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2024-11-18

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精选10篇)

1.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篇一

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通讯费用管理办法,规范职务通讯消费补助标准,本着高效、合理、节约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岗位、管理服务性岗位及其他特殊岗位。

第三条管理责任部门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管理和监控,财务部配合监督;

第四条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

公司实行补贴范围内实报实销制,即在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以内的,进行实报实销,超出不补。

每人每月400元。

第五条 要求

1、所有享受通讯补贴的手机在上班时间(含加班)必须保持畅通,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擅自关机、停机;发现一次扣除当月话费补贴,并对由此给工厂带来的损失工厂另行处罚;

2、所有享受通讯补贴的手机号码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更改;若确需更改,需要重新进行申请,并同时自行负责通知业务联络单位和个人,在获得批准后方才能继续享受对应标准额度的通讯补贴;若发现因为号码更改之后影响正常业务联络的情况,一经发现,即取消享受通讯补贴资格;

第五条 通讯费用报销

每月10日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条特殊岗位通讯补贴申请流程

1、本人填写《通讯补贴申请表》→部门负责人 →分管副总→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2、申请经批准后通讯补贴从次月开始执行;

3、通过批准的《通讯补贴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并由人力资源部将次月新增

或变化的通讯补贴明细名单汇总送财务部;

第七条 注意事项

1、本办法是保证因工作需要而使通讯费用超出常规额度而专门给特定岗位和人员设立的补贴,不是所有员工都可以享受的福利;

2、本办法给与的通讯补贴是为了提高特定需求岗位的工作效率和效益设立的,因此所有享受通讯补贴的员工应积极主动围绕工作有效、合理、科学使用,实现给与通讯补贴之目的;

3、本办法自 8 月 1 日正式实施。

人力资源部

2011.07.11

2.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篇二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广西各级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专项资金。

就業见习补贴的对象为: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广西籍应届毕业生,及上述高校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广西籍高校毕业生。(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规定和各项纪律。

本办法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享受650元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不再享受就业见习培训补贴。

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必须在就业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见习时间跨度,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承担,每人平均每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费不能少于15元。未给就业见习人员购买或未及时购买意外保险的,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承担。

就业见习补贴的发放。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3.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篇三

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1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4.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篇四

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农办财〔2009〕140号)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苗木基地认定工作,推进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2.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农业部、财政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各省农业(热作、农垦,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农业部、财政部主要职责

(一)确定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原则;

(二)监督、检查各省认定工作,协调、解决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专家资格等备案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提出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

(二)组织专家开展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三)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六条第六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准入条件

(一)位于优势植胶区域内,从事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推荐品种的苗木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地势平缓、集中连片、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水源保障、静风向阳、非根病区、交通方便,与胶园相距100米以上,具备病虫害隔离条件;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服务能力,育苗土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增殖圃面积不少于10% ;

(四)具有良好的道路、排灌系统和完善的育苗设施,以及种苗质量检验专用场所;

(五)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相关资质的质检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程序

(一)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生产企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2.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建立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审专家库。

第九条第九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在省级以上农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颁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九条进行公示与备案。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以及组织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让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省农业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提供不合格苗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被取消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参与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5.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篇五

合高经贸[2003]210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局办,区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合肥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文件中有关高新区对在孵企业实施房租补贴政策,制订《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发区

企业

通知

抄送:安徽省科技厅、合肥市科技局

高新区经贸局

2003年11月26日

共印20份

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合肥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文件中有关高新区对在孵企业实施房租补贴政策,制订《合肥高新区孵化企业用房租金补贴实施办法》。

一、房租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高新区管委会从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中设立孵化企业房租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二、房租补贴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1、资金补贴的对象是入驻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孵化器、并在高新区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

2、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领域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孵化企业以及其他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拥有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包括接受转让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高,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

(2)留学人员创办或领办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孵化企业,留学人员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上。

(3)国内具有教授及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主要科技人员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上。

(4)经管委会特别批准的为孵化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创办人是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的专职人员,企业拥有一支优秀的研发和经营管理团队;

4、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向经济贸易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入驻孵化器以来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情况,未来发展设想等)

2、所在孵化器的推荐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付款凭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8、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证明材料;

9、其它有关文件和证明。

四、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补助方式

1、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孵化器推荐,向经济贸易局提交申请材料。(2)经济贸易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2、补助方式:

(1)经批准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8元/m2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二年按5元/m2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起始时间自企业在高新区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国税、地税登记证之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

(2)经批准享受房租补贴的企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之间,持有效房租付款凭证及申请材料,办理房租补贴手续。补贴资金可以拨付给企业,也可以先拨付给企业所在孵化器,由孵化器全额转拨给企业。

五、本实施办法自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原管委会制订的有关房租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办法由高新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6.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篇六

中国的财政补贴农业政策始于1950年末,那时是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间接向农民补贴,之后逐渐扩展到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诸多方面。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1978年以来,中国财政补贴农业政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8—1994年),是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形成时期。第二阶段(1994—2003年),是财政补贴农业政策初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财政补贴农业的力度逐渐增加,强化了对生态建设及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第三阶段(2004—2010年),是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迅猛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中央每年均通过“1号文件”对财政补贴农业进行政策性指导和支持。

2004—2009年,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总额26553.9亿元,平均年递增率为22.49%。2009年,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总额7161.4亿元( 比上年度增加1205.9亿元)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四项达1230.8亿元( 比上年度增长19.4%)。其中,发放粮食直补151亿元; 农资综合补贴795亿元;农作物良种补贴154.8亿元,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国实现全覆盖; 农机具购置补贴130亿元,补贴种类由九大类扩大到十二大类,补贴范围覆盖到全国所有农牧业县。

由上可知,国家财政补贴农业的标准逐年提高,补贴范围不断扩大,资金投入持续增加,并实施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政策,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同时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改变了财政补贴农业的方式,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不断加大对农作物良种和购置农机具的补贴力度,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结构。

二、财政补贴农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经过多年的演变、调整和发展,财政支持“三农”政策框架体系已经显现。但是我国财政补贴农业政策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政补贴支农总量偏小,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与发达国家比,目前我国财政补贴农业水平不高,补贴总量未达到WTO《农业协定》中“黄箱补贴”允许的8.5%的水平。并且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财政补贴数量虽不断增加,但年度间不均衡,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补贴农业投入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按照WTO《农业协定》,我国可利用的支农补贴分为以下几方面:黄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提供直接支持的,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根据WTO黄箱政策规定,我国今后每年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480亿元,而现有补贴大约平均每年仅276亿元,尚有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即所谓的“绿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不直接提供支持的,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我国绿箱补贴量较多但结构不尽合理。如我国每年平均支出1514.2亿元,主要对农业提供的“一般服务”补贴,达785.6亿元,占“绿箱政策”补贴的52%;其次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约383.8亿元,占25%;自然灾害救济、扶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等所占比重较小。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结构调整补贴等,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科目。

(二)各地方补贴标准和办法混乱。我国的补贴数额随意性很大,省际间补贴标准差距过大。由于各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同,以及核定包干基数的因素与应补贴的粮食种植而积的差异,各省粮食补贴标准差距较大。我国各省补贴的依据也不一样。如粮食直补依据的确定,按照补贴是否与当期粮食播种面积及价格挂钩分为两种情况:(1)不与当期播种面积和价格挂钩,即不管市场上粮价的高低,不管当期是否种粮都按前几期的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给予农民补贴,这种补贴实质上就是固定补贴;(2)与当期实际播种面积挂钩,即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向农民兑付粮食直接补贴。这种形式属于与面积挂钩而不与价格挂钩的半挂钩补贴。补贴数量与粮食生产数量几乎没有关系。目前的补贴基本上是按照耕地面积来补,农民种不种,都可以拿到补贴。农村不少空心村,不少农民在外打工,土地租给别人种,但国家给的补贴照拿,导致实际种地的人拿不到补贴,不种地的人能够拿到补贴。

(三)管理体制运行不畅,补贴成本高。关于农业补贴的政策,主要涉及财政、农业、外经贸、粮食、民政和银行等部门,因政出多门,协调困难,成本高,加之部门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寻租活动的影响,使得农业补贴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难以避免,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另外,因中国农民数量庞大,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组织载体,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成本都比较高。一般一个乡镇的直接支出费用为2万~3万元(不含人工),直补工作成本约占直补资金的10%。一些省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均衡拨付和分两次发放直补款,既不方便农民,也增加了工作量和成本。一些省按照当年实际播种面积进行补贴,在核实面积时需要三次张榜公布核实,工作量很大。另外,有些地方实施良种补贴政策时,多数农户已备足种子,给良种推广带来一定难度。

(四)补贴方式及结构不尽合理。

1.对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目标的短期化。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化、补贴方式模糊等现象,影响了补贴效果的发挥。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补贴政策一般与当时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相挂钩,成为政策的配套措施。但是,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财政的直接补贴政策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2.补贴重点欠明确,某些方面补贴力度不够强。就补贴领域而言,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集中在粮棉产品,虽然已开始有选择地补贴某些优质品种,但还不够普及、稳定;对投入品的补贴涉及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诸多方面,而且很少分地区和人群;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的力度有限,这些均反映出补贴重点不够合理、明确。从补贴力度来看,在一般政府服务中,对农民培训的支出比例很低,仅占一般政府服务的2.1%;农业技术推广补贴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市场营销服务未明确给予补贴性支持,呈现短缺态势;检验服务因补贴资金缺口大,比较落后,难以满足加入WTO后农产品进出口及国内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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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忽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全面萎缩,农业缺乏防灾补损的支持。在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受害程度不断加重,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也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不得不动用财政资金用于灾后重建。

4.农业出口贸易补贴不足,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过剩问题开始显现,使财政、信贷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较大难题。由于财政和银行信贷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补贴中占用大量的资金,难以有充足资金用于补贴农产品的出口,使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成本高,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出口量一直得不到有效放大。

三、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改进措施

(一)改善农业补贴管理,保护农民利益。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法规,使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性、补贴方式模糊性、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额的随意性等,使补贴效果难以集中体现和发挥出来。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农业补贴法规,使之成为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对农业的补贴数量,把对农业的支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美国把支持农业的资金投入公众化、固定化并写入农业法中的做法,对我国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对农业的投资数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加强农业补贴管理。整合财政补贴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要集中、协调财政农业补贴,解决目前农业补贴多头管理,以及在使用中的“跑、冒、滴、漏”问题。

(二)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1.切实改变过去财政补贴过多直接投入生产建设领域的做法,探索建立“政府出资,市场运作”新型财政资金运作模式,加快将财政资金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来,更多地依法、依规采用补助、贴息、奖励、保险、物资援助、风险补偿、减免税费、购买服务等政策工具和激励措施,支持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把钱用到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通过财政补贴,建立对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通过贴息、担保等优惠政策,引导并刺激银行信贷资金、外资、民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同时对目前的财政补贴资金扶持对象、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政策进行清理,减少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体制性障碍,通过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规费减免等方式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投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凡是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都可以平等享受财政资金的扶持,从而引导社会资金的广泛投入,丰富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方式。

3.积极推行财政对农户直接补贴公示制度。对补贴农户的粮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种粮农户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补贴资金进行全方位公示,发挥广大农民直接监督的作用,使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4. 保护价政策和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同时应用。保护价政策和农民收入直接补贴并不是相悖的,按照WTO协议,我国的“黄箱政策”的实施余地还很大。当然,保护价政策的实施要结合市场行情,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对不足的差价部分给予补贴;相反,则不予补贴。市场价由中央政府在粮食收获季节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根据主产区批发市场行情检测结果予以公布,保护价粮食可由多家有资质的大型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按市场价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部分政府按照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由农民依据产销合同和法定的销售单据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网点、乡财政所或税务所领取现金。

(三)在补贴对象上实现从全面补贴向重点选择的转变。限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国力,在总体上不可能采用美国模式,在现阶段期望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进而实行全面补贴是不现实的。理性合理的选择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即把有限的财政资金补贴到关键区域和重点品种上,以强化其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1.重视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仓储建设和出口补贴,缓解农产品的过剩问题。国家实行粮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加,而国家对粮食的消化和转化又很有限,这就必然造成过剩局面。对过剩粮食的处理办法目前只有两种:扩大仓容和增加出口。扩大仓储容量是当前解决粮食过剩的主要办法。要建设容量为500亿公斤的粮食储备库,依靠地方财政的力量是不现实的,只有依靠中央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力量。在扩大仓容的同时,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是非常必要的,按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规定,至少在今后5年内也是可行的。增加出口,不仅能有效解决国内农产品过剩问题,而且有利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周转,减轻仓储压力,减少保管费用和损失。目前,国内粮食仓储的保管费用为每公斤每年0.11元,占用资金5000多亿元。如果将保管费用用于补贴出口,即使用两年的保管费,即每公斤0.22元,也是合算的,能有效地减轻粮食过剩的压力。

2.注重对农业保险业务亏损的补贴,强化农业保险防灾补损职能,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大且难以控制,赔付率高,经营保险业务普遍存在亏损问题,以至许多商业保险企业限制开办或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首先,需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由政府直接开办或政府委托的保险机构开办,经营亏损由财政补贴。这项补贴肯定比财政直接用于救灾支出少得多。不仅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分摊风险损失,而且能极大地减轻财政的救灾支出压力。其次,鼓励地方或农户成立互助保险合作组织,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办法,扶持其发展。

3.重视农业生态补贴。改革粮食流通补贴制度,将一部分粮食流通补贴转用于对粮农的直接补贴。逐步扩大退耕范围,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等投入,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中韩、中日、中越渔业协定实施后,我国渔民要撤出传统作业区域,为了减少实施海洋专属经济区制度给地方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实施渔船报废制度与渔民转产转业。要启用农业结构调整补贴措施,按照农业规划和资源条件,逐步按区域化、专业化进行农业生产,对不适合当地优势的应进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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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视对农村人才引进、培养的补贴。现阶段的我国财政资金的农村教育补贴主要是对农村学生的补贴,是义务教育阶段的补贴。下一步,财政资金补贴要对在农村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工资进行补贴,充分调动农村教育者的工作积极性。此外,对在农村工作或愿意到农村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也要进行工资补贴,使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在城市工作,鼓励农业大学毕业的科技人员到基层展示才华。财政补贴还要鼓励在农村建立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把农民的大学建在家门口,培养适用的人才。当然,这一政策的实施并不妨碍农村劳动力到城市打工,城市需要的人才不一定必须是高科技人才,农村也不是只需要简单劳动力,应逐步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建立人才流动机制,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

四、健全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保证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法律法规。为了保证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持续有效和稳定执行,建议制定《农业补贴法》,使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是通过法律形式来保证国家对农业的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这样不但可以节约年年制定政策、年年宣传政策、年年学习政策的政策执行成本,更为主要的是,稳定的支农政策可以消除农业投资者的心理观望隐患,放开手脚大干农业。而现行的财政补贴农业政策是通过一年一个文件的形式实现的,农业生产、养殖、深加工等涉农经营者或管理者均很难制定长远的投资规划,这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建立立体补贴框架,增加长远性补贴。建议出台对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检验等服务行业的支持性政策,建立长、短期投资相结合的财政补贴农业框架,在稳定和完善以产量、数量、规模等硬指标为补贴条件的短期性支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增加长远性支农投资。所谓长远性支农投资,包括培训农业技术骨干、推广农业技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农业科技研究、提高农民机械化水平以及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只有在这些方面增加了财政补贴农业的额度,才能降低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科学发展。与此同时,还可通过多种渠道来实现对农业的支持,建立立体的农业投入体系。可对农业培训、农业深加工、农业生态、农业保险等行业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发行政府债券等手段引导银行、保险、企业和个人投资农业项目。

(三)既普遍关怀,又突出重点。让农民都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这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但也应该实行和加大对那些能够主导农业取向、符合科学发展、引导农民共同致富的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农业产业的财政补贴力度,鼓励其充分发挥“龙头”作用,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为此,建议将以下几方面列为重点。

1.农业物流。现代物流集采购、制造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于一体,是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的大趋势。自1995 年《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生效以来,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取得极大发展,这为中国农产品出口带来市场机会,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中国农业运输、仓储设施等物流环节的薄弱成为农产品出口的重要限制因素,因此,国家应注意对农业物流环节的财政补贴,以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农业发展后劲。

2.农业生态补贴。应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中韩、中日、中越渔业协定实施后,中央财政从2004 年起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渔船报废制度与渔民转产转业。所以,要启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态补贴措施,按照农业规划和资源条件,逐步按区域化、专业化来进行农业生产,对不适合当地优势的应进行结构调整,并给予相应补助。

3.引进农业人才,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对在农村工作或愿意到农村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工资补贴,使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城市水平,鼓励农业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展示才华,鼓励农村建立农业科技院校,培养适用人才。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农委)

责任编辑:洪峰

7.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篇七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8号)

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

1、省级财政安排;

2、中央财政补助;

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范围:

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 创业培训

第五条 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创办你的企业)项目培训。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创业培训的师资要具备国家或省级创业培训师资资格,暂不具备师资的市,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调配。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时间不得低于80课时,出勤率不低于90%,经培训后能独立地完成创业培训计划书的编制并能通过省劳动保障厅指定或委托的有关专家进行的答辩。

培训机构在组织创业培训前,应向省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批准后可按计划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承担创业培训的机构还应积极开展后续服务工作,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

第六条 补助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培训人数、培训成本支出、创业培训绩效和创业成功率等情况,给予不低于600元/人次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或培训机构自行承担。

第七条 创业培训补助的申请审核。

承担针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审定的创业培训计划;

2、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证复印件及参加培训人员签到出勤的花名册复印件;

3、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答辩意见;

4、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创业培训期间后续服务的意见及参加培训人员对当期培训的意见;

5、每期创业培训实际成本支出清单复印件;

6、上期经培训后创业成功学员名单及有关创业情况简述;

7、申请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表式附后);

8、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号、户名;

9、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创业培训补助的审批。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培训补助申请时,要把握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经济性的原则,综合考虑创业培训绩效和社会效益。补助资金的审核结果既要有数额也要有定性的考核意见。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业务处室或单位提出,由两厅领导审批。

第三章 技能培训

第九条 再就业技能培训是指按当地政府的再就业培训计划要求,由经省、市、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展的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包括短期技术工种培训(市级可指定一至二个示范点,县级只指定一个示范点)和针对35岁以下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学制技能培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指定一家培训机构)。短期培训时间不低于120课时,出勤率不低于90%,培训后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并颁发《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制技能培训是指纳入技工学校正常招生的、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技术工种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一年。培训后经考核合格,颁发技工学校毕业证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第十条 培训计划的编制。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前,应向职业介绍机构或通过市场及企业调查了解市场就业需求,对市场需求做出评估和分析,并相应做出技术工种培训计划。培训计划需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审批后方可开展培训。

培训结束后,应向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取得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的学员,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岗位; 同时,鼓励培训机构为新办企业或针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的专门培训。

第十一条 技能培训补助标准。短期技术工种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取得职业资格合格证人数及再就业人数,分别按取得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不低于200元/人次补助,如取得经国家或省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再给予100元/人次,经培训后实现再就业再给予100元/人次的补助。对学制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一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技能培训补助的申请审核。

承担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县级定点机构,可按季向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共同审核后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再就业培训计划;

2、每期经批准的技能培训项目计划及市场需求分析报告;

3、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保险证复印件及签有培训学员出勤情况的花名册复印件;

4、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5、参加培训学员对当期培训的意见;

6、经培训后再就业人员名单及与其有关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号、户名;

8、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技能培训补助的审批。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审批培训补助申请时,要把握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经济性的原则,要区分不同的培训项目和类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助,对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取得职工资格证率达到或超过80%,培训后再就业率超过60%的,给予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助,对没有达到以上要求的,酌情给予补助。

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业务处室或单位提出,由两厅领导审批。

第四章 奖罚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培训机构的奖励。依照以上规定,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年终前对定点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对培训绩效较好、政府、社会、下岗失业人员评价较高的培训机构,省里将颁发先进定点培训机构奖牌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省级安排的培训补贴中支出。

第十五条 处罚

1、对未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的,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不给予补助;

2、对未按时、按质完成培训任务的,省财政将酌情扣减补助数额;

3、对未能按本办法规定完整上报有关资料的,视不同情况,扣减直至取消补助;

4、对弄虚作假骗取省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其当年财政安排的事业费中扣回补助资金。同时,视其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培训资格的处罚;

5、如出现以上情况,当年将取消该机构的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经审批后的申请报告作为补助依据,由省财政厅按季从省级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基础管理。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对培训绩效进行考评和登记,并在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上签注已享受印章。培训机构要建立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台帐,并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财务会议制度规定,管好、用好省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市、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经批准的培训计划督促定点培训机构按时、按质落实,并按月进行检查,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向省 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报告。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省、市、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地方自行组织的创业培训、技能培训仍按照财社[2003]457号文件执行。本办法下发前对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已享受免费培训人员和在一个失业期内已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人员的培训不再享受省级培训补助。

8.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篇八

2009-8-6 来源: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2009﹞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以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8〕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8〕260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9年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工种。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技能培训的成本及层次,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进行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顺序依次发放。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及深圳市下达的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技能培训鉴定方案和补贴资金支出计划;

(二)组织技能培训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调拨;

(二)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管辖企业申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来深建设者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

(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深圳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的来深建设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单项能力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四)2008年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来深建设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来深建设者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获培训合格证的,补贴100元;

(二)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补贴200元;

(三)获职业资格证的,按级别分类补贴:初级450元、中级600元、高级750元、技师以上1200元。

第十三条 深圳企业招用汶川地震重灾区员工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400元。(地震重灾区,按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确定的四川省北川县、汶川县、青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县、安县、江油市、彭州市、茂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小金县、汉源县、崇州市、剑阁县共18个县(市),以及甘肃省的文县、舟曲县、康县、陇南市武都区,陕西省宁强县、略阳县等)。

第十四条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经政府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2009内培训本企业员工并符合补贴规定的,按最高每人450元标准进行补贴。

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申请在岗员工培训补贴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制改革措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已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全额用于组织本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组织本省户籍在岗职工培训且培训经费存在缺口。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来深建设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

(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一)属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特殊工种的(见附件),按省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100%补贴;

(二)特殊工种之外的普通工种,按省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50%补贴。

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深物价[1998]107号)执行。

其他劳动者在深圳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的,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也可由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9.关于改革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思考 篇九

一、涉农补贴政策对农业农村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近年来,中央持续加大“三农”工作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阜阳市各级党委、政府创新工作方法,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证了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在内的近30种支农、惠农补贴在阜阳市得到了贯彻落实。据统计,2009—2014年阜阳市共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财政政策投入 126.72亿元,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美好乡村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它有效解决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瓶颈问题,农业生产关键技术配套需要资金支持问题,政府引导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需要的资金投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粮食生产稳步发展,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粮食直接补贴起始于2004年,至2014年十年间全市共补贴资金8.04亿元。小麦良种补贴起始于2005年,采取统一招标供种的方式进行物化补贴,2009年以后实行了全覆盖,十年来,全市共补贴资金5.72亿元。水稻自2005年实施良种补贴,至2014年,共补贴资金1.43亿元。玉米2008年开始实施良种补贴,至2014年,全市共补贴资金2.35亿元。棉花自2010年开始实施良种补贴,五年来共补贴资金0.11亿元。良种良法配套补贴主要在小麦、玉米、水稻等三大粮食作物上实施,至2014年阜阳市累计补贴资金3.26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从2006年开始实施,补贴比例一般在10%—30%,近年来,全市共补贴资金7.25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起始于2008年,七年来共发放补贴32.50亿元,所有补贴均由财政部门采用“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户。这些惠农政策的实施使得阜阳市在开展三大粮食行动、粮食高产攻关创建、种粮大户补贴的同时全市粮食生产面积、单产、总产持续同步增加,粮食总产连续七年超百亿斤,实现“九连增、十一连丰”,2014年度再次荣获“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市”称号。

(二)补贴政策产生的综合效益明显。

1.调动了种粮积极性。惠农政策实施多年,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在实际工作中,阜阳市坚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粮食生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全面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确保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通过政策宣传、张贴标语、公开公示等方式,使农户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坚定了广大种植户从事粮食生产的信心和决心。

2.增强了粮食供给能力。随着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阜阳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坚持科技进村,认真贯彻落实兑现上级支农、惠农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种植技术,粮食产量和质量不断提升,阜阳市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十一连丰,连续7年超百亿斤,保障了百亿江淮粮仓稳定地位。惠农政策的落实,充分夯实了全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稳定了种粮面积,增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粮食生产连年丰产丰收,农民种粮收入持续增加。

3.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农作物优良品种是高产优质农产品生产的基础,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使阜阳市粮食生产基本实现了良种全覆盖。小麦、水稻、玉米等作物均选用综合性好的优质良种,保证了农产品的优质、高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推广,减少了单位面积农药投入量和农药残留量,提高了病虫防治效果,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4.生产种植成本降低。惠农政策的落实,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100元/亩,大大降低农民亩种植投入成本,提高了粮食生产种植效益。

5.促进了增收增效。2014年,全市粮食总产548.2万吨,较2013年增加22.1万吨,增幅达4.0%。农民种粮收入大幅度增加。

(三)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迅速提升,为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1.现代农机装备使得农机化水平有了质的飞跃,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2004—2014年,阜阳市共获得购机补贴资金累计达7.1亿元,共补贴各类农业机械10多万台,其中,大型拖拉机1万多台,联合收割机1万多台,其他机械7万多台,带动农民投资21亿多元,受益农民6万多户。

2.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补贴政策。阜阳市从2006年开始以“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从2009年开始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每批项目建设期三年。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投入6.3亿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投资4.3亿元,县级财政投资0.7亿元,群众自筹1.3亿元,项目区通过疏浚灌排沟渠及建设桥涵、建设机井及机泵配套、发展节水灌溉工程、完善田间渠系配套等工程措施,改善除涝灌溉面积达76万亩,进一步夯实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了农业抗灾减灾能力。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迅猛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等转变了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截至2014年底,阜阳市已培育农民合作社6725家,实现经营收入30亿元,农民合作社成员38.8万户,带动非成员47万户;培育家庭农场2044家,经营土地37.9万亩;产业化龙头企业300多家。四是现代农业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基本完成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诸如粮食关键技术培训、经作高效技术、设施化养殖技术等现代农业技术推广解决了最后一公里问题,实施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建立健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目前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普惠制补贴效果不佳,名不符实。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就是补贴资金细碎化,与预先的政策设计有差距,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限。比如,按照目前的补贴标准,国家给予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等多项资金,总量加起来非常大,但分散到人头后,平均每人补贴在200元左右,相对于近年来飞涨的农资价格、逐年增加的人工成本,补贴资金对个体农户的补偿作用非常有限,鼓励农民种粮的政策效应不是很明显。在调研中,有位农民表示:“100块钱现在真的买不到什么,想干点别的挺难。”但当被问到如果村里将这部分补贴集中起来用于给村里修路、修水渠、办公益事业好不好时,这位农民又明确表示反对。调研也发现,种粮补贴的初衷是给种粮农户提供补贴,而一些农民将自身所有土地已经流转出去,却也能够领取各种补贴,对实际种粮农户来说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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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财政投入效率不高。强农惠农资金使用分散,管理难度高,部分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差,跟踪管理不到位。由于管理难度大,一些投到项目上的资金未能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项目未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目前阜阳市来说,近年来每年大量的农田基本建设投入仍然未能有效解决农业生产靠天吃饭的局面,有限的财政资金往往被用到形象工程上。比如每年的秸秆禁烧补贴资金大量被用到基层干部的“死看硬守”上,真正用到发电、制碳、堆肥、转化的资金却很少。

(三)地方性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两头多中间少”,中央、省级投入多、县级往往因为需要配套逼着投,但市级投入却有限,而且有些政策即使制定或执行了却常常缺乏连续性,不利于引导地方优势产业的发展。比如市政府2012年25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土地流转补贴经费、支持农民组织化建设经费在落实上都打了折扣。

三、新形势下优化财政投入政策的思考

(一)着眼于资金整合使用,有效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度锁定“三农”问题,突出改革创新,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并且要求加快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增加财政支农支出,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新增部分不再撒向千家万户。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今后一段时间仍将是政府财政投入的重点环节,要整合资金,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逐步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短板,以期最终达到治理目标。

(二)着眼于培育产业体系,有效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财政扶持资金首先要选准投入的方向,突出产业引导效应,重点投入到能带动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及产业链条上,同时改革补贴的环节,重点补贴在产前和产后环节,解决新技术的应用,建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支持农民增收、农村重大改革、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等项目,目前应优先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加强冷链物流建设,撬动新兴产业发展,健全冷链物流体系,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解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创建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可以使农业生产的资源优势和特定区域优势转化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着眼于财政小投入引导社会大投入,有效解决资金投入瓶颈问题。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放大投资效应,小钱发挥大作用,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向优势产业倾斜,重点扶持产业链条长的企业,不要为树立典型而大包大揽式的投入,防止出现套取项目资金现象的发生。支持农业金融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界首、颍泉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好的尝试,值得总结和推广。

(四)着眼于技术和机制创新,推动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更新政策,提高补贴的精准性,比如农机购置补贴要根据区域性农业生产的需要开展补贴,重点补贴短板,补贴高新技术机械,避免多年不变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比如将一些重点推广的机具,如土壤深松机、秸秆打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谷物烘干机等,补贴比例提高到50%左右;将联合收割机及120马力以上四驱拖拉机的补贴比率降低到25%左右。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支持特色高效农业技术攻关活动的顺利开展可以有效地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适应当前农业需求的、符合现代市场运行规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支持创意农业的发展,向推广科技含量高,实用性强的项目以及农业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倾斜。

四、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协调。从政策制定层面,抓紧研究科学、合理的项目设置和资金整合措施,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同时,探索建立涉农部门沟通协调及监管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避免资金使用管理重复交叉和相互脱节,防止资金监管的缺位。在具体落实层面,由财政局、农发局、农委、水利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涉农单位和监督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制定农业和农村发展建设规划,提出年度支农投资的安排原则和使用方向,具体负责涉农资金的整合和协调工作,搞好各项目之间的衔接工作,解决涉农投资中的难点问题,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支农投资指南,实现全市一盘棋。

(二)创新政策方式,巧用市场手段。强农惠农政策,绝大部分是以补贴、项目等资金扶持的方式进行,鲜见通过改革政策、解除约束、加强引导等途径达到强农惠农目的的做法。一是适当鼓励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化的农业经营,重点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家庭经营和合作社优势互补,提高农民市场议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是努力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延长农产品价值链条,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和物流流通,将农产品附加值更多地留给农民。

(三)加强资金监管,探索长效机制。健全监管体制。根据强农惠农资金总量大,点多面广、资金分散的特点,逐步探索和建立政府主抓、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相互结合的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机制,抓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监管工作,推动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全面开展。

(四)简化行政流程,改善网络服务。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民补贴网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搭建县、乡、村三级互动管理信息平台。农民信息经确认后,各级管理机构可以共享农户信息资源,省去了很多重复劳动。二是改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强化代发金融机构工作责任,加强乡镇、村、信用社网点建设,及时更新网点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三是搭建农业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搭建一个综合信息平台,融合一二三产,建设农业的全产业链,使阜阳与国内外的供求信息,种植、销售信息,农委、统计、商务、物价等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等实现共享,服务阜阳现代农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财政局农业科)

责任编辑:洪峰

10.关于通讯补贴的办法 篇十

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解决员工用车问题,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公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办公用车无法调遣或其他特定情况下,允许特定员工采取私车公用方式,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为了便于审批管理及规范补贴渠道,特制定《有限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总经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有限公司私车公用管理办法(草 稿)

为进一步加强私车公用管理,促进各项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的实行适用范围仅限于杭州富春江冶炼有限公司有驾驶执照且被正式聘用员工。

(二)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用频繁程度确定人员,暂定财务部融资岗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倡导节俭,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因公外出或出差需派车的,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在公司车辆无法调遣或其它特定情况下,用车人可以申请私车公用。

(二)私车公用都应填写《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单》提前申请,列明用车人员、去向、车牌号等相关事宜。填写完整后报部门主管签字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并报总经理核准,私车公用申请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 费用报销标准

(一)私车公用申请报批后,费用参照公里数进行核定,并按/公里实行补贴,另据当日发票同时报销过路、过桥费等。

(二)如相关人员在富阳市范围内进行私车公用,按照来、回30元/趟*次数计算。

第五条 费用补贴报销流程

用车人填写《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单》→报部门主管签字审核→门卫在《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单》上登记起始里程→用车人返厂后门卫登记终止里程→用车人将《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单》在月底前交财务副总审签→总经办于每月月底统计后报总经理核准→财务在下月发放相关费用补贴。

第六条 其他规定

本办法执行后,私车公用员工必须坚持以服务工作为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在用车期间,出车前均应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车辆丢失、或被损坏及其他损失均属驾驶者个人责任,公司不予承担;因违章操作而引起的任何事故,均由驾驶人自负全部责任与损失。

第七条 本办法由总经办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施行,总经办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有限公司总经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有限公司

私车公用(费用补贴)申请表样表一申请:审核:审签:核准: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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