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2024-11-28

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精选10篇)

1.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机构、社区、家庭、个人相互协调,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我市“1650”大都市发展新格局和农房集聚改造为契机,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作为同等重要的内容,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村(居)办公楼、企业以及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场所。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区域特色的市、县(市、区)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质量提升,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原则上每个镇(乡)、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农村社区基本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各级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补助,其中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财政对各县(市)的每个中心给予2万元补助,其余4万元由县(市)财政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合格后,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三)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一支由民政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当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

(四)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定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登记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依托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信息中心,进一步拓宽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手段、方式和内容,更好地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安装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呼叫器的,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四、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一)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推动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建好温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温州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充分发挥其多功能示范引导作用。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立1所以上综合性示范型养老服务机构。加快镇(乡)、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片区及镇(乡)、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镇(乡)、街道均有1所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按基本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敬老院管理,认真做好镇(街)敬老院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对依法登记、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的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每张床位每年8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三)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

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下达给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至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企业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县级以上政府召集民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

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各级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兴办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七)完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险机制。对全市现有的养老机构实行政策型保险。鼓励集中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老年保险。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并到登记机关登记的养老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养老机构实行政策性保险,由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五、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市、县(市、区)要组建具有组织、指导、培训、服务功能的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镇(乡)、街道养老服

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按照当地老年人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保障,不断健全我市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5个补助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安排本市户籍“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他们到养老福利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以上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二)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大力发展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备制,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为高龄、病残老人提供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

六、积极推动养老产业发展

(一)建立市场参与老年产业发展机制。根据温州目前的老年产业发展状况,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设定准入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场参与老年产业发展。

(二)做好老年服务产业规划。针对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着力培育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将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与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岗位结合起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产值不断增长,提高养老服务业比重,使之成为温州服务业发展新亮点。

(三)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优先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社区服务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促进流通、扩大销售。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和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四)大力提倡文化养老。在满足老年人保障性养老的基础上,政府、企事业单位、涉老机构、街道社区要加强引导,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为老年人文化养老的组织实施创造条件,让文化养老成为老年人的一种福利,真正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求、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七、全面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逐级考核机制,促进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不断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把养老服务事业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作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市委办公室(市考绩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编办、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团市委、温州广电传媒集团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加大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建立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发展各级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市、县(市、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养老协会的桥梁作用、自律作用、服务作用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市养老福利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积极营造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

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2.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二

关键词:群众体育,养老服务业,统筹发展,市场,城乡平衡性

1. 前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中指出, 要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拉动消费、扩大就业, 也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促进社会和谐, 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当前,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 据不完全统计预测, 我国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 2025年老年人口则将突破3亿人。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速度超过全球平均速度, 因此, 拥有健康与渴望长寿就成为了每个人不懈追求的生活目标, 但是仅仅通过医学手段不仅增加生理痛苦及医药负担, 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的医疗保健问题,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老年人结合正常的体育锻炼来保证身体健康, 在现实养老体制下, 老年体育服务文化将是老年人锻炼身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群众体育带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不失为一个极佳选择。因此, 通过科学的方式进行健身锻炼已经逐渐成为老年人安享晚年幸福生活的主要方式。

2. 群众体育对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作用

2.1 拉动养老服务业统筹发展

社会老龄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不能单打独斗, 我国的养老模式要统筹居家、社区、机构及其他多种形式, 统筹普及性及个性化服务, 统筹城市及农村养老设施资源以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均衡发展, 更要统筹养老服务与如体育等其他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 要统筹利用各种资源, 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教育、体育、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大力发展群众体育, 促进体育健身和养老模式的结合对于拉动养老服务业统筹发展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国际上可行的养老方式主要分为机构养老, 居家养老, 居家是社区养老, 乡村养老, 以房养老, 异地养老, 售房入院养老, 售后回租, 租房入院养老, 基地养老, 旅游养老, 大房换小房, 合居养老, 集中养老, 家内售房养老, 钟点托老, 遗赠扶养, 小型家庭养老, 货币化养老, 消费养老等多种模式。目前, 我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随着居家养老这种以"家庭养老院"的形式越来越完善, 以家庭养老为依托、以社区养老为单元、以专业化的服务为依靠的社会化养老体系越来越适合我国国情发展, 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下一代独生子女家庭增多, 养老压力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凸显421家庭模式乃至部分家庭8421的居家养老模式来赡养老人方式的不可行性, 因而依靠社区及专业化服务就至关重要。体育健身的加入社区"家庭养老院"的双赢养老模式使得这个体系变得更加完善, 体育健身同样以社区为平台, 二者在社区内打造各种养老服务资源, 使得体育健身与养老服务合二为一, 在社区内提供各种专业化的服务, 社区内老人结伴共同参与社区体育锻炼, 在获得健康的同时也为社区内空巢老人带来心灵的慰藉。群众体育与"家庭养老院"养老模式的结合为社会发展养老服务业带来极大地便利。健身体育与养老模式相结合, 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对于拉动统筹好相关领域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2 促进繁荣养老服务业市场

目前, 中国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已达两亿, 相当于英、法、德三国人口总和, 而其中失能及半失能老人已经超过四千万。中国老年人养老服务业市场的年需求已超过万亿元, 但每年市场为老年人提供的产品却不足一千亿元, 供需之巨大差异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围绕这类庞大的老年人群体, 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需求, 养老服务产业将成为名副其实的潜力股产业。国务院在常务会议中也曾提出, 一定要把服务亿万老年人的夕阳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 使它成为我们国家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一支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 逐步发展社会力量, 使之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充分发挥市场隐形的手的作用, 真正为亿万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 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目前, 在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诸多领域中, 群众体育产业优势可见, 群众体育产业是群众体育与体育产业的结合, 即群众体育中参与市场产业化的部分和体育产业中属于群众体育的部分产生交集。在国外, 群众体育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和消费者, 形成了不亚于竞技体育的产业形态。从这个角度考虑, 竞技体育是群众体育的高级表现形式, 而群众体育是体育产业的最广大的根基所在。群众体育运动项目繁多, 比如有篮球、足球、乒乓球等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吸引力的普通体育项目, 也有高尔夫、保龄球等缺乏群众基础的高成本体育项目, 还有跳绳、太极拳、三鹿长拳等民间广泛流行的项目, 更有天津的转陀螺、江南的插秧、蒙族的摔跤等充满民俗意味的体育运动项目。群众体育设备设施主要是指体育运动场馆、群众体育健身设施和场地、群众体育健身器械、群众体育用品。群众体育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群众体育广告权、赞助权、冠名权、特许经营权以及群众体育音像传媒的开发等内容。群众体育产业促进养老服务业繁荣发展, 首先这种模式的开发房地产、服务、体育等行业带来新的增长点, 其次体育健身与养老服务业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减轻社会养老的压力, 对我国这样老年人口庞大的国家来说极其重要, 再次新兴的群众体育行业兴起必然会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 另外, 群众体育健身的开展加大了社区内人员的流动量, 也能够为一些身体康健的老人年提供简单的服务工作实现再就业, 充实他们晚年生活, 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 同时也稍微为子女减轻点负担。因而群众体育产业发展培育养老产业集群的社会意义重大。

2.3 加快城乡区域发展平衡性

尽管国务院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但就目前情况看, 我国城乡区域在养老服务业方面的不平衡现象仍旧十分突出。然而, 近几年来, 从城市起步的老年体育逐步走向基层, 走向农村和山乡, 推动开展农村老年健身活动, 建有老年舞蹈、体操、健身球、乒乓球、气排球、健步走等文体健身队伍, 吸引老年人加入适当的健身活动。虽然, 在群众体育发展方面由于经济实力、文化素养、基础设施等因素制约, 城乡居民存在很大差距, 但实际上, 我国民间传统体育活动多数产生于农村的生产、生活中和节庆、农闲时刻的活动, 这些体育资源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宝贵资源, 也是农村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资源。体育作为一项充满魅力的活动, 就目前在城乡区域蓬勃发展的实践从某种角度上说的确加快了养老服务业城乡发展的平衡性。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富余人口增多, 成为导致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而体育作为现代文明的产物在促进养老服务业城乡平衡方面体现出了其应有魅力。第一, 非农业化后的农民体力劳动减少, 脑力消耗增加、精神压力增大、体育休闲活动可以使他们得到部分平衡, 以弥补体力消耗的不足、缓解心理压力, 促进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身心健康发展。第二, 城市化改变了过去农村乡土社会的生活方式, 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多少带有城市化后的冷漠, 通过体育锻炼这一社会行为方式, 人们在自由、平等的环境下交往, 气氛融洽, 容易沟通思想、消除隔阂, 弥补裂痕, 也容易使城镇中农民与市民融成整体, 创造出一种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有效地加强社会的稳定性。第三, 通过体育活动满足人们对群体的需要, 目前家庭结构往往是421, 8421等, 空巢老人现象非常严重, 而体育锻炼中结实新朋友则能使老年人的寂寞空虚得到有效派遣, 沟通人民感情, 增强群体凝聚力。第四, 城市化后的农民闲暇时间和经济收入增多了, 如果不用先进的精神文化武装小城镇居民的生活, 那么社会上的黄赌毒等各种不良现象定将粉墨登场。体育能引导人们远离这些不良的习惯, 走向健康生活之路, 形成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从内在真正加速城乡养老一体化进程。

结论

我国目前老龄化问题已不容忽视, 从根本上解决老年医疗费问题、家庭养老及空巢老人等问题, 首要的不是治病, 而是预防疾病和增进健康。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也是老年人对身心健康的一种愿望。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 体育健身与养老模式的结合将大大改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有利于拉动养老服务业统筹发展, 促进繁荣养老服务业市场, 增强城乡区域发展的平衡性,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促进社会和谐, 与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推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 .

3.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三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面向多样化、多层次人力资源服务需求,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创新,提升服务。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态,开发服务产品,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水平。

深化改革,增强活力。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增强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依法管理,规范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两手抓,在鼓励发展的同时,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服务社会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明显提升。

——规模逐步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结构更加合理,服务主体进一步多元化,各类业态发展协同性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达到50万人,产业规模超过2万亿元。

——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服务产品日益丰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规模化、品牌化和网络化水平不断提高。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充满活力,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监管机制规范高效。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发挥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功能。鼓励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到2020年,重点培育形成20家左右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

(二)增强人力资源服务创新能力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丰富服务渠道和服务模式。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信息化建设,鼓励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用和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结合。培育服务需求,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高端急需紧缺人才和购买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细化专业分工,向价值链高端延伸,重点鼓励人力资源外包、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

(三)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选本地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和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水平等级认证工作。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服务产品推介等活动,搭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广平台。

(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依托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型基地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加强园区建设,完善和落实产业园扶持政策,加大招商力度,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加强园区管理,制定完善园区管理办法。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有规模有影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五)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研修培训,依托著名高校、跨国公司,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相关服务领域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

(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管理

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探索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基础术语、机构评价、服务规范、人员资质、服务技术在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和行业协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新兴业态标准的研究工作。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七)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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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管办分离、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推进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脱钩,鼓励以委托经营、公司性改造、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实体,加快社会化、市场化改制步伐。对具有经营优势的,要注意保持服务品牌,鼓励其做大做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八)夯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础

完善行业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统一、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覆盖各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加强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发展报告,引导行业发展。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方面的功能。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研究通过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团队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也应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探索采取政府股权投入、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消除人力资源服务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符合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税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在国务院批准的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上市或发行集合信托以及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进一步放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提高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程度。

(四)完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政策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将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人力资源服务交给社会力量。要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研究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各项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

(五)扩大对外开放与交流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积极构建公平稳定、透明高效、监管有力、与国际接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深入推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本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及配套规章,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破人力资源市场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等各种壁垒,纠正设置行政壁垒、分割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鼓励各地按照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市场执法队伍,提升市场执法和监管水平。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四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税务总局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预计2020年将达到2.4亿,占当时总人口的16%左右。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最值得尊敬和爱戴,也最需要关心和帮助。中华民族素有敬老、尊老的传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政策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三)鼓励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五)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5.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长府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全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不同家庭结构、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收入水平老人对晚年生活中的日常照料、健康护理、心灵慰籍、临终关怀等不同层次的多方面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实际问题的重要举措;可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第三产业上层次、上水平,并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二、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关怀、重点照顾”理念,推动养老服务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符合老龄化人口多元化需求、现实发展能力与未来高水平要求相一致的,服务方式多样化、业态功能多层次、投入主体多元化的长春特色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互联、互动和互补的格局。

坚持立足现实与面向未来相结合。立足于我市人口规模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分析未来一个时期养老服务需求的新趋势、新走向、新问题,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市、县(市)区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面向未来要着眼高起点、高水平,立足现实要兼顾眼前需要和现实可能。

坚持有序建设和合理规范相结合。以区域老龄人口基数为基础,从现实需要出发,有序建设区、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与场所。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指导,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有条件准入和动态退出相结合。以机会平等、资源开放、公平竞争为原则,既要适度降低养老服务业的准入门槛,又要满足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的必备条件,构建良性、公正、合理的优胜劣汰运行机制。

坚持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经营相结合。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服务形式,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中低端需要。同时,采取市场化经营的方式,为高收入老人群体提供个性化的高端服务。

坚持统筹发展、特困优先相结合。以困难老人、最需要帮助老人为政府制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政策的重点,在统筹其他社会人群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城乡老年人整体供养水平。

(三)总体目标

建立“养老服务新体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努力形成政策推动与需求拉动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资本相互补充,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共为责任主体,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多种形式并存,与长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新体系。

构建“9073养老新格局”。即通过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让全市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照顾实现居家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完成“一系列养老服务业的基础建设工程”。到“十一五”末期,要通过大规模的养老机构的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完善养老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在农村,要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不断提高水平,完善功能,强化服务能力。在城市,要发挥好各城区、开发区的主体作用,每个城区、开发区要投资建设1所或多所总床位在400张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每个社区都要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日间照料站。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使其成为我市机构养老的重要补充。

三、不断完善养老服务的各项措施

继续执行《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6月市政府第21号令)、《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8〕3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民办公助的意见》(长府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另行配套以下扶持措施:

(一)建立新建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在城区,对于符合条件的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政府财政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匹配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应增加配比。对新建社区养老日间照料站,市财政以每个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提高居家养老补贴标准,继续实施民办公助补贴办法。对居家养老的经济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的老人补贴,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至200元。对区办、街道办、社区办和社会办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继续执行运营补贴政策,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年每张床位补助600、700、800元的补贴,并按市、区两级财政1:1匹配。社会办养老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养老机构。

(三)放宽居民小区设置小型养老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对设置床位数30张以下,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内设老人活动和娱乐区域,厨房、厕所和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配备电视机、电话、电冰箱、消毒柜、洗衣机、报警器、灭火器、疏散灯等居民区内的小型养老机构,可以按照《长春市民政局居民小区内小型养老机构设置暂行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调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规划立项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予以优先审批;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供应土地。资质审批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免收年检费和卫生监测费。税收规费方面,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享受免缴房屋产权登记费、治安联防费、城市人防建设费、环保监测费、防洪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办养老机构使用的电、水、暖气、煤气、电话,按居民使用标准收费。申请安装水、电、气管道工程或增容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老人维权方面,持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城乡贫困老年人因请求支付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主张权利的,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社会捐赠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对养老机构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终止其经营活动并追回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设立农村五保老人供养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按照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上年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因素,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力投入长效自然增长机制。

(六)增加农村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养护经费。在农村,服务人员与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按自理和不能自理实行1:10和1:3配备;养老生活联络员与分散供养五保老人按1:15配备。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参照当地城区社区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核定,服务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农村养老生活联络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50元(交通费)的标准核定,所需城乡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房屋维修费、采暖费按每年实际需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领导和体系建设

(一)成立长春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地税、市政公用、文化、体育、卫生、老龄、残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联席议事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科学谋划长春市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与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把养老服务福利事业纳入长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项目列为市政府民生重点工程予以实施。

(三)成立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市、县(市)区养老协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福利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养老协会的桥梁作用、自律作用、服务作用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市养老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全面开发与应用信息化系统。从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入手,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多个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手段,帮助科学决策。

(五)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

6.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六

六安市

六政〔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20%的街道和社区建有标准化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80%的城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市城区建立一所示范性养老中心。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市、县(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没有公办养老机构的县区,可依托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到2015年,市、县(区)两级都要建成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市、县(区)财政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

(二)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市辖区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区财政每年应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在城镇建立功能完善的街道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管理,在辖区组织义工队伍,开展义工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结合六安市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等因素,1万人以下的社区不低于600平方米,1万人至3万人的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应按一定比例建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进社区,对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创办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财政给予扶持。力争到2015年,全市城市70%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80%以上的乡镇和农村社区分别建立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

(四)积极实施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经费标准。全市城镇社区均应实施政府为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服务。市城区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区)均应开展为农村社区困难老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市、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日常运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及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市城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民政、老龄部门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考评,考评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年每个1万元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区财政按照1:1配套,所在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补助。

(六)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机构招(聘)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规划和计划,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县(区)民政部门应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鉴定,培训鉴定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等有关规定渠道解决。

(七)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市城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租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300元,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每年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上述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市城区30张床位以下民办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养老服务机构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区要确定补助范围和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卫生部门应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积极开办社区老年人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居家就医需要。

鼓励市区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市、区将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八)加大对养老机构的土地、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闲置的学校、医院、村部及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九)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减半收取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

(十)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管理社会化。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以国有资产为投资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它商业用途。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市场化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准。

(十一)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制定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十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根据我市财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2年起,在全市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市区(含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标准为85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市财政按市城区户籍高龄老人实际发放人数给予50%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步伐,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十三)积极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广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继续办好我市三年一届的老年人体育运动会。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展示。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

(十四)加快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建立并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建立老年维权岗,及时调处涉老纠纷。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依法惩处不赡养或遗弃老年人的行为。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的组织指导。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民政、老龄、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司法、教育、体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和“十二五”市区社会化养老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制定“十二五”农村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通过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中切块专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市属专科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牵头组织、积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7.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举措, 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当前, 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 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 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 紧密对接实体经济, 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需要继续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 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 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要求

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 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 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 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 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配套支持全程化。通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知识产权、专利标准、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研发、制造、销售相关服务, 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二是创新服务个性化。通过整合专业领域的技术、设备、信息、资本、市场、人力等资源, 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高端、更具专业特色和定制化的增值服务。

三是创业辅导专业化。通过凝聚一批熟悉产业领域的创业导师和培训机构, 开展创业培训, 举办各类创业活动, 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 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培养更多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二)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 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 让市场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要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 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 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 使科技人员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三是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要与“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发展行动等相结合, 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 加快发展“制造+服务”的智能工厂模式, 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 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 培育新业态, 催生新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三) 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 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 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四)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 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 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 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五) 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 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 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 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 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 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 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 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 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 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七) 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 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 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 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 在居住、工作许可、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 挖掘已有政策潜力,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形成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体系。

(八) 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 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采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 支持包括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在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 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九) 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 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 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十) 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 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 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 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 经原单位同意, 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十二) 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 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 改造建设众创空间, 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 吸纳科技人员创业, 创造就业岗位, 实现转型发展。

(十三) 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 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 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 按照国家统一政策, 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 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四、组织实施

(十四) 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省 (区、市) 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 结合行业和地方发展实际, 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加强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估。建立统一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各地区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等平台的扶持情况要上网公示, 做到公开透明, 避免多头重复支持。

(十五) 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 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起来, 主动做好服务, 为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开展先行先试, 作出引领示范。

(十六) 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具体需求, 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实现重点突破, 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在不同区域的建设和发展。

8.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八

教职成[2014]5号

日期:2014-07-08来源:教育部网站浏览次数: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文明办、团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文明办、团委、老龄办: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存在规模小、层次单

一、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应用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以适应和满足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

——人才培养规模显著扩大。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逐年扩大招生规模,为我国养老服务业培养和输送一大批各层次齐全的专门人才。

——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创新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建成一批改革创新示范专业点,带动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推进实施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基本实现职业院校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大力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

三、任务措施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

1.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发布养老服务业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通过实行单独招生、增加招生计划等,逐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助等资金支持,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专门人才。

2.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引导高校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本科专业,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

3.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适当增加社会工作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社会学、老年学、人口学、康复治疗学、家庭发展等学科领域招收培养研究生,为养老机构和职业院校等输送业务骨干和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鼓励高校加强相关学科建设,提升理论研究水平,为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二)全面提高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

4.支持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发与行业企业技术要求、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同步的实训指导方案。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促进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推进实训装备的合理配置与共享,提高实训基地使用效益。

5.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建设。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材、教学方式、师资队伍等重点环节进行改革,建成一批教育观念先进、改革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专业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6.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在国家规划教材建设等项目中,加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支持力度。组织遴选、开发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教材。鼓励相关院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联合编写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特色校本教材。引入行企真实项目和案例,开发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

7.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在有行业特色的高等学校和行业、养老机构、企业建立一批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师培训,并逐步扩大培训规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带头人专题培训,促进教师之间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培养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敬业精神强、创新能力突出的教学领军人才。

8.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养老服务业发达国家或地区教育合作,通过互派师生、交流研讨等形式,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外优秀课程和教材,结合国内养老服务业实际,合作开发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课程和教材,促进我国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水平提高。

(三)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9.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重点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和本科院校,开展多样化的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鼓励养老服务业业务骨干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开放大学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信息化学习资源和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建立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学及支持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10.推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深入合作,实行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统筹进行,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已取得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可由职业院校按相关规定择优免试录取,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取相应学历证书。

(四)积极引导学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11.推动开展社会养老事业志愿服务。积极组织职业院校、本科院校在校生到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家庭等进行志愿服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的热情。采取学校与城乡社区对口服务等形式,组织学生关爱、帮扶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

12.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院校、本科院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现行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保护,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教育部、民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宏观指导和政策保障。各地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好养老服务业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继续教育等有关工作。

(二)拓宽投入渠道

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投入渠道,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筹措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或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提供捐助或其他支持。

(三)制定配套政策

各地教育、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政

策支持力度,根据本地实际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在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招生就业、学生奖助、基地建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完善意见实施监督激励机制,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地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实施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机制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根据反馈信息以及监督评估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五)强化舆论宣传

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认同和支持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氛围,形成全社会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支持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

中央全国老龄办

9.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九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中央编办 中国残联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9.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0.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篇十

展的若干意见》

2003年7月15日(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现就我区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提升城区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意义

1、总部经济是指通过跨国公司(财团)、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在城市特定区域的集聚,带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当今时代的总部经济是一种信息化经济、生态化经济和全球化经济。发展总部经济就是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集聚,以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充分利用我区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深化发展内涵,增大经济总量,增强城区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的重要举措。它将对我区实现信息、资金、人才、服务、管理、技术等方面质与量的提高和扩充发挥积极的作用。总部经济产生的巨大资源,有利于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

结构的优化;总部经济的品牌效应,有利于增强我区经济的竞争力;总部经济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我区经济与国际接轨。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努力将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要求出发,通过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部设立在本区,发挥其聚集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

3、基本原则。按照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精心打造总部经济中心和数字型、学习型、生态型城区”的既定方针,从我区的区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

4、发展方向。立足珠三角,面向国内外,重点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兴商贸业等类型企业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到我区发展。

三、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5、争取市的支持,加强交通网络和设施的建设。完善南北向的道路,建设与总部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交通体系;加强对重点地段的交通疏导与分流;完善道路标志;解决重点地段停车难问题。

6、完善商业配套。完善一批休闲娱乐配套设施;规范一批商业建筑立面、广告和招牌设置;塑造一批高素质的标志性景观;完善特色商贸旅游指引、绿化广场和光亮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一批立体停车场。

7、建设“数字东山”。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教育信息化,构建多层面信息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资讯服务。

8、加强对区内写字楼建设的引导,鼓励差异化、个性化经营。对商务区内新形成的写字楼,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其中重点引导江湾、农林下路、先烈路-永福路等几个地段。鼓励旧写字楼的升级改造,因势利导消化烂尾楼,开发闲置工地,为我区写字楼提供充足储备。鼓励区内酒店向高星级、高档次方向发展;鼓励区内酒店办成有特色的商务型酒店;鼓励酒店物业管理建立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环市东中央商务区的优势,引导和鼓励该区域的写字楼和宾馆,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环市东中央商务区逐步向东风路、淘金路、先烈路、建设六马路等周边区域扩展,不断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将该区域建成高级商务、旅游观光、购物休闲区。

9、加强文化与经济互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进广场文化建设,打造几个标志性的文化广场。挖掘文化历史内涵,加快区内历史资源的开发利用。

10、积极推进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提高城区可持续发展水平。要通过加快旧城区的改造,疏解人口与建筑密度,千方百计扩充公共服务与卫生设施,提高公共卫生和绿化水平。

11、明确招商引资重点。重点吸纳营业额超亿元或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国内外大企业,以及拥有世界驰名品牌商品的企业。

12、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的新办总部企业,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经贸局与区财政局制定。

13、对驻我区总部企业的纳税大户给予奖励。在本区排名前50位的纳税大户,且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15%以上,可按照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的30%奖励企业。

14、在本区排名前50位的纳税大户,且对区财政贡献额超过上年15%以上,在符合广州市现行招生规定的前提下,提供若干名区属省、市一级学校学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教育局制定。

15、积极创新招商模式。通过推行专业公司招商、行业招商、主题招商、以商引商、政企联动等多种形式,拓宽招商渠道,提高招商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16、建立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情况分析,提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7、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设立区内企业投资咨询和投诉电子信箱;举办政府与企业间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沙龙、论坛和俱乐部活动,由政府牵头举办各种类型专题推介会。

18、发挥街道办事处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把营造宜商宜居的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工作重点,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9、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发展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健全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成立一批新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和服务职能,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20、不断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审批和网上投诉,完善企业与政府交流、沟通的平台。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优化办事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进一步清理和削减各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降低企业营运成本。

21、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支持中介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重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

22、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干部综合素质。

23、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措施和补充规定,由区发展计划局、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

24、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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