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贴发放方案

2024-08-05

企业补贴发放方案(精选11篇)

1.企业补贴发放方案 篇一

生产淡季工资补贴发放方案

为了一线生产人员在生产淡季基本的生活保障和薪酬水平,进一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一线团队人员的稳定性,完善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补充规范一线生产人员在生产淡季的工资补贴标准,特制定该方案。

一、补贴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相关部门直接参与生产的所有一线员工(含调机员、杂 工)

二、实施时间

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三、具体方案

淡季工资补贴标准,按当月休假整天数计算,出勤未满26天,不分 工种、岗位,未满天数每天补贴30元

四、注意事项

1.非生产淡季期间的其他异常导致的休假,不予以补贴 2.生产淡季期间,员工自休,不予以补贴

3.淡季工资补贴的发放时间,公司为淡季结束后第三个月发薪日在岗

的员工一次性发放,在此日之前离职员工不能享受该补贴

4.各部门须如实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并于第二个工作日交

编制:樊恩禮

办公室:

厂长:

总经理: 总统计处

2.企业补贴发放方案 篇二

一、从2015年6月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提高到900元/月·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

二、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含见习补贴)不少于1200元/月的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1200元/月·人。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见习期满是指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期限结束。见习基地在见习协议期内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见习期满。

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在考核期终了后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见习期满人员花名册、留用见习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公示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见习基地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见习留用情况符合补贴条件并在2015年内提交申请的,各地要按规定落实补贴资金。

三、非驻邕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审核及补贴发放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

四、其他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3.企业补贴发放方案 篇三

成房发【2008】84号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

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财政补助: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助。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补助。

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补助。

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3、个人所得税补贴:在2008年6月15日后,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1套房屋只能有1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三)购房成交时间界定,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意见》实施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在本意见实施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

(四)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五)购房成交时间、房屋类型、房屋面积同时符合《意见》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购房财政补贴。

(六)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理发放。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财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入单位预算,市房产管理局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列示该项目资金计划,年终将收支情况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购房人。市房产管理局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分批拨付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立银行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实际支付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分类核算,将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按月报市房产管理局,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其季度、报表同时抄送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备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资格,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仍可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出相关申请,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情况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由房屋产权监理处定期集中发放。

4.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篇四

管理[2016 ]043号

关于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各部门:

炎热高温天气已到,公司领导为了感谢大家在炎热的天气一直坚守工作岗位,经研究决定,由往年的清凉饮料改发高温补贴,以示慰问大家辛苦的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含37℃),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地区的气象台站预警预报为准;销售业务人员以市气象局预警预报为准。

二、发放人员范围:全司在编在岗人员。

三、发放时间范围:9月15日前统一发放7、8两月的高温补贴。

四、发放标准:一类人员每人每天10元、二类人员每人每天8元、三类人员每人每天5元:

一类人员包括:毛坏车间的成型车间、热处理车间、驾驶员、搬运工、销售业务人员、三楼插盘人员、电焊工、成品库及成品检验组(仅外观、包装人员);

二类人员包括:其它各车间(含车间主任、副主任)、工具库、模具库、、半成品库、机电维修工、现场检验、检测人员(打表、气密、探伤、杆径检测)、清洁工、基建工、返工组人员;

三类人员包括:行政办公楼人员、保卫室、在线室、材料库、上帐室、金相化学分析室、品质部办公室人员、设备部文员。

五、发放方式:以部门为单位集中到财务部领取现金。

管理部

2016年8月4日

编制:张容华

审核:

5.发放高温补贴通知 篇五

为弘扬中华精神,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操,吸收传统文化的精髓,挖掘历史文化的时代内涵。我校将组织举办迎国庆65周年,以爱国教育为主题的班级黑板报评比,现将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活动目的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丰富校园学习文化氛围,提高我校学生人文素养和爱国热情,充分利用黑板报这一传媒平台传递正能量。

二、活动主题

弘扬爱国精神,传承民族内涵

三、活动要求

1、板报内容要紧紧围绕主题,切合实际,健康,充实,富有精神指导作用。

2、各班必须于9月30日中午12点之前完成,校团委、政教处将进行检查,对未出黑板报的班级,进行通报、扣分处理。

四、评比安排:

1.比赛时间:9月13-9月30日

2.评比时间:9月30日中午12点

五、奖项设置:

初一年级奖励前三名、初二年级奖励前四名、高一年级奖励前三名、高二年级奖励前三名。

获奖班级颁发集体荣誉证书,班级量化考核将根据《师大附中班级量化考核办法》进行加分。

师大附中团委 政教处

6.2018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篇六

关于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炼焦分厂部分岗位员工、电力分厂锅炉工、厨师等。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8元/天/人、10元/天/人、12元/天/人(根据现场工作环境分为三档)

三、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6-8月份。

四、高温补贴的发放形式:以补贴形式在6、7、8月份的工资中兑现。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每月出勤天数按28天计算,当月天数不足28天时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给予;

2、享受高温补贴的岗位不再享受环境补贴。特此通知!xx煤焦有限公司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督促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同时,要把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清凉送健康”等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对职工的关爱。

7.宁波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七

有价无假 618去奥克斯姜山工厂放“厂”价

虽说金钱有了,但是在这样又热又潮湿的天气里,总想给自己放个假,可是上半年最后一个小长假也已经结束了,如何能够轻松再次享受假期呢?不如就在618去奥克斯姜山工厂一起体验一把厂“价”的舒畅感受吧!

本次奥克斯针对宁波地区用户打开厂区的大门,一起来享受厂“价”的快感,并且联手西门子、创维、樱花、马自达汽车等品牌,玩起跨界新玩法,每家都拿出了自己满满的诚意,释放了各自的诚意,50元抵用10000元,奥克斯空调最高抵扣1000元、创维电视单品抵扣5000元,马自达汽车购车抵用6000元,能在工厂将所有家电以及汽车产品都带回家的,只有奥克斯618厂购会了。

除了厂“价” 还有大礼包

在现代互联网发展迅猛的情况下,网购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但是奥克斯在主场宁波,邀请大家一起到厂区来体验一把真情的实体购物,每样物品都是真切能感受到的,把虚幻的空间想象落地,这就是奥克斯厂购的意义。

8.天津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八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日24元,每月128元,4个月共计512元,按日计算、按月发放。

3、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当中;同时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4、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5、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职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或用人单位拒发,可拨打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

6、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相关阅读:农业部紧急部署高温热害防范工作

7月下旬以来,南方地区持续高温天气,部分地区已连续4-5天日最高气温超过35℃。据中国气象局预计,未来10天,南方大部地区仍将持续较大范围日最高气温在35℃~39℃的高温天气,局地超过40℃,高温日数5-8天。持续高温少雨天气对农作物生长发育易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处于抽穗扬花期的水稻和抽雄吐丝期的玉米造成热害。为此,农业部紧急部署高温热害防范工作,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再接再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防范高温热害各项措施。

一是广泛动员战高温。当前,正是水稻和玉米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各地要高度重视,把防范高温热害作为当前秋粮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安排部署,广泛动员发动,落实关键措施,全力做好防范工作。

二是及时会商发预警。高温热害对处于抽穗扬花期的水稻和抽雄吐丝期的玉米影响较大,且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各地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会商,密切关注持续高温天气及发生区域,准确把握作物生长发育进程,科学研判,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防范高温热害的各项准备。

三是科学防范减损失。根据不同作物生育进程和土壤墒情,因时因地落实好防高温热害的技术措施。对处于孕穗至抽穗扬花期的稻田,田间灌水保持5-8cm水层,增加田间湿度,降低穗层温度。缺水干旱的田块及早提水灌溉,防止干旱与高温热害迭加影响。在水稻抽穗扬花前,喷施磷酸二氢钾和叶面肥,增加冠层湿度,增强叶片抗高温能力。对孕穗期受热害较轻的田块,于破口期前后补追一次粒肥,恢复植株正常灌浆结实,提高结实率和千粒重。同时,加强病虫监测,发布病虫信息,适时开展应急防治,大力推进统防统治,对重发区实施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坚决遏制病虫暴发流行,实现“虫口夺粮”。

9.上海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篇九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2016年5月23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要求做好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涨知识】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 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2]

全国至少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河北、黑龙江、西藏、青海等四个省份。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在这27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4个省份按天发放。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广东省,为15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条法规也成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对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指导性意见法规。

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

什么样的天气算高温天气?根据2012年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办法》中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据《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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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放津贴补贴情况自查报告 篇十

按照县教育局的统一部署,我校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开展,我校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同时从校务成员和教职工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自查小组,对我校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的行为进行清理和自查,明确了责任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我校认真对照《规定》的总体要求,对我校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我校自执行绩效工资制度,严格按校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正常发放津贴补贴,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无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情况,无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有价证券、实物或报销相关费用等。

2、我单位无 “小金库”、非税收入现象;无利用“小金库”和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3、我单位人员津贴补贴严格按照批复的相应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4、对已发放的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无违规情况。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我校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上,始终认真贯彻落实我县规范津贴补贴的各项政策,杜绝了利用公用经费、“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现象,取消了以各种名目滥发奖励性补贴、通讯补贴和节日补贴。

通过此次规范津贴补贴自检自查工作,我校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不断严肃财经纪律,巩固现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确保津贴补贴规范长效有序,并将我校津贴补贴工作机制同党风廉政建设和校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保证财务支出公开上墙,接受我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规范工作继续顺利向前。

周宁四中

11.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篇十一

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4-29

省直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

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

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2.缴存、变更、转移各单位应于每月11-25日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补缴、提取和使用、转移、变更等手续,缴存方式采用“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一律采用“支票汇缴”的方式缴存到“中心”。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在正式录用职工后30天内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

知书》(附表三),其个人帐户中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地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3.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中心”申请提取和使用。提取使用的额度,参照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执行。

(1)职工家庭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建房贷款时,凭有关合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书”),给予提取。

(2)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取。

(3)职工去世后,其留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有二人(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补贴提取手续,同时须提供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绿卡和国内身份证复印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及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凭退休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申请书》给予支取。

五、办理时间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单位开始受理职工个人申请,经单位核定、公示,向省直房改办申报,经审批后每月11-25日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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