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2024-09-09

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精选14篇)

1.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篇一

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2.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2001.12.30)

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1994.3.29)

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若干政策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和产品(含单晶硅片),减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000.6.24)6.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7.国家高新区内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项目可以按30%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

8.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篇二

根据《办法》,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办法》要求,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 应当提交核准材料, 提出申请, 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 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 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 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办法》还规定,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 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 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 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享受行善的税收减免 篇三

2种捐赠方式

在我国,个人或企业捐款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从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目前,国家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面还比较窄,不是所有捐款都能得到免税优惠,只有向经过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可的慈善机构捐款,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向受赠人直接捐赠暂时还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待遇。

如果捐赠人或者捐赠者所拥有的企业准备捐赠的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200万元),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考虑用这笔钱成立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非公募慈善基金会,获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全额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有身家的民营企业家不妨予以考虑。

2种抵扣额度

向慈善机构进行的捐赠,根据享受免税优惠的捐款是否存在数额限制,分为全额抵扣和部分抵扣2种。目前,向某些慈善机构捐赠可以获得全额抵扣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向另外一些机构捐赠则可获得部分抵扣的税收优惠待遇。按税法规定,个人向这些部分抵扣的机构的捐赠额,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薪金所得的,按月计算(适用年薪制的除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体工商产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按年计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含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下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数额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减免额计算

个人所得税减免

个人捐赠的所得税减免计算,一般分为2个步骤:

1.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

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人月薪为3000元,当月向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部分抵扣)捐赠5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3000-1600=1400元

2.允许扣除的捐赠额:1400 ×30%=420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00-420)x 10%-25=73元

因捐赠500元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则只能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420元)进行税前扣除。与未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缴个人所得税115元相比,获得免税额42元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减免

企业捐赠的所得税减免计算,一般分为以下3个步骤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在通过省慈善总会(部分抵扣)向公益事业捐赠100万元,企业当年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万元(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调整所得额:1900+100=2000万元

2.法定捐赠扣除额:2000 × 3%=60万元

3.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60=1940万元

4.应纳税款:1940 × 33%=640.2万元

因该企业捐赠的100万元已超过所得额的3%,只能税前扣除60万元。与不考虑捐赠减免税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60万元相比,获得免税额约20万元的优惠。

减免程序

我国对捐赠免税的管理措施还比较严,办理一笔免税要经过比较复杂的程序,捐赠人若想获得捐赠税收减免要有耐心。

捐赠时,一定不要忘记向接受捐赠机构索要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机构的财务专用章,这是税务机关为捐赠人办理免税的依据。

4.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篇四

关于向高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支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报告

高新区人民政府:

数银在线是中国第一家专业的金融互联网企业,是浙江省委赵书记提出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理念的数字化载体。

一、数银在线简介:

数银在线是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结合的一种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数银在线由数字金融服务(杭州)有限公司运营。公司以“网络融资市场”的形态,整合了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和融资渠道,集约化受理中小企业融资请求,集成公共信息平台为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辅证;引入银行、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消化集群,构建多层次的融资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市场,满足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双方业务流程中的减少交易成本、参与成本、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管理、资本增值、提高效率等需求。

二、数银在线发展情况

浙江是中小企业大省,中小企业创造了全省90%的就业岗位,70%的出口,60%的财政收入。但面对要素供给成本加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广大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窘境。为缓解该问题,调整区域经济模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使其可持续发展,省委赵书记提出了构建“浙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设想。

数银在线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利用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全新模式打造“网络融资交易中心”,成为浙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一个重要的载体和表现形式,真正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该平台于2009年7月22日正式开始运营以来受理了来自全国各地206亿贷款申请,有效申请额49亿,有效率达到24%,试运

数字金融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营前四周累计放款8.3亿。截止2010年7月底,通过数银在线平台撮合成交的贷款量累计达到了16.75亿。通过数银在线审核推荐到银行的贷款成功率高达95%。客户群中,中小企业客户占52%,个体工商户占18%,个人占30%。

数银在线得到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政府相关部门(工信部、银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办等)、创投公司的高度关注和认同,并获得创投公司较高的估值。在2010年6月17日的开通仪式上,数银在线与杉杉创投签订了风险投资协议,杉杉创投对数银在线的估值达五个亿。

三、数银在线的服务模式、流程、特色、优势和发展前景

数银在线采用金融服务的“携程”模式,实现融资最大化。作为“互联网+传统金融”模式的开创者,数银在线独创了一系列独特的业务体系和服务体系,包括融资体检、融资比较、融资引擎,以及“1+3+3”客户服务模式。

1、融资体检:数银在线为客户提供“融资体检”服务,出具体检报告。为客户的融资进行准确的把脉,并根据体检结果为客户提供最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

2、融资比较:数银在线为客户提供在线融资比较服务,客户可以比额度、比利率、比服务、比效率选择适合的贷款产品;

3、融资引擎:根据客户“融资体检”状况,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配对,在各集群和产品库中抓取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最大化融资目的。

4、“1+3+3”服务:为每一个中小企业客户配备终生制客户经理、贷审经理、跟单经理,经过数字化和标准化的业务流程,系统自动将客户融资信息派发到三家金融机构,这三家机构可以同时为该客户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

数银在线不仅仅为金融机构做前台业务的筛选工作,同时还转变了中小企业由原来的“客户求机构”到“机构抢客户”的融资理念,实现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市场化。

数银在线承接银行、担保等机构的信贷业务前端流程外包,发挥信息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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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模效应。传统的银行贷款流程是客户到现场咨询各类产品,提交申请和证明文件,银行再进行相关资信调查,然后进入贷款审批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随着“贷款工厂”模式的推广,贷款各环节逐步进入标准化阶段,这也为金融服务外包创造了条件。

数银在线正是一家银行贷款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扮演着银行前台贷款经理的角色。客户可以在线咨询各银行的金融产品,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在线提交各类审批材料,然后由数银在线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数银在线将这些材料经由与银行搭建的绿色通道,交给银行审批是否发放贷款,最后陪同贷款客户直接到银行面签和办理贷款手续。

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更专业化的分工,金融机构与数银在线实现了双赢,金融机构通过数银在线,不但节约了成本,更可以集中精力经营自身更具竞争力的业务。数银在线则可以利用比较优势和规模优势,发挥了信息集聚与规模经济效应。

数银在线全国首推“G3手机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卡”等特色项目。数银在线与浙江移动公司合作,在全国首次推出“G3手机贷款”业务,利用数银在线与G3互联网的优势,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手机贷款服务。

数银在线全国首发独家联手浙江省工商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融资增值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卡”,服务于浙江电子营业执照认证的58万企业用户和200多万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地享受数银在线融资比较和融资实现服务。

数银在线与多家银行联合推出以担保集群和政府买断风险、银行集群提供资金、数银在线解决客户融资实现为特点的“数银手机融通卡”,成为实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载体。

数银在线推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数据中心,为政府及相关机构的金融决策提供支持。在工信部中小企业司的指导下,数银在线开通中小企业融资数据中心,为政府和合作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实时融资行情、融资趋势分析、融资产品分析、融资渠道统计、行业客户分析等一系列可定制的数据报表,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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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推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指数系列,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全面的民间融资报告,全力打造“中小企业融资的晴雨表。”

数银在线注重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已开发了融资交易等21项专属知识产权业务系统,成为行业内具有最强技术实力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受理平台。尤其是贷审接口系统实现了客户数据的实时传送,系统全方位、全流程、全透明地展现了客户在金融机构业务受理的状态和实时反馈情况,数银在线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无缝地对接了金融机构和客户。此外还具备以下优势:

1、数银在线与个人身份认证系统进行了对接并签订协议,成为国内唯一引入个人身份认证系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受理平台;

2、数银在线与浙江省工商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进行了对接并签订协议,有效排除恶意、虚假的申请信息,实现诚信安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3、数银在线与中国移动携手推出手机贷款业务签订了排他协议,提升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4、数银在线系统与银行贷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客户数据的实时传送,成为国内唯一对接银行的网络平台,确立银行业紧密合作伙伴地位;

5、数银在线对接了社会化的信息平台,运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评价体系,推行诚信激励计划。

在竞争者进入之前,数银在线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市场准入壁垒,并将这些服务特色标准化。

数银在线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未来将成为中国最大、最专业的融资贷款服务平台,成为网络融资贷款服务的领导者。公司计划到2011年底在平台推广上投入6000万元,实现将中国第一家金融互联网企业打造成为中国最大、最专业的融资贷款服务平台的愿景,并以浙江为基地,将成功模式迅速复制到全国。争取在2010年通过数银在线平台撮合成交的贷款量达到36亿、2011年撮合成交的贷款量达到940亿,2012年撮合成交的贷款量累2000亿的规模。

2010年10月9日,公司与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成功策划了首届“浙融会”,数字金融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并发起成立浙江省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联盟(Investment Finance Uniform)。

数银在线计划于2011年5月至10月期间会同工信部、银监会、人民银行总行、浙江省政府等相关部门举办面向全国的中国首届投融资交易会(类似“广交会”,为期5天的投融资交易会)。

四、目前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作为处于创业期和发展期的电子商务公司,虽然数银在线的业务模式、服务模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中小企业的认可,但是我们在发展过程中,仍遇到人员规模持续扩大,办公场所严重制约公司发展的困难;由于公司处于发展期,资金实力相对有限,目前已在建设系统、购置设备、人才引进、品牌推广方面投入较多资金,2011年公司人员的扩充发展更需要大规模资金投入,资金问题导致公司在品牌推广方面不能深入,影响了业务模式在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快速推广。

五、请求高新区人民政府会给予扶持

为了使数银在线的业务模式能够快速向浙江及全国扩张,更快、更成功地打造中国最大、最专业的融资贷款服务平台,成为金融业的“携程”,尽快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服务,恳请高新区人民政府给予以下扶持:

1.把数银在线列入高新区重点扶持发展对象;

2.资金支持,给予数银在线资金补助3000万元或按融资额配套银行贴息贷款,支持数银在线的快速推广和大规模扩张;

3.土地供给上给予支持,在高新区提供土地,支持数银在线建设办公楼、专家楼、呼叫中心大厦、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数据中心、金融产品研究中心、数据展厅等;

4.在高新区天堂软件园道富银行二层提供约4000平米办公场所,并在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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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来发展预留6000平米左右办公场所,对于提供的办公场所给予前三年免收租金的补贴;

5.给予三年免收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费方面的优惠;

6.给予人才扶持及相关政策支持,包括综合工时制、建立实习基地、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提供人才公寓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结语:数银在线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创新模式,希望在政府的积极扶持下,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平台。

专此申请,恳望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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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发布时间:2008-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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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6.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篇六

减免序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责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7.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篇七

小微企业泛指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 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 通报了前三季度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通报会上了解到, 今年前三季度, 小微企业累计减免税达371.09亿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数据显示, 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的政策标准, 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共856.1万户, 其中盈利企业243.34万户,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户数236.43万户, 受惠面在90%以上, 减免企业所得税74.62亿元。同时, 按照去年8月1日实施的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今年前三季度共惠及全国约21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296.47亿元。其中, 增值税212.68亿元, 营业税83.79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表示, 税务部门将继续从抓好督导落实、加强政策效应分析、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三方面入手, 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税收优惠政策反思 篇八

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因此,全面认识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就显得更加重要。

法律层面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特定区域和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促进产业集聚和吸引投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加入WTO后,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避免国际摩擦等考虑,我国对税收优惠政策也逐步规范,在现有法律法规层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税收减免。我国除了在相关税收法律中明确免征应税行为或税目外,更多地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部门法规的名义发布。如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二,税率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时,在第二十八条又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增值税税率为17%,但对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5类应税行为,按13%予以征税。

第三,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四,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是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以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由原来的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的管理模式,对公告规定的5类应税行为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五,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与即征即退一并属于退税范围,但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先征后返,且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和《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也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第六,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区域税收优惠作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从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到推进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等,都一定程度上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相关。201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其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并将自贸区发展目标定位为三年内“可推广、可复制”。

地方实操

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主要分为收入和支出两个途径,但由于税收减免国家有较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地方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多地从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方面制定措施,其主要表现有:

第一,地方税收“先征后补”。自200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后,各地虽不再出台明确地方税收减免方面的优惠政策,但仍通过与地方税收入库额相挂钩的补助政策,采取地方税收“先征后补”的方式。如重庆市渝北区,2013年发布了《重庆广告产业园产业扶持办法》,第四条明确“凡入驻园区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在10万元(含)以上的,5年内区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分,分别安排80%、70%、60%、50%的产业扶持奖金”。

第二,地方规费减免。在地方不能自行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的情况下,地方规费减免就成为各地制定优惠政策的首选。2009年,无锡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其具体措施第二点规费减免明确,“在2009年、2010年新开工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免缴,工程安全监督费、档案编审费、白蚁防治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防雷图纸设计审查费6项规费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押金、基建垃圾押金予以免缴”。

第三,“优惠供地”等投资补贴。土地作为企业落户的首要条件,部分地方采取优惠供地等方式招商引资,除了政府投入征地折迁和“三通一平”外,甚至对企业所缴土地出让金也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返还企业。2014年12月,大连万达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上市材料中首次披露,从2011年到2014年上半年的3年半時间中,公司确认为收入的政府财政补贴共计78.19亿元。虽然万达公司称这些资金是由其物业开发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地方政府按个别项目拨付,但实际上绝大部分为土地出让金补贴。

第四,税收规模奖励。为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在税收入库规模和税收贡献等方面,部分地方实施了各种奖励政策。2014年,西安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更好地落实相关工作,西安市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增规模以上工业奖励工作的通知》,明确“凡2012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奖励的企业,2013年继续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支持”。

第五,企业运营行为奖补。在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方面,部分地方针对特定行业的生产行为给予奖励。2014年,岳阳市发布了《促进岳阳城陵矶“一区一港四口岸”加快发展奖励办法》。根据《办法》,航运公司开辟城陵矶始发航线有奖;城陵矶港集装箱吞吐量增长有奖;岳阳外留企业口岸通关有奖。对城陵矶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5万标箱部分将有奖励:年吞吐量15万以上至20万标箱区间,超过部分奖励40元/标箱,20万以上至30万元标箱区间,超过部分奖励60元/标箱,30万标箱以上区间,超过部分奖励70元/标箱。

第六,专项资金补助。在税收优惠越来越规范和严格的情况下,部分地方采取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方式,直接设立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发展的扶持。2011年,杭州市下发了《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从2011—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亿元资金,建立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9.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篇九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施行。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该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08)149号],公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据此,长期作为乡镇一级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下面结合湖北油脂重镇枝江市七星台镇的实际情况,就农产品加工业税收减免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作一下初步探讨。一、七星台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七星台镇位于长江中游、江汉平原西缘,与古城荆州隔河相望,是宜昌市、枝江市的东大门,素有“全国优质棉基地、湖北大蒜镇、三峡油脂城”的美誉。镇域国土面积12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8.28万亩,下辖21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86个村民小组,辖区人口5万余人。全镇共有镇属农产品加工企业25家,其中油脂加工企业5家,棉花收购加工企业17家,棉纺企业一家,饲料加工企业两家,其中油脂加工业占地最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最大,产值最高,代表性最强,为该镇农产品加工的主导产业。1964年,枝江县政府投资创办环星油脂加工厂,选址七星台镇沈家店村,设计日浸出能力100吨,企业性质为国有,职工120余人。七星台油脂加工业由此发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经受市场洗礼的七星台油脂加工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至2009年,全镇共发展民营油脂加工企业7家,其中市属企业两家,分别是环星(2000年由国有改制为民营)、金七星;镇属企业5家,分别是亚星、茂华、青松、华威、巨晶。规模以上企业5家,分别是环星、亚星、茂华、青松、华威。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两家,分别是环星、亚星,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两家,分别是茂华、青松。7家油脂加工企业整体年加工原材料能力达到30万吨,年总产值达6亿元,共吸纳600余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镇属5家油脂加工企业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日浸出能力均在50吨以上,整体年加工原材料能力达到21万吨,年总产值达4亿元,共吸纳400余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每年来自省内周边县市及湘、川、豫、蒙、新等省份的几十万吨油菜籽在七星台加工后被销往华中、华南各地,七星台已发展成为川渝东鄂西地区最大的油脂加工基地及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油菜籽和油脂集散地。峡东七星台、巨晶、奥滴、青松等镇属企业品牌食用油均通过了绿色产品认证并相继纳入枝江市质量兴市品牌兴市的产品范畴。七星台油脂市场也成为全国粮油网油脂报价的采集点,其报价亦成为全国粮油交易的重要参考价格。

二、近几年农产品加工企业完成税收情况及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以主导产业油脂加工业为例,该镇镇属5家油脂加工企业2006 年上交税金200万元,占该镇当年财政收入(全口径,剔除社保基金)934万元的21.4%;2007年上交税金165万元,占该镇当年财政收入(全口径,剔除社保基金)1103万元的15.0%;2008年上交税金91万元,占该镇当年财政收入(全口径)1371万元的6.6%。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近几年来该镇油脂加工行业上交税金呈逐年下降趋势,对该镇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偏低。

三、税收政策优惠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换言之,因为七星台镇农产品加工业的主导产业为油脂加工业,而且产品级次普遍不高,基本是初加工,主要生产国标四级食用油,所以该镇油脂加工企业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该镇镇属5家油脂加工企业2008年上交税金比2007年锐减74万元,究其原因除了当年成品油价格下跌导致销售收入下降因素外,企业所得税免征亦是一个重要因素。虽然近几年油脂加工业对该镇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不高,不足25%,但从上交税金绝对数上看,也不失为该镇的骨干财源,因而油脂加工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对于该镇财政收入无疑是一大损失。加上受08金融风暴影响,国内钢材市场持续低迷,该镇支柱企业长松钢厂(含宏业收购)备受打击,效益下滑,支撑财政收入的能力不得不打个折扣,该镇2009年财政收入形势不容乐观。四、一点建议

国家依法对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 税,从短期看,暂时会对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减收影响,但从长远看,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有效降低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赋水平,有利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有利于广大农民从定单农业中受益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一件好事。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应着眼于未来,在扶持农产品初加工业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引入项目、资金、技术、人才,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嫁接改造,促进企业上规模,产品上档次,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着力打造精品名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就七星台油脂加工业而言,就是要就地取材,走大力发展精炼植物油生产之路,花大气力开发色拉油、调和油生产项目,同时引进产品包装项目,对产品进行全新包装,促进产品上档升级,要争取将七星台食用油打入各大超市,甚至出口创汇。唯有如此,地方财政收入才能得到有效的后续保障。

10.四技减免政策及办理流程 篇十

首次办理

《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须知》

一、政策规定: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所有企业只要签订了符合财税字[1999]273文规定的,并经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都可以办理营业税免税备案手续。

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方法办理。

二、办理此类免税备案的方法

1、在取得相应收入后先到北京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取得《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2、纳税人自其取得第一笔技术交易收入至次月月终之日止,仍未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手续且未缴营业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申报的网站”上进入“海税通”-“涉税备案”录入需要备案的合同的发票号,然后持资料到税收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

三、初次办理备案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境内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技术交易业务需提供的资料为:

1、经北京技术市场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如有附件需同时提供)。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包括合同内容、标的、签订时间、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骑缝章,印花税需完税)。

2、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黄联)原件1份。[ :对黄联中‘本次实现合同交易额’与‘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不等的原因须提供说明一份(成本中的原材料、设备应缴纳增值税,应从技术交易额中剔除)]

3、《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各一式两份

4、《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及《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各1份。

5、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一份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一份。

6、《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及《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各1份。

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一式两份

8、技术转让合同特殊说明:①软件转让合同办理时必须同时提供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证书》或者证书内容分别为原始取得和受让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②对技术合同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需同时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各1份。

9、所有资料需使用A4纸复印,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上请在公章处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签名、日期”。请下载附件:

海税通录入说明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表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表

申请受理通知书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请资料清单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数据备查资料清单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技减免

后续备案

对分笔执行的合同,第二次及以后取得收入的后续办理方法:

一、在申报的网站进入“海税通”-“涉税备案”录入需要备案的合同的发票号,然后持资料找税收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所需资料

1、《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原件1份;

2、相关发票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一份;

3、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黄联)原件1份;

4、初次办理时取得的《受理备案通知书》及《受理备案通知书明细表》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或《申请受理通知书》及《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通知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5、所有资料需使用A4纸复印,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上请在公章处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签名、日期”。

请下载附件:

11.税收优惠政策助推西部开发 篇十一

记者在对参加论坛的税收专家谭龙的采访中获悉,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早在2000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若干优惠政策。西部地方政府还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进一步税收优惠政策。

为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形势,2006年,国家调整更新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7年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范围。2008年和2009年又分别对相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和修改。

有关资料显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西部地区覆盖最广、受益最大、成效最显著的扶持政策。2000年至2008年,西部地区GDP由1.67万亿元增加到5.83万亿元,年均增长16.9%。工业增加值由54.92亿元增加到2 37万亿元,年均增长20.0%。财政收入由1127亿元增加到5159亿元,年均增长20.9%。西部这10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增长最快的10年,西部地区GDP和工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速均高于全国水平。同时,西部地区GDP和工业增加值占全国GDP和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也由2000年的16.78%和13.72%,分别提高到2008年的19.3%和18.32%。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另一个明显的成效就是西部地区投资快速增长。2000年至2008年,西部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3.4%,比全国平均增速高1.9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高4.4个百分点。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一个成效,就是企业税负大大减轻。据统计,2001年至2008年,陕、甘、宁、青四省区企业因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而获得减免企业所得税777.5亿元,获得优惠的企业达1万户次。像延长石油、神华宁煤、西电电气、金川有色等这些在10余年前甚至数年前还默默无闻的企业,如今已经是西部人耳熟能详的大型企业,并成为当地最重要的税收大户,这与国家多年来给予的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

稅收优惠政策给西部的经济结构带来了深刻的变化,1999年至2008年,西部地区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由32.9%提高到41.1%,增加了8.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产值比重同期从23.8%下降到15.6%,下降了8.2个百分点。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为西部地区营造了一个政策洼地,让人才和资金源源不断地向西部地区汇集。税收政策已经成为西部企业在各种投资贸易洽谈活动中的固有招牌。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7年,东部地区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的企业累计近20万家,投资总额15000亿元之多,累计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约180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土地面积狭小、经济总量不大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在2004年至2008年招商实际到位资金达1100亿元。目前,有6家世界500强企业、26家国内500强企业已落户宁夏。

1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篇十二

一、减免税的政策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如属新办的,自投产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含海淀、丰台、昌平、朝阳区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

凡领取市软件企业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开发企业(1)、工资和培训费据实扣除。(2)、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3)、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第三产业企业

(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的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4)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企业;(2)、生产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综合治理企业

企业在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6、“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北京市没有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

7、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四技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风、火、水、震灾害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重,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按照国务院1990年66号令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缴所得税三年。其三年免缴所得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年。

10、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再就业(优惠)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2003年1月1日起(注:招用城镇退役军人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正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军人÷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30%(含30%)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的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其他非零售业务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1、校办企业

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所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包括商业、服务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社会办学、包括电大、夜(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私人办学校不属于普教性学校,因此,其举办的校办工厂、农场不享受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

12、福利生产企业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和街道举办而非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当年安置具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安置前述“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达35%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3、乡镇企业

允许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4、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有境外投资的企业

(1)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2)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 区)发生战争或政治**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6、合并、兼并企业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7、分立企业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18、转制的科研机构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9、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苗木作物、林产品初加工的企业

自2001年月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军队转业干部

13.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解读 篇十三

一、进口税费简介

进口税费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它的法律、法规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其中: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收,它是衡量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进口工业品的平均关税税率约为9%;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向进口单位或个人代征的增值税,目前我国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分为低档税率和基本税率,低档税率主要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原材料等,税率为13%,核电项目进口物资适用基本税率,税率为17%;

进口环节消费税也是海关代征税的一种,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消费品(如烟酒、奢侈品、石油等),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予减免。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停靠我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其直接作用对象是船舶而不是货物,目的主要是发展和改善航道设施建设。

从以上各种进口税费的介绍可以看出,核电进口物资的主要应缴税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两项税额合计约占进口货物价值的25%,本文所讨论的进口税费减免主要也是讨论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

二、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重要性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核电进口物资的进口税额合计约占进口货物价值的25%,以投资500亿人民币的核电项目为例,如果国产化率为80%(进口比例为20%),则仍需进口100亿元(500亿×20%)的设备和部件,需缴纳25亿元(100亿×25%)人民币的进口税费。如此大额的税费不仅会对核电项目的投资控制、建造成本产生重要影响,还将对将来的电价与火电厂的电价相比是否有竞争力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核电项目在建设初期都十分重视进口税费减免的申请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组织,推动和落实进口减免税政策。

三、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税费减免可以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大类。其中:

第一类:法定减免税:是指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这种减免税方式不需要事先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也不对货物进行后续监管。减免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及广告品;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必备的燃料、物料及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二类:临时减免税:是指由国务院审批,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通知口岸海关办理的减免税。自1994年以后,国家停止了临时减免税的审批,各级海关也不再受理或转报。

第三类:特定减免税:是政策性减免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海关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具体又可分为内资鼓励项目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国批减免、科教残疾人用品减免、无偿赠送捐赠减免、救灾物资减免等类型。核电项目属于特定减免税范围的特定用途范围(大亚湾核电属于特定区域)。从核电进口减免税的历程来看,又经历了最早大亚湾核电的特区减免税政策,到后来的国批减免及内资鼓励项目减免三个阶段,下面将对核电进口物资减免税各阶段的政策进行说明:

1、特区自用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大亚湾核电FCD正直深圳经济特区创区不久,进口物资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早期的统一优惠政策---特区企业自用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国家也没有再颁布其它进口税费优惠政策。由于当时的政策环境与现在相比,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此项进口减免税政策不做详细讨论。

2、国批减免政策。国批减免是指由国务院特案批准的减免税政策。大亚湾核电以后,岭澳一期、秦山二期、田湾核电等核电项目陆续开工,但此时,国家对核电行业还没有颁布相关的行业政策,而此时核电项目的进口设备比例仍然比较高,进口涉税金额也比较大,如果没有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扶持,将对核电的建造成本及核电的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务院在1996年对当时在建的岭澳一期、田湾核电的四个核电项目进口税费批准了国批减免政策。

国批减免政策的申请需先向国家有关部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报送申请,主管部委牵头组织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及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政策的最终审批权在国务院。它的免税范围视最终的审批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工程建设大部分进口物资(包括国产化设备制造所需进口的关键部件、材料及委托施工承包商进口的设备)均可申请免税,因此减免范围较大,免税的经济效益相当可观。

国批减免的缺点是1998年以后的开工核电项目国务院一般不再受理国批减免申请,因此目前办理国批减免比较困难。如上文所述,岭澳一期等项目之所以可以获得国批减免是由于当时国内对核电项目还没有专门的行业政策和进口税费优惠政策,但国家在1997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个通知的内容包括了核电项目的减免税政策,因此从1998年1月1日起,新建核电项目应按通知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申请和申报工作,国务院一般不再受理核电项目的国批减免申请。

3、内资鼓励项目进口税费减免政策。内资鼓励项目的政策依据就是上文所述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鼓励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核电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因此可以享受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

内资鼓励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不同,应在货物进口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妥有关项目审核、备案、登记手续,在货物进口时,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凭海关颁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进口免税通关。以核电项目为例,办理内资鼓励项目免税申请时应按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向地市发改委申报,通过省级发改委,最终由国家发改委审批,一次性出具《国内鼓励投资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设备免税清单,凭以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免税手续,不在发改委批准的免税清单中的设备进口不予免税。

核电项目办理内资鼓励项目相对于国批减免,审批手续相对简单,但内资鼓励项目也存在如下缺点:

(1)、时效性差,内资鼓励项目在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全部的进口设备清单,而核电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进口设备采购到货等工作会延续很长时间,这就可能造成了项目开工第一年就已经有进口设备到货,而进口合同到开工第二年才能完全签署,完成进口设备清单的准备,开始申报鼓励项目,这势必造成免税政策落实之前进口的物资无法享受进口免税优惠,增加税费成本。

(2)、免税范围有限。内资鼓励项目的免税范围是进口自用设备,不包括原材料和零配件,同时对进口设备也有一定要求,必须是不在《国内投资鼓励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中的进口设备才能免税。这就造成了核电项目工程前期进口原材料和部件无法免税,同时如进口设备在不予免税目录中的话,也不可以免税,如DCS系统,不予免税目录明确列明全型号的DCS不予免税。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内资鼓励项目相对于国批减免来说,监管和审批更加严格,而免税的范围却缩小了,这必然造成核电建造成本的上升。

四、减免税政策及执行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特定减免税时,申请、执行等都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政策来办理和执行,且往往执行周期比较长,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在办理和执行特定减免税的过程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减免税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申请,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代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执行一批一证政策,所有手续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毕。

3、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后续监管。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为五年,在减免税设备的监管年限内,申请单位应当自减免税设备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设备的状况,海关有权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4、减免税进口的设备在监管年限内,必须在本单位固定资产帐册入账并计提折旧,在本单位法定注册地内使用,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

5、口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仍可予以减免税,其监管期限连续计算,转让方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予以注销,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6、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

小结

14.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弊分析 篇十四

关键词:涉外税收 优惠政策 利弊

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弊分析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内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区别,由于国内国外政治经济条件存在差别,因此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弊评价应该是动态的,利与弊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现阶段,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利好

第一,它进一步推动我国利用外资。纵观我国涉外税收的征收实践,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明显地推动了我国吸引外资、合理利用外资。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实际利用的外资有了大幅度的上升,达到1239亿美元,跃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我国外资种类较多,包括我国政府向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的优惠贷款、外国银行向我国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外商的直接投资等,而我国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正为外商的直接投资创造了优惠条件,对推动我国利用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一方面,外商在我国投资的先进技术项目带动了我国新型科技产业的发展,包括通讯、电子和信息技术产业等,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通过对我国吸引外资的直接推动从而间接促进了我国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不仅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增长,扩大了我国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而且带动了国内的就业发展,有效缓解了就业压力。另外,外商投资的企业由于受外国投资者的影响和管理,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落实的较为彻底,因此,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参照作用,对国内企业的体制改革提供了动力。

(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

第一,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投资,并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流失。在涉外税收政策中,由于外国投资比国内投资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因此更多的国内项目引资者倾向于引进外资,导致国内资金受到抑制。相关调查显示,国内资金自“八五”时期呈现盈余状态,国内资金的储备率达到40.1%,而投资率仅38.8%,这种状况在“九五”期间表现得更为明显。另外,据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以后我国便一直实行外资税收减让制度,这在我国“外资为主内资为辅”的投资格局下无疑造成了负面效应,导致我国出现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这也成为我国引入外资的一种经济成本。

第二,对国产设备的投资和生产起到了阻碍作用。国家对国外机械设备的进口提供的优惠政策虽然刺激了外商投资,并提高了国内企业利用和引进外国机械设备的积极性,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产设备在国内市场上的投资和使用,迫使很多国产设备的生产和投资转向出口战略。虽然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自1999年便开始颁布实施,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三)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利弊的辩证分析

纵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结果,可以肯定的是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整体而言是利大于弊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对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效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后,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赢得地位,必须更高效、更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根据国家政治经济状况所处的不同阶段合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如果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及时调整,就会造成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税收流失也会加重,各种负面影响接踵而来。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内市场就会出现“弊大于利”的负面效应。

二、完善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分析

(一)增强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服务于引资战略和体现引资质量。首先,从引资目标来看,我国的引进外资旨在将原先单一的弥补资金缺口转化为多元的目的,为适应这一目标,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也应有所侧重,根据不同目的对外资进行筛选,并对税收政策体系进行重新设计。其次,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和调整时要注重体现引资质量,优惠政策要体现出甄别功能,并能符合投资业绩的需要,引导投资行为形成良性循环。

(二)控制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适当性

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性”的把握主要体现在:一是从发展的方向看,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要逐步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应当加以严格清理和坚决压缩。二是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废除涉外税收优惠,而是说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要更多地体现对本国资金的支持,在此基础上适当鼓励吸引外资。

(三)加强国际间税收的协调性

国际间税收的协调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双边税收协调和多边税收协调。双边税收协调,是指通过签订和执行国际税收协定,消除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防止跨国避税活动。为使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在对外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要努力争取他国的税收饶让抵免,从而使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多边国际税收协调包括国际组织税收协调和区域税收协调两大部分。首先,遵守WTO与税收相关的各项规则。WTO的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透明度规则等都对其成员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具有规范作用。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应当保证其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中的各种税收优惠安排应当符合WTO规则,废除与WTO规则相违背的相关规定;其次,关注国际组织非强制性税收协调的动向,吸收、借鉴有关税收事务的国际惯例,并为我国所用;最后,研究和探讨区域税收协调问题。

三、总结

总之,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市场有利有弊,我国要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和改进,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优势,避免其劣势,从而使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引导国内市场对国内国外两种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庹高瑜,周迎黎.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弊端的思考[J].现代商业,2007(12)

[2]庹高瑜.我国涉外税制问题及改革思路[J].时代金融,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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