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决定

2025-01-01

关于处罚决定(精选15篇)

1.关于处罚决定 篇一

11月19日下午,三楼车间员工梁xx对韦xx人身攻击。据查,11月18日加班期间,因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并带口语(脏话),导致两人关系不和。11月19日下午梁xx多次叫韦xx,韦xx未回应,于是梁xx将一块电子板扔向韦xx,并将凳子举起并抓起韦xx的衣领,随后放了下来。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鉴于经教育后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给公司及同事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认错态度良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厂务部一致决定如下:1.对同事过激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并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及同事之间的团结,处以记大过处分(罚款100元)。2.梁xx将电子板扔向同事,损坏公司财物,将以该板造价的三倍处罚。3.俩人前一天的口角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线,因此韦xx也有责任,予以记警告处理(罚款20元)。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遇事冷静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广州xxx有限公司 厂务部

20xx.11.20

2.关于处罚决定 篇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准则对“会计舞弊”界定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1) 。美国注册舞弊检查师协会将会计的“财务舞弊”定义为:“有预谋的、故意误报和遗漏重要的事实和会计数据, 误导报表阅读者并且在现有信息的情况下会导致其改变判断或决策” (2) 。从上述中外关于“会计舞弊”行为的界定可以看出, 凡是对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描述都可以算作是舞弊行为, 因为不真实的描述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在阅读报表时作出错误的决策, 市场也正是依靠对报表的真实性的控制才能保证市场的秩序。

二、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情况分析

笔者阅读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月至2016年3月所发布的对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时发现:在国家对会计政策的不断规范化、对审计过程的不断精细化的情况下, 始终无法完全规避一些上市公司铤而走险, 持续发布不真实的财务报告信息, 影响报表使用者的经营决策和市场秩序。从2011年1月至2016年3月, 中国证监会公布报表舞弊行为的上市公司共159家, 其中有55家上市公司因会计舞弊发布不真实的财务报告信息或者隐瞒财务报告信息而受到严厉处罚。从证监会对这些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分析可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手段主要有五种:

(一) 伪造经济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

通过伪造经济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是财务舞弊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手段。例如,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 中科云网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中包含2014年2月20日, 南京凯沣源 (中科云网下属全资子公司) 向凤阳县神光物质电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凤阳电业) 销售的2套干馏气化机组, 合同款价4, 000万元 (含税价, 不含税价为34, 188, 034.19元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但经调查发现, 前述合同约定所售2组干馏气化机组在2014年3月底前未生产完工, 因此该事项属于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虚增了销售收入。再如, 在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经查, 海联讯2010年通过虚构4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1, 426万元;2011年上半年通过虚构6份合同和相应的验收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1, 335万元 (3) 。上市公司伪造经济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 虚报业绩, 导致披露信息失真而误导投资人经营决策。

(二) 少计费用增加利润

少计费用增加利润是上市公司报表舞弊的有一手段, 部分企业为增加利润, 会在虚增收入的基础上, 将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费用类科目人为隐瞒, 以达到增加利润, 提高收益, 误导投资人决策的目的。例如, 安徽皖江物流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 该公司2012年和2013年淮矿物流 (皖江物流全资子公司) 通过买方付息方式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其中2012年有3, 209, 344.39元、2013年有30, 448, 633.35元贴现费用未计入财务费用, 导致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利润3, 209, 344.39元, 2013年虚增利润30, 448, 633.35元 (3) 。

(三) 隐瞒关联方,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提高收益

隐瞒关联方,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人为提高收益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最普遍的手段。从证监会对55家舞弊公司的处罚中可见, 这55家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基本上都存在隐瞒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例如,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 2004年10月8日, 北生药业通过向关联方北海腾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腾盛建筑) 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往来款的形式, 向北生集团 (北生药业第一大股东) 转移资金6, 500万元;2006年10月31日起, 北生药业关联方东阳中远经贸有限公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1, 950万元, 后经账户调整, 仍占用北生药业资金15, 722, 674.45元;2006年11月17日后, 北生药业关联方东阳市东孚经贸有限公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1, 500万元, 后经账户调整, 仍占用北生药业资金13, 888, 932.76元。2007年9月6日, 北生药业关联方北京华阳新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占用北生药业资金700万元;对上述事实, 北生药业未如实披露 (3) 。

(四) 隐瞒重大事项、贷款、未决诉讼, 维护企业形象

上市公司之所以会隐瞒重大事项、贷款、未决诉讼, 主要原因是这些交易合同的成立、贷款情况、未决诉讼可能会使得企业的股价上下波动, 在管理层认为自己并没有准备好之前, 都会希望维持公司现状, 在投资人面前树立自己的光辉形象。例如;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 2009年3月31日贤成矿业为华阳煤业有限公司 (其控股子公司) 的1, 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09年3月31日, 华阳煤业为云贵矿业的1, 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09年5月7日, 贤成矿业、华阳煤业为华阳森林的1, 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这些信息青海贤成矿业均未在2009年报、2010年报中披露。导致贤成矿业连续两年年度报告失真 (3) 。

(五) 隐瞒收入, 隐瞒利润

隐瞒收入, 隐瞒利润, 是上市公司因某种目的或券商在二级市场需要而常见的手段。例如:证监会在处罚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 2009年3月16日, 江苏现代在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江苏现代订户总名单》 (以下简称《订户总名单》) 中少计客户2, 413人, 少报咨询费金额35, 389, 615.00元 (3) , 存在重大遗漏, 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 这些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方法并不新颖, 但却真实的影响了报表使用者的决定和市场秩序。因此为了减少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损失, 我们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即做足必要充分的措施来防范舞弊的发生才能使得财务报告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准则.

2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分析与治理》马晶晶.会计之友.201年第8期中.

3.关于处罚决定 篇三

近来,集装箱运输车辆因超高而被相关执法人员处以罚款的情况时有发生。运输经营者对这一执法行为不理解,抵触情绪较为严重。现将集装箱运输车辆因超高而被处罚的具体情况及建议向贵部反映如下:

1具体情况

根据GB/T 1413—2008《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的规定,集装箱外部高度分为3种,即,和,其中高度为的集装箱为高箱。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车货总高度超过的集装箱运输属超限运输,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目前国产牵引车的鞍座高度为~,在运输高箱的情况下,车辆和集装箱的总高度必然超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通行证》。然而,目前《通行证》的办理存在办证时间长、跨省办证难、同一省份分块办证难等问题,加上集装箱运输对时间的要求较高,运输经营人往往难以及时办妥《通行证》,导致车辆因超高而受罚。

2建议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集装箱运输作为先进的运输方式得到广泛普及。顺应节能减排、提高能效的要求,集装箱必然向大型化方向发展。为确保运输安全,建议分别从短期和中长期入手,对道路集装箱运输业进行规范管理。

2.1短期解决办法

(1)建议各省市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共信息平台开展超限运输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目前四川等省市已实施超限运输网上申报、审批和查询,并推行高箱运输车辆通行月卡、年卡制度。

(2)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限制高箱运输车辆通行的隧道、桥梁、涵洞等公路设施,方便运输经营者确定运输路线,确保运输安全。

(3)合理分配各省市高速公路管理局、公路局、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权限和职能,简化《通行证》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实现《通行证》的“一站式”办理。

2.2中长期解决办法

4.关于对有关干部的处罚决定 篇四

各单位、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董事长提出的“三个零容忍”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执行力、管理水平,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下工作中出现有关问题的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决定:

一、加工事业部对车间、班组管理不严,出现员工工作期间劳动组织纪律涣散、6S管理没有形成常态化,同时对物资管理存在不完善之处,加工事业部马***、***、**负有领导责任,分别扣罚100元、100元、50元的绩效工资。

二、PMC对出入库物资管理不严,存在漏洞,员工责任心不强,杨**负有领导责任,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三、采购部对供应商返还产品管理存在漏洞,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细节没有到位,李**负有领导责任,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四、市场部的销售日报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天天报出,并形成常态化日常工作,体现出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积极,**、**负有领导责任,分别扣罚100元绩效工资。

五、品质部对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存在把关不严,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亟待提升,徐**负有领导责任,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对以上部门的具体责任人,责成上述各自的部门领导认真查清,切实加强管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同时提出对相关具体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执行。

望公司全体干部和员工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管理,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采取措施改进,以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坚决按照董事长的指示精神,将公司各项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5.关于处罚决定 篇五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三、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四、第七条中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改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五、第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

(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九、删去第十三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第三条第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第四条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罚款,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第六条第六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并处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

(二)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

第七条第七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条第八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第九条第九条 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作出其他处理外,对责任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

(二)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擅自临时占用绿地的。

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恢复绿地原状,并按照影响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十条第十条 园林树木赔偿标准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6.处罚决定 篇六

2010年1月26日早7:50分左右,现场生活区2层西侧第2间宿舍发生火灾,事故系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杨波(1987.10.20出生,男,身份证号:***411)违反项目部宿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乱接电线引燃被褥所致。后经项目部人员、东城区消防支队、王府井消防中队等全力扑救,将火灾及时扑灭。虽无重大人员伤亡,但影响极为恶劣,正值北京市“两会”期间,给政府主管部门、协和医院和我集团公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声誉。为严惩违章、警示告诫责任人,项目部研究决定做出如下处理:

1、对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队长杜高明个人罚款5000元,现场负责人汪昌德个人罚款3000元,后勤管理员成建个人罚款2000元,当事人杨波本人罚款3000元处理。

2、由此事故导致总包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包括:为消除此次恶性事故造成消极影响的费用及修复活动板房的人工、材料费,消防灭火器材的更换费用等。

3、由此事故导致各级政府、业主等相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均由重庆市天晖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4、对总包方项目执行经理、现场经理等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另行通告。

望重庆天晖领导和各参建单位引以为戒、认真反思,加强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抓培训教育、抓监督落实,并警示所有本工地施工人员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协和医院项目经理部

7.关于处罚决定 篇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了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用好增量资金,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逐步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二)基本原则。

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力构建规范的现代预算制度,并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相衔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凡属市场能发挥作用的,财税等优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财政等要主动补位。

着力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透明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

坚持总体设计、协同推进。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考虑外部环境和制约因素,实现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序衔接,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2.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快制定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按经济分类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政府预决算。

3.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二)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2.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因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可编列赤字,通过发行国债予以弥补。中央政府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分地区债务限额,并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地区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nlc202309012334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1.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并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税收入库管理。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3.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应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结合税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在此之前,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

2.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明显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要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快修订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明确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各地区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要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的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资金。

4.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1.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nlc202309012334

2.规范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收支运行效率。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3.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4.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南,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研究修订总预算会计制度。待条件成熟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的依据,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六)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2.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分类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3.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4.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财政部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5.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七)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1.坚持依法理财,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进预算公开,增强政府理财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2.健全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要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篱笆。要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预决算编报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完整。

3.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任务艰巨,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合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于法有据,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本决定有关要求需要与法律规定相衔接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好衔接。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财政部要抓紧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印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国 务 院

2014年9月26日

8.处罚决定通告 篇八

6月26日经营管理部来我矿检查5月份考勤,发现掘进队考勤存在以下问题:1、签到签退表与员工入井记录不符;2、一部分员工没有入井记录;3、签到签退表存在代签现象;4、人员入井检身记录表存在漏签、代签现象、篡签、日期缺少混乱、混乱严重无法核对;针对以上问题,我矿开会决定做出以下处罚:1、对掘进队技术员..............每人处罚50元。2、对班组长......................每人处罚100元。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公司

9.处罚决定书 篇九

注册资本:(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于204月20日至4月22日对当事人艾司唑仑药品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本案相关产品市场为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在产的只有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四药)。作为艾司唑仑原料药的生产经营企业,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以艾司唑仑为原料药生产的制剂为艾司唑仑片剂和注射液,涉及本案的为艾司唑仑片剂。规格为1mg、2mg的艾司唑仑片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版)中的神经系统(抗焦虑)用药。艾司唑仑片也属于国家低价药目录清单中的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艾司唑仑片剂生产资质由省级食药监部门审批。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显示,获得艾司唑仑片剂生产批文的企业共63家(截至2016年5月13日),其中包括上述三家原料药生产企业。作为艾司唑仑片剂的生产经营企业,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违法的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艾司唑仑原料药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就艾司唑仑片剂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经查,209-10月间,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常州四药有关人员在河南郑州未来康年大酒店房间内会面,商讨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有关安排,其中山东信谊人员为当事人邀请。会议对艾司唑仑原料药不对第四方供货、艾司唑仑片集体涨价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是每家企业生产的艾司唑仑原料药仅供本公司生产片剂使用,不再对外销售;二是对艾司唑仑片剂集体涨价形成默契,虽未就具体价格水平达成确切意见,但当事人作出了艾司唑仑片联合涨至1毛/片的提议,为其他参会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涨价幅度预期。

调查人员在某企业提取的文稿详细记录了上述协议内容:“为确保艾司唑仑片在市场销售达到增值提量的目的,我们三方原料生产厂家经过多次会谈,最终达成了合作意向,确立了口头销售联盟:①三个厂家自合作之日起,一律不能向第四生产方销售本原料。②市场区域各自按原有区域市场销售成品,争议市场均要讲究风格,由市场选择,不搞恶意竞争。③产品供货价格统一。供货价零售价协商制定统一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价。④共同自觉遵守口头协议,共同维护同盟利益及市场规则。”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会议情况记录、相关文稿等证据为证。

(二)实施了艾司唑仑原料药“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现查明,当事人对外销售艾司唑仑原料药(略)公斤,自用(略)公斤;年对外销售(略)公斤,自用(略)公斤;年至2016年4月对外销售0公斤,自用(略)公斤。相关片剂生产企业表示,2014年10月以后多次向当事人联系采购事宜,但当事人均以工厂搬迁、尚未通过GMP认证为由拒绝供货。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艾司唑仑原料药停止供货、仅供自用是企业基于集团业绩考核要求,对产品进行自我筛选后主动调整的经营策略,其核心是通过控制原料药影响成品销售,同时也保证原料药GMP认证期间的成品供应不受影响。

本机关认为,企业出于自身经营战略考虑,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前提下,独立做出减少或停止供货决定本身并不违法。本案关键是当事人就不对外供货的决定与竞争对手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一致不对外供货的垄断协议。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生产数据、销售数据等证据为证。

(三)实施了艾司唑仑片剂“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经查,郑州会议结束后,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0日印发《调价通知函》,对4种规格的艾司唑仑片出厂价进行上调。2014年12月25日,在下发调价函5天后,当事人通过邮件向山东信谊发送调价函,并希望其跟随提价。此外,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山东信谊进一步提价。2016年4月18日上午,上海药交会山东信谊展位上,当事人与山东信谊就艾司唑仑片在安徽省的调价问题进行了沟通。

销售数据显示,当事人2015年至今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出现大幅提升,且涨价时机与其他两家企业高度一致。当事人生产的1mg*20片/盒规格艾司唑仑片,2015年以前年均出厂价(不含税)为(略)元/片,2015年至今提价至(略)元/片;当事人生产的1mg*150片/盒规格艾司唑仑片,2015年以前年均出厂价(不含税)为(略)元/片,2015年至今提价至(略)元/片。提价后的价格与郑州会议上当事人提出的1毛/片的涨价目标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调价通知函》、销售数据、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垄断协议的达成并实施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本机关对提取的生产、库存和销售数据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垄断行为,提高了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减少了艾司唑仑片剂总供给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的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是以排挤片剂市场竞争对手、提高片剂价格为目的。据统计,-2014年间,当事人、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三家原料药生产厂家合计向16家艾司唑仑片剂企业供货,说明在联合拒绝供货前,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至少有19家生产企业,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2015年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实施以来,14家片剂企业被迫停产。本机关认为,市场上仅有的3家原料药生产企业联合抵制下游交易,其目的是使其他片剂企业因为缺少关键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场,一方面扩大了在片剂市场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使在片剂市场实施联合涨价成为可能。

(二)艾司唑仑片剂市场的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提高了药品价格。商品价格升高是价格垄断协议造成的直接竞争损害,经营者攫取了本应属于消费者剩余的部分,损害了消费者利益。2015年后,当事人、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生产艾司唑仑片加权平均出厂价格涨幅最低88%,最高为329%,涨幅明显。

(三)在原料药市场、片剂市场实施垄断协议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仑片剂市场供应总量减少,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本机关认为,在片剂需求相对稳定、片剂生产数量需要严格审批的情况下,片剂生产企业的减少和片剂价格的上涨伴随市场供应总量的减少,意味着患者无法获得所需药品,患者的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

三、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艾司唑仑片剂销售额22,454,700元人民币百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1,571,82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玖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10.关于处罚决定 篇十

張桂梅,女,满族,1957年6月生,1998年4月入党,1975年12月参加工作,中学一级教师,现年50岁。现任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民族中学教师,中共十七大代表,2000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2001年被评为“全国师德标兵”、2002年荣获第四届中国“十大女杰”荣誉称号、2003年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十佳人物”、2006年获得首届云南“兴滇人才”奖。

张桂梅同志参加工作30多年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深深扎根于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全身心地投入到教书育人的崇高事业中;她身患多种疾病,却常常超负荷地工作,以惊人的毅力克服病痛的折磨,始终坚守在三尺讲台上;凭着对教育事业的热爱,不断学习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精心研究,积极探索教育规律和民族教育发展的新模式,因材施教,进行素质教育,总结出一套适合民族贫困山区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教学成绩突出;她没有子女,生活节俭,把自己一天的生活费控制在3元以内,而拿出自己绝大部分工资接济困难学生,给没有学费的学生垫交学费,带患病的学生去看病,天冷了给他们添置衣被,把母亲般的慈爱全部献给学生和孤儿;她不仅生活上关心学生,而且积极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健康的业余爱好,从各个方面无微不至地关爱他们,与迷恋网络的学生同吃、同住、同学习,精心引导,细心照顾,使他们戒除了网瘾。华坪县民族中学的学生和华坪儿童之家福利院的孩子们亲切地称她为“校园妈妈”、“张妈妈”。

张桂梅同志是边疆民族贫困地区教师的优秀代表。她的先进模范事迹,充分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崇高思想境界和高尚道德情操,充分体现了她对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的无比热爱和忠诚。为大力弘扬张桂梅同志的崇高精神,省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向张桂梅同志学习的活动。

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和大中小学教师,要学习张桂梅同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宗旨、坚定信念、对党忠诚的优秀品质;学习她淡泊名利、无私奉献、不求回报的崇高境界;学习她热爱生活、艰苦奋斗、乐观向上的优良作风;学习她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高尚品德。要以张桂梅同志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立足岗位,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和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而努力奋斗!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十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1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种类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3决定书 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3)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模式性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

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

(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八)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注意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并不是简化到只有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由于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所以与一般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简”在于可以省略立案审批、证据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议、处罚的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处罚前的案件审核等环节。但是,有一些环节是不能省略的,如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即时处罚的,应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应当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合法收据等。没有其他的执法文书作支撑,很难说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埋下了隐患。

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5制作内容编辑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1.事实:(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2.理由和依据:(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12.不予处罚决定权 篇十二

XX公(XX)不决字[200X]第02号姓名XX 性别女出生日期 197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XX市XX区XX巷X-X-X号,XXXX三楼XX号摊位个体户。 现查明 01月20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XX因其妹妹XX与XX在XXXX三楼墙面摊位处因琐事发生口角,与XX对XX实施了殴打。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XX的陈述,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以及违法行为人XX、XX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现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XX不予以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关于处罚决定 篇十三

关键词: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分配;交换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2—0095—02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

生产资料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需的一切物质条件,从整个生产过程的角度看,“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表现为生产劳动。”[1]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生产资料实质上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是生产力中物的因素,在任何社会生产中,人们总是借助于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出劳动产品。生产资料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成为特定生产关系的物质承担者。

“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全部生产活动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2] 这说明在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具有基础和核心的地位,而所谓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具体地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关系体系,它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等诸方面的经济关系。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方式不同,因而生产资料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就是劳动者与客观生产条件发生能动和现实的关系即进行直接的物质生产的社会形式。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中,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做了这样的论述:“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在当前考察的场合,自由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分离,是既定的出发点,并且我们已经看到,二者在资本家手中是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起来的——就是作为他的资本的生产的存在方式结合起来的。因此,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这样结合起来一同进入的实际过程,即生产过程,本身就成为资本的一种职能,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 [3]

从表面上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实质上它是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是区别不同生产关系类型的主要标志。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和分配、交换、消费诸方面的经济关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同时,生产资料所有制又总是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得以实现的,这些环节及其相互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起着反作用。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分配和交换的决定作用,我认为,我们可以按照这样的逻辑来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从而决定了生产的性质,又由于生产决定分配和交换,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分配和交换具有决定作用。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地位以及它对分配和交换的决定作用,在马克思的许多著作中都有体现,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和《资本论》这两部著作中。恩格斯也对这一命题做了很多的论述,例如《反杜林论》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在《资本论》这部全面研究资本的生产、流通过程,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和运动规律,科学分析社会发展规律和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的著作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分配和交换的决定作用得到了完整地体现。

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分配和交换的决定作用

分配是指对于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分配,具体又分为生产资料的分配和消费资料的分配。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分析“生产和分配”时指出,分配首先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是这种分配的结果……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 [4] 这种意义上的分配其实本身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分配关系“是在生产关系本身范围内,落到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生产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有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5] 其次是以生产要素分配为基础的产品或生产要素收益的分配,“人们用这种分配关系来表示对产品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要求权” [6]。这两种形式都是由生产决定的, 分配本质上是生产的分配。社会产品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生产者以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和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产品归生产者自己占有。马克思对以劳动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是这样论述的:“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正因为如此,它们也照例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個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这样的产品根本用不着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的。因此,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 [7]

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当然就占有产品并把它们变为商品……社会的产品被个别资本家所占有……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工人注定要终身从事雇佣劳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相对立。” [8] “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9]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和生产者的结合是通过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资本家购买丧失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的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方式实现的。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从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 [10]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全社会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具体体现在它决定了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平等地位;决定了生产资料是为劳动者共同利益服务的手段,为劳动者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决定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方面的新型关系,使劳动成果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为全社会自觉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起来后,才有社会主义生产,才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和变革决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后,“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 [11] “……劳动是按照习惯和需要来分配的,产品只要是供消费的……直接的社会生产以及直接的分配排除一切商品交换……。” [12]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将逐渐成长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生产关系。

交换是人们互相交换劳动和劳动产品的过程;在存在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它通常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分析“交换和流通”时所阐述的,“(1)如果没有分工,不论这种分工是自然发生的或许本身已经是历史的结果,也就没有交换;(2)私人交换以私人生产为前提;(3)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 [13] 交换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是联结生产及由生产决定的分配和消费的桥梁。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交换的性质、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性质、发展水平和结构决定的。而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决定了交换的关系和方式,这种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系,正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使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成为私人的事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完全由生产者自己决定,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归生产者自己支配。这就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私人性,是私人劳动,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要让社会得到承认,也就是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性质决定了必须通过交换商品来满足商品生产者各自的需要。但是“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約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14]

参考文献:

[1][3][4][5][6][9][10][1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58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4.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十四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本机关认为:××××××(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事先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自由裁量说明)。依照××××××(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5.处罚决定范本 篇十五

一、概况20xx年3月15日南昌质监站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检查发现一分部林华民队施工的梦山特大桥60#墩承台存在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工区领导及相关部室人员在局指交班会上做了书面检讨,给我工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问题如下:1.60#墩承台顶部、底部钢筋下料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长短不一,焊接长度及焊缝不符合规范要求,弯折角度不准确,焊接钢筋不同轴;2、桩头凿除不规范,桩头不平整,保护层破坏严重,伸入承台不足10cm; 3、钢筋弯钩弯折不标准,达不到90度弯钩的规范要求;4、绑扎钢筋间距不均匀;5、砂浆没有进行冲洗清理,泥浆污染钢筋;6、承台模板没有进行清理打磨,表面不干净。

二、原因分析1、现场监控分工不清,责任不明;2、现场技术员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监控力度差,对现场施工作业班组管理不力,任凭作业班组随意操作。2 3、落实力度差,现场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4、只注重进度,忽视了“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理念。

三、整改和保证措施

(一)、针对南昌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分部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重温各种安全质量方针、质量控制规范及标准,大力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落实整改到位:

(二)、保证措施1、必须加强钢筋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不合格的钢筋等材料杜绝进入施工现场;2、加大检查和监控力度,现场检查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隐患的,杜绝进入下道工序,整改必须彻底;3、质量至上不是一句口号,必须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追赶进度;4、严格施工程序,杜绝无章蛮干。

四、处理决定为严格贯彻执行公司、萍乡指挥部及局指质量方针和目标,从而使各分部管理人员及作业班组员工提高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经工区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此起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林华民施工队罚款0元;

2、对一分部经理狄振东罚款500元3;对一分部总工邓力国罚款500元;

4、对现场技术员骆强罚款500元;

5、对工区安质部部长孟凡斗罚款500元;

6、对工区施技部部长陈思念罚款500元;

7、对工区总工聂长武罚款 元

8、对工区常务副经理何佩军罚款 元3 上述对林华民罚款在借工程款中扣除,其他人罚款由财务在本人工资款中扣减。

此通报!

xxx五标二工区

上一篇:六年级综合实践下册下一篇:小企业会计问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