义

临时用工是指学校各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因工作需要所使用的各类临时性、辅助性人员。按用工岗位分为三类,一类为学校后勤保障岗位临时用工,二类为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临时用工,三类为学校其他各单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工勤岗位临时用工。不含江大校办〔2009〕1号文规定的人事代理和劳务(人才)派遣的各类人员。

二、用工方式

学校所有临时用工均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一类、三类临时用工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类临时用工由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各用工单位拟使用的临时工订立劳动合同,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岗位职责。

学校任何单位(含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个人不能以任何其它方式临时用工。

三、用工计划及招聘

(一)根据我校“精简、高效”的编制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使用临时工。一类临时用工的编制方案,由后勤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报学校审定后执行;二类临时用工的数量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同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总量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以内,确需增加临时用工的,应先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临时工的招聘应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经批准同意使用临时工的岗位应优先安排校内待岗人员和各级地方政府下达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以上人员的,学校将扣除相应的临时用工指标。一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二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并由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须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用工待遇

(一)临时工的工资由承担工资的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协商确定,工资不得低于无锡市劳动部门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及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二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并由学校资产管理经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三类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方案须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二)用工单位须按无锡市有关规定为临时用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金。

五、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每年须制定用工计划,明确用工岗位和岗位职责,并报学校审批。

(二)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负责所使用临时工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其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

(三)用工单位负责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定期按要求采集在岗临时工信息报学校人事处。

(四)用工单位须建立临时用工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的计算口径为用工单位每年支付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0%。储备金主要用于临时工工伤、解聘后的经济补偿等方面。

(五)一类临时用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由学校确定,后勤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的劳务派遣手续,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临时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和管理费等费用;二类临时用工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办理劳务派遣手续和费用结算工作;三类临时用工的劳务派遣手续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办理,并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相关费用,各用工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将所承担临时工的工资、社会保险金、用工储备金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划入学校专项经费本。

(六)凡不执行本办法临时用工,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用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学校关于临时用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人事处。

主题词: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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