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2025-01-26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共13篇)(共13篇)

1.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篇一

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研究的争议与展望

(上)

王晓东

 2013-04-11 11:44:42

来源:《社会保障研究》2013年第1期

摘 要:目前,我国总体已进入“城乡统筹”的发展阶段,如何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便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议题。从现有文献的分析来看,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概念内涵、社会功能、统筹原则以及可行性等方面的研究已逐渐由异议走向共识,但在统筹的制度模式和实施方案等问题上存有争议。因此,有必要对争议点进行梳理和辨析,就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展望,以期为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深入研究找准切入点并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研究争议,展望

一、关于统筹制度模式的研究争议

科学、合理的筹资模式设计,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各国陆续展开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重点就是如何在现收现付制、基金制和部分积累制之间选择最优模式以实现财务的收支平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端于城市,改革起因于国企改制和人口老龄化冲击,在内外不利形势的夹击下推进显得有点“措手不及”和“考虑不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在设计之初就有结构上的差异,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或许这也是如今难以顺利整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之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初便开始了三种筹资模式哪一种更适合国情的争论,直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确立后才有所缓和,但国企改革衍生的巨大养老风险与快速老龄化压力交织在一起,“统账结合”模式也暴露出很多诸如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隐性债务以及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等始料未及的问题,一度又引发三种模式孰优孰劣的争论,也有学者开始探讨“名义账户制”在中国的适用性:如袁志刚(2001)等学者赞成实行现收现付制,认为无论何种养老金体制,维持养老金长期平衡的物质基础是年轻一代人口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一定时期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可以缓解养老金的财政压力。孙祁祥则认为完全积累制能更好应对人口老龄化,但要把个人账户“空账”做实,并由政府发行国债来承担转轨成本。郑秉文(2003)提出,“名义账户制”是一个比较适合像我国这样经济转型国家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并从13个方面分析了对中国国情的适用性,认为该模式不但可以解决我国养老保障的转型成本,而且与选择“统账结合”模式的初衷是相吻合的,兼顾了公平和效率问题。随着中央决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严格分账管理后,“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模式的“正统”地位才算彻底确立。

不难看出,学者们就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争辩,仅是为在城镇正规就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改革开出的“一剂良方”,农民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问题根本没有在研究的视域之内。当然,这与我国非正规就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滞后密不可分。在2009年“新农保”试点前,学界就对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充满了争议,普遍认为“旧农保”制度在设计上完全是一种个人账户积累制,不存在社会互助互济,农村养老保险“名不符实”,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错误”。关于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障模式,也基本是在三种筹资模式中议而不定,各地的政策较为灵活,做法形式多样,尤其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和存在便携性损失,由此引发了“碎片化”和“大一统”之争。但城乡统筹是大势所趋,政府在设计除城镇职工外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时也注意到将来制度间的对接问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作为今后制度整合的接口,而学者们对此的看法也是从分歧逐渐走向统一。如宋斌文(2004)认为,城镇现行“统账结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已出现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转制成本难以解决、快速城镇化严重冲击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负担加重以及养老保险扩面困难等问题,对其运行的可持续性表示怀疑,并提出未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积累的完全基金制。吴湘玲和叶汉雄(2005)的观点与其相反,提出要消除养老保障的城乡分割,需建立新的全民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国税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作为资金来源,采用全国统筹的随收即付模式,实现年度平衡,养老责任在群体之间实现代际转移,以待遇确定型模式支付退休老人维持日常最低生活水平的基本养老金。王新梅(2005)认为,我国公共养老保障制度没有采用积累制的必要,应转向瑞典空账式,采用名义缴费确定型现收现付制,需要把社会统筹部分也建立起个人账户,并与现行的个人账户合为一体,把筹资方式统一为现收现付制,再让新的个人账户的名义收益率与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GDP增长率挂钩,这样可以较好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激励不足、投资风险、巨额转轨成本等难题,而对于那些缴费额很低、年老时所能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人,只能靠财政税收来给予保障。关信平(2006)认为,目前部分积累制有巨大制度转化成本和未来巨额养老金难管理的两大缺陷,而现收现付制在多方面更有优势,并提出按照现收现付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的国家养老金计划,以此为所有的城镇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对在城市中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以由各个城市建立地区(城市)的基本养老金体系,同时由政府组织国家养老税费的征收,并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老人发放国家养老金。汪沅(2008)提出,中国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整合发展的终极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因为该模式不仅能够适应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而且还能适应不同地区、群体、单位和个人的特点与需求,有效调节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实现制度的全覆盖及可持续发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可推广的弹性。赵志刚(2008)认为,将现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整合为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城乡统一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关键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能筹集到“社会统筹基金”,就能实现城乡统一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袁文全、张卫国(2010)认为,在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统账模式”和保障水平相当的原则,加快养老保险的改革进程。

很明显,三种筹资方式的争论一直没有间断,在政府确立农村同样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方案后,争论似乎有所减弱却并未停止,但多数学者普遍认为应在坚持“统账结合”筹资模式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的参量性调整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二、关于统筹方案的研究争议

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部分学者如郑秉文、齐传君(2009)提出了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重构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大一统”基本养老保险,即全国一个制度、一种规则。但更多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城乡二元化格局下,实施城乡完全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太现实,也没有可能,应根据客观现实,分步渐进,逐步统一,甚至有些学者还设计出了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一)从薄弱环节“单一突破”的分类统筹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完善农民工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突破口去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卢海元(2007)提出,实行以个人账户为主、调剂为辅、待遇可不断调整提高的高弹性、强适应、可推广的制度模式,率先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既是目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突破口,也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城乡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突破口。李友根、朱晓菱(2010)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重重的原因是其制度构建并未贯彻城乡统筹的发展思路,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分类分步、循序渐进、体现差别、提高统筹层次、统一制度的原则完善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政策,目标应是使广大农民工都能实际进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使跨地区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通过接续和累计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入点去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杨宜勇、顾家佳和顾严(2007)提出,当前我国已开始进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考虑到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应遵循水平从低到高的规律,分层次、分步骤进行,并逐步将城乡二元养老保险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养老保险方案中。封铁英、刘芳和段兴民(2008)认为,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重点已由制度建立转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处于较高层次的发展阶段,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尚处于多路径探索阶段,要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必须加快构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社会养老保险技术建设。杨礼琼(2011)认为,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在农村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实现城乡居民在公共领域中公平再分配的合理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福利公平目标实现的需要。

(二)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总体思路

郑功成(2008)提出,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宏观思路是:将“公平、正义、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和改革的重要标准,将免除所有国民老年后顾之忧、确保老年人生活质量作为改革的基本目标,以“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增量改革、新老分开”为改革策略,逐步建立起以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岳宗福(2009)认为,城乡养老保险的一体化应该从建立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角度考虑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市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绝不应该先分别建立养老保险体系,将来再付较大成本实现并轨,必须遵循养老资金具有便携性、养老关系具有可接续性和养老资金具有产权明晰性的三项基本原则,在不改变“统账结合”制度模式的前提下,分设全国统筹账户、地方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调整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给付的结构配置及比例,以可供选择的激励性政策来吸引不同社会群体参保,从宏观上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一种基本框架。牛桂敏(2010)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建立由国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定统一的缴费标准,确立统一的保险待遇标准,实行统一的衔接办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健全动态缴费机制和规范管理机制。刘军伟(2011)提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大力拓展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城乡居民都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内,在此基础上按照“制度衔接,标准差别,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发展。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2.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篇二

一、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必要性

1. 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险的功能。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对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强化保险基金管理以及推进社会保险改革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 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必然走向统一, 特别是保险基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能缓解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和个人之间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 增强保险基金抵御大范围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进一步发挥保障功能。

2. 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转移。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 使得劳动力难以在不同统筹区域内流动、社会保险不能在全省区域内有效转移, 从而影响了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和就业。而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能有力地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而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又能够促进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从而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和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

3. 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可以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弥补市场缺陷, 缩小贫富差距, 实现相对公平, 缓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安定。

二、江西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现状

按照现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统一管理、统一收缴、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的标准, 江西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还是比较低的。目前江西省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多在县市级, 还未实现省级统筹, 全省有1/4的县的保险基金存在缺口, 个别区、市还存在收不抵支的情况 (受篇幅所限, 江西省2001~2006年各险种基金年度结余情况表已省略) 。

由于历史原因, 江西省目前低水平的统筹方式导致某些项目的费率在各地差别很大, 加剧了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且由于统筹层次较低, 保险基金实力不强, 抗风险能力较弱, 使得保险基金不能在更高一级范围内调剂使用, 不能统筹调剂各地区间保险基金的余缺。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是江西省乃至全国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严重缺陷, 它使得在同一城区范围内、市辖各县之间的社保缴费比例、基金核算和管理、待遇计发等, 标准不一, 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 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的发挥。

江西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 可以说是欠发达地区的一个共同问题, 具有普遍性。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对提高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部门之间的立场不同引起利益冲突。

由于历史原因, 多年来社会保险改革由地区决策, 各地区分别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标准、措施, 形成各地区之间缴纳水平、管理方式不相同的状况。还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 使得部门之间存在着各自的利益目标, 导致各种社会保险政策缺乏统一标准。目前, 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社会保险等多个险种, 不同险种大多由不同部门管理, 而不同部门站在各自的立场制定政策和制度, 使得各险种之间难免出现一些政策上的差异。但是, 社会保险覆盖对象既有针对性, 又存在交叉性, 不同部门之间制定政策的差异, 新老政策之间的不协调性, 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 影响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

2. 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各地保障制度不统一, 这直接阻碍着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因为低费率地区不愿意分担高费率地区的负担, 高待遇水平地区也不愿意降低待遇水平, 要强行推进并真正实现更高层次的统筹便面临着巨大的阻力。这就使得社会保险在区际之间的转移障碍重重, 不但省与省之间很难转移, 而且就是省内各地区之间都难以转移。这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是完全相悖的。拿江西省来说, 在人力资源流动性不断加强的情况下, 区际转移的困难对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缴和发放都形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各地区的缴费负担很不平衡, 社会平均工资差别很大, 从而加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在职人员想往退休待遇高的地方流动, 而待遇高的地方往往“筑堤建坝”, 防止自身变成“养老城市”, 极力阻止年纪大的养老保险人员的关系转入。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在地区间的流动, 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可见, 低水平统筹层次带来了不良的后果。

3. 管理运作上的问题。

一是信息化建设滞后。江西省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化滞后, 与税务、银行和电信的信息化水平相比较, 弱势非常明显。信息化滞后使得江西省内各地区之间社会保险信息很难沟通, 参保人员整个生命周期的信息也得不到很好的管理, 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以致保险基金在省内统一调度难以实现。二是效益不理想, 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目前江西省市、县一级的保险统筹基金一般存入银行, 而银行目前利率已经低于通货膨胀率, 在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 社会保险资金事实上正在贬值, 这使得全省本来就严峻的社保基金形势更加严峻。而如果用社保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在目前世界性金融危机尚未完全解除、我国证券市场走势不稳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投资, 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

四、提高社会统筹层次的措施

1. 打破部门条块分割局面, 实行统一管理。

要坚决执行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制度改革, 突破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的束缚, 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管理。统一管理指的是有统一的机构, 实行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流程、统一的服务、统一的信息标准。社会保险统筹实行统一管理, 还包括所有涉及的人、事、机构、基金等, 这些方面都需要由省里设置统一部门进行管理。总的要求是合并机构、统一部门、统一业务, 最终达到统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管理机构的目的。这样做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统筹水平, 由专业机构承担这一任务, 不仅可减少部门之间的内耗成本, 而且可以保证有专业机构的专业管理, 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2. 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当前, 江西省统筹层次还在市县一级, 应尽早推行省级统筹, 并实现省级统筹和省级社会保险部门的垂直管理。不要等到市级统筹形成稳定的利益格局后再来搞省级统筹, 那样会增加难度。各种社会保险统筹实现省级统筹后, 全省可以根据各地市情况进行基金的调度, 不再受地方保护的限制。同时个人账户基金由省里统一负责营运, 收益按资金份额分配到每个人的个人账户, 具体的管理工作还是由市县一级垂直管理部门负责, 省里的任务是保证基金的安全。养老保险应该设立省级养老金, 统一缴费基数、比例和待遇水平;同时设立地方性养老金, 体现地区差异。对于失业保险, 要果断地实行全省统一费率、统一待遇标准 (适当考虑地区差别) 的统筹制度。关键要做好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缩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待遇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工伤保险要实行全省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和缴费标准。对于医疗保险, 在“十一五”期间, 要把完善市县乡级统筹当作重点工作来抓, 注重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建立省级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

3. 提升信息化水平, 实行社会保险的“一卡通”。

信息化大大推进了社会保险体系的规范运作, 为机构合一、垂直管理提供了平台, 也为社会保险“一卡通”的实施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险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实现“五保合一”和“全省一卡通”的目标。“五保合一”是指把五种社会保险的各种申领、查询等功能全部集中在一张卡上, 办理机构一个窗口对外, 建立一套档案, 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凭借“一卡通”, 市民可以看病买药、结算费用及办理个人医疗保险事务、申领社会救助金、进行相关政策查询等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是建立以社会保险数据为中心的数据库。通过对接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数据库, 建立覆盖欠发达地区各省城市和农村的数据库, 以形成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资源, 为全省社会保险统一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二是加快网络硬件建设, 实现城乡网络互通。完善省、市联网, 加快市域网建设, 有条件的市要将网络进一步延伸到街道、社区, 形成覆盖全省的劳动保障系统网络, 实现同财政、税务、民政、工商、医院、药店、银行、邮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通。要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以及异地领取养老金等业务协同管理的联网应用。

三是实施统一应用软件和整合业务数据。要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核心和劳动力市场两个平台软件基础上, 开发和推广全省劳动保障统一应用软件, 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 整合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各项基础数据。

四是建立信息化系统的稽查和维护系统。通过建立这一系统加强信息化系统的监测和维护工作, 为社会保险的信息化建设保驾护航, 促使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并非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要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还必须在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与社会保险水平、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覆盖面等子系统进行有效协调, 以实现社会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乡统筹背景下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就业结构优化效应与路径研究” (项目编号:09CJY023) 及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创业动机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江西省地区创业者为例” (项目编号:08YJ129)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晓军, 赵彤.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省区差距分析.人口研究, 2006;3

[2].龚秀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制度转换成本与路径研究.人口与经济, 2007;6

[3].刘金炎.江西社会保险20年.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7

3.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篇三

关键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法律性质 管理运营

一、问题的提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谁的,如何管理运营

(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现状

2006年上海社保大案之后,各地各类“社保基金案件”时有发生,违规问题资金被审计发现。随着个人账户的逐步做实,到2020年,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滚存将在10万亿元以上。根据郑秉文的研究,中国十年间CPI平均涨幅为2.2%,而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仅为2%,加上工资的平均增长率,资金购买力实际下降了1个百分点。

(二)问题的提出:钱是谁的,如何管理运营

我國现实中存在着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既有社会统筹基金,又有个人账户基金,还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这些基金是属于谁的,它们是自我管理运营,还是他人代为管理运营,如果是他人代为管理运营,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来进行的。这些问题需要阐释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属性,明确管理运营的法律途径。

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

(一)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1.公共基金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是受益人共有的资产,但由政府受托管理。

2.财政资金说。朱柏铭认为,社会保障基金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一种财政资金,社会保障属于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支出无疑是一种财政性支出。

3.半财政性质说。程晓燕认为,社会统筹基金既有来自于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私有资金,又有来源于国家的税收补贴和财政支付保证资金,社会统筹基金是属于所有参加社会基金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及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退休职工共同共有的半财政性质的基金。

4.法律待定说。周宝妹、郎俊义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产性质并不单一,既非公共财产,又非集体财产,更非私人财产,而是三者的统一体,其性质尚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分析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权属的两种类型。从经济属性来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专款专用的社会性公共后备基金,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劳动者所有。但是从法律属性上看,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劳动者不可能都成为所有者,必须要有代表机制,目前主要有社会自治制和国家所有制两种模式。

2.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财政收入,理应属于国家所有。第一,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是社会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国家理应对通过强制性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拥有所有权;第二,强制性征收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体系的组成部分,理应属于国家所有;第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这也意味着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国家所有,不足支付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足。

三、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

(一)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主要表现为:(1)用人单位以及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基金积累要转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2)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3)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有:银行存款,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购买国家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4)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用。

(二)学界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的主要观点

1.政府机构管理模式。郑秉文主张,应当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离,分离出来的社会统筹部分留在省里,实行省级统筹,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管理。中央负责制定一个统一的投资政策和方案,并为其专门设计一个投资方案计划1。

2.分权式管理模式。李珍认为,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交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由社保基金管理局依法行使统筹账户基金的资产经营权,根据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2。

3.基金法人制。张淳建议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法人制度。他认为,从信托法的角度来看,作为信托财产的社会保障资产的所有权在这种基金设立后便当然系由该基金本身享有3。

4.他益信托模式。程晓燕认为,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问题上,应当依法建立由参保企业作为委托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参保劳动者作为受益人所构成的他益信托法律关系4。

四、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

1.两种管理运营模式:一种是美国所采用的法定信托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主要在于将社会保险基金与一般财政收入相隔离,利益相关的群体易于监督检查;另一种模式是德国和日本所采用的委托授权管理模式。

2.委托授权管理模式还是法定信托管理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于隶属于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采用国家所有的模式,至于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是采用委托授权的模式,还是采用法定信托模式,目前观点不一。我认为,只要制度设立合理,委托授权模式和法定信托模式都是可行的。

就委托授权模式来说,这是我国目前沿用的模式,只要稍加改革就能予以完善。就法定信托模式而言,其可以隔离政府对基金的不当干预,也可以将社会保险基金与一般财政收入相隔离,做到专款专用,并且群众易于监督。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体系的战略思考[J].公共管理学报,2004,(4):4-8.

[2]李珍,孙永勇,张昭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14-318.

[3]张淳.关于在我国信托法中增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一章的建议[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8,(4):80.

4.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篇四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2]72号 【发布日期】1992-04-27 【生效日期】1992-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1992〕72号1992年4月27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逐步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筹集困难,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正确反映和评估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以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建安企业生产周期长,实行成本计价、劳保基金按国家规定费率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收取以及施工队伍流动分散、建安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等特点,按照《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施工的建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应参加全省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的社会统筹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视退休人数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变化,适时调整劳保基金的收取费率。

第四条 第四条 凡中央、省投资(含部分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含技改、大修工程项目)以及国外投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单位均按照《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综合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直接向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地州市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必须在劳保基金缴纳后才能领取建筑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凡未缴纳的单位银行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未按此规定办理而擅自开工的,一经查实,处以应缴劳保基金总额10-30%的罚款,并转入基金,同时勒令停工。工程竣工后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第五条 收取的劳保基金,由省建委统筹管理机构按照各地区各企业的退休人数,视收费情况,进行全省统一平衡调剂,通过开户银行按季划拨企业或主管局、公司,并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凡已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应按统筹规定,及时如数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缴纳统筹费用。逾期不缴的,社保机构有权通知建委(建设局)统筹管理机构停拨劳保基金,并直接进行划拨。

经省建委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安企业,所收取的劳保基金按费用定额规定比例扣除2%管理服务费后,返还给企业。

第六条 第六条 计提的劳保基金可列入计算产值,但不作为竞争费用项目,施工承包阶段单列计算并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劳保基金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基金。劳保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第七条 根据劳保基金的不同分类及用途,应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及离退休职工的监督。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统筹管理机构和当地社保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

第八条 第八条 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省、地(州、市)县(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及社保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建委(建设局)组织实施。各级建委(建设局)可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抽专人负责劳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管理服务费从征收的基金总额中提取1.2%,其中,0.2%交社保部门。劳保基金除自求平衡调整外,还应从总额中提取5%作风险积累金,其中1%上交省社保部门。

第九条 第九条 省建委可据此办法与省劳动厅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第十条 现已实行建安企业社会统筹的地区,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5.什么是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篇五

大家有没有听说过国家统筹型养老老金?其实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6.陕西养老统筹办 篇六

【解答】

有些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认识确实存在误区。实际上,按照养老金计发新办法来看,参保人员退休时领取养老金的高低与缴费年限长短、个人账户总额是紧密相连的。按照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15年,那么其基础养老金部分就是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15%,但是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缴费,那么随着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部分就会相应增加1%。张先生缴费年限已经31年,那么在计算其基础养老金部分时,就是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31%。

另外,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以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着参保人员的缴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划入。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增加,其个人账户的总额也会相应增高。所以,养老金的计发遵循的是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原则。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这只是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并不是缴费年限满15年就不需要再缴费,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该一直缴到退休。

相关知识:

1、养老保险必须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到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2、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7.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篇七

一、中国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的具体表现

(一) 社会公平难以实现、养老保险税难以开征

养老保险以市 (县) 级统筹为主的现状, 造成养老保险制度的人为分割, 与其“保险属性”相违背, 使得社会公平难以实现。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养老保险负担方面存在差异,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不利于社会保险风险在更大的区域内分散, 也不利于地区间收入再分配, 甚至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并且, 为弥补基金缺口, 实现“两个确保”, 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地方进行财政补贴, 这实际上动用一般的财政收入弥补只覆盖正规就业者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缺口, 让所有人出资为制度内部分社会强势群体办社会保险, 造成制度内外人员的不公平, 加剧了全社会的分配不公。

(二) 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被削弱

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足够数量的同质风险,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意味着基金筹集范围有限, 筹集对象少, 从而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总量少, 无法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各地社会经济情况不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缴费率以及制度抚养比不同, 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了统筹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赤字”与“结余”并存的现象。中央财政每年都为“赤字”而提供大量财政补贴, 结果是出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量结余的同时财政补助支出逐年增加的尴尬局面。

(三) 养老保险关系持续困难

市场经济的发展, 使得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成为经常性的行为, 但是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却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就养老保险来说, 在现行制度下, 跨统筹区域转移不能转移统筹账户的基金, 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从待遇低的地区转到待遇高的地区, 区域间的待遇差额由谁来承担又是一个难题。因此, 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 存在着“转出地”与“转入地”的博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地”获得了转出劳动力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积累, 而“转入地”要承担转入者退休后几十年的养老金支付, 增加了“转入地”的未来债务。二者之间的地方利益博弈使得“转入地”、“默认”转出, 而“转入地”不愿意接受统筹区域外转来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 许多地方人为地设置壁垒, 对转移人员的身份进行限制, 或者采取征收养老保险超龄废等做法来控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入。

(四) 农民工参保不便

目前以市 (县) 统筹为主的社会保险制度, 成为阻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性障碍, 但是当工作岗位发生转移时, 却产生了大量的退保现象, 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相违背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困难, 农民工出现大量退保现象, 且出现逐年增加的迹象。相违背, 使得社会公平难以实现。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养老保险负担方面存在差异,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不利于社会保险风险在更大的区域内分散, 也不利于地区间收入再分配, 甚至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并且, 为弥补基金缺口, 实现“两个确保”, 国家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地方进行财政补贴, 这实际上动用一般的财政收入弥补只覆盖正规就业者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缺口。

二、当前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的原因分析

(一) 地方经济收入差别、地方利益保护主义作祟

一般而言,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也多以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动作参照。但是全国各省之间、省内城市或地区之间社会平均工资的不同, 使得可以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难以确定, 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各地根据自身情况与本地经济情况相适应的缴费基数与比例, 这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二) 各地养老保险历史债务不等、统筹基金缺口不一

由于各地社会经济情况的不同, 导致各地养老保险历史债务不等、统筹基金缺口不一。在国家未明确承担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的责任之前,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意味着历史债务在统筹范围内的平均分摊, 原本历史债务负担较轻的地区由于统筹层次的提高而加重了负债, 这是这些地方所不愿意接受的。

(三) 管理水平与技术能力不够:信息化、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账户衔接等

截至目前, 中国仍然没有一部完备的《社会保险法》, 指导和规范中国社会保险工作的多是一些部门性和地方性的法规政策, 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的方式不同, 地区性特征显著, 难以协调统一。这种部门与地方的“分割管制”加大了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难度。另外,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频繁转移, 使得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日益增多, 对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以及信息技术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提高中国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对策

(一) 强化“大局意识”以配合养老保险提高统筹层次

地方利益保护主义是目前提高统筹层次的主要障碍之一, 而地区间社会、经济状况的不同是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存在的前提。因此, 在思想上加强对各级政府“大局意识”的教育, 使他们认识到“大局意识”的重要性和中央政府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决心, 弱化、消除地方利益保护主义, 确保社会保险改革的政令畅通, 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对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来讲, 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家重点扶持中、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的同时, 经济发达地区也应力所能及地帮助落后地区发展经济, 因为地方经济差距越小, 改革的阻力也将越小, 地区间经济差距的消失, 意味着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存在的前提消失。因此, 我们应大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缩小地区经济之间的差距, 为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夯实经济基础。

(二) 改革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的分配方式

“统筹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 “个人账户”具有明显的私有性,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不会影响“个人账户”的产权, 只会涉及“统筹账户”的基金。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 要求职工缴费十五年后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假设A、B两地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XY, 且在供款的十五年内保持不变, X>Y, 按照平均工资20%的比例划入“统筹账户”, 则A、B两地人均十五年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养老金额分别为3X和3Y。假如A、B两地纳入同一统筹区域内, 则A、B两地职工享受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是相同的, 但是A地职工在供款年限内比B地职工人均多缴纳了3 (X-Y) 的供款。多缴费和少缴费都获得了同样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对于A地来说是不公平的, 这必然会挫伤A地区的积极性。因此, 只有改革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的分配方式, 将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待遇水平与职工的供款额度挂钩, 才能获得像A地之类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支持。

(三)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管理监督

征缴收入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必须依法做好征缴工作, 做到应收尽收。因此, 各地方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要采取各种措施, 加大追缴力度, 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事业的物质基础, 是退休人员的“养命钱”, 各地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挤占、挪用。各地方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 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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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毓铭.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的思考[J].市场与人口分析, 2007, (4) .

[4]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Z].

[5]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28号) [Z].

[6]刘昌平.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11.

[7]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8.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篇八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效果

一、平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建立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背景

2011年平度市根据山东省、青岛市的要求,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平度市市委、市政府把“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提高城镇无保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列入为民要办的九件实事之一。在全市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和广大城乡居民的积极参入下,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制度设计以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政策为依据,制定平政字〔2011〕9号文件。

2.效果评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受到广泛欢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和实际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不断增加,基金收支稳步增长,较好的实现了保基本、广覆盖的目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了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平度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全市所有的城乡居民,并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进行政府缴费补助,体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从“交皇粮”到“吃皇粮”的转变,不仅让广大的农民对未来过上幸福有尊严的生活充满了希望。而且让农民真正开始获得相对公平的国民待遇,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同时平度市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不区分户籍。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更高,基本上能满足老人的生活需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遵循基本生活保障原则,缴费补贴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提高每年30元至100元。部分参保人能够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2011年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允许60周岁以上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并可以最高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2年统一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也根据平度市的经济发展进行相应的的调整:2011年月标准55元,2012年7月为110元,2014年7月为130元。养老金收入基本上能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运行存在的问题

1.少部分人无法参加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平度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部分农民外出打工,部分缴纳几个月或几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是不允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直到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才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存在问题

平政字〔2011〕9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政府的责任分配比例。青岛市只是通过内部另发文件的形式做了8:2的规定,平度市又根据自身情况将财政补贴规定为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青岛市:平度市:镇级按照8:1:1比例承担;丧葬补助金青岛市:平度市:镇级按照1:0.5:0.5承担。2012年1月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补助改为:基础养老金:35元、65.5元、29.5元;丧葬补助金:中央不承担,青岛:平度市=1:1;政府代缴保费及财政补助:青岛:平度8:2。补贴比例并未形成统一的文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平度市级以上鼓励多参保缴费,但是因镇级需要承担一定的财补贴,部分镇产生消极抵制情绪。

3.参保范围覆盖面尚不够广泛,参保人选择缴费档次偏低

2012年4月,在全市67.8万名参保居民中,共有583778人选择了缴费,占参保总人数的86.1%;60周岁以上有72175人选择只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占参保总人数的10.65%;60周岁以下有24989人选择只参保不缴费,占总参保人数的3.69%。其中: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人数为471368人,占参保总人数的69.52%。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1.加大舆论宣传,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

一是建立正常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虽然国家目前还没有建立居民保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但应根据平度市经济增长情况,定额、定期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应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结合起来,即累计缴费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所缴费档次的5‰,最高一年不超5元。即选择100元档次,缴费超过15年,每多缴一年,增加0.5元;选择1000元档次及以上的,每多缴一年,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这样可以鼓励参保群众长缴的同时,能够有更多的动力选择较高档次。

2.构建精算化模型,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基金问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够正常运行的核心问题,收支平衡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应构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经算化模型,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1)调整养老金计发系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139。偏小计发系数是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出现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因此根据人口预期的寿命的延长适时的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根据邓大松对农村居民60岁的平均预期余命推算,2010年60岁的农村居民平均余命为20.34岁。当计发系数为139时,个人账户收益率为6.8028%才能实现收支平衡,否则会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但现在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来看,已经出现收不抵支。若个人账户收益率为3%,计发系数应为186,若个人账户收益率为5%,计发系数应为159。

(2)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可学规划,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正常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应进行科学规划。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实行县市级管理,县市级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的能力不高,再加上基金规模比较小,无法形成基金的规模增值保值效应。从目前的运行效果看,应实行省级统筹管理,打破目前的“碎片化”的制度设计,建立全省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3)适时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给付的年金化改革

现行的个人账户基金过多地强调“个人产权属性”,简单地将个人账户视为储蓄型积累计划,而忽视了其附带的基本属性,没有认识到参保个人账户是未来养老保障权益的一种“对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继承,并且在死亡30日内报送注销材料,还有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山东省2014年又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都要由继承人继承。因此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也越来越大。因此要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给付的年金化改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新农保制度内部年金化,按照“短寿者对长寿者补贴”的年金运营原理横向调节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二是要求“退休”时用个人账户基金转商业年金保险,用强制性商业年金化的形式。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升经办能力

在镇(街道)党委、政府应挖掘现有行政事业编制资源,大幅度减少职能弱化部门的人员编制,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积极争取编制部门设立专门的经办机构,定编制2-3人并相对固定,人员调动和安排不能由当地党委、政府随意决定,要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并形成长效机制。在村级协办员队伍建设上,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村级协办员补贴,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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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养老统筹交多少钱 篇九

1. 缴费基数最高为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 养老保险分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3.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存利率,免征利息税。

4.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5.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那么,缴纳了很多年养老保险,退休之后一个月能拿到多少钱呢?她理财用一张简单的图帮你看懂:

再来举个例子说明:假如你55岁退休,退休那年你的个人账户里有8万元,你的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你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截止到退休你的缴费年限为30年,那么你退休后第一个月领到的养老金=(5000+5000*1)/2*30*1%+80000/170=1970.59元。

有财蜜问到,如果离职了,社保怎么办呢?这通常分两种情况:

① 离职了,暂时没工作。养老保险和医保是可以个人缴纳的,具体如何办理各地有差别,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② 换了新工作,有新单位继续缴纳即可,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可累计。即使你换工作去了不同城市,养老保险仍然可以异地转移并累积。

看了上面的计算方法,有财蜜表示,退休后如果只依靠养老金,生活质量可能会大打折扣。按照前面公式自己粗略测算下来,养老金的个人工资替代率能达到20%就算不错的情况了,而且,收入越高、替代率越低。因此她理财认为,对于个人来说,提早规划才是硬道理。对此,我们有何对策呢?她理财有下面三条建议:

(1) 早规划:按照通胀率、收入增长率、投资收益率、当前收入及支出水平、当前存款、退休后每月收入支出,大致可以算出到你退休时的资金缺口。

(2) 多存钱:积极地投资理财,随着年纪增大让理财收入的部分渐渐多起来,以弥补退休后工资收入的大幅下降。

(3) 买保险:既然单凭养老金很难保证退休后还过得舒坦,她理财建议你不妨考虑购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险。

10.河南省养老统筹查询 篇十

简介: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养老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网络维护工作,承担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等。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银大厦5楼

电话:0371-65622533(在职)、65622522(退休)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邮编:450000

11.养老金最快5年实现全国统筹 篇十一

在回答记者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时间表的问题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据透露,经人社部及有关部门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在这个基础上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另行规定”授权无碍法律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解答“社保法中授权过多”问题时表示,授权过多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不会把权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

“社会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款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信春鹰认为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第二,中国幅员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

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单位不足额缴费可申请强执

在回应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时,胡晓义指出,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一条规定,应该说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

胡晓义表示,之所以要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大量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偏高

在回应“养老保险缴费高保障低”说法时,胡晓义认为,现在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

“最近六年来,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胡晓义说。

立法未刻意回避公务员参保

12.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篇十二

2011 年黑龙江政府召开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在59 个县区启动第三批新农保试点,覆盖农村居民70%以上。黑龙江省第三批试点工作开启后,共计157.85 万农村人口积极参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精神,提高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相关工作,合并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的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按照比例配置资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由此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初步探索与发展阶段。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如表1 所示:

二、黑龙江省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瓶颈

(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加重

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也于2005 年进入人口老龄化,老龄化率达到7.58%,比当时全国老龄化水平低1.49 个百分点。2010 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黑龙江省65 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1.88 万人,占8.32%。同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65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9 个百分点。黑龙江省老年人抚养比由1985 年的5.9%上升至2010 年的10.4%,期间虽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稳步上升的,使劳动力人口负担加重。黑龙江省近几年老年人口情况如表2 所示:

资料来源:2011年-2014年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二)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存在差异

城乡的区域性分割严重阻碍了黑龙江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发展。2014 年,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8174.4 元/ 年,即3181.2 元/ 月。而2014 年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1914 元/ 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替代率为46%。在《2014 年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公报》显示,2014 年全年共有972.5 万城乡居民领取了养老金,支出约为219.70 亿元,全年人均领取养老金约为1647 元,折合成每人每月187 元。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上存在严重的非均等化。新农保政策是在2008 年才出台,在此之前的老农保仅有个人账户一项,这造成了很多参加老农保的退休老人每月只能领取几十元的养老金。同时,城镇居民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农村居民却缺乏财政的有力支撑,无法调整待遇水平的发展,这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不利于统筹工作的发展。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衔接不顺畅

2012 年8 月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中提出,截止2011 年底,112.42 万人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黑龙江省2013 年清理重复参保2314 人,2014 年清理重复参保1289 人。黑龙江省每年外出务工人员有100 多万人,大多为跨省务工,每年将近有2000 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黑龙江省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衔接的不统一以及保障水平不一致,外出务工时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却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影响了待遇的发放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各自为政,随着外界条件的变化致使制度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欠缺,严重制约着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

三、瓶颈产生的原因

(一)统筹制度的碎片化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改革是先以地方进行试点,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筹制度。这种发展方式虽避免了过多的失误,但试点毕竟是在小范围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发展的过程中是缺乏系统性。在地方试点进行,地方利益基本形成,但在全国进行系统规范又会变的十分困难。2009 年黑龙江省提出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制度至今,部分地区也未能与市区进行统筹一致。受“碎片化”的影响,导致不同参保群体、不同地区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使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制度面临着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这种制度的“碎片化”会给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发展造成内在约束。

(二)城乡间的二元体制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建立在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阻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发展。城乡养老保险统筹一直坚持“分类实施”,“试点先行”的思想进行。统筹制度坚持城市与农村分类发展,由“农村- 农业”和“城市- 工业”的系统构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了不同身份类别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受二元体制影响,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拉大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城乡间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差异也随之加大,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长期的考验。

(三)管理体制的不顺

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确保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项目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多。由于经办体制的不顺导致城乡养老保险统筹矛盾日益突出。一是监管办不分离容易导致政府寻租。由于黑龙江省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是由市县自行管理,市县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而虚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同时,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经办、监管是由县政府完成,为了完成基金的保值增值,负责机构与负责人员为了谋取私利容易产生挪用基金的危险。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效率有待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采取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模式,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四、完善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发展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要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发展方向是要打破身份与区域的限制,进行城乡间合理的统筹规划与层次建设。首先应明确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目标,然后从全局出发,进行制度上的优化。黑龙江省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结构调整,逐步从“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的“部分积累制”模式过渡到包括基础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即强制性企业年金)、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二)明确政府在制度中的主要责任

政府主导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要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是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主导。在统筹过程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扩大参保范围。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建设当中,政府应明确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参保条件,着重注意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对参保对象进行合理整合,从而扩大参保范围。第二,加强监管责任。政府应遵循监管和运行原则,保证统筹工作能够正常、健康运行。黑龙江省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社会保障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机制的运行,来防止发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贪污和挪用现象,将有损基金运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三)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

2014 年黑龙江省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意味着黑龙江省己初步打破了城乡二元的结构,但是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工作任重道远。应当补充相关规定:对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纠正,从而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杨锡明.稳步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J].商界论坛,2012(7)

[2]王树明,徐敬凯.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思路研究[J].理论探索,2012(8)

[3]陈建梅,王锡锐.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路径选择综述[J].农场经济管理,2013(10)

[4]王石生.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讨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4(1)

13.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篇十三

第一条为贯彻《河北省级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55号),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确保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统筹基金是指按照规定属于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筹前各级累计结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筹后发生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第三条全省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省和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两级管理,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下同)省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并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实行预算管理,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接受省业务管理。

第二章 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四条省级统筹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省级统筹基金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省级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要求,根据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省级统筹基金收支预测,并结合基金收支计划,编制下年度全省省级统筹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级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第六条省级统筹基金决算是反映省级统筹基金财务收支状况和结余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办机构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和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的依据。

年度终了后,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省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七条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定期向省级经办机构报送基金财务的月报、季报和年报,省级经办机构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章 基金筹集管理

第八条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取消各级经办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第十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存储和管理省级统筹基金。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财政专户作为设区市财政专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和存储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

第十一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费收入作为设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设区市级国库,转入设区市级财政专户;省财政直管县(市)缴入同级国库,然后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每月5日前,向同级经办机构传递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实征信息(《实征明细表(代原始凭证)》),经办机构以此作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每月要及时将同级国库中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收入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国库存款采用月末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统筹基金活期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享受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职工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时形成的基金转移收入直接划入转入地经办机构的同级财政专户(设区市所辖县(市、区)转入财政专户二级分户)。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经办机构以此进行会计核算,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二级分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和转移收入于每季度终了前上缴设区市。

第四章 基金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统筹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要在原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省级统筹基金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户”),用于待遇发放、异地转移等有关基金支出方面的结算。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原有支出户作为设区市支出户的二级分户,用于本级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的一次性支付费用以及异地转移等方面的结算。省级统筹范围内离退休(职)人员的定期养老保险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月抚恤费由设区市负责发放。

第十九条为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各级经办机构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的划转款项和本账户孳生的利息外,不得接收任何收入。

第二十条省、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养老金的支付规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下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月的25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支出户。支出户平时应留足1-2个月的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支出户二级分户每月所需支付资金由设区市支出户下拨,严禁从设区市财政专户二级分户向支出户二级分户划拨款项。

第二十二条省级统筹范围内的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必须全部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由企业或退管机构代发。一次性支付费用由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待遇申领人指定的银联卡账户。

第二十三条省对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的调剂金的收入和支出通过财政专户核算,不经过支出户。

第二十四条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在每季度终了前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支出户存款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五章 基金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包括省级统筹实施前和省级统筹实施后的基金结余。省级统筹实施前的基金结余暂留存各市、县(市、区),未经省授权或批准不得动用。省级统筹实施后,省和设区市要加强对下一级部门基金结余动态变化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统筹实施后,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的当年调剂计划内的基金结余以调剂金的形式上解省,计划外基金结余暂留存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市、区)因未完成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指标而造成的计划外基金缺口,由当地同级财政弥补解决。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弥补缺口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设区市财政采取措施保证到位。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按时足额发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的财政弥补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上划设区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因故确需动用留存基金结余的,需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由省级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动用。

第三十条基金结余除留足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经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计划意见,经与省财政部门协商,由省统一组织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定期存款的存储期限由省、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自行协商并办理,二级分户存储资金的定期存款期限由设区市规定,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具体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基金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基金监督机制。健全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众举报。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审计部门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余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检查和违章处罚工作。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财政、国库、地税、开户银行等部门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核对支出户、财政专户的结存情况,核对征缴收入的入库、反馈及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

第三十五条如有发生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的违纪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司法部门依法办案以及审计部门依法审计追回的社会保险费要通过地方税务机关缴入国库,追回的社保基金要并入基金,不能作为赃款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做实个人账户后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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