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2024-10-23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10篇)

1.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篇一

【法规名称】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的紧急通知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按照温家宝总理最近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灾避灾工作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再评估的范围: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川发改投资〔2009〕1225号),并且受今年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影响或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再评估的内容:对再评估范围内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进行再次评估论证。

二、再评估的依据

(一)有权鉴定机构的灾害损失评估、受损房屋鉴定报告,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省直有关部门专项防治规划。

(二)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家和省有关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再评估的原则

本次规划项目再评估,必须坚持“三避让”原则,即项目选址必须避让地震断裂带、必须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必须避让行洪通道。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实施再评估后,需调整的应及时调整,但要坚持中央和省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总规模不改变。

四、再评估的程序和进度安排

灾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地方规划内项目再评估的责任主体,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直管项目再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灾区市(州)、县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再评估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需再评估的项目选址等进行逐项复查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再评估的情况汇报及项目选址科学性、安全性审核意见,并于9月25日前正式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部门。

(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在地方和省直部门提出复查审核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和评估论证,并于10月20日前形成《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再评估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以及省地震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再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再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依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汇总审核形成《项目调整建议》。修改完善后的《再评估报告》和《项目调整建议》于10月30日前报省政府。

省内其余市(州),其纳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应规划的项目,比照上述要求和办法,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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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篇二

地震发生以后, 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派,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参加过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工作人员奔赴灾区一线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的同志们共同参加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参加灾后重建的同志们克服高原反应, 冒着烈日暴晒与冰雪大风等恶劣天气, 奋战在工作岗位上, 先后完成《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牧区建设规划》、《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规划》等多项重大规划, 完成禅古、甘达两示范村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施工放线等工作。本文着重分析在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牧区建设中, 如何贯彻中央抗震救灾指挥部精神, 结合青海玉树的特殊自然条件、民族和文化差异以及具体规划建设困难等实际情况, 充分借鉴汶川地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经验, 协调青海省三江源移民、游牧民定居、危房改造等重大问题, 统筹灾后重建与后续发展, 做到因地制宜、统筹协调、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以期对以后类似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确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及早规划、抓紧实施的指示精神, 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完成好灾后农牧民住房重建工作, 帮助灾区人民早日重建家园, 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技术援助组和青海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共同确定了此次农牧区住房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玉树”的重大决策部署, 在青海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坚持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江源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奖励性住房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新建与维修加固相结合。注重尊重群众意愿和满足现代生活需要, 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 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保护传统民居风貌, 注重集约用地和节能环保, 注重调动灾区群众的主动性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确保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援助, 群众投工投劳、妥善解决灾区农牧民住房困难。在中央和兄弟省市的支持和帮助下, 有序开展农牧民住房重建工作, 确保灾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建设更加美丽、更加富饶、更加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

(二) 基本原则

1. 突出重点, 民生优先。

以解决灾区群众住房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充分掌握农牧区住房灾损情况的基础上, 从灾区实际出发, 尊重民意, 加快推进农牧区住房重建, 优先解决倒塌和严重损毁造成无房可住群众的居住问题, 按照“农先于城”的要求, 农牧民住房重建要先于城镇居民住房, 让灾区居民尽快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 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 逐步提高灾区人居环境水平。

2. 统筹规划, 分类指导。

农牧区住房恢复重建要合理布局, 科学选址, 立足当前, 着眼长远。农牧民住房重建利用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农牧民定居、鼓励性建房等优惠政策, 实行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统建和自建相结合的方式, 满足农牧民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需求。

3. 科学重建, 分步实施。

坚持以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为主, 合理控制恢复重建成本。对于通过维修加固能够满足居住安全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的, 原则上不得以行政等手段强行拆除重建;对于确需异地重建的, 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年度安排上优先考虑维修加固, 优先安排原址重建, 优先考虑灾区农牧民安全过冬问题, 逐步实现住房恢复重建目标。农牧民住房重建在尊重地域性、民族性和生产生活习惯的基础上, 坚持以原址重建为主, 异地重建为辅。在保证“一户一宅”前提下进行异地重建, 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在县城和建制镇异地重建。

4. 明确标准, 综合配套。

立足于满足农牧民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 参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规定, 科学合理地制定农牧民损毁住房分类处置标准和住房重建标准, 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的居住区要积极恢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异地新建的居住区要合理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注重配建绿地和应急避难场所,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 美化居住区环境。

5. 创新机制, 协作共建。

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和发挥灾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和青海省给予适当补助和特定优惠政策, 支持灾区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 安排补助资金、协调土地供应及相关配套设施, 积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 有计划、分步骤、高质量地推进农牧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重建目标的统筹考虑

由于玉树地理条件和自然环境条件比较特殊, 给灾后重建带来极大困难。主要有:一是建设施工难度大, 昼夜温差30摄氏度以上, 夹杂着大风、冰粒等恶劣天气, 使施工难度加大;二是有效建设时间短, 玉树地区有效施工时间每年仅有5月—9月份的5个月;三是施工人员难以适应当地高原反应, 给施工带来极大困难;四是建筑材料成本高, 由于建筑材料主要从西宁、兰州等地运往玉树, 致使建筑材料成本较高。技术援助组和青海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统筹考虑玉树地区重建施工难度, 结合中央及青海省要求, 确定了三年内基本完成农牧区住房的恢复重建总体目标, 让灾区农牧民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 实现灾区群众家家有房住, 使农牧民的住房安全性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三、恢复重建分类指导方式

在上述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建目标的指导下, 技术援助组和青海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研究灾后房屋损失实际情况, 对受损房屋进行有效分类, 并确立处置方式, 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房屋进行分类指导。

(一) 受损房屋分类处置方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要求, 按“倒塌”、“严重破坏”和“中等破坏” (一般性破坏) 、“轻微破坏”, 以及“完好和基本完好”五个等级进行判别。根据不同等级的房屋破坏情况和房屋的不同结构类型, 按以下方式处置:

1. 重建

农房完全倒塌、或多数承重构件倒塌、或多数承重构件裂缝、部分明显裂缝、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的, 在本次灾后住房调查评估中反映为“倒塌”、“严重破坏”的农房, 应重建或拆除重建。此外, 加固及修复费用预计超过新建费用50%以上的农房也应拆除重建。

2. 加固和维修

本次灾后农房调查评估中, 反映为“中等破坏” (一般性破坏) 的, 应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置;反映为“轻微破坏”的, 应进行维修处置。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防灾指标后, 这两类受损农房方可继续使用。

3. 简单维护

农房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在本次灾后住房调查评估中反映为“完好”和“基本完好”的, 前者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后者需进行必要维护处置方可继续使用。

(二) 恢复重建分类指导

1. 重建住房

农牧民房屋以原址重建为主, 异地重建为辅。原址重建的农牧民住房, 配有庭院配套的院墙、大门、厕所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异地新建的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政府和农牧民意愿, 符合迁入地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采取相对集中安置, 一般先后顺序应为:本村内、本乡镇内、本县内。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在县城和建制镇异地新建。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 (孤儿、孤老、孤残) 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 以县为单位, 将其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建解决住房。

(1) 新建住房应当在符合防灾减灾要求的基础上, 坚持原址重建为主, 符合原址重建条件的, 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原址重建。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完成恢复重建的, 享受灾后农牧区住房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所在地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并给予技术指导。

(2) 新建住房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断裂带、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区域, 以及存在污染源、有害物质等各类环境敏感区域。

(3) 新建住房规划布局应当依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注重土地容积率, 农牧民住房用地总量应当控制在现状总量之内,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4) 新建住房应当注重藏区建筑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体现。地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住房重建, 应当同时满足相关的专项规划要求。

(5) 新建住房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修订后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住房设计除必须满足抗震设防标准外, 还应同时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撤离的需要, 住房建设要做到“小震不坏, 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农牧民住房重建, 应鼓励群众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财力状况, 选用《青海省村镇抗震住宅设计图集》进行建设。

(6) 新建住房应当立足于就地取材, 鼓励恢复重建住房充分利用倒塌或严重损毁住房拆除时回收的混凝土空心砖、石材等建筑材料, 以有效降低重建成本。住房设计应当注重成本低、施工人员易掌握的实用技术的推广,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选择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 尽量选择当地相对充足和能够在当地生产的构配件。

(7) 新建住房应当大力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 努力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 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当地自然环境的影响, 达到适用、安全、耐久、经济、环保的目标。

(8) 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力量, 为农牧民免费提供可选择, 符合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能够满足不同需求和施工需要的住房施工图设计图纸;组织技术服务力量, 引导农牧民选用与村庄整体风貌、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相协调的建筑形式和户型。

2. 维修加固住房

(1) 对于经过技术鉴定, 通过维修加固后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农牧民住房, 灾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 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拆除重建。

(2)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维修加固住房的产权属性, 责成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 会同乡镇政府, 负责督促实施农牧民住房的鉴定、清理和维修加固等工作, 鼓励和指导住房的维修加固。

(3) 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房屋主体结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维修成本和地理、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 以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和不破坏保护区总体建筑风貌为原则, 科学合理地提出维修方案并提供技术服务。

(4) 经过加固的农牧民住房, 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多层住房, 加固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完成。一般农牧民住房的加固应当制定加固方案, 并由当地政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牧民自行完成加固, 农村两层以上住房的加固, 参照城镇居民多层住房加固进行。

(5) 农牧民住房加固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施工设计要求, 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3. 农牧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

农牧民住房重建应首先结合村庄规划进行。

农村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公共设施条件, 原址重建或村组内集中重建的村庄, 其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房同步恢复重建。

异地重建和集中安置点的农牧民点, 应当根据集中程度和村庄规模, 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 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等场地的配建, 应当与临时性堆场、小型运动场等合并设置。其规模和数量应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确定。

四、恢复重建实施组织建议

(一) 确定安置方式

农房灾后重建应坚持自力更生、政府帮扶和社会支援, 走原址重建与异地迁建相结合, 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路子。灾后恢复重建以户为单位, 一户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补助, 震后分户的以一户计。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原则上不单独重建住房, 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规划统一解决。农村绝对贫困户、低保户、散居五保户的恢复重建, 由当地政府分类分档次给予适当照顾。

坚持板房安置、防寒帐篷安置与永久住房安置相结合, 多措并举, 解决好灾民安全过冬问题。主要通过政府帮扶及对口援建, 为原地安置及迁建安置农户优先解决每户一间永久性住房。鼓励农牧民通过发展生产, 自力更生, 主要依靠自身力量逐步扩大住房面积、改善住房质量, 并完成厨房、储物间、畜禽圈栏等辅助设施的建设。

(二) 规划与选址

受灾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村住房损坏情况, 抓紧编制农房重建实施规划。以国家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各专项规划为具体依据, 按照布局合理、防灾安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生态和谐的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科学规划农房选址。

在原址上恢复重建的,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不再重新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村民集中建房实行边建设边报批, 由村民委员会集中、统一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下应及时予以批准。

(二) 异地迁建的条件与程序

异地迁建的条件分三种情况。一是必须异地迁建的条件。原址受地震及次生灾害影响较重, 建设场地或耕地及林地等生产资料严重损毁, 且难以恢复或基本不可恢复, 已不具备重建或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二是应异地迁建的条件。除必须异地迁建的情况外, 还包括原址位于地质断裂带, 崩塌、滑坡、泥石流及河洪、山洪等灾害多发易发, 安全隐患突出地区的情况。三是可异地迁建的条件。除应异地迁建的情况外, 还包括原址的水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严重损毁, 恢复代价极高, 重建成本过高的情况。

拟实施异地迁建的, 应充分征求农民意见, 由当地政府根据农村建设规划统一组织, 并按以下程序操作。一是必须将异地迁建的农户纳入当地的重建规划中;二是选择合适的接收地, 对接收地农民和迁入农民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并征得迁入地绝大多数农民的同意;三是逐村核定需异地迁建的农户, 并由专家组审查, 不搞“一揽子”迁建计划;四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 方可实施。

(三) 农房设计

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重建农房设计, 免费向农民提供多种户型的设计方案。推荐图纸要突出抗震防灾要求, 立足当地材料, 精选适用技术, 易于组织施工。注重推广低成本实用新技术, 优先采用传统技术和地方工艺, 继承、发扬传统有效的抗震构造技术和建造工艺, 体现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必须体现尊重传统、保护生态、节约耕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依据居民点类型及规模, 确定用地标准, 符合农村实际, 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突出灾后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四) 施工组织

受灾县人民政府要采取统一组织、政府补助、争取外援的方式, 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 帮助农牧民重建住房;在恢复重建的过程中, 要遵循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规范与质量标准要求, 对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

受灾地区应实行农村建筑工匠制度。农牧民无力自建的, 可实行互帮互建, 或由政府组织施工力量帮建, 费用由建房户承担。农房重建应按照推荐图纸施工, 当地政府应组织技术小组给予现场指导, 负责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农房竣工后, 原则上应主要由农户负责验收。具备条件的地区, 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 对重建农村住房进行检查验收。

(五) 管理与服务

鉴于农房重建数量大、分布散、任务急, 灾区乡镇应尽快建立健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 加强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受灾县人民政府要从建设、民政、国土等部门抽调力量, 摸清农房受损情况, 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权威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确定安置对象及其类型;其余地区要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 确定重建、加固及维修的农户。

农房重建完成后, 应及时根据建房户的申请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根据建房户的申请对震后恢复重建的房屋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建房户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建设的房屋, 应确权给建房户。登记发证工作要遵循农民自愿申请的原则, 不强制要求登记。

五、政策保障措施建议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

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领导机构, 在青海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 及时足额拨付重建补助资金。县 (乡) 镇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工作任务, 在青海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 认真做好对象确定、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服务意识, 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 从项目立项、土地供应、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简化办事程序,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做好指导、协调和补助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二) 加强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 强化技术指导

农牧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要建立“一户一表一卡一证” (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 “一乡一册” (恢复重建花名册) , 以及“一县一台账” (恢复重建户台账) 的工作制度。组织动员农村建筑工匠参与灾后农牧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并加强管理和培训。农牧民无力自建的, 可实行互帮互建或者由政府组织施工力量帮建, 其费用由建房户承担。农牧民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完成后, 由县级政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并组织民政、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地震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小组, 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 进行逐户验收, 验收通过的, 及时有序入住。

(三)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农牧民统建住房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 依法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审查机构对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 加强对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加大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保证施工质量, 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四) 加强建材价格监管, 保证建材供应

灾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精神和要求, 切实加强建材价格监管力度, 对借机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和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行为,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使建材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严厉打击趁机囤积土地、哄抬房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首先恢复和加快地方建材的生产和供应, 调动力量大力组织建材货源, 建立绿色通道, 在保证恢复重建建材供应的同时, 要加强建材质量监测, 严把建材质量关, 为灾后农牧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提供建材保障。

(五) 加强资金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 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物资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 及时对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及物资管理、发放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 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农牧民民住房损毁情况的认定, 住房补助对象的确定, 房屋产权确认等, 要做到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 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建立完整的灾后恢复重建档案, 严防虚报冒领。

(六) 加强监督检查, 狠抓目标落实

灾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 切实加强农牧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管理和督查, 将农牧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加强项目管理, 做到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打击住房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理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 加强舆论导向, 坚持正确方向

3.香港结束援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等 篇三

西部铁路里程将超5万公里

11月18日,随着青岛-荣成城际铁路的开通,今年年底前,还将有34个铁路项目陆续投产,里程2000余公里。将要开通的这些铁路大多位于我国西部地区,届时西部地区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5.02万公里,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区、市均开通动车组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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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郑国渠申遗成功

11月8日,中国“三大古代水利工程”之一的郑国渠申遗成功,成为陕西首个“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据悉,当日国际灌排委员会在泰国清迈公布了2016年入选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单,中国申报的郑国渠、槎滩陂、太湖溇港3个古代灌溉工程全部入选。

西部首条现代有轨电车路线项目德令哈市启动

11月16日上午,青海省德令哈市新能源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项目启动仪式举行。这个项目是我国西部地区第一条现代有轨电车路线,也是目前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有轨电车路线,将有效提升城市知名度和城市品质,展示现代化建设成果,同时增加城市整体的景观效果,方便市民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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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11月8日,贵州在吉林、山东等七个试点省份中第一个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标志贵州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全球首个移动能源产业园落户宁东

11月13日,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与汉能控股集团在银川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宁东基地共同投资建设全球首个移动能源产业园。该项目将率先实现砷化镓及铜铟镓硒薄膜电池在国内的大规模量产,对我国发展薄膜发电及移动能源产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敦煌获全球智慧城市提名奖

首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高峰会议日前在成都举行。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试验区负责人齐聚成都。去年8月,国家决定在8个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一年多来,试验工作在各地良好开局,取得积极成效。

4.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6月11日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

一、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省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区树立地方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

(三)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

(四)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

二、对口支援安排方案

(一)支援方。

东部和中部地区共19个省市,考虑海南省的实际情况不作安排;同时考虑重庆市是直辖市,且与四川的历史联系,西部地区安排重庆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支援省市为19个,即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北京、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龙江、重庆、江西、吉林。

(二)受援方。

根据国家地震局提供的汶川地震烈度区划和四川省提供的受灾县(市)灾情程度,将四川省北川县、汶川县、青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县、安县、江油市、彭州市、茂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小金县、汉源县、崇州市、剑阁县共18个县(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作为受援方。

(三)对口支援安排。

考虑支援方的经济实力和受援方的灾情程度,兼顾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口支援安排如下: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19.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

20.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四)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省范围内的对口支援。

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的,由受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

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有: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基层政权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主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不列入对口支援范围。

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具体内容和方式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支援和受援双方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设立机构,协调配合,抓好各项措施落实。为争取时间,支援方要尽早参与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二)依据规划,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布局、选址要求和各类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制订科学合理的建设计划,防止盲目建设,防止盲目攀比。

(三)统一政策,统筹安排。为鼓励对口支援的积极性,中央统一研究制定对口支援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对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受灾地区自筹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善始善终,搞好衔接。在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经部署的帐篷、活动板房等对口支援工作,要继续按照原工作部署完成。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对口支援的各项工作统一按此次安排方案执行。

5.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篇五

【发布文号】国发〔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06-29 【生效日期】2008-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4.立足自救,各方帮扶。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加快恢复重建。

5.加大力度,简便易行。根据受灾地区损失严重、恢复重建任务艰巨等特殊情况,依法加大政策措施支持的力度和针对性,同时做到科学简明,便于操作,容易执行。

二、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所需资金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车购税专项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在加大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灾地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中央财政做法,相应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二)财政支出政策。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2.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采取按因灾毁损恢复重建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其中,注入资本金资金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

中央财政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重建,通过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给予支持。

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除中央财政对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行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外,原则上由地方负责统筹考虑资金支持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支持受灾严重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4.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央财政对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增加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央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对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及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所需资金以车购税专项收入调剂安排为主,中央一般预算收入适当安排为辅。

中央财政对受损水库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给予投资补助;对受灾严重地区的其他水利设施给予适当支持。

6.其他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三)税收政策。

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促进就业:

1.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1.支持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加强和改进对受灾居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其总行(部)提供对口援助,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其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到受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2.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为受灾地区资金汇划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3.支持适当减免金融业收费。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地区金融机构缴纳的交易场所会费、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收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受灾地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2.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大对受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展适合受灾地区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农村受灾群众恢复生产。

4.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的重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

1.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

2.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支持受灾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受灾地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2.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3.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4.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为遇难者亲属妥善办理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项金融服务。原则上按合同进行地震保险赔付。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促使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金融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灾后重建,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3.推进受灾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受灾地区金融运行监测,保持受灾地区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加强受灾地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六)产业扶持政策。1.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大型发电设备基地、高新技术、环保建材等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把旅游业作为先导产业,加快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

2.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技术水平。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适当奖励。

3.优化产业布局。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在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等地将企业相对集中,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中区。

4.改善产业发展环境。在恢复重建期内,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七)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3.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4.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八)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励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

1.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四川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在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的基础上,仍有不足的,可动用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九)粮食政策。

1.稳定受灾地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受灾地区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增加受灾地区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中央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市场稳定。中央财政对抛售的中央储备粮统负盈亏。

2.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中央财政对四川省专门安排应急维修资金,用于抢修该省地震灾区受损粮库。受灾地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3.促进受灾地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促进受灾地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上述九个方面的政策属于新制定或扩大了原有政策执行范围。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全面部署本地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对口支援各项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各项政策措施执行。

国务院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6.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篇六

建工作方案

发邮件2008年06月27来源: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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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坚持统筹兼顾,把灾后农房重建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农房重建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在出台重建规划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分步实施。

(二)政府组织,农民自建。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灾区各级政府要做好农房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工作。要调动受灾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农房重建必须依据统计台账,结合倒损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做到统筹兼顾。除因灾无法在原址重建的外,原则上应在原址建设。异地重建的,宅基地可新旧折抵、一户一宅。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四)技术指导,强化质量。农房重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技术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到“安全、经济、透用”,降低建设成本。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力争用1年半时间,全面完成汶川地震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

(二)阶段目标任务。

1.2008年,除国家确定的6个重灾市(州)外,其他受灾市(州)全部完成重建任务;6个重灾市(州)完成重建任务60%。全省力争完成农房重建任务70%。

2.2009年,全省完成农房重建任务100%。

四、政府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政府按以下政策给予建房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政府对汶川大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给予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

2.补助标准;全省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对不同人口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

单位:元

农户类别 一般农户 困难农户

1—3人家庭 16000 20000

4—5人家庭 19000 23000

6人及以上家庭

22000 26000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

3.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政府补助资金中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分担,具体办法另定。

(二)在上述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农户,对每户给予2000元建设过渡期安置房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8]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民政、国土资源、建设、扶贫等部门抽调力量,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制定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房倒损情况,抓紧编制完整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学选址和房屋设计等工作。

(三)实施重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农民自建、政府补助的形式,整合各方资源,周密组织建材,指导督促灾民重建新居。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对农房重建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加快建设工程进度。

(四)工作验收。重建完工后1个月之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要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帐”(农房重建户台帐)。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灾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地震灾后城乡住房建设安置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等工作;经委要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铁路、交通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房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二)技术指导。地震部门应尽快确定灾区抗震设防烈度。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政策,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年修订版)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各地要迅速启动一批原地重建的农房建设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7.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篇七

1 灾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受损破坏状况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腹地的长江和澜沧江源区,青海省南部,距省会西宁800km。玉树州总面积为20.5万km2,辖玉树等6县,总人口(常住)为35.73万人,藏族人口为34.49万人,占总人口的96.5%;汉族人口为1.08万人,占3.01%。

玉树州是一个以牧为主,农牧兼营的地区,境内草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83%。全境平均海拔4200m以上,最高点6621m。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达25.5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7.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达0.5亿元,财政总支出为20.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03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335元。

1.1 灾区土地利用现状

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玉树州受灾区土地总面积为3052373.72hm2。从土地利用类型看,农用地2691548.63hm2,占土地总面积的88.18%;建设用地5098.27hm2,占土地总面积的0.17%;未利用地355726.82hm2,占土地总面积的11.65%。其中农用地中,耕地6157.26hm2,占土地总面积的0.20%;牧草地2365560.67hm2,占土地总面积的77.50%,林地318450.46hm2,占土地总面积的10.43%。总体来看,灾区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牧草地、林地和裸地,耕地和建设用地较少。耕地多为旱地,主要分布在海拔较低的河谷阶地和山间小盆地。

1.2 土地受损情况及破坏程度

玉树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截至2010年5月30日,遇难2698人,失踪270人[2]。居民住房大量倒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严重损毁,部分公路沉陷、桥涵坍塌,供电、供水、通信设施遭受破坏。农牧业生产设施受损,牲畜大量死亡,商贸、旅游、金融、加工企业损失严重。山体滑坡崩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地震对灾区土地资源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和影响。耕地和牧草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农牧业生产空间遭到破坏。建设用地受损类型较多、比例较大,土地功能修复的任务艰巨。部分生态用地遭到破坏、功能受损,区域生态系统受到影响。根据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编制的《玉树地震灾害评估报告》[2],结合灾区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地调查,地震灾区涉及玉树州6县19个乡镇,土地受损面积达到18270hm2,其中耕地受损4091hm2,占受灾区域耕地面积66.44%;牧草地受损12176hm2,占受灾区域牧草地面积0.51%;建制镇、村庄受损2002hm2,占受灾区域建制镇、村庄面积的61.20%。据初步评估,土地严重受损面积达到8329hm2,一般受损面积9062hm2,轻度受损面积879hm2。

2 恢复重建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1 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则

玉树地震受灾区位于高寒、生态脆弱区,区域地势高亢地形复杂、地质安全隐患多、基础设施和经济条件较差。鉴于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等实际情况,灾后恢复重建土地整治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玉树州、受灾县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遵循“在整治中保护,在保护中整治”的原则,做好灾区毁损土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建,实现灾区土地整理复垦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3]。

(2)坚持民生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树立全局观念,从推进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地震灾害土地受损分布、类型,着力解决与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具备整理复垦条件的区域,缓解人均耕地减少的矛盾。要对农牧民长远生计做好统筹安排,尽力保证灾区农牧民粮食(青稞)作物需求。

(3)坚持科学论证、安全选址的原则。根据生态、地质、地貌特点,根据灾区地质灾害评估结果[4],选择在地质安全区域安排整理复垦项目[5],不得在地质灾害治理前在地质灾害隐患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进行土地整治。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受损类型、不同地貌条件下土地整治的特点和模式存在很大差异,当前土地整治经验固然可资借鉴,但不能完全照搬,必须根据灾毁土地类型多样性和复杂性,因地制宜地制定、运用与之匹配的土地整理复垦模式。应结合玉树的实际情况,选择代表型区域进行试点研究,总结不同灾毁类型土地整理复垦关键技术要点和整理复垦模式,进行分类指导。

(5)坚持注重实效、特事特办的原则。项目的实施要充分考虑时间的紧迫性,各项工作安排应以做好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土地生态条件为目标,注重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效果,简化各种办事程序,保证按时保质完成土地整治任务。

(6)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农牧民的灾后恢复重建主体地位,保障其对规划方案编制的参与权,广泛征求农牧民对整治规划的意愿和建议,并将合理化建议纳入规划内容。发挥当地群众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作用,维护农牧民权益,切实为民谋利。

2.2 土地整治的目标

在地质环境安全前提下,全面、有序地开展土地整治,按照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连片治理,恢复土壤耕作条件,治理坡面水系,完善田间道路,适当调整土壤利用结构,适度拆并自然村落,适时复垦建制镇、村庄用地,恢复重建更加美好家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土地受损面积及灾后重建土地利用方向,考虑到玉树地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11.92万人的最低蔬菜供应保障,研究确定土地整治目标为:土地整治总面积2139hm2,其中,耕地整理复垦1160hm2、废弃建制镇和村庄用地复垦499hm2、安置性用地、救灾抢险等临时用地复垦480hm2;受损土地整理复垦率不低于95%;整治质量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土地整治工程3年实施完成。

工矿用地受损面积小、受损程度一般,据调查企业已自行复垦。受损牧草地占受灾区总牧草地比例小,仅为0.51%;而且该地区人均牧草地占有率较高,人均牧草地11.45hm2,受损牧草地对当地牧民生活影响很小,根据《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受损牧草地在《玉树地震灾后农村牧区建设规划》中已有安排。所以,工矿用地和牧草地复垦未纳入本土地整治规划。

3 土地整治的投资估算和措施

根据玉树地震土地受损和灾后土地恢复重建的实际状况,将土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条件及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较好,受损面积广而集中、受损程度严重、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整治积极性高的整治区域列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群众对土地资源的基本需求,为当地农牧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6]。

重大工程涉及玉树州1县5个乡(镇),土地整治面积1825hm2,其中极重灾区(结古镇)土地整治面积1232hm2,重灾区土地整治面积593hm2。

3.1 投资估算

依据《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参照相关行业定额标准和预算编制规定,结合玉树实际,借鉴青海省土地整治实施项目投资情况,分析估算出土地整治工程单位投资(表3),估算土地整治总投资为15141万元,其中重大工程估算投资为12676万元。

3.2 土地整治措施

针对玉树地震灾毁土地类型,结合区域地形、地貌类型确定主要工程措施和工程模式,对地震受损的土地进行恢复。恢复整治以工程措施为主,结合生物化学措施进行,侧重于恢复、完善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土地质量。

(1)土地整理工程。在丘陵、平原区开展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按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的原则,改坡耕地为梯田,治理坡面水系,完善田间道路,将耕地建成高产稳产基本农田。①梯田建设。按“等高不等宽、大弯随弯、小弯取直”的原则,沿等高线修成水平梯田,达到“平、厚、壤、固、肥”的标准。②坡面水系建设。重点建好拦山堰、排洪沟、沿山沟、背沟,做到排水畅通,土不下山,水不乱流,自然侵蚀模数降到1000t/km2·n以下。③田间道路。田间道与交通干道相连,生产路到达耕作田块,晴雨天畅通,便于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2)土地复垦工程。耕作层构建。建制镇、村庄用地复垦,要求构建土层厚度达到40cm以上,耕作层厚度达到25cm以上。对土层浅薄、基岩为泥岩、页岩的应进行底土深挖或爆破改土。为不降低耕地的质量,工程施工应将表土剥离堆放在一旁,在梯台成型后再将表土还原,覆盖到生土表面;建制镇、村庄用地缺少表土,应就近利用客土。耕作层中的粗碎石必须清除完毕,以适合农作物生长。

表土修复及污染土壤治理。对地震表土被沙砾石覆盖的耕地,覆盖层在20cm以下的,应对覆盖层进行清除;覆盖层在20cm以上的,清除工程量过大,宜就近寻找表土,进行客土修复耕层;若无法进行客土覆盖,可将较大的石块拣出,增施有机肥,通过对土壤改良培肥,逐步恢复其生产能力。

农田地埂修复。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安全稳固”的原则,对地震造成垮塌的田地埂进行修复,同时对原有支离破碎,归并零星分散的地块,平整土地,使之便于耕作。田地埂沿等高线放线,大弯随弯,小弯取直,矮坎窄梯,台位清晰。田地埂材料坚持就地取材,取石材方便的最好用石材,可砌石埂,也可砌土石结合埂;取石材难、土壤粘重的地方,可筑土埂。地埂的砌筑要牢固稳定,搞好埂基的清理和埂坎的砌筑。清基深度要求到坚硬的底土层,清足埂坎宽度的最大断面,埂基表面清成略向内倾的安全边坡。

农田基础设施修复。坡面蓄排水设施恢复主要是沿山沟、引排水沟、地边沟等“三沟”,蓄水池、沉砂池、储粪池等“三池”的修复和完善。对冲毁的“三沟”,重新进行恢复建设;对局部垮塌的,应尽量利用原有材料进行安砌、修补,做到沟沟相通,利于引排水通畅。对于冲毁、垮塌的“三池”,应尽量充分利用原有材料,进行恢复建设;对开裂、渗漏的“三池”,应对损坏部位进行清理、修补、浆砌。水浇地排灌设施恢复主要是对田间灌溉渠、田间排湿排涝渠、田间排洪渠和桥、函、闸、农田制口等附属工程的恢复。对于冲毁、垮塌的渠道和附属工程,应尽量充分利用原有材料,进行恢复建设;对开裂、渗漏的渠道和附属工程,应对损坏部位进行清理、修补、浆砌。

4 规划的组织和政策保障措施

4.1 组织保障。

遵照“省政府主导、县政府承担、乡政府实施、当地群众参与”的原则,国土资源部负责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论证评审工作,并对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进行指导、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全面负责重大工程的建设工作;县乡级政府负责具体组织重大工程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

4.2 技术保障

(1)搭建技术支撑平台。组建由土地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实施专家审查制,对投资决策、规划设计、招投标、监理、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组织由州(地、市)、县(区)国土、水利、交通、农牧等相关部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日常技术督查指导工作。

(2)基础研究分析。目前,青海全省已完成县级土地整理规划,根据土壤、水利条件、交通条件、气候条件、地形条件、地质条件,资金投入、公众参与、组织能力等,对县域土地整理进行了分析研究,从土地适宜性的角度,归纳了不同区域土地整理的目标、任务,分析了土地整理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县级土地整理规划为灾后恢复重建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提供了可靠、翔实的依据。

(3)较完善的技术条件。青海省制订的《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为土地整理提供了技术标准。在建的土地整理项目,在实践中积累了较成熟的土地整理经验。目前,全省已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队伍从事土地整理工作。

4.3 政策保障

(1)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支持力度。因灾受损耕地和不宜原址重建而废弃的建设用地,凡具备复垦条件的,应统筹做出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复垦工程项目,其经费由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调剂,或从中央经费给予支持。因灾区交通、电力、通讯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用地而占用耕地的,过度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临时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县乡(镇)政府组织当地群众复垦恢复,并可利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给予群众补贴。

(2)适当调整项目实施管理方式,组织群众广泛参与[7],确保当地农牧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在重灾区建制镇、村庄,可按补助项目形式安排一般性受损耕地整理,凡当地农牧民能施工的工程,都要组织农牧民施工;农牧民不能直接承担施工的,也要尽量让农牧民通过参与工程项目实施得到实惠。工程建设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严禁侵害农牧民利益。

(3)简化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本着简化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灾毁项目特事特办,各县可根据确定的土地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直接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和预算书等项目前期材料,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迅速开展地震受损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力争在短时间内为灾区地震受损土地整治工作提供经验。

(4)妥善解决农牧民住宅用地。灾区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的方式解决,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新村予以安置。同时就近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提供生产生活用地。

参考文献

[1]张敏,周吉军.土地整理重在科学规划[J].新疆农业科学,2007,44(S2):236-238.

[2]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玉树地震灾害评估报告[R].北京: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2010-05.

[3]申文金,刘敏,刘伯恩.土地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初探[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3):36-38.

[4]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玉树县)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报告[R].西宁: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2010-5.

[5]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玉树地震灾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与恢复重建选址评估报告[R].西宁:青海省国土资源厅,2010-04.

[6]张晋石.荷兰土地整理与乡村景观规划[J].中国园林,2006(5):66-71.

8.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篇八

摘要:汶川大地震给四川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破坏。汶川地震给四川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两年的时间内灾后恢复重建就取得了令人振奋的阶段性重大胜利。论文在总结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关键词:汶川地震

灾后重建

社会主义优越性

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2008年 5月 12日, 汶川发生了 8级大地震,遇难人数近7万人,受伤人数高达 37万多,房屋大量倒塌,北川县城、汶川县映秀镇等部分城镇和大量村庄几乎被夷为平地,致使五百多万人无家可归,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亿元。这是建国以来强度最高、破坏性最大、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地震,给地震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的损失,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破坏。这场灾难,前所未有的地震强度和威力打破了国内的宁静,整个中华民族陷入了深深的震惊与哀伤之中,对国家、社会, 对整个中华民族造成了空前的影响和震撼。目前,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灾后恢复重建的力度之大、进度之快、变化之巨、效果之好,更是大大超乎人们想象,创造了新的人间奇迹。这个奇迹,是依靠灾区人民不屈不挠、自强不息的伟大精神所创造的,是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无私援助以及国际社会积极援助的结果,更是党的坚强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灾后重建的奇迹,再一次彰显了中国人民的力量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

1、灾后重建工作 1.1灾区通信基础设施

汶川地震给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公众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四川全省近35%的移动通信基站受损,受灾严重地区与外部的通信全面阻断,部分地区基层生产组织遭到毁灭性打击,灾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滞,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7.94亿元。

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企业紧急动员、密切协同、上下联动,迅速成立通信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各级通信保障预案,第一时间组成抢险突击队。通信业展现了大无畏精神,经过艰苦卓绝努力,付出生命代价,全部完成了重灾乡镇的抢通任务,迅速有效地保障了抗震救灾的通信需求。1.2城乡住房建设

目前,全省城镇重建住房累计已开工23.6万套,开工率91%。其中,已建成11.65万套,建成率45%。需维修加固受损住房135.27万套,已完成125.8万套,完成率93%。

全省需重建农村住房127.57万户,已开工建设127.55万户,开工率99.98%,完工126.59万户,完工率99.23%。因余震新增农村住房需重建20.94万户,已开工15.18万户,占72.5%,其中完工9.41万户,占45%。农房重建上,出现了都江堰市向峨模式和彭州市升平模式。城镇建设方面,注重将城镇住房重建与统筹城乡相结合,都江堰市“壹街区”模式具有代表意义。38 个需要恢复重建的重点城镇中,已有33个完成重建主体任务。到今年9 月,受灾最为严重的汶川、北川、青川县城和映秀镇、汉旺镇,也将建成城镇基本框架,形成城镇基本功能。截至今年5 月5 日,39 个重灾县需恢复重建的3000 多所学校,近九成已竣工; 截至4 月30 日,在建的医疗卫生项目2200 多个,近六成已竣工。这些公共场所成为当地最安全、最牢固、最放心的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将灾后重建与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产业布局逐步优化,产业重建成效明显。2009 年,四川省生产总值14151.3 亿元,增长14.5%;2440 户规模以上受损工业企业恢复生产达99%。2009 年,四川旅游收入继2007 年之后再次突破千亿大关,达到1472亿多元,比震前的2007 年增长21%。、1.3对口援建基本完成

2008年6月18日,震后37天,国务院制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震后4个月,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正式发布,中国政府提出“三年基本恢复,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的灾后恢复重建总体目标。

“一省帮一重灾县,举全国之力,加快恢复重建”。截至目前,山东省安排各类援建项目260个,已完工163个,完成各类援建投资68亿元;辽宁省安排各类援建项目88个,已完工88个,到位各类援建投资23.3亿元;河北省安排各类援建项目108个,已完工58个,到位各类援建投资25亿元;河南省安排各类援建项目300个,已完工221个,现到位各类援建投资23.4亿元。

对口援建的帮助下,两年来绵阳市建成永久性农房近51万套,完成重建任务的99%;城镇住房重建开工99.5%,完工79.3%。城乡住房加固全面完成。全市学校重建完工652所,医院重建完工311个,分别完成重建任务的87%和82%。全市建成敬老院、福利院600多个,2万多名“三孤”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灾区工业实现了质和量上的双提升,2009年的绵阳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分别突破1000亿元和300亿元大关,提前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与此同时,以园区为载体、项目为支撑,对口支援逐步实现了向对口合作的转变。目前,北川-山东、安县-辽宁、江油-河南、平武-河北四个对口援建工业园区已有入园企业58户、协议引资64.32亿元,援建从“输血”转向了“造血”。1.4经济建设

9月底,传来消息:重建项目完工率和投资完成率均超过85%,18个省(市)对口支援工作基本完成,灾区经济发展全面超过震前水平——

总量上,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等六个重灾市州前三季度地区生产总值分别达到3769.9亿元、655.5亿元、694.2亿元、240.7亿元、216.8亿元、94.1亿元,其中,成都、绵阳、广元、雅安、阿坝GDP增速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结构上:灾区过去小而散的工业布局被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关联、合作发展的新模式所取代。德阳园区总体建成面积已由震前的20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79.5平方公里,入驻企业由100余户发展到1176户。德阳重大技术装备、绵阳数字家电、成都汽车等特色产业集群正在加快形成。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前三季度三次产业比重更加合理。

效益上:1—11月,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别为441亿元、41亿元、42.2亿元、13.9亿元、13.9亿元、11.8亿元,均大幅超过震前水平。

灾后恢复重建取得决定性胜利。灾后面貌脱胎换骨。“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以举国之力,托起灾区经济重生,体现了中国的力量。中外人民对灾区的深情不会虚掷。“一村一特色,一乡一品位”。一大批特色产业“横空出世”。一棵红豆树承载着重灾区什邡红豆村的“品牌梦”,打造“中国婚庆旅游第一村”今年走出了坚实的一步。“水乡藏寨”汶川三江乡升格为4A景区。

地震遗址旅游、乡村旅游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势头正旺。今年12月,彭州市、苍溪县、江油市等地震重灾区加冕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二十强。开放合作:

对口援建省市与四川合作建立的20多个产业合作区,将成为未来援建省市企业进军西部、投资四川的快速通道。

2、社会主义优越性

灾后重建,创造了一个奇迹,这个奇迹,是依靠灾区人民不屈不挠、自强不息的伟大精神所创造的,是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无私援助以及国际社会积极援助的结果,更是党的坚强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党的坚强有力和卓有成效的领导,是灾后恢复重建创造人间奇迹的关键所在。2.1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地震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统揽全局、科学决策,周密部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着眼长远、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原则,科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迅速出台一系列支援灾区的政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对口支援。中央财政及时设立“5·12”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央财政累计下达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超过1500 亿元,出台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且把灾后恢复重建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扩大内需的4 万亿元投资中有1/4 投向了四川。灾区群众生产的生活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恢复和提升,党的领导促进了东中西部经济大合作、文化大融合、民族大团结,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科学发展,充分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2.2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力量

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区面貌的巨大变化,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卓越的执政能力、鲜明的先进性和各级党组织高效的执行力,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民族利益、人民福祉的忠实代表和坚定维护者,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主心骨,充分证明有了党的坚强领导,就能凝聚起万众一心、无坚不摧、无往不胜的伟大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是灾后恢复重建创造人间奇迹的制度保证。灾后重建空前的援建规模和成效,显示了 “中国道路”、“中国特色”、“中国模式”、“中国速度”的巨大威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所激发和形成的精神力量,是灾后恢复重建创造人间奇迹的强大动力。

2.3中华民族众志成城、顽强拼搏的精神内涵

在灾后恢复重建中,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的集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激励着举国上下同心同德,海内外同胞和衷共济。支援方与受援方协同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汗往一处流。援建单位把物质支援与智力支援、“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输血”与“造血”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灾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保证了各项援建任务的顺利推进,三年目标任务有望两年基本完成。全国各地的援建单位和人员、广大的志愿者,以自己的心血汗水和无私奉献,以一切为了灾区、全力支援灾区的伟大实践,谱写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连心曲,奏响了团结就是力量、拼搏才能胜利的新的时代乐章,生动诠释了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中华民族是不可战胜的,是任何艰难困苦也挡不住、压不垮的。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指引下,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取得阶段性胜利,四川、陕西、甘肃3 个受灾省的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学校、医院、道路、水电、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恢复,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大大增强,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历史文化受到保护,生态不断修复,人民安居乐业、城乡共同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灾区人民正大踏步走向新的幸福生活。在未来道路上,彰显优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将使灾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也将使全国人民过上共同富裕的生活。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也将永久传承。

参考文献:

1、《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几点思考》,刘丽娜、邓桢澜,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9.四川省审计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篇九

成办发〔2008〕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范围)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主要范围为我市受灾严重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和邛崃市。市重建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关系民生的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和受损基础设施功能恢复,重点用于我市地震灾区纳入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先期启动的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灾区农民住房重建和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的政策性补助项目;

(二)教育、卫生、文化、基层政权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三)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项目,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险情水库加固、江河堤防修复加固等项目;

(四)符合灾后恢复重建目标,促进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安排原则)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四条(管理机制)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实行集体决策,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是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向,审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方案,协调处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初审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并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提出建议意见;编制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报告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并按照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的要求协调有关事项。

第六条(投资方式)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方式主要包括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投入、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资本金注入等。

政策性资金补助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在市重建专项资金中按照政策给予的适当补助。

项目直接投入是指事关民生且主要由政府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

项目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项目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资本金注入是指对承担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注入。

第七条(建立项目储备库)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投资公司根据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范围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汇总初审,报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重建专项资金。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址、建设年限等);

(三)区(市)县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项目计划)

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如项目条件或项目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确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其中,使用国家、省灾后重建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

(一)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二)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并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监督)

(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加强监管,保证市重建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如发现项目单位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停止执行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稽察;市财政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市监察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

(三)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项目有关信息。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管,保证项目按照要求顺利实施,防止资金被侵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对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10.关于地震灾后重建的探讨 篇十

关键词:地震,重建,交通基础设施,住房,发展

汶川大地震, 给灾区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与灾难, 举国悲痛。但是, 悲痛之后我们更需要的是化悲痛为力量, 重建家园。

1 灾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关键

灾后恢复重建, 交通等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优先恢复, 没有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 人民生活所需的基本消费品就无法送到灾区人民手里, 基本生活就无从保障。而且, 交通基础设施也是恢复其他基础设施的先导。没有畅通的综合交通体系, 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就无法送达重建区域, 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就无从谈起。只有建立起畅通的交通基础设施, 灾区产业恢复和发展才有保障, 才能实现所需原材料、工业产品及特色农产品物畅其流, 从而迅速恢复经济发展。

当前我们的第一任务就是要抢修通往灾区的生命线, 保证应急交通系统和应急物流系统的形成。同时, 优先恢复受灾群众安置点和定居点的交通设施, 并根据安置点的位置, 妥善调整交通布局规划。在建设的同时, 要遵从自然规律, 科学办事。要修路, 地质灾害调研工作必须做在前面。线路要尽可能优化, 干线道路要避开重灾区和地震受损严重区域。如果回避不了, 就必须提高道路设防标准。并且要统筹兼顾, 在灾区建设综合交通体系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各种交通方式的恢复重建发挥综合交通体系的功能, 其中最主要的是道路恢复和网络重建。要把道路恢复、网络重建与路网运输能力的提高结合起来, 同时增加灾区补充性路网的布局, 多做道路交叉, 增加网络连通度。与此同时要分工协作, 采用市场化运作, 进行共建机制的创新。

2 灾后住房重建, 要多渠道融资, 要注重质量

据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 截至5月20日, 地震已经导致超过3 000万m2的建筑倒塌、1.2亿m2的房屋受损。由于余震还在继续, 倒塌房屋和危房数目还会继续增加, 次生灾害等带来的要转移人口也在增加, 这个数字可能还有不小的上升。

可见, 重建灾区居民住宅的资金投入需求将是非常巨大的, 据报道, 国务院今年从财政安排的700亿地震灾区重建基金将主要用于过渡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补贴、疾病治疗等领域。受灾居民的永久性住房投资显然还需要大力增加多渠道融资。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建设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建设模式, 对不同的基础设施采用不同的融资建设方法。要鼓励针对大地震等灾后重建项目进行金融产品设计和融资创新, 解决重建的资金筹集问题。比如在重建初期, 可以以政府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为主, 把与灾区人民生活和生产急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放在首位, 进行优先建设。同时, 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的资源和资产状况, 搭建融资平台进行后续贷款建设和融资;也可以通过国内外参建企业、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援助和贷款进行建设。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回报方式等, 研究和采用适合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进入的方式, 包括通过采取BT, BOT, PPP等融资方式引进投资, 也可以通过委托成片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 多渠道灵活融资。根据统计, 2007年四川全省全年竣工的居民住宅面积为2 540万m2, 也就是说, 按照正常的建房开发速度, 要使现在无家可归的受灾群众全部从帐篷、活动板房等临时性安置住所住进自己的新家至少需要5年。

住房不仅要让居住的人遮风避雨、休憩和家庭生活, 更要为居住其中的人提供一份长久安全的坚强保障。过去我们的建筑安全标准较低, 是因为不少历史因素, 是受制于整体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其实很多简易常规并不费钱的建筑安全技术, 只要在农村中推广开来, 就可以在灾难到来时救很多人的命。以后必须像重视城市房屋那样重视农村房屋安全, 要大力推广安全建筑技术, 更要强制施行每栋房屋的最低安全标准。

3 灾后重建工作中要注重发展

灾后重建要有理性思维, 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 将灾后重建分成过渡性安置和恢复性重建两部分。对于过渡性安置, 主要是救急;而恢复性重建, 则要统筹考虑一个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的恢复以及地区的长期发展问题。因此, 恢复性重建不是简单地理解为恢复到震前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地方政府应该顺应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和灾后重建的机遇, 统筹城乡发展,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灾后重建要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重建应当有长、短期的不同目标, 当前国家组织重建工作的目标是救急, 如建设一些过渡性安置房;但是, 规划则不同, 规划主要考虑长期的发展目标, 一个好的规划不可忽视灾区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 规划要把发展作为着眼点。回顾唐山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就可以看出, 由于没有处理好这个关系, 留下了一些遗憾。当时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唐山震后恢复建设的建筑样式雷同, 而且, 受当时的认识能力和科技水平所限, 灾后选择了原地重建, 有些地区没有完全避开地震断裂带。所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指出, 关于过渡性安置房的建设和规划后的永久建筑之间的关系, 确实是一对很不容易处理的矛盾。原则上“尽可能用坡地、荒地、废地和厂房, 尽量少用农田”, 如果迫不得已占用了一些农田, 将要求用最简单的工程措施, 以便于日后更容易恢复耕种。总之, 在建设过程中, 要时刻重视其对未来的影响, 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处理问题, 这样才能促进建设快速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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