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系统养老题库(精选4篇)
1.民政系统养老题库 篇一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6—2018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重点民生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
《2016—2018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民生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金牛区2016—2018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重点民生工作推进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成办函〔2015〕122号)和《成都市社区养老院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成办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完成2016—2018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主体、多元发展”的思路,采用资源整合、公建配套、国有资产支持等方式,大力推广“医养融合”,不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市场为导向的多层次养老助残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机构托养、社区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二、建设目标
(一)社区养老院建设目标。到2018年,建设完成30个社区养老院。其中,2016年建设10个,2017年建设10个,2018年建设10个,实现社区养老院在街道全覆盖。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目标。到2017年,建成完成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4个。其中,2016年27个,2017年27个,实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全覆盖。
(三)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目标。到2017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800张。其中,2016年400张,2017年400张。
三、建设标准
(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参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四川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标准》(2013年修订)和市民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二)社区养老院建设标准。社区养老院应依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和《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执行。要求综合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床位设置30张以上,且设置在三层以下。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院经营期限均不少于10年。
三、建设方式
(一)公建民营。对利用国有、集体资产建设的社区养老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公司或社区采用公建民营的方式建设,建成验收合格后引进专业社会组织营运。
(二)民建民营。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产权房屋或租赁国有、集体或社会场地建设社区养老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并开展专业化营运。
四、推进措施
社区养老院建设重点采用公建配套、医养融合、国有资产支持等方式加快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重点按照资源整合思路,结合社区“提档升级”,完善设施设备,引进社会组织运营。民办养老机构床位重点结合社区养老院建设和鼓励现有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改扩建的方式新增。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启动养老设施规划点位建设。对《成都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市、镇、村)规划》和新修订的《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确定点位进行梳理,结合“全域北改”加快规划点位拆迁和土地整理,采用公建配套、公建民营或民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社区养老院或社区日间中心建设。
(二)“医养融合”推动养老设施建设。依托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有意愿的公办、民办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自建或合作共建的方式,根据医疗机构意愿和场地条件分别建设社区养老院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利用企业厂房、闲置学校、商业设施等投资建设社区养老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四)利用国有资产场地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目标任务协调区属国有公司,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场地,采用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引进专业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养老院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五)鼓励街道办事处租赁社会场地建设。对社会力量积极性不高、公共资源场地缺乏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租赁社会场地引进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养老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具体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报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实施,租金差额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六)推动社区居家养老与公共服务融合。按照资源整合原则,结合社区提档升级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并按照社区居家养老与公共服务融合的方式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营运。社区养老院验收合格后可增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牌子。
五、补贴标准
(一)社区养老院建设补贴标准。社区养老院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80万元,超出30张床位的按照每增加1张床位1.1万元的标准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标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万元/个,一次性开办补贴3万元/个。
(三)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标准。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经验收合格后按照1.1万元/张的标准进行补贴。建设补贴用于建设单位的改造、装修和设施设备购置,开办补贴用于营运单位的设施设备购置及日常运营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区要强化统筹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通报和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街道办事处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成立该辖区养老服务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科室具体负责,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落实相关职责。区民政局要制定推进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做好目标任务分解;区目督办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的督查;区卫计局要加大对“医养融合”养老机构的支持和指导监督;规划金牛分局要落实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国土金牛分局要加大对养老设施土地供应的指导和规范;区建交局要落实养老设施公建配套,并做好促建验收等工作;区财政局要落实好各项专项补贴资金预算和监督使用;区环保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强对养老设施建设的事前指导,简化审批程序,做好日常监督。
(三)加大政策扶持。区国资办和区属国有公司要将符合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条件的场地及时回收,优先保障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对租赁国有资产场地建设社区养老设施的,本着低价有偿的原则,租期统一为10年,由街道办事处对租用方实施“三年一考核”,考核合格可继续履行合同,不合格则自动中止合同,由街道办事处或区属国有公司按规定重新确定承接服务机构。报批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或区属国有公司向区国资办申报,经区民政局核实用途后,由区国资办按程序批准。对纳入民生工程建设、无房屋产权的养老设施,由街道办事处或区属国有公司出具房产证明。对已建成且纳入民生工程建设的养老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按照成都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要求执行。
2.民政系统养老题库 篇二
[人民网]:今天下午14:30,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就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答记者问。
[14:07]
[主持人苏海河]: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记者会现在开始。本场主题是“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天我们邀请到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围绕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下面请允许我把出场参访的嘉宾介绍给大家,他们是: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先生,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女士,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先生。
[14:31]
[主持人苏海河]:首先,我们请民政部李部长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民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14:31]
[李立国]: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为了便于大家围绕今天的主题进行交流,我对民政工作做一概要的介绍。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保障基本民生,发展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提供专项社会服务和支持国防军队建设。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2010年以及“十一五”时期的民政工作均取得了新的进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539.5万人,农村五保对象554.8万人,城乡6648.5万人次得到了医疗参保参合资助和直接医疗救助。16个省份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各地为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体发放了物价临时补贴。贯彻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全年下拨救灾资金113.44亿元,救助受灾群众9000多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1858.4万人次,帮助重建倒塌民房58.5万户,有效应对了多灾并发、重灾连发的严峻形势。
[14:34]
[李立国]:建立完善孤儿保障制度,中央财政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25亿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从5个省份扩大到12个,有7个省份建立了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福利彩票年发行量达到968亿元,可筹集福彩公益金297.08亿元。进一步提高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水平,启动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出台了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颁布实施,13个省区市有序开展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完成了“难点村”治理转化任务。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指导社会组织和全国城市街道社区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积极探索了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新途径,基本完成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强了婚姻登记服务规范化管理,加强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深化殡葬改革,推动一些地方制定了惠民殡葬政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和作用发挥都有了新进展。
[14:37]
[李立国]:2011年,在进入“十二五”规划时期的开局之年,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本次全国人代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加强和创新相关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提高救灾应急水平,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改善优抚对象待遇,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强烈士褒扬工作,深化城乡基层民主,统筹城乡社区建设,改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地名管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加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14:41]
[李立国]:下面我和姜力副部长、窦玉沛副部长回答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14:41]
[主持人苏海河]:感谢李部长的介绍。我们这次记者招待会预定时间1个小时,我们不提供翻译,请大家用中文提问,如果外国记者不会中文的,可以用英文提问。每位记者提问时请报出自己的媒体。每人一个问题,现在开始。
[14:42]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去年以来我国物价总体水平上涨速度比较快,尤其是米、面、粮、油这些居民日常生活品表现的尤为突出,这些商品的上涨对老百姓的生活,尤其是困难群众的生活影响都是非常大的,请问部里对这些困难群众,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谢谢。
[14:43]
[李立国]:谢谢。去年价格积累上涨总水平3.3%,其中11月份同比上涨5.1%,12月份同比上涨4.6%,针对物价上涨对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政部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两次采取了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措施。一次是11月份,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发了文件、召开了会议,部署和指导地方政府制定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对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因为中央财政对地方困难群众的低保资金每年都有大量的预拨,所以仅部署和指导地方采取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措施。第二次是今年春节前,为了既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使困难群众同其他群众一道过好传统的春节,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又采取了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措施。按照100元、150元、180元的不等标准,分别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党员给予了一次性的春节生活补贴。为了在物价变动形势下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前几天由发改委牵头,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制定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和补助水平同物价波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来建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与物价波动挂钩的联动机制。这个文件将在全国各地得到普遍的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还要根据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多年的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科学制定低保保障标准和实际补助水平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联系的正常调整机制,以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14:46]
[深圳卫视记者]:今年年初“壹基金”正式落户深圳,这个曾经没有正式身份而要面临关闭的基金可以说在深圳找到了安身之处,请问民政部的领导,像“壹基金”这样的民间机构为何会在深圳开花结果?另外,面对现在越来越活跃的NGO组织,民政部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谢谢。
[14:47]
[李立国]: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一向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方针。所以我们对“壹基金”的登记和作用发挥问题,既是一向关注的,也是认真研究的,还是给予了支持的。如同媒体界和社会各界已经了解的,“壹基金”最初是在中国红十字总会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来开展活动的,2008年他们就在上海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了非公募的基金会,去年11月份又在深圳登记成立了公募基金会。此前这些过程,显而易见,民政部门都是给予了大力支持的。
[14:49]
[李立国]:这次能在深圳登记注册和更好地依法开展活动,也是民政部对深圳民政局给予了基金会登记试点的有关授权。前年7月份,民政部和深圳市政府签署了《推进深圳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其中不仅支持深圳市民政部门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而且还明确授权深圳市民政部门可以对基金会和跨省区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登记管理的试点。
[14:49]
[李立国]: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登记权是在国家层面和省一级民政部门层面,之所以授权深圳开展这个试点,考虑到深圳是计划单列市,又是改革开放走在前沿的城市,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上给全国创造了很多先行经验,那么在社会体制改革与创新社会管理上,它们有积极性,有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我们也寄希望于他们能够创造一些新鲜的经验。正是有了这个授权,所以“壹基金”按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14:52]
[李立国]:但在这里我也需要顺便说明一下,我们在发展基金会上,根据有关法规是既发展公募基金会,又发展非公募基金会。作为各界名人、明星和社会成功人士,目前已有的做法更多的是登记注册成立非公募基金会,运用自己创业、创造的资源来从事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壹基金”作为社会名人,不是单纯应用 自己的财富资源,而是要募集社会资源进行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是否有人民群众足够的信任、是否有足够的操作管理能力,这当然是民政部门在面对登记申请中必须研究的问题。我想民政部的做法,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社会各界,应当能够给予理解的。
[14:54]
[中央电视台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请问李部长,从2003年开始,民政部就在牵头建立和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这个制度的进展如何?儿童大病救助是否也纳入到了这个制度当中呢?谢谢。
[14:54]
[李立国]: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从2003年开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开始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分别在2006年覆盖所有农村,在2008年覆盖所有城市。在医疗救助工作发展中,已经就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内容、救助程序、经办管理和资金监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医疗救助的投入,在投入资金数量上中央财政已经由2003年的3亿元增加到了2010年的109亿元,同时地方财政也在不断加大医疗救助的投入,因此去年医疗救助的支出总额达到了152亿元,有了政策体系,有了财政投入,有了操作规范和经办组织,所以医疗救助去年已经是救助了6000多万人次,其中资助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000多万人次,直接实施医疗救助1000多万人次。
[14:56]
[李立国]:按照困难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我们的医疗救助事业会不断发展,不断扩大受益范围和受益水平。医疗救助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上和医疗卫生服务上,必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针对刚才记者提到的对儿童大病救助问题采取的措施,可以说既在医疗救助制度上发挥了作用,也在新农合和医疗保险制度上发挥了作用,同时也在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上发挥了作用。
[14:59]
[李立国]:民政部从2004年开始,就制定和实施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收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进行手术治疗,已经完成了3万多例,并且民政部还同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同其他一些社会力量合作,开展了治疗疝气、唇腭裂等疾病的行动,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也同时在开展面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家庭儿童的救助活动,也都取得了相当的成绩。
[15:02]
[李立国]:在医疗救助制度的结合上,对贫困家庭儿童进行大病救助,也已经上升到了制度的安排。去年6月份根据温家宝总理的倡导、实际行动和批示精神,卫生部与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发展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试点工作,经过半年的时间在试点地方已经对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大病的贫困家庭儿童提高了新农合的补偿水平和医疗救助的救助水平,救助人数超过了1300人,两方面补偿和救助的标准将不少于2万元。面对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治疗的社会需求,卫生部、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在发展新农合、发展城市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中,将进一步做出同国情相适应,同群众医疗救助的需求相符合的制度安排。
[15:02]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的记者]:在孟加拉国有一个扶助贫困人口的银行,我们现在谈的很多就是贫困人口的救助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很多贫困人群在金融服务方面没有办法从银行得到小额贷款或者微小额贷款。我想问一下,民政部有没有想法怎样帮助贫困人群,使他们得到他们能够得到金融服务。孟加拉国微小贷款之父曾经说过“穷人是有价值的”,请李部长谈一下对这句话的看法?谢谢。
[15:03]
[李立国]:这位记者所说的孟加拉国一位慈善人士所兴办的给贫困群众小额贷款的做法取得了成功,产生了世界性的影响,也在中国被广泛的宣传,我们是了解的。刚才这个问题所提业务的职责部门应该是金融机构或相关金融组织,而不是民政部,但是在这里我从我们职能相关的角度给予回答,也表达了我们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的态度与做法。一方面,救济式扶贫要和开发式扶贫有机结合、生活救助要和促进就业有机结 合,所以民政部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的同时,也着眼于推动困难群体的就业发展和开放式扶贫的发展。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在救助城乡贫困群众的工作中,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也积极地以基层社区组织和经办服务机构为平台,在介绍职业技术培训,推荐公益性岗位,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上做促进工作,这是我们从职能角度给予的回答。
[15:07]
[凤凰卫视记者]:我们想问一个有关流浪乞讨儿童的问题,温家宝总理之前批评过民政部对民间的呼吁不作回应,并且在新华网的访谈上,责成民政部和公安部立即采取综合措施。请问,到目前为止,民政部做了哪些综合措施、如何进行管理?
[15:08]
[凤凰卫视记者]:第二个问题,中国社会现在已经进入老龄化。我看了一下民政部的一个统计数据,到2015年我们1000个老人才会有30个床位。也就是说,中国现在养老服务不太跟得上。您认为或者您觉得是不是应该鼓励一些境外机构,包括境外组织、慈善组织加入到养老服务体系中?谢谢。
[15:09]
[李立国]:你提的这两个问题,在业务工作上是窦玉沛副部长分管。请他来回答。
[15:09]
[窦玉沛]:首先我想纠正你的一个说法,温家宝总理批评我们对“微博打拐”回应不够,没有这件事儿。但是温总理确实责成我们对流浪儿童救助问题要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并且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汇报。
[15:11]
[窦玉沛]:流浪儿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古今中外都没有例外。根据温总理的批示,我们最近抓紧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流浪儿童上街流浪的情况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里面主要是家庭贫困的原因,也有家庭变动产生的父母离婚或者父母判刑或者隔代家庭,同时也有一些教育方面的原因即一些家长望子成龙,孩子的压力过大,出现逃学的问题,也有一些孩子学习不好,受到了歧视,产生了出走的问题,还有一些社会的原因,一些不法分子拐卖、胁迫、利用孩子来流浪乞讨或者从事犯罪活动,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现在正在研究具体的措施,还要和有关部门协商,我可以告诉大家,这个问题共涉及到19个部门,所以我们要和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现在初步提出来的方案有几个方面:
[15:14]
[窦玉沛]:第一,要源头治理。要依靠基层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从源头上做好工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问题家庭,特别是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要做好工作,必要时要依法停止或者转移监护人,来保证儿童的权益。同时我们现在也通过了解确定了一些主要流出地区,对这些地区进行警示,对工作不力的提请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并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16]
[窦玉沛]:第二,要分类施策。对于利用、胁迫、拐卖甚至残害儿童从事流浪乞讨,或者犯罪活动的,民政部门将配合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因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民政部门加大救助的力度。我们已经开始街头救助、主动救助,并且在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公共场所设立引导牌,对于一些患病的孩子,我们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会同卫生部门及时送到医院,治好了病,给予及时的救助;对一些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被公安解救或者转移来的,我们要加大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文化教育方面的工作。
[15:17]
[窦玉沛]:第三,要完善设施。我们现在在全国已经有1400多个救助站,同时,我们在“十一五”期间就建了310多所流浪儿童救助中心,下一步我们在“十二五”期间要在一些人口大县和一些流浪儿童比较集中的地方,在县一级再建设一批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同时对现有的救助机构要完善他们的行为矫正、文化培训、心理疏导和技能教育方面的功能。
[15:19]
[窦玉沛]:第四,要完善法规。我们从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流浪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之后,在执行以来遇到了很多情况和问题。比如说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当时确定民政部门是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因为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民政部门是没有这个权力的,按照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些孩子在一半以上都有过轻微犯罪的记录,你要救他,他不跟我来,我就没有办法,所以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15:21]
[窦玉沛]:第五,要动员社会参与。在社会参与方面我们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像北京市发动社区发现和劝导、护送他们到救助站;比如说郑州成立“类家庭”、“类学校”的模式,给予这些被救助的孩子更多的亲情;再比如说,还有一些地方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社会组织开动流动救助车进行救助。上海在世博会期间就有这么一支活跃的队伍,都是社会参与的非常好的形式。所以我也恳请广大的公众能够参与进来,或者有些依法登记的组织参与进来,至少对于发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胁迫孩子乞讨或者犯罪的向公安部门进行报警,发现生活无着的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方面的信息,或者直接参与护送、劝导他们到救助站。这是我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15:23]
[窦玉沛]:第二个问题,正像我们这位记者所说,我国从1999年就进入到老龄化的社会,现在呈现着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特点,已经引起党和政府、全社会的关注,在“两会”前和“两会”召开后,我注意搜集了这方面的信息,社会人士、代表、政协委员的反映很多。在去年人大和政协提交到民政部的议案、提案中也是最多的。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积极地推动,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现在我们提出来要建立一个养老社会服务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养老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服务体系。为了使这个服务体系能够落到实处,在这次人代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民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已经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规划,不久将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15:26]
[窦玉沛]:根据这样的规划,我们准备从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5:26]
[窦玉沛]:第一,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我们都知道居家养老是我们的传统,我国绝大多数的老人都有自己的住房,在家里养老既是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有利于老年人享受天伦之乐。但是由于我国家庭小型化,造成了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所以必须有社会化的服务提供支持。为此,我们积极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地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从事居家养老方面的服务,同时我们也在推进利用互联网的资源建立养老服务的热线、养老服务的求助系统和救援系统。也就是说,要建立一个“没有围墙的养老院”。
[15:27]
[窦玉沛]:第二,加大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建设,一是社区的日间照料,二是社区的上门服务,三是加强机构建设。在机构建设方面,我们要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供养型、颐养型、护理型和临终关怀型的一批养老机构,按照“十二五”规划提出来的目标,养老床位将达到千分之三十,刚才记者朋友觉得千分之三十还是比较低,但是我跟大家说,建国以来建立的包括对残疾人和孤儿养老方面的床位只有300万张,如果达到千分之三十,有就是说在“十二五”期末翻一番,这五年来要建成建国60多年建出来的床位,这样能够达到中等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发达国家大体上是50-70的样子,这是对于养老机构。为了实现这个一目标,一是政府要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我们要动员社会力量来投入,国家已经制订了一系列在规划用地、用水、用气、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也欢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和社会团体来投资建设养老服务事业。
[15:29]
[中国社会报社记者]: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研讨班的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共有社会组 织44万家,请问民政部下一步将如何引导这些社会组织,增强他们服务社会的能力呢?请姜力副部长回答。
[15:30]
[姜力]:我们国家的社会组织现在已经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一个重要的形式,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社会组织已经是4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30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是195000个,基金会是2618个,这些社会团体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当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也存在着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结构不合理、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还不强的问题。民政部一直致力于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使他们能够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事情:
[15:33]
[姜力]:第一,在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完善,通过法律为社会组织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我们现在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三个条例修订出台后,会从法律的层面为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和健康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
[15:34]
[姜力]:第二,建立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体系。这个政策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些微观层面、社会服务性质的工作和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二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来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三是对社会组织的人才进行培养,另外包括推动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5:38]
[姜力]:第三,推动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社会组织要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民主决策制度,同时还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向社会上公开信息,增强社会组织运作的透明度,这样提高他们的公信力。
[15:38]
[姜力]:第四,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部门,我们还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通过建立社会组织的年检、评估、信息公开等制度来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促进社会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
[15:40]
[俄罗斯阿尔法电视台记者]:请问窦副部长,请您介绍中国目前的慈善事业发展现状,以及如何借鉴“两岸三地”乃至国际通行管理模式,如何调动世界华人华侨投入内地慈善事业的热情?谢谢。
[15:41]
[窦玉沛]:关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应该说现代慈善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近年来,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特大的自然灾害,激发了公众和海外华侨华人和国际组织友人捐赠的热情,也极大地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是我们确实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下一步主要想从几个方面来努力:
[15:42]
[窦玉沛]:第一,完善立法。民政部从2006年就开始着手草拟《慈善事业法》,2008年已经把《慈善法》的议案报到了国务院,但是现在对慈善领域的一些问题,各方面的认识不一样,包括专家、学者,现在这个法还没有出台,但是可喜的是我们地方立法现在走在了前面,去年江苏省率先公布了地方慈善条例,紧接着是湖南,现在几个省市的慈善条例已经基本成形。
[15:43]
[窦玉沛]:第二,要大力弘扬慈善的理念,宣传慈善的文化,营造慈善的氛围,让慈善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自觉行动或者生活方式,成为一种社会的时尚。
[15:44]
[窦玉沛]:第三,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在这方面刚才姜副部长对社会组织里面也包括慈善组织的发展已经说了,我就不多说了。
[15:44]
[窦玉沛]:第四,当前比较大家关注的,也是我们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透明度。
[15:44]
[窦玉沛]:现在我们社会上的爱心很多,但是大家都把钱捐出来,这些钱用在什么地方透明度不够,这样也伤害了一些慈善捐赠者的热情,也引发了一些质疑,这对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最近我们正在起草关于慈善捐赠透明的指引办法,进一步对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进行规范,积极引导推动慈善的公开、透明。谢谢。
[15:46]
[南京晨报记者]:之前南京籍的全国首善陈光标先生在台湾高调行善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请问李部长您对于高调行善怎么评价?同时,我们周边还有很多隐形的慈善家,您觉得社会上的企业以及个人去行善,您更推崇的是高调行善还是默默的隐形行善?谢谢。
[15:47]
[李立国]:首先,陈光标先生作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同时又是一个奉献爱心的人士,他在近些年慈善事业上的表现和贡献,社会公众已经逐渐有了了解,我认为他的慈善行为是好的,是具有倡导性和带动作用的。行善的理念和方式既有共同点,又有个性化,所以无论是高调行善,还是低调行善,还是默默无闻的做善事、好事,都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利,都可以从个人的实际出发,在慈善事业的贡献中来体现。慈善事业有宣传就能有带动,所以慈善事业的宣传对慈善事业发展也是有积极意义的。更多的爱心人士,默默无闻地做善事、好事,汇集成慈善事业发展的不断扩大的资源和强大的洪流,当然更有益于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作为慈善公益对象帮助群体受益的来源,也将得到发展。因此,我对这个记者的提问只能说,既讲共同点,又讲个性化,只要有利于奉献自己的爱心,只要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都可以认同,都可以提倡。当然在慈善事业中,对救助对象、扶助对象的尊严予以妥当的考虑也是必要的,这也要从奉献爱心体现在对象上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和设定。
[15:50]
[深圳特区报记者]:我们知道,深圳在前年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将80%的工作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来处理。我想请问李部长,您认为社会组织如何改革才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更好的作用?谢谢。
[15:50]
[李立国]:我请姜副部长来回答,她也分管这方面的业务工作。
[15:50]
[姜力]:我们也关注到了深圳“大部制”改革之后,他们所讲的将80%的政府公共服务交给了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如何能够承担,这给社会组织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社会组织最关键是要提高自身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能力。这个能力要在它们不断地承接政府职能的转移过程当中才能够逐渐的积累和培养起来。当然,社会组织自身必须要有很清醒的意识,要自觉地加强自己的能力建设,要依照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职能运作,使它们的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规范。
[15:52]
[姜力]:第二,要能够按照人民群众的需求,能够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加强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规范性,包括服务的程序、服务的结果和服务的公开、公示的办法,能够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在服务群众的细节上要个性化、专业化。
[15:54]
[姜力]:第三,社会组织要做到的是增强民主意识,要民主决策。首先在社会组织内部建立民主决策的意识,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另外,他们的服务工作必须要向公众征求意见,尊重民意。
[15:55]
[姜力]:第四,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有社会组织自身努力、群众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的职能过程中,会逐渐的成熟起来、成长起来,在公共服务领域里面发挥更好的作 用。
[15:57]
[李立国]:在这个问题上,就深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移,我予以一点补充。
[15:58]
[李立国]:深圳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深圳对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和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从双重管理体制变成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注册,降低了门槛,铺平了道路,同时各有关部门又依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并且在社会组织的发展上,市政府去年3月份专门制定政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委托转移社会组织承接一些事项,也就是说刚才记者所说到的80%的政府事务性管理和服务职能转交给了社会组织来承接,给社会组织予以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
[15:59]
[李立国]:深圳市民政部门拿出3500万元的彩票公益金对社会组织实行政府公共服务的竞标机制,实际迈出了购买服务的步伐。所以,政府购买服务也有利于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我希望深圳市社会管理创新经验能够吹遍祖国大地,被各方面所重视和借鉴。
[16:00]
[主持人苏海河]:我们的时间已经过了,但大家提问踊跃。我们再提最后一个问题。
[16:00]
[中国社会保障报记者]:三位部长好,我想请问窦玉沛副部长,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救助范围近几年不断扩大。从救助程序来看,救助工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刚才窦玉沛副部长提到“打拐”的时候,就管“打拐”一项工作牵扯到了19个部门。我关心的是这种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是否建立起了联动机制?如果已经建立的话,是否还有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也想请问介绍一下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情况。谢谢。
[16:01]
[窦玉沛]:关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我们确实建立了一个机制,这里面体现了一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在横向来看各部门建立了一个分工,我们的机制就叫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配合协作,民政部门业务指导,社会共同参与。这样的机制,每个部门都明确了分工和协作职责,因为在整个救助过程中,不是孤立的,比如说如果碰到一个危重病人,如果公安部门发现了就会直接送到医院,卫生部门开始负责他的救治,治好了,民政部门就要负责救助,背后要发生费用,财政部门就要买单,所以必须要这么一个联动机制。
[16:04]
[窦玉沛]:第二,涉及到省与省之间,这里面有一个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协调配合机制问题。流入地一般都是发达地区和城市,它解救了这些孩子,负责他们的生活和短期的救助后,最终还要促进这些孩子回归家乡、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这样就有一个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衔接问题。比如说很多孩子都在广东,比如说从广东送到新疆,这里面要历经一些中转,这套机制都是比较完善的。谢谢。
[16:05]
[主持人苏海河]:由于时间关系,本场记者招待会到此结束,感谢民政部各位领导接受参访,感谢各位记者。
[16:05]
[人民网]:本次记者会已经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3.民政系统养老题库 篇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2月11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现状和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等态势。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67亿,占总人口的12.5%,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占老年人口的11.4%。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4万个,涵盖福利院、养护院、敬老院、荣军养老机构、老年公寓等多种类型,养老床位达289万张,比1999年增长了近2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已建成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5万张,日间照料床位3万张。居家养老服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取得了较好进展,一个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连续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比例少,民间投资规模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难,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
第二节 挑战和机遇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发生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15亿,约占总人口的15%;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同时,与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特点不同,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绝大部分老年人生活在农村,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养老问题十分严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需求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但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4-2-1”家庭结构日益普遍,空巢家庭不断增多。目前,我国户均规模3.16人,较改革开放之初的4.61人下降了31.5%。城乡老年空巢家庭比例不断上升,城市老年空巢家庭已达到49.7%,农村老年空巢家庭已达到38.3%。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其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失能、半失能率达到19.6%,其中城市为14.6%,农村已超过20%。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竞争的激烈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无暇也无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这只有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一方面,加强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养老机构建设,能够直接带动建筑、机械、钢材、水泥等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开展养老服务,能够有力地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据推算,2020年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可新增社会就业岗位超过710万个。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第二章 内涵和定位
第一节 内涵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具有适宜技术的养老服务,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本建设规划仅着眼于构建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功能定位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交通和伴陪、老年食堂、法律服务和提供就业机会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各种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通过倡议、发动、引导志愿活动及建立劳务储蓄制度等方式,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健康老人、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提倡邻里互助。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可探索建设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
1、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
2、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
3、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应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地方制定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孤老优抚对象、“三无”老人、“五保”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
四、深化改革、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增加投入,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增量,切实深化改革,努力盘活存量。要在政府职能转换、国有事业单位改革和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要不断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以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建设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直接新增养老服务就业岗位500万个。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第二节 建设任务
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机构为重点,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改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条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程度,“十二五”期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00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改造30%的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具体是:
在居家养老层面,鼓励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赠、个人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探索研究制度性的措施,巩固家庭养老的地位。
在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城市社区达到基本覆盖,农村社区达到半数以上覆盖。
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荣军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在国家和省一级,建设若干养老示范项目。为每个县(区、市)配备一辆养老服务示范专用车。
促进现代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及机构养老信息化建设,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第三节 建设方式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应同步进行。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第四节 运行主体
各级政府要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培育市场、投资带动和示范引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高端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利用市场机制,由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是公办养老机构的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的监管人,负有保障机构正常运行的职责。在不改变国有资产属性的情况下,鼓励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以创新机制,增强活力。
规划内新建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设施,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第五节 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捐资,中央予以适度补助,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中央补助投资涵盖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用于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带动和示范作用。中央补助投资根据投资预算和建设需求情况安排。原则上,在中央支持的项目中,中央补助东部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中部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50%、西部地区不超过总投资的70%。对于财政困难的老少边穷地区、人口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地区和国家有特殊政策的地区,中央视情况采取包建的办法安排补助。中央归集的彩票公益金要积极支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
地方投资由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等多方筹措。省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投资用于中央补助项目建设。
鼓励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资助或兴办养老机构或设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教育,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家政、护理康复等服务”的要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抓实抓好。成立由各地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社会组织兴办或者运营的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三、建立制度标准,确保规范运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相关法规和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加快出台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服务标准、设施标准和管理规范。抓紧制定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建立等级评定制度,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健全标准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各级各类标准在养老服务行业中贯彻落实。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按照当前的土地划拨目录,保障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土地供应。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研究制定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专业管理。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合资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示范性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事业单位的改革,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经营者聘任、员工聘用、服务功能承包或公建民营,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机构,增强公办养老机构自身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在准入退出、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除部分管理、服务和技术标准外,实行分类扶持,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机构发展格局。鼓励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六、加快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将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制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增设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补贴制。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七、运用现代科技进步成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以社区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4.民政系统养老题库 篇四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6、《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以及本缴费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 =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8、有条件的地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委托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代办,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9、自《决定》实施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z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
(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
按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的人员,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记入比例与单位划入比例按原规
定执行。
10、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第9条规定办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管理
11、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异地就业的,凭有效证明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12、用人单位招用与原单位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缴费基数与原协议确定的缴费基数相加后作为本人当期缴费基数,但不超过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协保人员异地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原协保单位所在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也可参照上述办法缴费。
13、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原来的个人缴费应予转移,所转金额作为期初额记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4、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按现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跨省流动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档案。
15、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要按月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积数法计息。
16、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息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遇利率调整时,记息率随之同步调整。
17、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第三季度公布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与结算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
18、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19、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按《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计发原待遇时,不再与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
20、电力、电信、银行、民航、铁道等5个行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按《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5〕66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
21、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按以下办法分段取指数:1991年—1995年为各本人月标准工资(含岗位技能工资)、在皖各行业平均津、补贴之和,与各相应在皖本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平均津、补贴之和的比值。1996年、1997年不取值。1998年至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前一年,为本人各月平均缴费基数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各相应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当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为本人各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22、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转制改企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
23、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前,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暂按本地区规定执行。
24、自《决定》实施起,参保企业中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
25、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
2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自然取值。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时,分子按结算取值,分母按自然取值。在计算本人退休上年缴费工资指数时,1月份至6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12月份平均缴费基数;7月份至12月份退休人员,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份至当年6月份平均缴费基数。
27、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时,结算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累计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28、平均缴费基数指数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如职工在1个结算内没有缴费的,不取指数。
29、《决定》实施后,参保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30、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无单位人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按照相关协议,由代理机构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的,由本人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延误的由单位补发,属于职工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退还给职工,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按本意见第24条规定在55周岁前退休的女职工,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1、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国家及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基础养老金的4%、2%的补助金。
六、基本养老金支付管理
32、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新增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3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认证。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待遇,待其提供认证资料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
34、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不得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抚恤金。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其待遇以原始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由其继续发放。在其它参保地重复领取的金额,依次从其重复建立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并入待遇发放地统筹基金,重复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撤消。如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多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多出部分予以追回。重复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一经查实,重复领取金额予以追回,对拒不退还多领金额以及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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