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精选10篇)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篇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需留意
(2014-03-14 16: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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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原文地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需留意作者:中国淘税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针对的一项政策。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申报通过率。
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五类费用。中国淘税网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时,应将上述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增加企业的调减额度,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还要关注不得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五险一金等费用,不得记入加计扣除范围,但全年累计工作满183天的外聘人员的上述费用支出,允许记入“研发费用”科目。
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的规定,允许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险一金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研发活动所用房屋的租赁费和折旧费。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折旧费均不允许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从政府或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网遍财会政策!
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费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强调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注重专用性。若企业的上述仪器、设备、等除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外,还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费用就不能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研发费用账务管理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
实行专账管理,对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税局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是企业享受高新优惠的基本条件。虽然文件未将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享受加计扣除的必要条件,但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是企业2014年申报加计扣除和应对税务检查的关键。
因此,企业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研发费用应按项目归集。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强调直接相关性、专门性、准确性,企业只有按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才能保证研发项目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关联性。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因此,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领域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才能顺利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刘天永作者: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篇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疑是企业可以享受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研究开发费的税前扣除不仅涉及到对研究开发活动和研究开发费性质的判断等专业问题, 还涉及到对研究开发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清晰性和正确性的问题, 所以, 研究开发费的税前扣除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税务风险。我公司从2008年开始运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实际工作经验, 本文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从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 明确税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对本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 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不包括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很明显, “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和“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而“常规性升级”和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则属于明确排除的两种情形。该办法第四条又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由此可见, 税法对研究开发活动不仅有明确的定义, 而且还明确列举了具体研究开发活动的领域和项目类型。
会计准则对研发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财会[2006]3号) 第七条仅是分别对“研究”和“开发”下了定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 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 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由此可见, 《企业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活动的概念较为笼统、宽泛, 而税法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不仅明确具体, 而且要求更高、更严。另外还需注意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区分, 高企认定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与加计扣除政策中定义基本一致, 但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却大相径庭。前者比后者大得多, 这是由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核算要求比较高, 且各级税务机关把关都比较谨慎严格。
在实际工作中, 取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一步工作就是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 到科委或经信委取得《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一般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会提出异议并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 (含) 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 掌握税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八项费用的具体规定
国税发[2008]116号文明确了八种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 分别是: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013年9月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对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增加了五种情形, 分别是:
1)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增加的5种费用中, 属于新增的两项费用为第三和第四项, 其余第一、二、五项是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补充和完善。纵观这5种费用, 除第4种费用涉及面较窄外, 其余四种费用的涉及面均很广, 特别是第一项更是涉及到所有需要加计扣除的企业, 一般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和人员费用会占到总费用的80%。所以, 这5种费用列入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 不仅解决了此前在加计扣除中存在的很多疑惑和矛盾, 使得加计扣除更趋合理和完善, 扩大了加计扣除范围, 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所以,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好相关政策, 我们需要全面理解掌握财税[2013]70号文和国税发[2008]116号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范围的规定,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较于其他税收政策更加复杂, 操作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求更高, 故在开具研发业务发票时, 一定要注意书写用途, 要与税法规定相符, 以免在纳税申报时一些费用被剔出来。
3 注意准确、合理按项目划分和归集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十条又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 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由此可见, 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企业不仅必须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专账管理, 严格其会计核算的方法和核算流程, 而且还要准确、合理计算、划分和归集各项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六大类资料。一般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如果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 则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还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4 注意对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否则, 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 应根据合同规定,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此外, 如果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 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篇三
关键词:新所得税法;研发费用;纳税筹划
一、新税法下研发费用相关规定的变化
1.规范了研发活动范畴
按照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适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时,应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但适用于此标准的研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适用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加计扣除标准的变化
根据2008年前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应于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在100%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这同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有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基本一致。而在2006年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前,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也采取了全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予以资本化。
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未形成无形资产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并未出现变化;而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则规定可按其成本的150%予以摊销,其摊销方法为直线法,年限不得低于10年。而实际上,该规定与新会计准则中有关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采取一定条件下资本化处理的规定基本一致,即研究阶段的支出,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下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3.细化了研发费用内容
与旧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明确界定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并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具体的八项费用,其较之旧税法更为详细、具体,更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也更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在新所得税法中,并没有出现类似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具有模糊性质的规定,这也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活动的空间。
根据2008年国税发116号文件,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八项费用具体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资料费;(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3)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薪酬及相关津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新税法下研发费用纳税筹划策略改进
1.明确研发费用核算科目
按照2008年国税发116号文件的要求,企业应严格按照研发项目来归集核算其研发费用,并对其实行专账管理,如实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若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则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否则不予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若想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收益,首先需设置合理的会计核算科目归集核算其研发费用,同时还要在日常核算中将其直接或分配计入不同的研发费用。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在该二级科目下再按其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而在新准则执行后,企业应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分别设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在这两个二级科目下再按其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与此同时,企业应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的作用,对不同研发项目实行多维度统计。
2.合理区分两种处理方式
从理论上说,对于企业而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处理和资本化处理其所获得的纳税筹划收益是不同的,前者往往会获得货币时间性价值,而后者为此会形成一定的所得税资产。为了合理区分这两种方式,企业首先需对研发活动所经历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界定,前者是指为获取新技术和知识而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后者则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者具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等。
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新税法并没有对研发费用在何种条件下进行费用化处理,何种条件下进行资本化处理作出相关说明,为此还需借鉴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加以衡量,其具体需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为此,企业可充分利用新税法这一漏洞,尽量按照自身需要对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延长研究阶段的时限,从而获得纳税时间性价值。
例如,某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全部由研发费用构成,摊销期10年,现已摊销4年,因此其账面净值为600万元。按照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此项资产在剩余摊销期内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为900万元(600×150%),由此会形成75万元(300×25%)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假若该项无形资产的拥有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会形成45万元(300×15%)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企业由此获得了一部分纳税时间性价值,但其前提是需对研发阶段正确区分。
3.实行集中研发费用分摊
根据新所得税法,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企业应对技术标准较高、投资数额较大,需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按其实际研发支出在其各成员单位间进行合理分摊。在实行分摊时,应按照权利和义务、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并签订法定协议或具有公允性的合同。此外,集团公司还需负责编制研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以充分增加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依据。
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并没有对企业合理分摊研发费用设定任何事前审批程序,也未对是由集团公司还是由成员单位行使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权作出说明,这从另一面上说实质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为此,企业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是由集团公司还是由成員单位享受加计扣除,以上市公司为例,此举可显著增加其净利润,成为了母公司向其变相的利润转移。
4.充分利用其新会计准则
与旧税法相比,新所得税法在与会计准则的协调方面要更为充分、合理,有效借鉴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这自然也可成为企业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点。以上市公司为例,由于新税法并没有对研发费用制定刚性指标,会计处理的不同可显著提升其当期业绩,尤其是对信息技术产业类的上市公司而言更为如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费用化处理,提升盈利水平,为其下一步增发做准备,也可选择资本化处理,扩大其资产规模,为其下一步并购或重组增加砝码,这基本上是与企业采取何种战略目标相匹配的。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篇四
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4.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篇五
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9号
颁布时间:2009-2-20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现就落实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4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印发资料和网站等政务公开各种形式,为企业提供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等服务,公示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附件1)。对历年研发项目较多的重点企业,应采用上门宣传、集中辅导、发放宣讲资料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市局在上海财税网站设专栏宣传。
二、落实政策措施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本市所有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送达《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样式见附件2),并做好《回执》回收情况的统计,在每年6月底前将《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回执收回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3)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对企业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应在3月底(2009年在4月底)前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缺内容;资料齐全的不得拒收。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项目的核对工作。对无异议或不予登记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样式见附件4),告知项目登记号或不予登记的原因(如系集中开发项目,由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告本市参与项目研发各成员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项目,向企业出具《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告知企业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予采纳;对不予登记和不予采纳鉴定意见的项目,要及时会同市局共同研究。对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用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按项目开发形式分类的《企业研发项目登记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6)。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企业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并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金额。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本单位执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局报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汇总表》(样式见附件7)和政策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三、加强工作考核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商请政府科技部门鉴定的时间),对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进行核对,并将结果告知企业。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落实工作单项考核制度。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和各岗位的考核办法,并落实责任到人。各单位考核办法应在4月底前报市局(人事处、企业所得税处)备案。市局将加强对各单位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指导,跟踪掌握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行政信用等级考核的重点内容,并加强考核。附件:1-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6.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总结 篇六
一、企业的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篇七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 可加计扣除研发活动范围。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是相关研发活动具有创新性、实质性改进,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11年度) 》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发生的费用, 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3.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办法》列举了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八类研究开发费用: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以上费用强调的是相关性, 只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八类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
4. 适用对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是收入全额, 除转让财产所得可扣除财产净值外, 不允许扣除其他费用; (2) 核定征收企业, 这类企业一般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采取由税务机关核对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 (3) 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 除非居民企业外, 其他两类企业都可以通过健全会计核算达到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要求。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运用中需关注的问题
1. 注意区分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
企业加计扣除的费用须按税法规定进行归集整理, 会计核算的范围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范围有差别。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企[2007]194号) 。企业研发机构日常运转的费用和研发项目所需要的支出, 都属于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 研发活动符合《办法》规定且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八类费用。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可加计扣除范围具体差别如下: (1) 材料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材料费只有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不包括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研发活动耗费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等。 (2) 人工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仅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会计核算的人工费用还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 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仅限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会计核算的内容还包括房屋等不动产的折旧或租赁费。 (4)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会计核算还包括设备调试及检测费、样品样机购置费、试制产品检测费。 (5) 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仅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均计入研发费用。需要注意的是, 对不符合《办法》所列举的八类研发费用, 只是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 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
2. 注意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办法》要求,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按列举的八类费用准确归集填写各项研发活动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实际发生额。
会计核算研发费用遵循真实性和配比原则, 对一些共同耗用的费用, 会计上通用的做法是按一定比例分摊到每一个研发项目上。税法归集享受加计扣除费用强调直接相关和专用性, 要求是专门用于研发项目和研发活动直接耗用。对于分摊的费用, 加计扣除备案时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
企业如果年度内同时研发多个项目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部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 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发费支出。如果无法准确划分或归集研发费用, 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3. 注意根据研发形式确定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主体。
根据研发主体不同, 企业研发形式可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研发形式不同, 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的主体也不同。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技术、人力, 根据自己的意志, 独立研发, 并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申请主体是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本身。
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 委托方最终拥有知识产权。委托开发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享受加计扣除。但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受托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 否则委托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合作研发是为实现优势资源互补, 合作各方通过合同等形式组成研发组织体, 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研发费用和成果分配办法。合作开发的项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集团集中研发是一种集团公司内部的合作研发形式。企业集团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研究开发项目, 采取集团公司集中进行开发。集团集中研发的项目, 企业集团可以采取合理分摊办法将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为避免企业集团内部人为调剂研发费用, 《办法》要求, 备案时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将协议或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研究开发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4. 亏损企业可通过加计扣除减轻以后年度的所得税负担。
实际工作中, 有些企业出现亏损, 认为在亏损状态下享受加计扣除没有必要, 就不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其实, 这些企业忽视了通过加计扣除加大亏损额, 为以后年度带来的所得税抵减效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连续5年内的所得弥补。例如, 企业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200万元, 未加计扣除前亏损500万元, 如果申请享受加计扣除, 则亏损额扩大到600万元 (500+200×50%) 。通过加计扣除, 企业增加了100万元以后年度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是税法与会计核算的一项可抵减永久性差异。政策运用时应注意5年的弥补时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 企业连续5年后仍未弥补完的, 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 均不允许继续扣除。
5. 加计扣除税务备案手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备案式减免, 企业只有按规定到税务机关报备后, 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办法》规定, 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 须按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并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 自主、委托、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 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如果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认为不合理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调整。
6.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
《办法》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 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有企业误以为可以通过研发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金额来调节当期利润。《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 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研究开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后, 如果改变用途对外租赁或出售, 则停止享受加计扣除, 但以前年度加计扣除的部分不进行追溯调整。
7. 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申请优惠政策要求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这依赖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 按《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列举的八类可加计扣除费用设置明细科目, 并按研发活动项目设置辅助核算, 准确核算研发费用, 分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管理, 正确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日常发生的研发费用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年度终了后, 根据费用性质不同, 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 及时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将“研发支出”转入“管理费用”和“无形资产”科目, 按不同扣除方法进行加计扣除。
三、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建议
1. 提高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认识, 加强政策学习和研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既关系到企业税收收益, 还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 有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企业应加强学习和研究国家税收政策, 提前捕捉研发的相关政策信息, 准确分析政策实质, 合理安排企业经营行为, 事前筹划, 努力实现节税增效。
2. 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
规范的工作流程是做好研发费加计扣除工作的保障。从研发立项到订立合同, 从研发实施到项目结束加计备案完成, 内部需要科技、法律、人力资源、项目实施部门、财务部各部门协力配合, 外部需要与受托方、税务机关等的沟通。企业要对各个环节进行流程再造, 设定完整的管理流程, 明确各部门职责, 做到分工明确、责权对等。
3.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 培养团结协作意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备案涉及的专业性资料很多, 备案工作需要科技、法律、人力资源、财务、项目实施等相关部门团结协作、配合完成。科技部门负责确定项目研发模式、判定是否属于可加计活动范围、准备项目立项资料;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 负责与受托方沟通、并向受托方收集备案所需资料;法律部门会同立项部门制订有利于加计扣除的合同内容范本;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资料;财务部门做好会计核算和税务备案。
4. 加强项目前期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研发项目立项时就应考虑加计扣除因素, 实施时将备案的相关要求融入项目立项书、合同、发票等的管理中, 并将部分要求通过模板的形式固化。对一些涉及服务项目较多的综合合同, 将不同工作内容和涉及金额分别列示清楚, 以增大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额。如一份咨询合同既包含设计、论证又包含咨询等, 应尽量在合同中分开列示, 并要求对方分别开具设计、论证等发票, 使设计和认证费用能够进行加计扣除。
5. 建立考评体系, 提高人员积极性。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考评机制,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 可以根据取得政策效益的情况, 按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提高相关人员利用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 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加计扣除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存在差异, 企业应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 及时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 提高政策利用成效, 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晓伟.厘清研发费用认识误区用足用活加计扣除.涉外税务, 2009 (4)
[2].程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风险提示.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2 (10)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篇八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工程设计企业的重要意义
工程设计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国内冶金、有色、城市规划、环保等行业的工程勘测、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等业务。企业主要是出售高明的技术, 以设计为龙头, 集科研开发、设计咨询、设备成套、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于一体。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了工程设计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的力度, 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帮助企业降低了成本, 可以使企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提升企业的科技水平, 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二、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 一) 工程设计企业对扣除政策认识不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工程设计企业研发带来所得税减免。很多企业领导者表示知道此政策, 但重视不够, 甚至没有全面吃透该政策, 不能深入了解该政策给企业带来的益处, 更不清楚该政策的操作方法。领导对政策的认识不全, 影响了企业对政策的传达和执行, 导致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不熟悉政策申报的流程和操作, 使企业内部无法落实政策精神。
(二) 财务人员对工程设计企业研发费用项目归集不明晰
我单位属于工程设计企业, 主要从事冶金方面的设计, 目前主要的业务就是设计和面向各钢厂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研发费用中主要是以人工费为主, 企业的人工费主要是指承担科研开发项目的科研人员劳动报酬。包括:在职研发人员的基础工资、津贴、绩效工资、培训费、各项补助、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金,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所有费用归集占比企业收入的90%, 由于之前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个别费用规划不够明确, 企业的费用占比又较大, 经常遇到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的划分和归集的质疑。我单位为避免研发费用范围划分不明晰的问题, 在管理制度上对研发费用的会计科目做了细致划分, 具体核算科目包括: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材料费、试验费、委托开发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明细科目。虽然核算范围有了明确规定, 在工作中起到了指导作用, 但是, 对于研发费用具体归属到哪个研发项目, 财务人员无法准确划分和辨认, 这给税务机关在项目费用认定上带来不便。
(三) 研发活动界定模糊, 费用归集存在困难
工程设计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归集时易出现错漏现象, 造成费用归集不正确, 在优惠政策申报时出现税务机关认定困难。研发费用归集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财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但两部门工作性质的不同, 造成财务人员主要负责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受业务能力和水平限制, 不能全面了解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和准确定位研发项目, 只能模糊界定和人为判断。而科技部门主要负责研发项目的全过程日常管理, 科技人员虽然了解研发项目的整体活动和预算管理, 但并不清楚费用支出的具体归集情况, 造成两部门各负其责、独立管理, 没有形成有效的统一管理。研发费用归集的不正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错。根据政策规定, 工程设计企业只有研发项目内的八项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不是全部费用享受, 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准确把握研发项目活动和费用开支, 减少错计现象。如将研发项目中没有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奖金、保险、津贴等计入研发费用, 将主要参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设备折旧等费用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二是漏。把本该属于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直接归集成本费用。如工程设计企业人员主要从事设计工作, 研发项目设计和日常设计很难准确界定, 甚至可能会有多个设计工作共同在做, 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相关费用无法区分, 财务人员往往为了简化核算, 直接归集到日常成本费用中, 致使真正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的部分漏计。
( 四) 申报手续繁琐、成本较高
工程设计企业在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 必须向税务机关提报研发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项目计划书、研发人员名单、研发预算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的准备需要经过企业多个部门和人员共同完成, 手续相对较繁琐。只有企业材料经过税务机关确认后, 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如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内容表示异议, 工程设计企业还需要技术鉴定, 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审核合格的技术鉴定意见。这样繁琐的申报制度和流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设计企业申报的积极性, 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 特别是那些盈利水平不高、研发费用较少以及税负不高的企业, 对于该政策的申报就更加缺乏积极性。同时, 申报过程中消耗的成本过高, 企业不愿过多承担费用, 使得政策不能有效开展。
三、对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思考
面对研发费用存在的各类问题, 为了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措施, 大力鼓励企业全面开展自主研发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新政策的适时推出, 进一步地明确研发费用范围, 简化了费用归集与核算管理。国家在为该政策提供宽松环境的同时, 也为政策的具体落地奠定了基础。
(一) 受益和费用范围扩大
2016 年1 月1 日开始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新政策明确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 在此之前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没有列出不适用的优惠政策。这既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 也扩大了可享受该政策的受益企业范围, 不被列入排除范围内的新兴企业, 也将因此受益并实行加计扣除。这也会有利于志在研发的创业者积极投资创业, 营造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在受益范围扩大的同时, 加计扣除费用范围也有了明显的扩大。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 增加了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专家咨询费及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差旅费等费用。这不仅使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扩大, 还为准确核算相关研发费用、完整和真实地记录研发活动创造了条件。
(二) 简化审核程序
为了简化原有申报手续繁琐问题, 新政策推出了事后备案管理, 改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事先备案的方式, 同时, 新政策的“负面清单”管理, 规定了哪些行业和企业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将企业的研发支出全部进行加计扣除享受优惠政策。这为工程设计企业在申报备案过程中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时间, 也利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大大推动企业申报备案的积极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 纳税企业应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经税务机关确认登记备案后, 从企业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未能依照规定进行报备的企业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这就需要工程设计企业及时进行研发费用的申报备案, 避免企业因备案时限而延迟优惠政策的享受。
(三) 简化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和管理
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 规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并且为准确归集当年各项研发费用, 可以按研发项目进行辅助账设置。原有政策规定企业对研发费用必须实行转账管理, 并依据办法附表进行项目规定, 同时要求准确归集费用实际发生额。这对年度内存在多项目研发的工程设计企业, 在准确归集和核算项目研发费用时出现困难, 无法准确依据研发项目提供相应的费用信息。新政策的调整可以使企业在原有会计科目基础上, 依据对应的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这样不仅简化了核算方法, 也大大降低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难度, 同时, 也减轻了财务人员的申报纳税工作, 提高了企业报税效率。
(四) 简化企业研发项目异议举证
在原有政策中, 工程设计企业研发费用申报属于事前申报审查, 企业要在年度申报时, 提供全部有效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审查, 若企业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准确, 该优惠政策就完全不能享受, 整个申报过程既增加企业工作量, 也提高了企业享受政策的难度。调整后的新政策规定, 加计扣除事后备案管理, 不需要企业将全部证明材料拿到税务机关, 有关资料企业可以自行留存用于备查, 待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为其提供。如遇研发项目异议时, 也不再像以往由企业主动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而是由税务机关跟科技部门直接协商, 科技部门应提供鉴定并及时回复意见。对于工程设计企业以前年度鉴定过的跨年项目, 承担的省部级 (含) 以上研发项目, 可以不用再鉴定。新政策充分体现了申报备案由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这既减少了审核程序, 也使审批通道更加直接高效。同时, 也降低了工程设计企业材料准备的工作量, 提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意愿。
(五) 加强财务和科技部门之间的沟通
要加强工程设计企业研发费用管理部门的横向沟通和协调, 共同协作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工作。企业领导者要高度重视该政策, 熟知政策内容, 在企业内部做好大力宣传和培训, 制定和完善相关内部制度, 做到部门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信息共享、及时沟通, 使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实施。两部门人员受各自业务限制, 彼此间并不熟悉对方业务, 信息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科技部门要尽量提供详尽的研发活动原始凭证, 并能明确费用性质和类别信息, 减少财务部门对费用归集的人为判断。与此同时, 财务部门也要对无法准确判断的费用, 及时同科技部门沟通, 共同判断费用并准确归集, 避免研发费用出现错漏归集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樊其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最新变化[J]首席财务官, 2015 (11) .
[2]莫玲.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 2014 (10) .
[3]魏志梅.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研究.[J]国际税收, 2014 (11) .
9.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政的理解 篇九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该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相比,在企业研发活动的范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追溯享受政策、审核程序等五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理解
1.如何设置研发费用归集和管理中所指的专账和辅助账?
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和财税[2013]70 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并且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此项规定调整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中规定的专账指的是明细分类账,即在明细分类账中专设“研发支出”会计科目,并按照具体用途下设二级、三级科目核算本企业的研发费用。在实际运用中,对于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者设立研发和生产经营一体化机构的企业,应该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的归集,划分不清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财税[2015]119 号文件中规定的辅助账就是备查账,主要用来对专账中没有登记、不便登记或登记不完全的研发支出项目进行补充。辅助账形式灵活、核算简单,简化了企业的核算管理工作。
财税[2015]119 号文件施行以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设置专账或者辅助账进行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现举例对两种核算方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
例1:A公司2016 年开发一款软件,截至2016 年12 月31日,公司发生各项资本化支出200万元,另发生外聘研发人员工资5万元和差旅费1万元尚未入账。其中,外聘研发人员工资符合资本化条件,差旅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1)设置专账。采用这种方式需要设置“研发支出”科目。
外聘人员工资发生时:
支付外聘人员工资时:
年底结算时:
差旅费发生时:
年底结算时:
(2)设置辅助账。采用这种方式不需专门设置相关会计科目,按项目设置备查账即可。
外聘人员工资发生时:
备查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记录为研发支出。
差旅费发生时:
备查账中“管理费用”科目下记录为研发支出。
2.“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应该如何理解?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 年1 月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此项规定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符合规定的条件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该优惠政策,追溯期为3年。而不是指2016年1月1日政策一旦实行,企业就可以依据该政策对2013 ~ 2015年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追溯享受优惠。对于2016 年1 月1 日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不得追溯享受税收优惠。
例2:企业2018 年发现其2015 年研发人员工资3 万元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发现其2016年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会议费3000元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也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就2015 年研发人员工资3 万元来看,由于2015 年财税[2015]119 号文件并未施行,因此不能在2018 年对该笔支出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对于2016年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会议费3000 元,由于财税[2015]119 号文件于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因此,可以在2018 年对该项费用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并履行备案手续。
3.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有哪些不利影响?
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一旦企业因政策放宽而降低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标准,或者因对政策解读有误、有偏差而做出不正确的核算,则后续税务部门查账时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4.委托外单位研发有何改进?
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该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①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委托方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但由于研发支出明细可能涉及受托方的商业机密,使得受托方不愿提供或不愿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因而无法享受该项税收优惠。②对于加计扣除的基数指代不明。委托方、受托方对研发活动的支出定义是不同的。如A公司委托B公司研发一项技术,支付给B公司500 万元,B公司实际使用了400 万元做研发。对于A公司而言,研发支出是500 万元,而对于B公司而言,研发支出为400 万元。③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和财税[2013]70 号文件只规定委托外单位研发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是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形成的技术容易外流,不利于技术本土化、本国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委托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享受此项优惠。可见,财税[2015]119号文件很好地解决了以上三个问题:①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时才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支出明细,而存在关联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成本、研发细节不属于商业机密,较容易获取;②明确表示研发支出实际发生额的80%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③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保护了国内研发项目。
三、对企业的建议
1.加强对员工的政策培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企业的会计、税务、研发、生产等部门,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政策培训,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2.加强内部控制。
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的年度核查制度,要求企业准确解读财税[2015]119号文件,做好会计核算,保管好与研发支出相关的文件、证据,以便日后在税务机关查证时出具,以证明研发支出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篇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 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以下简称研发活动) 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以下简称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 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服务) 、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 (服务) 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 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 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 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 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 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 -2011) 》为准, 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 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以转请地市级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 (含) 以上科研项目的, 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不再需要鉴定。
4.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 年1 月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 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追溯期限最长为3 年。
5.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 定期开展核查, 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 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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