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贷款准备工作的通知

2024-12-13

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贷款准备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1.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贷款准备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我校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建设的通知

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的重要前提。为做好

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建设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对象、程序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困难等级划分标准,详见《合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1)。

二、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30%。各等级的参考比例分别为:特殊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8%,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2%,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0%。

各学院在划分各困难等级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特殊困难学生月均生活费不高于240元;

困难学生月均生活费不高于320元;

一般困难学生月均生活费不高于400元。

三、认定程序和要求

(一)认定程序:

1、动员、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合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学院年级(或专业)组织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各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初审、公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认定评议小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初审,初步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在院内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复审。各学院将本院初审合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汇总,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二)备注:

1、对于学生本人未主动申请,但学院根据相关信息判断该生确实困难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2、如有学生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行为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各项资助。

四、报送材料及时间

报送材料:

1、《合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A4)二份,按学号排序;

2、《合肥工业大学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汇总表》(附件3)一份,需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版同时发送至hfutzz@126.com。

报送截止日期:2011年9月30日。

如有疑问请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联系。

联 系 人:董方方联系电话:2901045

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2011年9月7日

2.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贷款准备工作的通知 篇二

关于印发《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

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

制普通本科、高职专升本、高职专科学生(不含国外和境外留学学位生、进修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

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确定

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

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以年级或专业、班

级为单位,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

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

业)范围内公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北京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

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外地生源学生需持有由

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北京联合大

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我市当年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殊

困难两档。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校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院)在向外地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初,由校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

和《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

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

领取证》复印件,原件需经认定评议小组指定人员查实确认。

(四)在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一般可不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

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变化需重新进行认定的,应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提交学院评定工作组审批。

(五)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北京联合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

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

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

工作组进行审核。

(六)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

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生一般

应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及以上国家行政机构的证

明材料。长期患病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材料。

(七)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

以更正。

(八)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

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

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

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九)各学院应留存认定工作组确认的学生《北京联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

查表》、《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

助金领取证》等复印件,据此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

案,并及时更新。

(十)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

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校学生处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

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各学院要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

济状况变化情况。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后,学院

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

调整。

十、校学生处和各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十一、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困难学生办法印发通知

3.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贷款准备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学生完成认定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资助类奖助学金。为做好201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为我校2011-2014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上一已经认定过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具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含200元)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要求:

(一)《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见附件2)要求:

1、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秋季学期农村贫困户子女优先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4〕14号)(见附件1)文件精神,我区从今年起开展教育精准扶贫工作,对象是广西农村贫困户子女。各学院须及时通知在校的广西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扶贫办咨询办理《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凭此证明可优先申请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

1、广西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办理《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非广西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办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通过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信息填写完整正确后下载,A4纸打印,一式两份。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广西师范大学学工系统学生资助简明操作手册(学生版)》(见附件3)。

3、下载打印表格后由学生带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相应的民政部门公章, 如XX镇民政办公室、XX区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XX镇社会事务办公室、XX社区服务中心、XX社会保障部门、XX新疆建设兵团,如当地不设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须加盖上一级民政部门公章,如XX镇人民政府、XX县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公章不行)。落款日期必须是学生本人开学到校后申请贫困认定的时间(每年9月底)之前。

(三)认定佐证材料要求

根据区审计厅的要求,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符合其一即可):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

2、孤儿学生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

3、烈士子女学生需提供《烈军属证》;

4、残疾学生需提供《残疾证》;

5、具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贷款合同;

6、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需提供医院疾病诊断书、缴费单据或住院证明等;

7、广西农村贫困户家庭需提供《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8、务农或兄弟姐妹多的家庭需提供户口簿人口明细表;

9、成员下岗或待业家庭需提供下岗证或失业人口登记表等;

10、成员遭遇重大交通事故的家庭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

11、其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上交时间:

学生于2014年秋季学期入学时,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交回所在学院,以便办理相关贫困认定工作。201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积极宣传,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日

附件1:《关于做好2014年秋季学期农村贫困户子女优先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4〕14号)

附件2:广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4.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贷款准备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学院: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2011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现就做好2011-2012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要求作如下安排,请各学院认真落实并按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

一、申请贷款人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是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和消费习惯;

4、遵纪守法,入学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并承诺将贷款行为相关的个人资料和信用情况如实提供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5、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6、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具体要求是:截止目前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及以上者不予贷款,学生2010-2011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未通过者不予贷款);

7、本人没有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均不允许贷款;

8、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对象及比例

贷款对象是在校2007级(建筑学专业)、2008、2009、2010、2011级学生(对于2011级新生根据今年的招生计划进行预报),贷款比例各学院应按照本学院四个年级二本学生数不低于16%确定申贷人数(软件学院、国教专科贷款比例由本学院参照往年情况确定)。

三、贷款额度

正常情况下各年级一般只贷学费及住宿费。艺术设计专业(软件学院、国教专科)学生允许贷6000元(因学费高),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此标准内确定自己的贷款额度。

四、贷款申请人需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一份;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家长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及户口本家长(户主)单页复印件各一份;

4、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书(一定要家长按手印才有效);

5、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贷款利率

1、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自毕业时间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自付利息的利率随国家调息进行调整;

2、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3、财政部门按贷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

4、贷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六、贷款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1年6月17日—6月23日,教育、宣传、评比阶段

1、各学院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使学生熟悉并了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2、各学院要把老生贷款的评比工作布置到各班级,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了解本次贷款精神。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核查,核实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

3、各学院贷款学生名单要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到学生处领取《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组织学生填写。

4、确定贷款人数后,填报预测表;该表在学生处主页资料下载区-学生资助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2011年度高校助学贷款规模预测表》,并于6月26日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2011年6月24日—6月27日,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各项内容

1、初次贷款的学生须填写完整的《审批表》中1、2、3、4、5页,其中“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及“贷款学生家庭户口本首页及户主单页复印件”可在暑假回家期间办理,开学一周内把材料交到所在学院。各学院要严格控制,材料不齐者不允许贷款;

2、再次贷款的学生只填写《审批表》中的封面及第2页,其他不用填写。各学院收齐后,要在《审批表》的右上角写上班级学号并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好;

3、《审批表》中学生的名字要与身份证、学籍档案上的姓名一致,如名字不一致暂不允许贷款;

4、无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贷款材料不全的学生不允许贷款。

(三)2011年6月28日—7月4日,贷款数据录入阶段

1、各学院上报的纸质预测表经学校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助学贷款业务系统-贷前管理-贷款规模,在线上报预测表有关数据信息(时间不能晚于6月27日);

2、各学院认真组织培训本学院贷款学生通过学生在线系统申请助学贷款,并负责审核上报。

七、其他要求 1、2007级(建筑学专业)、2008、2009、2010年级学生,原来贷过款的学生如果不符合本次贷款条件,将不允许再次贷款,老生贷款超过两次原则上不再贷款。各年级辅导员对新增加的贷款学生要严格按本次贷款条件审核。

2、针对助学贷款业务系统的有关使用,暂定下周对学工办主任进行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3、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学生的贷款工作;

4、由于现在申请贷款是2011-2012学年度的,因此在填写预测表时,年级是按暑假开学后来算的,即现在的一年级的信息应该填写在二年级的对应位置,依次类推;

5、告知困难学生贷款一般用于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如不贷款也不缴纳学费者,将按《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本专科学生缴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执行;

6、各学院要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需上交的资料统一放在新生贷款材料收齐后上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学生处将把各学院学生贷款数据汇总整理、制表报送省资助中心,因各学院或学生本人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而未能贷款者,后果自负。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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