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

2024-09-27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共8篇)(共8篇)

1.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 篇一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职责,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国调办建管【2007】149号,NSBD10-2007),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施工合同验收和根据需要项目法人增加的其他验收,如临时通水项目法人验收、保修责任终止验收。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未经政府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法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第六条 验收的成果文件是各类验收鉴定书;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各类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局)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验收工作负总责。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对验收工作负责。

第九条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运行管理单位(相应项目的项目直管建管部)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第十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职称(或执业资格),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各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或现场机构)的书面授权确认书。

第十一条 对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现场机构已撤销的,在参加政府验收时,参建单位的代表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复杂(如PCCP管道工程、西四环暗涵工程、漕河渡槽工程、惠南庄泵站工程、穿黄工程、沙河渡槽工程等)的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邀请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并及时通知项目直管建管部和中线局。其他类别的法人验收由中线局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验收管理体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验收组织机构,落实验收工作人员,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验收管理工作制度;在合同工程开工后60天内将验收管理工作制度(包括验收组织机构、人员及有关职责等)报中线局备案。第十五条 中线局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整个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负总责;

(二)制定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建立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制定中线干线工程总体验收工作计划,核查直管、委托、代建项目的验收工作计划;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验收工作,定期组织在建工程验收工作检查,开展验收培训,协调验收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开展中线干线工程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必要的其他类别的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所管范围内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负责;

(二)建立所管范围内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负责制定所管理的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工作计划,批准直管、委托、代建项目的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所管辖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监督、指导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示范性工作;

(五)组织开展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政府验收应由项目法人完成的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六)编写各类验收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七)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应有项目法人准备的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

(八)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接受南水北调办、国家有关部门、验收监督机构和中线局的检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所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单元工程的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二)根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明确材料、设备及工程施工的质量及验收标准,适时提出验收的相应技术要求;

(三)根据需要对重大设计变更提交专题报告;

(四)参加验收工作,编写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五)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对涉及工程运行安全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价;

(六)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应有设计单位准备的验收资料;

(七)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评估工作,配合做好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八)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监理人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承包人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批;

(二)建立健全监理机构的验收管理体系,制定监理验收管理办法、细则,并 监督检查承包人验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验收办法、细则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所监理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其他验收,并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

(四)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应有监理人准备的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

(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做好相关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和其他验收;

(六)审核各类验收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七)协助承包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完成合同工程交接工作;

(八)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承包人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合同验收的管理体系;

(二)编制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后送项目管理单位审批;

(三)做好各类验收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整理(清理),资料准备;

(四)提交各类验收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报监理人审核;

(五)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应有承包人准备的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施工合同项目完成并经验收通过后移交给项目管理单位;

(六)参加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类工程验收活动;

(七)完成验收规范、导则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商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规范和合同规定提交相应的材质证明文件;

(二)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三)提交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书;

(四)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

(五)参加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有关验收。

第三章 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验收导则要求的格式及内容,以设计单元为单位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开工后56天内报送项目法人,并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在报送实施计划的同时,将需调整的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送项目法人,并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第四章 法人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主持人应是监理机构的总(副)监理工程师。每次组织验收的同类分部工程不宜超过5个;对委托、代建项目,直管建管部不作为验收工作组成员参加,但可视情况派人了解情况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主持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每次组织验收的同类单位工程不宜超过3个。

第二十五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每次组织验收的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不宜超过1个。当合同项目仅包含1个单位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形成相应的验收成果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应的直管建管部,由直管建管部委派专人作为运行 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验收。直管项目的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直管建管部委派专人作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随同建设管理月报报送当月的施工合同验收计划,并应在每项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计划安排抄报项目法人,以便项目法人随时检查、指导。

第五章 政府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项验收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验收导则附录1的要求,根据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专项验收准备工作方案和计划,包括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概况,各项目的实施情况,验收组织机构、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验收计划安排等。该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应与设计单元工程工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一并报送。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保持联系,按照其相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准备工作,其他参建单位及有关部门(征地移民)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条 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设计单元工程的各专项验收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参与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的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有关申请文件应同时抄报中线局和南水北调办,相关单位须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专项验收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根据安全评估导则对南水北调办确定的工程项目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选择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格、能力和经历,并向中线局和南水北调办备案。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土建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应将安全评估纳入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中,并按照安全评估导则的要求提供自检报告及资料,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拟评估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照验收导则和安全评估导则的要求,提出安全评估工作方案、计划和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负责组织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报告报中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竣工验收工作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 天通知中线局、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竣工验收自查的内容参照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经自查认为具备条件后,应在验收前30天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政府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主持单位完成政府验收。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验收前10天按照验收规程、验收导则和验收工作方案要求将有关验收报告和资料报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中线局根据验收规范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相关要求,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协助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和协调各参建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项目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30 天内组织专人负责完成工程的交接工作;同时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按验收导则的规定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十二条 实行委托或代建的项目,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30天内,由中线局与项目管理单位按验收导则的要求以及代建合同或委托合同的约定,组织专人负责完成工程及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 天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四十四条 验收遗留问题(包括尾工项目)是未达到规范和合同规定的标准,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项目或工作。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所需资金原则上不应超过验收项目投资的3%,且在下一阶段验收之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照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在施工合同项目的保修期结束前处理完成,并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结束前不能处理的遗留问题,须分清合同责任,由项目管理单位报中线局备案;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遗留问题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七章 验收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中线局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设计单元工程验收、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验收工作行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验收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施工合同验收的有关示范性工作。

第四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合同项目验收计划或设计单元工程验收计划核准后30天内将示范性验收工作总体计划报中线局备案,并在示范性验收工作开展前10天通知中线局,以便中线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单位按照验收规范和合同赋予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前的配合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对于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适时的邀请行业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验收工作进行咨询、指导。

第八章 验收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工程验收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关键工作,其考核与奖惩按《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投资控制考评及奖惩管理办法(暂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优秀建设单位评比办法(试行)》以及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制造等单位对验收中提交报告、评价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 验收成员在验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 篇二

1. 移民的现状

1.1 房屋及周边环境

在移民的工作中, 移民们最关心, 政府倾注资金和关注最多的就属移民房屋的建设了。除了早期征集房屋建设方案, 结合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政府在搬迁和安抚民心上也做了很大的努力。通过库区出台“以奖代补”办法, 对配合拆迁、按时建房、及时搬迁的移民实行分阶段奖励, 人均奖励额度超过4000元, 缓解了建房难、建房慢问题。目前, 移民基本上都住上了整齐划一, 即美观并且生活设施齐全的新房。温馨的灯光, 新式的电视机, 无不映衬着一家家幸福美满的生活。并且依照以后的规划, 当新农村移民社区建设完毕时。蓄水后水上碧波荡漾、地上大棚林立、山上绿树成荫, 将与居民点交相呼应。构成一副美满和谐, 安居乐业的画面。“家”的这一传统精神和文化追求也得到了实现。

1.2 教育问题

对于许多移民来说, 当自己的生活得到了稳固的保障之后, 子女上学也是他们关心的一大问题。因此, 移民学校的建设也是公众热议的焦点话题。据悉, 郧县计划投资8479万元, 规划新建移民内安学校8所, 新建校舍43747平方米;改扩建学校7所, 改扩建校舍14799平方米;其他项目正在规划设计。待项目全部完工后, 可以完全满足移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要求。有了完善的教育设施之后, 相信移民的下一代也将是新一代, 开创新的属于自己的领域。

1.3 农业生产

随着居住地点的迁移, 除却生活方式的变化, 移民之前的农业生产方式也随之进行更改。为了使移民能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并且促进其农业生产由传统化向现代化转变。当地政府举办了多期移民实用技术培训班, 重点传授了畜禽养殖实用技术, 移民通过参加培训, 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科技致富的能力。如今, 通过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发放, 移民们进行农业生产的能力都大大增长, 与此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大幅度提升。

1.4 文化活动

有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之后, 精神生活同样不容小觑。内安移民不仅拥有齐全的生活设施, 并且文化活动也可谓是多姿多彩。移民新村内的建设还有一大亮点, 那就是广场。广场这一基础设施可以满足群众的散步、演出等活动。并且文化部门会定期组织文化下乡活动。舞蹈演员们表演的歌舞、扭秧歌等活动, 这些节目不仅符合居民们的文化审美要求并且达到了精神愉悦的目的。

1.5 心理感情

在移民工作的前期, 有一部分的移民表现出了失望沮丧的情绪, 甚至对未来的生活感觉十分迷茫。针对此症状, 政府建立了多个移民联系感情的组织如“同乡会”, 并且对有需要的移民邀请资深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辅导。通过这些有效的措施, 目前大多数移民都已经适应了新生活, 那些迷茫消极的神情也转眼被对新生活的无限期待和信心所代替。

2. 移民产生的问题

2.1 移民后生存上问题

移民在移民前有自己的社会关系和谋生手段, 然而移民后随着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 有些谋生手段不得不放弃, 社会圈子也不的不改变, 这就面临着如何建立新的社会关系、适应新的谋生方式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靠政府一时的物质支持仍难以解决。

2.2 移民后环境保障问题

主要存在环境污染和移民生活不便的问题。众多安置点涉及到点外排污问题, 污水一般排放到当地农灌渠, 但由于污水量大且渠道年久失修造成堵塞, 使污水进入当地原住居民的农田甚至是水井中。而且随着丹江口水库水位上升后, 由于库岸坍塌, 造成原有道路被淹、电力供应中断等问题, 给当地群众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 这些困难, 单靠库周交通、供电等专项恢复是解决不了的。

2.3 移民后子女教育问题

移民包括内安和外迁。内安比较容易, 但是外迁的话迁出地和安置地的教育进度及教育质量差异就比较大。政府在保证了移民子女可以入学之后, 虽然也为缩小这些差距提出了解决方案, 并加以实施, 如:组织教师为移民子女“开小灶”, 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等等, 但这种差距, 毕竟是长期累积形成的, 在短期内还是难以改变的。

3.浅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跨流域调水 篇三

【摘 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由汉水及长江引水,缓解河南、河北和京津地区水资源危机的特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该工程以城市供水为主要目标,兼顾农业与生态用水,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不仅经济效益巨大,而且政治意义深远。本文通过对近年中线工程实施情况的分析,力求比较客观、全面地介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的发展水平与动向、社会经济效益、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以及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南水北调;效益;环境影响

1.调水工程所涉及的效益关系

1.1调水工程的经济效益

长距离大流量的调水要改变用水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结构,涉及许多地区居民的利益,因此不仅是个水利问题,而且是个社会问题。现在,随着调水工程技术的发展,采取调水措施大多是以多用途的综合利用水源为目标。设计周全的调水工程不仅改善了用水地区的农业灌溉,改变了缺水地区水、盐平衡状况及水土资源的综合平衡状况,极大的增加了农作物的产量。与此同时还能获得发电、城市和工业用水、航运、防洪等多方面的经济效益。

(1)灌溉:对于干旱、半干旱地区,人口增长与相应的粮食短缺和环境容量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调水灌溉可以使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从而解决粮食短缺的问题。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其它的矛盾。由于灌溉用水量大,而相对来说农产品的价值较低,灌溉用水效率低下,灌溉不当导致土地盐碱化等原因使调水灌溉经济效益低下。因此,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过程中这些因素度必须切实考虑,实现调水工程的最大效益。

(2)发电:以发电为目的是调水工程的一大特色。比如,在加拿大已建和在建的调水工程中,95%的调水量是用于水力发电,因此,加拿大最近几年改变了策略,不再向美国出口水,而将电力输送到美国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样,世界的大多数调水工程也都有水力发电功能,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鉴于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的水是自流,完全可以利用地势落差来发电,这样经济效益会更大,而不仅仅是为农业城市供水。

(3)航运: 丹江口水库加高后,可使丹江的库容从目前的209.7亿m提高到330亿m ,使丹江地区的水域面积扩大,出现平湖,利于航运发展。比如在香花宋岗建设大型码头,加深河南南阳盆地与湖北江汉平原的经济交流,对促进中国主要粮棉地区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拉动豫、陕、鄂交界贫穷地区的经济,帮助当地脱贫致富。

(4)工业发展:国家建设大型调水工程需要进行大量的投资,同时,大型调水具有调节水量的作用,可以促进调水工程沿途及受水区的生态循环。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引起对水泥制造业、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的需求。这些产业的发展以及利用中部地区技术、人才、教育优势和信息技术改造中部地区的传统农业,将带东中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其次,先节水、治污,再送水,是南水北调工程实施的一个基本原则,以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治污为前提,发展节水农业、节水工业和低污染产业,促进中部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

1.2调水工程的社会效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些大型长距离跨流域多用途调水工程的建设,不仅取得了巨大经济效益,而且促进了所在地区的社会进步,使得社会、经济全面向前发展。他们的这些正是我们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可以借鉴的经验,通过与国外工程的比较,结合自身条件研发出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效益发挥到极致。

1.3调水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

(1)调水有利于水循环、调水使受水区增加广阔的水域,导致大气圈与含水层之间的垂直水汽交换加强,有利于水循环。(2)调水形成薄层积水土壤的过湿地段——湿地,可净化污水和空气补偿调节江湖水量、调节气候,有助于形成食物链基地,保护生物多样性。(3)调水灌溉可防止因超采地下水带来的危害。(4)调水灌溉还对地区防洪起到作用。(5)调水有利于休闲和旅游业。(6)调水有益于人类健康。(7)调水灌溉有利于环境变化的良性循环。

1.4调水工程的技术特性

一般来说,任何调水工程都是由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和供水工程所组成的,亦即都包括取水、输水和用户供水的各种水工建筑物。根据调水量、调水距离、用途、实现调水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调水系统某些环节的工程技术方案可能很不相同。

1.4.1水源工程

(1)在人口稠密的丹江口地区,水利枢纽在河口范围内以调节河川径流以尽量减少淹没土地。

(2)在克服水水源工程中,根据地形条件,有时需要设置水泵站提水进入渠道,用水泵汲水来头差。

(3)在供水河流不能保证所需要的调水量的情况下,要建水库甚至是梯形水库,以便进行季调节和多年调节河川径流。

1.4.2输水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为长距离输水,因此主要采用渠道输水。从保持调水水质和水量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看,渠道中有无防渗护面和何种防渗护面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输水干渠上做防护层,甚至做混凝土防护层,以减少水量散失,为将高水质大量的湖水输送至北方缺水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1.4.3供水工程

(1)在水被送到农业灌溉用水区后,再用水区要按照干、支、斗、农、毛的灌溉渠道等级体系,建设大量的灌溉配水区网。

(2)为了选择最佳的调水线路和工程结构方案,一般要进行多方案的设计。

(3)从水的调配来看,设计每一局部调水系统时,考虑其在大区或国家统一水利系统中的位置,用调水渠道把国家主要水源连接起来,形成国家统一水网。

2.中线优缺点

中线的优点是水质比较有保证,可以供水的范围比较大。中线只与汉水、长江的水质有密切关系,它不与淮河、黄河平交,因此水质较有保证。主要解决大中城市生活及工业用水,兼顾农村乡镇及农业用水问题。中线的缺点是丹江水量不够以及输水渠要穿过许多大小河汊,需要建许多交叉建筑物。这些渡槽、倒虹吸的规模都比较大。长的有几公里,短的也有好几百米,不仅工程量大、造价高而且运行、维护、管理也不容易,任何一座建筑物发生故障,就会影响到正常输水。另外中线渠线的北段,即淮河以北的很长距离内,缺少较大的水库来调蓄水量,运行上的灵活性要差些,再有倒虹吸的渠段均无法通航。另外,露天水渠的渠水有被污染的问题,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才能使其发挥巨大作用。 (下转第308页)

(上接第238页)3.结尾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技术难度上都可与世界上已建工程相媲美,同时也自然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在调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根据自身的自然地理条件、工程地质、社会经济等实际情况和条件,设计创造出合适的调水模式。同时在调水渠道线路、工程施工、水工建筑物设计、环境与生态保护工程、节水、污染治理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成功实施南水北调工程。 [科]

【参考文献】

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 篇四

2008-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南水北调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含中线建管局直管、通过招标管理或委托地方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

第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管辖权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第二章 安全承诺和目标

第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代表单位作出公开、明确的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支持,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第六条 承诺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包括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资源保证等。

第七条 承诺的形式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正式的公开声明等。

第八条 中线建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明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方向和思路,提出总要求。第九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杜绝以下重大事故:

(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三)重大火灾事故;

(四)特大交通事故;

(五)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根据安全方针和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实现“一职责、一目标”,通过各层次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第三章 安全生产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中线建管局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如图所示),配备必需的人员,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

第十二条 成立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单位参加的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第十三条 安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数人和委员若干人,中线建管局局长任安委会主任。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协调和事故统计工作,完成安委会交办的事项。办公室设在中线建管局工程建设部。

第十五条 中线建管局是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项目法人,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管理单位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中线干线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中线建管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领导、监督中线干线工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制定、审批和发布中线干线工程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源,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并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监督各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六)监督审查各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

(七)监督建设管理、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情况;

(八)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组织抢救,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接受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管理。第十七条 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分析安全施工形势、监督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领导和协调解决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四)研究、落实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及处理方案或措施(含费用);

(五)参与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聘用、管理、委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

(七)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中线建管局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具体落实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定期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

(四)督促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中线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审查承包和设备材料供应方的安全生产资质;

(七)参与招标文件中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率、死亡率和职业病发生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规定的制定;

(八)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费用,报中线建管局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

(九)有权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严重失控、施工或生产安全没有保证等情况,通过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责令其停工或停产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

(十)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提出奖惩意见;

(十一)组织或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负责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安全管理档案,并对档案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和解决有规律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十三)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培训与经验交流。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中线建管局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代表中线建管局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

(三)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中线建管局报告工程建设的安全情况;

(四)负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五)按对整个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和总结,上报中线建管局;

(六)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七)参加或协助组织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八)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和预防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

(九)分析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薄弱环节,对事故隐患、危险点提出超前预防的措施意见;

(十)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问题;

(十一)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发布安全生产简报;

(十二)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等单位职责

(一)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协议规定的安全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中线建管局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提供施工所需的安全生产资源;

(五)按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的3‰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六)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设备安装和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安全投入,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工程建设部审定。特别重大的应报安委会审批;

(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九)对全体职工(包括临时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十)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对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工器具、运输设备和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和检查;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有安全措施,专人管理和监护;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要有安全标志;

(十三)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十四)制定应急预案,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根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十五)组织或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三)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四)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下达停工令,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顿或处理;

(五)检查工程的防汛渡汛措施;

(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可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一般问题有权进行现场处理;

(七)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定期向中线建管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中线建管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二)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生产贯穿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三)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施工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通过优化设计保证安全,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工作;

(四)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中线建管局及时提出采取有效

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协助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职责

(一)监督同级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接受和处理职工反映的各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对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五)协助和配合中线建管局对建设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参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七)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九)保证安全奖励基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十)坚持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督员职责

(一)代表安委会监督建设管理、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理;不能解决的向安委会报告;

(三)督促建设单位全面认真执行中线建管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行现场处理,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及时准确沟通中线建管局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六)向安委会报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第二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加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二)保证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门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考核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七)全面了解掌握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情况;

(八)发生事故时必须积极组织抢救,不得擅离职守;

(九)保证为所属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十)监督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不得挪用。第二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二)熟悉了解施工工艺和设备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做好本职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分析、总结和发现管理方面的问题;

(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定。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依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第三十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考核,保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定期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程施工的变化,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转岗复岗等情况,进行适应新方法、新岗位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保证提供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装备、通讯器材和交通工具等。

第三十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发放钱物等形式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工程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并按相应规定进行保养、使用和维护。第三十六条 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危险源、隐患的管理,必须对项目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和职业危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措施,以保证这些危险源、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危险性较大的,要建立专门的监控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高处、带电、大件运输和吊装、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作业、水上水下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编写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施工措施等,并保证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

第三十八条 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取得安全使用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对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以及汽油等高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建立专门管理制度,防止遗失,有效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

第四十条 加强对爆破施工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和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第四十一条 对施工生产设备、设施实施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运行性能完好,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保养和维修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实行专人管理,需持操作证的施工机具、设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等,实行操作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和生活保障中使用的各种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台帐,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四条 中线干线工程区域内和对外或专用公路应按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中线干线工程区域内实行封闭管理,凡在工程区域内行驶的车辆都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与公用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备与器材,临时性工棚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各主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所属地方消防部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有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理手续,才能开工和投入使用。第四十六条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渡汛工作,由中线建管局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组织、部署。施工、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和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线、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电。

工程区域内施工变电站的运行管理单位与工程区域内供电线路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划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第四十八条 油库、炸药库、通讯站、变电所等重要部位和设施及需防护的露天施工作业区,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雷措施,对防雷设施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每年进行检测。

第四十九条 工程区域内的水厂及供水主管网(含泵站),由用水单位委托专业化单位运行管理。供水支管、施工作业与生活区的供水管网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接受供水管理单位的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及安全制度进行生产和供水,保证施工与生产用水的卫生,防止污染与中毒事故的发生,并接受地方政府环保和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承包和材料设备供应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接受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承包或材料设备供应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符合中线建管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三)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备、设施、器具和安全标志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等承包合同中,应列出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的费用金额,且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应规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当重伤和残疾事故人数超过合同规定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事故且事故责任属承包单位时,中线建管局或建设管理单位可部分或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对承包单位的罚款。当重伤、死亡事故人数未超过合同规定控制指标、未发生重大事故或事故主要责任不属于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或项目合同结算时,中线建管局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将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支付给承包单位。

罚款纳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奖励专用基金,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按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交流和总结评比

(一)施工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年终总结评比,监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二)安委会于每年7月组织一次安全工作交流会,年终组织总结评比大会。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五十四条 中线建管局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建立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响应预案。应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建设管理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根据施工情况建立局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覆盖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特种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五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具备所需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装备和设施、通信系统、应急保障等,满足应急的要求,具备应急能力。

第五十六条 中线建管局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五十七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中线建管局和当地政府。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中线建管局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实行中线建管局组织和施工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十九条 中线建管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建设管理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单位组织的检查,在以上检查的基础上自行组织。

第六十条 安全检查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六十一条 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大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

第六十二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防范措施为主,同时将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等纳入检查范围。

第六十三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检查组备案。第七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第六十五条 人身事故划分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的事故。第六十六条 非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六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上报主管单位,并同时上报监理单位,主管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再由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工程建设部,工程建设部向中线建管局主管领导汇报,中线建管局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快速电话逐级上报,随后按程序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六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及工程合同的规定执行。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实施。第七十一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实施。第七十二条 事故的处理必须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中线建管局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建立事故档案。第七十三条 中线建管局工程建设部负责统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第七十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按照月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事故报表。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七十七条 术语和定义

危险源: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 篇五

尊敬的李书记及各位领导,你们好!

首先我代表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淅川5标项目部向各位领导的莅临指导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工程概况

淅川5标是目前建工集团最大的自建项目,合同价为3.912亿元,渠道全长7.489km,其中6.7km为填方渠道,填高6~17m。

本标段内主要建筑物11座,其中倒虹吸1座,左岸排水涵洞2座,跨渠桥梁8座。

本标段主要工程量如下:土方开挖124万方,土方回填733万方,混凝土11万方,钢筋制安5600t,复合土工膜48.4万平方。

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6日,完工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

该工程最大的难点是膨胀土和高填方,是前期困扰我项目部施工进度的重要因素,也是国调办关注的重点项目之一,在整个中线唯独在我们标段安装了GPS智能监控系统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人员及设备到位情况

目前人员到位392人,设备进场120台套,其余设备正在陆续进场。

三、项目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如下: 1)2)3)临时道路:沿渠及取土场13km临时道路已全部完成。10kv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架设完毕;

施工营地建设方面:1号、2号营地已经全部建成,营地设施具备生产、生活条件。4)主体工程:渠道清表和土场清表工作完成90万方;渠道土方开挖和土场黑土剥离完成36万方;渠道土方填筑完成30万方;桩基完成25根。

目前完成施工产值2680万元。

四、项目管理情况

本标段土方回填量大,构筑物多,技术要求严,工作标准高。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建工集团党委的统一部署,超前谋划,未雨绸缪,坚持以效益最大化为管理目标,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项目效益。

1、分工明确,加强内部信息交流。在该项目领导班子中专设土方经理、构筑物经理、计划合同经理、协调经理,以及总工和总质检师,并分管具体的业务部门。本项目部坚持生产例会制度和每日管理班子碰头会制度,各分管领导除布置所辖工作的同时及时了解其他人员所辖工作和业主、监理的最新指示和要求,以便各项工作的协调推进。

2、加大成本核算和控制力度。首先,做好成本核算,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细致的成本分析,确定项目效益内控目标,力争使

项目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其次,想方设法控制成本。在油料管理方面,采取与石油公司直接签订协议,走大客户批发价;在地材方面,砂子、石子和水泥在调查市场和了解相邻标段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砍价,实现了我方合同签订价在相邻标段中最低的目标。

3、严格财务和材料管理。财务支付要同时具备协议,结算和发票三配套,方可进行支付。发票和结算手续严格按照多人签字程序办理。一般材料采购要求货比三家,择优购买,大宗材料采购按照两人以上询价后上报,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参与定价并上报总部同意后方可采购。

4、优化方案,科学施工。按照大项目管理思路,精心编制施工方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指导,因地制宜地制定和落实保证措施。针对3000亩取土场的土性变化较大的问题,我项目部已经组织两批专家进行了咨询和研讨,最终总结出一套既能追加又能保证质量的合理方案。

5、强化质量、安全和环保意识,保障工程安全。我们深知:“安全是前提,质量是保证,进度是重点,效益是目标”。我项目部出台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确保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规范操作,把质量控制贯穿到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坚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因地制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巩固质量、安全、环境三体系认证成果。

6、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资料是产值完成的重要支持,也是施工追加索赔的原始依据,资料及时整理与施工现场的顺利开展同

等重要,所以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同样是一项重要的项目管理工作。

五、2011年施工计划

计划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如下:土方开挖全部完成,渠道土方回填完成330万方;桥梁主体工程全部完成,只剩余引道工程量,引道土方填筑完成113万方;堰子河倒虹吸完成管身混凝土的浇筑;堰子红砖排水涵洞和甘庄西沟排水涵洞全部完成。

计划完成施工产值1.36亿元。

六、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针对取土场土性变化严重的问题,经参建各方研讨后于5月27日确定先剥离不合格土料利用下层均匀料进行回填的施工方案,主体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仅为20天左右,造成目前进度相对滞后,我们计划采取合理调配施工机具,加大设备投入,加班加点进行雨季施工,保证进度计划的如期实现。

本工程开工晚,但是关门工期已经定死,没有退路,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我们坚信:在黄委及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高度关注下,在建工集团党委的具体领导和全力支持下,淅川5标项目部必定会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所有参建人员的能力和智慧,大抓进度,狠抓质量,用我们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辛勤汗水,完美铸造这一世纪精品工程,为省局党组和建工集团党委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6.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 篇六

建设情况的报告

南水北调中线干渠方城段全长60.794公里,占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干渠长度的三分之一,涉及8个乡镇,55个行政村,238个村民组,廊道规划面积20606亩,除临时占地未移交不能绿化外,今春造林任务1.4万亩。去年9月份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建设,迅速成立机构,制定扶持政策,推进土地流转,落实大户承包,组织整地造林,落实管护措施,廊道绿化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至3月底,全部完成廊道可造林建设任务,落实42个造林承包大户,栽植冬青、桂花、石楠、栾树、银杏、核桃、梨等30余种,120万余株。在全市生态廊道观摩评比中名列前茅,被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目前,经验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造林成活率均在95%以上。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上下联动。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四大家”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督促检查组。沿线乡镇也都成立了相应机构。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推进廊道绿化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还适时召开沿线乡镇办党委书记、乡镇长、主管副职及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廊道建设动员会、座谈会、督查会、推进会共9次。县“四大家”领导分包乡镇,乡镇党政主要领导都能亲自挂帅,包建示范段,林业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分包乡镇重点渠段和造林承包大户,全程跟踪服务。

二、创新机制,激发活力。首先是县财政加大投入。为了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绿化任务,县财政把廊道绿化和白河防护林带的土地流转、造林苗木费纳入预算。对中线干渠两侧流转的土地,生态林长期补助,经济林补助前五年,造林苗木按规划实行定补。目前,2014土地流转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其次是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对绿化规划区内流转出的土地,公开招商引资,吸引有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个人承包造林,形成多元投入机制,一年来,累计投入造林资金

1.8亿元,有效推动了廊道绿化工程造林进程。

三、科学规划,严格标准。一是抓规划。在全市廊道绿化的初级阶段,及时与市林业局对接,把方城特色融入全市大规划中,在此基础上,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逐渠段、逐地块、逐小班进行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树种、确定造林密度,编制《方城县南水北调中线干渠生态廊道造林绿化总体设计》,并报市林业局评审。按照市政府要求,哑口段按生态游园标准建设,重点打造,我们聘请有资质的河南省林业规划院进行规划设计,吸纳垭口地理特征、历史文化传承等多种元素,并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二是抓苗木。按照市总体规划要求,生态林苗木米径不低于4公分,重点部位6公分以上;经济林苗木要求2年生,高度1米以上良种壮苗。外调苗木要有原产地检疫合格证,杜绝携带有病虫苗木入侵。三是抓栽植。按规划密度点穴放线、挖穴植树、浇水封土、涂白抹红、固定支架,做到横竖成行,整齐划一。四

是抓验收。县乡工程技术人员每天现场巡查,严格检查验收,对苗木不达标、栽植标准低的造林承包大户,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部门联动,搞好服务。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乡镇主要领导、农业中心主任和造林承包大户参加的观摩会、推进会等专题会议,以会代训,明晰造林主体,落实造林合同,要求乡镇为造林承包大户提供优质服务,并督促造林大户迅速组织机械、人力等整地挖穴,备足苗木,打井配套,植树造林等。整合南水北调中线灌溉影响恢复工程、交通影响工程、和农业、水利、农综、电力等项目资金,解决干渠绿化的水、电、路、机械等配套设施。同时,县委、县政府出台廊道绿化工程检查验收和抚育管护的一系列规定办法,成立管护组织,配合造林承包大户加强巡护,严防进入林带放牧和毁林烧树等现象发生,对于毁林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从重从快予以查处,确保廊道绿化栽一棵成一棵,造一片成一片。

五、高效督查,整体推进。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效能室,县绿委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巡回对乡镇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实行一天一督查一排序一通报,督查结果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给县“四大家”领导和沿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连续两次排名落后的乡镇办,对分管副职电视问政;连续三次落后的乡镇办,对分管副职由县纪委跟踪问责,其乡镇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在廊道绿化的关键节点,县委、县政府组织观摩督查3次,对植树进度快,栽植标准高的造林大户和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从而有效地激励了沿线

乡镇和各承包大户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我县南水北调中线生态廊道工程建设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林投入较多,资金缺口较大。二是少数乡镇一些渠段土地尚未流转彻底,加之临时占地尚未完全移交,造林遗留任务较重。三是规划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跟不上。下一步我们将乘这次市政协视察的东风,认真听取各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创新方法,狠抓落实,确保把南水北调干渠建成生命之渠、生态之渠、景观之渠,确保把保护“母亲河”行动落到实处。一是强化服务,围绕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搞好政策、技术和资金各方面的服务工作,为造林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建立和落实廊道造林、管护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林木管护工作。三是强化攻坚,及早谋划,善始善终高质量完成廊道造林遗留任务。

7.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 篇七

在南水北调的工程当中, 对中线干线建设的管理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我国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建设方针与重大决策, 并根据我国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 对中线干线工程的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安全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

2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概述

2.1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作用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是我国根据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考虑, 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项重大工程。通过其工程的逐步建设与完善, 我国的北方城市, 如北京、天津、济南等40余个大中城市便可有效地摆脱因缺水而带来的各种不便。将我国南方多余水资源输送到北方, 通过有效缓解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局面, 在保障北方生态环境良好的同时, 也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2.2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做为我国具有重大意义的大型公益性工程之一, 对其的建设要求也十分地严格。我国南水北调工程根据建设程序可分为:项目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制定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1]。

在我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中, 当设计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权限批准执行后, 便不可进行随意的更改, 如果需要更改, 也应该按照相关的管理权限报批, 经批准之后再进行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中, 也应该考虑治污工程、移民工程等一些重大的因素。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过程中, 为了能有力地保障工程能够顺利建设并投入运行使用当中, 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措施也十分重要。如通过数字化体系的建立与管理、构筑保障体系的管理、支撑体系的建立与管理等。通过有效的措施与手段, 在综合工程、机制、科技、社会、管理等各方面因素下, 保障工程的合理建设, 从而实现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最终目标。

3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管理优势分析

3.1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运营管理的优势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作为一项同时具有公益性与营利性的项目, 其包括范围较广, 如投融资方式、规模、水成本、投资分摊等等均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与计算。从我国目前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情况来看, 其工程经营是在充分考虑到我国政府相应的政治社会目标下, 进行的一项保本经营性的公益服务工程。

因此, 在确定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建设的主要运营管理模式之后, 相关的政府部门与公司企业之间, 通过合同的管理, 在相互协调与合作下, 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地配置, 从而有效地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作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管中的运营管理主要是依据合同化运营管理、现代化运营管理、事权划分运营管理等方式方法进行管理[2]。

⑴合同化运营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中, 其供水运营方式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供水公司、水用户之间, 通过合同的方式, 明确各自的责任与权利, 在保障各自利益不被受损的情况下进行水资源的供应。

⑵现代化运营管理。随着我国科技的迅速发展, 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管理中也逐渐实现了应用现代化技术的管理。现代化管理在应用于运营管理当中时,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 对供水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不断地进行提高与完善。从而, 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中, 实现长效、稳定、安全的供水运营管理模式。

⑶事权划分运营管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做为一项集多方管理, 且比较复杂的工程。在供水运营的过程中, 不仅与水用户有着紧密的联系, 还与相关的政府部门、供水公司等企业均有着关系。因此, 在运营管理中, 事权划分更应该清楚明确。通过我国的法律法规, 将南水北调供水运营管理机制从实质上将其责任、权利、利益等进行划分。从而, 使我国的南水北调管理系统能够朝着市场化、经济化的有益方向发展。

3.2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公司化运作管理的优势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在我国属于一项投资浩大的工程之一, 其不仅关系着中央与地方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与管控, 还是可以有效改善缺水地区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生态等方面的重大工程举措。由于南水北调工程量的巨大, 我国政府部门并不能够全面地进行管控, 于是便可通过政府投资, 实行公司化的建设管理体制进行有效地管理。

我国对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主要是依据“政府宏观调控, 市场机制运作, 企业化管理, 用水户参与”的原则[3], 以上原则中明确了对公司化运作管理的定位。目前我国已经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中提出了对公司化运作管理的意见, 并通过多部门的商榷, 将其公司化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了具体的实行。

通过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中, 对公司与相关政府之间的义务与权利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 使其将经营性与公益性效益进行分摊, 从而确定了经营性与公益性投资的合理比例。并在基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投资规模浩大的前提下, 政府部门通过在资金运作与管理当中, 适当地引进各种的金融机构进行共同的协作与管理。

通过公司化的运作与管理, 在使政府管理的负担适当减轻的情况下, 还在资金管理方面合理地将商业银行做为管理财务的体系。从而, 通过多方协作, 在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当中, 也可以更加地统一、规范以及便捷。

3.3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水资源管理的优势

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中, 对于水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是保障工程能够顺利运行的必备条件之一。基于我国水资源的现状来看, 我国北方黄淮海地区的水资源短缺较为严重, 所以, 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十分重要。而对水权制度的规范管理也是为了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通过对地下水与地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 再结合先进的科学技术, 对水质水量进行监测与计量后, 对其进行合理的配置, 从而有效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运行的重要性[4]。

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中, 已建立有完整合理的水权管理体制, 并通过水价等有效的经济控制手段, 对水资源污染与防治、节水、调水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管控。相关的水资源管理人员在充分考虑国民经济的前提下, 对水价的调控意见经由地方政府或是中央政府批准后, 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从而使得水用户在充分结合自身财务评价、用水标准等方面后, 合理自觉地选择与水资源配置相一致的用水方式。

4 总结

综上所述,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做为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浩大工程建设, 根据实际的建设情况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十分重要。我国目前关于工程建设的管理机制十分全面, 在长期的建设中尽最大可能地发挥了应有的管理优势。相信我国通过对工程建设管理不断地完善, 将会使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成为辉煌的成就。

参考文献

[1]石红伟.浅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J].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1, 31 (10) :53-55

[2]侯召成.南水北调中线干线自动化高度系统总体框架设计[J].水利信息化, 2010, 2 (2) :41-44

[3]王新野.验收工作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 35 (35) :1-5

8.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 篇八

关键词:陕南水源地;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261-1

基金项目:安康学院科研启动专项经费项目(AYQDZR200901)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随着这项重大工程的实施,作为该工程水源区的陕南的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将会受到一系列的影响。工程水源区的生态安全是工程的基础所在,水源区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的实施和京、津及京广沿线城市饮水的安全。因此必须深入开展水源区的生态环境综合研究,建立生态安全预警体系,以期为国家和各级政府战略管理和决策服务。

1 陕南水源区概况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取自丹江口水库,丹江口水库的入库河流主要是汉江和丹江。汉江、丹江在陕西境内的流域总面积为6.27×104km2,占丹江口水库控制面積9.52×104k㎡的65%。丹江口水库水源区涉及陕西省宝鸡、汉中、安康、商洛、西安5个地(市)的31个县(市、区)。陕西省境内汉江流域,位于南北过渡,东西交替的秦巴山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温和湿润,多年平均气温12.7-14.6℃,多年平均降水量700-1200mm,年内分配不均,季节集中,5-10月约占全年降水量的80%,多以暴雨形式出现。流域河流众多,其中集水面积5000km2以上的河流有三条,1000km2以上的河流有16条。年降水总量约568.96×108m3,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约290×108m3,地下水总量约70.7×108m3。

2 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预警是对危机或危险状态的一种预先信息警报或警告。生态安全预警是以生态安全评价为基础,对区域内的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国土整治等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价。生态安全预警体系指的是影响生态安全的众多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子构成的生态、经济、社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这个体系是对区域经济开发利用的生态后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程度的评价、顶测和报警。生态安全预警不仅要正确判断涉及资源开发、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生物与生态系统危机的后果,更要提前预报出可能出现的警情,寻找出造成警情的相关警源以便采取有效控制或者化解的危机出现。

3 生态安全预警的基本原则

3.1 综合性和整体性原则 生态安全是一个自然与社会经济、人类活动交织在一起的复杂系统,系统内部任何一个因子或子系统的变化都会引起一系列关联因子或大系统的变化,因此生态安全预警体系必须考虑到生态系统的开放性和整体性的特点来建立预警指标体系。

3.2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评价中要尽量采用数理统计方法,使评价结果客观化、数值化。对于评价结果的表达采用定性描述方法,使评价结果直观实用,便于相关部门与决策者参考。

3.3 科学实用原则 生态安全的预警是为环境、区域的开发规划和治理提供决策和依据的,因此预警的指标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地方代表性,指标数据的获得必须要方便、适用性强,易于更新、推广应用。

4 预警体系建立的方法

4.1 综合指数法 即将一组相同或不同指数值通过统计学处理,使不同计量单位、性质的指标值标准化,最后转化成一个综合指数,以准确地评价工作的综合水平。综合指数值越大,工作质量越好,指标多少不限。在应用时必须要解决预警评价标准、权重、量化等问题。

4.2 层次分析法 简称AHP区域生态安全系统是由多种因子组成的多层次的复杂体系和开放系统,其系统内部各因子和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层次分析法把系统分层表示,每层选取不同的特征指标进行表征,计算过程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认识和评价,并模拟这一复杂系统的运行过程最终达到预测的目的。

4.3 模型预警法 采用一定数学、生物、专家评分等方法建立预警模型预警,这种模型可以是有明确的数学函数关系,也可以是黑箱模型。在借鉴国内外相关学者在水源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建立的基础上结合研究区实际情况,依据上述选取评价指标的原则,通过对研究区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对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制约性因素或主导性因子的辨识,从中选取最能代表和反映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本质特性的具体指标,最终制定了水源区的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本研究选取了20个指标来构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见表1。

表1 水源区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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