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2024-09-30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精选11篇)

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一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市场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被建立起来并且广泛的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度完善和理论实践等多个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结合实际生活,通过使用微观家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对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讲述,同时提出了想用的应对措施。

关键字: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一)绪论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进行立法制定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其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优化制度。从八十年代开始的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各项社保制度改革至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相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则明显落后,仍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主要从现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方面通过对不同的职业、不同住处、不同年龄和职位的居民,进行生活状况、经济消费、生活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查访问得出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弱势群体住房保障问题

弱势群体在一个社会的存在是一种必然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与优化,必然导致某些行业的从业者从某些领域中退出,形成结构性失业人群。除了这个人群以外,其他传统定义上的中老年人、妇女、儿童、城市打工者、农村贫困农民以及体制外的其他人也构成了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

我国的城市弱势居住群体住房问题主要保障机制的建立是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公积金三条主要途径,并辅助住房补贴的发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贷款的支持等。但是,解决城市弱势居住群体住房问题的这三条主要途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来廉租住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房源缺乏已经成为制约着推广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瓶颈。

建設部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至2001年底,上海市解決了1307户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占符合条件家庭的八成多,其中1256户得到租金补贴后租到合适的住房,51户通过实物配租搬进新居。北京市从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中划出1亿元转为城市住房基金用于廉租房补贴资金,通过二次公开摇号,确定了398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帮助50多个困难家庭租到合适的住房。由于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单一,供应手段匮乏,使得覆盖面积相对较少。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

(三)医疗保障方面

为了提高我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农民解决基本卫生保健和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多年来,我国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把有偿服务与义务服务结合起来,在社区内,以家庭为单位,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卫生宣传、健康教育、计划免疫等融为一体,为农民提供主动、方便、快捷、优质、低价的综合性服务。

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后,已有79个城市作为流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并计划在近几年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康复医院、惠民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名卫生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口腔诊所,企业学校医务室和门诊部等相关的医疗服务网络基本上建成。医院各类医疗机构逐步完善,医疗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总量进一步增加,卫生人力资源不断扩大,队伍形象逐步提升。

但是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存在很多的问题。(1)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是随着现代医疗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卫生服务模式,在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过程中由于参保人员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社区医疗服务便上升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3)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胜利街道居委会的xx主任告诉我们,居民们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4)调研还发现,现在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

生机构。

(四)养老保险方面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这多年的摸索、探讨、研究、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发生了制度性变化,但是,从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来看,出现了很多令人担忧的迹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企业拖欠基本养老费、企业离退休职工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履艰难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纵深推进和健康发展。(1)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是为了十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五”时期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缺口共达1000亿元,此外,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将近2000亿元,这2000亿元到将来职工退休时迟早都得支付。(2)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中国进入21世纪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重大问题,我国老年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有数据显示,1992年我国参保职工为8500万人,离退休人员为1700万人,抚养比为5:1,但是到2012年,抚养比就降到3:1,预计到2020年的时候,抚养比将变成2.5:1左右,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8%左右,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2个百分点。(3)养老保险帐户管理不规范。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的管理模式上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混帐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部分积累模式。

(五)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顿。

(一)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方面:1.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偿还应对老职工的养老

金隐性债务。2.完善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必须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

(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1.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要根据条件,逐步把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吸收到基本医疗保险里来。2.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3.加强医疗保障经费的征集和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激励机制,保证经费的征集,防止不缴欠缴和拖缴、贪污挪用、周转缓慢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4.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

(三)健全失业保险方面:1.扩大失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努力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数量。2.要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3.把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结合起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社会发展解决好稳定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奉合: 《加快完善我国城市弱势居住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济南: 山东大学,2007。

2、潘爱民:《城市弱势群体住宅消费保障问题研究》,湘潭:湘潭大学,2004。

3、胡卫萍:《我国医疗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运行状态分析与对策研究》,江西 社会科学,2006

4、吴江生:《深化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厦门:厦门大学,2001

2.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二

资本经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本经营是指以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为目的, 通过资本和生产要素之间最优化的配置, 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有效经营的一种经营活动。包括产品和商品的经营。

狭义的资本经营是指独立于商品经营, 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租赁等各种途径来优化配置, 使企业资本经营的效益和效率达到最大化, 从而实现最大限度资产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

资本经营按照运动状态来分类可以划分为存量和增量的资本经营;资本经营按照其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来划分可以分为实业、金融、产权和无形资产的资本经营。

资本经营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资本经营的企业运作机制是一资本为中心的;资本经营主要就其价值形态来进行管理;资本经营不是资本的占有而是更加重视资本的支配和使用;资本经营的经营方式是开放式的, 注重资本的流动性;资本经营回避风险的方式是资本的组合。

二、资本经营在国有企业中的运用状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有企业开展了资本经营活动, 利用资产的重组、兼并、并购、参股、租赁等方式来调整所有制结构, 吸收社会上的闲散的资金, 规划经济模式, 发展和研制专业化技术手段, 从而促进了各企业快速的发展, 这种活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

与国外的资本市场相比, 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还是太短, 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形成的比较晚;相关制度体系还是不够完善, 可以说我国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具体表现在产权交易市场上。我国政府的外部推动力过大, 但是产权交易市场缺乏宏观的指导和统筹规划, 因而导致产权交易主体不规范等;市场规模还是不够强大, 资本的运营模式还是不够成熟, 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 其发展时间只有十年左右, 可以说是初级阶段, 其问题的存在是避免不了的。首先是由于行政部门的干涉, 我国证券市场被严重行政化了。其次是证券市场没有明确的主体, 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都还存在缺陷, 导致正常竞争时不能形成市场价格, 进而不能形成有效的资源配置。然后是我国证券市场结构单调, 只有股票、证券等现货市场缺乏期权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最后是价格市场化没有基础, 我国证券市场上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还远不具备, 市场的起落不能如实的反映供求关系, 所以失真的价格不能引导社会资源达成最优资源配置的功效。

2. 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薄弱

国有资产的管理涉及到两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者, 另一方面是国有资产。首先是管理者方面, 一些领导缺乏对企业资产的监督意识, 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监管机制。有些企业没有人专门负责资产监管的工作, 全部依赖于会计人员, 不能准确的对资产经营的成效做出评价。还有的企业资产产权关系不够明确, 对资产没有进行正当的程序处理, 也就是会对国有资产造成影响, 导致其出现资产流失的现象。同时在企业改革改制的过程中, 也会有资产的流失。在企业资产进行处置的时候, 没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评估和处理, 有的资产在拍卖的时候, 买卖双方串通, 造成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报告降低拍卖价格。还有的企业在改革过程中, 打着改革的“幌子”却不实施政策, 把部分资产分散到多个经营性企业, 变相挪用国有资产, 造成资产的流失等。

3. 对资本经营中的风险缺乏认识和心理准备

在资本经营过程中, 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经营不善有可能会使企业盈利能力下降, 甚至会造成企业破产。资本经营的风险具有客观性、可变性、可观测性和较强的破坏性等特征。客观性是资本经营风险的本质特征, 它的存在不是以经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 不管经营主体承不承认, 它都是客观存在的;可变性是指风险在不同情况下是不断变化的, 资本经营的风险在资本经营的各个时期、各个环节, 风险能否发生, 发生的概率和大小程度都是不同的;可观测性是指虽然风险可变、不可确定, 但是资本经营的风险是可以识别和预测的, 其实在资本经营的整个过程中, 风险的发生都是伴随着某些特征, 只有经营主体能够及时的发现, 便能够作出预测, 提早的做好防范的准备;较强的破坏性是指资本经营是一套系统的工程, 涉及的范围很广, 过程也是相当的复杂, 更重要的是有时涉及到国家的宏观配套措施, 所以说如果运作成功了效果很好但是一旦发生风险, 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可见资本经营也不是作用那么的大, 并非是一颗灵丹妙药。资本经营只是为企业的发展和资产的增值提供了可能性, 而企业是否能够利用好将其转换为现实性, 关键在于企业能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供生产效率同时增强对资本经营作用的认识, 时刻保持着防范风险的准备。

4. 资本经营的中介组织不规范

资本经营是一种集科学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是从事金融、证券、税务、财会、法律等, 这些业务需要收集信息并进行深入的专业化的分析, 这些紧靠企业本身是完成不了的, 必须需要专业的中介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可是现在这种中介组织在我国的起步较晚, 发育时间还很短, 不仅从事资本经营的中介组织少, 而且从事人员的素质也不高、组织的行为也不规范。正是由于缺少规范化的中介机构导致了我国企业在资本经营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信息风险。

5. 资本经营受政府的干涉过多

资本经营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自身选择资本经营活动。可是在现有机制下, 较多的体现了政府行为, 为了不同的目的, 各地方政府采用不同的形式利用政府本身的权利对企业给予大力的支持, 不是从企业效率和效益出发而是从自身的政绩出发, 为兼并而兼并, 为重组而重组, 将效益很差的企业硬与效益好的企业搭配, 结果差的企业没有得到改进, 反而好的企业也被拉下去了, 造成了“1+1<1”的局面。

6. 资本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资本经营这项经营方式需要一批具有实战经验的高素质队伍。但是我国资本经营的队伍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经营者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平均达到高学历的知识水平;企业领导的改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人员的收入水平虽然不断提高, 但是缺乏激励机制来稳住人才。

三、解决国有企业资本经营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我国资本经营出现的问题, 我认为有如下对策应当加强和实施。

1.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增加培育机构投资者和投资银行的比例, 使我国的资本经营有真正的寄托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分散投资, 组建各项投资基金来降低风险获得稳定的收益; (2) 加大银行的投资业务, 如兼并收购、资产重组、资金管理、风险投资、抵押贷款等其他业务; (3) 针对证券市场, 应对将制度由上市规模控制改为资格审查制, 完善证券市场的管理规则, 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督, 防止内幕交易稍等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企业的融资, 最好增大直接融资的比重。

2. 重视并且改善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 为资本经营提供良好的环境

目前,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所以我国政府部门应该重视起来, 把职能转给企业本身, 交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 而这个所谓的经营主体应该具体三个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以价值的增值为目的并且能够承担责任;所作所为必须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之下进行。

3. 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风险管理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对策

对于外部环境我们应该: (1) 进一步完善资本经营的各项政策法规, 使国有企业的资本经营有法律制度作保障; (2) 规范政府行为, 正确发挥其在资本经营中的作用, 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效益; (3) 加强创新, 建立新型的现代化企业制度, 从而提高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的总体协调能力; (4) 建立健全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 构建多元化的资金融通渠道, 加快发展资本市场; (5) 加快经济体制改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顺序的进行, 降低资本经营的系统风险; (6) 优化社会文化环境, 为了降低和防范文化风险, 必须对价值观念、制度和物质文化进行整合。对于内部环境我们首先应该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收入分配不公等不健全的制度严重影响了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对资本经营带来严重的危害;然后我们要加强信息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在资本运作的整个过程中, 重视资本经营中的尽职调查, 及时收集资本经营相关的信息, 并且对信息设置合理的使用权限, 注意信息的保密等。最后做到技术风险的防范, 包括策略性防范和组织性防范。

4. 加强中介机构的建设,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中介机构在资本运作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要, 直接关系到资本经营的成败得失。中介机构是以服务为主体的机构, 这种服务归属于公共范畴, 我们需要理清与政府的关系, 充分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从事经营性服务的中介机构, 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发展投资银行, 如证券承销、分销和买卖, 代理企业兼并和收购, 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投资银行把企业增资减债和股份制改造结合起来,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银行体系。所以, 政府可以有计划的建立一批投资性质的银行来促进国有企业的上市。

5. 转换政府职能, 提高企业效率

政府应该改变观念, 不要再利用其权利为其政绩过多的干涉企业的管理, 应该给企业主体充分的空间, 自己进行自主支配, 使其成为经济市场下最具竞争力的主体。政府应该做好宏观调控的工作, 调控市场、优化资本结构和产业结构, 同时也要给企业适度的支持和保护, 但一定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政策导向和法律手段。给企业空间自主经营, 但不意味着政府退出了市场, 而是职能的改变, 由微观管理转到宏观的管理, 由直接干涉转到创造外部环境条件促进企业自主发展等。

6. 培养资本经营的人才队伍

对人的管理应该作为资本经营的首要目标, 懂得资本经营的人才应该具备多重身份即资本经营的“艺术家”、调整存量资本的经营师和扩充增量资本的战略家。他们不仅要懂得资本经营的经营方式、方法还必须具有经营的经验, 能够熟练准确的解决错综复杂的问题。他们不仅要具备资产评估知识和产权交易知识, 又要有组织、有实操的能力, 能科学的配置各种生产要素。各位人才都应该具有拓展的潜力和创新的精神。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逐渐加快的今天, 世界充满竞争和开放, 为国有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国有企业如果想搞好资本经营, 保持其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就必须要扬长避短, 改正自身劣势, 发挥自身的优势。在自我发展的同时, 努力寻求外部发展途径。资本经营是我国国有企业实现价值增值能力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 通过分析它的问题, 我们应该积极的采取以上建议和对策, 来促进国有企业更快速的发展。有效的资本经营, 才能使企业立足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罗敏.当前地方国有企业资本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资产管理, 2008

[2]庞亚辉.企业资本营运探讨.当代经济管理, 2010

[3]李振明.资本经营, 2009

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三

摘 要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融资顺序逆转,外源融资比例不平衡,资产负债率偏低,股权高度集中的资本结构现状。本论文立意于对我国纺织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的分析,虽然只是对其资本结构存在问题的初探,但其对于今后明晰化的纺织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最优化管理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资产负债率 债券融资比例 公司治理

纺织行业是我国传统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几年来,纺织行业经济增长较快,并呈现良好的增长趋势,但是一方面其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大多保持较低的资产负债率;另一方面有着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甚至有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接近于零,仍然渴望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这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相违,也与西方国家的资本结构存在着差异。

一、我国纺织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负债率偏低

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其基本原理就是在保证公司财务稳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为股东谋求收益最大化,企业举债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这样可以使每股税后利润增加。

而我国上市公司一般在上市之初就通过资产剥离,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我国纺织、服装和皮毛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公司,1998年有27家,所占的比例为79.14%,1999年有33家,所占的比例为73.34%,2000年有36家,所占的比例为75%, 2001年有39家,所占比例为71.69%;而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上的,1998年有7家,所占的比例仅为20.59%,1999年有12家,所占的比例仅为26.66%,2000年有12家,所占的比例为25%,2001年有15家,所占的比例为28.31%。从总体上看资产负债率偏低,1998年平均为44.42%,1999年平均为44.31%,2000年平均为41.47%,2001年平均为41.06% 。从表1可以看出,纺织业上市公司从2005到2008年资产负债率在逐步提高。

(二)强烈偏好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比例严重偏低

从现有融资环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长期资本来源有利润留存,长期负债以及股权融资三种渠道。通过对历年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内部融资比例甚少,而外部融资的比重占绝对优势。

二、我国纺织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资本市场的发展结构失衡,融资工具缺乏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平衡。在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迅速发展和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甚至徘徊不前。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一直实行多头审批制,制约债券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债券发行金额一般较大,必然承担较大的筹资风险,而纺织行业属于成熟型行业,投资机会不太多,并且盈利能力一直都不太理想,所以即使上市公司具备了资格,也不轻易发行债券融资。

(二)经济政策导向的偏倚

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当中,国家一直花大力气出台相关政策誓要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上到下,谈债色变。因此,公司一旦上市,就有严重的配股偏好。在1997年以前,任何上市公司都可以进行配股,并且配股比例不受限制。直到 1997年才出台了有关政策对配股行为进行了限制。而且,在社会的舆论导向上,不探究行业、时期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存在着对负债率低的公司大肆宣扬,而对负债率较高公司避之不及的现象。

三、优化我国纺织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建议

1.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提高债券融资比例。通过发展企业债务融资,可改变“重股轻债”的状况,针对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债券市场:改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宏观管理,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行为;大力发展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加强公司治理。建立良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己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要求上市公司规范自己的融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这就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进行优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司治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董事决策的独立性;提高高管持股比例等。

四、结论

资本在企业中的地位,许多经济学家形象地比喻为人体的“血液”与“躯体”的关系。资本结构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企业的市场价值,而且与企业的治理结构密切相关,不同的资本结构影响着企业的治理效率。纺织行业是我国传统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对我国纺织业上市企业的资本结构现状、特点进行分析后发现其资本结构存在资产负债率偏低而流动资产比率偏高,股权过度集中和强烈偏好股权融资等方面的问题。指出其存在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失衡、融资工具缺乏,经济政策导向的偏移、股权融资的特殊和股权结构的成本低。通过对上述问题和原因的阐述和分析,提出了优化我国纺织业上市公司資本结构的若干意见。

参考文献:

[1]徐雪霞,马玉超.我国纺织行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及对策分析.山东纺织科技.2003(6).

[2]许小年,王燕.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结构与公司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四

2010.09.1

3每輪農產品市場價格的波動都會引起各方對農產品流通的關注,而當市場價格平穩時,農產品流通的影響又往往容易被忽視。實際上,我國農產品特別是鮮活農產品的流通有其固有的形式和特點,需要正確認識,客觀分析,不能將價格的波動片面的歸咎於流通環節。同時,鮮活農產品流通中存在的問題應該引起高度重視,需要積極採取措施,搞活流通,提高流通效率。

一、我國鮮活農產品流通的特點

主要呈現“大規模流通、跨區域流通、多渠道流通、多環節流通”四大特點。

大規模流通。我國是世界農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農產品總量位列世界首位。同時,農產品商品率高,流通規模大。2009年,我國蔬菜產量達6.18億噸,占世界份額的50%;水果產量2.04億噸,占世界份額的18%;水產品產量5120萬噸,占世界份額的40%;肉類產量7650萬噸,占世界份額的28%。以蔬菜、水果商品化率90%計算,2009年我國蔬菜和水果的流通量分別達到5.56億噸和1.84億噸;以水產品和肉類產品商品化率70%計算, 水產品和肉類產品的流通量分別達到3584萬噸和5355萬噸。農產品流通以原產品為主,占70%以上。此外,農產品的一部分還用於出口,蔬菜、水果出口量占總產量的1%-2%,其中80%是初級產品。

跨區域流通。受氣候條件和地區經濟結構調整的影響,我國農產品形成“區域集中生產、全國跨區流通”的局面,已形成“南品北運”、“北品南運”、“西品東運”的農產品流通格局,目前我國40%左右的農產品實現跨省流通。蔬菜方面,形成了“華南冬春蔬菜區”、“長江中上游冬春蔬菜區”、“黃淮海與環渤海設施蔬菜區”、“雲貴高原夏菜蔬菜區”、“黃土高原夏秋蔬菜區”等5個重點蔬菜產區,這些產區重點縣的蔬菜產量占了全國產量的44%,位於5大產區的山東、河南、河北三省蔬菜產量占全國產量的36%。而大城市蔬菜主要靠外地供應,如上海70%以上蔬菜要從外埠購進。水果方面,山東、河南、河北、陝西、廣東、新疆、廣西七省產量占全國的55%。肉類方面,四川、湖南、河南、山東四省的豬肉產量占全國的1/3。區域集中生產促使農產品在全國範圍內跨區域流通。

多渠道流通。我國蔬菜、瓜果類農產品大體有五種流通模式:第一種,批發市場主導型;第二種,經紀、運銷販運型;第三種,專業合作組織型;第四種,龍頭企業帶動型;第五種,超市+基地聯合采購型。其中,批發市場主導型占支配地位。目前,我國有超過70%的蔬菜、水果、水產品要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終端環節通過農貿市場銷售的在80%左右,進超市銷售的比例不到10%。農產品通過農業合作組織銷售的比例偏低,而美國、法國、日本通過合作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比例分別達到60%、70%、97%。肉類產品在大中城市的流通中,有70%左右是通過廠場掛鉤在銷售環境較好的超市或相關零售店內流通的,30%左右是通過農產品批發市場或農貿市場流通。

多環節流通。解決農產品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需要藉助批發市場充分發揮“集”和“散”功能,這就決定了批發市場在我國農產品流通中的主渠道地位,也決定了農產品需要經過多個環節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流通一般要經歷“產地收購-產地批發市場-銷地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多個流通環節,肉類產品流通一般要經歷“養殖生產者-屠宰加工企業-批發配送-消費地市場-零售店、農貿市場、餐飲酒店”多個流通環節。

了解上述鮮活農產品流通的特點十分必要,有利於正確理解農產品價格波動與流通環節的關係。前段時間,部分鮮活農產品價格大幅上漲,許多分析將矛頭直指流通環節,這樣的觀點顯然有失偏頗。因為在農產品出現“賣難”、價格低迷的時候,流通環節和流通成本並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實際上,不管價格上漲還是下降,鮮活農產品的流通渠道、流通環節都十分穩定,這是由上述特點決定的。因此,在鮮活農產品正常流通的情況下,流通環節對其價格的漲落並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但流通環節所產生的成本和費用卻是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研究靜態的價格時,則需要重點分析流通環節。

二、我國鮮活農產品流通存在的問題

流通成本高。我國農產品流通成本居高不下,影響因素有很多。其中,有些因素是由流通環節自身特點造成的,難以調整改變,例如前面講的產銷區分離、流通環節多等因素;有些因素則是外圍因素造成的,應該而且可以得到消除,例如流通設施落後、稅費過高等因素。農產品流通領域損耗嚴重是流通成本高的重要原因。我國果蔬、肉類、水產品流通腐損率分別達到30%、12%、15%,僅果蔬一類每年損失就達到1000億元以上。農產品流通成本在最終價格構成中占有較高比重,其中生豬、肉雞、蔬菜流通成本占總成本的比重分別達到13%、23%、54%,蔬菜在流通環節的成本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

流通形態落後。從流通主體看,我國加入專業合作組織的農戶在10%左右,而美國這一比例在90%以上,日本99%的農戶加入農協。從流通載體看,我國批發市場僅有34%的建有網絡信息中心,21%建有電子屏幕,17%配有磁卡通訊設備,大部分市場沒有信息服務。批發市場的價格形成功能較差,市場公開競價機制較落後。從流通方式看,“訂單”購銷、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滯後,農產

品超市銷售比例不足10%,而美國這一比例約95%,日本約75%。從流通設施看,果蔬、肉類、水產品冷鏈流通率分別只有5%、15%、23%,歐美髮達國家鮮活農產品冷鏈流通率在95%以上。從交易方式看,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主要採用“一對一”的現貨交易,日本主要採用拍賣方式,美國採用拍賣、訂單的交易方式。

流通政策有待完善。“綠色通道”政策在操作上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蔬菜等生鮮產品不是標準件,運輸中難免出現超載現象;二是土豆、山芋、鮮玉米、鮮花生等未列入減免範圍,難免出現混裝,結果容易出現按全程、全車補交費用的現象。此外,仍有三成左右的道路需要交費。稅收政策不盡合理:一是農產品流通主體稅負重。對從事農產品批發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4%的增值稅率(主要由市場代收代繳),遠高於市場平均利潤率;對專門為超市進行配送業務的配送公司和經營農產品的連鎖企業,按一般納稅人以13%的抵扣率實行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但實踐中沒有完全落實,造成一般納稅人稅負偏高。二是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方稅負較重,普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多項稅負。此外,批發市場、冷鏈等基礎設施的政策扶持不到位,不僅造成農產品流通方式落後,影響了流通先導功能的發揮,還加大了經營主體和消費者的成本負擔。

三、幾點建議

5.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五

3D版Titanic于2012年4月10日零点在我国内地开始公映,引发了各界的关注和热议,焦点就是影片中一幕不到两秒的Rose全裸镜头。1998年,中影公司引入国外爱情大片Titanic时宣称“一刀不剪”,被视为电影界的一次突破;而到了2012年在我国内地上映3D版本时,却把Rose全裸镜头删除了。对此,大家意见不一。那么,大家为什么偏偏对Titanic里一个2秒的全裸镜头如此情有独钟?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一刀切”的做法这些年来一直饱受争议。

一、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电影审查制度,就是电影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一定的审查标准对各类电影的内容、艺术、技术等予以把关,从而规范电影的发行、放映、进口和出口。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采取事先审查制,审查机关是国家广电总局设立的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查委员会。目前我国也在积极探索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如2003年广电总局允许广东、吉林、浙江和上海实行电影属地审查,放宽了事先审查的尺度,但其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审查标准缺乏操作性

目前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主要是2002年开始实施的《电影管理条例》,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了电影中禁止出现的十项内容: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③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修改。与《电影管理条例》比较,电影被禁内容由10项增至13项,并对部分被禁条款的描述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①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②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③宣传吸毒,渲染恐怖;④传授犯罪方法;⑤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由上可见,无论是2002年的《电影管理条例》,还是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这些禁止性的规定都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操作性,因而出现了一些让人费解的现象。

如2012年2月3日杜琪峰执导的《夺命金》在内地上映的版本中,特意用黑体字加了一段字幕,大意是警方很快破案,何韵诗饰演的银行职员在私吞500万非法款项后,马上自首并获得从轻处罚。而原版中,何韵诗饰演的角色由于无证可查而逍遥法外。电影审查时要求增加这一段,就符合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社会主流思潮,就得以审查通过了。

此外,许多电影未能通过审查的原因仅仅是因为片名不符合审查口味。如路学长的《钢铁是这样炼成的》由于标题太反叛,后被改成《长大成人》;王朔的《我是你爸爸》被认为是骂人的,后把标题改为《冤家父子》终获通过。

因此,电影审查标准缺乏实际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

(二)审查机关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

由于审查标准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导致在实践中审查规则的不确定,进而使得审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如《唐山大地震》中有方大强和李元妮的“车震”戏,显然是不适合儿童们观赏的,但却被列入了爱国主义影片名单,被众多的中小学生观看。此外,《无间道1》港版和内地版结局大相径庭:港版中最后刘德华没有暴露身份,而内地上映时刘德华因卧底身份暴露而被抓,这一结局只考虑了“不能让坏人逍遥法外”的社会影响,而未考虑这就等于完全否定了《无间道2》《无间道3》存在的必要。

正是由于审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法律的限定,才导致了上述结果,也造成了1998年和2012年Titanic在我国公映时受到的不同待遇:1998年“一刀不剪”,而2012年却“剪了一刀”,但我国1998年和2012年的电影审查标准并未发生实质变更。

二、我国电影审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如今的电影市场是多元的、商业化的,市场需求也多元化起来。而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无法满足多元的、商业化的电影市场需求,因此急需改革。

(一)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色?戒》《唐山大地震》《让子弹飞》等影片的相继公映,对于其中有关色情、暴力、恐怖的镜头,在禁与不禁、剪与不剪的口水战后,“电影分级制”往往会被提起。电影分级制度的核心是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审查电影内容中的暴力、情色等因素,划分电影等级,以年龄限定影片的观众范围。其实,我国早在1989年就对电影分级制度有了尝试,指出了不适宜少年儿童观看的内容,只是现在已经很少有人记得这个规定了。在中国目前电影审查标准不全面、流程不透明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审出的影片,饱受争议。如《金陵十三钗》当日本人闯进教堂时强奸女学生的镜头,再加上逼真的视听效果,制造出的紧张不安情绪,必定会在孩子心里留下心理阴影。而2011年12月23日《金陵十三钗》在美国上演时,美国电影协会(MPAA)由于该片有强烈的暴力、性侵犯、令人不安的画面和语言而将此片定为R级,即限制级,要求17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由父母或者监护人陪伴才能观看。因此,我国应加快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使青少年的身心得以健康发展,远离暴力、情色等。

(二)满足精神文化生活多样性的需要

由于中国电影审查标准过于笼统,使得有些不适合青少年和儿童看的电影一律被剪掉或封杀,致使很多优秀的国内外影片都无缘成年观众。国外影片如李安的《断背山》,获得第62届威尼斯电影节最佳影片,第63届金球奖最佳影片和最佳导演,BAFTA最佳电影、导演、剧本和男配角,却因为同性恋题材而无缘中国内地市场。国内影片如宁浩导演的《无人区》,虽获得圈内外人士的一致好评,但就是不见这部作品公映。因而人们对于3D版Titanic全裸镜头删减的热议,实际上关注的还是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关注以后能否看到像《断背山》《无人区》《鬼子来了》之类的优秀影片。因此,社会要发展,人们的物质及精神文化水平要提高,就需要改革现有的电影审查制度,使成年观众能够欣赏到“儿童不宜”的优秀影片,确保我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多样性。

(三)发展我国电影产业的需要

刘庆邦的小说《神木》曾获得2002年老舍文学奖,然而由这部小说改编、李扬执导的电影《盲井》,却因为题材“敏感”审查未获通过。由于审查时存在着诸多变数,导致敏感题材的电影没有人愿意拍了,就连一些比较有深度的现实题材作品也乏人问津,回避便成为更多人的明智选择。冯小刚曾说过,严苛的审查让创作者无所适从,大家为了安全过审,只能一窝蜂地去拍历史题材。由于担心电影审查不能通过、投资打水漂,担心主题脱离社会主义建设、不适合孩子的成长等,造成了当前我国电影题材类型较单一,而且呈现扎堆现象。如谍战戏火了,《风声》《东风雨》《忠诚与背叛》等都来了;警匪戏热了,《证人》《无间道》《线人》等也来了。而纵观国外影片,很多风靡全球的电影如《哈利?波特》《变形金刚》《终结者》等在我国公映时都取得了不俗的票房,但我国在这类题材的电影上几乎毫无建树,并不是我国没有这样的创作人才,而是电影公司由于无法准确把握审查规则,为规避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往往采取保守做法,不得不放弃一些优秀的剧本。事实上,这样的情形十分不利于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

三、我国电影审查制度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一)适应我国的国情

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是由我国特定的历史发展背景所决定的。在电影审查制度改革中,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呼声最高。从理论上说,电影分级可以保证不同层次、不同年龄观众的需求,但目前在实践中各国都没有非常成功的经验,包括一些发达的电影国家,由于在电影市场管理中存在“漏洞”,使得市场还存在很多难以有效控制青少年观众等人群进入市场、影院、网络和网吧,观看并不适宜其观看的级别的电影的情况。因而电影审查制度不是光凭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就能完善的。

目前中国在电影管理制度上也在不断创新,加大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的力度,就中国目前的情况,如何减少政府部门管制比实行电影分级更重要。在当前我国影片实行“分类管理”的背景下,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或社会公益组织出面,对近期上映的电影进行科学的简易分类,给观众、特别是家长提供指导。如2011年西班牙惊悚片《孤堡惊情》公映时,发行方就在影院设立了观影警示“未成年人慎看”,以免给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改革我国现有的电影审查制度,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首先要改善政府部门的管理,其次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逐步实现电影分级制度,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二)尽快完善和实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1年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从法律层面对很多问题予以表述,但仍然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等不足。比如对电影中暴力内容的限制,具体量化成什么样的标准,这种在执行过程中不太好掌握量和度的地方,需要更细致的司法解释,否则很难操作。随着外国影片的进口数量不断增多和我国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必须加速完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并促使尽快出台《电影产业促进法》,审查标准实现透明化、确定化、技术化、可预测、可计量,为电影审查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6.我国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篇六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 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XX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理,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XX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XX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XX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XX年1月, 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XX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XX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XX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 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XX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XX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 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 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 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 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七

关键词: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应对策略

1 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现状

(一) 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现状

分红是指股份公司将当年的收益, 按照一定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红利的一种分配方式。一般来说, 上市公司实现分红的方式有以下三种:以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派发现金或新股或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2010-2014 年A股上市公司分红情况见附表。

从附表中可以看到, A股上市公司实现分红的数量201年为1304 家、2011 年为1610 家、2012 年为1799 家, 2013 年为1866 家、2014 年为1650 家, 占同期上市公司总家数的比例2010 年为66.70% 、2011 年为72.07% 、2012 年为75.37% 、201年为78.30%、2014 年为65.76%。 据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6 年到2010 年期间, 2006 年底前在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1387 家上市公司中, 有411 家公司五年都未向股东分配任何现金分红, 占总公司数比达到29%;有146 家公司只有一年分红, 两者合计占总公司数比高达40%只有368 家上市公司在五年中都能做到分红, 占比26%。 在2010 年之后, 资本市场的总体派现情况出现了市场派现意愿逐渐上升的趋势, 分红公司占比提高, 但派现水平却没有出现明显的上升, 股利支付率在20%-30%之间, 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如附图所示。

(二) 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不仅是使投资者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 而且能够提高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 但是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 许多上市公司热衷于融资却不愿进行分红。 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鼓励上市公司形成持续的现金分红政策并建立有效的利润分配机制, 监管层不断推进上市公司的分红制度改革。 从2001 年开始证监会陆续发布了若干规范性文件, 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现金分红制度, 由于这一分红制度具有浓重的行政监管色彩, 所以也被称为"强制性"现金分红制度。该制度的内容主要建立与再融资需求相挂钩的现金分红制度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其中, 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定期对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信息披露。

2 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资格挂钩的政策不合理

现金分红不只是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 也是影响企业融资决策的关键要素之一, 现金分红量影响企业内部融资的规模。企业在有融资需求的时候, 首先考虑到成本, 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会优先选择内部融资, 而选择不分配或少分配现金股利。 但强制性分红制度要求公司再融资之前必须达到现金分红的标准, 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融资成本。 即使对于有大量盈余资金的公司, 强制性分红虽然可以降低公司因保存大量资金而发生的代理成本, 但如果公司派发现金股利后进行再融资, 并不会减少其自由现金流, 仍然没有解决代理冲突问题。因此, 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资格挂钩并不合理。

(二) 强制性分红制度不利于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利润分配决策

把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 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与再融资强制联系在一起, 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司的决策。 当高成长性的公司需要融资时, 不能将其急需的资金用于投资, 必须要先进行分红;当高财务杠杆的公司需要调整资本结构而再融资时, 也要进行现金分红;而真正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则会选择保有大量盈余资金, 当有融资需求时, 再将其用于现金分红来满足融资条件。 如此一来, 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盈利能力强、应该进行分红的公司不分红, 而盈利能力弱的公司为满足再融资的条件超额派现。

(三) 强制性分红制度对公司的制约不足

制定强制性分红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公司在有多余的自由现金流时进行分红, 需要资金时再进行融资, 从而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减少代理成本的目的。 但是将现金分红与公司再融资资格相联系的强制性分红制度, 对于有较强盈利能力但没有融资需求的公司以及大股东"恶意分红"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均起不到制约作用。 因此强制性分红制度的实施并没有使这类公司的代理成本降低。 而有再融资需求的公司为了达到再融资目的才会进行现金分红, 它们通常采取突击分红的方式达到再融资的条件, 这种做法也不会使代理成本降低。 所以, 强制性分红制度无法使上市公司不合理的分红现状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建议

上市公司的分红制度是公司当前的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反映, 往往被投资者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参照。 但是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尚不完善, 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 细化"强制性现金分红"的标准

不同的公司经营状况不同, 所有上市公司采用统一标准进行现金分红或者要求有融资需求的公司达到一定的分红比率才能进行融资的规定并不一定符合所有股东的利益。对于有分红能力而又缺少投资机会的公司, "强制性分红"是适用的, 但对于超能力派现的上市公司, 反而应对其分红进行限制。 因此, "强制性现金分红"应结合其他指标比如股票收益率或其他绩效指标来实施, 对不同的公司实行不同的标准。

(二) 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是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因此, 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 有层次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在利润分配方面使公司实现完全自治是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分红问题的关键。 首先, 要使中小股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了提高中小股东行使权力的便利性可以采用委托投票制度;对某些重大事项的表决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为了减少中小股东的法律诉讼成本可以引入投资者诉讼风险代理制度以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其次, 要在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方面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为防止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原则的滥用, 要对其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 以平衡各股东间的利益;再次, 要增强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力度并加大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同时, 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增加外部对控股股东的监督力度。

(三) 完善配套机制, 促使上市公司实现理性分红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将股利作为向外界传递公司内部信息的信号,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动机之一就是传递信号。 而在我国资本市场上, 股利的信号传递功能并未得到充分表现。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信号传递功能的缺失, 也是其难以实现理性分红的原因。 所以, 应该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 使股利的信号传递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具体来说, 应促使上市公司形成合理的分红政策, 保持现金分红的持续性, 加大分红决策的透明度。同时, 着力培育大批机构投资者, 使投资者的结构得到优化。

(四) 优化股利分配的税收政策, 降低现金分红的税收成本如果只是从税收角度考虑的话, 不论是投资者还是上市公司都倾向于不分红或者少分红。 因此, 可以考虑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来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为提高投资者现金分红形式的投资回报率, 可以考虑采用进一步免除现行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等手段。

参考文献

8.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八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建议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10.083

引言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条件下,必须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理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则来构造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转变职能,加强对不动产市场的服务,通过登记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并供社会公众查询,备有关交易当事人参考,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和监管效的效力,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作用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的作用

1、公示作用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使得物权的变动会对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限制作用。为避免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权的变动应当与一定的技术性手段结合起来,使之可以让交易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确知。这一技术手段就是公示制度,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是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是登记。所以,登记首先发挥着向社会展示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作用。通过公示,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了一个识别、判断物权的客观标准。在正常情况下,无需进行实质调查,仅凭公示的外部表象即可放心交易。

2、物权变动的要件作用

在实质主义登记立法中,登记不但发挥着针对第三人的公示对抗作用,而且还同时发挥着决定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能否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设立,变更与废止的作用。登记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登记的消极作用,而登记对物权变动的决定效力是它的积极作用,而且这是实质主义登记制度的最重要作用。故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均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公信作用

为保护交易之善意第三人,法律赋予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依登记所表现之物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权,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在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上所登记之不动产物权应当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一致,但是也不可否认,在当事人有过错或者登记机关有过错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与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并不一致。但无论是权利人、相对人的过错,或者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第三人来说都应该是正确的登记,登记的权利与权利人实际权利都应该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对第三人来说,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所为之行为,当然也就是最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事实。但是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不及于对登记物权有过错的权利人,以及恶意第三人。对因权利人自己的过错而为的错误登记,法律允许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改正,对因登记机关误登记而造成的错误登记,法律也允许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改正,或者允许登记机关自己改正。恶意第三人明知登记错误而为的法律行为不生效。因此,登记的公信力只及于善意第三人。

4、监督管理作用

不动产对每一个国家,每个民族及每个人都具有很重要的经济、政治意义。对不动产的立法调整主要通过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来完成的。所以,地产权可以说是整个财产权中最弱的一种,国家和政府采取各种行政方式,从各个方面对土地私权加以管理和限制。而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不动产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手段之一,为国家实现对不动产的管理提供最有效的信息基础和有效的途径。但登记机关应在法定的权限内对当事人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不要过分干预当事人的私权。

5、警示作用

不动产登记在客观上展示了不动产物权的详细信息,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提供给社会,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信前提条件。不动产交易之人通过登记簿可以了解有关动产的全部情况,然后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不必再费时费力地去调查不动产的有关情况,既节约了交易成本,又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

虽然我国物权法中,已经提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理念,但目前中国仍然存在十三至十四个登记机关。然而“多头登记机关”就意味着增加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如何防止登记机关滥用权力?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登记机关的统一?在国际上,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如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二是由法院进行登记,如德国、瑞士等。对于如何统一登记机关,我国学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法院登记说。二是行政机关登记说。三是维持现状说。

(二)不动产登记薄体系不清晰

我国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见不动产登记簿是决定不动产物权支配秩序的关键。然而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薄不但是多部门的登记而且还是多级别的登记,如有一些权利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有一些权利登记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一些权利是登记在中央的登记簿上,有一些权利是登记在县里的登记簿上,这样的权利无法形成一个权利束,这样一种不动产的登记秩序已经混乱到了极端,根本没有办法看出来这些不动产物权之间的支配关系,更无法去判断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科学的支配秩序,法律上最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这样才能够把这些权利形成一个权利束,这个登记所建立起来的支配秩序才是公开的、透明的,而且是有公信力的。

(三)登记效力和形式不具体

我国的《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后予以确权,但并没有明确公示的方法为登记,同时对经登记的效力也没有明确规定。而德国土地登记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薄上经土地登记公务员赋予效力的登记,其登记系基于公务员本人参与,即使在法律上可能的,也是不能因之失效。”这就是登记的公信力,可解释为一经登记不可推翻。目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均规定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要件。但对于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究竟是实质主义登记还是形式主义登记,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四)不动产登记规范零散、不全面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但这些规范零散,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其中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造成了不少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有其历史原因:以前对于出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产生的问题,是出来一个,就孤立的研究解决一个。如买房之后如何登记?我们知道应该有房产证、土地证。究竟哪个登记机构是生效方?大多数人在无法识别的情况之下,只能选择都办,两证都办一方面影响成本,另外一方面,影响着纠纷的解决。

(五)登记效力不统一

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问题,目前在我国出现的问题表现在其效力不统一,以不动产抵押登记为例,实践中大体有四种做法:一是规定自完成抵押登记时生效;二是规定自合同公证后生效;三是规定自合同签字后生效;四规定登记时生效,但当事人得另行约定。这里的生效一般指合同的生效,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样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实践中也必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造成了当事人之间不仅没有登记请求权,发生纠纷时亦不能依有效合同为据提起诉讼。

(六)不动产登记的权利范围不明确

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渔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商法及水法等虽然规定了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采矿权等若干不动产权利类型,但法律并未明确这些权利的性质和效力。登记权利范围是否应容纳这些权利,法律规定也不尽详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未颁布完善的物权法,对物权的种类和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定。

(七)没有设立即将形成物权的债权或请求权的保护制度

为解决债权及物权请求权的保护问题,各国规定了两种性质的预备登记,即异议登记及预告登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建工各抵押登记是否为预登记不甚明确。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立法并无异议登记及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却有确立二制度之必要。

(八)登记中存在公权力干预私权问题

利用登记机关行政权力的高效、权威性使物权得以公示并获得公信力,但同时也带来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扰问题。我国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时,所拥有的权利相当大,不仅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有审查权,而且享有审查这些资料以外事实的权限,力求达到“客观真实”理想状态。所以,公权力对私权的侵扰甚大。

三、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

即中国只能制定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管理体制,实际是对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滩涂、道路等分别制定部门规章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规则。这些规则不仅散乱而且效力严重不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都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我国对不动产登记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多由各部门和机关制定,在内容上互相矛盾,所以,我国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形式统一、效力足够的不动产登记法。

(二)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在国际上,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登记与司法系统建立直接联系的做法,以不动产登记直接或者间接决定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考察世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两个规律性的特点:一是登记机关一般为司法机关,二是登记机关的统一性,这两个特征都是物权公示原则决定的。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且为行政机关,多头执政导致不动产登记簿不统一,从而引起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基础不统一,严重妨碍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有学者提出“登记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一级法院统一管辖,废止目前实行的多部门登记的管辖制度。此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不动产登记地籍资料的统一性。这一观点不乏其科学性,有利于构建我国不动产登记体制,使之发挥强有力的公示作用,并迅速与国际接轨,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深知我国基层法院审判任务繁重,使之承担细致、周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尤其是进行实质性审查工作,基层法院难堪重负。另外,由法院担任不动产登记机关,一旦登记有误引发赔偿,受害人就有可能起诉作为登记机关的法院,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法院作为登记机关还不利于国家行使有效的行政监督,原来的登记机关、人员、资料的闲置更是一种浪费,故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选择仍应为行政机关,但必须保证统一,而不能象目前的多头负责。国家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局,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这是从我国司法现状、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选择,虽然较之国际先进立法有一定差距,但有利于避免建立新制度时的混乱,符合我国实际国情。

(三)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

统一登记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在同一逻辑层面上发挥效力。首先,要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制度作出选择,也就是我国不动产登记选择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问题。要使登记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相一致,就应当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实质的审查,实行实质性审查,是登记具有公信力的必要前提。我国以往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的是实质性审查,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制定中仍应坚持这一原则;其次,还应将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确定为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动产使用权及其上所负担的他项权利的设立,是非常典型的物权设立行为,法律应该规定这些权利的设立只能以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彻底纠正重合同、轻登记的现象。不动产权利转移、变更、消灭亦应遵循这一原则,保护不动产权利的正常交易。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条件下,必须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理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则来构造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转变职能,加强对不动产市场的服务,通过登记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并供社会公众查询,备有关交易当事人参考,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和监管效的效力,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有关公寓法律问题之研究》,《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公司(台),1984年版

[2]陈苏:《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学研究》1990年第5期

[3]小沼进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法理》法律文化社,1992年版

9.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九

(一)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这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①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也只有0.55%,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目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紊乱。实际上,该问题在1994年资源税改革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后就已经显现出来。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一种调节税,即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为当时是针对部分矿产品,按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而1 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当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实际上,我国的资源补偿费对不同资源也是实行差别费率的,只是对于同一矿产资源上没有差别)。这种具有相近的性质和作用,却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

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等资源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资源产品的收益成倍增长。但由于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增加的收益几乎全部落入企业和个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实现利润1756亿元,比上年增长36.3%;中石化实现利润395.58亿元。而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当年征收的全部油气资源税仅为28.36亿元。我国宪法规定各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急需改革。

(四)现行财政体制不利于资源税制的调整

资源税尽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然而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海洋石油没有开征资源税),地方政府又没有调整的权力,只能由中央对资源税进行调整。而资源税是按品种、矿区分别核定的,调整的工作量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间财政关系,很难及时调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调整。例如2004~2006年,国家分五次调整了20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另外,如果要对某些资源税进行减免.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由于会影响地方收入,阻力较大。而如果在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则需要由中央财政进行补贴。因此,一些调整决策往往举棋难下。

二、我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资源的近乎无偿使用。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矿山企业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办法来取得各类资源的采矿权和经营权,除了缴纳少量的资源税费以外,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矿产资源。尽管从2002年即开始试行采矿权的拍卖,但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的矿业开采权。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属于全体人民的财富。像煤炭和石油等都属于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导致的大量浪费将加快我国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因此,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前提。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实际上已经奠定了今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即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仅仅适用于煤炭资源企业,而且应该适用于各种矿产资源企业。这对于理顺我国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

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折股形式上缴。

二)税费并存,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

税、费性质不同,作用于不同的领域,发挥不同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其要点如下:

其一,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其二,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06年我国开征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远远高于当年征收的全部资源税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对遏制暴利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

其三.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

其四,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在上述资源税费并存的思路下,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的收入体制。资源税原则上依然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除外,因为海洋石油开采很难按省域划分),以促进地方政府对资源开采的管理和保护。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满足宏观调控和维护全体国民利益的需要。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而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矿业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收入,主要用于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1.资源税改革。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

一是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目前,大多数人都主张资源税应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笔者对此不完全赞同。确实,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税收与价格脱钩,中断了价税的联动作用,国家无法分享涨价收益,无法体现“资源涨价归公”的理念。因为资源产品涨价反映了资源的稀缺性,并非资源生产企业努力的结果,且资源涨价由全社会负担,涨价收入理应归公。而从价定率征收可以弥补从量定额征收的缺陷,可以维护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利益。但是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资源产品价格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上下波动的,当资源产品价格下降时,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会导致资源税收入的下降,既不能反映资源企业成本负担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也造成国家权益受损。1986年之所以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与当时煤炭积压、价格下降不无关系。从国际上看,对于资源税也不是采用单一的计征办法,“从量法”和“从价法”都存在。为此,笔者建议:征收方法不宜“一刀切”,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应该并存,对于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计征,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仍然沿用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

二是以开采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以资源的探明储量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对其用意笔者能够理解,但对此种主张却不能苟同。首先,以储量为税基,必然导致大矿的税负重于小矿,无形中会鼓励小矿“死灰复燃”,或刺激一个大矿分割为若干小矿,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其次,以储量为税基,也难以设计合理的税率或税额。特别是对从价定率征收来说,储量如何定价是个巨大的难题;再次,以储量为税基,割裂了税收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联系,如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7因此,以储量为税基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资源税征收的实践来看,还是沿用目前的通常做法,对实行从价法的以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对实行从量法的以资源产品的开采量为计税依据。

对于是否应将回采率作为计税依据的一个要素,笔者认为,目前暂不宜把资源的回采率列入计税依据。因为回采率的衡量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运用,操作不易。而回采率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征收依据,还是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手段来促进矿业企业提高回采率为好。

三是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的税率税额。国家自2004年起,分批调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煤炭税额的调整幅度虽然高达1~5倍,具体金额只是每吨提高了1~3元,与每吨数百元的煤炭价格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很难对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产生什么影响。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又调整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税额,最多提高了1 5倍,是资源税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企业反映如何7据江西铜业反映,企业将为此多缴资源税税款约7 1 25万元,但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又披露,今年上半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1亿元,同比增长43%。可见,此次资源税的大幅度上调,仍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据有关人士统计,白2002年到现在为止,伦敦期货锌的价格上涨了将近5倍,铅价上涨6倍多,铜价上涨了5倍多。因此,即便资源税税额同幅度调整也不足以理顺价税关系。对于一些涨价幅度较大的资源产品,资源税税额或税率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其价格的上涨幅度。为此,需要建立起有关资源税体系的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随时对重点矿山和重点品目的资源变化进行监测,为及时、准确地制定和调整资源税税率或税额提供科学的依据,实现资源税税率税额制定的科学化。

四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的资源税只是对七大类矿产品征收,而资源的概念远不止这些矿产品。因此,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也是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应有之意。其一,应把对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正名为资源税,健全资源税制度;其二,对是否将水、森林、草场、湿地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负担能力及价税关系,待条件成熟后有选择地扩大征收范围;其三,由于我国各地的资源分布不一,稀缺性也不同,加上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因此笔者建议在国家未统一调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之前,可允许地方根据本地资源的具体情况适度增加资源税的征收品目。

10.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十

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来,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和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已逐渐突破了分业界限。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方式在我国有了较大发展。

按照控股模式的不同,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子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公司成立,将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等金融资产打包管理。同时母公司中信不再作为金融机构,正式更名为中信集团,改为非金融投资控股性的集团企业,开始筹建中信建设集团等企业梳理实业资产。2002年1 2月5日,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因此,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投资和管理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②光大集团。中国光大集团成立于1983年,从主要经营外贸和直接投资转变到以金融业为主,并且选择金融业为其发展的主要业务。集团董事会经由国务院授权,管理、经营国家投入集团的国有资产。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 9%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股东。

2.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不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但其全资拥有或控股拥有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营业执照的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董事会。我国目前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鑫源控股公司。从1995年开始,山东电力集团在集团化发展、多元化经营的战略构想下,开始了向工业实业、房地产、旅游商贸、金融证券、高新技术产业的多元化发展。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包含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等内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目前,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②海尔集团。近年来,海尔集团通过一系列投资和购并,形成了集实业、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于一身的集团公司。其拥有青岛商业银行60%的股份;持有鞍山信托20%的股权(第一大股东),控股长江证券,成立保险代理公司,成立财务公司。此外,海尔集团旗下的“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纽约人寿”海外分支机构“纽约人寿国际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携手进军寿险市场。

3.商业银行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中

国银行。中国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迈步最早。1978年中行便在香港成立了一家财务公司,从事其海外资本市场业务。控股成立中银国际,注册资本金10亿美元,总部设在香港。2002年7月25日,重组后的中银香港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②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根据特许和特批,它可以从事股票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了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还完成了宝钢的主承销。建行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③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成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又斥资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工商银行计划在香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重组其金融业务,使包括工行香港分行、工商国际、工商东亚和友联这4家银行分工更和谐,形成银行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有机组合的格局。

二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金融综合业务的经营,但是并没有制定专门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导致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管理模式以及企业制度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明确,这无疑会影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化发展。

2.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矛盾突出,增加了公司运营内部风险

我国大多数的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都是通过大范围的并购或者收购来实现的,被并购公司在与集团公司的相互融合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形式的不协调因素。被并购公司以及子公司在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以及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致使整个金融集团的协同效应被大打折扣,从而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运营风险的增加。

3.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风险管理漏洞较多

由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常会产生一个子公司的经营问题导致整个金融集团经营困境的出现,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部产生联动效应,从而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风险。除此之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将资金在整个货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范围内进行快速的转移与使用,所以当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巨大动荡。

4.对现行监管体制构成挑战。

金融控股公司是异业组合,经营范围广,人员多,管理非常复杂,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运行之前,没有一套完善且能严格执行的监管机制,金融风险将高于原有制度下的风险。新业务的开辟和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复杂化都会导致监管难题。

5.集团成员的决策自主问题。

在调查中,一些企业集团控股下的金融子公司透露:在许多情况下,子公司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篇十一

摘要:我国证券公司管理不够规范、规模普遍较小,业务种类单一、结构雷同,基本没有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导致各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竞争异常激烈,并停留在无序、较低层次的竞争阶段。本文从存在问题和发展两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证券公司问题发展

1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

1988年,各省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陆续成立了专门的证券发行、流通中介机构,第一批证券公司由此诞生。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证券公司数量已达到107家,营业部5000多家。经过20多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市场培育也日趋成熟,市场竞争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管理不够规范、规模普遍较小,业务种类单一、结构雷同,基本没有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导致各证券公司之间的业务竞争异常激烈,并停留在无序、较低层次的竞争阶段。

虽然国内证券公司在短短十多年间实现了超常规快速的发展,但是在这种“速成式”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1公司注册资本金少,规模较小。公司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司的规模。除少数几家上市证券公司以外,国内大部分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普遍偏小,这正是我国证券公司发展所面临的“瓶颈”。规模小必然导致抗风险能力不足,开拓新业务能力弱,无力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

1.2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各证券公司要么股权集中度过高,要么股权结构过于分散,这样均不利于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股东数量少且股东性质单一,股东大部分是国有法人机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使证券公司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大部分都没有公开上市,因此股权流动性差,股东基本无法使用“用脚投票”这种间接监督约束方式,而只能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无疑加大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

1.3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各证券公司虽在组织框架上进行了了决策、监督和管理层的设置,但组织设置及相互关系界定上各自有很大差异性和随意性,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机制。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也存在着集权有余、灵活不足、管理层次众多、运作效率低下的缺陷。经营决策权主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缺乏健全的决策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另外,从激励方面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类似国际性大公司采取的灵活、有效的激励制度,而是多采用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方式,无法使经营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有机的结合起来,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1.4业务经营范围窄、专业化程度低。以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中级别比较高的创新类和A类A级证券公司为例,经营范围是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证券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委托资产管理、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等。这和国际性证券公司业务涉及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兼并收购、基金管理、项目融资、金融工程、金融咨询等,涉及金融所有领域相比,从事业务从业务范围、适应性、创新能力、活动区域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目前各证券公司收入来源主要有经纪业务、自营、银行利息、投行、资产管理等,有些地方性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银行利息这三项收入就是证券公司的全部收入来源,收入结构比较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差。

各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雷同,经纪业务比重大,尤其中小中小证券公司专业化发展不突出,也主要靠经纪业务生存,但是研究实力、技术水平、创新能力非常不足,无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又没有形成自身特色,市场竞争力自然大打折扣,这样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业务拓展和公司长远发展。

2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方向

2.1增资扩股、并购重组、中外合资、上市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主流方向。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原定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先决条件,将主动权交给了证券公司。同时简化了审核程序,券商的增资扩股行为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市场化。由此必将新一轮的增资扩股的浪潮。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和竞争压力的增大,静态的增资已不能满足今后证券公司的发展的需要。因此,如果条件具备,各证券公司应积极谋求尽快上市,利用资本市场扩充实力。这也是尽快缩短证券公司规模实力差距,提升竞争力的一条有效途径。有了良好政策基础,迎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证券公司有望打造自己的“超级航母”,形成多级法人制下多种金融业务混合经营的金融集团,实现规模经营。另外要进一步加快券商的国际间合作,如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湘财证券、银河证券以及广发证券等也在积极与外资券商接触,许多已达成了实质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国内证券公司既可以学习国外券商科学的管理理念,借助其经验和实力改善公司经营治理、创新业务和培养人才,又可以利用其国际性品排优势迅速提升自身在业内的形象,塑造自身品排优势。应该说,中外券商合资、合作这条道路有利于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也是我国证券公司扩充规模的有效途径。

2.2管理创新是我国证券公司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基础。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管理的竞争。管理创新,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证券公司求发展的基础所在。管理创新的基本出发点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风险,这涉及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多个方面。

2.2.1明确公司发展战略。我国证券公司应逐步形成先进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制度第一”的管理思想。用科学的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企业。应明确公司定位,找准方向,确定战略发展思路引导全局,并据此指定明确的管理目标,将经营指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

2.2.2改革组织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要理清证券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可以建立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置各种专业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充分发挥职能。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注重效率和各部门间协调工作,应向扁平行的组织结构转换,减少中间层次,并适当下放经营决策权,实现简单、高效的管理,对外界需求和市场变化及时反馈、迅速回应。

2.2.3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应根据员工的职务高低、服务年限、工作特点等采取不同奖励计划。就激励手段而言,应采取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并用,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结合。为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应注重引导员工行为长期化,尤其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核心人员。可采用股份期权制度将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公司兴衰和个人成长紧密联系,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2.3培养核心竞争力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必然选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独具的,支撑企业可持续性竞争优势的核心能力。核

心竞争力表现为核心产品、核心技术、核心能力。产品来自技术,技术来自能力。就证券公司而言,核心竞争力表现为业务能力。针对不同的证券公司,培育竞争力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3.1合理定位、突出特色。虽然证券公司必须不断强化业务创新和开拓能力,但经营的多元化并不排斥专业化。大而全,小而精都可以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成功模式,关键在于如何结合自身实力进行战略化的选择。目前而言,创立自己的特色更加至关重要。在战略调整过程中,要正确判断自身优势和不足,相应调整向不同领域的投入,突出自身经营特色,树立自己的业务品牌。

2.3.2业务创新,开拓市场。创新是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证券市场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今后证券公司应逐步向金融工程师、资本运营家、企业合伙人、战略投资者等多种角色转换。证券公司应积极发展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风险投资等新型业务。只有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市场需求敢于创新,不断开拓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2.3.3大力发展研究力量。虽然目前各证券公司基本都有自己的研究部门,且重视度越来越高,但其研究部门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研究水平有限,研究成果与业务开展也存在脱节。未来几乎所有业务领域都必须有强大的研究力量的介入才能顺利开展。研究品牌在开展业务方面也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必须通过大力发展研究力量来实现。研究部门将成为战略性部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研究报告要秉承独立公正的宗旨,形成业内权威;对公司各项业务提供科研支持的开发研究要注重成果转换,真正成为业务部门的有力支撑。

2.3.4适时开拓国际业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范围扩大,国际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证券公司通过在国内与国外券商展开合作与竞争,将为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积累必须经验,做好铺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抓住机遇,大力开拓国际业务,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辅导和保荐、国际项目融资、外币资本管理、国际市场上的研究分析和咨询等,积极研究国际市场,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培养熟悉海外市场的人才,为以后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作好准备。

备注:

1.按证监会日前下发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划分风险控制类别,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8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共有17家券商被评为A类券商。其中,中金公司、国信证券被评为AA级。在本次评选中,没有券商获得A类最高级别—AAA级;被评为AA级的只有中金公司、国信证券两家。而被评为A级的共有15家券商,其中包括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华泰证券、东海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国元证券和财通证券等10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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