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精选4篇)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篇一
四川大学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川大委〔200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落实教育部,省、市党委和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近年来学校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责任的制度。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都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其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班子工作副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依靠群众,接受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委、党办、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统战部、工会、校办、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及后勤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党办主任、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纪委,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校内各单位党委(总支)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各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对学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党委(总支)副书记、纪委书记对分工范围内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及各学院(所)、各附属医院、后勤集团、科产集团和各业务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级行政领导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行政领导副职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单项或多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政机关部、处、室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单项或多项工作的协办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实施纲要》,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二)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建设高校廉政文化,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理论、方针、政策和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完善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按照《会计法》、“收支两条线”等财经法规法纪理财,杜绝“小金库”,防止隐瞒、截留、贪污、私分公款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制度及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和反对以权谋私。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实行校务公开、政务公开。对上级和学校的规定,要坚决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对教职工关注的人事分配、住房租售、职称评聘、财务开支、干部选拔等热点问题,应向广大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认真搞好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案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项规定”和教育部要求的“六不准”。
(六)重视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配好配齐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支持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汇报至少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按照责任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调查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校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六)组织制订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其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其他方面的私利;
(八)党委书记对涉及本校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九)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医疗、职称评定、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要做到校务公开、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积极协助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负责的各项工作;
(二)抓好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洁自律;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定期听取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其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并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五)带头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六)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他们支持自己执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为其个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谋取其他方面的私利。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学校二级纪委进行工作指导;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搞好学校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党内外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作用,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内外监督工作搞好;
(五)建立健全兼职纪检员、监察员队伍,及时向他们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机关部、处、室和工会、团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完成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牵头和配合的各项工作;
(二)面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能与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每年一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对本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所)、各附属医院、后勤集团、科产集团和各业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中要求落实的各项工作,不断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面向全体师生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坚持依法依纪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五)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后一周内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或配合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七)每学期听取同级纪委汇报工作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八)每年一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校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落实,并进行检查。每学期末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二)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对管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
(四)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解决广大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处理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转办的来信来访;
(五)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六)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班子成员要敢管、敢抓,发现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廉洁自律不严的,要及时打招呼、帮助教育,防止出现不廉洁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对管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
(四)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科级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由所属学校中层领导班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具体规定。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委部署实施;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对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各院(所)、各业务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执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要求和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情况;
(四)组织、领导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或者所分管部门工作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由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责任考核。民主测评包括民主测验和民主评议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或者专项考核。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1.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85%以上且优秀票超过半数。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合格。1.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4.能做到廉洁自律;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65%以上。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所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2.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本人具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4.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65%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和组织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内容以及实施办法;
(二)由责任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所属单位的二级纪委提供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也可以采取述职的方式;
(三)二级纪委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校纪委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
(四)校纪委对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
(五)校纪委将审定意见通知考核对象;
(六)校纪委将责任考核的结果向党委报告,同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七)责任考核的结果由校纪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对学校科级干部的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各院(所)、各业务单位参照对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必须实施责任追究,并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治政治校、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除根据责任考核结果进行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组织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二)纪律处分。
1.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学校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在责任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实职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取消评选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或者免职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按上级的部署、要求进行具体安排落实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不组织检查和考核的;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的,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过问、不解决,或者拖延不办,致使多次上访,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程序,或者所推荐干部有违法违纪和严重不廉洁行为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致使发生严重经济问题或者其他影响恶劣事件的;
(六)不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不检查或者不纠正廉洁从政中存在的问题的;
(七)对配偶、子女管教不严,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或者对其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八)不协助甚至妨碍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稳定因素或者影响学校秩序稳定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业管理等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利益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其他情形,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副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班子中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受到撤职处分的,还要追究其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上级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职务变化的影响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办理;必要时,校纪委、监察处也可以直接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的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办理。
由各学院、部、处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做出的处理,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抄送校纪委、监察处及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考核的结果,或者根据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对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事项,应及时交校纪委、监察处办理和移交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四川大学关于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篇二
责任制的规定》之我见
2011-03-07 13:57:55新华网发展论坛
在现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必充分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反腐败工作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出台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的规定,对进一步提高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出台《规定》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的执政基础的保障。党风廉政问题事关党和人民群众事业的兴衰成败,而腐败的存在必定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规定》的出台,会有效的抑制腐败现象的出现,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从而强化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把党的根基牢牢扎在社会之中。
其次,出台《规定》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保障。党的执政能力,说到底,就是党为人民、靠人民治国理政的本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从根本上说还都来自于人民。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领导干部的各自责任,为加强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效率和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出台《规定》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个别地方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机制,明确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同时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这样不仅能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矛盾,消除社会不和谐素,还能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走向深入。
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甚至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持续严峻。为了能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功效,我认为,一是要强化学习,加大领导干部对《规定》的认识。要在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中营造宣传学习氛围,使《规定》在全体领导干部中入心入脑,通过学习,提高领导认识,确保《规定》在具体的工作中的高效实施。二是要增强自律性,使党员干部自觉遵守《规定》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切实提高反腐倡廉自律意识,不断践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使自己的行为经得住纪律的考验。三是要加大检查力度,切实开展对《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总体评价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未能及时准确按照《规定》执行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切实把《规定》落到实处,深化
反腐倡廉建设,为加快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篇三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企业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委书记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其他成员
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委成员和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党委负责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等结合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党委和党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列入
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纪检书记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六条,有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单位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
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扎旗农电局局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扎旗农电局党委。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篇四
(2014年8月8日中国共产党庆阳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以厘清责任为前提,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抓手,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目标任务。坚持以“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坚持以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统揽,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以完善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为关键,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促进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方式方法。通过明确党委(党组)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三个责任”,采取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的“四式管理”,突出抓导向、抓整治、抓源头、抓改革、抓表率“五个重点”,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格局。
二、基本职责
明确和细化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构建党委(党组)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工作机制。
(一)市、县(区)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1.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l)严明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委的首要政治担当,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2)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每年向同级党委全委会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提请审议监督;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3)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防止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按照总书记“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的要求,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发现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坚决不予任用,逐步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等问题。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4)强化作风建设。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精神,精简会议文件,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多占办公用房、违规购置使用超标车辆等;严格执行市上关于严明党员干部作风纪律和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两个《暂行规定》,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办违反党风政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落实和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通过网络交流平台、阳光庆阳热线、开门接访等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深入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切实解决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惠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5)坚决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紧盯案件多发频发地区和权力集中的部门、岗位,紧盯国有企业、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紧盯巡视线索、审计线索、信访线索、举报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剖析重大典型案件,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6)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优化权力职能配置,深化财税、投融资、行政审批、司法体制和公共资源市场化改革,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五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严格执行《庆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办法》。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办事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等制度。坚持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报告常态化。
(7)支持纪委履职。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细化各级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优先保障。县、乡纪委书记及市、县(区)派驻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排名列在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班子其他成员之前,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以派出纪委和上级纪委为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进一步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使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8)严格监督考核。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评优、提拔中的运用,定期听取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9)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把深化改革与防治腐败有机统一起来,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落实各项反腐败工作措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大合力。
(10)做到表率引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委(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带好队伍,落实拟提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制度,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要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2.纪委的监督责任
(1)组织协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
(2)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3)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5)案件查办。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3.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委工作部门的责任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10项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认真抓好落实。组织部门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卖官买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形成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统战部门重点抓好引导党外人士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督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加强廉政建设;政法部门重点抓好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政法系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
4.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责任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围绕落实严明政治纪律、统筹谋划部署、选好用好干部、强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支持纪检工作、严格考核监督、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表率引领10项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人大党组要通过法定方式,重点抓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权力规范行使;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重点抓好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制度,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政协党组重点抓好民主监督,引导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法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做到廉洁公正审判,严厉惩治腐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督促移送党员干部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案件线索;检察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坚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及时移送党员干部职工立案批捕的案件线索;各人民团体党组织要重点围绕发挥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紧紧抓在手上。
l.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xxx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统筹协调。既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党委)和各人民团体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3.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管。
l.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开展2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所在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执纪执法等部门提供的干部监督情况,及时对相关部门党组织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四)基层党组织的责任
1.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
(l)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按照班子成员、村(社区)党支部、基层站所三个层面进行督查指导落实。
(2)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绩效评价、竞争激励机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增强廉洁履职能力。
(3)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对各项涉农资金及农村“三资”管理、移民搬迁、危房改造、低保评定等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4)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5)领导和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纪检监察组织在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方面充分保障,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2.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l)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守责任担当,扎根基层,艰苦奋斗,心系群众,形成和谐融洽的干群关系。
(2)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带头讲廉政党课,定期听取纪委(纪工委)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困难和问题。
(3)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查纠“四风”,确保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4)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班子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5)带头模范遵守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l)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主动承担对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
(2)及时听取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于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认真分析,预先防范。
(3)支持所联系单位、行政村(社区)的党组织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支持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好监督责任。
(4)指导基层站所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的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及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并督促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加强对本乡镇(街道)干部推荐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3)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研究总结本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党委(党工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基层廉政文化宣传教育。
(4)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事项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其廉洁履职。
(5)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纪律作风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四风”等问题,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
5.村(社区)党支部(总支)的责任
(l)重视从农村致富能人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村干部的推荐选举工作,防止村组干部家族化、帮派化。
(2)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拆迁、涉农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乱占耕地、强迫流转承包地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3)认真落实党务、村务、事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台账资料,推进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
(4)在村支部设专职纪检委员,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切实解决场地、经费、人员、报酬等问题,支持监督组织发挥作用。
(5)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要当好廉洁从政表率,树立良好作风,严格遵守村级零接待制度,管好自己,管好班子成员,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学习议事、责任分解、压力传导、谈话提醒、履职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风险防控等机制,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的根本转变。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发挥领导、执行、推动的作用,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二)学习议事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每季度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内容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做专题辅导或讲廉政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三)责任分解机制。图表分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图表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下一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四)压力传导机制。逐级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谈话提醒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科室干部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委(党组)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勤政廉政的要求。
(五)履责报告机制。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下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专项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联系群众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庆阳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和《庆阳市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工作规定》,坚持下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党委(党组)要坚持经常组织班子成员带着问题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真实情况,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基层单位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持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信访工作,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贫困地区群众、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高等院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专家学者、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督导检查机制。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实行半年一督查,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及时通报,指出差距,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委(党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八)考核评价机制。述廉制度,市纪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述廉会议,听取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述廉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主要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述廉1次。当年没有向市纪委述廉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委责任制检查考核组进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在机关工作总结会上进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检查考核制度,党委(党组)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社会评价制度,改进考评工作,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依托庆阳市勤廉度评价系统、政风行风测评等平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九)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围绕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监督防控的重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对“四表一库”实行动态管理,修订完善防控措施,创新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充分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及时预警提醒,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四、责任追究
(一)明确追责情形
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l.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干扰阻挠调查的;
5.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9.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10.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不力的;
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严格失职追责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l.党委(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4.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坚持尽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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