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2024-10-01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精选10篇)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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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有哪些方法

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对大企业的税收检查力度,很多知名大企业因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严而身陷“税务门”丑闻。企业、税务机关、社会公众以及理论界开始重新审视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特征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大企业由于在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及管理理念上与中小企业存在显著差异,其税务风险与中小企业有着根本区别。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呈现以下特征:

(一)经济业务复杂、税务管理难度大

大企业往往组织结构庞大,生产经营复杂,多元化企业集团更是跨区域、跨行业经营,涉税事项繁多、重大且复杂,税务管理难度大。某些业务,中小企业也许永远涉及不到,而对于大企业来说却是平常之事。比如,常发生于大企业的并购重组、境外投资、境外付汇、关联交易等业务,涉及资产及股权置换、非货币性交易、非居民企业税收、境外税收抵免、特别纳税调整等复杂的会计和税收问题。上述业务通常存在多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或税收优惠选择,不同的处理会导致很大的税收成本(或收益)差异,企业重组等事项还会对后续经营期内的税收负担产生持续影响。上述业务构成了税收的高风险领域。

(二)税收监管力度强、逃避处罚机会小

大企业是国家主要的税收来源,无疑也是各国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大企业的检查力度,对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定期轮查。2009年至2010年,税务机关通过对大企业进行自查、检查、稽查,实现了查补税收收入入库率和入库金额大幅增长。同时,各大稽查案件不断被媒体曝光。在当前这种日趋严厉的税收监管环境下,大企业税务违规几乎没有逃避检查处罚的机会。

(三)税收违规成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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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由于业务总量大,一旦税务上出现违法,所涉及的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都是巨大的。更为重要的是,税务上的违法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的声誉损失,并可能使企业陷入危机,严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大企业的上述风险特征,决定了大企业尤其是集团公司的税法遵从意愿比中小企业强,一般较少存在偷逃税的故意行为。但是近几年的税收检查结果显示,大企业的税务问题还是层出不穷,经自查、检查、稽查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金额巨大。这说明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

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

(一)税务风险意识弱

长期以来,大企业董事会等决策层将精力主要集中于企业的生产、销售和研发,而忽略了对税务风险的管控。他们简单地认为,税务是企业财务核算与申报层面的事,只要不做假账,不虚假申报就不存在税务风险,没必要纳入企业战略层面去考虑。受此观念的影响,在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中,较少考虑税务风险因素并建立系统的税务控制制度,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远远比财务管理的基础薄弱。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大企业税务检查力度加强,企业税务风险暴露后,部分大企业才逐步意识到税务风险的重要性,开始主动关注税务风险。

(二)税务风险管理模式简单、管理环节滞后

据了解,目前很多大企业虽建立了税务部门或岗位,但更多的是执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处理与税务部门的关系、解决税务过程中的争议等职能。大部分企业内部税务机构既不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也不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不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税务管理缺乏系统化、制度化控制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税务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的和临时的。许多企业基本上是以“亡羊补牢”的方式对付层出不穷的税务风险。

(三)税务风险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资源缺乏

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普遍层次低、人员少、素质不高,自主处理复杂税务问题能力弱。有些大企业集团,业务范围非常广,业务量巨大,分支机构众多,财务核算分工很细,税务人员不熟悉本企业财务核算的全面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流程也缺少充分了解。此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系统缺乏税务管理功能,不能对相关信息在税务层面进行整合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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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从而评价、预警生产经营和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税务人员疲于应付税款申报、缴纳环节的事务性工作,对与企业相关的税收法规信息缺少研究,对税收政策不能全面、准确把握,在税务处理上过分依赖于外部税务顾问和中介机构。

三、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

提高管理决策层的税务风险意识,是实施有效税务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大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税务风险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事关企业可持续发展。大企业应在董事会层面更加重视税务风险,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去考虑,以长远的税务遵从目标指导和监督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设立,并贯彻于企业日常管理中。唯如此,大企业才能在经营过程中主动规避和化解税务风险,从被动处理税务危机中走出来。

(二)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从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转变

税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制度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其实质是使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控,提前发现和预防风险。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既是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实现自我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当前税务机关新型管理模式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出台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以及2011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确立了对大企业以风险为导向的管理模式。大企业是否建立和有效实施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风险评价,进而影响下一步管理措施的确定。没有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企业,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为高风险纳税人,从而被施以税务检查为主的后续管理措施。

《指引》为大企业建立全方位的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供了框架。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其次,正确识别、评估税务风险;再次,提出税务风险应对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最后,评估、反馈和改进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为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协同效应,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可以融入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涉及观念改变、制度调整、流程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大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现有制度基础、管理水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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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成本效益原则合理取舍,具备条件的企业争取一步到位全面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基础相对薄弱的企业可以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步骤、有重点地实施。

(三)提升税务风险管理层面,从防风险为主向创效益为主转变

本文认为,全面、系统、科学的税务风险管理应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为税法遵从层面,即确保在既定的税收法规体系和本企业现有业务条件下,正确计算、及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从而规避因未纳税、少纳税所面临的补税、罚款、滞纳金和声誉损失等风险。

第二个层面为纳税筹划层面。税收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每个税种都会有所鼓励有所限制,因而都有优惠领域。纳税筹划不仅包括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用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最优的税务处理方式以降低税务成本,也包括对尚未发生的经济行为进行合理的事前规划,创造条件利用税收优惠。后者可以筹划的空间更大,比如企业重组业务,重组前,就要根据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包括股权或资产收购比例,非股权支付比例等),在不影响商业实质的前提下事先考虑和设计这些条件,以实现重组环节税款的递延。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在充分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本企业相关税种的各项优惠,通过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对经济行为进行事前规划,选择最优的税务方案。

第三个层面为政策参与或推动层面。税收法规是根据经济社会一定阶段的一般情况而制定的,这决定了其总是滞后于经济发展。当税收法规没有规范或没有具体规范的特殊经济行为或新的经济业务出现时,需要对原来税收法规进行解释、补充和修改,甚至颁布专项规定、制定新的法规。随着我国税收管理模式的发展,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在税法制定中的参与程度已大大提高。2008年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成立,各级税务机关也相应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面向大企业开展涉税诉求的研究分析、专题调研、税收政策评估,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加大与同行业及主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推动国家出台有利于本行业或本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近几年的一些成功案例:1.2008年经济危机时,国际油价成本飙升,国内航空企业成本高企,国家允许航空公司加收燃油附加费,但仍应交营业税。为进一步降低成本,在国家政策支持范围内争取最大收益,经中国国航等三大航空企业的积极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规定燃油附加费免交三年营业税,这项政策使每家大型航空企业节约税金达数亿元之巨。2.近年来,随着销售手段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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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电信行业出现销售附带赠送服务(如赠送有价卡预存款等)或实物(如赠送手机或有价物品等)的业务,这些赠送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征税,各地执行不一,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根据税法原则和合理性,相继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和申请,得到了税务总局的认可,并相继取得了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批复。

税务管理的上述三个层面中,第一个层面是基础,以防范税务风险为主,而第二、第三个层面则可创造税收收益,大企业往往忽略后面两个层面的管理。在第一个层面的基础上,逐步加强第二、第三个层面的管理,应是目前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努力的方向。

(四)建立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为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信息基础和技术保障

大企业经营范围广,业务和管理流程复杂,与此相关的税收法规及政策繁多,且复杂多变,如果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很难实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与企业相关的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和更新,企业业务信息的取得、分析都需要借助于信息系统,而且信息系统还是实施风险评价、监控的有效手段。因此信息化是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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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篇二

关键词: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目标,原则,策略

所谓企业税务管理, 主要指企业根本其涉税业务以及纳税事务所进行的分析研究、计划筹划、监控处理、协调沟通、预测报告等整个过程的管理行为。其包括的具体内容有:税收政策和法规应用研究、依法避税的方法技巧, 组织实施事前筹划计划, 以及企业涉税业务流程的规范与管理, 防止违规受罚以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由此可知, 企业税务管理主要分两个部分, 其一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 合理地安排相关交易行为, 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全面利用好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二是对纳税风险做好防范、化解以及控制工作。这样就可以实现企业税务结构的优化, 税收成本的降低, 盈利能力的增强, 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企业税务管理是合理合法的, 国外经过多年发展现已较为成熟, 然而由于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成熟, 企业发展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十分关键。认清我国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 明确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同时有针对性的采取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策略, 于企业长远发展而言意义重大。

一、我国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

在国外西方发达国家, 他们的法制建设已有几百年历史,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大都有依法纳税意识, 也懂得如何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进行合理避税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然而在我国,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利改税”以后税务体制和税收法制体制等才真正意义上有了较快发展。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速度较慢等因素影响, 使我国企业税务管理问题始终未给予足够重视, 绝大部分企业只是依法执行国家税务制度, 而对税务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的研究很少开展。总体而言, 我国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1. 管理观念不新

目前, 我国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还比较繁杂, 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的程序还比较麻烦, 需要填写许多税务表格, 而作为企业经营者及财务人员因为接触税务管理时间短, 其对税务管理工作认识不深, 同时可能存在畏难心理。所以, 很多企业只是按时报税、缴税, 且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少缴税或者晚缴税, 他们对税务管理之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意义缺乏认识, 许多企业投资经营前没有做好筹划安排工作, 自然也无法减少应税义务。

2. 法律意识不足

许多企业进行纳税时往往想尽办法少纳税、迟纳税, 却从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 对于很多通过合理规划即可实现的目标和想法, 却通过偷税漏税的方式来实现, 如此一来企业通过合理税收规划的财务目标就无法实现, 同时也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3. 税收业务不强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 但如果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 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通知却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 不交、少缴应纳税款等都属于违法偷税行为。现实当中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偷税和税收筹划无法有效区分, 因此导致了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被迫”从事一些违法活动。

二、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1. 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

(1) 准确纳税。所谓准确纳税的内涵, 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来理解, 就是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足额上缴税款, 并且确保企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2) 规避税务风险。主要包括规避处罚风险和遵从税法成本风险。所谓处罚风险指企业因未根据规定按时纳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等风险;所谓遵从税法成本风险指因外部环境和资源差异而导致的遵从成本不确定情况。

(3) 税务筹划。主要指尚未纳税前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针对纳税主体的投资和经营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合理安排规划, 从而少缴税款或者递延缴纳税款的谋划活动。归根结底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只有一个: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 企业税务管理的原则

(1) 合法。我们说企业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 税务管理工作同样如此。企业税务管理活动必须在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企业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帮助企业节约税款, 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但绝不能有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 少报或者虚报以及欠缴税收等违法行为。

(2) 诚实守信。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某种程度上企业纳税就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如果企业诚信纳税, 就能够减低博弈成本而使合作收益增加。同时其诚信精神可能对公司利益相关者 (例如股东、企业管理层、合作伙伴) 产生积极影响, 有效降低企业合作成本, 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3) 成本效益。企业税务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节税。因此必须注重企业的成本效益。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后, 才能在同行业中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才能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按照企业成本效益原则, 作为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必须熟知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案例等知识, 并且对业务活动熟练掌握, 从而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 提供更好的节税方案。

(4) 事先筹划。企业要在尚未纳税前做好事先筹划安排工作。企业的纳税行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后, 这就为企业筹划创造了条件, 可以通过筹划合理规避税负以及降低税负水平。如果企业已经纳税后再少缴税款, 就已不再是税收筹划活动。

三、加强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策略

1. 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建设

税收基本法、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构成了税法体系。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尚未完善, 税收基本法等法律法规虽经多次提议却仍未立法, 导致许多涉及税收原则和政策的问题无法可依, 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界定也只能通过学术讨论来进行, 税法权威性缺乏。此外, 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也大都为暂行条例或者条例, 权威性也不强。因此, 制订税收基本法以及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建设已是当务之急, 应该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这对于规范征纳税行为, 促进税制改革的发展, 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2. 进一步发展税务代理机制

我国税务代理机制刚刚起步, 市场占有份额不高。如今, 许多纳税人在税务管理方面理解不清重视不够, 这就需要税务代理机构加大宣传力度, 以多种形式推销这种“产品”。同时加强税务代理机构的自身建设水平, 实现资金、人员和财产税务部门彻底分离,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开展税务代理活动。特别是发展初期必须明确和规范代理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逐步将税务代理机构打造成能够独立执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

3. 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水平

企业要想加强税务管理工作, 必须首先在企业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由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税务管理工作, 要求其熟练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灵活应用, 同时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再有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办事, 一方面作为企业业务人员要掌握税法内容, 做到不偷税逃税, 以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避税, 利用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还有, 企业必须与税务管理部门建立良好关系, 通过税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能够更好地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通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有效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家贵.企业税务管理[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

[2]张祝瑜;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思考[J];会计师;2009年05期

[3]陈洪喜, 潘江红, 邓守利.浅谈加强企业税务管理[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01期

[4]曾毅玮;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之我见[J];民航经济与技术;2000年04期

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篇三

关键词:大企业; 税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8-0145-01

1 概述

所谓的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总的来说当前大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应当缴纳的税务而没有缴纳或是少缴纳的行为,以至于大企业可能面临着补税、罚款以及接受相关法律处罚的后果;而另一方面是大企业没有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没有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出现多缴纳税款的现象而使大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2 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2.1 建立和健全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明确指出“公司应设置税务部门”的条例,而对于大企业自身的管理而言建立相应的税务管理机制将对企业自身的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建立和健全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可以促进管理部门与高层的沟通协调工作,国家应该支持和鼓励大企业成立税务管理部门,帮助企业建立相关的沟通机制,积极地引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2.2 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应该根据大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税务管理部门应该为大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资源,不断优化税收服务的内容以及不断地健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来适应大企业的发展需求,税务管理部门与大企业之应当构建和谐的合作关系,做到相互支持,实现税企之间间合作共赢的征纳关系。

2.3 强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税务风险已成为制约大企业整体发展的一大因素,对于大企业的税务管理而言,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要确定企业风险管理目标,深化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和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整体发展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税源监控意识、组织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开展纳税评估等工作来确保监管的效益,各大企业要积极地发现和总结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并且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根据税务风险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另一方面,大企业要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企业要有效地利用现有税收信息系统建立相关的税收信息平台,各大企业可以借助多种渠道收集税收的相关信息,并对所采信息进行具体分析和有效利用。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实施,新的历史背景下的大企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然而,当今的大企业经济发展却面临着税务风险的问题,一度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制约了企业的整体发展,也因此,大企业的经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当前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企業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加强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的方法在于三个方面,即建立健全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以及强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税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要求,加大税务管理宣传、全面贯彻和落实大企业税收的风险管理,全面保证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从而促进我国税收事业平稳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爱珍.加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思考[J].应用经济学评论,2011.

[2] 林天义.关于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9).

4.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篇四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得税方面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外,要使房地产企业知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辅导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是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体现。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要求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进行税务处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

1.按期预缴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2.汇算

房地产企业实行分季(或月)预缴,汇算清缴。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或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3.完工结算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

对已达到完工条件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

4.重点稽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稽查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小于预征额的,要严格进行纳税评估或重点稽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出现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县区地税机关必须逐户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稽查结论或报告。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现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地税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考企业开发规模、开发地理位置、销售价格、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对企业评估测算的利润率,以及账务健全企业类似开发项目利润水平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类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过渡。不能出于以降低企业税负为目的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四)加强国地税部门协作

目前,我省国税部门对其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实行查帐征收。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计税毛利率等,保证同一区域内同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防止出现同区域同类企业税负不公现象。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预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不得少于70%;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汇缴应退税款企业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工作中,各地注意搞好政策衔接,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对各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

(一)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 ‟2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展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目前的进展情况看,清算工作进度差别很大,有的地方仅清算很少的项目,有的地方清算工作进展迅速,因此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全面开展清算工作后,宣传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各地要利用不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和培训。具体要求:一是对外的宣传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税务中介机构的宣传和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和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各项政策,培养一批懂政策能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管理人员。

(三)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

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人员的执行政策水平。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机关要帮助和要求其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进行税务管理。

三、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虽是两个不同的税种,计算方法、核算期和关键点均有差异,但其计算基础都来源于帐制。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要勇于创新,开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新局面。

5.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篇五

把握“五个契机”提高“五个能力”加强税务分局工作建设—读温总理《政府报告》有感

2005年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显著成就。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改革开放迈出重大步伐。社会事业取得新进步。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上迈出新的、坚实的步伐。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各级政府工作中存在不少缺点和不足。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一些工作落实不够,办事效率不高,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甚至贪污腐败。

在这样的形势下,对我们的地税事业也同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发扬成绩,改进工作,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作为地税机关的基本征收单位,基层分局的建设至关重要。我认为应该把握“五个契机”提高“五个能力”加强税务分局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地税机关干部队伍为国聚财的的作用:

一、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契机,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五周年,教育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正确树立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工作生活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明辨是非、服务于大局的能力;好范文版权所有

二、以学习和贯彻《公务员法》为契机,激发干部热爱地税事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的决心和信心,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能力;

三、以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科学发展年”为契机,在去年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理顺工作思路、明确指导思想、提升服务理念,提高科学发展的思维能力;

四、以巩固廉政成果为契机,教育工作职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和生活中,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税务干部形象,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勤政为民的能力;

五、以创建“青年文明号”为契机,瞄准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标准,全力提升服务于纳税人、体现税收价值、纳税人价值的能力。

总之,两会的召开、温总理政府报告的出台为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准确把握中央思想的内涵,落实到地方税收工作实际中,把握契机提高能力,加强税务分局的建设,我们的地税事业将迎来新的更灿烂的辉煌。

6.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准确把握纳税人正当需求,及时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现将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服务。以依法依规为导向,在依法治税、依法服务的框架内,问需问计于纳税人,完善纳税人需求管理机制,增强需求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充分响应纳税人正当需求。

(二)科学高效。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需求痕迹化管理模式,多渠道征集纳税人需求,运用大数据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信息,合理应用分析结果。

(三)统筹协调。以持续提升为目标,紧贴纳税人共性和个性需求,加强国税、地税合作,聚集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着力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四)自愿参与。以遵循自愿为准则,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人需求征集工作,不得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其参与,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频繁打扰纳税人。

二、工作内容

(一)需求征集

1.征集对象。税务机关可按地域、规模、行业等要素选择有代表性的纳税人作为定向征集对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全体纳税人作为非定向征集对象。

2.征集类型。分为全面征集、日常征集和专项征集:

全面征集是税务总局、各省税务机关针对整体税收工作情况开展的较大范围纳税人需求征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日常征集是省以下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开展的纳税人需求征集,原则上每半年归集整理一次。

专项征集是各级税务机关结合税收重点工作,针对某一类问题或某个专项工作开展的纳税人需求征集,征集时间根据税收重点工作安排确定。

3.征集方式

(1)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进行智能推送和随机填写的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

(2)计算机辅助电话征集。采用计算机随机抽样并借助电话的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

(3)移动终端平台。通过短信、新媒体公众平台、手机办税平台客户端等征集纳税人需求。

(4)税务应用平台。通过12366等应用平台,根据事先确定的需求征集内容,采集纳税人使用税务应用平台过程中所产生的、与纳税人需求相关的信息。

(5)纸质问卷。通过纸质问卷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

(6)外部门信息。根据工商、质监、公安、金融、国土、房管、行业协会等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提取纳税人需求。

(7)通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座谈会、入户走访、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等其他方式收集纳税人需求。

(二)需求分析

1.内容分类

纳税人需求包括政策落实、征管执法、服务规范、法律救济、信息化建设、人员素质和其他需求(见附件):

(1)政策落实需求是纳税人在参与制定、修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以及监督税收政策落实等方面的需求。

(2)征管执法需求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以及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需求。

(3)服务规范需求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提供规范便捷服务方面的需求。

(4)法律救济需求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需要税务机关提供行政救济的需求。

(5)信息化建设需求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的需求。

(6)人员素质需求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出的需求。

(7)其他需求是纳税人提出的具有较强代表性和个性化特征的需求。

2.分析评估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超越现实资源和条件,反映事实不清等非正当纳税人需求,税务机关不作响应。

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税务机关在充分参考政策法规、服务资源和职责范围的条件下,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意见,从重要性和满意度两个方面,形成不同的服务改进策略:立即改进重要性高、满意度低的项目;持续关注重要性和满意度“双低”的项目;稳定发展重要性低满意度高的项目;继续保持重要性和满意度“双高”的项目。

(三)需求响应

1.响应机制

(1)分工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的需求,直接处理,及时反馈纳税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需求,及时转交相关职责部门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求,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纳税人需求分析例会,根据例会形成的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依职责组织落实。

(2)分级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本级职责办理纳税人需求,对超出本级职责范围的纳税人需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办理。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的,可以责令其办理。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人需求。

(3)分类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暂时不能响应的正当需求,应及时反馈纳税人,待条件具备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响应。对不属于税务机关工作范围的需求,要及时告知、引导纳税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需求。

2.工作时限

对纳税人提出的简单需求,及时反馈;对一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复杂涉税需求,应于30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响应或反馈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征集的纳税人需求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四)结果运用

1.改进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对征集的纳税人需求定期整理、分析研究,找出重点、共性需求加以应对,并根据纳税人需求变化,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形成税收工作持续改进机制。

2.辅助决策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充分利用纳税人需求大数据分析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推送征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改进建议,为税务机关完善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3.定期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纳税人需求办理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参与度、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目标,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措施确保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持续增进纳税人获得感。

(二)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人需求征集、分析、协调和反馈,各相关部门重点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需求深度分析和响应办理工作。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应畅通需求征集渠道、丰富征集方式、改进分析方法、提升响应速度。要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管理开展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四)坚持创新,提升质效。各省税务机关要运用“互联网 ”思维,依托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深度分析挖掘纳税人咨询、办税、建议需求等大数据,准确掌握纳税人个性和共性诉求,不断深化需求数据应用,持续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省税务机关应于每一年度末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提交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报告,并定期向下级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情况。

附件:纳税人需求分类

7.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篇七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8.企业税务管理现状浅析 篇八

第一,少缴税与多缴税同时存在

不少企业都存在少缴税的情况,主要是对税收政策理和把握不准确。然而更有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铤而走险触犯税收法律,造成偷税漏税。其结果是,一经征收部门查出,势必追征偷漏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严重触犯法律的,给与刑事处罚。为了非法获得节税利益,而使企业的声誉受到严重的影响,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掌握税法优惠政策,合法避税,既能创造节税利益,又能维护企业良好声誉,实现企业双赢的目的。

有些企业存在少缴税情况的同时,多缴税的情况也存在于多数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有些税种在发现这些问题以前多交的税金,国家是不予退回的,这样企业多交的税金就成了对国家的无私奉献 。举两个印花税的例子,有些企业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比较频繁,涉及到印花税的缴纳问题。但是相关税法规定,委托人是不用贴花的。而这类企业仍按部就班缴纳印花税,造成大量资金流出企业;还有就是关联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合同不予贴花。这些都需要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税法政策,才能为企业节约税收,获得节税利益。

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主要有:领导对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税务管理制度缺失;财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第二,涉税风险与税收優惠政策运用不足同时存在

部分企业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而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税收优惠政策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的存在。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有期间规定的,稍有不慎,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熟练全面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规避涉税风险。

第三,企业未形成有效的税收筹划联动机制

所谓税收筹划联动机制就是,加强机关和基层之间、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按照流程化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衔接到位的流程运行模式。对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实行扎口管理,部门联动。加强机关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基层增强对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实行机关与基层联动。

企业各部门缺乏联动与沟通,对重大事项未进行税收筹划和安排。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淡薄,尤其是国有企业更是如此。绝大多数企业领导认为税务筹划与安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没有关系。这样使得国有企业在重大改革和经营决策等问题上往往不考虑税收问题,没有很好地研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完成经营责任制而忽略税务筹划,导致事后工作的被动,这样很容易产生被动局面。

以上三点是当前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的现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我提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企业领导要更新观念,树立税务筹划意识

由于企业领导对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不了解,加上财务人员未能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因此在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不能主动积极的应对,而是被动接受,或者通过外界关系解决涉税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领导班子必须更新思想观念。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建立税务筹划内部治理机制

设立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既是国家有关《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务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量化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

再次,培训专门的税务筹划人员,建立一支精干的税务筹划队伍

9.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篇九

国税发〔2004〕68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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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

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五、5月25日以后,税务机关可从内部网络(http://130.9.1.248)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数据检查、汇总软件可于6月10日后下载使用。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在窗口进行以下比对审核工作:

(一)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抵扣清单》;

(二)审核《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三)《抵扣清单》中“金额”、“税额”栏数额是否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额。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七、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

八、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管理措施执行到位。

10.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 篇十

国税发〔2010〕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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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督导检查过的地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导检查组将对整改情况择时择地进行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报。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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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

(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起至转让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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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第十九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第二十三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第二十六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条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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