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周年庆典活动(征求意见稿)

2024-08-30

20周年庆典活动(征求意见稿)(精选4篇)

1.20周年庆典活动(征求意见稿) 篇一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征求意见稿)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拆除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2.1 基础施工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和地下工程资料。

2.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

2.3 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及地下管线、地下工程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2.4 基坑周边必须要有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雨水排水畅通。基坑周边应设置挡水围堰。

2.5 基坑边缘1米内禁止堆物堆料,1米以外必须满足设计或专项方案规定。

2.6 基坑周边5m以内不宜设置集水坑。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用绝缘绳索。

2.7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8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

2.9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执行DBJ01-502《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2.10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1 施工企业应严格控制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确因场地狭窄无法实施机械成孔,或者由于设计及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人工挖孔的情况下,需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2.12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超过16m深的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还必须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2.13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必须强制性持续通风,确保通风良好。

2.14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3.1 大模板存放区应设不低于1.2m高围栏封闭管理。3.2 当钢模板宽度大于1.5m时,宜设置两个及以上的支腿。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

3.3 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有支腿大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两模板间距不小于600mm,并保证70-80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采取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3.4 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应使用钢管搭设,应设有行走马道和防护栏杆,架体高度不得低于大模板高度的80%。

3.5 木质大模板吊环宜采用可重复周转使用的配件。严禁使用铁丝、钢丝绳、钢筋现场焊接制作的吊环。

3.6 大模板吊装入位后、拆卸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

3.7 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对未能对面码放的大模板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3.8 大模板超过1.5米,吊装时应二人操作,防止碰倒其他模板。3.9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脚手架作业防护

4.1 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4.2 悬挑式脚手架、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和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3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4.4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JGJ164、JGJ130、JGJ166、JGJ128、JGJ231等规范。

4.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应选用外径48.3±0.5mm,壁厚3.6±0.36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4.6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木脚手架作为结构、装修用脚手架。4.7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有排水措施。

4.8 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底部应铺设通长脚手板;

4.9 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应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4.10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4.11 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4.12 双排脚手架的立杆纵距应根据荷载选取,立杆间距不宜大于1.5m。

4.13 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纵向水平杆间距不得大于1.8m。

4.14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4.15 脚手架立杆顶端外排立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4.16 连墙件的布置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双排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与内外排杆件相连接,连墙件宜与立杆相连接。

4.17 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

4.18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4.19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4.20 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4.21 剪刀撑跨度为5-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剪刀撑与立杆交叉处应用扣件连接。

4.22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距墙面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不小于180mm高的挡脚板。

4.23 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4.24 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3m内,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施工层以下每隔4层且不大于10m,用水平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封闭。

4.25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用专用绑绳固定。4.26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0mm。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 mm

~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20 mm ~30mm。4.27 悬挑梁应采用型钢,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4.28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

4.29 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

4.30 脚手架杆件严禁钢木混搭。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JGJ202标准。

5.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5.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过程中,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

5.4 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施工作业。

5.5 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5.6 吊篮架配重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配重的重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5.7 吊篮架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

5.8 吊篮必须使用独立的安全绳,绳径不小于12.5mm。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锁绳器连接。

5.9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

5.10 电梯井操作平台支撑应使用14#及以上型号工字钢,或采用落地式支撑体系,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1 物料周转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保险绳应张紧,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

5.12 物料周转平台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

5.13 物料周转平台承载面积不宜大于20m2,长宽比不应大于1.5:1。

5.14 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宜超过5m,应设防护栏杆和爬梯。

5.15 电梯井操作平台、物料周转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等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安全防护用品

6.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应根据具体作业环境和特点,参照GB/T11651标准,合理配备,正确使用。

6.2 进入施工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安全帽质量应符合GB2811标准。

6.3 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m及以上施工作业,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GB6095标准。

6.4 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安全网应使用绿色或蓝色,要定期清理、保持整齐、清洁。

6.5 安全网应符合GB5725国家标准。阻燃型平(立)网续燃、阻燃时间不应大于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无断纱缺陷。洞口防护

7.1 1.5m×1.5m以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固定措施,盖板应加警示标识。

7.2 超过1.5m×1.5m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搭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下端设扫地杆固定,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7.3 洞口尺寸过大,无法全部支挂水平安全网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进行防护。

7.4 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应加固定盖板防护,并加警示标识。7.5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式防护门。7.6 电梯井首层应设双层水平安全网。首层以上和有地下室的电梯井内,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

7.7 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临边防护

8.1 临边应连续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加挂密目网。

8.2 楼梯未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前,必须搭设不低于1.2m高的防护栏杆。

8.3 旋转式楼梯安装防护栏杆同时,中空位置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首层设双层水平安全网。

8.4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应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8.5 楼层临边结构高度低于1.2m的,应搭设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8.6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或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禁止交叉作业,同时拆除多层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防护

9.1 高处作业施工应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高处作业分级》GB3608要求。

9.2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

9.3 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等措施。

9.4 在建工程外侧使用落地式脚手架时,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除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外,应搭设水平安全网防护。多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搭设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应搭设6m宽的双层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5m,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应设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

9.5 在2m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人员上下要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9.6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安全、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9.7 高处作业时所使用的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箱(袋)内,拆、装下的剩余物料应及时清运走,不得任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9.8 高处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如确有需要,中间应设置硬质安全防护层。所有施工交叉作业,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旁站监护。9.9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护头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厚的脚手板。护头棚长度多层建筑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小于6m。

9.10 高处作业施工时,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坠落范围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10.1 大面积玻璃应分别摆放在专用存放架上,玻璃呈70-80°角堆放,下脚采取防滑移措施。周围要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10.2 大面积玻璃直接搬运到安装地点的,放置要牢靠、安全,防止倾倒和下脚滑移。

10.3 人力搬运大面积玻璃时,必须使用专门夹具和吸盘,施工人员在存放架两侧利用吸盘先将玻璃与其它玻璃移开50—100㎜左右后方可进行搬运。搬运过程中,必须设2人以上在存放架两侧负责看护剩余玻璃。搬运后,周转架上的剩余玻璃应按照要求进行捆绑固定。

10.4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整齐,高度不得超过1.5m,钢筋盘条不超过两层。

10.5 水泥等袋装材料、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10.6 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专库分类存放,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志。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规范》JGJ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1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设电工值班室。值班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等日常工作。11.3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应遵守总包项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11.4 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取三级配电、TN-S和逐级漏电保护。

11.5 同一配电系统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11.6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导线必须按规范采取架空、穿导管或线槽等敷设方式;电缆线路宜埋地敷设,当沿建筑物、构筑物敷设时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必须沿地面明敷设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11.7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外电线路及变压器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木、竹或其它绝缘材料搭设可靠防护。11.8 配电箱、开关箱结构设计应合理;箱体应完好、牢固、无锈蚀、防雨、防尘;箱门外侧面应有安全用电警告标志、编号和责任人。

11.9 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场所,配电箱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且应整洁、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稳固,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方,顺直固定。配电箱应有防护栏、防雨、防砸措施,并设有警告标志和灭火器。1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电器规格、型号和布置固定符合规范和满足使用要求;箱内配线应整齐、连接良好,N、PE排齐全;控制开关应标明用途,并在箱体正面门内侧面设本箱单线系统图;箱内应整洁、无杂物,下班或长时间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拉闸断电、上锁。

1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参数应合理匹配,形成分级保护,且不得使用可调式漏电保护器。11.12 电气设备、电动机具和照明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配电箱的金属支架、金属围栏和配电线路的金属保护管、配

线钢索等必须按规范接零或接地。

11.13 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配电,其电源电缆线应规范敷设。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

11.14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大脚手架和在建工程高大金属构筑物,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必须按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11.15 一般场所宜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开关、电源线、插头必须完好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需加长时应增设移动式配电箱。

11.16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节能照明光源。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照明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对高大空间、大面积照明场所宜采用高压钠灯、汞灯、卤钨灯等光源。

11.17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空调、电暖器、电风扇等应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配备合格的断路开关、漏电开关等电器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单独设置专用房间,宜使用专用充电柜,生活区宿舍内严禁使用其它各类电加热器具。

11.18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设专用分配电箱,每栋楼、每个食堂宜设专用控制箱。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并按规范架空或穿绝缘导管、线槽敷设,导线过墙处必须有保护措施。11.1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变压器宜放置在专用控制箱内,且控制箱的正面为变压器的一次侧控制,背面为变压器的二次侧控制。

11.20 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作保护接零,金属支架手持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有接头。

11.21 现场交流电焊机应设电焊机专用开关箱控制,箱内应配备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m;电焊机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双线到位,长度不应大于30m,软电缆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和接头,与焊机连接处防护罩应完好。

11.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采用的电气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3C证书和相关检测报告。

11.23 检修和移动配电箱、开关箱、电气设备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11.24 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的调试、试运行时,应按确定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统一指挥、专人监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2.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实行进场、安装验收、使用、退场全过程管理。

12.2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12.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2.4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司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

12.5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12.6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顶升、锚固、拆卸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合格。

12.7塔式起重机固定式预埋基础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应有相关合格证明。

12.8群塔作业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

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米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12.9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天气必须停止吊装作业,四级以上大风严禁顶升加节等作业。12.10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

12.11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操作人员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

12.12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2.13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宽于梯笼(架体)两侧各1米,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米,高层建筑不小于6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米。按规定设置层站和防护门。

12.14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要求,安装高度不应超过24米。物料提升机的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结构采用刚性

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12.15施工现场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移动式起重机必须有检测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12.16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自制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作业。

12.17施工现场的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混凝土设备、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等必须搭设防雨的操作棚,如在塔式起重机回转半径内,操作棚还要满足防砸的要求。

12.18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12.19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12.20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12.21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挡板、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12.22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

12.23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

13.1 在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均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作业前应检测有毒有害物资浓度。

13.2 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13.3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3836.1中的有关规定。

13.4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13.5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13.6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3.7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

14.1 钢结构施工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标准。

14.2 作业人员需在钢构件上行走时,必须设置稳固的钢丝绳作为安全绳,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方可行走。

14.3 作业人员在钢构件上行走时,不得搬运重物。

14.4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及零部件,应有相应的防坠落措施。

14.5 遇有雨、雪、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钢构件吊装、拼装、焊接作业。

14.6 钢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立即安装固定,需临时稳固的钢构件,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14.7 起重吊装作业,应严格按技术标准选用吊索具,定期检查吊索具。拆除工程安全防护

15.1 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

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15.2 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15.3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5.4 拆除工程拆除时应严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15.5 地上地下管线应按建设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对作业范围内的管线采取保护措施。15.6 拆除工程应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专人监管。

15.7 拆除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5.8 严禁人、机同时拆除作业。15.9 严禁立体交叉拆除作业。

15.10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15.11 雨、雪、雾天气及风力大于四级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15.12 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清除附近区域的易燃物。

15.13 中途停止拆除时,拆除区域不得有可能倾倒坍塌的构筑物。应急救援

16.1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土方施工、地下施工、脚手架支设、模板支设、砖砌筑、高空作业、大型机械作业、拆除工程、施工人员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地下管线受损等事件,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16.2 受天气、温度等自然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应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

16.3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培训演练等。16.4 发生险情时应按程序及时逐级报告

16.5 在险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一般要求

17.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

项方案。

17.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7.3 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1.5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

17.4 承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7.5岗作业。

18.1 入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18 附则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2.20周年庆典活动(征求意见稿) 篇二

理稿

学习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与广大僧众、干部职工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另外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总共发放征求意见表27份,收回27份)经汇总梳理,基本情况梳理如下:对业务工作的方面,群众希望

1、重视和支持寺庙工作,并班子领导和班子成员之间搞好团结和睦相处。

2、希望及时受理寺庙和僧人上交的请示报告。

3.20周年庆典活动(征求意见稿) 篇三

2015年12月28日对于P2P行业乃至P2P衍生行业而言均是个意义重大的日子,在这一天里,行业期盼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与大家见面了。随后,读者纷纷针对其发表言论,有对《办法》中监管条款到位的称赞,对其中各项禁止行为的详解,但是同时却也有对P2P平台出路的担忧,认为《办法》的出台,虽然使P2P定位和P2P监管明确了,但是系列禁止行为的推行会将众多P2P平台推向死亡之路。与此同时,也有读者问,此种环境之下,网贷基金何去何从?通过对《办法》的逐条解析,笔者认为对于P2P行业和P2P衍生行业的发展而言,利远大于弊。从很多条款的细则深处去剖析,政府对P2P这类金融创新是秉持着至始至终的大力支持,有些条款名为禁止,实则是正式给予了P2P平台某些方面巨大发展空间。

一、对《办法》关键点解读

通过对《办法》条款的逐条剖析,笔者认为《办法》中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几个关键点是行业定位、业务模式、投资人准入要求和风险管理四方面。

(一)定位——“信息中介”的行业定位给平台生机

从《办法》的文件题名笔者们就可以看出,从此以后P2P平台将回归到平台的定位,它仅仅只是作为信息中介机构而存在。多数人认为仅仅这一条就能将很多P2P平台逼入绝路。其实不然,这一条恰恰是P2P平台的生机。排除掉成立初衷就是骗局的平台,真正在做网络借贷这件事的平台如果定位为信息中介的话,虽然它有对债权真实性把控的义务,但是对债权本身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这种模式一方面可以避免平台资金池、自融等行为,另一方面何尝不解决P2P平台来自投资人的追责压力,项目投资当然有风险,不可能做到真正的本息保障,平台和债务关系本身是脱离的,对于P2P平台健康发展而言,此种模式抗风险能力更大。

(二)业务模式

1、允许线下风控,禁止平台线下承接业务

当前我国众多P2P平台在全国各地有分店或者加盟商,尤其是从事车贷、房贷等抵押业务的P2P平台,这些平台业务的贷前资料审核和贷后跟踪的任务大部分归属到当地的线下门店。《办法》中第十六条指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P2P平台在全国各地所设臵的线下门店的主要职能需要向资料审核、风险管理等方面转变,而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碰触业务资金的模式需要改变。

2、“禁止从事其他业务”意味多元化经营的各类业务需要隔离平台定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法》中第十条禁止行为中有四点是禁止平台代理或从事网络借贷以外业务,这也意味着从事多元化经营的P2P平台的主要整改方向是业务隔离。

对于企业而言,当具有足够实力的时候,多元化经营扩展是必然,但是业务扩展就得做到各种业务都是合规的,形成各业务与各业务之间独立核算的布局,《办法》之所以禁止平台从事信息中介以外的业务是因为办法是因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个业务而制定的,不同的业务和行业有不同的规则,有不同的监管主体和政策。当前多元化经营的P2P平台的整改方向是将这些业务均独立处理,不符合独立开设条件的某些业务需要关闭。

3、“期限拆标”明令禁止,“是否允许金额拆标”待进一步政策 对于P2P平台的健康发展而言,“禁止期限拆标”有利于平台长期发展。前期众多由于挤兑发生跑路或者倒闭清算的P2P平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期限拆标导致资金流出现问题,如果标的期限是一一对应是不会存在挤兑问题的。因此,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平台、还是投资者而言,“禁止期限拆标”都是必须的。此外,《办法》中提及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并且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而这个上限具体规定还没有具体制定,所以是否可以进行金额拆标还待政府进一步政策。整体而言,无论是否禁止金额拆标,都将综合考虑P2P平台的承受能力以及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三)投资人准入——投资人准入门槛的设置令行业更加健康 中国P2P现今3000多家,大部分平台对于投资人是没有准入门槛的,而《办法》中规定了投资人必须实名认证,投资人必须拥有互联网风险意识且具备投资经验。此项条款被写入《办法》中是意料之外,也是情理之中。勿说P2P行业,就是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也是存在投资风险的,没有风险意识就匆匆进入这个市场,一方面自己的资金没有保障,另一方面可能引发甚至提升平台的趋利心理,一些手段可能导致投资人信息不对称造成严重的资金损失,此外,从投资人的心理角度来看,多数庞氏骗局得以最终无法收场或多或少跟大部分投资人的风险意识薄弱相关。因此,投资人准入门槛的设臵能更好地降低资产端的不良资产,从而令行业更加健康。无论是从投资人角度还是整个行业秩序的角度而言,《办法》中写入这一条也是情理之中。

(四)风险管理

1、对“贷后管理”的明确要求可以降低债权违约情况

《办法》对平台“贷后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借款人及时提供融资项目进展信息,平台及时披露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对于投资人而言,这些要求显然能更大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无论是投资前还是投资后都可以对项目进行较为真实的风险分析。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而言,这些要求真正实施起来,由于风险提前报备而获得一些投资人的信任和谅解,从而降低应对风险的压力。

整体而言,“贷后管理”的明确要求写入《办法》中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任感,降低债权违约情况。

2、“去担保和本息保障”,资金保障方式仍然可存

《办法》出台后,读者对于其中提及的“去担保”表示比较担忧,尤其是站在平台运维的角度看时。然而,“去担保和本息保障”并不意味去除一切保障方式,风险准备金、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投资人资金保障方式仍然可以存在。

首先,原来平台所谓的“本息保障”只不过是一句空话,并不能真正落到实处。这也是办法中要求禁止虚假宣传的要求。此外,不进行本息保障实际从侧面强调了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

其次,平台的“去担保”仅仅只是去平台自身担保,并不禁止拥有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担保人给项目提供担保,也不禁止平台存在风险备用金。这从《办法》的第三十六条的“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中出现“担保人”,第四十三条中出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以及三十一条中要求披露信息中包括“代偿金额”可以看出。

综上所示,“去担保和本息保障”并不意味着去一切项目保障方式,对于平台而言,仍然可以通过“风险准备”、抵质押业务、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投资人进行项目的风险管理。

二、从《办法》看网贷基金将行之路

星火钱包作为P2P的机构投资者近期也经常被问到网贷基金未来的出路问题。在这里,笔者从网贷基金的定位以及行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剖析。首先,《办法》是针对网络借贷业务而制定的管理办法,网贷基金作为P2P的机构投资者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P2P,因为它并不直接触碰资产端。因此想要明确网贷基金的定位还待国家进一步的政策出台。

(一)《办法》对网贷基金的影响作用

虽然《办法》对于网贷基金的定义尚未明确,但不可否认的是,《办法》的出台对网贷基金的发展亦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网贷基金运营机制的完善。《办法》中十分重视参与方在信息方面的披露,总体表现在融资项目与经营管理两方面:融资项目上,融资项目信息资料审核与融资项目分级管理系统的完善,将使得网贷基金的债权标的更加透明清晰,投资风险等级更加明确;经营管理上,对借款人与投资人进行资质审核与信用评级、出具两者的资金审计报告、进行信息安全测评认证、审计财务报表、建设信息安全制度与信息报送制度,这让网贷基金对债权平台的了解更为透彻,底层资产更加优质,更有利于网贷基金建立更完善投资体系,从而降低投资和风险管理的运维成本。

其次,有利于网贷基金的风控体系的真正落实。随着《办法》的落实,从中央到地方,将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信息披露、风险管理、数据报送、舆情监测以及中央大数据库,这对于网贷基金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通过资源共享,网贷基金可以完善自己的征信评估体系,从而降低债权标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网贷基金可以完善自己的风控体系,风控能力更为强大,违约风险率将极大降低。对于行业而言,影响意义深远厚重。

(二)网贷基金发展未来两大发展方向

在目前尚未明确政府对网贷基金定位的前提下,网贷基金有两种发展可能:

1、与P2P平台同等定位。假设国家将网贷基金纳入网络借贷范畴,网贷基金将向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本质上而言,网贷基金相较于原来的P2P而言更倾向于信息中介服务,从《办法》的个条款看,网贷基金未涉及其中任何禁止项,因此向信息中介机构转型难度更小。

2、定位于资产管理机构。假设国家将网贷基金纳入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范畴,将其定位为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那么网贷基金需要往专业型的理财机构发展,无论是接受传统的金融机构和政策的监管还是新行业政策监管,其具体发展要求需待国家进一步的相关政策出台。

4.征求意见稿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修改,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项调研等方式,充分征求市(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意见。请将有关意见汇总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花脸稿一并于8月15日前返我局。

联系人:康春(010)66558325 潘辉(010)66558327 传真(010)66558345 E-mail:Kangchun@21cn.com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现对违法行为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报告,是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进行汇报、告知的一种工作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分为零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负责实施巡查工作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巡查人员,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所报告巡查结果,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实现巡查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发生违法行为的总体情况,分析国土资源违法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下个季度首月内实施。报告应当在下一的第一季度内实施。定期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定期报告的总体情况要与零报告、专项报告等情况相吻合。

四、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对下列违法行为,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专项报告:

(一)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或者查处中受到阻力和干扰,难以查处到位的;

(二)重大、突发违法行为;

(三)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

五、专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专项报告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采取书面、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

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或者查处中受到阻力和干扰难以查处到位的违法行为,应当在确认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遇阻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报告,同时抄送本级政府监察机关,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下列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报告,同时抄送本级政府监察机关,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除依法制止和查处外,还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本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九、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专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督促当地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排除阻力和干扰,或者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制止和查处。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意见办理后,违法行为仍未停止或阻力和干扰仍未排除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其中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十、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视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挂牌督办;

(二)直接组织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四)暂缓受理、办理与违法主体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等事项;

(五)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督察措施。国家土地总督察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十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的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十二、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本意见报告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2条、《矿产资源法》第45条、47条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经按照要求

履行报告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不予承担责任。

十三、地方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地方政府应负相关责任。

地方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部。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 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研究制订的目的

从近几年的执法监察实践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手段非常有限,通过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是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部陆续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文件,不久前又以明电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在上述文件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工作,均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至目前尚无系统性的实施意见。为落实温家宝总理“要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指示精神和部领导关于“理清思路,设计抓手,搞好布局,完善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提高执法监察效能,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

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报告意见》)。

二、研究起草的过程

为了增强《报告意见》的针对性、操作性,我局向地方寻计问策,走访有关部门,收集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此类规定,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在此基础上,集中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局内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报告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在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后,作进一步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部审议。

三、关于《报告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报告意见》从进一步规范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切实发挥其效能为切入点,对报告的概念及类型、报告的情形、报告的内容及方式、时限要求、报告后采取的措施、报告的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其中,把散见于有关文件中涉及报告工作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整合,作了进一步具体性规定,其中重点对制止、查处遇到阻力和干扰等情况的专项报告作了规定。下面对几个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报告的概念。对违法行为的报告,是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进行汇报、告知的一种工作制度。之所以作这样的概念界定,旨在明确这是一种工作制度。

(二)关于对违法行为报告的几种类型。对违法行为的报告分为零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其中,零报告主要对应巡查工作的要求,要求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当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分为季度报告和报告,要求对本辖区发生违法行为的总体情况进行报告,并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等;专项报告包括对制止查处中遇阻、发生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等情况的报告。此为全篇的重点内容。

(三)关于专项报告的内容及方式。考虑到专项报告的事项尤其是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时限性,对专项报告的方式规定可以采取书面、电话或者口头等多种方式,不限于书面这一种形式。对专项报告的内容,不仅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制止查处中存在的困难等,还应当报告已经采取的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便于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了解全面情况,作出相关决策。

(四)关于制止查处遇阻专项报告。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手段非常有限,通过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可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和排除查处中的阻力。《报告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证专项报告及时进行,对有关时限要求也作了规定。

(五)关于重大突发违法行为的专项报告。《报告意见》中,一是对重大突发违法行为的范围作了界定。考虑到难以对重大突

发违法行为进行定量界定,主要从定性方面作了规定。二是对专项报告的时限要求作了规定。由于对重大突发违法行为的处置,时限要求更为紧迫,所以规定为24小时内。

(六)关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的专项报告。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的专项报告,是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要求专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考虑到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部两级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专项报告难以操作,《报告意见》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要求逐级上报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七)关于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专项报告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专项报告后,不能无所作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报告意见》规定,一是要及时协调、督促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排除阻力和干扰,并及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二是可以采取挂牌督办、直接查处、暂缓受理或者办理相关审批登记事项、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或者办理相关审批登记事项等措施。可视情况选择使用。

(八)关于承担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了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对违法行为的报告职责,避免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推诿扯皮等问题,《报告意见》对国土资源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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