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共10篇)
1.员工违规违纪处理 篇一
一是高度重视,传达学习要求。《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下发后,支行高度重视,要求全行要把学习和贯彻《处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深入学习《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为契机,联系工作实际,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增强员工遵章守纪意识,防范各类操作风险,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业务的健康开展。
二是认真组织,提高学习积极性。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纳入全行学习计划中,制定学习计划表,明确学习进度,利用行务会、员工大会和晨会等形式逐条逐款学习。尤其是对重点的部分,加强学习引导、释疑解惑,做到有学习、有记录、有考核,充分调动员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三是形式多样,营造学习氛围。通过学习传达等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收集活动开展中的经验和做法,编制简报,将活动落到实处,在全行迅速掀起推动和传达贯彻《处理办法》的学习高潮。
四是创新方式,巩固学习效果。将主题活动的开展与警示教育活动、深化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活动和员工岗位风险及违规情况排查结合起来,扎扎实实抓好《处理办法》的学习。通过召开内控案防分析会,查找违规症结,制订防范措施,规范员工行为,对全行学习贯彻《处理办法》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进行定期通报。巩固学习效果。
2.员工违规违纪处理 篇二
(一) 违规违纪现象多发生在管理最基层。由于采油厂连年生产规模、资产规模、资金流量、管理幅度不断扩大, 基层井区长、班站长和重点关键管理岗位人员有掌管业务的直接性。这种业务上的联系, 让有企图的个别人产生一种直观上的错觉, 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自觉或不自觉被那些“有心人”当成了重点“目标”, 成了被腐蚀的主要对象。
(二) 违规违纪产生的影响范围较大。从个别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违规违纪情况来看, 因为井区 (班站) 作为油田最基层的管理单元, 直接面对几十、几百人的井区 (班站) 员工监督, 管理人员知错犯错, 不但给企业造成极大损失, 而且会直接造成员工队伍的不稳定。
(三) 违规违纪有很大的隐敝性。井区、班站干部长期在油田生产一线承担着繁重的工作, 他们的整体素质较高, 加上他们工作责任心强, 在上下级中普遍留下了较好的印象。在这种“好”的掩盖下, “光环”会蒙蔽领导和员工。
二、基层一般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原因探析
(一) 个别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职责意识不强。个别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 不能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不能认真履行职责, 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当作摆设, 超越、滥用职权, 从而导致个人违规违纪, 国家、集体遭受经济损失, 采油厂基层管理秩序遭受重创的严重后果。
(二) 个别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观念淡薄。个别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放松了学习, 整日忙于事务, 对有关法律法规不闻不问, 不懂不学, 嘴上说“懂”, 行动上却“违”。有的则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成一种交易的砝码, 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徇私舞弊, 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
(三) 个别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自控能力较差。个别井区 (班站) 长由于自我约束能力不强, 自控能力较差, 不能正确把握自己, 有的经不住金钱的考验, 为了一些小恩小惠, 而放弃原则;有的参与酗酒赌博, 耐不住工作的寂寞, 守不住生活的清贫。
(四) 个别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作风不正, 影响队伍整体建设。当前, 采油厂生产一线管理面临着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的困境, 因此从地方劳务公司不同程度地聘用了临时工作人员。他们中一些人表现突出, 走上了井区 (班站) 长等管理岗位, 但个别人作风不正, 素质偏低, 地方中介公司不培训便让其上岗, 有的还是托人情、走关系才到地方劳务公司, 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来到油田从事油田生产, 当面临诱惑时便经不起考验。
三、遏制个别基层一般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对策及建议
(一) 狠抓教育,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队伍, 必须做长期扎实细致的教育工作。首先是宗旨教育, 使大家明白身为油区一线管理人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 性质决定了我们只有奉献之本, 绝无索取之权。二是法纪教育。井区 (班站) 管理人员身为管理者, 必须先懂法、守法, 必须深刻领会违法必纠的道理。三是反腐倡廉教育。必须经常组织大家反复学习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 做到警钟长鸣。
(二) 狠抓落实, 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完善考评机制, 加强绩效考评。通过运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方法, 在“时段、广度、内容、程序”四个关键环节对井区 (班站) 长进行考评, 并把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调整、升降以及确定劳动报酬的依据。二是认真做好井区 (班站) 长轮岗工作。把轮岗形成一种制度, 一方面可以铲除诱发油区基层干部的腐败土壤, 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干部的素质。三是增强对井区 (班站) 长的激励。出台相应激励措施, 从人员编制上为那些表现好、素质高的劳务工身份的基层管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解决这些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 狠抓监督, 不断健全监督网络。一是各级监督部门应从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角度出发, 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监督的新途径。二是时刻把握井区 (班站) 基层管理人员的思想动向, 找准监督的重点和切入点, 不断健全、完善监督网络。三是强化内部监督体制, 将他们相对集中的权利进一步分散。
3.员工违规违纪处理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来源:2016 年8 月 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4.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试用期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为主 惩戒为辅。�三�区分情节 分类对待。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解除劳动关系。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记过�12个月。�二�降职�降级��24个月。
第七条 违法违纪违规员工除受到行政处分外,还将受到如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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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分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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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80%发放,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公司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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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直至撤职。没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薪酬级别,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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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出具综合考评结果,报原处分单位审批,综合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取消留用察看,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五�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第八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区、县级(含)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集团公司、各下属公司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位的,在现任职位上降职、降级。第十条 违纪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较重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照办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的相关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
第十二条 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
�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六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第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达不到本办法处分标准的各单位应通过绩效考核、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调整等措施处理。第三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八条 处分权限
�一�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由纪检审计部牵头、相关部室配合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报公司党委会决定。
�二�对普通员工的处分由所在部室或单位按相关程序处理,涉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将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执行。�三�违纪、违规行为同时涉及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按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权限处理。
�四�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保卫保密及对外工作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调查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处分程序
�一�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情形发生后,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纪检审计部牵头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2�纪检审计部履行相关程序,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上报公司党委,由公司党委决定。3�公司与被处分人员进行谈话,并书面记录见附件 2�。4�公司下发、执行处分决定。�二�普通员工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情形发生后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参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处理�见附件 3,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人力资源中心。
2�涉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发文、执行。
�三�违纪行为同时涉及经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按照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执行。
�四�对普通员工的处分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将书面材料通知本人,对受行政处分的须记入个人档案。第二十条 处分申诉
被处分人员在公布处分后 5个工作日内可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诉。申诉书见附件 4�� �一�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申诉程序
1�被处分中层管理人员对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党群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
2�党群工作部在接到申诉后,对其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接到申诉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党委。3�经公司党委审议后,申诉理由成立的,可减轻或撤销处分。
�二�普通员工处分申诉程序
1�被处分普通员工对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工会提出书面申诉。
2�公司工会在接到普通员工申诉后,对其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本人。3�经调查,申诉理由成立的可减轻或撤销处分。第二十一条 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各部室或单位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公司有权责令各单位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二�处分幅度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处分人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 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员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中心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 试用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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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第三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在公章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建立登记台账。
�二�公章使用人员用印未履行相关手续。
�三�未经过公章管理人员的同意�私自取用、加盖印章。�四�未经过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将印章带出。�五�未经过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于空白件上加盖公章。
�六�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七�未履行保密纪律�泄露印件内容。
�八�未经过审批许可�将内设机构印章对外使用。�九�公章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
�十�公章管理人员未按照相关文件刻制、作废、废止相关公章。
�十一�采取欺骗、涂改等方式用印�以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公司经 济、名誉损失。
�十二�其他违反公司印章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在组织市场营销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养终端、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的。
�三�与合作伙伴勾结�套取公司渠道酬金、业务结算费用、有价卡及实物促销品�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四�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公司的终端、话费、实物促销品等。
�五�在日常市场营销中�工作和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公司形象受害的。
�六�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公司系统漏洞及公司管理的疏漏侵害公司利益或牟取私利的。
�七�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八�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
�九�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与公司
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公司秘密信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七�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八�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九�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十�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十一�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
�十二�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臵公司资产的。
�十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十四�偷逃国家税款的。
�十五�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十六�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十七�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二�经查实有“小金库”的�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节 违反公司劳动、人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累计 3次或 6个月内累计超过 10次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个月累计8次或6个月内累计超过10次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一个月累计 10次或 12个月内累计超过20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8天的给予警告、记过�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4 天或 12 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2天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0天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三�虚报、谎报、漏报考勤的按相应处分级别的较重一级处分擅自离岗后补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前就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四�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六�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七�在公司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八�散布或传播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重损害他人声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九�采用非正常途径和手段�向组织或个人进行要挟、侮辱、人身攻击或聚集他人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及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查属实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十�其他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第五十四条 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的。
�七�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五十六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七�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七条 其他违反公司劳动、人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第四节 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违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
�二�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将公司财物或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九�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六十二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 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中没有明确列举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处分�参照本
细则中的条款�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会同工会
讨论做出处分决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违反本细则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经营管理人员�包含中层经理、资深经
理、部�室�经理及专家�也包含其他有业务处臵权的员工。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工作要求制订规范、专
业的规章制度及操作守则�同时确保与本细则的一致性。第七十一条 公司作出的处分决定当月生效、执行。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5.帝豪员工违规违纪管理人员连带 篇五
处罚制度
为促进管理人员对下属员工的违纪行为敢管、真管、严管,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倡导谁领导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部门对员工违规违纪的监管加大力度,特制订本制度。
员工飞单属各部门内部自己查出,并已按公司规定作出处理及时上报的,管理人员不再负连带责任,若由公司查出的,直接上级罚款10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6.农发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学习体会 篇六
处理办法学习体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月正式下发实施以来,支行制定了贯彻学习实施方案,紧锣密鼓地开展了学习活动,对进一步提高我行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意识,强化合规操作必将发挥积极作用。现结合个人实际,学习体会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是农发行适应改革发展,落实从严管党治行要求,规范员工行为约束性、操作性非常强的内部法规,充分体现了总行党委关于落实“两个责任”和“两个从严”的指导思想。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从上到下,从下到时上,经全行员工广泛讨论、反复修改,充分体现部行办法出台的严肃性。失职问责、尽职免责;以责定罚、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严格程序、依法合规原则,充分体现了总行在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决心和力度。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其目的就是确保我行业务经营规范运行,全体员工操作规范,全面防范操作风险。我们学习贯彻“处理办法”,要充分对照日常工作中的行为与“处理办法的差距”,绝不能搞两张皮,让学习流于形式,说在嘴上。要在工作中加以落实,认真熟记“处理办法”各项条规,内化于心,坚持坚持再坚持,把“处理办法”的每一条都记在心中,落实到时工作中去。
二、加强学习、规范行为
“处理办法” 细化了党纪行规对干部员工的要求,是涉及全行每一位员工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按照领导责任和各业务流程,开列了22部分共102条、300多款负面清单,其问责范围基本涵盖全行业务工作各领域,问责情形触及业务工作流程各环节,问责方式合情合理合法,问责工作机制畅通协调高效。我们要通过“处理办法”的学习,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一是要
坚持合规办事,在我们从事日常工作的每一天、每一个环节,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行章为准绳,决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也不能单纯从发展业务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做到令行禁止,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要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工作中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
三、学以致用、努力干事 通过学习“处理办法”,要切实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许多案件都是对违规视而不见,从小事发展起来的。支行是农发行最基层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抓紧“处理办法”的学习贯彻,着力查找在制度、流程执行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预警、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力争在行为规范上做到严要求、高标准。员工层面要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从小处做起,克服各种消极影响和诱惑,要严格以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已,做到以身作则脚踏实地,认真履行工作职,做一名优秀合格员工。
7.员工违规违纪处理 篇七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着重对其中的8大违规违纪问题予以严肃查处。
这8大问题是: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
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提出,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监督转让进场,检查操作程序,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督促追究责任。要抓住行为审批,资产、产权定价,进场交易等主要环节,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违规操作的要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两月全国工业企业 利润同比增长38.2%
从国家统计局获悉,1-2月份,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继续保持去年以来的大幅增长势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38.2%。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五个行业共新增利润238.9亿元,占到整个工业新增利润的60%。
统计数据显示,1-2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3257.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6%,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总额1437.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2%,新增利润397.8亿元。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实现利润均有较大增长,其中,股份制企业691.4亿元,增长39%,增幅最高;其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785.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9%;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44亿元,增长32.2%;集体企业54.1亿元,增长29.2%;股份合作企业17.4亿元,增长28%。
在39个工业大类行业中,有34个行业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实现利润增长幅度最高的五个行业是: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增长6.7倍;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4.7倍;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增长3.1倍;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增长1.2倍;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增长1.2倍。
受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总体水平继续提高影响,今年前两个月企业税金总额增势也继续加快。1-2月份,规模以上工业累计税金总额1312.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3%,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2个百分点。
宝鸡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见成效
宝鸡市在全力打造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中,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大力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推进和加快了工业强市步伐。
宝鸡市自2002年9月被国家科技部确定为全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重点城市后,市上积极为企业搭建以“制造业信息化培训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平台,加快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他们首先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了宝鸡市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中心,建成了多媒体培训教室。并在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了国产NC(网络计算机)机培训中心,建成了多功能培训大厅,搭建起全市制造业信息化培训服务平台。一年多来,通过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采取办培训班、请专家讲课、企业间交流、深入企业巡回指导等形式,共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30多期,培训各类技术人才5600多人次,管理人员500多人次,为全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顺利实施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市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中心还从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高校和大企业聘请了十多位信息方面的专家、教授,组建了“宝鸡市制造业信息化咨询服务专家组”,建立了专家组定期会晤和情况通报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决策咨询和监督,搭建了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支撑平台。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全面清理煤炭探矿权采矿权
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国土资源部决定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的通知要求,凡属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开采高硫、高灰煤炭,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资源已经枯竭、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以及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改正情况的,均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在大中型煤炭产地内关闭的小型矿和小矿,其煤炭资源须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不得再设立小型矿和小矿。
根据通知,相关煤炭企业须凭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图件,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报告、企业发展规划和申请区基本情况等材料,于2004年12月31日前,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相关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煤炭企业因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设立接续矿区的,应提交生产建设及发展规划资料和地质勘查报告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手续。已经办理接续矿区手续的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他人在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通知指出,全国的勘查許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结束,凡持已经废止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在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采矿查处。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通知同时强调,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各地清理结束,暂停办理新的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能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新的煤炭(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
全力稳定化肥价格
去年特别是进入第四季度以后,受原材料涨价,进口减少、出口增加等多种因素影响,尿素等部分农资价格大幅度上涨。针对这一情况,为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保障化肥等农资供应,遏制价格上涨势头。
2003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统一调整了铁路货运价格,但对化肥的铁路运价仍执行原优惠政策,并继续免征铁路建设基金。2003年1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电价调整方案,对于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明确不作调整,同时继续保留地方原来出台的对化肥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2004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铁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6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明确恢复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政策。2004年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
2004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督促供电、供气和运输企业坚决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减免工作;从严核定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和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尽快出台化肥价格干预措施,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以及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进行干预,确保化肥价格基本稳定,使国家给予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加大支持力度发展职业培训
针对陕西省不少企业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现状,3月29日,巩德顺副省长在全省职业培训暨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更新观念,加大支持力度,促进职业培训教育健康发展。
近几年,随着国家宏观经济不断好转,陕西省大部分企业生产复苏,急需大量的技术工人。但前些年由于企业改革,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致使一线技术工人锐减,许多企业技能人才出现青黄不接的断档现象。据统计,目前陕西省有技术工人162万人,占企业各类职工总数的43%,比全国低三个百分点。为此,巩德顺要求,为了促进我省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快速发展,首先要更新观念,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重视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氛围。二是加强政策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实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确有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享受政府津贴。对做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全国、全省技能竞赛大奖”获得者进行奖励。同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培训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帮助职业培训教育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巩德顺还强调,职业培训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要用足用好,力争取得良好效果。
宝鸡卷烟厂成功兼并旬阳卷烟厂
中国西部烟草工业的骨干企业———宝鸡卷烟厂积极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实施规模扩张,成功兼并了旬阳卷烟厂,使企业年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到60万箱,从而为全力打造中国西部地区烟草工业强势企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月26日,此项兼并在旬阳举行了隆重的挂牌仪式。
成立于1949年的宝鸡卷烟厂年生产能力50万箱,是全国烟草行业36家重点工业企业之一,也是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卷烟生产厂家。主导产品“好猫”、“猴王”、“金丝猴”三大系列香烟,均是陕西省名牌产品,其中“猴王”为全国36种名优卷烟之一。建厂54年来,该厂已累计实现税金121.7亿元,连续多年跻身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排行榜,成为我省重要的纳税大户,并具备了品牌和企业扩张的能力。
这次兼并重组后,宝鸡卷烟厂固定资产原值增至14亿元,年生产能力达到60万箱,到“十五”末年生产能力将达到80万箱的规模。2004年可完成工业总产值29.3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29亿元,实现利税16亿元以上。兼并还将进一步激活旬阳分厂30万担打叶复烤线、“祝尔慷”品牌及旬阳优质富硒烤烟基地的优势,使宝鸡卷烟厂形成资源优势,市场优势、规模优势、全力打造中国西部烟草工业规模和效益强势企业。
煤炭重点企业产销率超过100%
——二季度供求紧张状况将缓解
据国资委信息中心透露,1-2月,国内煤炭市场保持了上年购销两旺的势头。煤炭行业国有重点企业销售增速高于生产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产销率达到101.5%,同比提高9.8个百分点。
据统计,到2月底,煤炭行业国有重点企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462.2亿元,增长32.4%。实现利润33.1亿元,增长94.4%,同比增利16.1亿元。
有专家预计二季度煤炭市场的供求紧张状况将有所缓解。据一季度重点企业调查问卷显示,选择当前产品“旺销”、产成品库存“不足”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分别占71.4%和28.6%,而选择二季度“旺销”、产成品库存“不足”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所占比重分别比一季度回落9.5和14.3个百分点。
西铁文研会活动有声有色
本刊讯西铁文研会成立于1997年,是由一些离退休的老同志组成,共40余人。几年来,文研会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一是组织会员到一线为职工演出,很受欢迎;二是抓电视剧,如为东车辆段拍摄的《第二次创业》得到铁道部好评;三是出书,把文研会同志写的文章(书稿)、书法、绘画等汇集起来共出书10多本;如梁成散文集,长篇小说《意中人》;高坊《恰似幽兰溢芬芳》;胡忠斯、胡君长篇小说《红雪》(血染的故事)。2003年还拍摄了电视剧四部:如为西延公司拍的《西延风光》等;四是组织旅游、采风、文化交流,去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进行学术交流等。有益的文化活动,极大地丰富了职工生活。文研会程代才和李西琴被市文联评为“德艺双馨”会员。
8.员工违规违纪处理 篇八
关于规范“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及
“罚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部门:
为使总公司的制度管理在工作运行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价值作用,让管理负责人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在制度规范建设中强化“链条式”管理密度,真正体现出管理间的统领作用、制约作用、责任作用,让我们的制度更完善、更规范、更实用,现就2008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及罚金的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处理程序
1、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自己职责、责任正常的工作中,不论在什么环节发现的违规、违纪、异常情况,应现场取证,以书面形式,告知分管副总或分管负责人,由分管副总或分管负责人24小时内拿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纪检部门备案。
2、如再出现类似的违规、违纪、异常情况,纪检部门将对分管副总及分管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罚金使用规定
1、总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各位副总、行政总监、技术部部长、企管科科长、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基金使用委员会。
2、不论是什么单位、部门采用什么形式处罚的资金,均统一由财务科建立专门账库,不得挪为他用。
3、此项资金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定为奖勤、促优、慈善、祝福、基金。①作为家庭困难的员工扶贫资金使用。
②作为贺喜祝福的礼仪资金使用。
③作为奖励各单位、部门优秀员工使用。
三、要 求:
1、各单位、部门在对下属部门处罚的过程中,一定要以总公司的处罚规定依据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2、必须按财务规定执行,个人写出申请,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总监、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领取。
2008年2月26日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9.诚信承诺书及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篇九
考试报考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云南省云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录公告及招考计划,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本项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保证在考试及录用期间联系畅通。
三、对于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并提供给个人的信息(如报名序号),自行妥善保管。
四、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不使用假证明、假照片、假证书。
五、不故意浪费考录资源。
六、保证符合招考公告及招考计划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文1:对违反有关规定已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相关处理措施
附文2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附文1:
对违反有关规定已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相关处理措施
一、参加本次录用考试所有考生的诚信纪录将与全国公务员考试的诚信纪录联网。即:凡是在本次录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的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处以与本省同样的处罚。
二、除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外,云南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还制定以下细则:
1、招考公告中规定“不得报名”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参与报名、考试的,一经查实,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1)原报考公务员的禁考时限为5年及其以下的人员,将从最近一次报名的时间重新计算禁考年限,并将原未达5年的禁考年限全部调整为5年;
(2)原报考公务员的禁考时限超过5年的,全部调整为终身禁考。
2、对个人信息弄虚作假,或伪造、变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书、假照片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证明材料不实但未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此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毕业时间、是否全日制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民族、性别等。(2)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
恶意注册报名信息的行为包括:使用他人身份证报名的行为、同一身份证号换用不同姓名报名并交费的行为、使用他人电子照片报名并交费的行为、使用与本人身份证号所载姓名与号码不一致的信息报名并交费的行为(包括在姓名或身份证号上作微小改动进行重复报名并交费的行为)或其他类似违纪行为。
扰乱报名秩序的行为包括:不符合招考公告要求的报名条件而报名(包括在读学生报名)的行为、上传虚假照片的行为及其他可以被公认的扰乱报名秩序的行为。
(3)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网上确认但未到场参加资格复审、参与资格复审但未参加面试、参与面试但未参与后续考察或体检环节、未按规定到招录单位报到等故意浪费考录资源的行为,视同为扰乱报名秩序的行为,取消本次报考或录用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附文2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0.员工违规违纪处理 篇十
篇一:关于对XXX的处理决定
关于对XXX同志的处理决定
各部门:
经查,2011年10月15日中午,XXX在车间下班后,未通知管理部,擅自将酒店专用供气开关关闭,导致餐饮部不能正常运作。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3.1条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公司制度,按规定程序开展各项工作。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对其作通报批评的决定。
希望XXX在今后的工作中调整好工作态度,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作业。同时也希望公司其他员工严格按照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如有违反予以严重处罚,屡教不改者予以开除。
XXX公司
年月日
篇二: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xxx,男,现年xx岁,x族,xx文化程度,家庭出身xx,本人成份学生,××××年×月×日参加工作,××××年×月×日入党,现任××××公司xxxxxx(职务)。xx在任职期间,xxxxxxxxxxxxxx(简单陈述事实),xx的行为被揭露后,经组织教育帮助,已向组织作了深刻检查,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
支部大会对xx同志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会党员认为,xx同志的行为,性质是比较严重的,本应从重处理。但考虑到其能主动配合组织查清问题,且对自己的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决定从轻处理。为了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党员大会一致决定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希望xx同志从中吸取教训,深刻反省,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也希望全体党员引以为戒,廉洁奉公,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篇三:关于给予X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平XXX[20XX]XX号
关于给予X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XXX,女/男,X族,XXX人,19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现任职单位新城区社会事务局。
20XX年XX月XX日上午XX点XX分,纪委在我单位进行作风督查时,发现XXX同志看电视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经XXXXXXX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30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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