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体会(精选11篇)
1.社会治理体会 篇一
这段时间,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对于下一步如何更加有效促进XX开发区和谐稳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给了我很多启发。现结合本人在XX开发区领导工作经验,浅谈一些学习体会。
一、社会治理要坚持系统治理,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稳定,就没有安定团结,什么事情都干不好;没有稳定,发展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木之本。稳定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推动科学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谈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与以往谈的社会管理有相近的地方,但也有区别。相较于管理,治理倾向于强调社会多方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公报明确指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事实上,XX开发区自1987年成立以来,就高度重视园区社会稳定问题,牢固树立开发区“大平安”、“大稳定”理念,做好规划、部署实施、落实工作,把“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开发区建设始终,努力化解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同时社会治理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责任制,强化各部门的综治职责,加强与市直相关部门联系合作,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实在行动上。如开发区每年大力推进“平安企业”、“平安园区”创建活动,密切与企业员工群众的联系,扎实推进民生工程建设,不断提升了开发区职工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社会治理要完善沟通机制,深化良性沟通氛围
公报指出,“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对于构建畅通有序的沟通机制,我以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以XX开发区为例,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排查预警机制。要加强对开发区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监控和排查,建立矛盾纠纷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见微知著、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沟通化解机制。畅通利益诉求渠道,让对立的情绪和不同的意见能够及时表达,防止和避免矛盾的积累、扩散和激化。通过民主对话、协商沟通、加强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等形式,建立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职工群众的良性互动关系,以便更好地化解矛盾。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立即启动预案,及时稳妥有效得做好处理工作。
三、社会治理要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双向共享建设
这些年来,XX开发区在协助福清市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努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着力突破影响开发区内城乡资源双向互动、有效对接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构建区域一体化的资源共享平台。下一步,还要继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一是广泛宣传教育政策,强化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契约意识,提高员工参保的积极性。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规范运作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责令整改。三是整合社会力量,协同相关部门,强化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
四、社会治理要坚持依法治理,达到公平公正效果
公报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国内外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当前劳动关系主体构成更加多样,影响因素更加复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显得非常重要。多年来,XX开发区始终坚持“发展为先、职工为本、基层为重、创新为魂”的维权理念,坚持原则,妥善调解劳资双方利益矛盾,努力公平公正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要以我国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衡量争议双方的是非,依法行事。二是坚持两个维护,双赢互利的原则。在协调劳动关系和处理突发性事件中,特别强调两个维护的统一。既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实现双赢互利。三是坚持公正办事,平等协调的原则。在协调劳资纠纷时要采取公正,平等协商态度,避免使用激烈对抗的手段。其次不回避矛盾,代表员工和业主交涉谈判时,坚持重心下移,真正做到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去、劲往基层使、事往基层做。四是坚持对资方实行“法理情”,对职工实行“情理法”工作程序的维权策略。
五、社会治理要强化道德约束,营造正确舆论导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多年来,Xx开发区坚持党建带群团建设、群团建设促党建的原则,充分利用非公企业党工团组织载体维护权益、提供服务的纽带作用,坚持正面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导向。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今年开发区党工委在全区广泛开展“做合格共产党员,当企业发展贴心人”活动,持续深入创先争优。二是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是广泛深入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和普法活动,增强员工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四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以及网络等新兴媒体,疏导民意,把握正确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的桥梁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以上仅仅是我对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学习的一些浅见。面对新时期工作所呈现出来的新挑战和新要求,今后,我还需要继续深入学习、不间断学习,坚持学以致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同时立足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时期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努力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更多的力量。
2.社会治理体会 篇二
一、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的价值目标契合
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在国家价值目标和终极价值目标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国家价值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终极价值目标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 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而社会治理就是要通过调动社会各个层面主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共同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 从而使经济富强、政治民主、文化文明、社会和谐、生态美好, 以求达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和谐发展状态。而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项目在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发展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它协调人际关系, 改善社会风气,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承担一些公共服务职能, 实现参与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促进社会民主发展;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和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力行保护自然环境, 倡导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 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这都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治理始终体现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治理坚持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依靠人民, 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的原则。社会治理的基础在于人民的觉悟, 社会治理的动力在于人民的参与, 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人民共同受益。社会治理的终极指向是“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3]。而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党政体系、企事业之外的正式组织, 具有自愿性、公益性和自治性等特征。
二、创新社会治理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 加快实施政社分开, 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 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就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政策保障和发展空间。
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 就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形成社会治理和服务合力。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价值多元化趋势的日益强化, 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治理与发展中的作用将日益凸显。政府没有必要包揽一切社会事务, 也不可能满足社会成员的一切诉求, 许多事情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凝聚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治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大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 让群众自治组织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发展, 使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 政府管理力量与群众自治力量互动。这就迫切要求, 在新形势下大力扶持、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成长, 给其以更充分的信任和更广阔的空间, 以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功能, 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三、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方面都体现出它不可忽视的角色, 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是降低治理成本, 促进经济发展。当前, 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不足, 公共服务由政府一手包办的旧体制不断受到市场需求多元化、群众需求个性化的挑战, 社会治理成本大大增加。而社会组织的存在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治理的缺损。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优势, 参与目前市场解决不了、政府解决不好的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组织通过整合社会资源, 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来解决一些需要耗费大量物力财力的公共事务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省政府财政支出, 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促进经济的发展。二是扩大政治参与, 完善民主自治。社会组织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 这使得社会治理能够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 更贴近基层。社会组织针对在日常活动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通过提交研究报告、与政府部门进行对话协商等形式, 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或修改社会公共政策的建议。它让全社会共同参与, 鼓励公民发现并解决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三是引领社会风气, 弘扬核心价值。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以及宽容、互助、互惠、利他和公益志愿精神, 使得社会组织成为公益服务的担当者。一些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传递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等精神, 带动更多的人去帮助别人, 传递社会正能量,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缓解社会冲突, 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组织扮演着公共参与的组织者、公众诉求代言者、群众权益维护者的角色, 能更直接、更全面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 并及时作出直接有效的反应。它能够减少民众与政府的直接对立,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增进社会和谐。五是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绿色发展。
摘要:社会组织是和谐社会的“减震器”和“润滑剂”, 具有舒缓政府压力、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在国家目标和终极目标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创新社会治理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 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
[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13-11-16.
[3][德]卡尔·马克思,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8.
3.创新社会治理 建设法治社会 篇三
一、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瓶颈和制约
(一)社会法治思想观念淡薄
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的影响,一方面,“官本位”思想非常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领导干部乐于以人民的“父母官”自居、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无处不在;另一方面,我国人民“奴役思想”还有残留,民主法治意识淡薄,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
(二)社会治理相关法律制度缺位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增强,我国的法律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丰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备、制度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有关社会治理方面的公共服务立法、行政组织立法和社会组织立法还相对滞后,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和完善。
(三)当前社会治理任务繁重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源需求快速增长,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突出;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频发,公共安全事件增多。社会治理问题又多又难,对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巨大挑战。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一)科学规划社会治理法律体系
第一,从立法上界定社会治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和规范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从源头上保障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能够有法可依。第二,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立法进程,尤其要加大规范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制定社会组织法和社区矫正法、社会稳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健全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遵循社会发展、运行的客观规律,把握社会民生动态,更新社会治理理念、体制机制、运行方式,健全包括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社会治理应急处置制度、法律救济与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程序制度。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加强政府职能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运行的法治化。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社会组织很好地履行相应职能提供自由空间。第二,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分开,促进实现社会各类角色的合理分化,放开对社会组织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的控制,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动权,还原社会组织应有的社会地位。第三,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让社会组织发展成为真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激发社会活力。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第一,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护机制,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使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能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能保障。第二,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第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通过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以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
(四)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第一,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社会理念教育,使之树立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第二,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只有树立法治权威,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确保权利在法治的保障下行使。第三,确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公民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社会治理体会 篇四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心得体会
10月28日至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这一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为人民共和国长治久安、为中华民族万世开太平的重大举措。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成果:坚持党领导一切工作,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经受了实践考验,已经逐步成熟。
随着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人们越来越认可社会主义中国的制度优势,社会主义的吸引力感召力越来越强。中国面对着前所未有的伟大斗争,需要把自己的制度优势发挥好、巩固好,使之更加成熟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而不是向着其他方向成熟定型。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得历史性成就。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成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我们进一步建构了一个中国共产党实行全面领导的民主集中型的国家治理体系。这一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是能够持续推动中国进步和发展、确保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而这一制度和治理体系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是因为它具有形成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源泉、根本政治保证、根本思想路线、根本组织原则以及干部制度。
新中国7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繁荣昌盛、创造发展奇迹的70年,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完善、国家治理取得巨大成就的70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围绕社会主义社会的治理问题不断探索,最终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了国家治理体系,取得重大成果和重大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奠定了制度基础。
坚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建立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生态保护制度和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由此带来的社会全面发展进步,是新中国70年社会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成就的集中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需要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需要通过治理效能来实现和彰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中国创造世界发展史上的奇迹,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但面对新的世情国情党情,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还面临一系列来自国内外的现实挑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感,以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5.社会强制与社会治理创新 篇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需要通过党和政府的柔性管理,通过党的群众工作来有效化解矛盾,消弭冲突;另一方面还需要从社会治理的实践出发,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科学看待秩序维护中的社会强制问题。
所谓的社会强制,是指政府职能部门运用强制性手段建立和维护社会基础秩序的过程。从社会和谐的基础出发,利益协调的重点是关照最弱势群体的利益。而我们知道,任何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占主要地位的主体,都不可能轻易让渡利益。而基于党领导国家推动社会发展的有效性,任何政党的制度化建设都需要强调制度框架内党的社会强制能力。首先,社会强制作为社会治理中化解矛盾,约束权力边界的技术性手段和制度化政策,在法治国家的目标下,本身可以被纳入法治范畴而加以规范。其次,技术本身的精细化和规范化,一方面使得社会强制具有了物质前提,另一方面也决定了社会强制的必然性。在一个精密庞大的管理体系中,技术的强制性要求规制人们的行为,并通过规制保障了人们的自由不受侵害。最后,社会管理创新和基础秩序维护的基础是对信息的有效获取,这个过程本身包含着对人们的行为强制,这种强制的道德基础恰恰是所有人公平地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
危机情境下的社会治理我们在工业社会谈论社会和谐,必然绕不开危机情境。工业社会在提供人们极为便捷的交往和获取知识与财富的机会的同时,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也使得社会可能在转瞬之间失去其全部的秩序基础。中国人所具有的忧患意识和危机观念,可以保证这个伟大的民族在面对各种风险挑战中始终保有生机和活力。而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对危机情境的科学认识和把握,也是从根本上避免社会失范和失序的重要领导力量。而我们对危机情境的把握,在实践上还需要有充分的人员、价值、物质、制度和政策的储备。
进入转型期以来,中国社会时发多发的群体性事件凸显了党和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要求。社会治理过程不同于日常的管理,更强调发挥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政府的服务与管理作用,市场和社会的理性参与作用。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不少学者强调危机管理,其实质在于强调危机控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发育相对完备,社会群体本身对传统危机有着相对成熟的应激模式,能够在危机情境下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政府因此避免了承担危机引发的全部压力。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社会认为政府应该对危机的化解与克服负有更多的责任,因此提出危机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
在管理理念下,政府在处理危机的时候倾向于对事件本身的处理,危机应对的基本思路往往是将事态平息,较少考虑人们日常的利益或者价值诉求。危机的突发性和较强的扩散性,要求政府在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住,这个决策过程必然带有应急与强制特点。但是现代社会危机成因的复杂性和多元交互特点,决定了我们一方面需要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强制,另一方面基于防范和化解危机的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要在协调群体利益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社会参与,避免危机促发要素的累积。即强制过程本身是保障社会良序和获取社会支持的过程。也正是基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战略。
促生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新体制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带来的管理效能改变和制度调整,对社会整合能力构成了现实威压。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依靠国家强制来避免社会动荡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是从政党科学执政的逻辑出发,显然,这种带有应急强制色彩的管理过程,需要从理念到制度、方法都做出调适。一个时期以来,政府和社会都对压力型维稳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应该说,任何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也是有利于改革与发展的。但是,仅仅依靠压力型维稳显然是难以实现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因此,实现社会和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治理理念上需要转变思维,进而形成制度化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机制。一是把维护稳定建构在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尊重多元价值并形成科学价值引导机制上。中国传统的管理体制一直都存有协调的基因,但在具体运行中,通过权力运行遏制可能存在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是有管理体制的必然趋向。二是肯定人们合理合法的利益及其追求利益的过程,并在多元主体中完善协商民主,梳理权力边界,实现利益表达的制度化。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改革开放中,由于制度不完善,存在较为严重的利益分化甚至利益侵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多元利益集团甚至特殊利益集团。这些集团极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要出发,试图左右改革开放的政策,甚至阻碍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完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在信息相对完备的环境里,进行科学决策,协调各方利益和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三是确立社会稳定的综合指标体系。当前,中央政府维护稳定的原则和目标在科层制度下经过层层加压,会以令人难以想象的速度和方式覆盖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从组织行为学的视角分析,这一能力是任何政府和社会组织都期待拥有的。但是也要看到,若非制度完善和组织健全,这种快速传导的将稳定视为根本目标的维稳体系,会直接锲入传统管理框架,形成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政府强制过程。因此,需要在廓清社会稳定的基本内涵和表征的基础上,形成考核稳定发展的综合指标,而非维护稳定的压力指标。
例如,在许多地方将上访人数多少作为考核地方稳定的重要指标。这既否定了人民来信来访作为信息沟通的有效机制,也会造成地方通过人身强制或者花钱买平安来克服上访问题。因此,建构科学的维稳指标,是要从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入手,而非从社会失稳的表象入手。这才是克服急功近利表面光鲜,内里糟糠的必然的行政行为。实际上,中央提出小康社会目标和中国梦思想,其落实过程必然在于凝聚社会力量形成发展共识,进而规避利益侵害,实现利益和谐。这是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但在实践中,各种不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直接耗蚀了科学发展观落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平台。这一点,尤其需要在执政过程中加以纠正。四是以法治为核心,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稳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形成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不能够简单视为权力滥用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民主有效发育中难以完全规避的现象。我们知道,撇开事件本身的非法性,近年来中国每年发生群体性事件超过10万起,而涉诉涉案涉访的各种事件多达200多万起。这些事件很大一部分是公民维权运动,这也是社会发育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组织形式。在正常情况下,社会通过组织化行动,在法治框架内寻求自身权利保障机制,并拥有监督权力的能力。也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体现着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制度平台和物质保障。中国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需要党引导人民在理性和与法治框架内逐步加以克服。
显然,仅就社会强制力而言,它体现着工业社会执政党的基本能力。但是同时也要看到,这种强制力是与社会理性和社会民主的实践息息相关的。我们知道,民主的前提是对自由的期待和对权威的尊崇,即政党能力必然体现为政党执政中约束自身和社会、推进发展的制度要求,体现为制度被权威执行和模范遵守。就社会和谐与人民幸福的要求来看,社会强制的过程必然具有以下道德意向和价值目标:每个人的合理合法的利益都应该得到维护和尊重,每个人实现自身利益和价值的过程都不能够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党和政府控制的公共资源,依系于法律向全体人民公平开放。
社会强制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其所内蕴的善的追求和制度的逻辑是这种力量有效施行的基础。援引康德的一句话: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于社会良序的维护,以及对于公共利益和制度权威的尊崇始终是并行不悖的。
6.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 篇六
2014-8-27 来源:江西政法网
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改革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的稳定进入风险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艰巨,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
正确理解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功能定位
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把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概括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四个方面,具有很强的战略指导性和问题针对性,为我们深刻理解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定位提供了导航作用。加强社会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高度强调社会建设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基础作用,从而改变了原有的以社会控制和社会稳定为主要追求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建设,既包括发展社会事业,即收入分配制度、就业与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也包括社会组织的培育、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的培育和养成,这些既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
社会治理主体趋于多元化。政府必须与各种社会组织一起形成协作网络,在共同分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协同治理机制,共享公共资源,参与公共治理,并使各方共同受益。
以合作与协商为治理方式。要实现社会治理,必须建立一个以相互依存为基础的、以协作为特征的、纵横协调的、多元统一的现代化社会治理结构。促进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要改进治理方式
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就是要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切实改变过去条条分割、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把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看待,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提高社会自治、自助、自理能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就是要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社会治理,要牢固树立法治权威,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公共危机的法治机制,不断完善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公共危机的长效、制度化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就是既要抓住问题的“流”,更要治理问题的“源”,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解决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坚持综合治理,就是在解决问题时,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灭火队式”的治理模式,在推进社会治理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从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入手,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冲突,解决社会问题。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审批外,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要厘清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行政机关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除去行政色彩,真正回归民间。
依法引导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尊重我国风俗习惯。境外非政府组织可在我国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慈善等领域开展活动。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必须与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单位以合作项目形式进行,合作项目应由境内法人单位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合作项目,不得附加政治、宗教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要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面对大量而复杂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大量和频发的社会矛盾中,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实施往往成为触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为此,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强调,“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凡是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或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要暂缓出台或不出台,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
建立顺畅有序的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要建立顺畅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正当的、规范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从当前来讲,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利用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等,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要建立有效的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心理干预,使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能够及时得到适当的心理援助,从而尽快摆脱心理危机。通过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防范和降低心理危机引发的社会风险。通过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开展个人心理咨询、疏导、调节、治疗服务。通过开展专项社会关爱行动,对精神病人、艾滋病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进行专业心理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要完善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从当前来讲,尤其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要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在当前,尤其要解决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工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为基本内容的公共安全体系,是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强化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对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有效的统一监管。落实企业在食品药品安全中的主体责任,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科学化水平,建立食品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实现从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的全程严格监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多渠道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依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评价制度,严格查处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专项治理,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7.社会治理体会 篇七
(一) 基层社会的概念。
在我国, 所谓基层是作为政府与基层群众相连接的一条纽带, 基层社会是社会管理的一个切入口, 也是一个国家是否稳定的关键点所在。基层包括行政区划分中的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一级。基层社会是社会的基础, 处在社会结构的基础部分, 同广大人民群众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所谓基层社会指的是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和市区以下的街道、社区社会等。
(二) 基层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辨析。
一般来讲, 社会管理包括政府管理社会和政府服务社会两方面。政府管理社会, 就是政府依照规范的、系统的政策和法规, 管理和制约社会组织及社会事务, 是一种整合社会资源、整合全社会力量, 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的组织化活动。政府服务社会是指, 政府自身提供服务或者购买服务来实现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基层社会管理是指:“基层政府 (一般指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社区) 依照规范系统的政策、法规, 管理社会组织及社会事务, 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应答社会诉求及化解激化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性为目标, 构建理性的、宽容的、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建设经济、社会和自然相适应、相协调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在谈及社会建设时, 将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同时也将其提升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议程上来。随着全党社会管理工作实践的开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首次使用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 由“社会管理”上升到“社会治理”的新高度。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 但具有较大的区别:
1. 二者主体不同。
尽管社会管理包括政府管理社会和政府服务社会两方面, 但仍然以政府为主体, 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具体来讲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为,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方面的, 可以是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甚至是公民个体, 也可以是以组合的形式呈现的。因此, 社会治理的行为过程也是多元的, 体现了民主的特征。
2. 二者承担责任不同。
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 所以政府负主要责任;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 各主体之间存在着良好的互动关系, 政府责任减少, 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及私营部门的责任就越大。
3. 二者实现形式不同。
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从管控社会的角度出发, 形成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管理形式;社会治理更加重视各主体之间的通力合作, 体现了民主的作用, 各主体间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共识。所以社会治理的实现形式是立体式的多元互动。
4. 二者实践路径不同。
社会管理的实现路径需要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控制部署社会事务, 一般具有行政命令的色彩。社会治理具有多种实践路径。除行政手段外, 还有市场调节, 社会团体手段等。例如,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起到引导作用并非管控作用, 非政府组织 (NGO) 等主动发挥作用, 加强各方沟通互动, 形成多种主体配合下的实践路径。
5. 二者与社会服务的关系不同。
社会服务是嵌入在社会管理当中的, 政府提供社会服务时, 未能考虑到服务对象的诉求, 所以导致服务对象只能被动接受。社会治理强调满足服务对象的诉求, 以不断完善自身提供的服务项目, 被服务对象不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表达需求。
二、基层社会治理的必要性
社会治理在党的十八大后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人口老龄化、流动性大等问题使社会治理难度加大;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冲击原有的管理观念及模式;社会阶层结构变化、阶级利益格局的形成等。这些新问题都给社会治理增加了难度, 并导致街道、社区机构冗余、职责不清、管理成本高、行政效率低下等。此外, 市、区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将工作委派给街道和社区, 使得原本是派出机构的街道和社区逐渐演变成了准一级政府。从管理理念、服务意识、居民主动参与管理的需求上, 基层社会治理都存在跟不上的问题, 集中反映了原有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需求, 改革创新已迫在眉睫。基层社会治理不同于上层治理以及国家政权的内部治理, 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节点的形式存在的, 基层治理得好, 离不开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面对不断出现而且特征明显的基层社会矛盾, 政府如何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成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型过程中一个亟待完善的问题。
三、基层政府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经济发展速度快但质量不高。
近年来, 中央政府一直强调要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增长, 加强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打造“服务型”政府。但从各地基层政府的具体实践来看, 基层政府在落实社会治理政策时仍然是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 赶超GDP总量, 忽略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为了经济快速增长牺牲了环境、就业、公共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层出不穷, 加大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难度。
(二) 公共服务投入相对较少。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经济总量位居全球第三,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从政府社会投资上看, 仍主要集中在经济建设上, 对社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投入相对较少, 这种做法直接制约了我国政府社会治理的转型。
(三) 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手段单一。
互联网发展迅速, 社会信息瞬息万变, 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应引进相关信息技术, 建立信息系统, 快速从社会信息中捕获重要情报信息并及时发布信息, 从而快速处理社会事务, 避免一些突发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有利于加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交流, 有助于提升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但从当前基层政府的具体实际来看, 政府部门不够重视对信息技术的应用, 信息化建设缺乏相应的财力、人力、物力支持, 技术设备落后, 信息渠道单一。
(四) 缺乏与社会治理相配套的政策制度。
由于基层政府社会治理涉及到整个区域内社会的方方面面, 因此为提升基层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需要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政策作为后盾, 但与基层社会治理相对应的配套政策还不够完善。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我国目前社会治理领域的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 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在很多社会治理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 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二是政府在制定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时, 总是习惯性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更加细化的内容, 没有严密的操作程序。
(五) 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
从各地基层政府的具体实践来看, 地方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仍然不完善, 总体处于较低水平, 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这种局面的形成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其一, 基层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态度存在偏差。其二, 社会组织的数量和比例相对较小, 社会组织运作水平不高, 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有限, 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不高。其三, 社会组织缺乏独立自主性, 一些社会组织看起来相对独立, 但事实上是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其四, 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倾向于活动前的审批, 而活动后的监管却得不到重视。
综上所述, 由“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是必然,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 运用何种治理模式、如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是当前学术界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摘要:本文通过对基层社会、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等概念的辨析, 厘清了基层社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区别。党的十八大以来, 社会治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如:人口流动加大社会治理难度、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冲击原有的管理观念及模式等。基层政府作为直接实施社会治理的执行者, 存在着经济发展速度快但质量不高、公共服务投入相对较少、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手段单一、缺乏与社会治理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等问题。
关键词:基层社会,公共管理,社会治理
参考文献
[1]陈振明, 李德国, 蔡晶晶.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概念辨析[J].东南学术, 2005, 4
[2]戚学祥, 钟红.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J].探索, 2014, 2
8.社会治理体会 篇八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多元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把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一次决定当中,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把社会参与与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联系在了一起,明确地把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共治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自身还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它们社会协同治理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我国社会组织的现状进行一个基本的描述:
(一)数量不断增长,但是增速放缓
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最近这十年,就是2003年到2012年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是逐年增加的,从2003年的26.6万家增长到2012年49.9万家。什么概念?现有社会组织几乎一半都是这十年内成立的,发展还是很快的,最近十年是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十年。虽然社会组织的数量是不断增长的,但是从增长率来看,2006年开始增长速度连年放缓,2010更是创下了2%的历史最低谷。远远落后与经济发展的速度,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但是2011年出现了一个拐点,2012年增速更是大幅度提升,可以说在社会建设成为国家战略目标的强力推动下,社会组织终于开始扭转低迷的状态,正式迎来发展的春天。
(二)能力不断增强的,但是相对稚嫩
尽管是社会组织在不断的发展的,但是就目前来看,无论从数量以及发育程度来讲都是比较初级的。就数量来说,如果以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来考量,发展中国家基本在10个以上,发达国家就更多了,美国是52个、日本是97个、法国是110个,但是我们国家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只有3.8个左右,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差距也还很大。另一方面,世界上社会组织的就业人员占就业人群的比例它也是有一个数字的,它可以占到4.8%~10%,我们只能占到1.1%,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是非常有潜力的。
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定位困惑
在我国由于一些体制、历史等方面的原因,社会组织自身的行政化和商业化倾向十分明显。从我国社会组织的起源来看,体制的内生性决定了它们初始自主性的不足。很多的社会组织原本都是国家的一部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它们逐渐被剥离、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虽然他们在自主性、民主性方面不断做出努力,不断增强对公众和社会的服务意识,但是依然不可避免地严重依赖国家。这种先天的“依赖关系”而非“平等关系”,使得社会组织习惯性地顺从政府的指示,否则便无法生存。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尴尬”的关系,使得他们对于自身的定位和发展有着非常严重的困惑。
(二)资金短缺
我国社会组织大部分是自筹经费,经费供给渠道有限,保障力度不够,资金短缺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大瓶颈,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反映最突出的问题都是资金不足。政府资助力度有限,获得政府拨款的社会组织仅是凤毛麟角;而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间接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的这种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制度的建设也较为滞后。政府和社会组织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政府还没有从大量公共服务中“抽身”出来,实现职能的转变;社会组织也无法通过“接手”公共服务来获得自身发展的资金支持。
(三)人力资源匮乏
社会组织缺乏固定的人力资源补充途径。社会组织与企业和政府相比不仅就业的稳定性差,而且报酬和福利水平明显偏低,所以很难吸引到优秀的专业人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显示,从19个行业分类来看,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的年平均工资最低,仅为11738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48%。社会组织工资水平整体偏低,对优秀人才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从而影响社会组织整体的素质和能力。
(四)信任危机
社会组织当前的信任危机源于两个方面: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政府而言,因为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使得它在发展过程中很可能会“挤占”政府的传统空间,而且社会组织集聚的社会力量,很有可能会影响政府的社会基础。所以,政府对于社会组织一直以来的态度是,不过度限制、也不大力支持。对社会公众而言,目前社会组织较多地存在公益领域,公众参与程度不高,难以获得大家的普遍认同。而且,近几年随着“天价餐”“万元帐篷”“郭美美事件”等负面信息接二连三的曝光,使社会组织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思路
社会组织的发展,要依靠政府、社会组织自身以及公众等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政府要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把《慈善法》的出台作为最大的期盼,认为此法一出,横亘在社会组织面前的问题就会被一扫而空,社会组织从此就会走上康庄大道。但是,社会组织的发展仅仅寄希望于一部法的出台是不现实的,《食品安全法》就是前车之鉴,曾被寄予厚望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了几年了,现在社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也是同等重要的。这就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了,要把制度环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做,不断进行完善。
第二,政府要加大扶持的力度。一方面积极推广社会组织的公益孵化器项目,针对初创期的社会公益类组织,为他们提供在开始阶段最需要的资源和平台,包括场地、办公设备、小额补贴、专业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不断完善和发展。这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的直接扶持。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间接的扶持和培育。购买公共服务的寓意其实很深刻,政府把一部分资金提供给社会组织,你可以跟我签合同,我给你钱让你做一些事情。此外通过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进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中来,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而且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开始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市场交易就是平等交易。
第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制度的完善、政府的扶持,都为它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要依靠自身的努力,才能实现。第一步,就是要规范、强化内部管理。现在大部分社会组织在成立的时候,并不重视章程的制定。有的非常简单,为了应付登记草草了事,在实际工作当中,人事任免方面、财务制度方面,一旦有了争议、出现了问题,没有章程的约束,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个非常麻烦。所以,规范化很重要。第二步,注重公信力建设。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决定了公信力是它们生存和发展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来自公众的信任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生命线。
第四,公民公共精神的树立。社会组织离不开社会这个土壤,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公共精神的树立才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2013.
[2]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11~2012)[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9.社会治理2 篇九
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是(C)。A.街进办事处的派出机构
B.城市基层群众性居民组织
C.城市群众性社会团体
D.城市最基层政权形式
满分:2分
2.(A)年,民政部第一次提出在城市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要求。
A.1986年
B.1987年
C.1988年
D.1989年
满分:2分
3.党的领导在社区工作中主要体现为(B)。A.组织领导
B.政治领导
C.行政领导
D.工作领导
满分:2分
4.从法律上说,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户之间的关系十分明确,它们之间是(C)关系。
A.领导与被领导
B.平级
C.指导与被指导
D.基层的社会团体
满分:2分
5.(B)主要是通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来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A.村民自治
B.街居体制
C.乡村管理体制
D.人民公社体制
满分:2分
6.政府机构具有扩张的本性已被(B)所证明。A.亚当·斯密关于市场“看不见的手” 的论述
B.帕金森定律
C.“马太效应” 理论
D.凯恩斯的“消费驱动”理论
满分:2分
7.列表现中不属于市场失灵的,是(D)。
A.市场的垄断
B.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导致外部不经济行为
C.影响社会的公平与安定
D.权力的寻租与腐败
满分:2分
8.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A),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
A.《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C.《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D.《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满分:2分
9.1958年之前,我国农村基层实行的管理体制是(B)。
A.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管理体制
B.乡(行政村)管理体制 C.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管理体制
D.乡政村治管理体制
满分:2分
10.(C)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种社会组织,其性质主要为“非政府性”和“非营利
性”。A.市场失灵B.政府失灵 C.第三部门D.第一部门满分:2分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新管理主义思潮影响下的政府改革包括(ABCD)A.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向分权、放权的管理体制转变
B.政府职能定位于“掌舵”而不是“划桨”
C.公共事务从“官营”、“公营”变为“民营”、“私营”
D.将竟争机制引入公共部门
满分:3分
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乡村社区治理的基本策略(ABCD)。
A.把广大的农民组织起来,开展集体化的农业生产劳动
B.把行政体制直接延伸到原来实行乡村士绅自治的领域
C.响应式地参与国家发动的政治运动和政治思想教育活动
D.社区的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获得了提升
满分:3分
3.社区党建工作的必要性体现在(ABCD)。
A.加强社区党建工作是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需要
B.加强社区党建工作是在社区工作中发挥正确政治思想导向作用的需要
C.搞好社区党建是新时期落实党密切联系群众J作方法的必然选择
D.搞好社区党建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满分:3分
4.1998年11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
A.明确界定了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B.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导被指导关系
C.对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进行了规范
D.正式确定起乡村管理的新型体制
满分:3分
5.目前,我国支撑社区建设的三大主体是(ACD)
A.政府组织
B.经济组织
C.民间组织
D.社区工作
满分:3分
6.对新时期重建的乡村管理体制进行分析可见,这一体制有两个最突出特征()
A.村民委员会领导辖区经济
B.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C.在乡镇成为国家最基层政权组织的同时,其下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定关系界定为指导与协助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满分:3分
7.古代传统社会社区治理的基本特征(ABCD)。A.社区经济活动一般是环境资源依附性的B.社区的政治活动通常是由社区中的有身份的人士来主持的,他们形成了乡土社区的精英
C.社区的社会组织是通过家族势力来形成和维系的D.社区中的普通民众一般缺乏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
满分:3分
8.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型的背景下政府组织的职责和作用应该是(ABCD)。
A.界定社区、把握社区治理的政治方向
B.完善社区治理的法治体系
C.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D.规范社区内部公共物品的提供
满分:3分
9.村民委员会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A.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
B.办理本村的公益事业
C.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
D.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生产建设工作
满分:3分
10.社区党建工作的方法是(ABCD)。A.强化宣传引导,创造社区党建的工作氛围B.强化社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C.协调社区各组织内部的党建工作 D.推动社区党建的规范化的制度化满分:3分
三、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搞好社区党建是新时期落实党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方法的必然选择。
A.错误
B.正确
满分:2分
2.第三部门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种社会组织。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分
3.社会主义国家的传统体制主要是指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A.错误
B.正确
满分:2分
4.在传统社会中,社区的功能不齐全。AA.错误
B.正确
满分:2分
5.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
组织。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分
6.20世纪50年代中期,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后,我国城市基层组织管理的街
居体制初步确立。A.错误
B.正确
满分:2分
7.搞好社区党建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B A.错误
B.正确
满分:2分
8.善的口号是世界银行最先提出来的。BA.错误
B.正确
满分:2分
9.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A.错误
B.正确
满分:2分
10.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是伴随新中国的建立而产生的。A.错误 B.正确
四、简答题(共 1 道试题,共 10 分。)1.经济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所发挥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第一,参与社区党组织建设;
第二,参与社区治理活动;
第三,提供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支持;
第四,提供人力、智力资源。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1.联系实际谈谈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1)界定社区。社区治理的前提是社区的界定。当前我国社区建设中社区定位尚不太明确。鉴于社区界定的不统一,根据一定的人口规模、居住状况等因素,对社区范围进行界定,划分法定社区就变得至关重要。
(2)把握社区治理的政治方向。政府组织应该通过建立一定的机制,把握好社区治理的政治方向。
(3)完善社区治理的法治体系。通过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改变社区治理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现象,逐步实现社区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社区治理中,政府仍然承担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的职能。这大致包括:社区基础设施的兴建、社区环境的整治、社区治安的管理、园林绿化的保养、社区内困难群体的救助等等。
(5)规范社区内部公共物品的提供。政府不仅本身要提供一定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对社区内
10.社会治理工作总结 篇十
****年,在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指导下,我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为主线,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持续加强队伍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化社会治理,营造安宁环境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安全稳定营商环境。认真贯彻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严惩涉案人员,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对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案件从严从快审理,今年来共审结刑事案件195件。一方面,严厉惩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财产犯罪,打击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共审结“两抢一盗”、诈骗案件27件,打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另一方面,紧密联系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点打击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扫除村霸、地霸、材料霸、特殊的“农村副业队”等黑恶势力;依法严惩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行为。通过精准、有效打击上述犯罪,维护良好稳定的辖区营商环境。
加大执行力度,推进诚信建设。坚持执行“一性两化”,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全国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和“金雕查控网”作用,加大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范围和力度;开展“暴风行动”、“拂晓行动”,突出专项行动执行效力,集中力量突袭“老赖”,共拘留“老赖”22名,有46名被执行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履行了义务;开展严厉打击“拒执罪”和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强化执行强制措施作用,严厉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今年以来,对2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人判处有期徒刑,移送公安机关“拒执罪”1人;开通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确保执行财产处置变现;加强执行联动,与银行、公安等多个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执行联动机制;实行执行悬赏保险机制,发动社会力量查找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全社会合力执行的高压态势,让“老赖”寸步难行。
加强信访工作,构建平安和谐社会。我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在上级法院和县委的领导、支持下,始终把信访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明确职责、强化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信访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护全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一是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确保信访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完善了信访工作两项制度:一是建立“首接负责制”,谁首先接访,由谁负责主办;二是继续坚持院长接访制度,每逢星期五,院领导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倾听他们的呼声,迅速查处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能马上解决的则马上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安排专人查处后答复当事人,确保信访案件件件有落实,真正让信访人满意,做到息访息诉。二是突出重点,依法做好“三类”上访案件工作。针对越级上访、上访老户和群体上访等情况,我院都逐一进行登记,并分别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充分的估计,针对不同的案情,寻找不同的息诉息访着力点。三是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为彻底化解矛盾,我院教育法官要讲究调解艺术,全力做好调解工作。在坚持自愿、合法、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摸清当事人争议焦点,找准切入口,根据个案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其思想障碍,必要时借助村委会、居委会及其他民间调解组织的力量,全方位地对争议双方进行教育,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护航企业发展。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结合审判实际,实施《***人民法院为建设富庶和谐秀美**提供司法保障的十四条措施》、《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沈阳市城乡统筹发展示范区、全面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幸福**提供司法保障的八条措施》,主动担当作为。深入开发区多家企业开展专题调研,主动了解企业发展中的司法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举措,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努力营造有利于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针对土地征收等问题,提出建议,提供咨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积极寻求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度难关。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等重点项目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维护民生权益。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实行“一站式”诉讼服务,坚持“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和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作,多措并举保证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当前我院诉讼中心设有诉讼咨询、立案登记、诉前调解、材料转收、档案查询等接待窗口,同时还设立了休息区,提供立案流程、诉讼收费标准等诉讼须知手册,积极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服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和涉诉信访全过程;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抚养赡养、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等案件,审慎化解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中引发的新问题、新纠纷,全力保障民生权益,促进和谐稳定。
参与综合治理。立足审判实际,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常态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活动,主动深入4家重点企业走访,解答法律问题,促进企业依规经营,深入10家学校、2个街道所辖4个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增强法治意识,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借助网络、电视台、微信平台等媒介进行庭审直播,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案例解析,提高全民懂法守法意识;充分发挥司法的裁判指引作用,加强宣传指导,在全社会弘扬产权保护、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理念,营造经济发展人人有责、人人都是软环境的良好法治氛围。
三、积极推进三项改革
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改革审判业务庭设置,全面推行审判团队模式,取消庭长管理层级,建立灵活高效的扁平化审判管理新格局。审判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的综合管理,其构成模式采取1+1+1制,即1名员额法官(审判团队负责人)、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全院设置16个审判团队(全院共20名员额法官,执行局4名)。庭长职务保留,担任审判长并带领团队依法独立审判案件;完成院长、分管院长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审判管理事项,通过担任团队负责人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副院长开展工作,任所协助的副院长分管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协助分管副院长开展相关党务及行政工作。
推进执行工作改革。优化执行机构设置,成立执行综合事务组、强制执行组、信访积案处理组。综合事务组负责执行案件的签收、审查、登记,相关文书的起草及送达及财产查控,接受并处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下发的通知、督办等,全程管控执行工作,督促各组在时间节点内完成工作。强制执行组负责现场查控、对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移送拒执等。信访积案处理组负责执行信访、执行积案、执行保全类案件的处理工作。
推进机构改革。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法院内设机构不超过8个(不含三个法庭),由于我们实行了审判团队制,实现了扁平化管理,各部类审判和执行不再下设庭,为机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当前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少数干警政治意识、大局观念还不强,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效果非常不好;二是司法力量不足,人员断层、流失问题较为严重,案多人少等矛盾突出;三是面对诉讼群众的新需求,精准诉讼服务、切实化解矛盾的举措还需进一步深化;四是“执行难”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破解;五是审判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司法公开力度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期待。对上述这些差距和问题,我们将努力加以解决。
11.浅析创新社会治理 篇十一
关键词:创新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自治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67-01
一、创新社会治理分析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战略任务,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的认识和要求从局部走向了系统。[1]社会治理由社会统治,社会管理等发展进化而来的,社会统治和社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过去时或过去式,社会治理却是社会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现在时或现在式。在“统治”与“管理”占主流的年代,无论是国家统治、国家管理或国家治理,还是政府统治,政府管理或政府治理,其主体总是明确的即国家或政府,而社会统治,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的主体总是不明确或不那么明确,甚至主体的客体或对象被异化了。[2]
近些年在整个社会意义上建构了法治的治理模式,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却是由组织承担着社会治理的任务,然而,组织的社会功能是体现在治理上的。在理论上,可以说组织的内部管理属于权治的范畴,对社会的治理或管理则属于法治的范畴。然而实践中,两者的连接比较困难。因而,往往造成了法治与权治的双重变味,这是自从有了组织理论以来就一直受到批评的根本原因,对社会治理问题的探索也是从这里出发的。[3]
二、创新社会治理特征
从治理理论兴起和社会治理的内涵来看,当前创新社会治理有如下特征:
第一,社会治理在价值取向上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践上把提高人的素质、发挥人的潜能问题融入到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
第二,社会治理的顺利运行以法治为前提。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是善治,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
第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相互协作和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使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中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相互协作的关系。
第四,社会治理是一种互联、互补、互动的过程。“参与的行动者可以在不一定有完全共识的情况下推动议题讨论和行动方案,在保持弹性的前提下设计政策。”[4]发挥社会的自治功能,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治理的体系。
第五,社会治理的实现路径具有动态性和权变性。创新社会治理的提出大大拓宽了我国公共管理的视野,为社会管理从过去政府管制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解脱出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选择,更重要的是为我国采取更加有效的公共政策来解决全球化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社会管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治理范式。[5]
三、创新社会治理的意义
创新社会治理在提升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同时,进一步还权于社会,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同时通过各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公共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对于加强党的领导、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加;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些部署安排,要求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继续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社会责任,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张。[7]
四、反思与小结
创新社会治理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命题,要突出法治对社会治理的价值,突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意义,明确和保障社会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强化社会治理关系的法律属性。强化社会治理法治保障,需要将社会治理创新与依法行政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8]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转型使得利益趋于多元化和多样性,亟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然而,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机制仍以行政权为主,而不是以产权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此外,尽管从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控制到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管理再到现在的社会治理,其进步是巨大的,但仍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在许多方面仍然是停留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之中。[9]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提升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改善社会治理任重而道远。作为推动和执行的主体,政府更应结合实际,转变观念,改变过去由政府向社会的单一治理渠道,实现社会治理模式转换,培育和规范公民社会组织,采取公正的社会政策,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树立由政府向社会、由社会向政府,两者相互结合,相互合作的新治理理念。[10]
参考文献:
[1]韩庆祥.为什么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十一谈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光明日报,2013年12月12日.
[2]乔耀章.从治理社会到社会治理的历史新穿越——中国特色社会治理要论:融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于社会治理之中.学术界(月刊)总第197 期,2014.10.
[3]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社会科学研究;2012.03.
[4]向德平 苏海.“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6期.
[5]肖文涛.社会治理创新:面临挑战与政策选择.学术论坛,2007年第10期 总第268期.
[6]江必新 李沫.论社会冶理创新.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第2期.
[7]李立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求是,2013年第24期.
[8]周学馨.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应抓好四个着力点.重庆日报,2015年03月14日.
[9]周庆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现代化建设.南京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10]赵涟漪.我国政府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南社会科学,第22卷 第9期.
作者简介:骆伟(1990—),男,汉族,重庆,硕士,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专业,研究方向:应用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