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2025-02-08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共8篇)(共8篇)

1.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篇一

针对现阶段农产品收购发票在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各地国税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监督手段,监控销售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收流失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销售方监督,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对于农产品的品名、价格、数量等其他项目往往是开票方说了算,税务机关和销售方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每开具一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再附上一份销售方所在单位的原始证明,便可以有效地防止农产品收购发票随意开具的现象,销售方的原始证明包括:销售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明、货物名称、货物单价、货物数量和运输费等其他费用支付情况以及所在单位和销售方的印章等等。这样纳税人每月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必须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所附的原始证明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否则一律不准抵扣。这样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受销售方所在单位和销售方的监督,从而能有效避免开具方一人说了算的弊端。

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由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具有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等特点,因此有必要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一方面,对从农产品经营者那里购进的农产品严格按规定从对方取得发票,对能取得发票但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取得发票却不用取得的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偷税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对销售方也要按规定作偷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依法处理。另一方面,对于纳税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严格按《刑法》虚开其他税款抵扣凭证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户,警示一片的目的。

改进货款支付方式,对大宗货物实行转账结算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大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的实际情况,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次性购进货物价款在1000元以上的,严格要求其实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其他转账凭证结算,从源头上控制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

2.关于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报告 篇二

长沙县国税局:

XXXXXXX有限公司于在长沙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

XX万,法人代表为XX,注册地址为长沙县白沙乡岭上组,主要经

营农副产品的收集、加工及销售。

我公司占地面积XX平方米,包括生产车间、原材料库、成品

仓库、办公楼。前期投资XX万进行厂房、办公楼建设及设备的购买。

目前公司已储备原材料XX多吨,正在投产中。我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产品主要以木头粉碎屑、秸秆、树皮等生物质为原材料通过加工形成高密度的颗粒燃料。该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可循环利用发展战

略,发展前景大好。

我公司产品主要以农副产品(如锯木、秸秆、稻壳、树皮等)

为原材料,无需添加粘结剂,通过预处理和加工送入成型器械中,将

其固化成形为高密度的颗粒燃料。颗粒燃料具有热值高、燃烧充分、适用方便、便于运输的有点,可广泛用于取暖、锅炉和发电是煤、油

等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理想替代品,既能节约资源又能减少排放,具有

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种高效、洁净的可再生资源。

原材料是由白沙乡周边的群众收集锯木、秸秆、稻壳、树皮等

可燃烧农副产品,公司负责集中采购。公司每月下达供应计划定单,并在每乡设置一位原材料供应商,由其按照计划定单采购原材料。

我公司聘请了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账务的处理。要求对各类原

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核,对涉税的支出凭证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审核监督,单位的各项经营性开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报账。及时完成好各类经济业务日常报销、处理,各类报表申报,及时按月按季度将经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比较,提供给公司管理人员以供决策。每年年底积极完成所得税清算工作及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积极配合税务专项检查工作。

现我公司想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请批准!

XXXXXXXXXXXXXXXXX

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篇三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严格把好发票抵扣关。一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进行认真审核,看其是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计算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开具,凡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抵扣。二是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对普通发票及数额大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强稽核,检查有无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用收购发票代替的现象,对有疑问的发票应及时实地核查。三是严格收购发票的发售,对税负明显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暂停其使用收购发票;对有虚开、假开现象企业,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规范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账务,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农产品购、销、存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考察企业原材料库存,进而核算收购数量,以判断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不定期抽查其收购农产品价格、发票填开情况,要求企业按旬报送农产品购、销、存表或做好农产品收购存记录。三是每月计算应纳税额时,要注意收购存是否合理。存货与成本的关系密不可分,按税法规定,企业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及零售价法中任选一种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成本计价方法登记备查。结转成本后,可推算企业库存农产品,然后与企业实际库存相比较,看是否相符。四是强化税负分析。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进行合理分类,选出各类别中财务规范且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对象及财务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不同类别企业的税负预警线。数据分析岗位要定期采集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并公布,发现税负偏低的行业,要及时组织业务骨干进行评估,找出疑点,实施重点管理。

3.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一是修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目前,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造成了税基口径不同,增值不缴税问题。如粮贸公司收购农业生产者10000元的菜籽,开具收购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可抵扣1300元的进项税。当月粮贸公司把收购的10000元菜籽以1130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油厂,需缴销项税1300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00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对收购的初级农产品按不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额。二是修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时间规定,按照“配比原则”,农产品销售后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之

4.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篇四

摘要:为关心农民、服务“三农”,国家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副产品,可以抵扣税款的政策,在减轻涉农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农产品转化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农副产品是免税农产品,与农副产品有关的企业利用税法上的优惠进行偷税漏税的越来越多,此已经成为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的普遍问题,本文就此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关键词:农副产品;收购票;免税农产品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农产品收购环节税收征管工作应予以重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农产品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实行按13%的税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农副产品购销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存在许多漏洞,不法分子利用收购发票作案呈上升势头。对现存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探索解决之道,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副产品收购与税金抵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购数额难核定。

国家税法规定,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在从农户手中收购产品时,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只能使用从国税局领取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并依据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填写收购票,并据此抵抗企业进项税。在销售时,根据销售需要开具正规发票,并缴纳销项税。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企业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是依据企业自己填写的发票内容来确认,农副产品收购方面成了企业凭借“良心”来填报纳税。因此形成了较大的漏洞,使此问题形成了与出口退税、废旧物资齐名的三大偷税利器。而事后,让税务机关来核实其以前的收购金额,根本无法取证核实。

(二)经营业务难界定。按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免税农副产品时填开,经营者出售免税农副产品,应由经营者出具发票。而事实上,在农副产品经营全面放开、信息流、货物流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副产品的流通不断扩大,特别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又需要大量的“中间商”(经营者)来维系原料供应。而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纳税人又是在脱离税务机关现场监管的情况下自行使用收购发票,使得收购发票不但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时使用,而且对应由经营者提供销售发票的业务也使用收购发票。有时对批量大的经营者,还采取一次购进,分次开收购发票的办法,甚至虚拟生产者个人填开收购发票。而税务机关面对“时过境迁”和“千家万户”的生产者,根本无法进行稽核,只得承认抵扣。

(三)使用范围难区分。企业使用农副产品收购票的范围难以区分。税法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只限于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而未经加工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对收购已经加工过而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产品不得使用。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是纳税人自己填开收购发票,加上社会对初级农产品和应按工业品征税的农产品的征免税界限又不太了解,出现了不分对象,也不分产品,只要与“农”字沾上边的,都开收购发票入账扣税。有的为了扣税,在购进加工过的农产品时,就“倒轧”成初级农产品的数量、金额开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事后去核查其真实性是很困难的。为了明确这个使用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印发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但是内容比较简单,都是按类分的,并且属于税务方面的通知,其他政府部门例如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并不认可。另外,因为对税法中的免税农产品的界定理解容易产生问题,负责农副产品业务的税务人员往往出于省事和逃避管理责任的角度,不愿意批农副产品收购票,导致有些企业无法从税务部门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四)税务检查难取证。

调查取证是税务稽查中最关键的环节,证据确凿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税务违法案件处理。由于税务稽查都在事后进行,对虚开收购发票的取证,在查抄不到最直接、最原始的登记账册、凭证等依据时,按现行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确认的要求和标准,想通过事后查核和收集过硬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若用通过社会调查、询问证人等所作的笔录来判断和推测,又不能作为查处定案的依据。所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税务稽查调查、定案的难题之一。

(五)填开对象难确认。

由于市场经营的灵活性和竞争的激烈,使得一些生产厂家纷纷向原料生产或最终产品的销售环节“延伸”,特别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有的直接投资进行农产品的种、养,采取投资建立农副产品生产、养植基地、农工贸一体化等形式。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但事实上,为了增加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即使是自产的农产品,也会通过虚假的承包、租赁、出售或与他人合伙等形式,获取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而在财会核算、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人员根本不可能区分和确认出哪些对象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哪些又属纳税人自己生产的。即使是纳税人与他人共同投资生产的农产品,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关联主体之间,在购进方抵扣税而出售方又免税的情况下,要实现不虚开收购发票,是很难保证的。

二、农副产品收购管理的不规范十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归结起来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部分生产经营者素质低下。

由于农副产品收购多是私人中小企业,多是在本地企业,企业人员构成多数以家庭为单位,人员少,素质较低,生产、经营者的目的是为了自身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于是千方百计通过降低税负来谋取效益。而且目前大量的股份制、私营企业,财会、仓库管理以及核算、验收制度都不健全和到位,会计、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由老板或其亲属直接控制的情况大量存在,收购发票如何填开完全在自己掌握之中。无合法纳税意识再加上自身的低素质,直接导致了企业在农副产品收购过程中各种偷漏税行为。

(二)自开收购发票使虚开成为可能。

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现今社会里,价格随行就市、脱离现场监管、收购发票对农产品生产者又毫无作用的情况下,让纳税人为自已抵扣税而填开收购发票,要保证操作上的“公正”和“公平”,是很难想象的。何况企业目的就是企业收益最大化,很难要求其主动足额缴纳税金。因此只能从制度上,从财务原始单据上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资料作为凭证附件补充材料。

(三)“集中征收”所造成的疏于管理是重要原因。

94年税制改革后,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指导思想下,税务专管员由管户制改为管事制,取削了乡镇税务所(组),实现了人员、信息、征收的高度集中。机构的取消和人员的上收,大大减弱了征管一线的力量和税源监管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形成了税源监管的“真空”。现在税务部门只能通过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来审核企业收入和支出。无法从源头上提供监管保证。另一方面基层乡镇级的税务人员素质较低,人情较重,造成监管力度低下。

(四)农副产品涵盖范围不统一。由于税法和民间约定俗成的农副产品含义有区别,而且税法上仅仅是简单分类,而实际业务中,企业的理解是只要是从农户手里收购来的,都应该算农副产品。这就造成一部分农副产品属于双重管理,而政府不同部门的意见缺一口径。造成企业税法上的漏洞。由于范围的不统一不仅对税收有影响,对地方经济发展也有较大制约作用,例如:四川属于我国传统的药材产地,许多农户都有种植药材的传统,但是现在四川省规定所有的药材收购都必须经药监局审批,实际上整个四川省药监局只批了一个原生药材收购方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大多数地区都是这样规定的,都要求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仅安徽毫州中药材市场有特殊规定。实际上税务部门有专门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户自产药材属于农副产品类别。

(五)在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未转成一般纳税人前,收购行为的入账依据不统一。例如:河北省规定为企业自行制作入账依据,四川省则要求必须提供正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而转成一般纳税人后都是统一规定的按照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来作为入账原始依据。没转之前,收购入账的原始凭证是企业自己制作的凭证,没有人监督,也没人检查,想写多少数量单价都可以,只要不超过销售的数量单价就行。这样的资料在企业转一般纳税人的时候,根本就是伪造的,在通过税务部门验收的时候,却往往是形式上满足转换条件就转为一般纳税人了。

三、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税法宣传的实效性,使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上下游都了解税法的规定。税收是共和国的血脉。税收,也只有税收,才是政府部门运转的基础和生命线。税收必须作为政府收入体系中的“主力”队员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从国家来讲,要把提高税法意识作为提高公民法制观念的重点,把税法的宣传、普及,纳入社会、公民宣传和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作为宣传、出版、司法、教育等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国家还要通过立法,来要求经营者、国家公务员、教师等相关职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税法的集训,各类学校也必设税收课,把纳税人对国家的缴税情况(税收贡献率)作为评优、评先、评强、评奖、评定信誉等级的主要内容。税务部门,更要打破“税收宣传月轰轰烈烈,平时不声不响”的做法。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层层设立专司税法宣传、普及的机构,制定税法宣传、普及的中长期目标和计划,正常举办税法宣传普及班,定期召开税收发布(公告)会,开展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建立更广泛的协护税网络等。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和普及税法,形成良好的税收氛围,促使纳税人守法经营,诚信纳税。并对企业偷税漏税举报提供奖励。

(二)从制度上完善收购过程中的漏洞;要求企业提供完善的资料证明所收购农副产品的数量和单价,例如要求企业提供完善的入库单、收购票、过磅单、收据、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证明等。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对购存销各环节进行完备记录,建立《农副产品收购日报表》、《存货变动情况旬报表》,逐笔、逐次、序时登记,按日、按旬报告,适时反应和确认每日的购、用、存情况。并要求税管员对大额的收购和销售时的入库情况进行检查(部分地区有此实际规定)。由于此部分行为都是季节性行为,不会增加太多税务部门工作量。

(三)切实加强监管和查处。要集中管理力量,按照责任区、责任人、责任户落实管理责任。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和购入量大的企业中,要恢复专管员制,实行税务人员驻厂监管。同时,要成立由国税、政府、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巡查管理小组,不定期登门上户查验其购进、生产、耗用、销售及成本等方面的真实情况,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于税务机关的严密控管之下,以控制和防止可能出现的偷、逃税款问题。对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发挥稽查的震慑打击作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增加其偷逃税成本,使其他纳税人迫于法律的威严,而遵纪守法,按章纳税。

(四)明确税法规定农副产品范围。国家规定农副产品为免税产品的目的是给广大农民群众减负,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发展副业积极性。因此将农副产品范围扩展为约定俗成的范围,国家下统一的通知明确此部分范围,方便管理,避免以前那种谁都可以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同时也可以减少相关审批环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较大作用。

(五)扩大农副产品收购票的领取范围。只要企业属于此行业,即可领取收购票,对收购票的控制应该是从过程控制而不应该是领用方面控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收购票。但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抵抗。小规模纳税人领购收购票仅仅是作为一种入账原始单据,只作为控制手段,而不是限制手段。

5.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篇五

国税发[2007]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2-16

实施时间:

2007-2-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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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6.诚信纳税 依法使用普通发票 篇六

----致全市广大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纳税人:

近期,个别不法分子通过街头散发小卡片、手机短信、互联网邮件等形式大肆倒卖、代开假发票。部分企业利欲熏心,使用虚假发票入帐,直接诱发了各类偷逃税款、骗取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为贪污、洗钱、商业贿赂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毒瘤。为了严肃国家税收法纪,维护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真诚地提醒您充分认知假发票的危害,不断增强识别发票真伪的能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正确规范使用发票。

一、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

1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三、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获取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盗取(用)发票,均属违法行为。

四、纳税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开具和取得发票。

(一)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3、未发生经营行为,虚构经营项目开具发票;

4、开具发票品名与实际发生业务不符;

5、开具已作废发票;

6、私自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7、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8、开具客户名称与付款方不一致发票;

9、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10、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

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取得开具单位与收款方不一致的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三)按照相关规定符合代开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如需代开发票,必须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代开发票,不得私自转借、转让发票。

五、为了维护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您在取得发票后,应查验发票真伪。一是检查发票的用纸是否为“防伪专用纸”,发票联、抵扣联中间部位有无用无色隐红防伪墨印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防伪水印纸”手感比较柔韧,假发票的纸质粗糙、发白,易被折,且抖动时响声大;二是查看发票联是否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的形状应为椭圆形,线条粗而均匀,票面字体、框架清楚工整,“发票监制章”及发票12位代码在验钞器等紫外线鉴别仪照射下呈橘红色荧光显示。假发票印刷质量不高,字体颜色淡且虚;三是货物销售发票和加工修理发票千元及以上版本使用背涂防伪印刷,在第一联背面相应大写金额位置分别印刷不同颜色方形防伪块(万元版:万位红 千位绿 百位黄,千元版:千位红)。

鉴于目前部分假发票的模仿程度较高,纳税人如对发票存在疑问,我们也提供以下方式进行发票查询:

(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登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或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外网网站“发票查询”栏目查询;

(三)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对认为有疑点的发票,应携带发票主动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协查。

六、为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每年都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和普通发票稽核比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是否按照各项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和取得普通发票;有无转借、倒卖发票、开具收据或购买使用假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者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开具发票经营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是否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有无取得违法发票虚列成本等不法行为;有无按规定保管发票等。

七、对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发票管

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检举揭发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私自代开发票、利用假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的案件,我们将严格按规定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有赖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积极支持和共同参与。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纳税人诚信纳税,社会各界携手护税的良好环境,为建设更加繁荣、文明、和谐的秦皇岛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

7.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篇七

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8.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篇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额,这项政策是国家随着1994年增值税改革,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税款的问题而出台的,它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这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为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其问题也日益凸现。

一、目前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政策宣传不够到位,纳税人缺乏正确、全面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对政策的了解不够,导致误跨禁区。如一些纳税人对哪些属于免税农副产品,哪些不属于农副产品不了解;哪些情况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哪些不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不清楚;一些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对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交增值税,完全可以进行税务登记,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理解不够;一些企业对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甚熟悉,将一些应属普通发票抵扣的行为变成了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主观故意而为之,如因为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收购企业就根本无需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通发票,造成一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购买普通发票,不纳税的商贩也能“正常经营”,另一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在交易中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一些企业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当成偷税的手段。

2、收购发票开具混乱,随意性较大。一是开具不规范,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额。二是有的企业将收购发票携至外地开具。三是将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包储费和保险费等计入收购价内,多抵税款,人为调节成本,人为调控税负。四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不开具普通发票,而是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从而使这些中间商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造成税收流失。

3、任意虚购虚抵问题严重,人为调节税款。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二是人为扩大收购金额和收购数量。企业往往采用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如一些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收购金额,为多抵扣税额做准备,到月末结账时,如销项大于进项,再虚开相应金额的收购凭证,目的是为了进销项平衡。也有一些企业在销售既定的情况下,倒轧进项,每月适当缴些税款,以较小的代价,避开税务部门的监控。这就是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更有甚者通过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进、销项比例,从而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

4、擅自扩大收购业务范围、对象。有些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属于收购凭证开具范围的购进货物非法填开收购凭证抵扣。农产品供应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收购对象的不同,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因收购凭证使用的主动权在自已手中,加上取得普通发票供应商通常会加价,所以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混淆收购对象,一律按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凭证。

5、资金往来不正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目前纳税人的付款方式以大金额现金交易为主,按照常理,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但事实上大金额结算比较普遍,并且固定户较多,而且有的结算长期挂往来。原因一是收购业务并非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而是向“中间商”、“经营者”等收购,造成结算金额大且客户固定;二是虚开收购凭证造成账实不符,结算款长期挂往来等等。

二、目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难点

1、农产品收购凭证监管难度大。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进行,就不能采用发票比对的方法来防止虚开;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金额小,收购凭证用票量大,点多面广,因此税务部门对收购凭证的管理难度很大。

2、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难以界定。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发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收购企业,都无法从销售者的身份证和销售农产品的数量等方面来判定销售者是否为农业生产者。而且现在农产品的供应有多种形式,有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更多是由“中间商”收购后统一销售的,还有由运输企业将农产品集中后统一运往异地进行销售的等等。企业在收购时,虽然收购对象不同,但因为收购凭证使用的主动权在自已手中,加上要取得普通发票供应商通常会加价,所收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会混淆收购对象,一律按照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凭证。农业生产者和非农业生产者的划分比较困难,仅凭收购凭证上销售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收款人亲笔签名进行确认是不可能作出正确判断的。

3、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收购范围、业务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一是由于收购对象的难以界定导致销售行为难以区分。农业生产者将自产农产品与其它生产者的农产品收购后一起销售,要明确划分自产还是外购,十分困难。二是由于企业为了调节税款虚开虚增收购金额,擅自扩大收购范围,对子虚乌有的业务和不属于收购范围的非免税农产品也开具了收购凭证。对一些不属于免税农产品范围的产品、已经过加工后收购的非“初级”农产品、自产自用的免税农产品等,在财务核算、合同和协议等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区分和确认出哪些业务是可抵扣的,哪些是不能抵扣的;哪些业务是真实的,哪些是属于偷税行为。

4、农产品产出比率、物耗比率等难以掌控。由于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损耗系数较大,特别是原材料是鲜活农产品的农副食品制造行业,企业通常会扩大正常损耗值,虚增原材料数量。有些农产品(如珍珠)由于价值差异很大,调控权完全掌握在企业手中,税务部门很难确定。有的农产品由于产地不同,成份含量有所区别,投入产出比也不同,企业任意扩大投入量,虚增数量。

5、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检查、取证非常困难。由于收购业务大量存在现金交易,收购凭证的开具又不规范,税务检查非常困难。收购业务交易的对象非常特殊是农业生产者,因此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对方搜集证据。另外,核实企业收购行为时,主要通过实地核实与异地协查两个途径,对本地发生的收购业务,税务人员尚可上门核查,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收购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只能进行异地协查,效果难以保证,这样,税务部门就很难拿出确切证据证实企业是否虚开虚抵。

三、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措施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要开展针对性强、内容实在、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大对违反税收法规处罚的政策宣传力度,对在日常检查中查出的偷逃税,坚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守法经营。

2、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要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回函的质量和速度;要密切与村委等部门的联系,为确保村委出具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业产品证明的真实性,应告知具体的政策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格一般纳税人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审批管理。税务部门应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

4、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收购凭证的领购和使用审核,要着重审核企业用票的规范程度,根据用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销售情况,核定凭证的使用数量,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定期缴销、查验抵扣制度。二是要求企业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要求农产品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在台账中要登记供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求有相关人员签字记录。三是建立收购情况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对单笔收购业务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必须向税务部门报告,由税收管理员下户核实确认后方可开票。对收购季节性较强的和收购价格差异大的业务发生时,也必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四是要求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对申报抵扣的收购凭证应同时有货物验收入库凭据(须采购人员、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签名)和付款凭据(现金结算凭证须收款人签名)。五是要求企业尽可能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一定要通过银行结算。六是要求企业正确划分农产品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调整。

5、加强户源管理,强化责任人制度。一是对符合条件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企业要登记造册,台账管理,对税收管理员要强调管理责任。二是对企业要建立责任人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税收政策,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抵扣凭证,坚决不予抵扣;对不符合用票条件或不规范使用凭证的企业,一律取消其用票资格,并同时追究责任人责任。

6、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利用纳税评估实行动态监控,对纳税申报异常、收购价格异常和收购凭证使用量异常的企业实行重点评估。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依照测算出的产出比率和损耗比率,判断纳税人的收购数量是否异常;通过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纳税人收购价格比较,确定价格的合理幅度;对纳税人收购金额与企业当期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付账相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无货物交易虚开收购凭证问题。加强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企业的检查,对使用收购凭证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收购凭证开具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收购业务是否真实,票、款以及库存是否合理。加强税务部门管理力度和稽查力度,强化跟踪和巡查。

四、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长效管理的思考

长期以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企业纳税申报大都为零负税申报,税收负担率很低,管理难度非常大,针对以上原因,为堵塞管理漏洞,改变农产品经销企业长期处于税收失控状态,保证增值税管理链条的完整性,我们必须站在完善政策和改变抵扣方法的高度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

1、调整农产品收购凭证现行抵扣的计算方法。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项、销项税额的税率都是13%,实际计提进项税额时是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额时是按不含税价,形成了税基口径不一致。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准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税率计算,即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我以为,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的买价不应看成是不含税价,因为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不含税,而是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即农产品收入(买价)中包含国家免予征收的增值税。所以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应改为:进项税额=买价÷(1+扣除率)×扣除率。这样能够完善增值税的链条管理和解决增值空间的征税问题。

2、调整目前的免税农产品的抵扣方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调整为实际耗用抵扣。改变目前的抵扣方法,将购进时全额抵扣,改为在购进时全额计提,实际耗用时按耗用数量配比抵扣。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将计提农产品进项税额列入“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时,按实际销售耗用的农产品成本,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这样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纳税人虚开发票,由于没有货物入库,即使作假入库,但因没有货物销售,所以无法作假出库,这样就能堵住虚开发票的口子;可以限制纳税人根据销售情况人为调整购进货物时间,以此调整实现税款的行为。

3、放宽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对象。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具对象限制过多,限制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拓宽。根据规定,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使用,而对其他销售对象则不能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具对象限制条件过多,已不符合当前农业打破地域收购农产品,现行市场经济下日益增多的从事临时经营个人的客观现状,也相应的制约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进一步拓宽。

放宽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的限制条件,以拓宽农产品流通的渠道。农产品收购单位限于地域和人力的限制,基本都是通过农产品贩销大户,或委托他人集中收购的形式进行的。这些贩销大户的存在,在给收购单位提供农产品的基础上,极大地拓宽了农产品的流通渠道,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总局也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文件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根据这一精神,笔者建议,对这些商贩只要存在着真实的业务交易,可以从代销角度去解决这一问题,即商贩与农户签定代销合同后,应允许收购单位对其开具收购专用发票,进而来达到拓宽农产品流通渠

道,解决农民销售难的问题。

放宽农产品抵扣凭证开具对象后,应允许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同时要求附列收购清单。因为单个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数量往往很少,收购企业大量收购,如果不能汇总开具,抵扣凭证的数量可能相当多,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审核工作量。建议在经税务部门批准同意后,允许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同时附报清单,收购清单内容应包括销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货物名称、数量和金额等,税务部门对大额收购业务应下户核实,同时要按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出附列清单等不属实的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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