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精选9篇)
1.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社区老年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社区老年人协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协会合法的权益,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问题协会的财务由区民政局老龄办统一管理,并进行审核,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协会在银行预留的印签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协会的收入与支出管理
(一)协会各项收入:
1.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
2.社会人士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企业向协会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和设账外账。
(二)、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开支计划和范围办理开支。
(三)、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单位、人个不得擅自分配、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四)、协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办理支出。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有关领导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
(五)、对于社会人士的捐赠及政府企业的定向资助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挪做其他用途
三、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各项费用列支前,所有单据须经财务人员就要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支出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付款和报销。
2、报销单据应注明报销用途并由经办人、分管(证明)、理事长签字方可报支。凡开支1000元及以上的开支要由两个以上分管(证明)人员审核后交协会理事长审批方可报支。
3、因紧急情况须预借款项。应开出借条三千元以内(合三千)须报理事长签字确认,三千元以上须经财务监督部成员三人以上(含三人)签字确认方可预支;预借款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归还财务处。
四、财务监督管理
1、我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
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2、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坚决杜绝“白条凭证”和假发票。各项开支标准要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要严格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坐支和套取现金。严禁私存放公款。不得截留、隐藏、非法转移资金。
3、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季度向财务监督部成员提供财务报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经严肃处理。
4、我会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我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财务监督部成员:xxxxxxxxx
以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条例为准!本制度由协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一、老年人体育协会的诞生
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产生, 主要是在人民生活水平、政策、退休干部和老职工离休等的需要三方面的影响下产生的[3]。一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以及改革开放30 多年来,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民经济有了较快的增长, 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生存环境不断改善, 尤其是科学进步, 卫生医疗条件的提高, 大大延长了人民的寿命。因此, 如何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老人, 发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 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二是国家政策的干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在改革的过程中, 领导班子新老交替, 为了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 很多老同志响应中央关于废除终身制的号召, 退居二、三线。三是退休干部和离休老职工等的需要。退休干部和离休老职工等对环境的骤然改变, 一时难以适应, 心理容易失去平衡, 急需新的精神寄托。因此,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适应贯彻党的有关老龄问题方针政策的需要, 发挥这些老同志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作用, 老年人体育协会得以成立。
二、老年人体育协会的相关组织架构
( 一) 全省各级老体协组织关系。根据行政区划,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 我国老体协在20 世纪80 年代起逐步成立了省、市、县、乡、村老年体协组织网络。每一级老年体协是上一级老年体协的团体会员, 但又同时是在各自行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经社团登记的独立法人, 只接受上级老年体协组织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指导。上级老年体协对下一级老年体协不负组织领导责任[4]。如果按区域划分, 以省域来讲, 省级老体协是全省老年体育活动的最高层次老年人体育活动组织, 省域内的所有老年人体育协会都是其团体会员; 以市域来讲, 市老体协是全市老年体育活动的最高层次的老年人体育活动组织, 本辖区内的各行各业的老体协都是其团体会员; 以县区域来讲, 县老体协是本县内所有行业老体协的最高层次的老年人体育活动组织, 本县内各行各业的老体协是其团体会员。在与临沂市老年体协负责人访谈中了解到, 虽然上一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同下一级老年人体育协会之间不存在垂直性领导关系, 但是, 在省以下老年体协的主要领导干部还是由上一级主要领导干部担任, 使老年体协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因此, 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应该是彼此独立的, 因地制宜的体育组织。各个老年体育协会应该从实际出发, 小型多样, 因人、因地、因时、因民族去组织体育活动, 去构建适合本土的领导机构。
( 二) 老体协是以老干部为核心的社会团体。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各级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团体, 其在发展过程中实行会员制, 极大地刺激了老年人的兴趣。在理论上来谈, 此种团体能够极大地调动广大老年人的热情, 吸收更多的会员。然而, 在实践过程中, 各级老体协是主要由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两部分构成, 各级的领导班子都是由老干部为核心组成的。各级老年体协领导班子一般有三种人员构成:一是从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 本地区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体育工作的老领导;二是有老年体育业务经验, 在体育主管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干部[5]。从成立之初的老体协到现如今的老体协均是由政府退休老干部担任领导, 带有显著的“官民两重性”。
老年人体育协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政策方针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 团结联系全国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 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 推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 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老年人体育协会起初是以退居二、三线的领导干部和科教人员为组织对象, 现如今随着参会的老年人口卓见增多, 再以领导干部、科教人员为核心显然已经不符合现实需要。适当选取普通老年人为领导组织机构的一员是可取的, 同样也体现了老年体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老年体育协会的经济来源
老年人体育协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 不同于其它行业协会, 其经费来源比较单一, 在调查中了解到, 临沂市老体协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 一) 政府拨款。临沂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活动经费早已被列入地方及单位财政预算中, 每年政府财政会拿出一定额度作为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活动经费。
( 二) 会费收取。会员费收取分为团体性和个人性: 团体会员费收取一年一般在几万元左右, 没有固定的限制: 个人会员费收取定在每年20 到50 元之间, 不做过多限制。会员费收取甚微, 基本用在场地设施的维护、办公用品、协会运转等方面。
( 三) 体育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被誉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助推器, 体育事业的生命线”, 每年会拿出40 余万作为临沂市老年体育协会的活动经费, 这部分经费是老年体育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 四) 社会捐助。社会的捐助主要是由对老年人体育的积极分子自愿性的无偿捐助, 来推动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
( 五) 商业性收入。包括与企业合作, 以拉赞助的形式进行, 在进行老年人体育活动中拉条幅为企业宣传。另外部分活动的组织采用冠名制, 谁冠名谁出钱的方式获取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极少, 只能够单纯举行与参加老年人体育活动。
四、老年人体育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临沂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 在现阶段来看, 还没有做好准备, 还需进一步调整, 完善自身管理制度, 构建组织网络, 拓宽经费来源, 为实现与政府行政“脱钩”之后能够稳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现经过实地考察发现, 目前临沂市老年体协主要存有以下问题。
( 一) 领导机构行政化。老年人体协按区域划分为省、市、县、乡、村组织网络, 领导机构一般是由退休的老干部、科教人员及体育工作者退休人员组成。在江苏省老年体育协会官方网站上了解到, 省级老体协领导是下一级老体协的主要领导人员。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 充斥着集权主义思想。
( 二) 人口老龄化相对加重。查阅相关资料显示临沂市的总人口达到1, 000 多万人, 60 岁以上老年人已占临沂市总人口的13% , 人口老龄化比例加重, 老年人体育协会活动资金相对不足。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拥有固定资产22, 000平方米, 其中有三栋产权属于山西老年体协的楼房和活动场地, 7, 400 平方米的老年网球馆, 羽毛球、台球和其他项目的综合馆。由此对比, 临沂市老年体育协会固定资产、活动资金等有待提高, 还未真正做好与政府“脱钩”的准备。
( 三) 经费来源单一化。临沂市老年体协经费来源比较传统, 保留着并还是主要的经费来源途径,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立以来, 经费来源途径依然是政府拨款、会费收取、体育彩票公益金、社会企业捐款。经费是老年体协发展的重要保障, 如何将有限的家业发扬光大, 还需要进行必要的研究。
五、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质量的大幅度提高,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比例加重, 尤其是行政化的老年人体育行业协会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去行政化是政府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的需要, 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临沂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发展现状表明, 临沂市老年人体协还未做好改革的准备。一是行政“脱钩”之后, 政府不再给予老年体协拨款, 经费完全有老体协自行筹集,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 老年人口比例骤增, 没有专职人员的管理与经营的背景下, 临沂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无法在市场中站稳脚步, 更无法谈及稳健发展。二是还处于发展中的老年体协各项政策及法规还不够完善, 在脱离了依附已久的政府呵护下, 在没有模板借鉴的时代中, 各种事情还需自行摸索, 找到可行性的道路是现下迫切需要。因此, 临沂市老年体育协会与行政“脱钩”现在时机不对, 现在脱钩, 弊远远大于利。
参考文献
[1]王凯珍, 汪流.我国地方性老年人体育协会建设现状问题与促进对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14, 6:6~37
[2]李晓红, 周兰君等.美国老年人体育活动管窥[J].沈阳体育学院报, 2013, 8:4~32
[3]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20年[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 10
[4]王燕鸣.老年体育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1, 4
3.老年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篇三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和指导全镇老体
协组织。
二、组织和指导开展全镇老年人体育活动,《全民健身计划》,促进全
民健身运动发展。
三、举行全镇性老年人体育比赛活动。
四、组织参加上级老体协举办的老年人各项比赛活动。
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评选健康老人。
六、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每月用一天时间来学习,学习《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老年人的健身知识和医疗保健等知
识。
4.协会管理制度 篇四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管理的意见》为建立完善协会秘书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以保证协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规规章和相应的规定外,均需要遵守本制度规定。第二章、协会组织结构 福建省商业行业协会 专家顾问团 会 员 大 会 劳保用品专业委员会 农村经纪人专业委员会
拟成立批发市场建设专业委员会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 专家顾问团 会 员 大 会 特许经营工作委员会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委员会 联 合 采 购 工 作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秘 书 处
第一节、秘书处各部门工作职责(秘书处职责范围参考本协会章程)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配置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秘书处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或随时向常务理事会和会长汇报工作。
一、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钻研探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商业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围绕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组织行业理论与实践研究,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三)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技术合作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接受委托或参与组织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创先评优等活动。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开展行业内的创先评优活动。
(五)组织交流行业经验,对本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开展咨询服务。
(六)搜集省内外、国内外商业行业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有关资料,开展信息服务。
(七)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组织经验交流,改进提高协会工作。
(九)建议和发展与省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经济、技术、学术与行业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的互相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省社团管理机关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一)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催办落实。
(十二)负责会员会籍管理和会费收缴及费用支出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总结,定期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四)负责会员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秘书长岗位职责:
秘书长岗位职责:全面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其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传达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规定,检查秘书处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主要的人事和财务工作向会长汇报。
(三)对以协会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决定、通报、以及规章、制度、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进行签发,对协会的收文进行批办。
(四)对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促进工作健康发展。
(五)定期组织召开秘书处工作例会,组织工作人员做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的准备工作。
(六)决定秘书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和补贴标准。
(七)直接管理协会财务,审批财务收支年度计划。
三、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副秘书长是秘书长的助手,其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检查落实情况。
(二)受秘书长的委托,协调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加强对外工作的联系。
(三)对协会发文进行核稿,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专题报告。
(四)具体组织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对会议决定事项催办落实。
(五)负责对省内外同行业客人的接待和工作联系,发展省际间的友谊。
(六)根据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协会工作的要求,负责组织《福建商业通讯》编发内容,采编重要稿件,不断提高期刊质量。
(七)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第二节、各部门岗位各工作职责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机构,为了更好地做好协会工作,服务好会员企业,秘书处需不断地完善自身,包括体系建设,职能扩充,人员队伍建设等。秘书处下属的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会员联络部
负责会员日常关系的维护与会员数据的管理;负责新会员,包括个人会员的发展与会费的收缴。负责联络会员单位,向会员提供各种尽可能的服务和帮助,探索新的会员服务项目;筹备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协助协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及会务工作。办好《福建商业通讯》,《福建商业通讯》彩色封面每月一期,当月印发。及时刊登宣传国家有关商业法规、规章,业界动态,连锁经营经验交流、学术探讨,会员企业活动,协会工作等等。
二、培训部
负责协会对外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经营师培训、认证以及其它培训。负责各种培训的推广、培训课程的开发、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维护。
三、会展部
负责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各类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等。具体包括品牌万里行(福建)博览会、中国(厦门)商品投资洽谈会连锁品牌对接会、兄弟协会举办的各类展会、相关部门举办的展会,以及各种论坛、研讨会等。具体工作包括组织企业参展、信息传递、活动的策划、筹备、组织与实施等。
四、咨询中心
负责为会内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单位提供商贸经营管理、连锁经营管理领域的咨询服务。
五、办公室
负责协会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重要公文的起草,文件的传阅,人事、文档资料的管理,以及公文运转、对外接待、部门关系协调;负责内部局域网以及办公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协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管理;负责书刊资料的发行;负责协会重要活动的会务组织。
负责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各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协会的有关规章。以下是具体各个部门的岗位职责: 会员联络部各岗位职责
一、主任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的项目探索、开发、评估、协调工作。
(二)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培训计划,贯彻落实员工的培训。
(四)负责对本部门发文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和专题报告。
(五)负责协调、理顺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六)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季度、年终考核。
(七)负责审核《福建商业通讯》,审核由本部门编辑的各种书刊、杂志。
二、副主任职责
(一)负责协助主任开发本部门的业务项目,对项目进行评定、考核。
(二)负责本部门的业务项目具体开展,监督、帮助职员及时、顺利的完成业务任务。
(三)负责落实主任制定的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职员的业务能力。
(四)负责开展日常的会员联络活动、会员日常关系的维护和会员数据的管理。
(五)负责了解会员的各种需求,尽可能的帮助会员解决。
(六)负责筹备组织本部门的各种联谊活动,协助协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及会务工作。
(七)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信息编辑职责
(一)负责《福建商业通讯》初稿的编辑工作,包括资讯采编、刊物排版、文字制作、材料初审等。
(二)负责由本部门承担的各种资料的编辑工作。
(三)负责协助主任撰写本部门的其他工作计划、文件等,协助协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四)负责协会行业基础信息的采编、加工、统计、分析、行业现状和趋势分析,协助行业发展专题、调研、推动行业信息化的相关工作,协助协会重要活动的组织。
(五)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岗位职责
以下是办公室3个岗位职责:
(一)会计岗位职责
会计负责协会财务会计工作。其岗位职责是:
1、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财经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会计岗位应知应会的业务。
2、认真审核各种票据,及时对账,确保财务支出合规合法。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向领导正确反映资金运转情况。
3、认真编制会计凭证,做到凭证填定齐全、清晰,准确率达30%。
4、如凭证需要调整,又涉及到现金和银行时,必须由会计、出纳两个人签章。
5、认真执行税法,按时缴纳税费。对在财政、审核、税收方面的疑难问题,应随时向有关部门咨询。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二)出纳岗位职责:
出纳在会计的指导下,负责协会财务出纳工作,其岗位职责是:
1、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财经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出纳员岗位应知应会的业务。
2、认真执行银行的管理制度,做好现金收付和支票争放工作,准确率达30%。
3、认真核查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凭证填写齐全、准确,经会计审核后,方可记入银行帐和现金账。记账的准确率达30%。
4、现金、银行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300元之内。
5、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认真办理银行的各项业务,准确率达30%。现金和银行、账面必须做到三相符。
6、协助会费收缴工作。
7、认真执行财税法规,按时缴纳税费,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在财经税收方面的疑难问题,要随时向有关部门咨询请教。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打字员岗位职责: 其岗位职责是:
1、负责收发文件的登记、存档。
2、负责所有书面材料的存档,包括刊物、文件、请柬等。
3、负责部门的文件的打印复印,保证及时准确的完成任务,并对打印的文件进行保密。
4、严守保密规定、不传播打印的内容。
5、要求掌握微机操作规程和公文格式,学习行业有关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6、维护保养好设备及有关物品。
7、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人事职责
1、负责协会招聘信息的发布及面试组织。
2、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出勤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3、负责起草协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4、负责本部门培训的组织、协调。
5、负责会员日常关系的维护,负责新会员,包括会员的发展与会费的收缴等。
6、负责完成部门开发的各种项目。
7、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人事工资管理 第一节、人事管理
一、本协会需要的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收,也可以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二、招收的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即大中专毕业生(应届或往届皆可),20-28岁。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一般不超过60岁。
三、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招收全职工作人员。各部门如果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部门主任书面报告,常务副会长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毕业生推荐表、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由部门主任、人事管理干部、分管秘书长共同进行笔试、面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
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1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3天告知部门主任。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报告,部门主任和分管副秘书长签注意见后报告秘书长。
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见2009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二)招收聘用人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一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四、人员离职
(一)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内)者,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当月工资停发。
(二)主动离职。员工提早一个月向秘书长递交辞职信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离职。主动离职者发放当月工资。
(三)开除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协会可开除辞退员工。第二节、工资体系
秘书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分成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请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个别的人员。
兼职工作人员人选由会长或秘书长决定。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全职同等级的工作人员工资的一半。有高级职称的可适当增加。
一、全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社保医保、岗位绩效奖金部分内容构成,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如下:(略)
二、社保医保的标准如下:
根据我省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办理:
(一)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5%(全由单位出)
(三)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7%(全由单位出)
(四)医疗保险的缴费比列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
(五)失业保险的缴费比列为3%(其中单位2%,个人1%)
(六)规定必缴的商业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及费率如有规定变动,按我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绩效奖金(或项目完成奖金)办法另定。
员工在试用期内薪金另行约定。试用期结束后经部门主任、分管副秘书长考核合格者,按上述工资标准执行。
四、工资放发时间
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五、职位升迁及工资调整
(一)职位升迁:采用竞聘上岗制度。
(二)工资调整
1、员工职位升迁,套用相应工资标准。
2、秘书处年终对所有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优秀者,除正常工资上调外,颁发年终奖金和奖状。
六、其它
秘书处为全职工作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第三节、考勤
一、出勤时间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 员工工作时间: 8:30~17:30(冬季)8:30~18:00(夏季)其中午餐时间:12:00~14:00(冬季)12:00~14:30(夏季)
(二)如工作需要,所有员工应同意加班。
二、考勤制度
(一)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考勤,记录迟到、请假及旷工。
(二)员工在规定时间十分钟之后,三十分钟以内到达办公室者为迟到。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作半天事假处理;以此类推。迟到超过三十分钟,又无正当理由者,做旷工论处。超过三十分钟且理由充分,视同请假半天。
(三)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一律以旷工论处。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两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者,按自动离职对待。
(五)事假或病假一天扣满勤奖金50元,以此类推直至200元。事假或病假五天(含五天)需以书面向部门主任报告,薪资情况另行对待。
(六)旷工一日扣满勤奖100元,以此类推直至200元。无故旷工三日(含三日)以自动离职处理。
(七)员工自动离职,秘书处不予任何补偿;若员工自动离职给秘书处造成既有的或潜在的损失,秘书处保留索赔及付诸法律的权利。
三、公出
(一)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办公室的,需事先向部门主任报告,经主任核准后方可外出。若未告知而私自外出者以旷工论处。
(二)如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下班前无法返回秘书处办公室时,应向部门主任电话说明。
四、出差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申请并经秘书长核准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
(二)遇节假日出差,需有秘书长签核的出差申请单,并以往返机票/车票作为调休的依据。
五、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一)员工享受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
(二)员工请假及给假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1、事假
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一般情况下,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如遇特殊情况,员工需一次请事假超过三天,均需秘书长特批,否则以旷工处理。
2、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医疗期以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当地政府有关医疗规定实施。
(2)请病假,均应有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单,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一律以旷职(工)论。
(3)员工每月有半日看病假期(以病假论处),需有病历为证。(4)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秘书处依规定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婚假(1)在秘书处工作期内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假。
(2)一般婚假3天(女未满23岁,男未满25周岁者)。(3)晚婚假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者)。
4、丧假
(1)员工之父母、子女、配偶或岳父母死亡,给予全薪丧假3天。(2)员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给予全薪丧假1天。(3)请丧假应附相关之证明文件。
5、产假
(1)女员工正常产假为90天。
(2)女员工晚产或剖腹产,假期为105天。
(3)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假期为15~30天。女员工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假期为45天。
(4)请产假须附区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产假期间,公司给予员工基本工资。
(5)男职工配偶生育,可给陪产假3天。
6、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公务而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7、员工请假,应于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呈请部门主任核准,一天(含)以内的假期,由部门主任核准;二天以上的假期、婚假、产假、丧假,由秘书长核准。特殊情况未能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先向部门主任报备,并于销假次日办妥请假手续,否则概以旷职(工)论处。第四节、考核
一、考核类别
秘书处考核制度分为试用考核、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
适用于秘书处各部门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考核由各部门主任负责;部门主任对表现优秀者可向秘书长申请缩短试用期。
(二)晋升考核
1、秘书处部门领导等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由秘书长组建聘任评定委员会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
2、被晋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几点:a、忠于职守,工作态度认真。b、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思想品性好。c、在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d、前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核
1、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员工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考核时,每一位部门主任都应参与平时考核及记录该部门的出勤情况,要做到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每一位成员,并填写考核表。
2、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员工,并给予表彰、奖励。
4、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开除职位处分。
5、年终考核的结果,均由办公室记入该成员的档案中。
二、考核方式
(一)员工考核由个人考核、部门考核和秘书处考核三部分组成。
(二)部门员工对自己进行个人考核后,考核表上交部门主任考核,部门主任对自己个人考核后汇总部门所有员工考核结果后上报秘书处办公室,由秘书长安排考核;(考核表附后)
(三)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考核。第五节、奖 惩
一、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有重大成果,使活动产生重大效益,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二)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限期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三)对于舞弊、或者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为秘书处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四)成员有上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奖励,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的类型。
二、惩处分为“免职(即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2、盗窃秘书处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3、不服从上级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4、泄漏协会秘密(包括所消毁的文件),捏造谣言致使协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5、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协会名义者。
6、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协会信誉者。
(二)成员有下列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1、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2、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报者,极其严重者,应降级,轻微者记大过。
3、故意浪费协会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协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记大过。
4、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上级行为,情节较轻者,记大过,严重可予以降级。
5、未经上级批准,私自执行任务计划且造成损失者。
(三)成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记过”处分:
1、服务态度低劣,对协会还末构成严重损失者。
2、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四)成员具有下列之一者,给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2、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懒惰者。
3、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3次或以上者。
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三、其他违反秘书处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四、成员的惩处,警告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雇。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一节 会计制度
为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及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本协会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会保持会计信息口径一致、互相可比,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遵守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原则,并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三、会计核算以本会实际发生经济活动情况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其结果。
四、根据统一的会计期间,完整、及时地进行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并确保报表内容的真实、有效。
五、经费支出实行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一支笔审核的原则。
六、加强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定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七、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会计档案。
八、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结合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节 出纳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协会财务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出纳人员应该以审核好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现金收付及银行存款的支付。
二、认真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
三、遵守银行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当日收款应及时送到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四、严格履行借款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借款。不得以白条冲抵现金,不准利用本协会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支票管理制度,认真保管好支票。过期或作废的支票应及时注销。
六、签发的支票应如实填写收款单位、金额或限额及签发日期和用途。
七、每日终了,应按规定进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结账、盘点。月末终了,应及时与总账及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相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八、正确编制银行未达帐余额调节表,保证做到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第三节、差旅费管理规定
根据《福建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协会实际,规范差旅费开支,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商业行业协会和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二、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一)交通费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协会主要领导可乘坐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包括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乘坐其它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因工作需要,在福州市区出差原则上凭双程往返工交车发票报销,如需要乘坐的士应事先征得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凭票报销,凭交通工具发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住宿费
出差人员不论出差省内、省外,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协会主要领导可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标准如下:
1.协会领导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
2.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1人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3.住宿自己解决的允许按标准的80%补贴。
出差到社区市的住宿费暂按上述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因工作需要在福州市区内的住宿费,由协会领导批准后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市内交通、通讯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包干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四)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主办单位的标准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照定额包干规定报销。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小型会议,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均回协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协会领导在本省内出差调研需借用车辆的,对借用车辆实行包干补贴(半天100元,1天200元,以此类推),另报销汽油费、过路费。借用人员与协会人员的住宿、伙食、公杂费等按前额规定报销。第五章、会议、文件档案管理 第一节、秘书处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
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秘书处工作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各部门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二、会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重要文件和上级会议精神。
(二)讨论研究阶段性工作。
(三)检查各项制度、各个岗位工作职责执行情况。
(四)民主生活。
(五)需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参加人员:
秘书长办公室会议由秘书长及有关部门主任参加;秘书处工作会议由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见;各部门工作会议如有需要,可请分管的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参加。
四、会议纪要
(一)秘书长办公室讨论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归档。
(二)秘书处工作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三)各部门工作会议应有会议纪要本和专人保管。第二节、文件处理和归档立卷制度
为加强协会的政务工作,切实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的种类及内容
(一)《福建省商业行业协会文件》、《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文件》
1、文件字号为“闽商行协”、“闽连锁协”
2、文件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定、决议、指示;(2)转发主管单位及国家有关协会的文件;(3)报送给上级机关的文件;
(4)印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5)以协会名义安排和部署工作;(6)以协会名义印发的其它文件。
(二)《福建省商业行业协会函件》、《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函件》
1、文件字号为“闽商行协函”、“闽连锁协函”。
2、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平行、不相属的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三)《福建省商业行业协会秘书处文件》、《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秘书处文件》
1、文件字号为“闽商行协秘”、“闽连锁协会秘”
2、文件的主要内容:
(1)以秘书处名义召开会议的通知,形成的会议纪要;(2)以秘书处名义向协会领导的请示、报告。
二、行文规则
(一)文件处理程序:
1、协会向上级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向下属单位印发的通知,要以协会名义上报、下发;
2、协会秘书处向协会领导的请示、报告对内部机构印发的通知,要以秘书处名义上报和下发。
(二)文件登记:
文件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时间、编号、标题、发放份数。列入必须登记的文件:
1、上级机关来文;
2、其它单位商洽工作需要答复的来函;
3、以协会或秘书处名义以上报的各种请示、报告;
4、以协会名义签订的协议;
5、具有本会机密性质的文件。
(三)文件审核与审批:
凡以协会或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文件、以及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等均由副秘书长核稿,报送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
三、公文的打印与核对
(一)需打字的文件、便函均由副秘书长统一安排打字,由拟稿人员负责校对;
(二)文件印出后,要由核稿人判定无误后方可发出。
四、公文立卷
(一)公文立卷要分类准确,根据发文机关、问题、时间、名称等公文特征进行归档立卷,同时要有利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二)凡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请示、报告等文件,在有关单位批复、答复或文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文结果归档。
(三)按文件归档、立卷的有关规定,修改文件或签批文件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不要在左侧装订线处签批或修改公文。
五、公文保密
(一)文件制发
1、文件制发前要认真登记、编号、核定份数;
2、在接稿、打字、核对、印刷等工作程序中,要严格把关、对带有密级的文件要严禁多印;
3、发文要登记,文件发出前要逐件核对,严防错发、漏发。
(二)文件管理
1、严格执行文件传阅范围,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扩大。
2、凡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负责档案的同志归档管理。
(三)文件销毁
1、销毁文件、资料、内部刊物要按规定编制销毁清册、履行批准手续后,再行销毁;
2、实行两人监销制,销毁前必须认真清点销毁清册,防止误销或漏销。
六、印章、介绍信管理
(一)协会和秘书处的印章、介绍信,由秘书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工作用印章、介绍信,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由印信管理人员开信、盖章;
(三)不得使用空白介绍信;
(四)印信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制度,严格把关,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
(五)未经常务副会长同意,印信不得自行交予他人代管。第六章、学习、卫生、安全制度 第一节、学习制度
一、协会每位工作人员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坚持自学为主,集体学习为辅的方法,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紧密结合,以达到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每月一次政治学习(以集中学习为主)、一次业务学习(以分散自学为主);提倡工余时间自学。
三、每位工作人员的学习成果、心得体会要进行交流,达到互教互学、共同提高的目的。
四、公费参加培训或经批准的自费培训学习,都要严格遵守培训班规定,认真学习,完成学业,并取得结业证书或上岗资格。
五、秘书长负责每月一次秘书处全体人员的政治学习,各副秘书长或部门主任负责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各部门主任负责每周一次的专业学习。第二节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五不准”规定。即: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扔弃废物;不准随地倾倒垃圾;不准随地泼污水;不准随地扔烟头、撞烟灰。
二、坚持清扫室内卫生,保持门窗、四壁、桌、椅、地面、灯具、茶具洁净。
三、室内物品要摆放合理整齐、雅致。
四、卫生实行轮流值班负责制,各自办公室各自负责。
五、部门主任负责部门办公室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安全防火制度
一、下班前要先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确定无问题后方可给办公室加锁。
二、经常检查电源、火源、做到人走灯灭。
三、室内无人时,要关锁门窗。
四、部门主任负责部门办公室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第七章 财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物资是保证协会工作顺序进行的物质基础。为管理好协会的财产物资,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产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三、协会的任何财产不得破坏和丢失,不得归个人私有,坚决杜绝浪费和损失。
四、实行财产物资管理负责制。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秘书处是财产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秘书处办公室是财产的主要责任人。
五、严格执行财产损失赔偿制度。坚持“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对于非正常损失的,按原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加倍惩罚。
六、财产购入、使用、报损制度
(一)根据协会发展和业务需要,确定购置计划,经秘书会确定、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室办理;未经批准,各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都应经过财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出具书面签定意见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由于使用时间过久,确已失效能,或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确系无法修复的,按报废处理,审批权限同前款。
(四)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财产损失,应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赔偿,损失数额在500元以上,报请秘书长审批,按报损处理。
七、财产清查制度
(一)协会每年要在年底进行清查,进行核对,以便核对财产数量,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二)在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并写出书面通报材料。
(三)在清查过程中,严禁漏报、瞒报、少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查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则令其调离本岗位。
八、财产移交制度:
(一)财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在财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继续使用。
(二)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或办理离退休时,必须交清领用的财产,否则,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九、对本管理制度的使用程序和要求拥有最终解释权。
十、制度是首次实行,如有不完善之处,由秘书长办公室及副秘书长商讨、斟酌再修改。
5.协会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沧州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隶属于院团委社会实践部,接受院团委老师的领导。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公益事业和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学生组成的自发性学校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致力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倡导“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平等、负责、关怀、理解”的志愿者精神,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关心社会弱势群体,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树立起生活的自信心。
第六条 规划、组织义工参加志愿者活动,推动校园义工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开展与各学院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会员间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注册会员制,会员资料档案实行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为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
2.具备“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平等、负责、关怀、理解”的精神
3.承认本协会章程。
4.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登记表。
2.经本协会管理团队审查通过。
3.管理团队发给统一制作的工作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6.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篇六
一、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 意定监护制度理论基础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有四大理论基础:其一, “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 对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可以自主决定监护人, 有权对基本生活行使自主决定权, 在立法时应融入“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 该理念在立法中主要表现为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其二, “维持生活正常化”理念, 对于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老年人, 也应将其视为正常人, 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即在立法上应将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视为同等民事主体, 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其三, 意思自治理论,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有权决定的自己的行为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方式, 其他人或组织不得干涉, 这在民法领域内体现为人格不受侵犯、缔约自由、所有权处分自由等, 在立法实践中, 应充分保障意思能力有缺陷的老年人的残余个人意志;其四, 民事主体制度理论, 民事主体指的是其在法律中所处的资格以及在活动中具备的地位,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立法对老年人人格价值的肯定, 即除了要在形式上维护其合法权益外, 更要在本质上体现其价值要求[1]。
(二) 老年人意定监护及制度价值考察
监护制度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对于该制度的理解, 应从监督和保护两个层面来分析, 就老年人尤其是高龄人而言, 首先其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 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同时其属于弱势群体, 在立法上也要予以一定的照顾。近年来, 我国立法工作紧随国际立法脚步, 并结合本国国情, 加大了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2012年12月颁布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就增添了意定监护制度, 旨在扩张私法自治, 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主要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成年人监护制度两部分, 其中, 成年人监护制度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复杂, 从理论上讲, 除未成年人以外的欠缺民事行为能力, 且需要监护的成年人都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监护对象, 但是一直以来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监护对象指的是的精神病人, 相关法律也只作用于这部分人, 却忽视了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立法, 这也不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在实践中又受到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 通常采取法定监护的方式, 忽视了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残缺的思想意识。鉴于我国国情, 老年人问题越来越突出, 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针对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 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客观上来讲, 建立和完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 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 以及完善我国监护法律体系、推进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2]。
二、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主要有个人监护人、组织监护人和复数监护人三类, 其中, 个人监护人的年龄限定在60周岁以下的成年人最为妥当, 监护人的选择应遵循老年人的意愿。意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监护对象的照料义务, 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其一要尽心尽力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保障其身体健康, 在照料过程中应尊重老年人的合理意愿;其二要保护监护对象的财产权益, 意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理其财产, 在财产管理过程中, 应遵循监护对象的意见, 对于无意识能力的老年人, 意定监护人对无意识能力的老年人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应以维护其利益为准;其三要给予老年人一定的精神慰藉, 老年人尤其是单身老年人, 很容易感到孤独苦闷, 单纯物质方面的给予无法弥补精神上的空虚, 关注老年人精神健康问题, 可以考虑安排一些文娱活动, 鼓励其参与到活动中;其四要根据老年人意愿, 帮助其完成一些民事行为, 如遇到家庭纠纷、受赠财产纠纷等情况时, 意定监护人应担任老人的诉讼代理人,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意定监护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 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其一是报酬和费用请求权,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要付出很多精力和财力, 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报酬, 受传统观念以及监护法律关系影响, 监护人与监护对象普遍存在特殊关系, 因未赋予其报酬请求权, 监护职责的履行效果并不理想;其二是拒任权和辞任权, 根据意定监护合同, 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 与此同时, 监护人也要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 为了保持监护人与监护对象之间的利益平衡, 应涉及到拒任和辞任的情况, 对拒任权和辞任权的运行规则应予以明确[3]。
(二) 意定监护合同
意定监护合同主要包括代理权授予、必要条款设立以及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合同本质上讲, 意定监护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基本内容就是授予代理权, 因此应根据委托代理原则,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内容, 如监护事项、监护权限和期限、诉讼代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就国外立法经验来看, 意定监护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而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未对意定监护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就合同效力而言, 主要包括生效要件、生效时间、有限期限和效力终止等四项内容, 意定监护制度终止要涉及到终止事由、终止法定程序、终止法律后果等内容, 各国监护制度普遍遵循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的基本原理, 只有在无意定或合同不成立、无效以及被撤销时, 才会考虑到法定监护。
(三) 意定事项限制
意定监护合同有其特殊性, 虽然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但是由于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 合同的订立必须要充分考虑到监护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监护人的代理权限予以必要的限制, 以便更好地维护监护对象的合法权益, 有效避免意定监护人代理权滥用的现象发生。意定事项限制主要从人身事务和财产事务两个方面入手, 人身事务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离婚、遗嘱代理、疾病治疗、医疗保健等内容, 财产事务方面主要包括房产等重大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使用权等内容[4]。
三、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 国外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状况
纵观国外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 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在立法实践中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 首先是人权保护理念, 各国立法普遍遵循人权保护理念, 即在“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理念指导下, 最大限度地保护监护对象的残存能力, 尊重老年人的意见, 使其能够在宽松正常的社会环境下生活, 从立法实践角度来看, 老年人意定监护范围在扩大, 除了财产利益外, 还包括人身事务等内容, 而且为了有效防范监护人滥用代理权, 对代理权限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此外, 西方很多国家都建立起了个人与组织联合监护的老年人监护系统以及相关的监督体系, 例如美国陆续颁布施行的《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法》和《统一健康护理决定法》, 通过对持续性代理权适用范围的调整, 在这些制度基础上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老年人监护保护体系, 此外, 英国的《意思能力法案》、爱尔兰的《脆弱成年人与法律》、日本的《关于意定监护合同的法律》、韩国的《韩国民法监护法修订案》等, 对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5]。
(二) 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以及国家介入的时间比较晚, 相关法律滞后, 以意定监护制度为基础的老年人监护系统以及相关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民法通则》自颁布、施行以及多次修订以来, 从未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一直局限在精神病人, 随着我国人口老化问题的逐渐显现, 老年人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隐患,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下, 我国于2012年底重新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并加入了意定监护制度, 首次从法律条文上肯定了这一制度, 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 然而, 与之相关的运行体制还不够规范, 意定监护监督机制也有待健全, 因此, 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思考
(一) 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 国内学术界始终将监护制度中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 却忽视了成年人监护的问题, 特别是老年人监护问题, 近年来才得到广泛的关注。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很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出来, 而相关制度又很滞后,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 老年人监护制度将成为我国立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 构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 引入意定监护, 构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 其一要面临人口老龄化这一社会问题的挑战, 老年人口基数大, 老龄化速度又在加快, 且呈现出未富先老的现象, 使得我国的老年人问题更加突出, 以往我国民法缺少对老年人群体的关注, 而在今后立法领域这类问题却无法再回避;其二是传统家庭监护功能开始出现退化现象, 而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 相关法律规定的监护情形, 如单位监护, 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同时家庭承担监护职责面临的客观压力也在增大, 有必要从制度上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另一方面, 引入意定监护, 构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完善相关立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 我国法制建设进程正在加快, 我国法制建设越来越注重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尤其是国际人权保障理念的引入, 使得立法工作更加关注人权问题,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传统民法虽然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作出了阐述, 但是在实践中, 这种宣告制度很难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 但是与之相关的运行体制还不够规范, 为了真正达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有必要继续推进相关制度的建设[6]。
(二) 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传统家庭监护观念受到了市场经济的严重冲击, 这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现实基础, 家庭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传统养老模式的改变, 现阶段, 以感情和道德为基础的家庭监护, 已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按照老年人的意愿来选择监护方式, 更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正在建立多元社会养老制度, 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有机结合的养老体系正在形成, 这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政策支持, 从国外意定监护制度确立的经验来看, 国家介入已成为一种趋势, 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在实践中效果显著。此外, 我国现行的民法以及相关的理论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制度前提, 其中体现最明显的就是私法自治理论和民事主体制度, 与此同时, 国外监护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 也能够为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这也有助于我国立法实践和法制建设同国际立法理念接轨, 更符合现代民法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五、结论
综上所述, 通过对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理论分析和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考察,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 既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 也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 更是完善我国监护法律体系、推进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在我国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阶段, 研究国外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现状, 对推动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老年人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我国正在推进相关的法制建设, 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明确了意定监护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在意定监护制度理论基础上, 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并结合我国国情, 探讨和研究了相关立法实践活动, 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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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吧协会管理制度 篇七
(草案,供所有业主参考并修改)
针对目前香河网吧行业无序竞争的情况,为规范网吧行业的市场秩序,促进网吧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特制定香河网吧行业价格自律管理实施细则。
一、协会会员要严格遵守本细则。
二、协会会员同意由香河网吧行业协会根据网吧经营的成本综合进行定价,目的是经过合理定价,避免因协会会员以低于成本价的竞争行为,有利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网吧。
三、每网吧收取5000元保证金,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网吧协会最低保护价格:
网吧会员:3.00元/小时;网吧非会员:4.00元/小时;
五、在此基础上协会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低于保护价格,不得以充值送机时,充值送金额,充值送物品,五、违规处罚。
1、第一次违反本细则,经核实后交纳5000元违约金,并通过协会网站向所有会员通报。
2、第二次违反本细则,经核实后交纳6000元违约金,并通过协会网站向所有会员通报。
3、以后再次违反,每次较前次递增1000,以此类推。
4、会员一旦违反本细则而被处罚,必须在三日之内,按规定补足保证金并立即整改及向协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为保证本细则的有效执行,成立网吧价格检查小组,对全县网吧价格不定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1、在检查时,必须有检查组成员二人以上,对会员网吧的价格表的挂放,收费服务器内价格的设定,以及会员的种类进行检查。
2、在检查中,发现会员有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要立即规劝其改正,并填写好检查纪录表。
3、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在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协会,协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在协会网站通报。
4、对举报的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在2小时内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并作出书面检查纪录。对检查的情况上报协会,协会作出备案或处理决定。
5、积极鼓励相互监督与举报的情况,经查情况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0元。
七、为降低各网吧的相关费用,从协会成立起由协会统一处理所有网吧与电信联通签约一致。
八、原则上要求由协会统一安排全县网吧有计划升级与更换相关设施,因多种原因出现经营不好,转让需上报协会.九、为香河网吧能真正有序发展,避免恶意竞争,协会有意组织广大业主走入股重组的路,基本方案是由所有业主组织评估小组,根据各位网吧硬件及相关设施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束后把所有网吧的评估总金额作为总股金,再按各网吧评估的价值计算出各网吧所占有的股份。不愿入股的可以按评估价格进行转让,由入股的网吧统一收购。完成以上工作后,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董事会对城区网吧进行统一布局,统一经营。
十、如有新开网吧必须与现有网吧距离需在800米以上.选址之前必须上报协会以及文化部门.符合规定后方可选址
香河网吧行业协会
8.网球协会管理制度 篇八
5,协会成员凡在上课期间不予合作,对协会有不良影响者,会长有权扣留会费,会员证,免去会员资格.6会员必须遵守协会规章制度,维护协会荣誉并积极主动参加协会活动.活动期间每位会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可事先向会长请假.无故缺席者三次,作自动退会处理并不退会费.请假三次作一次旷课处理.请假五次作自动退会处理并不予退会费.7训练比赛中,如有严重故意伤害队员身体者,开除协会,医疗费由肇事者承担.8,会员不准迟到或早退<特别情况除外>,迟到,早退累计八次作退会处理并不予退会费.
9,会员要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听从指挥,服从教练安排.10,会员均享有建议的权利.会员可以提出对本协会发展和创新的建议和意见.11,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备注:江信网球协会成员名单
9.我国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篇九
因此, 及早重视老年人问题, 关注并研究老年人群体的法律问题, 已成当务之急。德国法学家约瑟夫·科勒指出:“永恒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因为适合于一个时期的法律并不适合于另一个时期。法律必须与不断变化的文明状况相适应, 而社会的义务就是不断地制定出与新的情势相适应的法律”。[2]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它被普遍地写入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宪法之中。由此, 人类社会共同认可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为“平等权”。但在实践中, 将这种法律文本中的形式平等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实质平等还需要一些特殊的制度, 如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赋予因经济或其他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减免费用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使他们同那些有经济能力的公民一样得到法律服务, 因此, 从实质意义上实现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社会对不同性别和人群的资源分配和制度供给是不均衡的。例如, 老年政治经济学认为, 人生经历模式, 机遇和结局除了受阶级、种族、性格影响之外, 还往往受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公共政策的影响。尤其老年人, 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加及技术和收入的变化, 其社会权利、社会交换行为、社会接触和人际关系都因之缩减, 而且常被政治经济学和卫生相关政策的忽视和限制。[3]笔者认为, 这样的忽视和限制在老年人法律援助领域也同样存在。老年人可能由于生理、心理的原因导致经济、文化、自由等方面的贫弱, 其合法权益容易被侵害并在诉讼中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服务。
1 我国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殊性
1.1 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一方面,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资本逻辑的观念深入人心, 传统孝道文化逐渐衰弱。另一方面, 我国推行了数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 弱化了城乡家庭以及家族等传统支持系统, 社会保障制度也没有完善与健全。随之出现的是日渐增多的不顾社会伦理以及法律约束, 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特别在农村, 城镇化的推进使得许多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城务工, 村庄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人们尤其缺乏对这些老年人的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 导致农村社会出现我国前所未有的孝道危机, 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当薄弱,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有关文献表明, 2006 年至2011 年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进行数据统计, 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从2006 年的60198 人到2011 年的102206 人。
1.2 案件性质较为特殊
老年人活动的社会空间小, 纠纷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但由于这类纠纷常常与亲情牵连, 一旦没有妥善处理, 对老年人的身心危害极大, 因此, 这类家事案件成为老年人法律援助的主要案件类型。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在于, 首先, 它的伦理性较强, 婚姻家庭中各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 即使是财产关系也有别于财产法领域中单纯的合同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其次, 要考量这类案件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因为案件当事人特殊的身份关系, 他们的心理状态都比较复杂, 一方面, 希望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又不原因撕破亲情的面纱。家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质量高低, 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生利益乃至数代人恩怨。[4]因此, 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服务的困难性。
1.3 案件分布地区差异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 其中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5%。农村人口众多, 但是法律资源相对匮乏, 给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巨大的压力。当下, 中国社会处于转型阶段, 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以往农村家庭的传统模式发生显著改变。从前的农村家庭人口众多, 属于大家庭模式。人们之间的日常交往较多形成比较亲密的情感关系。大家庭 (家族) 中的老人在一定程度上, 由于掌握丰富农业生产经验而具有较高的威望。在这种家庭模式中, 较少发生对老年人权益损害的案件。现代农村家庭人口明显减少, 人口流动加快, 而且家庭成员之间互动和交流的频率降低, 彼此之间缺乏交流理解, 情感淡漠易发纠纷。[5]
2 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困境与不足
我国现有关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 法律援助制度的一般法规定, 主要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确立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等进一步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其次, 关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特别法规定, 主要有:1996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内容, 成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在这部法律中, 首次规定了老年人在经济困难的时候,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司法救济。2012 年全国人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 增加了一个倡导性条款, 即鼓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站、公证处等以及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为那些因为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法律服务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除此之外, 还有一些关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政策性文件, 它们细化了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事项。如1996 年民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2002 年全国老龄办与司法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联合倡议尊老、敬老、帮助老人———加强老年法律援助的决定》等, 以上政策性文件从改进老年人法律援助形式、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拓展老年人维权的各种法律援助渠道、扩宽老年人法律援助城乡覆盖面等作出了规定。但是, 即使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有作规定,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2.1 立法内容较为笼统
在现有法律体系中, 老年人可以获得的法律援助具体权利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列举, 并且这些权利究竟如何实现, 这还需要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现行规定中纲领性和倡导性条文虽然具有相当的涵盖性和适用上的灵活性, 但仅止步于此, 还将导致法律责任的不明确, 这就意味着老年人救济权利的缺失。如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其证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法律援助形式等规定都过于原则, 操作性不强。还有法律援助申请的合法性审查事项、申请人对于法律援助形式如何提出异议、法律援助案件处理的质量标准如何评价、法律援助应当与其他社会组织如何协作等方面也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2.2 立法衔接不够顺畅
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需要地方立法机关根据中央 (国家) 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从本地区的实际特点与条件出发, 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同时由于国家层面的立法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权责设定方面缺乏大致规定, 造成对地方行为缺少一定的鼓励和制约的局面, 因此, 地方政府常常难与中央规划保持相应的步伐, 制定出具体的立法文件。
2.3 援助标准过于单一
现有的法律援助标准主要以经济条件为主要标准。《法律援助条例》并未对这一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而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实际需要进行规定。当前, 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对特定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是通行的做法。但是仅仅将经济困难作为标准是不够的。实践中, 许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老人常常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并且往往是因为这些财产的分配而产生纠纷, 如果因为他们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而将他们拒之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 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也不正义的。
2.4 国家机关协作不利
在刑事案件中, 当老年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时候,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其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有两种。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是一种途径。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援助机构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由此获得法律援助。第二种情况是, 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而言,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要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由看守所于24 小时内转交到法律援助机构, 看守所应当负责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供所需要的申请材料。据此规定, 老年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嫌疑人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时候, 法律援助机构并不能直接受理相应的申请。实践中由于部门利益为限, 看守所常常不去转交该申请, 造成实践中大多数经济困难的老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益无法实现。另外, 根据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同时接受法律援助和申请司法救助。但实际出现的情况是, 一般法院只是允许缓交、减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很少有免交这些费用的情况, 尤其是鉴定费用。对于这些费用, 许多老人就算缓交、减交也无力支付该笔费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不当衔接将影响办理此案案件的社会失效及当事人评价。
3 我国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完善
3.1 立法层面的完善
考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 我国为了使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使法律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应该借鉴法治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托, 国家应该制定其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如《刑事法律援助条例》、《民事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办法》等。其次, 可以向其他地域推广上海、广东等地区法律援助的有利措施, 各地可出台地方性法规, 专门对就老年人的法律援助进行规定。只有在完善的立法保障下, 才能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 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可执行性和强制性。
同时, 为老年人群体法律援助事业的顺利开展, 还要对现有的法律援助维权机构网络进一步健全, 在组织上确保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例如, 在办公条件上, 可以由老龄委等相关部门来提供, 并且可以由它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并且聘请常年的法律顾问。他们可以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对老年人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当然, 还要大力动员社会力量参加这项工作, 可以通过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力量以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的专业优势和离退休司法干部的专长, 在老龄办专门设置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或老年人法律服务所, 来支持老年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当然由于区域法律资源分布的不平衡, 我们更应当着重建设社区、乡镇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社区或乡镇内积极开展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 如提供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
3.2 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适用范围
目前, 随着法律援助宣传和实施不断深入, 老年人的法制意识也逐渐增强, 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 也有主动申请法律援助的愿望。但是, 目前法律法规对老年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仍然有限。表现在, 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限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事项, 如办理赡养公证、遗嘱公证等事务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同时, 老人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过于苛刻, 如年龄要求60 岁以上, 经济条件也要求是“特困”。如果没有同时达到这两个方面的要求, 就很难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事实上, 这种简单地采用年龄限制或经济限制的办法, 对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有相当的局限性。不同于日本作为全球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家, 它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条件比较严格, 它要求诉讼代理的老年人应同时具备无资历、案件并非无显著胜诉希望以及符合法律扶助宗旨等三个要件。而对于我国而言, 我国老年人人口的绝对数量和老年人的文化素质以及维权意识均与日本区别较大, 因此, 为切实地保障我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应该放松。同时考虑到老年人身体状况, 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批时间也应该比通常法律援助的审批时间短。
3.3 重视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45 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 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在处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是应该首先考虑以调解这一方式来处理纠纷。较好的解决机制应该是工作人员通过建议、劝告、协商等非诉讼纠纷来处理老年人的援助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 工作人员首先要了解老年人的心理状态, 适当疏导老年人的心理障碍, 并学会安慰老年人焦虑的情绪, 通过真诚和善良的引导努力消除当事人之间在事实认定上的误解。争取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彼此之间的纠纷。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恢复老年人晚年平静安详的生活。相对于裁判容易事难了, 调解具有判决不可比拟的弹性和灵活度。
3.4 重视对农村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受到地区财政水平、人员条件, 甚至是领导者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实际状况也有很大的差异。经济水平较高的发达地区, 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门机构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专职人员都有保障。但对乡村的一些老人而言, 他们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与实际的供给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平衡。这导致了一些老人在出现纠纷以后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这一极端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因此, 农村干部法律素养的提高, 以及村民对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对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广大农村地区, 老年人的养老仍然主要采用家庭养老的方式, 在这一模式下发生的家庭纠纷, 以及老年人用益物权等纠纷, 农村基层组织的调解员都应当首先要做通家庭成员各方的思想工作, 尽量以情以理以法服人化解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当然, 最重要的还是应当加强广大农村地区的老年人法律援助站的设置和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
摘要:随着社会老龄化的进程, 老年人成为法律援助服务群体中的特殊人群, 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体系中给予特别的规定。本文首先分析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 接着指明我国当前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的困境与不足, 最后对我国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老年人法律援助,现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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