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的通知范文

2024-10-13

关于开展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的通知范文(精选5篇)

1.关于开展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的通知范文 篇一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

查的紧急通知

通发改体改[2006]54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

根据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为认真落实此次专项检查任务,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 2.评标活动公正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状况; 4.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

1.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在11月5日前,围绕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详见国家发改委通知)组织自查。

2.11月6日下午,召开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交流自查情况。

3.11月7日上午,召开有关业主和代理机构代表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材料上报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于11月6日前将自查材料报送南通市发改委法规处,材料内容包括: 1.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名单;

2.《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3.对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发改委要立即向政府汇报,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有关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对照要求逐项清理,逐项检查,务必如期完成既定任务和自查报告,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抽查的准备。

联系人:梅华 闵红

联系电话:85098891 85215781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苏发改法规传达室[2006]23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6]2246号),要求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布置的此次专项检查任务,推进本省招标投标市场伪进一步规范发展,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本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l、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

2、评标活动公正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状况。

4、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以上内容详见附件)

二、检查组织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11月10日止,各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自查,各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以及负责招标投标监管的处室、稽察办可以联合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联系同级其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在此期间,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部分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方式以及工作程序

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按照下列步骤开展检查工作: l、确定需要检查的项目名单,制定检查方案;

2、围绕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加以检查了解。同时听取各方对于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意见、建议;

3、形成检查报告,于11月10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四、工作要求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要亲自带队,落实检查的负责机构和人员,如期完成既定任务和检查报告。要通过认真组织本次检查,进一步提高发展改革系统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和水平。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如有疑问,请联系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联系人:王彪,联系电话:025— 83392538。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6)2246号)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

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6]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我委商有关部门同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 [2006]2026)要求,今年内将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先组织省级部门开展自查。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的具体工作部暑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约情况。具体包括:

(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填;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抬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共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四)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没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轵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二、专项检壹工作程序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专项检查应在2006年11月15日前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和机构,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二)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对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三)形成检查总结报告,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我委将重点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将在1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组织实施好这次活动。

(二)各地在检查工作中,应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做到客观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三)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群众,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招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意见,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四)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2.关于开展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的通知范文 篇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

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句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各地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可将电子版通过FTP上传至制度处文件夹下)。

(二)重点抽查

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检查组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查前准备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3.关于开展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的通知范文 篇三

鲁教职函(2011)13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按照我厅2011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高等院校。

二、检查目的和主要内容

通过检查,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整改不足,进一步规范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规范,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效益。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条件、教学实施与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等方面。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教学工作专项检查分为学校自查和专家现场检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自文件下发之日开始到2011年8月24日为学校自查阶段。各有关高校要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专项检查要点(见附件)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同时写出自查报告提交我厅。

(二)专家现场检查阶段。现场检查采取动态、抽查方式。从2011年9月到12月底,我厅组织专家到有关高校采取听取学校汇报、查阅有关教学资料和档案、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抽查函授站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检查结果及处理

(一)本次检查结果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合格的学校可继续招生;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资格;暂缓通过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待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招生,复查仍不合格,将按不合格处理。本次检查未提交自评报告的学校按不合格处理。

(二)检查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教育质量的重点是提高教学质量,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是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工作,积极做好迎接专家现场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高校应于2011年8月24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加盖学校公章)和本校及函授站各年级、各专业2011年全年教学实施计划报送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研究会秘书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sdcj@mail.upol.cn。

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研究会秘书处联系人:张清学,联系电话:0546-8396865,0531-86428508。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0号(济南商贸学校院内)。

附件: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专项检查内容要点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专项检查要

一、教学条件

(一)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建设的投入情况;

(二)授课期间教室、实验室、教学设备等条件保障情况;

(三)教学管理队伍、师资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

二、教学实施与教学管理

(一)教材建设与管理的情况;

(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

(三)各类教师(主讲教师、教学辅导教师、实验或实习指导教师等)的聘任与管理情况;

(四)本校及函授站教学组织实施情况;

(五)学员面授、自学、辅导、答疑、作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实验和实践等环节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情况;

(六)课程考试的命题、考试环节的组织安排、学员考风考纪的情况;

(七)开展教学评价和教学督导的情况;

(八)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教学改革

(一)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二)教学手段的改革、网络化教学平台的建设情况;

(三)教学管理模式的创新、信息化管理及网络环境的建设情况;

(四)教学方法的改革及取得的成效;

(五)教学改革研究以及教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四、教学质量

(一)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二)学习效果的评估及考试成绩的分布状况;

(三)在校学员对教学质量的评价;

(四)毕业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

4.关于开展党费收缴工作检查的通知 篇四

各乡(镇)党委,彭山林场党委,园艺场党总支,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经研究,定于2009年3月中旬对全县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9年3月12日。

二、检查方法

县委组织部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的党费收缴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地点进行检查(具体安排附后)。

三、检查内容

检查2006年以来党费收缴情况,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委组织部印发的《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赣组发[2008]13号)和九组字[2009]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党员是否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地交纳党费;党费交纳基数的核定情况;党组织是否按时、足额上缴党费等情况。

四、相关要求

1、各单位需对本单位的党费收缴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情况,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严重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报县委组织部。

2、各受检单位要配合好检查组开展工作,必须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相应的各种相关资料: ①2006-2009年党费基数表、上交党费原始凭证(工委党费收缴收据);②党员名册;③党员收入证明(工资表);④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登记表等。

3、各单位党务干部(组织委员)携带好以上迎检材料,按检查安排参加迎检。党委、党总支要携带好下属党组织的相关材料。

4、检查人员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

附:党费收缴工作检查安排

中共德安县委组织部

2009年3月6日

党费收缴工作检查安排

第一组检查组人员:沈良政胡雪芬

1、时间:3月12日上午8︰30

地点:水务局会议室

单位:县委机关党总支部、县人大机关总支部、县政府机关党总支部、县政协机关党总支部、纪委机关党支部、水务局党总支部、林业局党总支部、水产局党支部

2、时间: 3月12日下午2︰30

地点:公安局会议室

单位:公安局党委、房管局党总支部、建设局党总支部、移动公司党支部、新华书店党支部、国税局机关党委、检察院党支部、气象局党支部、石油公司党支部、长运公司党支部、邮政局党支部

第二组检查组人员:闵期彤 金胜明

1、时间: 3月12日上午8︰30

地点:邹桥乡会议室

单位:邹桥乡党委、车桥镇党委、爱民乡党委、塘山乡党委

2、时间: 3月12日下午2︰30

地点:聂桥镇会议室

单位:聂桥镇党委、磨溪乡党委、吴山乡党委

第三组检查组人员:张国华郭在华

1、时间: 3月12日上午8︰30

地点:民政局会议室

单位:民政局党总支部、国土资源局党总支部、总工会党支部、药监局党支部、计生委党总支部、技术监督局党支部、科协党支部、科技局党支部、档案局党支部、公路分局党支部、交通稽征所党支部、农业局党总支部、烟草公司党支部

2、时间: 3月12日下午2︰30

地点:教育局会议室

单位:教育局党委、卫生局党委、文广局党总支部、商业管理办公室党总支部、电信局党支部、供销社党总支部、民营局党委、集贸市场中心党支部、森林公安局党总支部 第四组检查组人员:胡新王磊

1、时间: 3月12日上午8︰30

地点:丰林镇会议室

单位:丰林镇党委、高塘乡党委、彭山林场党委、林泉乡党委

2、时间: 3月12日下午2︰30

地点:蒲亭镇会议室

单位:蒲亭镇党委、河东乡党委、宝塔乡党委、园艺场党总支

第五组检查组人员:余小毛郭日初

1、时间: 3月12日上午8︰30

地点:财政局会议室

单位:财政局党总支部、环保局党支部、地税局党总支部、法院党支部、工商局党总支部、县委党校党总支部、审计局党支部、公有资产管理中心党委、交通局党总支部、粮食局党总支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总支

2、时间: 3月12日下午2︰30

地点:工业园管委会会议室

5.关于开展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的通知范文 篇五

文件

签发人:** *财字„2016‟** 号 ***

关于开展全区“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按照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督办通知》(*巡督﹝2016‟14号)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全市“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4号)要求,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彻底清除妨碍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决定在全区统一进行“小金库”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长效防控体系,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区直单位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区直各单位的“一把手”作为本单位此次专项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机关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负全责,认真指导并抓好机关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和汇总上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审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本区的“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

二是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围绕预算、资产、财务、政府采购、会计工作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三是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在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不断深化财政、财务、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改革,逐步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

“小金库”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

“小金库”专项检查。2015年以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薄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8)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设立的“小金库”。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在11月底前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19日)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对内部自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主动上报并立即自觉纠正,要及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根据所属单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填报《“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10月19日前将报送区财政监督检查局(区财政局南楼504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区财政、监察和区审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有具体举报线索、以前巡察、财政和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尚未整改落实的单位,以及“小金库”问题频发和易发的单位,集中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单位总数的5%。

(三)整改完善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控制,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动员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两学一做”活动,大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充分认清“小金库”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危害,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和支持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拓宽信息渠道,受理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讲形式、不走过场。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此次专项检查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审计局配合实施。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级及下级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小金库”问题的政策解释;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要将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专项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认真抓好专项检查工作。

(三)认真落实检查内容,确保检查效果

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采取得力措施,把握关键环节,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财政、审计部门要突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利用群众,依靠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线索,选择好突破口,找准切入点查出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

(四)严肃执纪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严格要求、严肃执纪,切实维护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限期整改,切实做到自查自纠;凡自查自纠的问题,实施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或处罚的政策。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次专项检查后再发现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要坚决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制定防控措施

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进一步规范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完善内控和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附件: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填表说明

**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2016年10月10日

**市**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上一篇:有一个好心情作文700字下一篇:初创企业的五大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