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精选8篇)
1.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对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分网站申请注册,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 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监督管理和使用考核等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多点受理、分级管理、互认共享”的原则。
— 1 —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注册资格和登记信息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确认,信息共享。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本地区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受理和变更审查应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
尚未建设、开通政府采购网站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地方,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暂由其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复核审定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审查,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授予审查机构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初次授权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也可根据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按采购项目分次授权。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 2 — 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本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第十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但不得以区域范围、原厂商授权、事先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以及与采购项目规模和需求不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属项目必需和确实合理的,可以在设臵评审标准时在商务分值中适当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登记并扫描录入供应商库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审查机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与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审
— 3 — 查机构终审;
(四)终审通过后,由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当地分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即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系统自动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如需参加网上采购的,注册供应商还应当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目前尚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直接到审查机构上网填报、录入并提交注册申请表及相关信息资料。审查机构应当免费为上门申请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提供必要的上网注册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如确实不具备上网注册能力的,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注册申请。
在书面申请时,供应商应当按规定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机构代其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手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审查机构将入库信息书面反馈给该注册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当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如有);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信息;
(五)财政部门规定应当登记的协议定点或采购代理信息;
— 4 —
(六)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在网上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五)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验资(出资)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技术资格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如有);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审查机构应当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查;初审通过后,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注册登记信息和资料与书面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查。
第十八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的,应当予以审查通过,并提请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公示。
第十九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出资人(或股东)信息等,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
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或之后公开的供应商信息,通过网上或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反映不实的,应当予以注册入库;如举报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应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资格或评审因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应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与审查机构串通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视情取消或限制其1-3年内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同时暂停或取消审查机构的授权审查资格;
(四)由于审查机构不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严、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权限。
— 6 — 对署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供应商根据注册级别,享有以下权利:
(一)免费使用“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直接免审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提出改进信息管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二)免费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发布供销信息,订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直接被系统随机抽取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的候选供应商;
(四)在本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免予提供已审核过的资格证明文件,评审时可免于相关的资格审查;
(五)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六)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站开设网上商铺,介绍自己的经营特色、发布最新的产品服务和优惠促销信息,优先获取政府采购网站广告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 7 —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合法权益;
(四)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注册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并按规定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注册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信息登记和日常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真实原则,确保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透明。
第二十四条 除供应商已注册登记的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供应商库中还应当注册登记以下信息: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包括当前可提供的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类别、简要技术规格或型号、产地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二)项目业绩(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签约成交或承揽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预算金额、中标成交和合同金额、履约验收情况等信息;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包括近三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奖惩记录(含不良行为记录)、质疑投诉记录、采购单位对其考核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信息类别,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应分别由以下单位或机构等进行登记记录并生效:
— 8 —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和非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应当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进行登记,供应商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二)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及项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中标成交价格信息等,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后生效。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作出处罚处理的财政部门分别根据相关事实依据或处理决定负责登记记录。
供应商如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当书面向有关信息的记录单位反映,由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修正。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信息、产品服务及价格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权限查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如供应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供应商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进行变更、维护。除涉及供应商经营范围、级次类别、相关资质和协议定点结果等重要信息需经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外,其他一般信息经供应商确认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变更生效。
第二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书面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
— 9 — 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直到取消注册资格。
第三十条 供应商注册入库后,每3年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重新予以注册。
注册供应商未按时申请复审,或在3年内未参加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和未进行信息变更维护的,集中采购机构可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对该注册供应商进行“冻结”。
冻结后,注册供应商将不再享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有关权利。“冻结”时间超过3年的,财政部门可直接将该注册供应商从供应商库中“注销”。
第五章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首先使用在供应商库中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并在网上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单位)采取网上采购或协议供货时,必须使用注册供应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第三十二条
除招标采购外,如采购项目时间紧急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免于发布采购公告,直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注册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以上的供应商邀请其参加谈判或报价,并适当缩短采购响应时间,但最少不少于3个工作日。
如供应商库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5家的,应当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并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
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从网上下— 10 — 载打印针对所参加采购项目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作为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各方应分别下载打印信息登记表,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组织单位。第三十四条 信息登记表所记录的信息如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注册供应商可以凭信息登记表免于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否则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进行变更注册登记,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补充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注册供应商应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可先免于对注册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直接进行符合性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注册供应商一旦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该注册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登记表及其登记信息进行网上审查和核实,如不一致,除该供应商已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说明并补充提供了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外,应当以网上注册登记的信息为准,并请供应商书面澄清说明,或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不符的,应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单位如有疑问,也可在采购结果确认前要求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资格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复核,该注册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否则,采购单位可确认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除网上采购外,采购组织单位不得因供应商未
— 11 — 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注册入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按规定接受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和其他评审。一旦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要求其在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申请,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直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响应文件,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和相关资格信息登记录入临时供应商库,实行长效监管。如该供应商已被录入临时供应商库的,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比较、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处理。
第三十七条 注册供应商在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前,应当首先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网上自行进行注册登记,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可以予以拒绝;采购组织单位如将项目业绩(案例)作为评审因素的,则必须以注册入库的项目业绩(案例)为准,否则,在评审可以将其作为无效业绩(或案例)进行认定。上述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六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省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 12 — 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中标、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采购响应文件中应答或谈判时承诺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与实际提供的明显相差;
(九)在供应商库中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在政府采购网上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
(十)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重要信息的;
(十一)恶意举报、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请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当将该情况按不良
— 13 — 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同时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拱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八)伪造、涂改《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信息登记表》的;
(九)发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串通行为认定:
(一)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人员的资金交纳投标(或谈判、询价)保证金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或谈判、询价)事宜的;
(四)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非正常的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投— 14 — 标总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实施人员出现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或在一个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内遗留有其他供应商的签名、盖章等不属于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需的信息资料的;
(八)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采购组织单位协助供应商撤换或更改采购响应文件的;
(九)采购组织单位泄露有意向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十)不同供应商之间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指定一家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轮流中标(成交)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四十二条 除由系统自动记录的不良行为外,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前,应当书面通知该注册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按规定处理。同时应对其记录行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网上对注册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和项目业绩库,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第四十四条 本供应商库中将统一设臵“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由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项目业绩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星级”或分值表示。其
— 15 — 中诚信指数在10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以下依次每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诚信指数=起始基础分±诚信记录分+业绩考核分。
注册供应商的起始基础分为50分;诚信记录分以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扣10分,被记录一次“黑名单”再扣20分,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每表彰奖励一次加10分(一个内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业绩考核分以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项目业绩为标准,每次中标成交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得1分,超过100万元部分,每30万元加计0.1分(加计分最多不超过4分),将项目业绩分合计乘以满意度指数(用户满意度评价分/100)即为业绩考核分;若满意度评价分在50以下的,则业绩考核分计零分。
协议定点项目业绩考核分应分类计算,其中竞价采购每成交10次计为一次,直接订购和协商采购的,每月计一次,成交金额和满意度评价指数均以每次的累计金额和平均指数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 凡星级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包括协议定点网上竞价采购,下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予以一定的优惠。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每一个星级可给予总分值1%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每一个星级可给予该供应商报价1%的价格扣除。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且当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协议定点供应商,经协商谈判并书面承诺不降低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水平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但协议定点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
凡供应商诚信指数低于50分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 16 — 当给予一定的扣分或增价。每10分为一级,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1%的扣分,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依次类推,扣分最高不超过5%;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给予供应商报价1%的价格增加,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给予供应商报价2%的价格增加,依次类推,价格增加最高不超过5%。
当供应商诚信指数为负数时,系统将自动对该注册供应商的权限进行“冻结”,协议定点供应商将暂停其协议定点资格,直到诚信指数恢复到正数。
第四十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采购组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不予以通过,但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被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期内将同时禁止其参加网上采购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八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其相关信息由政府采购网“曝光栏”统一对外披露。公开曝光时间一般应与处罚时间一致;没有明确处罚时间的,公开曝光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后,如能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并表现突出的,经注册供应商申请并报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公开曝光时间,但最少不短于处罚有效期的50%;在之后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发生的,处罚到期后,其名单可以从黑名单库中予以撤销。
不良行为记录自记录之日起的3年内将不得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 17 —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之前如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应以本办法为准;之后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2001年1月1日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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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1 加强铁路工程项目中物资管理的重要作用
物资供应属于工程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材料质量的优劣, 会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 也更关系到创优规划的最终实现。一方面, 工程材料价格的高低会对于工程建设成本产生影响, 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工程材料是否能够及时供应到位, 也会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进度;另一方面, 工程材料品种在使用中, 还会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产品的安全。所以, 怎样做好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的物资采购与供应管理, 也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与非常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
2 铁路施工企业实施工程物资供应的基本模式
在当前, 铁路建设工程的物资供应一般存在三种模式, 即自购、甲控和甲供。甲供就是铁道部或者工程建设单位通过自行招标采购和供应专用的物资设备, 建设工程项目部不能够随意地进行调整。自购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完全依据市场状况, 自主地采购和供应各类建设物资设备, 材料使用所有都由工程项目部全权决定。第三种甲控则是指通过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开展综合招标, 并在建设单位 (甲方) 的有效监督之下, 进行采购和供应。这类模式对于建设工程的造价、质量以及安全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采用甲控模式 (除了一部分客运专线) 还是自购模式, 一般都是由施工承包企业自主决定, 但是施工项目的成本与利润与其密切相关。所以也更加引起企业关注。当前, 中铁工程与中铁建总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的主要的物资采购供应模式一般又可分成两种, 一种属于以自行组织采购为主, 以市场为辅;另一种则完全是进行市场化的运作手段。
3 铁路施工企业两种主要物资采购供应模式优缺点分析
3.1 以自行采购为主和市场化运作为辅的采购模式
该类模式一般是局内所承缆的工程, 针对甲控与自购而供应的各类材料物资进行内部市场保护, 全部的材料物资都是由局物资总公司来进行统一的调配, 并实行集中的采购与集中供应。专门设立该工程项目部物资采购供应站, 对于该部门人员一般进行动态管理, 负责该工程项目物资的采购、供应和管理。材料厂或者物资供应站要单独地设立银行账户与物资收支专户, 具体的产值与具体利润指标由物资总公司下达。此种模式的主要优点能够直接降低物资采购的成本, 从而提高了采购的效益, 有利于加强和较大生产规模企业的长期合作, 不仅可以保证物资供应, 还能够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更有利于实现规模效益, 也使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更加规范, 避免了资金和企业效益的外流现象。但该模式的缺点是难以提高项目物资部门管理积极性, 使项目部工作效率受到很大影响。
3.2 完全市场化运作采购模式
该采购模式完全进行市场化的运作的, 不论是外部物资供应商还是内部的物资供应商, 在同等的条件下都可以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 而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作为内部的物资部门, 参与不参与内部市场竞争, 可以自行决定。工程项目部完全按照材料物资的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进行选择。有的甚至还首先选用外部物资材料, 然后才选用采购内部的材料。因为外部企业比较容易合作, 但内部却经常出现拖欠料款和推诿扯皮现象。该种模式的优点是工程物资供应市场相对开放, 因为材料价格的竞争因素, 非常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 并且工程施工项目部也有了更多地选择机会。但是其缺点是很容易导致企业效益出现外流, 当遇到施工资金不很到位或者物资价格上涨的时候, 作为外部的供应商因为利益关系, 就很可能会立即停止物资的供应, 从而会严重地影响到施工工期。
4 铁路工程物资供应模式的选择与有效管理路径
选择的供应商内部或者外部各有利弊, 一般应当选择以内部供应为主以及以外部供应为辅的模式。这是因为, 假如没有企业内部比较稳定的市场基础, 就不可能建立和大供应商牢固稳定的一级供应关系。不然, 企业在建筑市场的施工就会处处被动, 根本不能够做强和做大。但是假如有此强大有力的后方物资供应企业作为施工保障, 就必然会对强化施工项目的物资供应管理工作产生有效的推进。
作为施工项目经理部, 不论是属于内部的供应商, 或者是外部的供应商, 首先应当严格地挑选优质的材料。因为施工建设材料的质量是能够打造优质建设工程的前提, 更是实现工程建设安全的重要保证。其次是要有合理的价格。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 尽可能地降低材料物资的价格, 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 所以项目部应当挑选那些信誉高和服务好的优质材料供应商, 不仅要按时准确地实现定额供应, 而且在供应过程中, 如果出现各类问题, 还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在考察供应商的实力方面, 应当选择那些有着较强资金垫付实力, 和较高的物资供应人员素质的企业, 而且还应有较强的装备技术实力。最后还要认真签订内容严密的合同, 防止出现任何法律上的纠纷和争议。
铁路工程的物资供应工作若要做强做大, 不可能没有内部市场。要加强内部的物资供应, 公司领导首先要高度重视, 主要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物资材料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并且科学制定包括包括资金的运作在内的可以适应工程施工需要的现代化管理机制, 同时, 还要加强工程项目物资供应部门的管理, 在招标采购和现场服务方面, 努力做到交货及时、质优价廉和周到服务。另外还要努力加强企业物资供应管理人员的综合培养, 努力打造业务精、素质高、富有责任的协作高效的人才团队。最后还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模式, 以此实现物资供应部门和工程项目部的利益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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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李刚,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J].铁道工程学报.2011 (06) .[2]王李刚,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物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J].铁道工程学报.2011 (06) .
3.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关键词】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物资供应;风险控制;资源管理
当前世界经济全面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在基础并不牢固的情况下,世界宏观经济两极分化和截然不同的政策选择,使得全球投资和投机资金呈现明显的趋势化流向。在这种相对恶劣的外围经济环境下,中国企业受到的冲击不断加深。作为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石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EPC总承包,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成为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具体表现为在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上,由总承包单位按照国际合同的协议和约定,接受业主方(有时可能是业主委托的管理公司或代表)的合约,承担工程项目一体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工作,并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
由于维系到宏观经济命脉,石油石化企业的发展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兴衰。由于多为服务性贸易、项目内容繁杂广大、工程建设周期漫长、项目管理的要求水平高等特点的客观存在,决定了石化工程EPC的开展过程绝非易事。在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无论是一般材料采购、长周期关键设备订货、过程控制环节的检验和催交、全球采购的物流运输,还是设备材料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验收、存储、安装等各环节,都是以供应链的模式运行。一旦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可能影响到整条物资供应链的正常运行,对物资供应甚至是项目管理产生相应的风险。
一、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物资管理的主要阶段
1.物资采购阶段。总承包项目的物资采购阶段,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控制环节,就是做好前瞻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在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物资采购中,面对的往往是国内外市场,很可能同一种商品,但是由于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生产,其采购价格会有极大的差异,加之从采购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区别很大,关税政策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所存在着的极大差别,从而造成对物资采购运营成本很大的影响。这些有利或不利的因素,常常决定着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物资采购决策的时候,要进行采购地域的评估和选择,是要在项目的所在地进行采购,还是要在其他地方采购。如果采用分权的管理模式,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具有完全独立的自主采购权,同样拥有利润中心的责、权、利,但是会产生管理精力过于分散、市场信息不充分、或者是不顺畅的问题。如果采用集权的管理模式下,则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具有相对的自主采购权,由管理总部统一协调进行物资采购,但是对于商品市场的报价信息,却经常存在反应滞后的现象,对于采购管理成本,也存在如何合理分摊的问题。
2.物资过程控制及运输阶段。从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现状来看,全球采购的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和材料,其过程控制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及时出厂并顺利运抵施工现场,是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保证。要做好总承包项目的物流供应和资源管理工作,低损耗、高效率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一个环节出现迟滞,则很可能对后续环节造成重要的影响,严重的甚至很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物资的过程控制及运输阶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文件资料提交和审核、制造进度的监督、各质量控制点的有效监督和检验、预订运输船、设备材料检验放行出厂、进出口报关、卸船装车、验货、转运至仓储中心存储、保管、保养,分发给施工单位等环节。必须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的连续性和前瞻性,以海关申报环节为例,如果因事先的资料准备不够齐全,则可能造成通关的速度缓慢,使得物资无法按时装卸,必然导致巨额的船舶滞期损失,加之管理混乱,甚至造成物资丢失,后果严重者甚至影响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
3.物资储备保管阶段。在总承包项目物资的储存阶段,在关心安全因素的同时,部分材料必须按照实际动态需求,制定合理的储备定额,并且划分好分类管理的责任,是这一阶段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储备了合理的物资,才能确保生产能够连续、顺利运行,但现场物资储备过高,不仅会造成资金积压,还会增加物资保管保养的难度,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项目现场物资储备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了物资的储备成本和资金成本。确定合理的施工储备周期和数量,一个关键关节是由行业专家凭借丰富从业经验,再加上长期从事一线生产的专业人士,联合起来进行最终的职业判断以确定合理的储备额度。由于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规模一般都较大,所以应建立专业的配送管理、库房调运、物流供应等网络系统,发挥规模经营效应。同时由于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地域特殊性,物资供应中心通常和施工现场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不堆放大量的物资,现场管理的基本模式只能是划分责任和分类摆放。但是对于较大规模的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正常需用的物资品种数目肯定至少在几千种以上,有的专用物资数量多、体积小、价值高,而有物资配件数量小、使用周期长,在施工节奏快的情况下,每个月就需多次的搬运,所以必须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对现场物资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实现物资管理规范、有序的目标。
4.物资消耗阶段。在物资材料的消耗阶段,如何做好绩效考核与消耗材料的良好有机结合是这一阶段管理的重点所在。由于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内在关系,物资材料消耗的数量多少,不但与天气变化、材质自身等自然界的客观因素存在很大的直接关系,并且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和使用者的工作态度、劳动技能等个人主观因素密不可分,也可以认为就是与个人的责任心强烈与否、主观能动性大与小、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与低等之间有着极大的关系。绩效考核与消耗材料挂钩是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现高效机制的关键,如果离开了科学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则各个岗位人员的潜力很难得到充分发挥,无法使得责、权、利与总承包项目的整体利益能够达到相互高度统一,只有在保证施工工期顺利推进的情况下,让各岗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规定,减少浪费和不合理的损耗,保证项目执行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物资供应存在的主要风险
(1)信息传递风险。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整个物资供应链体系,所涉及到供应链的环节相对很多,在物资采购的信息传递过程中,由于信息反馈不及时或者是信息不对称,常常会产生相应的风险,从而导致总承包项目的物资积压,物资材料供应出现断档,整个物资供应的运营效率降低,最终使得整体工期进度受到严重的影响。(2)采购货源风险。在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中,会出现因采购货源而导致的风险。一是石化EPC工程项目大量进行招标,经常使得货源在采购市场上出现相对稀缺的情况,对于承包商投标阶段的预询价,供货商可能会采取虚高报价的策略,经常出现投标价格过高而发生流标的情况。二是在石化EPC工程项目执行中,由于技术标准存在差异、规范要求不太完善,以致许多供货商不能提供报价,超过了投标的规定时间,从而产生了采购货源风险。三是在石化EPC工程项目中,招标采购时,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提供的供货商名单来进行询价,尽管对业主来说都是长期供货商,但对承包商来说可能比较陌生,往往会导致投标价格和采购价格之间存在相当大的明显差异。(3)设计管理风险。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工作的好坏,往往会对物资采购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建设成本起到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只有事先做好设计管理,才能确保后续的具体采购工作顺利实施,一旦出现差错必然会导致巨大的损失。一是由于大部分国际EPC工程合同都是固定总价合同,由于设备材料的采购通常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受到政治、经济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投标时的价格和实际采购的价格之间通常会有相当大的价差存在。二是对于合同文件的理解,承包商设计人员很可能和业主的设计理念不完全一样,致使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延长设计文件的编制,同时也使得业主审核和最终批准的时间被拉长。三是设计的物资标准设定过高,导致实际的最终采购价格超过概算和预算的起初价格,最终形成很大的风险。业主要求设计进行变化,或者是前期设计错误造成的重大变更,都会迫使采购计划发生很大变化,致使采购成本迅速上升。(4)物流运输风险。按照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流水作业的管理原理,必须把采购、设计、施工进行合理穿插,在最大程度上有效缩短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工期,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国际采购的物资由于通关时间过长,往往造成设备材料滞港,不能及时运抵施工现场,而一旦采购出现延误,必然会造成施工进度的严重延误,并最终影响整个项目的正常执行,带来整个项目工期的延误。(5)制造标准差异风险。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因国别、项目性质及咨询公司的设计理念不同,相应设备使用的规范及材料标准的差异往往很大。在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水泥、钢材、木材等大量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大宗工程材料,这些材料的质量高低,也将影响总承包项目能否达到项目规定的质量目标。如果在投标时设计人员自身的经验不足,不熟悉这些标准,很可能因对招标文件理解产生偏差,导致最终因标准不一致而被拒绝接受。
三、强化风险控制和资源管理的对策选择
做好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物资供应风险控制与资源管理的关键在于抓好制度建设这个基础,突出保供降本这个重点,动态调整、不断完善采购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管理创新,不断促进科技进步,从而实现安全、及时、经济供应,为建设安全工程、生态工程和优质工程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1)以安全供应第一、及时供应第二、经济供应第三作为物资供应的价值取向。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面临着多种严峻的不同风险,对于企业的生产来讲,安全是永恒的主题。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突出以人为本,进行采购之时将其价值取向转移到科学理性采购上来。要坚持供应商准入制度,因为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的最终实现与否,都关系到供应商,供应商管理要做到现场考察,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量化考核,把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从而构筑起防范风险的坚固城墙。(2)构建敏捷的物资供应体系,极力降低库存风险。石油石化企业要降低物资供应的库存风险,如果能控制全球有效资源并为我所用,那么项目从一开始就成功了一半。实际上在全球采购的情况下,资源管理不仅重要而且非常困难。长周期、重要关键设备全球供应资源可能非常有限,承包商之间相互争夺资源可能经常发生,与供应商建立产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根据设备材料的不同的性质,如制造周期、制造难度、技术含量、产品可替代性、同类物资的供应商数量等等,对不同的供应产品认真分析,采取不同的供应商管理措施,目的是获得稳定可靠的供应资源。要以核心企业为中心,通过对资金流、物资流和信息流的控制,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及最终消费者用户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无缝化连接的功能网络链条中,通过构建石化工程的敏捷供应管理体系,形成一个极具竞争力的战略联盟,保证项目执行中获得最好、最优的物资供应。(3)完善供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一是全员管理,凡是涉及到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全球采购环节中的每个员工,其日常工作都必须要体现精细化,体现在每个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并依靠全体员工的参与来组织、实施企业的活动,其中涉及到岗位职能的细化和整合、工作流程的标准化以及工作效果的最佳化。二是石油石化企业可以通过签订物流外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物流外包的内容,对物流服务商进行绩效评估,按照合同内容保证供应链产品运输环节正常运行,满足各项服务指标,根据其绩效进行奖励。三是市场化管理和运作。精细化管理的最基本特征就是重细节、重过程、重基础、重具体、重落实、重质量、重效果,以注重细节、立足专业、科学量化为三大原则,注重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流程化,流程的事情定量化,定量的事情信息化。(4)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战略联盟。石油石化企业要注意加强整个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传递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同时通过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方式以建立优秀的项目采购团队,是保证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全球采购能够顺利执行的根本。一是石油石化企业要与整个供应链体系上下游企业之间构建战略联盟关系,做到与供应企业分享信息,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调整,从而更好满足市场需求。二是石油石化企业要加大供应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通过先进的信息系统实现实时信息传递,在石油石化产品原材料供应商、物流服务供应商、企业内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之间实现联网,防止发生信息传递不对称的情况。
石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物资供应在不同阶段都存在物资供应风险,我们要坚持安全供应第一、及时供应第二、经济供应第三的价值取向,坚持科学理性采购毫不动摇,不断完善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管理,可以讲物资供应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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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材料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乙方自采材料 第三章 甲控材料 第四章 省供材料
第五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衡云干道工程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采购和供应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 二 条
凡在衡云干道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房建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三 条
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建设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必须满足设计的其他要求。
第 四 条
特殊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还必须满足相关行业、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
第 五 条
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都必须严格按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承包人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对于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必须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第 六 条
本项目无任何免检原材料。
第 七 条
为了使本项目使用的材料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按控制方式将材料原则上分为三大类:
1、省供材料:即工程使用的某些材料,由本项目投资方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直接采购,并送达施工现场,由乙方接收、取样试验、保管和使用。
2、甲控材料:即工程使用的某些材料,由甲方(即业主方)确定品种、品牌、规格、价格、质量标准及供应厂商,乙方在此范围内自行购买。
3、乙方自采材料:即除省供、甲控材料外,由甲方确定质量标准,由乙方(即承包人)采购或者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购买。
第二章
乙方自采材料
第 八 条
乙方自采材料主要指地材,包括石料、砂、砂砾、石灰、粉煤灰、路基填土等。
第 九 条
采购工作程序:
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地材料源进行考查,根据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质量标准,承包人经过调查、取样、试验,一种地材确定不少于三家主要供货厂家,进行多厂家比选。
2、承包人把多厂家比选结果书面向驻地监理工程师申请许可。
3、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意见,承包人和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
4、承包人将供货合同报监理工程师许可,报业主工程部备查。
5、承包人根据许可的供货合同及工程需要,分期、分批组织进货。
6、路基填土的征用,还应严格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协调部门确定的取土场使用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章
甲控材料
第 十 条
甲控材料主要指有特殊要求的成品、半成品材料和原材料,主要包括:钢筋砼涵管、各类材质的管道、锚具、土工织物、支座、伸缩缝、砼外掺剂、沥青改性剂等。
第 十一 条
采购工作程序:
1、承包人首先进行市场调查,择优选用社会信誉好、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对生产厂家主要调查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诚信度等。经过调查、比选,初步确定厂家范围。
2、承包人对初步确定厂家进行比选,每种产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
3、承包人将每种产品确定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的有关资料,书面向监理申报,经初审后报业主工程部办理许可手续。有关资料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等级、企业诚信度、产品品牌、进货数量等。
4、业主工程部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供货厂家范围,组织业主、监理、施工单位、设计等多方进行联合考察,抽样试验,进行比选,业主协调安全部将比选结果及许可意见通知承包人。
5、承包人根据业主的比选结果及许可意见签订采购合同。
6、采购合同签订后向监理工程师申报,经业主许可后,报业主协调安全部、工程部备案。
7、承包人根据许可的采购合同及施工需要组织采购进货。
第 十二 条
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采购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特殊原材料进入本项目时,厂商必须提供最近、有效的行业试验检测报告原件。
2、承包人所提供的不少于3家的备选厂家还应有三年以上供应同等或高于本项目工程等级、规模的经历。
3、对于一些特殊原材料(如锚具、支座等)进入本项目时,承包商、监理应亲自到厂家验货、提货,以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第 十三 条
同意进场的甲控材料,进场时必须附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原件)等。但厂商所出具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进场后的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
第 十四 条
预应力用原材料、橡胶支座、伸缩装置等特殊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分批量逐项进行外委检测,检测项目要符合规范要求,且检测项目要全面。外委检测按见证取样制度,由业主和外委方签订协议进行取样外委检测。必须进行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十五 条
承包人在资格通过的供货厂家范围内进行采购,承包人必须与厂方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报业主许可。但业主的许可,并不意味着减免承包人、监理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
第四章
省供材料
第 十六 条
省供材料主要指本项目工程建设主材,主要包括:水泥、钢材、预应力钢绞线、沥青等。
第 十七 条
采购办法按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材料采购供应有关规定,由省公司自行执行。
第 十八 条
承包人必须与省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业主为供货合同的第三方,负责按合同进行材料结算款项的代付。
第 十九 条
乙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进度需要向业主提供省供材料需求计划,首次需要的应当提前21天上报,中期需要的应当提前7天上报。该计划经甲方审核审批同意,报省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若乙方报送的需求计划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意见及时修改和重新报送。
第 二十 条
因乙方不及时报送省供材料计划或因报送计划失误影响施工进度造成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 二十一 条 承包人、监理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对省供材料进行试验检测。
第五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 二十二 条
规范及合同文件涉及的原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凡规范及合同文件未涉及而本项目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 二十三 条 采用任何替代原材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新工艺、新原材料、新设备必须经业主同意才可以在本项目上使用。
第 二十四 条 监理工程师对某一料源送检原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原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 二十五 条 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原材料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任何工程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原材料,不论该工程是否完工,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拆除。
第 二十六 条 所有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分批进场的材料必须保持同样品一致。若因材料质量或供应商的问题,确需更换供应商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查明情况属实的,可以重新选择材料商,并将重新选择的材料相关资料及样品报甲方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 二十七 条 所有用于本项目的原材料,其取样与试验检测频率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 二十八 条 所有外委检测合格的原材料用于本项目,并不减免承包人、监理的质量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 二十九 条 承包人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由此形成质量问题的,按《衡云干道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规定进行处理。
第 三十 条
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职或玩忽职守,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被用于本项目,造成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负相应责任,按《衡云干道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三十一 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第 三十二 条 本规定由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云干道建设项目部协调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 三十三 条 原材料采购、现场管理由业主协调安全部负责,原材料质量控制、管理由业主工程部负责。
5.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
(九)编制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9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9万元(含19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 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总数的29%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9%和29%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凡达到省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价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9%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省政府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9日。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9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内外资金落实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擅自进行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在其预算中扣减该部分支出,由有关机关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以下内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在7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财政部门按结算验收书及时对新增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9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对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承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四)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书;
(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
(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上一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
(三)向财政部门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每年三月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6.物资采购供应权限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建筑企业所使用到的物资,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和结构件,以及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从价值角度看,占工程总造价的60~70%左右,在施工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物资管理,理顺供需关系,提高管理水平,控制和堵塞管理漏洞,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按照《物资设备管理制度汇编》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物资采购供应权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物资岗位职责管理
一、定岗、定编、定员
定岗、定编、定员的一般原则:根据业务范围和职责内容,在精干、高效的前提下,先定岗,以岗定编,以岗定员。
各级岗位人员设置
1.集团公司生产监控部(物资设备)岗位设置:业务主办、材料管理员(兼贯标资料管理、内业资料、市场询价)。
2.分公司材机科,按照职能分工,工作量大小,一般配置5~6人:材机科长、计划统计员(兼贯标资料管理、内业资料)、采购调料员(含构件)、周转材料管理员(调配员)、仓库保管员、设备管理员。
3.项目部结合工程类别、工作量大小,至少配置2人或2人以上:材料负责人(兼计划、采购和结算、内业资料)、现场材料员(主材、大宗材料保管员、内业资料)、现场材料员(周转材料保管员﹝可兼职﹞)、现场材料员(库管等﹝可兼职﹞)。4.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行政隶属各级管理,业务隶属垂直管理。
二、工作职责
集团公司生产监控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完善和制定有关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同时负责对各单位物资设备管理实施指导、监督、服务和检查。
2.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处置的审批和报废及后期处理的监督管理。参与对公司、分公司抵顶资产的监控管理。
3.负责对A类物资合格供方的评审,及时下发物资合格供方名录。负责大型机械设备的评价和重新评价。
4.负责审核基层单位材料管理报表及材料采购价格信息,每月进行汇总、分析,并进行公布。定期向有关单位报送材料价格信息,与建材网点联络,协助分公司使用建材网,利用网络传递材料价格信息。
5.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准备的材料、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进行监控、协调。
6.负责制定部门物资设备年度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7.负责对不合格物资处置的监控管理。
8.参与组织大型起重设备分供方的评审,资料收集,召集会议,发布合格供方名录,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每年一次复审与根据需要随时评审相结合。参与对各单位机械设备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工作。
9.参与物资设备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对合同工期履约过程进行监督。10.参与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实施和运行,体系文件的策划、编写、换版等管理工作。
11.参与监督检查体系运行中,物资设备方面出现的不符合、验证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
12.参与分公司组织的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并监督招投标过程的合规性。13.参与公司组织的全面和专项检查,做好有关记录。14.参与内审及管理评审,提供管理体系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参与体系文件的编写、修改。
15.参与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配合工作和年终清产结算工作。分公司材机科工作职责
1.负责分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物资采购价格控制办法或实施细则、周转料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每月定期对各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实施指导、监督、服务和检查并形成记录。
2.负责对A类物资合格供方评审资料的收集;负责对B类物资和一般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进行评价和重新评价;负责评价A类物资的中间贸易商。
3.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及人员对规定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物资设备采购工作。
4.负责分公司设备固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处置的审批和上报,负责报废以及处理资产的管理。参与分公司抵顶资产的监控管理。
5.负责大型机械设备的选择,提供评价和重新评价资料。
6.了解市场行情,收集、审核各项目部物资设备有关管理报表,每月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公司生产监控部(物资设备)报送材料价格信息及有关资料。协助项目部使用建材网,利用网络传递材料价格信息并按月公布。
7.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准备的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进行监控和协调。负责本岗位有关记录的收集。
8.负责制定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9.负责对不合格物资处置的监控管理。
10.参与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对合同工期履约过程中物资设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1.负责物资设备管理中危害、风险因素的识别及控制。
12.负责各项目部物资设备在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验证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
13.负责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监控管理。项目部物资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1.在分公司授权范围内负责实施A、B、C类物资采购;负责对A类物资合格供方评审资料的收集;负责对B类物资和一般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进行评价和重新评价;负责评价A类物资的中间供方并收集相关资料。
2.每月定期对项目物资设备管理、使用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3.负责大型机械设备的选择,提供评价和重新评价资料。负责中、小型施工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4.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准备的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实施。负责本岗位有关记录的收集。
5.负责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物资设备的收、发、管理及使用,为成本分析提供相关资料。
6.按照公司、分公司物资设备管理要求,准确、及时填报各类报表及相关资料。
7.负责物资设备管理中危害、风险因素的识别及控制。
8.负责项目部物资设备在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验证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
9.负责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进行管理。
10.完善所有物资设备管理要求的账、表、单,并认真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一、前期准备 准备工作
⑴了解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条款内容,做好思想组织准备。⑵明确分工、共同协作,各负其责。
⑶调查了解市场行情,收集有关物资资料,做好采购前的评审。⑷与业主、监理人员沟通。
二、要求
1.根据施工进度计划,(也可按分公司自定的核算周期),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安排实物工程量的工料分析表,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有关人员提前编制月度、季度主要材料、结构件、其它材料等需用计划,以及周转材料租赁计划,项目材料员依据需用量计划和委托加工计划,核实库存后,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并在计划中明确材质要求、进场时间和次月进场数量,由责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材料员根据需用计划安排进场时间,实施采购、租赁、供应。分公司配合采购的,按计划实施。
2.采购计划月底前报分公司材机科一份、财务科一份,以便监督检查和合理安排资金。
3.工程材料需用量计划和对外委托加工计划发生变更时,由用料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原计划审批人员审批。由于业主原因,材料及设备已购回(或合同已签订,无法追回损失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临时追加计划必须在用料前三日提出,经过分公司或项目部认真审核签认后,方可追加,每月临时追加计划不宜过频。
5.新开工项目所需的周转材料,中、小型机械等需要计划应提前15日报分公司材机科,由材机科统一调配,在不能满足项目部施工需要情况下,由材机科牵头,项目部配合外租。如私自外租,财务科不予挂账。
6.材料(工具)需用计划表、委托加工计划表、订货合同、采购通知单、变更计划等按月装订成册,由分公司及项目部负责实施归档管理。
第四章 采购管理
一、选择评价合格的供方
对于主要材料的采购供应,结构件的委托加工,周转材料和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必须选择合格供方。A、B类物资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执行制度规定。
二、工作程序
1.分公司材机科应负责钢材、水泥、竹胶板、多层板、方木、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的采购,各类大型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爬架、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输送泵、大钢模板、周转材料等主要施工设备的租赁,且按照公司制度执行。重复:购销和租赁合同需经材机科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分公司经理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2.特殊项目的主要材料和大型机械设备需由项目部采购、租赁的,在分公司授权范围内,应按照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等程序进行招标,购销和租赁合同需经项目经理、材机科长、分管经理、分公司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履约。
3.辅助材料和其它材料(如地材)采购及中、小型机械设备租赁一般由项目部负责,其合同签订和材料款、租赁费支付应经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执行。
4.项目开工前,分公司材机科应根据核算科编制的工料分析大表,对工程所在地的主要材料市场行情进行详细调查,一周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报告项项目经理、核算科、分管经理传递。
三、采购合同管理
首先根据集团公司颁布的合格供方单位目录确定供应单位,按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签订供货(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执行集团公司合同文本。
1.物资采购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按照权限划分,由分公司、项目部负责选择合格供方,并起草合同条款。合同的签订必须经分公司材机科长、分公司分管经理(副经理)审核、审批,按程序评审会签后,分公司盖章方可生效,杜绝项目部自行对外签订合同。
2.对于合同执行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3.合同签订前,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要坚持“质优、价廉、距近、信誉好”的原则选择供应对象,对与本公司发生过诉讼或纠纷的单位或个人,不得 选用。
4.供货合同内容要完整,应载明必要的事宜,如:标底名称、数量、价款、质量要求、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履约期限、交货地点和方式以及发生问题的解决方式等详细内容,其中特别要明确质量标准。
5.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合同,要注意明确结算方式(计量或过磅)、材差文件的执行、供应数量的确定方式、单价、总价、强度等级、坍落度值、供应时间、付款方式、发生质量问题的解决方式及赔偿责任等。内容中必须有“凡由于合作方原因,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律按照损失金额的五倍进行赔偿”。
6.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原则上不允许项目部直接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分公司统一协调解决,确需外租的,按照材料采购合同流程,对外签订租赁合同。
7.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采购或租赁行为,不予付款。
合同签订后,分别送材料管理部门一份、财务科一份,以便监督和严格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采购供应渠道不同,确定合理的结算方式
1.业主供料:要明确供应范围和方式及结算价格(市场指导价、预算取定价、实际采购价),以工程合同内容为准。
2.业主指定供应商(必须在工程合同中有此内容):要明确质量要求,以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同时,要确定价格结算方式。
3.企业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在满足资金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公开招标,日常采购应做到阳光采购,低价招标,要比较材料采购获利情况(材料采购收益=(市场指导价-实际采购价)×采购数量),同时采购供应要与施工进度衔接,必要时,可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七天要料计划”。
4.地方势力强买强卖、垄断市场:目前市场运作不规范,有些地方材料供应商强买强卖,造成材料量亏价高,要想方设法,把风险转移给业主。
5.在A、B类物资集中采购时,分公司要与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资金的结算和支付,同时项目责任会计要登记好账簿,以 反映各类物资的债务情况。
6.主要材料、地方材料,须实行收料与结算分设制,以防产生漏洞。
五、物资采购、租赁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参与人员应具有法律观念、利益观念、我保护观念,同时,合同文本须经专业律师从严把关。
2.签订合同应避免下列情形: ⑴急于求成,盲目签订合同。⑵不了解当地情况,草率签订合同。
⑶因资金问题,材料供应不及时、周转材料、设备租赁问题或人为原因等诸多因素而接受苛刻条件的合同。
⑷因各种原因,签订合同条款中出现违约金、滞纳金。3.签订合同应做到
⑴必须确保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得有损公肥私行为。
⑵争取合同的主动权,文字严谨,依据法律条款,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⑶对存在有异议的条款,要针锋相对,不可放弃自身的权利及义务。⑷针对合同条款各项必须以文字形式描述清楚。
⑸签订地址和发生争议解决地应尽量在我方所辖地,以利于自我保护和减少损失。
⑹分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主管领导必须参与对合同的评审,要逐条评审合同内容的正确保无误,会签盖章后生效,杜绝项目经理直接对外签订合同。
⑺违约项是《合同法》中规定条款,应考虑如何把握好违约的内容,必须有上封顶的数字,不可无限额。
⑻分公司或项目部在资金支付方面,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如期拨付。⑼必须满足《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六、采购质量控制
1.物资采购人员可在物资进货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观察物资外观质量,检测外观尺寸,采取抽样检验或试验的方式,审核质量证明文件的符合性 和有效性,验证其质量后决定采购行为。
2.一般情况,采购员可从合格供方中选择报价。否则,必须执行先评审后采购的质量控制原则,经项目经理或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准采购。
七、采购成本管理 1.基本要求
⑴分公司每月应以多种形式向各项目提供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有条件的项目部也可直接登陆相关网站查询价格。
⑵分公司应每月召开一次材料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了解和掌握各项目材料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⑶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或信息指导价格的分公司应制订处罚办法或措施。分公司经理、分管经理、材料负责人、项目经理等部门相关人员应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价格幅度,做到事前控制。对已形成事实亏损的,要分析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⑷分公司应根据各自确定的核算周期,明确抽账、报销、挂账的手续办理及截止时间。
⑸公司每月发布信息,刊登各分公司或项目部的采购成本情况。⑹分公司材机科每月向各项目提供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主要材料和大宗物资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⑺公司通过对各项目的日常检查,针对发现的较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专题会,分析原因,作出处理。
2.物资采购时应遵循 ⑴在合格供方中选择。
⑵ “货比三家,三比一算,成本效益”的原则。⑶采购的物资和服务质量要好,符合项目工程要求。
⑷采购的物资要按时到达,采购时间要与整个项目实际进度相适应。⑸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阳光采购降低成本。
八、业主提供物资的管理 1.业主提供的物资,由业主选择供方,确保物资符合标准要求。在验收时,把好物资质量关。
2.对于口头协议业主提供物资,在开工前应将承诺情况如实报回分公司,分公司主管领导及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3.凡业主提供物资在现场物资标识牌的左上角应注明“业供”字样。当顾客提供的物资单独存放发生丢失、损坏或不适用时,应向项目经理、业主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4.过程中要将资料收集齐全,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以便于结算。严格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或工程合同执行,并努力争取对己有利的方面,并要注意物资价差、业供物资剩余解决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监控部负责修订和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生产监控部。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一、电网建设工程物资供应管理现状
按照“物力集约化、机构扁平化、服务专业化”工作目标, 要不断推进物资供应专业化管理。经过剖析和诊断分析, 江苏电力物资供应专业化管理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 传统的项目物资履约服务缺乏针对重点项目和重点物资供应的差异化保障策略, 没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和日常工作机制保障常态化的跟踪服务, 造成重点项目和重点物资的供应保障服务水平不足。
第二, 传统的项目物资履约服务从合同环节开始, 偏重于关注已签订合同物资的履约协调, 缺乏从项目立项开始的全程参与和跟踪。由于缺乏前瞻性, 对于部分工期紧的项目从招标阶段开始即陷入被动状态, 难以保障供应。
第三, 由于没有专门机构为重点项目物资供应提供服务, 造成项目现场物资供应问题发现滞后, 协调处理困难, 物资供应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对于部分工期延迟的项目, 也不能及时协调供应商调整排产、生产、供货进度。
第四, 当前物资调配平台尚未具备现场项目现场进度反馈、重点项目和重点物资履约协调记录、定期预警提醒等功能, 沟通协调主要依靠电话和邮件联络, 存在信息不及时、不同步现象,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项目物资供应协调效率的提高。
二、项目制管理相关理论
1.项目制管理理论
项目制管理是项目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 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织的合作, 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 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项目制管理模式是在现代企业的支撑和决策支持下, 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进行项目全过程集成管理的模式,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架构设计、职责分工、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设立项目目标体系、控制项目目标、项目考核评价指标及评价、重要问题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等。
2.电网建设工程物资项目制管理的相关研究
一般来说, 对电网建设工程进度目标构成影响的包括设计因素、环境因素和物资因素等三个关键因素。同时, 工程进度的不确定性影响了物资供应的及时性。
(1) 设计因素
设计变更是工程进度执行中最大的干扰因素之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仅会导致项目进度提前或停滞, 随之带来的是物资供应计划变更, 物资供应的提前和延迟, 不但会带来库存的积压, 极端情况下, 供应商由于集中生产计划外订单, 会造成工期的延误。
(2) 环境因素
电网建设工程进度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电网工程开工建设所涉及到土地征用、线路通道等问题。外部环境影响工程进度, 也会对物资供应造成间接的影响。从物资供应管理的层面出发, 供应商、 工程施工单位的协同状况是采取项目制供应管理的外部因素。
(3) 设备因素
物资的生产周期对于满足工程的进度需要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比如电力主变压器, 它们的制造期一般至少在半年以上, 在过去几年的电网建设项目中, 因这些设备未能按时供货或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项目物资的供应受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影响, 根据对上述三个因素的分析, 采用物资供应项目制管理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工程项目的进度, 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尽管在预测和编制进度计划时已经做了充分的考虑, 但在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 依然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对项目物资供应采用项目制管理的方式, 平衡工程项目进度和供应商生产进度, 实现项目物资供应与项目需求的匹配, 实现项目物资供应的全过程管控。
三、基于项目制管理的物资供应管理模式研究
1.构建基于项目制管理的物资供应管理模式
依据项目制管理理论和供应链协同理论, 结合物资供应管理现状,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本文通过以下五个方式上的转变, 再造物资供应业务流程, 实现对电网建设工程物资供应的全过程管理。
(1) 转变组织方式, 组建项目物资供应项目组
根据江苏电力的相关要求, 成立服务于电网基建项目的物资供应项目组。通过物资供应项目的运作, 加强物资供应过程的精细化管理, 通过物资供应项目组将物资供应管理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际需求、供应商实际排产、生产进度关联起来, 将物资供应管理范畴向设计和施工、监理延伸。
(2) 转变服务方式, 强化省直管库对现场供应服务的支撑
改变依托属地供电公司为省经研院提供物资供应服务的模式, 由省物资供应公司直接服务对接“五大”专业公司。以直管库为依托, 为“五大”专业公司提供物资供应协调、履约跟踪、组织验收、现场物资供应服务等工作, 直接掌握项目现场物资需求及供应商生产进度。
(3) 转变管控方式, 实现物资供应链过程管控
合同履约方式上, 由被动协调向主动履约转变, 由事后协调向超前谋划转变, 由单一环节管控到全业务链协同管控转变。将物资需求计划、合同签订、物资到货等各个环节与项目进度进行对应跟踪, 实现监控预警与提前管控, 解决因项目建设进度的不确定性, 对服务、成本的影响。同时, 建立按项目跟踪的模式, 关注项目立项时间、开工时间、项目进度、投运时间等相关信息, 按照项目里程碑计划以及物资需求计划、招标、合同签订、生产、供应等环节周期, 倒排物资供应计划和时间节点。
(4) 转变工作方式, 完善物资调配机制
深化“月计划、周协调、日调度”工作机制, 积极开展履约跟踪协调工作, 每月汇总、维护后滚动发布物资供应计划, 每周跟踪协调物资供应计划执行情况, 每天根据项目现场需求和供应商产能情况,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协同通知供应商发货。
(5) 转变沟通方式, 健全信息化支撑手段
按照相关要求不断拓展物资调配业务实用化功能, 完善管理制度, 梳理工作标准, 明确岗位职责, 以ERP、ECP 和物资调配平台为信息支撑, 整合现有资源, 利用物资调配平台物资供应全过程业务监控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理功能, 对物资供应各环节的业务开展情况分析。
2.预计实施成效
(1) 提升电网建设工程的物资供应保障能力
由于物资供应项目组提前介入物资供应进度协调, 供应商的排产计划更加准确、生产进度更加可控;供应进度存在问题时, 项目组能提前发出预警, 紧急介入协调, 有效缩短了物资供应周期, 电网建设工程物资供应保障能力得到了极大地提升。
(2) 保障电网建设质量, 加快电网建设进度
推行物资供应项目制管理方式, 从物资计划提报阶段介入物资供应的管理, 关注物资的生产、排产、供应、验收等全部环节, 确保物资到货的及时性和质量, 通过对供应商的监造、供应计划的调整以及履约协调业务的开展等避免了由于物资质量问题和物资到货不及时而导致电网项目建设的延期投运, 保障了电网建设质量。
四、结论
为响应“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总要求, 提升电网建设工程物资供应的专业化水平, 本文针对电网建设工程物资供应管理现状, 基于项目制管理理论, 构建了基于项目制管理的物资供应管理模式。 通过组织方式、服务方式、管控方式、工作方式、沟通方式等五个方式的转变, 再造物资供应业务流程。不仅提升了电网工程建设工程的物资供应保障能力, 同时也保证了电网建设质量, 加快电网建设进度。下一步, 江苏电力将不断夯实项目制管理的组织体系, 为电网建设工程提供更及时、更全面的物资供应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吴萍萍.基于战略供应链管理的政府电子采购浅析[J].中国市场, 2013, (46) :106-107.
8.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 篇八
[关键词] “Q.C.D.S”原则QSTP加权标准供应商管理
物资采购是生产企业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每个生产企业不可缺少的经营活动之一,而供应商的管理又是整个采购体系的核心,其表现关系到整个采购部门的业绩,影响整个企业的生产过程。采购管理的发展趋势就是改善企业的采购组织以及采购流程的设定,完善供应商管理体系,提升采购谈判能力,从而帮助采购人员选择最佳供应商和采购策略,确保采购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及低成本执行,使企业具有最佳的供货状态,为了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战略伙伴关系,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对选定的供应商,企业与之签订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互惠条件。一般来说,供应商开发和管理包括的内容有:供应市场竞争分析,寻找合格供应商,潜在供应商的评估,询价和报价,合同条款的谈判,最终供应商的选择。
一、物资供应商的筛选及程序
如何依据企业发展、生产任务目标制定供应商需求体系和筛选与评定供应商级别的指标体系呢?
1.供应商开发和筛选的原则
供应商开发和筛选本着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择优确定供货单位.总合起来供应商开发和筛选的基本准则就是“Q.C.D.S”原则,也就是质量,成本,交付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1)供应商之交期原则(Delivery)。供应商的交期原则可以从交货能力,包括:交货的及时性;扩大供货的弹性;出样的及时性;增、减订货的反应能力和现有合作状况,包括:合同履行约率;年均供货额和所占比例;合作年限;合作融洽关系等方面考虑。
(2)供应商品质原则(Quality)。供应商品质原则主要从从三个方面考虑:①质量水平,包括: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质量保证体系;样品质量;对质量问题的处理。②技术能力,包括: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后续研发能力;产品设计能力;技术问题的反应能力。③人力资源,包括:经营团队;员工素质。
(3)供应商成本原则(Cost)。供应商成本原则主要从其价格水平来考虑,包括:优惠程度;消化涨价的能力;成本下降空间。
(4)供应商服务原则(Service)。供应商服务原则主要指后援服务,包括:零星订货保证;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以上四个原则中质量因素是最重要的,首先要确认供应商是否建立有一套稳定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然后确认供应商是否具有生产所需特定产品的设备和工艺能力。在交付方面,要确定供应商是否拥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满足要求的人力资源是否充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能力),有没有扩大产能的潜力, 是否能保证做到按时按需供货,以及具有满足意外需求的潜力;要考察供应商售前售后服务记录。最后是成本与价格,要运用价值工程的方法对所涉及的产品进行成本分析,并通过双赢的价格谈判实现成本节约, 在保证供应商一定商业利润的前提下实现采购费用的降低。
2.供应商筛选程序
(1)对每类物料,由采购部经市场调研后,提出5~10家潜在供应商名单。寻找潜在供应商要经过对市场的仔细分析,通过向供应商主动问询和介绍、专业媒体广告、互联网搜索等各种公开信息和公开的渠道得到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和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包括注册地、注册资金、主要股东结构、生产场地、设备、人员、主要产品、主要客户、生产能力等。通过分析这些信息,可以评估其工艺能力、供应的稳定性、资源的可靠性,以及其综合竞争能力。
(2)公司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企业管理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邀请质管、技术、企业管理部门一起参与,他们不仅会带来专业的知识与经验,共同审核的经历也会有助于采购的物资在公司内部的沟通和协调,这种供应商管理的分权制度评选方法在三洋科龙集团就有成功的借鉴经验。三洋科龙引进日本的先进管理理念,通过有效的实施指导,在国内成功地进行了采购供应商管理,在供应商管理中采用分权制度评选供应商的方法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3)评选小组初审厂家后,由采购部实地调查厂家,企业管理部审批,双方协填调查表。实地考察中要求建立许可供应商清单,并要有有效的控制程序。
(4)经过各候选厂家逐条打分,并计算出总分排序后决定取舍。打分按照从不具备要求到完全符合要求且结果令人满意,分为5个分数段(0分~100分区间),根据各分项要素计算平均得分。如80分以上为体系合格供应商,50分以下为体系不合格供应商。
(5)核准为供应商的,始得采购;没通过的,请其继续改进,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对核准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一般包括图纸和规格、样品、数量、大致采购周期、要求交付日期等细节,并要求供应商在指定的日期内完成报价。
(6)每年对供应商跟踪评估,不合要求的予以淘汰,从候选队伍中再行补充合格供应商。对供应商跟踪评估时采取QSTP加权标准,即供货质量Quality(35%评分比重)、供货服务Service(25%评分比重)、技术考核Technology(10%评分比重)、价格Price(30%评分比重)。根据有关业绩的跟踪记录,按照季度对供应商的业绩表现进行综合考核。
(7)公司可对供应商划定不同信用等级进行管理。评级过程参照如上筛选供应商办法。
(8)对最高信用的供应商,公司可提供物料免检、优先支付货款等优惠待遇。
二、供应商管理措施
1.公司要有供应商档案管理和准入制度
供应商档案除有编号、详细联系方式和地址外,还应有付款条款、交货条款、交货期限、品质评级、银行账号等,每一个供应商档案应经严格的审核才能归档。企业的采购必须在已归档的供应商中进行,供应商档案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新,并有专人管理。同时要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重点材料的供应商必须经质检、物料、财务等部门联合考核后才能进入,如有可能要实地到供应商生产地考核。企业要制定严格的考核程序和指标,要对考核的问题逐一评分,只有达到或超过评分标准者才能成为归档供应商。
2.公司对重要的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或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检查
3.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
质检部作为购销物资的质量检验部门,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地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单。
4.公司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每种采购物资必须由2~3家供应商同时供货,不再增多,也不能减少;供应商的供货额度有区别,一家供应商承担的供应额最高不超过80%,而且也不能超过该供应商产能的50%。这样既可保持较低的管理成本,又可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并且在出现意外需求或是其中一家供应商停止供货时,能迅速从其他的供应商处得到补充供应。如果仅由一家供应商负责供应100%的货物,则风险较大,一旦该供应商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整个企业的生产。
5.制定各采购件的验收标准、与供应商的验收规程
公司采购、研发、生产、技术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应注意公司产品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
6.公司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符合公司投资方针的供应商,可发投资入股,建立与供应商的产权关系
总之所谓供应商管理就是对供应商的了解、选择、开发、使用和控制等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的总称。其中,了解是基础,开发、控制是手段,使用是目的。供应商与买方的关系开始发生战略性变化,供应商管理的内容远远超出了压价的范围。建立供应商网络、减少供应商数量、加强与供应商的协调,所有的一切都是为适应外部变化在努力。而供应商管理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一个稳定可靠的供应商队伍,为企业生产提供可靠的物资供应,建立一套管理供应商制度,完善采购过程。
参考文献:
《计算机世界》中的《谈谈供应商管理中的策略和方法》,作者:刘靓,20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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