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2025-04-0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10篇)

1.《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篇一

***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甲方: ***********************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 《兴业银行人民币单位

协定存款章程》 和 《兴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的账号: ******,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伍拾

万元整,该账户资金存取自由。

三、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进行结息,对协定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

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超过协定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四、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前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

从上一结息日到销户日止,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五、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合同期满,如果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

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一年,其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六、本合同不得质押,也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2.《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篇二

意见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1]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2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涨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2000]152号),对存款账户实名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近一段时间,在实名制实施中又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二、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各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意义的正面宣传,严格按实名制规定办事,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媒体发表不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意见。

3.《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篇三

银保监办发〔2018〕48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相关制度。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为进一步督导商业银行合规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绩效考评

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强化合规经营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一)违规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迟支付吸存。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五)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

(六)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

(七)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三、增强自律意识

商业银行应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商业银行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商业银行应充分尊重存款主体意愿和服务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存款主体开展业务。

四、加强存款偏离度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的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4%。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并指导银行落实有关要求,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存款偏离度不达标银行,区分情节采取有关措施。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首次超过4%的银行给予风险提示。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暂停部分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并且作为其监管评级参考因素。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5%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限制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

(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密切跟踪、及时通报和纠正存款异动较大的银行。要求存款偏离度超过要求或存款管理不规范的银行制定详尽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严格落实整改方案和责任。

(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并指导商业银行将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区分严重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考核评价得分。

本通知所称存款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机构的存款偏离度监管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11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

2014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约束商业银行违规吸存、虚假增存行为,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形成《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次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结合近年来金融市场环境、银行业务经营变化,进一步强化绩效考评、合规经营及银行自律等方面的要求。二是调整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一方面简化计算方法,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标准。另一方面将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加大监管措施执行力度。

4.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实施细则》,为促进业务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同意乙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六条甲方的单位公章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和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员和授权办理结算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及其他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甲方账户资料发生变化因不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的年检手续,保证开户资料的时效性,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复印件备案。

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可从其账户主动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手续费、账户管理费、补制回单费、账户信息变更费用等)费用标准按照乙方公布或双方约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乙方须提前十天公布。甲方□同意∕□不同意通过电子回单箱方式领取银行回单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八条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电子回单箱打印、□来行领取、□乙方邮寄、□网上银行打印、□电话银行)发出日常交易对账单。甲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甲方自乙方发出日常交易对账单之日起15日内未回复乙方,视同甲方核对账务无误。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对账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定期进行余额核对。第十条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主动与乙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预留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甲方未按规定交回预留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甲方尚未清偿其与乙方任何已有、或有债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第十一条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但可使用甲乙双方约定的规范简称,简称为,甲方承诺在办理该账户项下的结算业务中使用该简称,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重要空白结算凭证和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种情况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如甲方签发空头、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要素不全等不符规定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乙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甲方因上述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如乙方发现甲方符合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关系,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一)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二)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三)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五)经核实甲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六)乙方在得知甲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时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七)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办理业务中工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与乙方约定预留银行签章为:□全体出资人 □下列出资人的签章。

第十六条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核对预留银行签章无误的前提下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预留银行签章由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甲方为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印鉴由“个体户XXX”印章中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单位结算账户的名称一致(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被授权签字人可以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应在向乙方预留时明确声明。

第十七条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在必要时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档案,以了解甲方的信用情况。

第十九条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为年检提供便利。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由此产生后果,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对一年为发生收付活动且为欠乙方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甲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因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篇五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 支行(分理处)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须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六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详细内容见本协议第三章:银企对账。

第七条 甲方更改名称,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从乙方购买的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并写明挂失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甲方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 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还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章 支付密码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或密码单方式,甲方选择: □ 密码器方式

□ 密码单方式

第十七条

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器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若甲方选择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单方式,则本协议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单方式)》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

第十八条 甲方指定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购买支票等支付凭证,持证人每次购买支票均须输入开户单位预留密码。

第三章 银企对账

第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对账服务方式(该对账服务不构成对甲方的应负义务):

银企对账包括交易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交易明细对账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满页、未满页的分户账,以便客户核对交易明细,掌握未达账项;余额对账是指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客户发出银企余额对账单,供客户核对,以确认账户余额是否正确无误,同时根据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

一、交易明细对账服务

交易明细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本服务。甲方账户交易明细数据满页,乙方即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乙方每月初提供上月单页未满页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均由甲方财务人员到其开户银行领取。

二、余额对账服务

(一)邮寄对账单

乙方根据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账户管理要求,寄出《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自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单已经送达甲方。

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乙方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后的30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对账单后附的对账回执和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在注明日期后,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后返回乙方。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进行网上对账的账户须为已在网上银行注册的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网上银企对账业务开通申请,为甲方提供网上对账服务,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上传对账信息成功,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

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当月确认余额是否相符,并及时返回网上对账信息;账户余额不符的,甲方编制并提交“余额调节表”视为向乙方返回网上银行对账信息;对于有疑义的账项,甲方在网上提起预约咨询,乙方协助核对账务。甲方在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 网上对账信息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面对面对账

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面对面对账方式可采取甲方携带有关账簿和印章到乙方指定的地点进行面对面对账或乙方上门到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账人员核对账户明细。对账周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单邮寄地址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寄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该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乙方只向甲方提供交易明细对账服务,乙方不再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甲方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同一账户的余额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网上银行对账和邮寄对账单之一,开通网上对账服务后,邮寄对账单方式自动终止。如需要变更对账方式,甲方须到其开户银行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上述对账条款,选择(1、网上银行

2、邮寄对账)余额对账方式。乙方按照甲方所选余额对账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甲方若选择邮寄对账方式,请填写:

对账单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章 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时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甲、乙双方还应遵守本章约定。

第二十五条 定义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客户证书按证书发放机构不同分为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证书和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放的证书。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分支机构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该分支机构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分支机构签署的《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提供甲方分支机构账户情况或从甲方分支机构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或读卡器的,在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无需退回客户证书和 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申请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合作发放的证书,应同时遵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对证书的相关规定和规则。若甲方使用该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银行解冻客户证书。

(五)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对所有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建议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安排2人到乙方营业网点分别领取客户证书和密码信封。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客户证书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如有进行大额支付的需要,应主动向乙方申领具有授权权限的客户证书,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从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应注明付款用途等事由。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三)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五)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 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或直接主动中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甲方申请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七)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第三十条 差错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其它约定

甲方申请注册电子银行的,自该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付款业务。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销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本章内容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章内容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章内容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公布的相关或约定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一)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和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于甲方提交开户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乙方审核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生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完毕后,本协议第四章约定终止。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保留一份,乙方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密码器方式)》

甲方(签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支付密码协议书

(密码器方式)

合同编号: 年 字 第 号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支行(分理处)地址: 邮编:

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银行和开户单位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实施通用性支付密码工作的通知》(成银办发[2003]147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就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使用支付密码办理资金支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为密码器方式。密码器方式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台通用性支付密码器(以下简称“支付密码器”),甲方在签发可加编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根据票据有关要素,使用支付密码器动态实时计算出支付密码,并填写在支付凭证指定位置上,银行据以审核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条 可加编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包括乙方向甲方出售的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信汇凭证和电汇凭证,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以下简称“支付凭证”)。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购买支付密码器,其经办人必须持“结算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经办人必须是结算证上标明的持证人;在人民银行要求使用预留客户身份密码代替“结算证”的地区,甲方经办人应持单位正式公函和有效身份证办理,经办人必须是公函上写明的购买经办人。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购买支付密码器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机多户”或“一户多机”方式,乙方不得干涉。

第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及口令,不得转让、转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同一台支付密码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使用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时,除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填写支付凭证外,还应在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戳记后正确填写对应的密码数字。密码数字不得涂改,也不得划线后重填。

加编密码的支付凭证,仍应加盖甲方在乙方(银行)的预留印鉴,若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与甲方银行预留印鉴不符,乙方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第七条 支付密码是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签发的支付凭证上漏填、错填支付密码,乙方将视为漏盖、错盖印鉴,除按规定进行退票处理外,还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24条、125 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如支付密码器损坏,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乙方协助修复或更换;甲方自行或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复或更换支付密码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如支付密码器遗失,甲方经办人员应立即持公函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加以防范;在甲方到乙方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前,由支付密码器遗失引起的甲方资金支付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已签发的允许挂失止付的支付密码票据丢失,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在甲方办理完毕挂失止付手续前票据已被支付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文本属机密信息,甲、乙双方均应妥善保管,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协议文本或内容,任何一方泄密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各条款甲、乙双方不可单方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未明确同意终止前有效。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银行预留印鉴)支行(分理处)

(核算用章)

6.《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篇六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14〕1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以下简称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合规运作。

二、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四、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

六、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银行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对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七、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业务,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所称信用评级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参照其总公司信用评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适用本通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按照《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4年2月28日

7.《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篇七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 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根据劳动人事部通知要求,市政府责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对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检查、整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1986年底各事业单位实有人数,对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控制,未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

二、事业单位门类很多,专业复杂,工作任务与政府职能部门有很大不同,简单套用国家机关的级别会产生许多矛盾。因此,在中央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全市事业单位暂不定级别。

三、凡是企业单位不要转为事业单位,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也不能转为全民性质。要根据改革的精神,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化过渡,有计划地进行与企业联合和融合的尝试。

四、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特点,结合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搞好各单位的岗位工作量的测定。凡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增编的单位,要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和有关定员标准,逐年逐步配备。人员超编、结构不合理的单位,应积极精简和调整。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解决。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

几项规定的通知

劳人编[1986]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我部。

劳动人事部

1986年11月24日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

管理的几项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类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对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管理,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机构增加过多、重复设置、布局不够合理和人员增加过快、缺乏必要的培训、比例结构失调,因而一些单位不能较好地发挥社会、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的发展。为此,必须加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事业机构的审批制度。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掌握。中央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凡已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今后由这些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共同审批;没有明确属于哪个部门审批的,由劳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审批;重要事业单位的设置,须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除已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认真审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从1986年开始,由劳动人事部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等情况和现行有关规定,贯彻精简原则,按年度分部门审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总额。各主管部门要在人员编制总额内加强管理,防止超编现象发生。地方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审定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地编制部门承担,劳动人事部负责业务指导。

三、制定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为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要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类事业单位,分别研究制定机构设置的原则,并按照机构的性质、工作量和业务特点等,制定合理的人员编制标准(包括人员比例结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此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适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四、改进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应鼓励一些有条件的科研、设计、文艺、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给。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员额可适当放宽。对仍需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员额要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从严掌握。此外,应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同其他有关管理结合起来,即在人员编制总额以内,增列劳动计划,核定工资基金和办公经费,以及调配工作人员,确定各类职务数量等。

8.《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篇八

文号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生效日期 1999-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双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文明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协调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并经考核、评选,由上级行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开展创建双文明单位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心环节,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两个文明建设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金融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在两个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 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促进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成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宣传部。要制定创建活动的规划、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创建活动要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考核范围,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双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双文明单位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带领干部职工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金融改革、发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班子成员清正廉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公道正派,不谋私利,为干部职工树立榜样,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双文明单位在队伍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过硬。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贯彻执行金融工作的各项政策,敢于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干部职工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岗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二)业务优良。干部职工刻苦学习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法规,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科技和法律知识,认真钻研金融业务风气浓厚,能自觉按经济规律和金融规律办事,是金融工作的内行。

(三)作风清正。干部职工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继承、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四)纪律严明。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坚持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做到令行禁止,树立中央银行良好形象。

第九条 双文明单位在金融业务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授权,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依法监管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圆满完成各项金融监管任务,辖区内金融秩序良好。

(三)做好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的分析,为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做好金融服务,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 双文明单位在行风行貌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泛开展学先进、树新风活动,单位内风气正,职工精神面貌好,工作秩序井然。

(二)干部职工参政议政意识强,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之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三)办公、生活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净化成效显著。

(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宣传阵地,建好图书阅览室、荣誉室、活动室、宣传橱窗等。

第十一条 双文明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建立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工作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措施具体。

(二)坚持不懈地开展法纪教育和安全教育,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和安全意识强,自觉做到遵纪守法。

(三)认真做好“三防一保”工作,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对重要部门和要害岗位严格检查、严格管理,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无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刑事案件。

(四)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上级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肯定。

第三章 评选和命名

第十二条 双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不搞终身制。

第十三条 双文明单位分为总行级、分行级和中心支行级三种级别。

第十四条 双文明单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评选、推荐、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奖牌和荣誉证书的格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双文明单位应逐级申报,只有获得本级别称号的双文明单位才能申报上一级别的称号。

第十六条 获得总行级别荣誉称号的双文明单位,可推荐参加金融系统和全国级别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七条 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上级行命名。

第四章 奖励和取消称号

第十八条 对获得各级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各分支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获得双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一)由于监管不力,辖区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

(二)发生重大经济案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

(五)干部职工中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干部职工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发现申报双文明单位时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双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各创建单位和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不断努力研究和探索双文明单位建设的新思想、新途径,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双文明单位建设的不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双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总行级双文明单位由总行委托分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双文明单位的管理,做好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创建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单位及其领导要予以批评。

第二十三条 上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下级行授予称号的双文明单位有权予以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或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应建立双文明单位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双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和考核记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适合各自实际的实施细则或量化考核办法,报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含直属企事业单位)、印制系统、行属各院校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适合各自实际的双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报总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9.《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篇九

关于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征信中心:我行是由天津银监局批准,由包商银行作为主发起人,与天津津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和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股东及一位自然人股东共同设立的津南区首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建设,以社区为依托,在发展传统银行主营业务的同时,为津南区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和零售中高端客户提供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金融服务。现已进入信贷调查工作准备阶段。

我行现已成功接入天津金融城域网。运用的业务系统名称为:包商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商为: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条件如下:线路运营商为中国电信、线路类型为SDH、带宽2M。现由于我行要对申请贷款业务的个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特申请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望批准为盼!

联系人:赵崴联系电话:58080***395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单位:天津津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篇十

整存整取

零存整取 整存零取

存本取息

日期

活期 3个月 6个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一年 三年 五年 协定 一天通 七天通

(%)(%)

(%)

(%)(%)(%)(%)

(%)(%)(%)存款 知存款 知存款 20120706 0.35 2.60 2.80

3.00 3.75 4.25 4.75

2.85 2.90 3.00 1.15 0.80 1.35 20120608 0.40 2.85 3.05

3.25 4.10 4.65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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