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4-12-05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篇)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一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点击“转让合同”查看更多相关的转让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地物:

甲方将其集体经营的位于 新城办金州村二组,东至赵广英西至山墙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一次性长期。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至后如果不进行调整为永久长期,如果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期限顺延。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为:贰拾捌万元(¥:280000.00)人民币。

四、转让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收到转让金时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将所转让的土地交付于乙方。

六、用途:

乙方转让土地后有权自主经营,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修建临时房屋、圈舍等,甲方不得干涉,如果要建房,乙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由该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乙方承担和享有。涉及村、镇、企业、国家等对该土地进行征用、征收、拆迁等,所给付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严守恪行。如果违约,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当赔偿损失。

九、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致,具备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商议协定,乙方同意将自己承包的水田承包使用转让给甲方,并达成协议:

一、乙方土地四边界限及面积

乙方承包水田地理位置位于芒璋中心小学教师住房背后,东至:封波富英交界田埂为界限;南至:雷光荣旁边为界;西至:芒璋中心小学教师住房旁为界;北至:水沟旁交界为界限。其面积为:1.5亩。

二、转让期限:永久性

三、转让费:1.5亩土地转让补偿费标准为:壹拾捌万肆仟元整(184000.00)。转让费因学校资金紧缺,将分批付清(以领款收据为准),一年内付清。

四、互转方式

经甲乙双方商议并达成协议:乙方自愿将自己所承包水田1.5亩的承包权转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责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转让土地使用权归甲方,乙方无权干涉其互转让后甲方对土地的使用权。

2、转让土地如有土地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若使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以转让费的50倍赔偿给甲方。

3、若乙方非法干预甲方使用权,分期付款期限内不得提高转让

价格,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合同法给甲方赔偿转让费和建设所投入资金的50倍。

4、本村组所征收土地转让费由甲方承担。

5、土地转让后。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六、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芒章村村民小组一份,芒章乡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

七、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附:第一次付款领条

领条

今领到芒章中心小学支付土地承包权转让款(永久性转让)三万元整(30000.00)。(下欠154000元整)

领款人:

20--年4月3日

证明人:

20--年4月3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3

甲方(出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 村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土地转让期30年,甲方共出让土地经营权1.4 亩,出让金250元/年;

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在承包区域内,如乙方需在耕地上建房,甲方不得干涉,待承包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恢复;

三、承包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继续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当年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调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继续承包。

四、在承包期内,如果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在付清当年承包金后可随时撤出;

五、假如遇到国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区域内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

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设施及种植的植物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区域内的任何东西,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进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4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99.9%转让给的乙方,转让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

转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转让费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转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2.甲方将股份99.9%转让给乙方,(甲方0.1%乙方99.9%)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对转让地块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4.甲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务与纠纷在转让之日起跟乙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负责处理所有债务与纠纷。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转让费,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日按转让费的 ‰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成都市金堂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成都市金堂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 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5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张桂秋户将自家各下承包四类荒地一节,永久性一次出售给甲方,张鸿生名下公司,用于建设冷库项目。具体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点、面积:此地块位于大丽路95里桩处,四至:南至 张鸿生,西至 张鸿生,北至 张鸿生,东至 李友源,面积连埂子:总计一点七亩。

二、价格:价格按国土局征地价:每亩28000.00元/亩结算:计1.7亩:总计合计价格肆万柒仟陆佰元(¥:47600.00元)

三、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付给乙方柒仟陆佰元(¥:7600.00元)其余肆万元二〇一三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平等互愿情况下达成协议,如其中某一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按本金的五倍赔付给另一方。

合同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如其中一方违约将负法律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村公所存底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五篇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三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保护模式;土地承包权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53-02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1.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为补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户的农户为单位。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个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权,但若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则必须以农户家庭的名义。在我国农村,按习惯家庭都是以男子为户主,为此,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承包期内,如果农村妇女丧偶,仍应以原农户的名义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权利;若农村妇女离婚后未再婚的,也应在离婚时分给适当的土地以保证她的生活来源。二是农村已出嫁女儿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在土地承包问题上贯彻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及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需要。“其他形式”的承包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为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按实践分析,农村土地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26作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完全一致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农户家庭。《物权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具有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其保护方式具有多样性等特点。

二、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而非债权。但对这一性质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一直是近几年我国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对其如何定性,也是无地的农村妇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至于债权说和物权说的利弊,有学者认为:“债权说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将导致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充分。在此种情况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据承包合同向发包方主张违约责任,或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后,承包人可依据该法第53、54条请求保护,但也只能是在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的同时,多了一条选择途径,即侵权行为请求权。” “按照物权法原理,现行法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定位为用益物权,不仅因为它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实加大对承包人权利保护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权利保护的渠道明显拓宽了。承包人可基于权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实,依法合理选择行使四种请求权。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章规定了该类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值得很好领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1.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

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所谓基层调解组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如果争议的一方是村民小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调解,如果争议的一方是村委会,则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调解。但是,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是仲裁或者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仅可以自愿选择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还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调解,而且在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设在区县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由政府法规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土地、林业、水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司法调解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既方便当事人投诉,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解决纠纷。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起诉首先要明确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受理范围和审判管辖,对此问题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2.承担法律责任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既有民事责任,又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完全能适应实践中解决该类纠纷、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受理范围

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可分为土地承包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后者是一种行政争议,只有经过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应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如何确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范围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这一不动产,因此其审判管辖均应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为原则。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该纠纷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的农户等,因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因农民工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配置严重失衡引发的纠纷。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该纠纷是指因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按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这两种情况法院应予受理。即在家庭方式的承包中只有林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权可继承,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可继承。除此之外,因要求继承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现象非常普遍,当事人因补偿问题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即无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或者谁享有使用权的争议,应当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只有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这种诉讼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而且是一种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的行政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四

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观点评析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5.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篇五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村委会研究同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一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所承包的面积为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宗土地位于,其东至,南至 北至,)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甲方与发包方确定承包期限的剩余承包期。本转让协议按照再次发包的期限自动延期,乙方享有有限承包经营权,不受重新发包次数及发包方人员变更的期限与影响。

三、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标的物交付时间

乙方于合同签订后日内一次性付转让费。

甲方应于月日前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一次全部交付乙方。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将以上土地承包转让给乙方,与其村(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终止。

2、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成为该宗土地的唯一合法经营权人,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随意干涉;同时,乙方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租权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3、协议签订后,甲方无权收回该土地;

4、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其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承包期内,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权正常经营的,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赔偿。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

甲方:乙方:

6.承包土地转让合同格式 篇六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12.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3.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如甲方尚未办理好相关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第一笔款项 元,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4.甲方工作人员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乙方不负有责任。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违约金 元。

2、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天内将首付款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承包金,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承包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 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八、担保

为保证甲方认真履行合同,甲方提供 作为担保。/ 愿意为甲方提供担保,与甲方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九、争议管辖

如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二、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资产清单、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当地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土地转让合同范文三

转让方:汉滨区新城办金州村二组组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赵广英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地物:

甲方将其集体经营的位于 新城办金州村二组,东至赵广英西至山墙

2.6m处,西至去回民上坟路路边,南至回民坟路路边,北至村级硬化路边,(面积约为:0.806 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一次性长期。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至后如果不进行调整为永久长期,如果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期限顺延。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为:贰拾捌万元(¥:280000.00)人民币。

四、转让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收到转让金时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将所转让的土地交付于乙方。

六、用途:

乙方转让土地后有权自主经营,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修建临时房屋、圈舍等,甲方不得干涉,如果要建房,乙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由该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乙方承担和享有。涉及村、镇、企业、国家等对该土地进行征用、征收、拆迁等,所给付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严守恪行。如果违约,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当赔偿损失。

九、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致,具备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村委会(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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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现状,对策,河南淮滨

土地作为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 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是农业大国, 土地是广大农民的衣食父母。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 农业经济形势不断好转, 农民更加重视土地,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足, 亟待完善。2009年6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应对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多发趋势和加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多还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农民群众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1,2]。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在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 取得了一定成效。

1 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现状

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由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领导的。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由15人组成, 其中农民代表3人, 仲裁委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有工作人员6名, 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还下文聘请了21名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仲裁员证的同志为仲裁员, 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仲裁体系的健全, 推动了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有序开展。

2013年, 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 依法成功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0余起, 仲裁委办公室在接到土地纠纷案件时, 工作人员及仲裁人员都能够第一时间深入基层, 通过走访农户、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展开调查, 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依法调解仲裁, 尽快化解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为农村社会的和谐安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矛盾在基层得到化解。淮滨县没有群众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赴京、赴省、赴市上访, 纠纷矛盾在基层得到化解, 进一步缓解和巩固了干群关系。通过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 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 进一步化解了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对于稳定和完善淮滨县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维护和保障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 减少了斗殴事件, 促进了淮滨县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3]。

2 主要做法

2.1 高度认识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省人大会上要求各级提高认识, 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调解仲裁法, 并强调农村土地流转是否健康有序、仲裁机构是否设立并运转是检验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各级人大在检查中, 也重点围绕这2个方面开展检查工作, 以此来推动当地政府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淮滨县县委、政府非常重视, 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 从农经站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任组员, 安排具体工作事宜, 并实行责任落实到人的追究制。

2.2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渠道, 并通过印发明白纸、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 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村入户, 做到家喻户晓, 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础。

2.3 搞好仲裁员培训工作, 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淮滨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 (试行) 的要求, 有针对性地开展仲裁培训工作, 并结合该县实际, 制定了仲裁员培训计划, 组织仲裁员开展经常性的交流活动。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培训, 把仲裁员组织起来统一培训, 并从县法院抽调业务骨干对仲裁员进行专业性的指导, 加大案例教学、现场观摩、考察学习力度, 提高调解仲裁员实际办案能力。通过培训, 增强了仲裁员调解、仲裁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为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了人才支持。

2.4 搞好基础设施建设, 提供物质保障

淮滨县经管部门和城建部门联合通过召投标的方式选用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承担基建项目,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组织机构, 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 抓紧落实配套资金, 积极争取、协调落实工作经费, 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尽快改善工作条件。

2.5 坚持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

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仲裁委员会建章立制、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按照《仲裁规则》《示范章程》的规定, 健全仲裁规则, 规范仲裁程序, 完善工作制度。

2.6 开展专项检查

对通报的信访案件进行专项检查, 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 老百姓对承办结果不满意的案件, 要派专人进行督办, 确保把矛盾在基层化解, 让群众满意。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 随意性大。由于缺乏法律常识, 即使签订书面合同, 很多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留下纠纷隐患。个别地方的乡村组织或村组干部, 直接与工商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直接以基层组织名义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还有的地方侵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2 机构和人员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 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从各地情况看, 目前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县级农经部门, 淮滨县的具体情况是:一方面, 办公设施落后, 工作环境简陋, 缺少仲裁工作必备的设施设备, 如现场取证的录音、摄像、交通工具等设备。另一方面, 农经部门规格低, 办公条件差, 有超编现象, 工资待遇低, 有的甚至发不出工资, 致使大量较为优秀的农经专业人员流失, 干部队伍不稳定, 缺少培训经费, 对做好仲裁员培训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3.3 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法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 确立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土地承包仲裁制度, 概括起来就是“申请仲裁、可裁可审、裁后再审”。即土地承包仲裁不以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为仲裁的前置, 不以仲裁为诉讼的前置, 立法的本意和出发点是方便人民群众, 及时化解纠纷, 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事与愿违, 这种仲裁制度设计造成了部分地方领导不重视、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不相信的被动局面, 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仲裁机构工作的开展, 起了反作用。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无论是机构的建设还是业务的开展均已步入规范化轨道, 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 这些成绩的取得当然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但更得益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前置, 一裁二审和一裁终局相结合的仲裁制度[4]。

3.4 与司法接轨不畅

近年来,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有裁决权, 没有执行权, 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地不同程度的出现部分仲裁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难, 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错综复杂, 目前法院对土地纠纷案件不受理, 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也不积极, 这些裁审脱节问题的出现对仲裁机构的工作造成了非常大的冲击, 非常不利于仲裁工作的开展, 使得当事人不相信仲裁机构, 不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从而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入法院, 法院的工作压力有增无减, 仲裁机构业务少, 形同虚设。

4 对策

4.1 正确引导, 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中要注重做好释法答疑工作, 引导当事人规范、合理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信息咨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服务, 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在具备条件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 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途径, 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5]。

4.2 稳定和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

要本着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装备现代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 借鉴浙江省温州市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的科学做法, 做到仲裁机构的设立须有编委的正式批文, 职责明确, 内部设置比较合理, 能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职责及任务。

4.3 借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重新设计土地纠纷仲裁制度, 树立土地纠纷仲裁权威

把仲裁设定为法定仲裁, 属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未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 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仲裁裁决产生法律效力。

4.4 规范裁审衔接程序, 统一裁审处理标准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 彻底解决仲裁和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 目的是充分利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充分发挥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土地承包纠纷关系的导向功能, 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 切实解决裁审脱节的问题, 规范裁审衔接程序, 实现裁审案件处理程序的有效对接, 确保案件处理的有序进行, 为合法、统一、高效、快捷处理土地承包争议, 有效维护法律尊严, 树立司法和仲裁权威, 作出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参考文献

[1]曹务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11 (11) :6779-6781.

[2]郑琪.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J].内蒙古农业科技, 2011 (6) :12, 132.

[3]陶怀颖.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J].农村经营管理, 2012 (1) :10-12.

[4]李正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3 (4) :342-343.

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八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是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有效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保障。针对江西省土地流转步伐加快,矛盾逐渐增多的趋势,江西省农业厅及早谋划,努力推动与加快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目前,江西省调解仲裁机构基本健全,仲裁人员基本到位,仲裁制度基本完善,仲裁工作有效开展,农村基层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农民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据统计, 2014年,江西省共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759件, 其中2669件纠纷得到有效调处,通过仲裁委员会调处109件,通过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有17件。使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之中,而且全省没有发生大的农村土地纠纷群体上访和恶性事件,实现了农民满意、政府放心、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仲裁处专门到江西省进行调研并给予高度评价。2013年,黎川县农村经营管理站被评为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先进单位,站长涂丽云在2014年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做了典型发言。

一、高位推动,仲裁体系建设突飞猛进

江西省农业厅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全省上下统一思想认识,推动仲裁机构建立。到目前为止,江西省所有的涉农县(市、区)均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南昌市和新余市还成立了市级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主任均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1527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农业局,全省共聘任仲裁员1616人,其中通过培训的人数为1529人,占94.6%。

二、项目拉动,仲裁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

江西省农业厅紧紧抓住江西作为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之机,主动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汇报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表达恳请支持江西省开展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强烈愿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领导对江西省仲裁建设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并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了重点倾斜。全省各级农经部门克服重重困难,积极协调,掌握主动。经严格审核,中央批准江西省乐平市等45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2250万元建设资金。为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各地承诺投入配套建设资金共计598.20万元。目前,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有关领导对江西省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导,对黎川县、上饶县等项目实施单位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工作主动,仲裁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为了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江西省率先制定了《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仲裁员聘任程序。农业部制定的仲裁员管理办法,也参照了江西省的做法。通过多方努力,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了仲裁工作上岗证书。制定并严格实施《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方案》,每年组织省级仲裁员培训300余人次,组织仲裁员参加农业部培训100余人次,大部分市、县也分别制定了仲裁员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培训,培养了一大批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工作人员,仲裁队伍整体工作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

四、部门联动,调解仲裁工作成效显著

1.横向联合,共同调处。主动联系信访、司法部门,对农民反复上访或诉讼的案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关档案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结合相关政策,有效解决了一部分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障问题,避免案件仲裁、诉讼受理相碰撞或裁决结果与判决结果相冲突的情况。

2.纵向联合调处。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镇村调解部门联合调处机制已基本形成。对一些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或难点问题,由市、县农经部门共同协调。

(江西 褚敏凯)

9.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 篇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_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____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_________亩的,以______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__________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__________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_________%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_________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_________亩土地承包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_________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_________元,其中;

(1)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元/亩 _________亩×_________年)

(2)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亩_________×_________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_________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_________立方米计算,作价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元/立方米),中幼林按_________株计算,作________万元(_________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_________立方米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_________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_________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__________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_________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_________年起每的土地承包金_________元,乙方应于当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八、湖北华林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鄂州市林业局、鄂城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十

来源: 时间: 2011-4-1 14:47:45 关键词: 土地转让协议 阅读:1253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文本格式)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

名称 坐落(四至)地块数(块)面积(亩)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 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

为。(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1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 篇十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李xx、李xx,女,汉族,住xx县xx后村。

因原告张xx诉答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无权对答辩人承包耕种的土地主张权利,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能证明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即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此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已过期,无法律效力,亦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据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要求答辩人返还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诉称“代为耕种”不属实,并以此要求返还耕地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之女张xxxxx年嫁到东后村,原告便将学东地分给其原家庭成员之一的女儿张xx承包耕种,xxx年经xx后村委会和东后村委会同意,张xx作为土地的承包耕种人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答辩人和张xx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即“张xx将其在xx后村的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在东东后的村的耕地转让给张xx耕种”,后张xx将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东后地转让给张xx耕种,至今已,显然原告诉状称“代为耕种”不属实。

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和张xx间系土地互换法律关系,和原告张xx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争议耕地乃是张xx和答辩人订立互换协议后交给答辩人耕种的,而非原告张xx交由向答辩人耕种,且张xx做为原告原家庭成员之一流转自己分得并耕种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对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没有事实根据。

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xxx年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并交给答辩人耕种后,村委会也同意张xx和答辩人的互换,便将此耕地转到答辩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块的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均以答辩人的丈夫的名义负担,即答辩人和村委会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的义务是负责此地块的税费,村委会的义务是让答辩人承包经营此块土地,直至国家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后,国家也是将此地块的补贴直接给付答辩人,上述事实有xx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粮食直补通知书为证,鉴于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给答辩人,那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和村委会就此块土地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是答辩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张xx,故事实上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种人。

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答辩人耕种土地系合法耕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和损失与答辩人合法耕种土地的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应判决驳回。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粮食直接补贴发放给答辩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现在耕种诉争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李xx

李xx

xxx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一、简要说明原告上诉被告的情况

原告提出什么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提出的理由是否基于事实,提出的赔偿金额和方式是什么,以及是否还提出了解除合同。

二、说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否有发生违约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损失的事。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事宜,是否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以及损失是怎么样计算得来的,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管理不善与原告的提出的要求赔偿的损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如果都是否定的,那么可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这一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求。

三、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赔偿的权利。

原告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四、是否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1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十二

解决路径

李春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因及解决路径

李春苗﹡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承包土地纠纷逐年大量增长,随着此纠纷的不断扩张,一定程度上危及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成为当前农村的热点话题。进一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对于保护农民享有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因 解决路径

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产要求,在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推动下,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势在必行。但由于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诸多弊端。自2002年8月我国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以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规范并加大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要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成因及解决路径,首先必须弄清楚

﹡ ***6宿迁市泗阳县万诚御景园24幢507室 223700 393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个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据承包合同所享有的长期占有并进行耕作、畜牧、养殖及其他活动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两类:第一类的主体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十五条规定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类主体有权和集体签订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主体;第二类主体是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等土地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其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以外的单位、农户和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及“四荒”地。其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在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仍然必须首先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而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关键就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综合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频频的发生,有的地方没有及时认真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有的地方以各种名义强行收回农民的部分承包土地,重新高价发包,加重农民的负担;有的地方随意缩短承包期,提高承包费;有的地方扣下部分土地不承包到户,集体多留机动地;有的地方把农民的承包地租回来,再转租包给企业等等。尽管这些问题的发生属于局部性,苗头性,但如不及时的解决,势必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提供了法律遵循,有利于遏制违背承包政策现象的发生,化解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不利因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施行,实质上就是长期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存在的主要原因

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原因很多,也十分复杂,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深挖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对土地的依恋是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自然原因;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虽然地大物博,但由于人口众多,土地的总体供应充足与个体分摊的稀少是一对长期的矛盾。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有广阔的草原、耕地;另一方面,农村特别是我国东部的农村的土地由于受到工业的侵袭,实际可耕地面积正在日益减少,有的地方甚至无地可种,当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更强,而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强,对土地的情感就越深,在这种农村历史传统思想的沿袭下,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自然原因。

(二)我国农业政策调整,导致农民收益发生变化,种地积极性提高,惜地意识也增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自身的本质原因。长期以来,由于种地收益低、负担重,使一些农民宁愿少种地,甚至弃耕、抛荒或者宁可倒贴钱找他人耕种承包地,自己也要选择外出打工。现阶段,国家农村农业政策作出重大战略调整,也采取了一系列解决农民负担的实际问题:如农业税费减免和一定补贴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样一来,使得耕种土地的收益明显增加,原本弃地进城的农民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耕种土地的思想渐渐的转变为争取土地,又重新重视了土地的价值,种地惜地的意识也逐渐高涨。加之目前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农民谋取非农职位、获得非农收入的机会也就相应的减少。许多外出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又重新回到自己承包土地上进行耕种,导致一些原先被弃耕的土地,又被争相耕种,甚至当初自愿流转承包土地的农民现在又想自己耕种而反悔。由此产生的争执和矛盾演化为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随着政策的调整,土地弃耕抛荒的后遗症也开始突现,并成为农村土地承包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前些年,农民弃耕抛荒现象一度蔓延成全国性的严重问题,受到国家重视。在集中处理抛荒问题的过程中,一般是由集体为主导,缺乏原承包户的参与,集体尽可能地将抛荒地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不少签订了书面合同,有的甚至给外地来的种植大户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等,留下了许多纠纷隐患。现在,原来弃耕、抛荒的承包户又想重新要回土地,不可避免地与发包方、现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弃耕、抛荒地的后遗症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一个矛盾尖锐又难以处理的突出问题。

(三)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对土地的需要也不断增加,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占用是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根本原因; 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引起对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且农业的效益低,一些地方因此热衷于发展工业,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工业和城市建设。我国工业发展和城镇化速度快,征地较多。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必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承包农户的利益。在这其中的问题主要有:(1)补偿标准、对象不够统一、明确。(2)补偿标准低。与其他类型的土地征用相比,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3)实际的补偿工作不到位,补偿工作仍不够透明。现有补偿规定常常受到农民群众的质疑。《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而实践中的做法并非如此,各地做法也大不相同。不少人特别是农民群众对当前的补偿政策、规定提出质疑,认为征地补偿费用并不是很高,实际上很难满足失地农民今后长久的生活需要,因此需要政府及基层组织实施一定的统一管理职能,以使失地农民永久收益,生活具有长远保障。由于缺乏统一的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五花八门,所以土地纠纷不断,甚至会引起一些负面效应。

(四)承包合同的订立、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发放等不规范是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直接原因;

上述归纳的两个方面的因素是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急剧上升的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有关的深层次原因,而承包合同订立的不规范、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则是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直接原因。

1、承包合同订立不规范。不少土地承包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虽签有合同但形式和内容不完善、也不规范,争议发生时双方各执一词。有的是同一块土地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甚至有时为了土地利益而争抢发包权,将同一土地争相对外发包,导致多方争议。

2、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和管理不规范。有的地方未发放经营权证,或基层组织为使用或调整土地方便而将证书控制在自己手中。有的地方虽已发放但很不规范,将空白经营权证交由发包方自行填写,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内容模糊或与实际状况不符。有的为不符合条件者发放证书或重复发证。有的未能根据变化情况按规定及时变更登记、换发证书或注销。

3、发包方侵害或干涉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不重视或故意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以村、组负责人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代替村民会议。目前大量的纠纷中,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成为当事人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常用理由。有的发包方随意或强行调整或流转承包土地,将土地发包权、监督管理权作为从事乡村事务管理的工具。有的地方以调整产业结构、进行规模经营为由强行要求承包户流转土地、发展养殖业或种植经济作物等

(五)我国农民的法制意识不强也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之一;

一些农民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在对待利益分配和调整土地上,不能牢固的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以种种理由如攀比观望其他农户是否交纳承包金等为由拒交或拖延交纳承包金。有的流转土地后又反悔,强行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就想方设法阻止他人经营或抢种。有的农民在承包土地时认为条件不好原本不愿承包,但他人承包后,付出努力经营产生效益,就生不平之心,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有的农民则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等种种理由,要求确认他人的承包合同无效等,阻止他人继续经营。产生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原因,还是因为农民的法制意识差,致使当初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内容简单,存在歧义,导致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此类纠纷。

四、预防和有效地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妥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工作;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断发生,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农村向城镇转移是大势所趋,这是必然的,然而这种形势的变化也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产生。只要我们能够稳定现行农村承包经营权政策,及时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承包手续,依法进行土地承包,遇到问题时应及时清理、核查解决,以预防和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发生。我们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认真的落实农村关于土地承包的政策,在保护好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

(二)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人权利保护的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生后,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赋予承包人的侵权行为请求权。刚出台的物权法赋予承包人以物权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将指引司法机关运用物权法和债权法理论给承包人以更加充分的保护。承包人可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权利保护的渠道明显拓宽了。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比单纯基于债权行使债权请求权寻求权利保护,对承包人来说,保护机制在法律上得到了优化。因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目的、功能、成立要件、保护期限和效力方面,有明显区别。当物权的权利遭受侵害以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时,才能行使侵权的请求权。

(三)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订立、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和对土地的监督和管理;

规范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和管理。特别是已经发放但登记内容不准确或不全面的,应当换发或补正,发放对象错误的,及时收回或注销。要规范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程序,指定专门和专业人员从事登记发放工作,统一和明确登记事项和登记方法,建立严格而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必要时要进行专业上岗培训。杜绝由发包方使用空白经营权证书自行填制和发放的现象。

正确对待和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土地调整问题。对确因土地征用等原因造成人地矛盾特别突出而依程序通过民主议定进行土地调整的,是农民解决集体内部人地矛盾的一种方法,有利于一方稳定,不应一概加以干涉和否定。重要的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这种调整及时予以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人地矛盾的,应当引导和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尽可能不要采用大范围土地调整的方式解决,对确需调整、农民自愿又经过了严格的民主议定的,应当予以适时指导,并及时变更或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积极开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制宣传,使农民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应本着维护原承包人利益的原则,尽量不让农民失去土地。纠纷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法律知识缺乏,使法定的、严肃的程序性问题流于形式,当事情发生争议时,已事过境迁,往往因当初没有形成多数人认可的书面材料或者订立合同时内容不明确,导致产生矛盾的双方发生争执,从而使农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大力宣传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知识,使农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律,运用法律知识,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群众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规定以下途径:(1)协商,即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可以直接进行协商,解决争议。(2)调解,即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我国传统的和解方式,也是通过相互的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将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作为一种方式解决,在很大的程度上考虑到了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解决纠纷,因为其熟悉情况,由其主持调解解决纠纷,方便并且快速。(3)仲裁,纠纷发生后,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因双方的矛盾激化,不能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解决的,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值得提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具体包括以下五类: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上述所列举五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共同点均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的权属是明确的。因此,对于土地承包权的权属不明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显然,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障,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也是我党农村政策的基石,因此农业问题处理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频发,都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巨大,矛盾极易激化,社会各界应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稳定出发,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的处理好每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保护农村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及的问题较多,也很复杂,在此文中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只要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立和谐社会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就能化解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这一难题,最终在法律意义上真正的解放广大农民群众。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2.杨立新,《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3.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立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

4.曹诗权、朱广新,《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5.杨梅,《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生产力研究》,2003年第3期。

6.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篇十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县仲裁的方式,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要求进行调解和仲裁。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村委会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拿出书面意见到乡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乡镇调解不成的,乡镇要写出调解意见到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立案

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纠纷案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取证

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调解

仲裁委员会审理纠纷案件,应先调解,调解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成立,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

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出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庭的,可作为缺席裁决。

5、送达

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派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6、起诉

仲裁书送达之后一月之内双主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到县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如双方当事人均在一月之内未去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裁决书履行。

7、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委托书 篇十四

四顶村委会:

因本人长期在外打工,本农户同意将位于四顶村小蔡村民组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租赁流转方式,委托村委会流转(委托流转的土地情况附后)。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元,(备注:2013年月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委托人现授权委托四顶村委会与有关转入方协议确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体事宜,并代表委托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流转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和流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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