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中间业务简介

2024-12-12

中国银行中间业务简介(8篇)

1.中国银行中间业务简介 篇一

工商银行贵金属业务目前包括以下主要品种,分别是账户贵金属、代理实物黄金和代理实物黄金递延、贵金属销售、如意金积存、(一)账户贵金属业务

“账户贵金属”业务俗称“纸黄金”、“纸白银”,客户可通过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进行交易,通过买卖价差赚取收益。客户无需提取黄金实物,免于支付储藏、运输、鉴别等各项费用,交易成本低廉。

“账户贵金属”包括人民币账户贵金属和美元账户贵金属两种,账户贵金属投资起点低:账户金最低投资起点为10克,美元账户金的最低投资起点为0.1盎司,账户银最低投资起点为100克,美元账户银的最低投资起点为5盎司。客户仅需开办我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开户后,即可通过个人网银平台,在每周一早7点至周六凌晨4点,进行24小时不间断交易(节假日相关规定详见公告)。我行报价与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实时联动,透明度高。同时,我行提供即时和委托两种交易方式。客户可以在一天内多次进行交易,交易资金实时结算,方便快捷。

(二)代理实物黄金业务

代理实物黄金业务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凭借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构建的黄金交易系统,根据个人客户委托,代理进行的实物黄金交易、资金清算及实物交割。

该业务采取客户自主报价的方式,实盘交易,撮合成交,实物交割。客户开通了我行个人网上银行并开通代理实物黄金交易账户后即可进行相关交易。

(三)代理实物黄金递延交易(Au(T+D))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Au(T+D)业务即是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办的黄金延期交收交易中的一种,也称为代理实物黄金递延。

个人客户可通过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业务,实现委托申报、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及注册变更等功能。该业务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目前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为15%,强行平仓保证金比率为14%,客户的风险和收益均放大6倍。

该项业务提供“卖空”机制,客户可进行双向交易,预期黄金价格上涨或下跌均可通过交易获利。开办该业务客户可同时申请实物交割,也可通过申请“中立仓”获取延期补偿费。

(四)品牌贵金属销售

工商银行出售的品牌金包含各种规格的“如意金”实物金条和“如意金钱”财神系列金银章、亚运系列金银章、牡丹如意金章、全运会系列如意金、五岳独尊泰山金、生肖银章、银元宝等,其设计精美、做工精良,售价与国际黄金价格挂钩,透明度高,纯度高(99.99%

或99.9%)、规格齐全,包装精致,为投资收藏或馈赠亲友、商务往来的上等臻品。

(五)如意金积存业务

如意金积存业务俗称“黄金定投”业务,客户可通过签订协议,选择每月固定投资一定金额(最低200元起)或一定克数的黄金(最低1克起),实现长期的黄金积存;客户也可以根据资金状况进行不定期的主动购买,进行黄金积存交易。此业务的投资门槛低,200元人民币即可办理,所购得的黄金相当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以“均价”买入,可以分散价格风险,实现“小积累、大财富”。

客户积存黄金达到一定克数后可在营业网点提取相应规格的“如意金条”,也可以进行回购。

2.中国银行中间业务简介 篇二

1.1 IVPN业务网络结构

天津联通IVPN业务网络结构图由以下几个模块组成:归属位置寄存器 (HLR) 、用户数据中心 (SDC) 、移动交换中心 (MSC) 、业务交换点 (SSP) 、业务控制点 (SCP) 、软交换 (SS) 等, 如图所示:

1.2 网络实体功能实现

●MSC/SSP:MSC/SSP是通信网与智能网的连接点, 可检测出智能业务请求并与SCP通信。MSC/SSP一般具有呼叫控制功能CCF (Call Control Function) 和业务交换功能SSF (Service Switching Function) 。在未设独立IP的情况下, SSP还应包括部分的专用资源功能SRF (Specialized Resource Function) 。呼叫控制功能用于接受客户呼叫, 并完成呼叫建立、呼叫保持等基本接续功能。业务交换功能业务交换功能用于接收和识别智能业务呼叫, 并向SCP报告;同时接受SCP发送的控制命令的功能。

●HLR:HLR是移动通信系统的中央数据库, 存储着该HLR控制的所有注册登记的移动用户的重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包括移动用户识别号码、访问功能、用户类别和补充业务功能等数据。

●SDC:借鉴移动网用户归属位置寄存器概念引入了固网HLR网元即SDC, 该寄存器记录了用户对应的逻辑号码和物理号码, 并提供两者之间的转换, 同时还记录了用户的智能业务签约属性等信息。

●IP:IP可协助完成智能业务的特殊资源功能。通常具有各种语音功能, 如语音合成、播放录音通知、接收双音多频拨号、进行语音识别。IP可以是一个独立的物理设备, 也可以作为SSP的一部分。IP接受SCP的控制, 执行SCP业务逻辑所指定的操作。

●SCP:SCP是TELLIN智能网的核心构件。SCP的主要功能是根据SSP上报的呼叫事件启动相应的业务逻辑。业务逻辑启动后, SCP根据业务逻辑向SSP发出呼叫控制指令, 从而实现各种智能呼叫。

●SMP:SMP作为IVPN业务系统的管理中心, 提供一整套业务运营管理手段, 可以完成网络管理、业务管理以及业务接入管理功能。SMP系统软件包括两部分:主机软件部分提供系统级管理功能, 如网络节点管理、业务加载管理、系统级数据管理、计费矩阵管理等;开放接口部分提供各智能业务的管理功能, 如IVPN业务管理、PPC (Pre-Paid Charging) 业务管理等;提供开放的MML (Man Machine Language) 命令接口, 第三方可在此接口基础上开发管理系统。

2 业务触发方式介绍

业务触发方式是指采用何种方式使MSC (Mobile SwitchingCenter) /SSP (ServiceSwitch Point) 能够正确识别智能业务的呼叫, 并将此呼叫上报至SCP (Service ControlPoint) 。IVPN业务支持的业务触发方式有两种, GSM网侧采用签约信息触发, 固网侧采用接入码触发。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触发过程:

●签约信息触发过程:

(1) 用户开机或从一个MSC切换到另一个MSC时, MSC/SSP从HLR获取用户的签约信息。

(2) 用户发起呼叫, 并且MSC/SSP接收到用户的呼叫。

(3) MSC/SSP根据签约信息获知该用户为智能业务用户, 于是将用户的呼叫信息上报给SCP, 即触发SCP上的IVPN业务逻辑。

●接入码触发过程:

(1) 用户发起呼叫 (被叫号码前存在触发业务的接入码) , 并且SSP接收到用户的呼叫。

(2) SSP根据被叫号码中的接入码获知该用户为智能业务用户。

(3) SSP将用户的呼叫信息上报给SCP, 即触发SCP上的IVPN业务逻辑。

3 典型呼叫的流程

3.1 传统固定电话做主叫呼叫群内小号流程

(1) 传统固定电话用户通过拨打群内小号的方式进行呼叫。

(2) 端局在被叫号码前插入上行接入码, 送至汇接局或者软交换。

(3) 汇接局或者软交换进行SDC查询。

(4) SDC查询到主叫用户签约IVPN业务, 在被叫号码前插入下行接入码E0MN, 下发给汇接局或者软交换。

(5) (如果是下发给软交换, 软交换将查询SDC后的呼叫消息送至汇接局, ) 汇接局根据下行接入码触发IVPN业务将用户的呼叫消息上报给SCP。

(6) SCP根据IVPN业务逻辑进行处理, 根据主叫号码查询对应的用户群, 将被叫号码的群内小号翻译成真实的用户号码, 下发给汇接局。

(7) 由汇接局按照真实的被叫号码进行接续。

3.2 软交换用户做主叫呼叫群内小号流程

(1) 软交换用户通过拨打群内小号的方式进行呼叫。

(2) 软交换在被叫号码前插入上行接入码。

(3) 软交换进行SDC查询。

(4) SDC查询到主叫用户签约IVPN业务, 在被叫号码前插入下行接入码E0MN, 下发给软交换。

(5) 软交换将查询SDC后的呼叫消息送至汇接局, 汇接局根据下行接入码触发IVPN业务将用户的呼叫消息上报给SCP。

(6) SCP根据IVPN业务逻辑进行处理, 根据主叫号码查询对应的用户群, 将被叫号码的群内小号翻译成真实的用户号码, 下发给汇接局。

(7) 由汇接局按照真实的被叫号码进行接续

3.3 手机做主叫呼叫群内小号流程

(1) 手机用户通过拨打群内小号的方式进行呼叫。

(2) MSC/SSP接收到用户的呼叫, 根据从HLR获取的用户签约信息获知此用户签约IVPN业务。

(3) MSC/SSP触发IVPN业务将用户的呼叫消息上报给SCP。

(4) SCP根据IVPN业务逻辑进行处理, 根据主叫号码查询对应的用户群, 将被叫号码的群内小号翻译成真实的用户号码, 下发给汇接局。

(5) 由汇接局按照真实的被叫号码进行接续。

4 IVPN业务的主要特征

●灵活的编号方案:企业或集团申请了IVPN业务后, 可以根据集团 (企业) 的特点制定自己内部的短号码编号方案。其目的是方便记忆和管理。

●短号码显示:当主叫用户和被叫用户同属于一个集团 (网内呼叫) 时, 被叫的来电显示可以是主叫的短号码, 也可以是主叫的真实号码。

●网内呼叫:网内呼叫指一个IVPN用户可以对同属于一个IVPN集团内的其它用户发出呼叫, IVPN用户在进行网内呼叫时既可以拨打被叫用户的短号码, 也可以拨打被叫用户的真实号码。

●网外呼叫:网外呼叫是指一个IVPN用户向本IVPN集团以外的固定、移动用户发起的电话呼叫, IVPN集团可以通过权限设置允许或禁止IVPN用户拨打网外呼叫。

●集团封锁:在一定的情况下, 运营商可以置此集团为封锁状态, 此时集团内用户不能使用IVPN业务, 但可进行普通的通话。

3.中国银行中间业务简介 篇三

摘要:在论述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中国特殊的经济制环境,提出中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营销策略建议,以期有助于实现中间业务真正意义上质的飞跃。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营销创新

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将中间业务定义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在办理这类业务时,银行处于受委托代理的地位以中间人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

一、中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现状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共同组成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的“三驾马车”。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1995—2000年,这一阶段的主要发展业务是存款业务,其间发展中间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存款业务服务,维护存款客户关系,从而稳定并增加存款。其间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集中在委托贷款、代收代付等业务领域。第二阶段为 2000年至今,从 2000年起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过渡到收入导向阶段,代理保险、投资银行、资产托管等高收益中间业务成为创新的重点,主要以防范风险和增加收入为主要目的。在短短的数年间,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业务竞争和创新的重要领域。

据金融界权威人士的披露,2002年,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3.8%,2003年即达5.63%,2004年更增加至8%左右;从1995年到2004年,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由69亿元增加到389亿元,年均增长25.6%。银行卡等业务呈现高速增长,消费金额急剧扩大;代收代付业务总量、笔数不断增大,业务范围包罗万象;代理业务市场逐步扩大;金融创新产品迅速增加。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在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个方面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在新的市场竞争格局下,商业银行如果仅靠传统的存贷利差收入将难以生存。2007年,加强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将成为银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中间业务直接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也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因此,其作用和影响将是长久的、具有决定意义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营销中间业务创新的主要内容

西方商业银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懈探索和尝试研究出的营销管理创新在银行领域已经能较为熟练的运用,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根据西方的商业银行的营销手段及发展特点,配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来讨论中间业务创新的主要内容。

1.建立商业银行战略性营销管理过程模型及营销目标

首先进行营销策划,银行应该决定如何对实现营销计划的目标过程中的进展衡量以及谁对者这一衡量工作负责,换句话说,计划本身应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如何才能知道自己已经达到了目的”,无论是何种原因,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评估并且对营销组合进行调整或是微调都十分重要。

2.进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在空间上,从城市包围农村,要按照先从外部技术等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开始,再逐步向中、小城市,甚至农村推进。在时间上,先立足发展,如咨询、理财、基金托管等风险较低的中间业务;待人员素质提高,再发展风险较大、收益丰厚的业务品种,并逐步向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方面拓展。

3.制定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战略战术

商业银行营销战略,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所处环境中面临的各种机遇和挑战与商业自身的资源和条件结合起来,以期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目标。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营销创新的发展趋势

1.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

银行营销的服务渠道的发展走过了从单一、片面到整体,再到多元、一体化发展的轨迹,而未来的发展方向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以及金融业运营成本降低的要求,不受营业时间、营业地点的限制,能提供 24 小时银行服务的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日益受到客户青睐,传统的分支网点数量比重逐年下降。据统计,招商银行 60% 以上的业务已经实现了非柜台化操作,随着电子银行的发展,这一比例还将不断上升。

2.从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个性化服务转变

当今世界经济正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作为金融业竞争发展新趋势的金融品牌竞争,正越来越受到各家金融机构的重视,成为现代金融企业竞争的着力点和核心所在。

3.切实提高认识、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服务水平

正确认识传统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以传统业务优势带动中间业务的发展,反过来通过中间业务的发展壮大来支撑和促进传统业务的巩固与发展,使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4.把握网络背景下中间业务新的发展变化趋势

银行业务的网络化促使银行的组织和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使银行中间业务由代理类传统业务向创新类业务的转变,商业银行在发展创新类中间业务时已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银行或者暂时占用客户的委托资金,或者垫付一定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等,这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就不仅仅是劳务补偿,同时也包含着利息补偿、风险补偿等。

5.注重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中间业务人才的培训和引进

各商业银行要重视中间业务人才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各种途径,采取理论培训和实务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中间业务设计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养,尤其是要加强对从事中间业务开发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逐步建立起一支具备复合性知识,具备多种适应工作能力,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陈德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精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张汉飞:银行业全面开放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战略.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2.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简介 篇四

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组织架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拟订市场发展规划和推动市场产品创新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以及交易中介和信息服务,同时负责对债券交易、结算进行实时监测和监督。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基金等契约型资金等投资主体;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和中信公司等筹资主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人民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框架

(一)交易品种及交易工具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中信集团公司债等;交易工具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二)债券交易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以询价方式达成,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即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媒体对交易要素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逐笔订立成交合同。目前交易主要通过同业中心的本币交易系统进行。

(三)债券托管与结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实名制一级账户托管体制,托管依托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债券结算包括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两方面,实行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债券交割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进行;资金支付以转帐方式进行。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

(一)市场法规和制度不断完善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设过程中,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市场法规,先后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市场化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和《双边报价商管理规定》等30多项规章文件,使各项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组织中介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制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等行业自律性规范文本,对强化市场自律行为、提高市场效率和减少违约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1、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不断完善

人民银行非常重视债券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两家中介机构对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了多次升级和改造,债券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在系统功能、安全性、可靠性及互联互动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及时满足了市场交易、结算需求以及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2、债券发行系统日渐成熟

经过充分的研究、设计和论证,1998年7月人民银行组织开发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并根据债券发行的新变化、新需求,及时组织完善发行系统的招标、投标和中标功能设计,扩充债券发行约束条件等功能,为发行体采用多样化发行技术组合,灵活使用不同招标方式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保证了不同品种债券的顺利发行。

3、信息系统作用逐步增强

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场外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因此,市场信息对参与者至关重要。为此,人民银行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相继推出 “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专业网站,加强信息服务,提高市场透明度。

(三)市场发展迅速,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1、市场交易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类型逐渐多样化

在2002年4月市场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和2002年10月扩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范围之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范围包括了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截至2003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从启动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总行,增加到11大类、2895家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所有机构投资者均能参加的公开市场。此外,还有5万余户个人投资者通过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债券柜台业务也间接参与了银行间债券市场。

2、可交易债券存量大幅上升,交易品种日趋丰富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张,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快速攀升,交易券种也大量增加。市场启动之初,可交易债券存量仅有723亿元,而至2003年末,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增加到28550亿元,比市场启动时增长38倍,可交易券种也由最初单一类型的几只增加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公司债等4大类、10多种小类的180余只债券。

3、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逐步增强

人民银行陆续推出的结算代理、双边报价、净价交易等各项举措,对提升市场流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达到117203亿元,比1997年增长380倍;现券交易量达到30848亿元,比1997年增长3100多倍。

随着市场交易量的快速攀升,债券的流动性大幅走强,200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周转率(年交易量/可交易债券存量总额×100%)达到607%,是1997年(13%)的46倍。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作用

(一)保证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顺利发行,支持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的大规模发债。1999年至2003年,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累计筹集资金分别为14548亿元和21283亿元,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同时,由于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和市场流动性快速提高,提高了债券的发行效率,降低了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的筹资成本。

(二)为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化奠定了市场基础,促进了稳健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1998年取消贷款规模管理后,随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的转变,需要新的货币政策总量调控工具,正是由于有了不断发展壮大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才使公开市场业务这一以市场为基础的货币政策间接调控手段得以快速启动,并成为中央银行最重要的日常性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基本实现了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变。

(三)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能

1997年组建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买卖价格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决定,1999年以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也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近年来,随着市场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债券收益率曲线,为全国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参考基准。同时,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公开市场业务利率体系已基本形成,利率基本反映了双方资金供求,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也提高了货币政策传导效能。

(四)完善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投资提供了便利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及时调节流动性、降低超额储备水平和开辟新的盈利渠道提供了空间。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不断增加,商业银行债券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从1997年的5%增加到2003年的13%,改变了贷款比例过高,信贷风险过大的局面,提高了资产质量;同时,日益丰富的交易工具为金融机构增加投资渠道、提高盈利能力提供了便利。

(五)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推出、完善我国金融结构奠定了基础

5.担保业务简介 篇五

一、银行保函业务

(一)基本概念

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做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具有以下特点:独立性,源于基础交易,但一旦出具,即与基础交易相分离,本身具有独立性。单据化:银行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不问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银行对单据真伪及索赔是否合理概不负责,因此只存在有效索赔,而不存在索赔是否合理的问题。

(二)业务种类

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不同及管理的需要,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1.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1)借款保函: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授信额度保函:担保申请人在受益人处取得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项下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申请,为其在海外的子(分)公司获得当地银行的授信额度而出具。(3)有价证券保付保函:为企业利用自身信誉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融资提供担保,保证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偿还。

另外,在实务中,国家发改委对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股份债券进行审批时,往往要求银行提供担保,因而也产生了可转债担保业务。

(4)融资租赁保函:银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最终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5)延期付款保函: 是对延期支付的货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做出的付款保证,期限较长。延付是出口方对进口方的资金融通,在发货后或工程完工后一段时间内支付,与远期信用证相似,通常用于大宗机械、设备进口。

2.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1)投标保函:多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的要求,通过申请人往来银行出具。保证责任:投标人在报价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一旦中标,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在中标后的若干期限内与业主签定合同。效期通常为开标日后多少天(1 个月-半年),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 1%-5%。

(2)预付款保函:全称为预付款还款保函,银行承担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将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预付款通常为保函受益人(业主或买方)向保函申请人(承包方或供货方、劳务方)在签约后提供的项目启动资金或动员费,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30%。常见类型:船舶预付款保函、承包工程项下的预付款保函。

(3)履约保函:银行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基础交易中约定的义务包括:供货方发货、劳务方提供劳务、承包方完成工程。如未履行义务,担保行要向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常见类型:承包工程项下的履约保函、贸易项下的履约保函。

(4)关税保函:适用于国家相关进口商品减免税政策未明了前货物的进口;境外工程承包建设、境外展览、展销等过程中有关设备、器械等物品临时进入他国关境;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海关对某些企业实行先放后征等情况,海关(受益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报关手续,提高通关速度。如届时企业未能及时缴纳关税,海关可向银行索赔。

(5)即期付款保函:是银行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狭义的付款保函就是即期付款保函,担保合同价款的即期支付,通常为见单以后 30 天付款。

(6)经营租赁保函:银行为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常旨在获得租赁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三)保函业务的简要操作流程

保函种类虽然繁多,但每一类保函从审核开立到撤销关卷,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是相同的。1.保函开立前的审查

(1)客户资格的审查。首次委托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应提交资格文件正本或有效副本,银行保留复印件留底备查,并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客户档案。提交资格文件包括:通过年审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由客户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其它必要的资料,等。

(2)基础交易的审查。根据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及外部监管当局的要求,合理审慎地审查保函基础交易相关资料。(3)对基础交易资料的审查。申请人应提交审查的文件包括:开立保函申请书、保函业务基础交易资料、保函格式、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如需)、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如需)、商务部国外经济合作司签发的《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投标许可》(如需)、有效付汇凭证(如需)、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4)保证金及授信落实情况的审查。缴纳保证金开立保函时,需开设保证金账户,收取保证金。2.保函的开立

(1)审核保函格式。保函业务人员应对保函格式进行全面审核,避免出现易使银行卷入合同、项目纠纷的条款。本着服务客户、控制风险的宗旨,必要时保函业务人员应参与项目相关部分的谈判;对风险性较大的保函条款,保函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说明并建议修改;如不能修改,应由客户在开立保函申请书上加注或另行书面承诺承担相关风险;保函条款应清晰准确,责任分明,并规定明确的索赔方式及单据或文件,杜绝含糊其辞、前后矛盾的情况。

(2)开出保函。首先要对保函编号。根据开立保函申请书确定保函的开立方式(信开或电开),缮制保函文本或电文稿,信开应使用统一的保函专用纸。根据有关签字权限签发保函文本/电文稿。保函签发后,根据开立保函申请书确定保函的递交方式。及时将保函业务信息输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出具对外担保,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3.保函的修改

(1)保函修改应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修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修改申请书的填写应完整无误、指示明确,且与所附相关资料吻合。

(2)修改保函,包括修改申请人名称、更改受益人、修改效期、修改金额及币种等。(3)缮制、签发保函修改书。

(4)依照修改内容,对原登记进行批注。

(5)及时将相关修改内容录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4.保函的付款/赔付

(1)来单处理。来单登记,收到保函项下受益人或转开行要求担保银行承担保函付款/赔付责任的文件/单据后(下称“来单”),首先应对付款/赔付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然后调出保函档案,进行登记。来单与保函条款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或转开行拒付并陈述理由。根据来单情况缮制“付款/赔付通知书”,注明来单情况及审核意见,以快捷方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同时将有关文件/单据的副本交申请人签收或另寄申请人。(2)付款/赔付。对外付款,并按外汇局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3)垫款后应按人民银行规定,及时将垫款信息录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4)对付款/赔付情况进行批注。5.保函的注销

银行可根据下列条件办理注销手续:保函受益人/转递行主动退回保函正本;或受益人/转递行/转开行来函/电确认保函已失效并解除担保银行在该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或保函有明确的到期日且效期已过(开往特殊地区的保函除外);或保函已全额付款/赔付。6.保函业务的收费及账务处理

保函业务的收费应根据商业银行有关收费文件确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率办理,人民币保函比照相同种类外币保函收取各项费用。保函业务的账务处理应遵照相关财会制度办理。

7.保函业务的后期管理包括业务档案管理;对保函保证金账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对授信额度台账进行定期核查。

(四)有关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有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 年 44 号),对保证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了担保无效时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2)外汇局《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 年)及《实施细则》(1997 年)。对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规范,其中出具融资类对外担保须逐笔报外汇局审批等。(3)银监会《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 号),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客户借新还旧等融资行为出具融资类保函。2.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有关保函业务管理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受理各类保函业务。

(2)原则上只受理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客户的委托,并严格控制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如受理对方商业银行开立的、以本行为受益人的保函,要审查保函开立行的资信或落实保函开立行的授信额度。

(3)开立以境外法人为受益人的银行保函业务要谨慎选用法律,并以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CG32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标准国际银行实务作为办理银行保函业务的主要参考依据。(4)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办理银行保函业务,必须落实反担保,要根据保函性质、风险及商业银行承担责任等的不同分别或兼容采取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及物权抵押等反担保形式,其中后两者反担保要经过统一授信管理部门确认。

(5)注重保函的后续管理,做好银行保函业务项目监督、账务核算、余额的变动及注销、统计报告、垫款清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6)要充分调查银行保函业务相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主要是委托人、受益人、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同时,出具银行保函为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所以,商业银行要对该项目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7)严格审查银行保函条款,确保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银行保函一致,对各项内容要予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出具保函前,要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具保函协议书》,其中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等约定要与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内容一致,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类纠纷。

(五)保函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 1.保函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1)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财务核算办法,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

(2)未将保函纳入全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保函业务风险管理基础薄弱。

(3)少数商业银行违反授权授信管理规定,违规出具保函。

(4)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5)违规超负荷对外提供担保。

(6)落实保函的风险补偿措施不力,未执行保证及反担保制度。存在无保证金签票,保证金缴存不足签票,保证金管理混乱,未进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未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提供足额抵押物的行为。

(7)商业银行对外出具的保函文本存在明显缺陷,要素不全、权责不清或不符合国际惯例,容易引发经济法律纠纷。2.保函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内容要覆盖以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和主要风险点,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布监管评价和风险提示。

(1)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重点是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查开办银行保函业务是否经有效授权。

(2)通过现场检查,检查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的资格,有无擅自开办银行保函业务行为,如未经有效授权,擅自对外出具保函。

(3)检查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度,建立包括保函业务等表外业务在内的统一的审慎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有无超越授权权限、超越授信额度开具银行保函的行为。

(4)检查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的内控管理,综合评价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5)检查商业银行是否采取了恰当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无执行保证金制度和落实反担保措施。

(6)检查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费用的收取是否及时足额,核算是否正确。

二、备用信用证业务

(一)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个业务品种,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即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按备用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通常涉及三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借款人)、开证行和受益人(放款人或其他投资者)。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业务一样属于银行担保业务。我国的保函业务一般采用银行担保形式,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主要流行于美国、日本。备用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当借款人发生意外(如破产或技术上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而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商业银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两类。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三)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简要流程

由于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其操作流程与其他信用证业务略有不同。

1.订立合同。借贷双方先就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订立合同,明确以备用信用证方式提供担保,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种类、金额、到期日、开证日等要素。

2.申请开证。借款人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明确开立备用信用证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备用信用证种类、到期日的要素,还包括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上所列明的条款及申请人向开证行的保证和声明的内容。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开证行有时会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押金的有无与多少由开证行视开证申请人的资历、信誉等因素而定。

3.开证与通知。开证行经过信用评估,接受开证申请后,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备用信用证,并将备用信用证直接或间接传递给受益人。

4.审核与修改。受益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后,要立即进行认真审核备用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与信贷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一致,如有差错,要立即通知开证行进行修改,修改备用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开证环节相同。

5.执行合同。受益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经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受益人履行合同后,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借款人的偿还,则要编制,并取得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连同备用信用证正本提交开证行,请求付款。6.支付和求偿。开证行收到受益人寄来的汇款和借款人未履行证明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则按票款对受益人进行支付。此时开证行随即取代受益人,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获得要求赔偿所垫付资金的权利。

(四)有关政策规定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尽管我国在备用信用证方面存在巨大交易量,但目前尚没有关于备用信用证的高层阶法律。与备用信用证有关的政策制度主要是:(1)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担保法》修订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令第 3 号),第二条首次明确将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对外担保的方式。

(2)1998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为备用信用证的应用提供了依据。(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5 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业务相似,但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出版物第 590 号),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2.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内部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必须认真分析备用信用证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及其产生根源,针对可能出现风险的业务环节及风险点,实行必要的控制。

(1)要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虽然备用信用证申请人信用相对较高、享受优惠贷款利率,但由于备用信用证申请人的资信是动态的,为防范风险有必要加强对备用信用证申请人资信的动态分析评估。

(2)经常与发放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担保的客户进行磋商,以便使贷款条款随客户情况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3)实行比例管理。商业银行要设定适当比例制定相应的管理指标:一是控制备用信用证业务总量,以防止商业银行过多提供备用信用证,可能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有效规避流动性风险;二是防止备用信用证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一地区,适当分散备用信用证的行业风险或地域风险,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4)实施风险分散补偿。一是商业银行采取“再保险”方式,利用同行有偿参与备用信用证担保业务,使商业银行可能遭受的备用信用证风险因共同参与担保,达到有效转嫁和分散风险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备用信用证经营风险给银行造成的资金损失;二是商业银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前,必须落实足额的备付款项。备付款项采取收取保证金、使用银行提供的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其中对非银行信贷客户,要缴纳 100%保证金开证,以减少备用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敞口。(5)严禁违规办理备用信用证业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开立备用信用证为自办实体、本行基建项目或其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为开证申请人或有关企业、个人参与股票、期货、房地产、仓单交易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备用信用证。

(6)严禁为已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客户开立备用信用证。(7)严禁采用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

(8)对大额授信开证或可疑的开证业务要充分调查受益人背景情况,慎重办理。

(五)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 1.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在国际上,备用信用证既可用于非融资性担保,也可用于融资性担保。它常常代替银行保函。在贷款担保、发行债券、商业票据和资产销售等方面,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从具体实践看,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第二付款的特性,其风险比贷款等其他业务略低。但备用信用证还存在以下风险:

(1)开证申请人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到期付款义务或发生其他违反执行主债务合同条款的行为,债权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赔偿文件,商业银行有担保人变成主债务人的风险。

(2)备用信用证受利率及汇率波动影响遭受损失的风险。如商业银行为偿还备用信用证款项,在没有预先得到通知的情况下,以不利的利率或汇率筹措资金而造成损失。(3)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或有负债,一旦意外情况发生,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迅速提供融资,即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其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资产的流动性。如商业银行提供过多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就存在可能无法满足客户随时提用资金要求的流动性风险。(4)由于商业银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监察不力、管理失控和工作人员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也会造成资金损失。

2.备用信用证的风险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备用信用证业务风险监管的重点是: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委托人指令开证;有效防范风险;防止商业银行垫款。

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对商业银行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等途径,对备用信用证业务实施有效风险监管。

(1)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商业银行行业管理部门要综合考察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据此对其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备用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查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是否经有效授权。

(2)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

A、检查商业银行是否经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有无擅自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行为。

B、检查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度,建立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等表外业务在内统一审慎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有无未经授权擅自开证、超权开证、超越授信额度开证等行为。

C、检查商业银行现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各项内控制度是否能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D、检查商业银行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查看有无违章操作问题。

E、检查商业银行开展备用信用证业务内部审计监督情况。F、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和执行风险补偿制度和措施,有无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押金。

6.贷款承诺业务简介 篇六

一、贷款承诺业务的概念及种类

(一)贷款承诺业务的基本概念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应客户申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指定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周转。贷款承诺属于表外(中间)业务,属于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CONTINGENTCLAIMS)。在我国,表外(中间)业务以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为主,但也有不收取手续费的承诺业务,如:项目贷款承诺。

(二)贷款承诺业务的种类

按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贷款承诺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四大类。

1.项目贷款承诺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是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对资本金以外投资来源落实的重要依据。按承诺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可分为:有条件贷款承诺、约束性贷款承诺(或是融资类投标书)。

(1)有条件贷款承诺在我国原有投资体制中,商业银行对外出具的贷款承诺,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以及营销目的,均有限制性条件,不应属于表外(中间)业务性质。在新的投资体制下,对固定资产投资改变为区分不同情况由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银行出具贷款承诺是严格限制条件的,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表外(中间)业务。

(2)约束性贷款承诺对大型建设项目,目前业主或投资方对银行贷款的落实经常会采用招标的方式或类似招标的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提交融资方案、融资意见的,在标书中规定了比较具体的贷款条件,一旦中标后,银行应该按照承诺的条件提供贷款,因此银行提交的融资类投标书应为约束性的贷款承诺,在出具之前需经过与正式批准贷款相同的审批程序。

另外,对于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时,牵头银行往往要求各参与银行对认购的贷款份额出具相应的承诺,用以确定银团的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贷款份额,有的在签订正式的银团贷款协议前,还需有所有参加银团的银行就共同认定的贷款条件和达成的一致意见,签定初步的协议,以便与项目业主或投资方进行谈判。因此,这类业务也应是约束性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

此种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项目业主或投资方)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用于参与大

型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中,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书面文件。

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的性质不同,分为有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有条件的信贷证明业务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仅在投标人满足授信条件后才给予融资支持;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即应承担给予投标人融资支持的义务。这类业务银行一般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一般商业银行要与客户签定授信协议。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按照双方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按照授信形式不同,可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业务品种分项额度。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以适当放宽。这些分项额度可以方便地办理短期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短期贷款额度和其他分项额度的配合使用,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全面高效服务的重要措施。

授信额度项下发生具体授信业务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按照授信额度协议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可撤消的和不可撤消的两种。

(1)可撤消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与银行之间达成的非正式协议,例如授信合作协议、综合授信协议等。在该类协议中,银行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以规定的利率及其他条件,向客户提供不超过额度范围的贷款。授信额度协议可以撤销,没有法律约束力,商业银行没有提供贷款的法定义务,也不会向客户收取承诺费、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将此类额度协议作为维护、巩固与优质客户关系的营销手段。

(2)不可撤消的包括循环信用额度和备用信用额度。

循环信用额度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不可撤销的正式协议。按照协议条款,银行需要在约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贷款,协议中已列明贷款条件,包括最高贷款金额、到期日、利率和费率等,这种协议一般有限期较长,借款人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额度,并且可反复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只要借款人在某一时点使用的授信余额不超过全部承诺额度即可。循环信用额度协议期限一般为 3 年,但额度项下只能办理协议期限以内的授信业务,并且还要在协议中设定保护性条款,明确每年银行需要年审,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银行可调整授信额度,如果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银行可随时终(中)止授信额度协议的执行。循环信用额度又可分为直接的循环信用额度、递减的循环信用额度(在协议上约定一个递减额度,每隔一定时期扣减部分承诺额)和可转换循环信用额度(在转换日之前,为直接循环信用额度,在转换日之后,为定期贷款承诺,承诺额降至已提用而未偿还的贷款金额,未提用的承诺失效)。

备用信用额度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不可撤销的正式协议,协议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提供信贷便利的额度、时间、贷款利率和贷款清算等。在备用额度下,借款人可以在协议期限内多

次提用贷款,一次提用部分贷款并不失去对剩余承诺在到期日之前的使用权利。备用信用额度不同于循环信用额度之处在于借款人不能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备用信用额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一般为 5~7 年),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中长期的资金融通效果。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包销承诺为票据发行人提供了转期的机会,从而保障了企业获得资金的连续性。

二、贷款承诺业务的简要操作流程

(一)项目贷款承诺

此类贷款的操作规程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的程序基本相同,可参照资产类业务中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应内容去掌握,在此不再赘述。所不同的只是与正式批贷相比,贷款条件没有全部落实,如:国家对项目的审批/核准,环保、土地批复的最终落实、资本金到位的验资/审计、贷款担保合同的签定等等,尚待发放贷款前逐项落实。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满足商业银行授信政策(如:客户、行业、投向等)前提下,银行必须对项目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并按照银行内部授信授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审批程序,分别经总行或分行审批,由总行或分行对外出具。目前对于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要由商业银行的总行出具贷款承诺。

1.用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承诺函中,必须设定限制性条款:明确贷款正式批准必须以落实商业银行认可的贷款条件、具体授信条件需经过商业银行贷款审查程序审批获得批准为前提;承诺函中不得对贷款具体条件做出无条件的承诺;承诺函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承诺函中需明确该项目贷款最终的有权审批机构。

2.用于融资类投标或签定初步的银团贷款协议,要按照标书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出具,但对外提供的标书和协议样本要经过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审批认定,对于不符合商业银行授信政策,不具备授信基本条件,或有损与商业银行利益的条件,在得到调整/修改前不得对外提供。

(二)开立信贷证明

此类业务的办理程序是:公司业务部门受理客户信贷证明业务的申请后,应对投标工程项目的真实性情况、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机构等进行确认。公司业务部门审核后同意办理的,应区别不同的信贷证明种类确定是否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向结算业务部门出具联系函(或通知函等);结算业务部门凭公司业务部门的联系函(或通知函等),审核确定信贷证明的格式后,为客户出具信贷证明。对信贷证明业务的授信审批权限与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相同。

在出具的信贷证明中,要明确授信对象、授信用途和最高授信金额,以及证明的有效期限。除此之外,有条件的信贷证明中要有“供 XX 公司在符合我行贷款条件时使用”的内容;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中要有“供 XX 公司中标后在需要时使用”的内容。并明确授信对象提交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流动资产项目无一作为信贷证明额度的抵押担保。有条件的信贷证明不占用授信额度,无条件的信贷证明占用授信额度。

(三)客户授信额度

对于受理客户提出的授信额度申请时,商业银行应对该客户所属本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作出分析,对该企业未来一年内产、供、销存、盈利及资金周转计划进行了解,并核查该客户在银行的授信余额、期限、担保及还本付息情况,以及在商业银行办理结算和存款的情况。客户要向银行提出授信额度的品种、金额、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抵质押品或信用担保的全部法律材料。

公司业务部门在调查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担保条件和以往在商业银行承做业务和授信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客户的授信需求几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提出对授信额度的评估意见和各业务品种的额度分配方案,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批。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最高风险限额、银行资金来源和初审意见,审定并向有权审批人报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批准后,商业银行即可以与客户签定授信额度协议,协议一经签定,无论是否使用银行提供的授信,均视为占用相应的风险限额。

客户准备使用授信额度时,商业银行要根据使用具体的授信品种,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具体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如:短期贷款、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等,均应按照各自的授信品种办理,短期贷款还要签定具体的贷款合同。对于发生具体授信业务占用的授信额度,要从总额度中扣减。一旦具体授信执行完毕(贷款收回、信用证/保函失效),则被占用的额度即恢复,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周转使用。具体业务的审批流程参照本书的相应部分。

(四)票据发行便利

此类业务的审批可按照授信额度和相应的票据业务审批程序,此处略去。

三、贷款承诺业务的管理及监管要求

(一)与贷款承诺相关的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管理要求

1.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承诺业务必须制定和完善较为科学的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加强内部审计划,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问题。

2.严格审查贷款承诺申请人资格,不得对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办理贷款承诺业务,不得为个人签发贷款承诺业务,不得为不良企业(不良贷款率超出控制范围、拖欠银行利息、多头开户、有垫款记录、逃废债、而恶意欠贷款等不良记录、经营亏损严重、信用等级较低等)办理贷款承诺业务,不得办理无商品交易背景的贷款承诺业务。

3.严把贷款承诺业务审查关。商业银行在收到客户办理贷款承诺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资信、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申请人的资信是否有不良记录;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测算客户是否有到期偿还能力;贷款协议是否按规定格式办理,要素记载是否完整合法,与贷款承诺相关的交易是否合法等。鉴别真伪,及时堵塞贷款承诺堵塞诈骗行为。

4.加强授权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商业银行要制定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在内的统一授权管理办法,并根据所辖分之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财务状况,对各行开办贷款承诺业务的资格、权限进行明确授权。各行不得未经授权,擅自办理贷款承诺业务;不得超越权限办理贷款承诺业务。

5.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出具贷款承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的授信决策体系对贷款承诺进行审批。

6.明确规定和规范贷款承诺函的格式和内容,对不同的项目要在贷款承诺函中加入不同的限制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贷款承诺函中要明确以下内容:承诺贷款的金额和币种;承诺的有效期限;贷款的前提条件;贷款的有权批准机关和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7.对拟出具的贷款承诺的行业和客户,要是信贷支持的重点行业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优质客户或重点争取的客户,客户以招标或类似招标的形式要求商业银行就大型建设项目或其他涉及商业银行贷款融资项目,以投标的形式对承销与持有的贷款金额、贷款条件、融资方案等出具投标书,实际等同于贷款已审批通过,不可被视为普通的贷款承诺。

8.及时了解贷款承诺的时间、金额,并通过保持资产或负债的流动性,以满足必要时履行贷款承诺的资金需求。

(二)贷款承诺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监管要求

1.贷款承诺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1)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商业银行出具贷款承诺的首要风险。对于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和开立信贷证明的工程,要严把政策关,项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授信政策,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整体要求,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和产品项目,以及坚决不能出具贷款承诺。并且对于环保、土地、国防等涉及资源和公共利益的合规审批手续,一定要作为出具承诺函首要考虑的因素。

(2)法律法规风险。目前我国尚未对商业银行贷款承诺业务制定详细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风险。但由于目前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多为有条件承诺,因此多数承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必须要兑现的义务,因此在设定条件时要注意把握,避免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不正当竞争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将贷款承诺作为争揽优质客户、促进业务发展的手段,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少收甚至免费为客户办理贷款承诺业务,导致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并且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政府的审批/核准,享受补助/贴

息的优惠政策,出具虚假或不符合实际的贷款承诺。

(4)项目评估风险。由于一些商业银行将贷款承诺作为争揽优质客户、促进业务发展的手段,忽视了对项目的审查和评估,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形成授信项目的评估风险,会给日后正式批贷造成误导。这种风险虽然可以在正式批贷时进行补救,但由于需要再次评估带来时间上的延误,既影响了银行的营销效果,有耽误了客户建设项目的最佳时机,由于资金到位的延误,导致项目建设工期的拖后,以至于影响到产品的市场竞争,最终影响到贷款的安全收回。

(5)银行流动性风险。个别银行在以贷款承诺作为争揽优质客户的行为中,随意夸大本行能够提供的授信金额,如果客户在短期内提出全额的授信需求,则银行有可能不能够提供足额资金,或在提供相关资金后对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形成银行流动性风险。在票据发行便利中,一旦商业银行作出票据发行便利的安排和包销承诺,如果借款人在票据不能全部售出时向商业银行借入大量资金,而商业银行由于某种原因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则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

(6)操作性风险。由于对授信额度的审查重点是对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把握,它不同于具体业务审查。在审查授信额度时,银行不可能对具体授信业务的风险,诸如汇率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法律风险、国别风险等进行审查。因此,在授信额度批准后,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还应针对不同授信品种的性质、特点,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客户信用风险以外的风险进行严格审查,逐笔审核发放。对于不同授信品种之间调剂使用授信额度的调剂,要严格遵循高风险业务不能占用低风险业务额度的原则,即贷款额度可以调剂用于贸易融资等低风险业务,但不能将贸易融资等低风险业务的额度调剂用于高风险的贷款业务。

2.贷款承诺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

(1)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完整有效的贷款承诺业务管理规定,操作办法,是否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

(2)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贷款承诺是否已纳入到该银行对相关客户的整体授信(最高授信额)管理体系。

(3)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制定规章制度以明确出具贷款承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的授信决策体系对不可撤销贷款承诺进行审批。

(4)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出台规范的贷款承诺格式和内容,对不同的项目是否在贷款承诺中加入不同的限制性条件以尽量降低银行风险。贷款承诺书一般应包括贷款类型、最高金额和币种、承诺书有效期限、限制性条件、贷款的有权批准机关等内容。

(5)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是否进行调查,审查申请人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经营情况,信用评价满足该银行授信要求。

(6)如果是项目贷款承诺,则审查建设项目的依法合规性。审查投资建设的项目是否属于

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范围,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7)对于项目贷款承诺,还要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已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型及偿还能力。审查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前景是否看好,盈利能力是否足够强,自筹资金是否有保证,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费率、担保条件是否符合银行要求的项目。

(8)如果商业银行在项目招标活动中提供的融资类投标书属于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的授信决策体系对不可撤销贷款承诺进行审批。

(9)检查商业银行对贷款承诺业务规定收取费用的,是否及时足额收取相关费用,核算是否正确。

7.创新发展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篇七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含义

中间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从事的未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以及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 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 从而提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中间业务比较传统业务的优势在于以下几点:首先, 由于中间业务并不涉及银行资产以及负债, 所以相较于传统业务来说, 商业银行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就显得相对偏小, 同时却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其次, 因为不涉及资本金, 所以给中小型商业银行带来了开展中间业务服务的机会, 这样可以进一步缩小与大型商业银行之间的差距。可见中间业务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以及收益结构。

二、中外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差距比较

虽然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 但中国商业银行利润结构相较于国际一流银行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从以下数据就可以看出:美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比2000—2010年平均基本保持在40%左右, 而国内银行业在20%上下。

同时, 中国商业银行虽然正着重发展其中间业务,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中国商业银行仍然从事传统的中间业务, 如结算类、担保类中间业务, 所以面临着金融品种单一、创造利润微薄、金融创新能力低等难题。相较于世界一流商业银行, 缺乏技术含量较高的交易类、咨询类中间业务。在将来, 随着银行转型的深入, 以及国家金融政策的涌现, 中国的金融市场会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届时, 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会大大提升, 就会将交易类、咨询类中间业务引入客户对象。

三、中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对发展中间业务思想认识不足, 经营理念存在偏差。

长期以来, 中国利率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 未能实现利率市场化, 导致利差幅度较大。这就形成了中国银行普遍存在追求资产规模、以存款立行的负债经营模式。而发展中间业务, 其效益水平不明显、不直接、这也形成了造成了基层行对发展中间业务兴趣不大。所以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慢慢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 但在经营的理念上仍然是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对员工而言, 中间业务开展之后, 随着业务量的增加, 造成差错率增加和服务质量的下降, 获益偏低, 影响员工办理中间业务的积极性。

2. 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贫瘠、中间业务盈利能力较低。

由于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起步较晚以及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等因素, 限制银行创新开展银行业务, 这极大地限制了中间业务的发展。从事的业务范围很窄、金融创新能力差、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吸引力。目前, 在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日常操作简单易行的结算类、代理类业务;而金融咨询服务类的中间业务很少, 技术含量高的资信调查、个人理财、资产评估、期货期权等金融业务在中国甚至没有得到开展。同时中间业务还存在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匮乏, 业务品种单一问题, 缺乏市场竞争力。以信用卡为例, 虽然各银行大量发卡, 但是整体市场却没有得到有效开发, 从而使得业务盈利能力低下。

3. 后续服务存在问题、资源投入不足。目前, 我们虽然认

识到了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 但部分商业银行并没有专门的中间业务管理部门, 资源投入不足。中间业务发展必须要被提到商业银行现有的战略高度上来, 不能将其视为是传统业务的一种补充, 一定要认识其对收益的改善。对收入结构的调整和对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很多商业银行未能从成本、效益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 仅仅分解业务指标, 下达任务, 基层行在任务和考核的压力下发展创新产品时, 存在“重营销、轻服务”现象, 大量的金融产品虽然营销给客户, 但后续的宣传、培训、服务未能跟上, 许多客户因产品升级或遇到一点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从而放弃使用, 造成大量的金融产品处于闲置状态, 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制约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

4. 缺乏创新的内生动力, 产品的创新局限于模仿, 缺乏原创。

目前, 相当多的银行分支机构认为金融创新只是总行层面关心的事, 将其职能定位在仅负责对总行创新产品的推广方面, 没有独立自主的创新动力。现有产品如代收代付、信用卡等特色业务收费潜力尚待挖掘, 对纸黄金和各类理财产品等新产品, 还需加大营销推动力度。在利用信息、技术和人才等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服务方面相对欠缺, 特别是项目融资、银团贷款组织安排、收购兼并顾问等政策允许、市场需求较大的业务发展水平还不高, 制约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

四、进一步发展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思考

1. 转变传统观念, 正确认识中间业务重要性。

面对当前的国际国内金融形势, 商业银行要统一思想、转换观念, 充分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树立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三架马车并驾齐驱的思想, 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对不同金融服务品种的需求。当前, 中国商业银行仍然把存贷款作为最重要的业务来发展, 各种资源优先配置在存贷款业务领域。今后, 随着国内金融生态环境的不断发展, 中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 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把发展中间业务提升到保证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 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中间业务。

2. 不断创新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主要依靠的是中间业务品种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 这就迫使商业银行在产品研发、市场沟通、分销渠道、销售管理以及客户服务方面进行不断创新, 中间业务品种要逐渐由低层次的代收代付类业务向代客理财、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等高附加值业务发展。

商业银行应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 敢于突破传统中间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模式, 挖潜市场潜在的客户需求, 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 利用西方先进的创新技术, 设计开发出为中国消费者接受的中间业务种类。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

3. 完善中间业务管理机制。

各商业银行应成立中间业务管理部, 将原分属于财会、公司、个人、国际业务等部门的中间业务加以整合, 对中间业务进行统一规划, 负责计划分解、报备、协调、组织、指导、监测与考核、重大项目产品的开发, 建立包括产品指导目录、开发应用、操作规程、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监督制约等环节的激励约束机制, 注重中间业务的系统管理与长远规划工作, 并做好中间业务的宣传介绍和市场营销, 增强客户对中间业务的认知程度。

4. 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渠道。

要进一步分析市场, 根据中间业务的特点, 把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效益贡献大的业务作为发展重点, 实现中间业务收入整体高速增长。根据目前情况应重点发展以下业务: (1) 拓展个人代理业务。其中包括大力开展基金代理销售、代理保险、代发工资、提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收入。 (2) 积极发展法人及个人理财业务。要充分发挥个人客户经理、网点营销的主渠道作用, 加大法人及个人理财产品营销, 同时以专业知识技能在为客户创造财富的同时, 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贡献度, 使其成为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主力。

5. 进一步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

中间业务收入主要是通过服务体现出来的, 只有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客户才能更好地使用金融产品, 营销的金融产品才能给银行带来收益, 否则大量闲置的金融产品只能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因此银行不仅要做好产品售前的宣传、营销和服务, 更要做好产品的售后跟踪服务, 这方面需要银行更进一步完善大堂经理、电子银行专管员、客户经理制度, 把售后服务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来抓, 通过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 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留住优秀人才和引入优秀人才, 为中间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五、结论

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增加了银行稳定收入的来源、分散了银行经营风险、促进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发展以及有利于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总之, 对于中国的商业银行业来说, 中间业务是区别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的新型业务, 虽然起步晚, 但是增速快, 增量高。据统计, 国外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一般占比在50%左右, 最高则达到70%, 而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中, 该项占比最高的也仅在20%左右, 这说明在中间业务方面我们还处在发展阶段, 有很多潜力可挖。近年来, 中国商业银行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非常重视, 其盈利能力也逐年增加, 这可以看做是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一个趋势, 要保证中间业务收入长期、稳定的增长, 就要多措并举, 全行上下联动, 培养全员营销的良好意识, 才能使中间业务收入实现稳健增长的长期目标。

参考文献

[1]周家粱, 徐之然, 胡伟, 戴程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现状调查报告[J].现代商业, 2010, (35) .

[2]谈伟宪.加强创新监管提升银行创新能力与竞争力[J].中国金融, 2007, (15) .

[3]中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0, (19) .

8.中国荒漠化简介 篇八

关键词:荒漠化;概念;形成原因;治理措施

荒漠化已成为当今全球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它直接破坏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中国是全球荒漠化面积大、分布广、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其中西北地区则是我国风沙危害和荒漠化问题最为突出的地区。

一、荒漠化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荒漠化是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因素造成的土地退化。主要表现为耕地退化、草原退化、林地退化。严重的土地退化,可使土地完全丧失生产能力。荒漠化类型多样,程度严重,在我国西北地区主要表现为风蚀作用形成的土地荒漠化,南方低山丘陵地区表现为水蚀作用形成的红漠化,华北地区的土地盐碱化,青藏高原地区冻融荒漠化等。下面以我国荒漠化最为严重的西北地区为例,简单分析一下荒漠化的形成原因及治理措施。

二、我国西北地区荒漠化原因

(一)自然原因

我国西北地区大致位于大兴安岭以西,昆仑山、阿尔金山、古长城以北;在行政区划上大致包括新疆、宁夏、甘肃北部和内蒙古大部。本区地处亚欧大陆腹地,远离海洋,海洋湿润气流难以到达;东部是辽阔坦荡的内蒙古高原,西部是高大的山系和巨大的内陆盆地,特别是青藏高原的隆起对水汽的阻挡作用明显。因此,本区形成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气温日较差、年较差大,降水稀少,大风日数多且集中。由于气候干旱,地表水贫乏,河流欠发育,流水作用微弱,风的作用显著,因此形成大片戈壁和沙漠。由于气候干旱,植被稀少,土壤发育差,地表多疏松的沙质沉积物,再加上大风日数多,从而为风沙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所以干旱的自然特征本身就包含着荒漠化的潜在威胁。

(二)人为原因

荒漠化不是简单的荒漠扩张过程,而是多块分散土地逐渐退化,并最终连接在一起,形成如同荒漠般的景观。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为这一过程发展创造了条件,而人类活动则大大加速了这一过程的发展,在荒漠化发生、发展过程中,人类活动常常起到决定性作用,西北地区荒漠化的人为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

1.过度樵采。一方面,在缺乏能源的地区,人们樵采植被作为燃料,解决生活用能问题。另一方面,农牧民为增加收入,无节制地在草原地区挖药材、发菜等,严重破坏草场。

2.过度放牧。为求得短期经济利益,牧民尽可能多地放牧牲畜。超载放牧导致牧草生长能力和土壤结构破坏,加速了草原退化和沙化的过程。

3.过度开垦。西北地区人口的迅速增长,盲目扩大开垦规模,导致生态用水紧张,植被退化,绿洲荒漠化日趋严重。

4.水资源利用不当。在内陆河流和山麓冲积扇区,河流中上游绿洲超量用水,或者在冲积扇上部过度开发地下水,使河流下游或冲积扇边缘植被因缺水而衰退,导致荒漠化发生和发展。

5.在工矿、交通建设中不重视环境保护,破坏植被、污染水源和弃土弃渣等也会造成荒漠化迅速发展。

三、荒漠化的防治

荒漠化的发展不仅使土地生产能力日渐丧失,而且还严重威胁当地甚至其他地区人们的生存环境,因此,防治荒漠化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控制人口增长。控制人口过快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建立一个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系统,对荒漠化的防治有重要意义。

2.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生产,调节农、林、牧用地之间的关系,根据自然条件差异,做好农林牧用地规划,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农牧区能源问题。例如,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兴建沼气池,推广省柴灶,减轻对林、草地等资源的破坏。

3.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治沙。恢复天然植被是防治荒漠化的有效措施。例如,种植耐旱的梭梭、柠条、沙拐枣等优良固沙植物。“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有效改善了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另外,宁夏中卫沙坡头草方格治沙成效显著,包兰铁路自1958年通车起,一直畅通无阻。

4.合理利用水资源,在干旱的内陆地区要合理分配上、中、下游水资源,既考虑上、中游的开发,又要顾及下游生态环境保护。在农作区改善耕作和灌溉技术,推广节水农业,避免土壤的盐碱化。在牧区草原减少水井数量,避免牲畜大量无序增长。

5.加快城市化进程,吸引生态脆弱区农牧民向城市转移。

6.大力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

我国西北各族人民很早就开始了同土地退化和不利自然条件的斗争,创造出许多成功的治理措施,有效改善了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延缓了荒漠化扩大的趋势。恢复西部生态环境,再造秀美山川,正在艰难而坚定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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