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2024-10-18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精选4篇)

1.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区***乡**灌区农民用水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乡**灌区的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灌排自助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排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幸福乡人民政府和爱辉区水务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爱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调配灌溉水源,组织抗旱、为用水户提供灌溉服务;

3、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收缴农业水费;

4、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 渠系水文边界为辖区地域边界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未申请入会的农户,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4、了解协会工作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5、退出协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用水小组会员会议决议,出工、筹资参与灌排工程设施维护管理;

3、爱护灌排工程设施,检举、制止损坏灌溉设施的行为;

4、按用水量或者其它商定的方式交纳水费;

5、节约用水;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协会运行管理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清偿和归还应交纳的费用和财物(包括出工)。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 个用水组,为: 用水组;用水组。

第十五条 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即组长、名副组长、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5、根据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

6、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集资兴建灌溉设施和向上申请建设资金的方案。

第十八条 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 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第二十条 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 名,委员 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与协会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农村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团结群众,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由用水小组或协会组建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代表的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九条 用水小组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

2、维护小组所管辖的工程设施;

3、按照协会灌溉用水计划,组织用水户实施灌溉;

4、计量本小组或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积);

5、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及时上交给协会;

6、协调各方面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与投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幸福乡乡政府、爱辉区水务局、爱辉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X年 月 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篇二

众所周知, 农业是我国的用水大户, 广大的农村地区仍然沿用传统的漫灌用水方式, 水量耗费大, 有效利用率低, 效益不高, 节水潜力大。加之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 农村用水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 不少地方连续出现用水荒, 水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建设节水型社会成为必然, 而节水的重点是农业。水利是农业的命脉, 节水离不开农民的参与, 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自然顺理成章。作为新生事物,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事关农村水利的发展, 事关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事关农民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事关新农村建设。

1 建立健全用水节水规章制度

有规可依, 有章可循, 遵章办事。这是做好用水、节水的关键所在。基层水利主管部门要做好引导和指导职能, 积极引导农民用水户认识到节水的意义, 积极开展水权制度改革, 进一步明晰水权, 建立总量控制下的新型用水模式, 组建用水者协会, 形成用水户参与下的水资源高效利用运行机制, 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利主管部门因地制宜, 做好试点, 引导协助试点村用水户广泛讨论, 集思广益, 制定出《用水户协会章程》、《机井管理制度》、《用水奖惩制度》、《水权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并且成立协会组织机构, 确定会长、会员职责和义务, 制定水价, 收缴水费, 落实对水利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分配水量, 协调处理用水矛盾。

2 做好计量, 合理收费

水利主管部门引导和指导用水户要遵循国家农田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 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制度, 指导农民用水协会为水利设施安装计量设施, 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实行浮动定额奖惩的竞争节水制度, 按照每轮次同等作物实际灌溉总亩数和作物灌水总量, 计算平均数实行奖惩, 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灌溉机井上安装水表, 浇地按计量收费, 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实行考核结算制, 定额用水不加价, 超额用水加价收费, 促进用水户节约用水。

3 控制总量, 调整结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对水资源消耗实施管控, 确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此, 水利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 在试点村每户发放《水权证》, 明确每户用水总量, 使用水户清楚定额, 清楚超用要加价收费, 使他们珍惜自己的水权, 更合理地调配用水、少用水多浇地、更加注重经济效益, 改变单一种植结构, 增加耗水少、收效好的作物种植;用水户可以把节约的水, 在协会登记交易, 价格由协会监督转让, 增加经济收入, 从而调动更多群众调整种植结构。

4 问题与思考

实施节水管理, 建立节水型农业, 是今后农业发展的主要途径。但是, 也要看到, 这并非靠单一的一个村集体和一个用水协会所能解决的, 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能力薄弱。应当看到, 现在的农民还不富裕, 村集体经济薄弱, 以至于农民投资进行工程改造的能力不足, 直接结果就是田间工程配套差、破损难以得到及时修复, 计量设施缺乏, 直接制约协会的发展;协会本身缺乏正常的运行经费, 运转困难;协会管理人员素质还不高, 协会运行有待规范;协会缺乏有一定经济能力与无私奉献的带头人;用水户协会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 抗风险能力和持续发展力不强。要想真正实现节水型农业, 实现农业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就必须认真对待上述问题, 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协会, 采取有效措施, 立足长远, 做好以下工作:为民着想, 提高农民认识。坚持农民利益为主, 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调动农民积极性, 扩大生产规模, 加大投入, 提高节水技术, 政府积极鼓励和扶持农民协会组织, 使其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办事,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 坚持群众自治;确保农民收入。要以农民增收增效为目的, 极为农民提供灌溉技术指导, 做好墒情预报和灌溉预报, 为农民提供生产管理中的技术。

建设节水型农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基层水利主管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政策, 大力扶持和引导农民用水协会, 为农民用水者协会发展提供保障, 使他们在用水、节水工作中能够会管理、善经营, 从而确保我国农村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农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建设节水型农业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所在。文章认为, 成立农民用水协会势在必行, 不仅事关农村水利的发展, 事关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更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事关农民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篇三

关键词 上蔡县;农民用水户协会;若干问题;剖析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2-0210-02

上蔡县位于驻马店市东北部,东西长60公里,南北宽35公里,总面积1?529平方公里,总耕地面积165.6万亩。全县共辖26个乡(镇)、办事处,总人口147.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37.5万人。是一个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大县,也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上蔡县坚持不懈兴修水利,近几年,利用新增农资、重点县、新增千亿斤、农业综合开发、产粮大县、扶贫开发、土地平整等项目,对部分农田水利设施进行了开发和改造。开发后的项目区形成了旱能浇、涝能排、灌排畅通的水利工程体系,增强了抗御灾害的能力,全面提高了项目区的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竞争力,促进了农业持续稳定增长。

上蔡县农田水利工程主要由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体和群众投劳拆资兴建的,这些工程分布在全县,目前普遍存在老化失修和管理混乱问题。工程建成后,管理交给当地乡村管理,交给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部分乡村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了摸清全县农民用水户协会运行管理情况,并针对用水户协会存在的问题及以后改革发展方向的研究,上蔡县水利局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情况调查小组”,对全县分乡镇逐个调查。每到一个乡镇后,首先了解全乡镇的农田水利工程情况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立的情况,并到现场实地考查,听取农民和用水户协会成员反映问题和建议。经过调研,对全县农民用水户协会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把具体调查报告如下。

1 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现状

近几年,国家对农业开发扶持加大,农口很多项目相继实施,新开发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和老的水利工程亟需一种有效科学的管理方式,项目所在的乡镇针对项目的范围召开所涉及的村委会议,联合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共同管理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制定了章程和制度。经过调查,全县管理万亩以上的井灌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有五个,分别是大路李乡农民用水户协会、大路李乡唐楼农民用水户协会、大路李乡南聂农民用水户协会、塔桥乡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和店乡农民用水户协会。这三个乡的用水户协会是由乡政府组织,成立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召开项目区村民代表会议,打破村与村行政边界的划分,协会统一管理。主席、副主席、财务、工程管理人员由村民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协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配水到各用水户,落实用水户灌溉面积和水费征收工作,为用水户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协会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组织群众科学用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2 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把做好农村工作作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相继出台了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特别强调“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水利部、发改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精神,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多部门支持,通过宣传典型、成效与经验,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社会地位,扩大影响力。

大路李乡农民用水户协会、塔桥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成立就是我县用水户协会成功运行的典范。新增农资项目和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施以后,大路李乡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万余亩,塔桥乡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万余亩,项目实行井电通工程,在田间地头埋设出水口,农民实行IC卡取水,极大了便利了群众田间灌溉。但是这种电动化、科技化,更需要有专业的组织来管理。上蔡县水利局协调大路李乡和塔桥乡政府,广泛发动用水户协会制度的宣传,强调用水合理调配,统一组织工程维护,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从而让群众逐渐明白和接受用水户协会的模式,自愿加入到用水户协会中。通过召开用水户协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出主席、副主席和理事等人员,划分了几个用水小组,在以后的用水中,做到小组集中放水,统一灌溉,费用按灌溉面积分摊收取。小的设备维护由协会财务出资维修,大的费用召开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商议,确实不能解决的报至政府协调解决,坚持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协会运作民主、公开、有效、规范。在财务制度上,所有涉水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向用水户公开水费标准、用水量、水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让用水户心中有个明白帐。大路李乡农民用水户协会、塔桥乡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来,经过了2009年和2010年特大干旱的考验,在持续6个月没有有效降雨的情况下,组织协会成员积极抗旱,不但节约了水资源,降低了浇地成本,而且保证了粮食的丰产丰收。用水户协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水费收缴制度》、《工程维修用工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等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运行管理制度,协会服务农民的内容具体运作方式较为民主透明、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受到了协会会员和人民群众的赞誉和拥护。

3 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若干问题剖析

3.1 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动机和定位剖析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成立是农民群众自觉自醒的必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农业大生产的时代已经来临,以前小农小耕的时代已经过时,先进的机械和工艺已经把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现代的农业也是高效便捷的,要提高农业的高效性,就要群众联合起来协调解决农业生产问题,于是农民用水户协会应运而生,农民用水者协会真正地让农民参与管水、自觉维护工程、提高灌溉效率和设施使用寿命,减少水费收缴中间环节,从而减少灌溉成本,不但减轻农民负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对于农田水利工程以后的管理,也有了明确的管理单位,摒弃了以前那种有人建没人管的局面,保证了水利工程的长期使用。对于水利工程所在村委来说,成立了用水户协会,水利工程确确实实成为他们的固定资产,让他们有了当家说话的权力,增强了他们的责任感,使他们更愿意尽职尽责管理好水利设施,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田间工程建管脱节的问题。协会每年将从所收的水费中提取50%用于田间工程的维护,保证了工程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了工程效益。

3.2 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环境条件剖析

大路李乡农民用水户协会、塔桥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成功建立,是和政府的宣传发动和群众的迫切需要分不开的。三部委发布水农[2005]502号文件后,上蔡县水利局就积极宣传文件精神,并给各乡镇转发此文。大路李乡和塔桥乡由于地少人多,并且大路李乡大部分是岗岭地形,每逢干旱季只能望天收,农民群众迫切需要高效的灌溉方式。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加大后,利用国家资金我县首先建设了这两个乡四片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工程建成后,农民群众纷纷赞誉。接下来的管理我县又发动群众自觉自愿组织起来成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后,水利局将所建水利工程移交给他们,他们有管理、使用这些工程的自主权,同时有自行安排灌溉用水的使用权,工程维护、改善、更新、改造的决策权。协会会员有自觉维护本协会所辖工程和出资改造工程的义务。

大路李乡和塔桥乡这样的情况在全县范围内的情况并不多,一是由于国家资金有限,不能让每个乡镇都大面积的实施农田水利建设,我县没有大的河流,全部利用机井进行灌溉,过去老的机井工程都濒临年久失修,并且零散无法管理,农民群众无力集资兴建农田水利工程,也无水源组织劳工进行引渠灌溉,造成无农田水利工程可管的局面。二是群众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认识不清,风调雨顺时,农民丰产丰收认识不到用水户协会的作用,灾年时只怨自己时运不济,少收点就少收点了,不明白用水户协会能够抵抗天灾,并且能够向上级申请资金补助进行水利建设的应急作用。这些情况造成农民用水户协会没有全县普遍开展起来。要想改变这种局面,与我们的广泛宣传和大力争取水利建设资金分不开,有了水利工程项目,有了我们群众的深刻了解,农民用水户协会才会遍地开花。

3.3 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推动模式的剖析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发展的好,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少不了的,没有政府的政策,群众就会心存疑念。三部委发布意见后,有了政府指导和肯定,农民群众才吃了定心丸,才能毫无顾虑组建用水户协会。

4.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篇四

1 南方四省(区)协会发展现状

1.1 四省(区)协会的整体情况

本次调研于2011年10月、11月间进行,主要对象是四省(区)不同运行历时、灌域面积、管理模式的21个协会,调查方式包括问卷、座谈等多种形式。四省(区)在我国南方地区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湖北省的协会建设起步最早,江西省农民自主参与灌溉管理历史悠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灌溉主要依靠小型水利工程,四川省大型灌区的群管水利有良好基础。截至2011年11月,四省(区)共建有协会17 710个,其中大型灌区内3 760个,中型灌区内2 828个,小型灌区内11 032个,管理灌溉面积约803万hm2,占四省(区)灌溉总面积的40.4%,参与农户959.6万户,涉及3 837万人,见表1。

1.2 具体调研对象的运行情况

这21个协会在四省(区)的分布情况是:江西省6个,湖北省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6个,四川省4个。从运行时间看,既有成立于清同治时期运行140年的协会,也有新近成立的协会。从灌区规模看,有灌溉面积达1 330 hm2的协会,也有灌溉面积仅20 hm2的协会。从发起背景看,有依托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小农水项目带动的协会,也有受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英国发展署资助建立的协会。调查内容力求体现协会组织运作、工程管护状况、经费来源于财务状况、能力建设、地方政府部门与协会关系、公共财政对协会支持等信息,调研表部分内容见表2。

1.3 总体运行效果

通过多年的建设,四省(区)协会建设取得了明显起色,发挥了多方面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提升了灌溉用水效率。以绵阳市武引灌区协会和都江堰龙泉灌区协会为例,其单位农田灌溉用水量分别比协会组建前分别节约了30%和28%。②逐渐填补了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空白。凡是协会管辖的工程,即使没有获得公共财政的支持,其维护状况也得到了改观。③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以湖北省为例,近年来恢复和改善的灌溉面积超过26万hm2,其中1/3来自协会的贡献。④有效规范了灌溉用水秩序。以四川省为例,近3年来全省农业水费平均收取率从协会大面积推广前的76.71%提高到85.56%,大型灌区收取率由53.71%提高到70.83%。⑤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纽带作用。参与调查的21个协会中,有9个协会兼管了农村供水。以永福镇江西屯协会为例,该协会不但兼管人饮工程,而且修建了76个沼气池,改厕65个,改善了农村卫生环境。

2 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协会所管工程完好率低急需更新改造

四省(区)多数农村水利工程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受经济技术条件制约,质量先天不足,加之运行几十年,大多数破烂不堪,与水利现代化、灌溉现代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影响粮食安全。本次实地调查的协会,一般被认为运行条件相对较好,但渠道完好率在80%以上的仅有7个,50%~80%的有9个,另外有5个协会在50%以下。近年来虽然财政加大了投入,但相对庞杂浩大灌排网络来说,工程改造仍较滞后,调研对象中所管工程基本没有改造的(只对引水渠极少部分进行了衬砌)占38%,比如四川都江堰龙泉灌区的大汶山协会,管理灌溉面积约1 020 hm2,建于20世纪70年代并经地震摧残渠道40余公里,但至今没有得到改造。

2.2 工程管护及日常运行经费缺口大

从经费来源看,在20家有数据的协会中,完全依靠水费或水费提成收入的有14家,完全依赖村集体筹集的1家,兼有管理费收入的3家,有养鱼等经营性收入的仅有2家。从年收入看,在19家有数据的协会中,有6家低于1万元,9家在1~4万元之间,仅有4家高于4万元。从单位灌溉面积水费标准看,有10家低于500元/hm2。从日常办公条件看,有13个协会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其中多数是借用或与村委会共用,有的则在协会主席家里开会。

2.3 自身的管理经验与水平欠缺

在这21家协会中多数协会组建程序简单、管理机构负责人产生不民主、规章制度笼统照搬范本缺乏可操作性、管理人员缺乏财务或业务知识;从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看,有10家负责人为普通农民,有8家由村支书兼任,有3家由原水管站职工、乡水利站长或电灌站职工担任。在调查中,不少协会负责人反映,由于协会是个新鲜事物,缺乏经验,在管理中只能边运行边探索。

2.4 多数协会没有获得工程产权

在21家协会中,除江西鲤陂、湖北黄林支渠和东风三干渠等少数协会外,其他18家协会均没有水利工程产权证书或固定资产转让证件。关于工程产权,另一类极端现象是直接越过协会,将产权切割破碎,完全交给农户个人,比如江西省高安市给杨圩镇梨塘村每户颁发了农村水利设施权属证书,全村共颁发产权证236份,抽掉了本该由梨塘村协会承担的工程管护主体地位,造成协会管理协调工作困难。

3 影响协会建设运行的归因分析

3.1 管理部门重视与政策引导不够

管理部门对协会作用了解太少,导致重视与政策扶持不够,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基层管理部门对小型农田水利资产的形成因素和持续运行的管护责任认识不清,或怀疑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导致迟迟不肯将工程产权交给协会;②在制订水价过程中,认为调整水价是增加农民负担,没有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将末级渠系的工程维护和灌溉管理发生的费用进入成制定终端水价,直接影响协会收入来源;③管理部门与协会之间利益主体关系模糊,有的乡(镇)水利站职工仍在吃水费,这样的协会不是用水户的利益相关者,无法代表用水户的共同利益。

3.2 公共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较弱

协会在建设运行起步阶段主要依靠公共财政支持。近年来,公共财政投入主要以项目的形式,预算中没有列支协会机构建设与能力建设的经费预算。究其原因,一是政府重建轻管的思想仍然没有根除,有的文件虽然明确协会建设费用由地方配套,但实际执行或虚报夸大,或全为空头支票;二是当地财政确实困难,协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

3.3 协会缺乏业务上的指导

能力建设的缺失直接影响到协会运行质量和工程效益的发挥。目前,缺乏对协会执委会成员和用水户进行持续、有效的培训,特别是缺乏对协会主席、会计、出纳、工程员等执委会成员业务技能和思想政策方面的能力(包括民主决策能力、内部协调能力、社会沟通能力、工程管理能力、灌溉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等)的培训和指导。

3.4 外边界形式确定不够合理

在这21家协会中,按行政边界组建的协会占多数,有12家,只有9家按水文边界组建。例如江西和广西,协会普遍以村行政建制为单元组建,造成两方面具体问题:一是灌溉规模太小,收入少,而单位面积管理成本较高,造成运行维护费用不足,在21家协会中,有4个协会的灌溉面积小于67 hm2的,有的甚至只有20 hm2;二是工程管护责任难以落实,灌溉用水仍存矛盾,同一支渠(或水源)工程以下几个行政村,各自组建协会,成为若干个独立体,工程的共同部分维护责任难以落实,上游置之不理,下游相互推诿,造成“公地悲剧”。

4 推动协会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建议

4.1 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协会的重要作用

协会作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大方向。我国历史上利用民间力量自治管水的做法和许多国家实行农民用水协会为主要形式的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成功经验,都说明它是有生命力的。目前协会发展中存在不少问题,应当以积极的态度研究解决问题,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半途而废,不能把协会的功能局限于方便水费的收缴和用水户的投工投劳,应当把加强协会建设,培育协会管理能力作为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和大中型灌区工程良性运行的战略措施。

4.2 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中央末级渠系水价改革政策

《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明确农业末级渠系水价应“按照补偿农业末级渠系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维修养护费用指协会执委会成员和管水员的误工补贴和办公费用,这一部分是协会成员应得的劳动报酬,多数用水户是能接受的,全国已有很多达到收支平衡的协会,如江西万载县的鲤陂协会、湖北当阳市黄林支渠协会、和东风渠三干渠协会等。同时建议地方政府给予协会自行造血的功能,将协会管辖范围内的小型水库、堰塘或荒山、以及人畜引水工程等转交或承包给协会管理经营,扩大协会的经营范围,增加协会的财务收入,用以满足协会为用水户提供服务的需要。

4.3 建议国家出台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相关办法

目前,全国已有一些省份(如湖南、湖北、新疆、四川)以水利厅名义发文,出台了《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法律专家,着手起草全国性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相关办法,确定协会的性质、权利、义务、责任和地位,规范协会机构建设、能力建设的程序和办法,协会内部、外部的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等,特别是协会与各利益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保障协会的权益,同时规范地方政府对协会组建、发展的职责及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资金投入的责任和资金来源等。

4.4 对协会水利工程更新改造予以财政倾斜

建议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将涉农水工程建设资金向协会倾斜,加快、加大协会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资金的投入。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县一级的地方政府,应当在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统一规划、设计的基础上,整合国家相关涉农项目的资金(如小农水、末级渠系改造、重点节水示范县、以及大、中型灌区节水与更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从水源工程、骨干渠系工程、再到末级田间工程,全盘考虑,一次投入到位,使得配套齐全,以及时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整体效益,尽快夯实改善协会的水利工程的基础条件。

4.5 从工程投资管理上落实协会机构能力建设的专项经费

可参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做法,在农业综合开发的经费中提留7%的新技术开发的经费,用于协会组建的培训费。建议在与协会有关的水利项目经费管理的开支类别中增设一定比例的(如总额5%~7%)用于协会机构建设与能力建设的专项经费,在中央投资中列支,不作为地方配套,实行专款专用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要寻求协会后续培训的经费来源,用以提高协会执委会等管理层面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4.6 妥善落实协会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

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协会所辖的末级渠系工程或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转交问题,使用水户在拥有产权基础上承担管护责任。各级地方政府、乡(镇)水利站,特别是灌区水管单位,要协助和指导协会在做好所管辖更新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做好所辖工程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办理工程产权转交的工作。工程产权移交给协会后,协会应与其他形式的管理主体同等享受财政的补贴和维修改造支持。

4.7 培育示范性样板协会,带动协会规模化建设

针对当前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普遍存在规模小、能力不强、组建运行不够规范等问题,国家、省(市)、灌区要抓好一批较大规模的示范性样板协会建设。在抓样板协会培育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推动和农民自主参与的关系。在协会规模设计上,要以合理、可行、必要为原则,不要把必要的整合变为强行的凑合。建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成立农民用水协会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和信息网络,加强对协会的指导、监测、调查、评估。

摘要:根据对广西、江西、湖北、四川等南方四省(区)21家典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调查,对其建设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归因等有了进一步认识。调查表明,协会在承担工程管护责任、提升灌溉用水效率、规范用水秩序、参与新农村建设等事务中发挥了突出作用,但仍存在4个方面的问题:工程底子薄欠账多,工程管护及日常运行经费缺口大,自身管理经验欠缺,无法拥有工程产权等。提出了推动协会发展的具体建议:国家出台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中央末级渠系水价改革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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