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2024-08-16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9篇)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篇一

宁波军转安置政策:军队转业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

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件

(1)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地方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其中军转干部与安置地户籍人员结婚且需进市六区安置的,结婚时间需满一年以上。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④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⑤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⑥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⑦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⑧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是宁波的,或者一方服役地点在宁波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⑨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的。

⑩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的,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②二等甲级(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止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转业报到一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2.接收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1)随调配偶应具备的条件

①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干部身份或属城镇户籍并经县及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②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③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人社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随调

①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安置地同在宁波大市范围的。

②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篇二

关于召开2010年度军转干部安置去向选择会的通知

各有关部队:

定于2010年12月1日-2日在青岛大学(市南区宁夏路308号)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一楼博学厅召开2010年度军转干部安置去向选择会,会期一天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安排

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提前半小时进行点名。

具体安排:

12月1日上午 正团职,副团职,技术6、7级

下午 技术8级,技术9级,连排职(含相

应技术级)

12月2日上午 营职(含相应技术级)

二、会场设置

会场设置:会场设选择区、备选区、候选区。

选择区:军转干部在此选择单位,分选择席、信息录入席和监督席。

备选区:军转干部在此进行资格审查,准备选择单位。

候选区:参加选择单位的军转干部在此等候。

三、选择单位程序

1、点名。参加安置去向选择会的军转干部在会场外点名,经核查军官证和准考证后,领取《青岛市2010年军转干部选择单位登记表》,根据“双考”总成绩名次,排队进入会场,到候选区按次序就座。总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受奖赋分、入党时间决定选择顺序。

2、资格审查。军转干部进入备选区等候时,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选择单位。军转干部依次到选择区选择单位。由本人填写《青岛市2010年军转干部选择单位登记表》并交工作人员,同时在《青岛市2010年军转干部安置选择单位确认表》上签字确认,选择完毕。

四、有关要求

1、军转干部参加安置去向选择会时,须携带军官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场。证件不齐者,不得入场。在双向选择会上已确定了接收单位的军转干部不再参加此次安置去向选择会。

2、选择单位前军转干部不得离场,选择完毕后立即退场。选择单位时点名不到者,由后一名军转干部递补;迟到者依名次先后列半天最后选择;每半天结束时仍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3、每人选择单位时间限时3分钟,自离开备选区即开始计时,多选、错选无效。

4、军转干部限在空余计划内选择一个单位,违者视为自动

放弃。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低于大专(不含大专)的,不得选择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岗位,违者视为自动放弃。

5、如本人自愿放弃选择,在《青岛市2010年军转干部选择单位登记表》上填写“自愿放弃”并签字。

6、放弃选择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其所在部队干部部门在《青岛市2010年军转干部选择单位登记表》签字确认,由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指令性分配。

7、候选区设大屏幕,安置计划、选择结果由信息录入席实时在屏幕上公布,候选区军转干部可根据大屏幕同步显示的信息做好选择准备。

8、2010年11月29日上午9:00-11:00在市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市南区贵州路69号)发放安置计划册、双考成绩册。

各部队接此通知后,请迅速通知全体军转干部按时领取安置计划册、双考成绩册,并准时参加安置去向选择会。同时,请各部队干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带领本单位军转干部参加安置去向选择会。

附:选择单位流程图

青岛市军转办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篇三

安置工作是*关系,还是*本事,这是军转论坛永恒的焦点话题,这也是我们监督体制不尽完善的“人情社会”讨论不尽的一对矛盾。每年军转安置,有*本事成功的,有*关系遂愿的,因此究竟什么是找工作的法定,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但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是:本事不可少,关系很重要。这里需要强调的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如何*本事,*什么本事的问题。无论在自荐或他荐过程中,大家亮的“本事”一定要注意按其所需,投其所好。人家明明需要的是能写材料的,你却亮自己的英语六级证书,这就有点不对了。其实,每个人都是有本事的,关键在于你的发现和总结,写材料、说话表达、善于交际,包括能够喝酒,善于协调,都是本事。你要善于选择适合你的单位,扬长而避短,也许你就有“柳暗花明”的时候。这里有个真实故事,有一战友在部队也没什么本事,就是喜欢玩,打乒乓球,还拿了个三级运动员证书。转业时他也抱什么希望。不想,在竞争某市药监督局岗位时,就他的这个玩的本事,把其他人都压过,最后转业进了药监局这个好单位。后来一打听,才知市级机关工委经常组织各机关比赛,他们局没有这方面人才经常压底,局长就说在今年转业干部中选个乒乓球高手。这样的事还有很多,有的人就*能唱歌,能演讲,进了好单位。这些告诉我们,我们津津乐道的本事,也许是人家不需要的本事,你看不上的本事,也许正是人家需要的本事。一句话,这本事那本事,人家需要才是好本事。

二是关于如何找关系,找什么关系的问题。你有关系,说明你已经成功了一半。但每年有关系的不一定找到好单位,没有关系的人就不一定找不到好单位,这里有辩证法的。成也关系,败也关系。这里面有很多学习。一是关系是无止境的,你有关系,也许别人有比你更大的关系,二是关系是暂时的,利益是永恒的。在这个处长这里这个关系很管用,也许在另一处长那里,这个关系恰恰就要了你的命。诸多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找关系的原则,一是要找在这个单位说话管用的关系,有一定关系但不大是最值得警惕的;二是要找为人不错的关系,与人矛盾很多的关系,也许帮不了你还害你。去年,我们单位一人找了省某厅厅长,一把手,但最后还是败北,原因是这个厅长与分管副省长关系很差,而且这个厅不兼党组书记,最后这位战友在党组会上没过得了,最后很惨的。

二、找单位,是去事业单位,还是政府部门?

关于如何定位选择去事业单位,还是政府部门,我想说的,这两类的单位各有短长,关键是你特长是什么,你适合做什么?我这里只把二者的利弊摆一摆动。事业单位:机制活些,部分事业单位待遇也许比政府好些,比较适合有本事的敢闯的老转,但缺点就是尚在改革中,前途未卜;政府部门:优势就是稳定,待遇还不错,需要有坐机关的能力和耐性,对人际关系的要求大于对本事的要求。

关于事业的单位的选择,我的建议是:要有独到眼光,分析事业的单位的未来走向,作出自己的选择。比如,我国改革总的趋势是市场化,很多带有经

营性质的事业单位,下一步改革的方向肯定是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很多计划经济年代产生的机构,逐步会归于消亡。一些关系党的命运和明显带有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事业单位,还是很好的,比如报社,是党的喉舌,政府是不会放手的,稳定是肯定的,又兼有市场化运作的成分。他们的待遇是不错的,转业能到报社管理机构是很好的(莫到一线当记者,很累)。这样的单位还有不少。关于政府机构的选择,我的建议是:一要选择发展前景较好的一“阳光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产生的部门,如审计等;二是要选择不论在美国、日本还是中国都存在的部门。也许大家不理解。这里有个将来的政府机构改革的问题。有些部门是中国某个阶段某些地方特有的部门,必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政府机构改革有所调整的,如果你关系不是很硬,最好不要去这样的部门,面临“二次就业”是很痛苦的。比如90年代初的物资局,掌握着物资调控,是很实权的部门,随着改革现在全部改组为物资集团,你敢去吗?现在还有一些如商贸局、外经局、国资委等单位,随着政府对企业改制的结束,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放开,原来承担着企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必将改组至少是要萎缩的。也许我举的例子不一定恰当,但给大家提供一种思路,希望你能理解。

三、选择市级、省级大机关,还是选择区、街道小机关?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也许认为我很可笑。因为大家都会认为机关是越大越好,答案是不容讨论的。但是大家莫笑,我要讲的问题是,你进什么级的机关更能如愿以偿,更适合你的需要和发展。你没有关系,没有本事,你就一味地想起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可能吗?所以这个问题还是有讨论的必要。

机关是越大越好是没错的,发展空间大。但我要说的,省级机关一般进人不多,水很深(行话,你懂吧),你没有本事和关系还是不要抱太大希望(当然有真本事的,去试试还是可以的)。如果你有一定本事,但有一个数学问题你必须引起重视:某厅要两个人,某街道要10个人,你在两个人脱颖而出是困难的,但在10个人中战胜对手还是把握大些。所以,不是打击大家积极性,对省级机关要抱有希望,但不可在树上吊死。对有一定本事的人,我给你的建议是:立足于市,争取省,保底在区(特指省市区三级联动的地方)。可上可下,游刃有余。

对于团级干部干部的选择,我建议你还是选择区、街道机关(有过硬关系不在此列)。因为团级在部队也是个领导,到省级机关一般也当不了处长,当个跑腿的对你身心是个折磨。还不如到区、街道,能做个副主任、副局长,至少也是个相当于单位领导的调研员,对你来说是个不错的归宿。宁为J头,不为牛尾。所以我的建议:年轻同志尽量到大机关去,发展空间大;领导同志可到小机关去,做个小领导。

四、认准了公务员单位,是选择党委部门,还是选择政府部门

这个问题讲的是关于党委与政府部门的选择。严格意义上说,这两类单位都不错,能进去都是大家的福气。二者选其一,必有一个衡量选择的问题。我建议你选择时坚持这个么标准,就会选择了:

一是你适合做什么。根据你的专业特长,根据你的能力素质。如果你文字不是很过硬,就不宜到宣传部门去,否则你在那里永远是“边缘人”,是打杂的;你没法律特长,你到检、法部门,只能当法警(没有跑题)。

二是你追求什么。人都有追求,并以此来衡量一个单位好坏。假如你希望发展空间大些,到党委部门可能会好些,因为这里主要是文字,部队与地方的文字都是中国文字,相通的,如果你基础好,矢志于此,三两年你就会脱颖而出的,我所在的部门真正担纲领衔的笔杆子,十之八九都是部队的(部队对文字的要求高,受此磨练后到地方就是高人,应该感谢部队)。政府也许会实惠些,办事方便些,但必须注意,政府十之八九都有专业性,审计、国土、水利等等。因为部队转业人员到政府,去得最多的地方就是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搞材料的),机关党委(养老)、老干部处(为老同志服务)、人事处(这个是较难去的地方)。这些部门都是政府内设部门,为机关自身服务的,“腿”伸不下去,办事也不是那么好办的。

在这里,我要提醒的是,你必须坚持自己的标准。选择时,千万不要以别人标准取代的自己的标准,否则选择下来是痛苦的。很多单位,别人认为好的不一定适合你,你认为好的也许别人觉得不咋的。日子都自己过的,今后的路是自己走的,以后的事还得你做,别人替代不了,所以必须选择适合你自己的。为什么特别提出来,因为转业干部最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五、找工作中,如何选择“冷门”和“热门”单位

这个问题似乎不必要讨论了。但多年来,军转干部的经验教训又迫使我不得不将这个问题提出来。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首先,要讲的是,冷门与热门是相对的。没有永远的热门,也没有永远的冷门。在四套班子机关里,只在共产党领导下,只有党委部门是相对稳定的热门,加强党的领导,是不会削弱党的部门手中的权力的。人大、政协的热门程度,是发展中动态的,它必须依赖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它的权威会逐步加强的,应该说这些部门的逐步趋强的。政府开始的强势的,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服务型政府的导向确定,政府会逐步由管理向服务转弯,它的权威是趋弱的。行政许可法等很多法律的绳子套在政府头上,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等还有老百姓,都把眼睛盯着你,你手中的权力是不能乱用的,至少相对于过去是逐步趋弱的。我们回忆一下这些年政府改革进程,就明白了政府手中的权力的走向是如何了。当初,人事厅、局是何等的强势,但随着大学生国家分配制度的结束,现在他们手中唯一的王牌是公务员招考,但暗箱!作的空间是很小的,而且真正取决定作用的还是各录考用人单位(面试的水分就大了些)。现在的军转工作,以前人事厅局就是老子,说谁就是谁,现在搞公开考试,还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其他部门也是同样,很多管经济的部门,随着政企分开,手中的权力也是趋弱的,尽管目前是强的,但走向是如此。

其次,要讲的是,同一部门里,冷与热也是相对的。好单位里有差部门,差单位里有好部门。关键是自己能到什么单位的什么部门。选择时,要把握这个关节点:这个单位你能否进得去,进得去后,你的关系能保证你在什么部门。事实上,话说回来,大家其实也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过于焦虑。因为随着公务员法出台,各单位各部门待遇都是拉平的。5月26日,总书记在政治局会议上提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要求,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此定调,各部门待遇差距还会多远,不言自明。我们不要拿着80年代的眼光来看今天的政府部门(因为我们部队相对封闭,从地方传回来的消息大都是过去转业干部经过自己大脑过滤过的,很容易“失真”)

六、安置过程中,如何处理军转部门与接收单位之间的关系

这个问题也是困扰军转干部的一个焦点问题,总怕顾此失彼。首先,明确一个大前提,能双方都照顾到当然更好,多一个人帮你,总比多一个人害你,要好多了吧。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两个部门在转业安置过程中的权力范围就很好选择了。军转部门,是转业安置工作的协调部门(注意,这不是几年前了,以前是指令性安置,它权力很大,现在是指导性安置,它只是一个协调机构)。如此定性,各位老转应该明白怎么回事了。很多军转干部包括部队领导还把希望吊在军转部门,这是战略性错误。我有朋友在省某厅人事处呆了多年,他知道,军转部门去其他部门协调安置工作,也是求人啊。当然,军转部门也不是没有优势。它的最大优势就是信息灵通,协调回旋余地大。一个市两三千转业干部,地方部门又认识几个转业干部,每年能找到关系与地方部门管用的一把手直接接上头的,比例不大,所以军转部门的优势就出来了。他可以向部门推荐,他非常清楚各单位安置指标,能够经常收到各单位的用人需求。所以,找军转部门,特指是军转部门确实愿意帮你的,安置工作是没有问题的,东窗不亮西窗亮。但你若想通过它指定安置到某个强势部门,如海关、税务等可能性极小(如名额多,它可以强行“搭车”一个两个,其他可能性不大)。

你若找到接收单位,一把手一般能搞定。但这也有个弊端,就是回旋余地不大。因为每个单位名额有限。你找到一把手,但若还有比一把手还大的人打招呼,你可能就成了牺牲品。此时,你再回头找其他部门,就晚了。每年这样的教训比比皆是。千万不要在一棵树上吊死。普遍撒网,重点培养。可以接收单位、军转部门双管齐下,可以多个接收单位同时启动。不一定花钱,可以挂个号(挂号时,一定要让接收单位感到他们是你渴望去的唯一单位,不能让他知道只是候补,否则等于没挂号一样)。挂了号,以后万一有什么情况,掉头就好办多了。

七、当你没有任何关系,如何!作争取最可能的好单位

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没有关系,我们就不要过于好高骛远。但我们也不要悲观,因为每年能找到关系的比例并不是很大,可作为的空间还很大,悲观失望也没有用。为了化被动为主动,化劣势为优势,向好的方向努力。我必须把住几个环节:一是要做好吃苦的准备。比如,要多跑多看多听。二是要准确把握时机。笨鸟先飞。要清楚整个转业尤其是本地安置程度,先人一步。比如,在本地军转会议召开后,就要先人一步,去送自荐书,在考试结束后,就要先人一步,与用人单位接触,让他得知你考试情况,等等。三是要充分 展示自己多方面能力。争取此地不留人,自有留人处。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篇四

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 省编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省人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3]38号 2003年12月18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 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五)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街道、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一)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

(二)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

(四)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

(五)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三章 计划与安置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同时编制下达。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进我省安置条件的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各市安置条件的荣立二等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同时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到,凭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市、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第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确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二十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退役金的发放实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办法。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部门复核后将退役金划拨到代发银行退役金专用账户。代发银行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退役金专用账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退役金拨付到个人账户,同时为省财政部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出具退役金对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去世后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低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可按照前款规定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法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对全迁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地政府应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上述房源。

第二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定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转业干部个人缴纳部分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从退役金中逐月代扣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其原在部队的军龄已领取了相应的退役金,不再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其养老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与就业指导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培训工作应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就业实际需要确定,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的,不受年龄限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总分低于提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提交学校审查录取。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技术学院、高级技术学校学习,不受年龄限制,有关院校应充分考虑其特点,组织教学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园。

第三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录用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第四十条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金融部门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0人以上的,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七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随迁配偶及子女同等对待,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对到实行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给予收费优惠。

第四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四十五条 各地在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到地方报到后,未就业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较多,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街道、乡镇建立临时党支部,做好对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也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及外出活动情况。

第五十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出国出境的,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档案转出。被其它单位录用聘用后,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提供档案副本,正本仍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第五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到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向省级机构申报,停发其退役金。被录用聘用后,必须及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如因不履行登记发生退役金或其它经费重复发放的,除如数追回外,视情节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经费,应当设立专户,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经费的管理,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篇五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军转[2011] 1 号

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全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试成绩与功绩制积分相结合的办法,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统一为招录公务员考试规定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

二、功绩制积分要素及计分标准

功绩制积分是将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职务级别、任职年限、服役地区和特殊岗位、因战因公致残、奖惩情况等进行量化赋分,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贡献和实绩。

(一)军龄积分。每服役满一年计1分(含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职级积分。正团职(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60分,副团职(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55分;正营职(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50分,副营职45分;正连职40分,副连职35分;排职30分。

专业技术7级以上60分,8级57分,9级52分。

(三)任现职年限积分。每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立功受奖积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1次一等功的计30分;荣立1次二等功的计10分;荣立1次三等功的计2分。立功受奖计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积分。

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的计3分;因战致残的计6分,因公致残的计3分(不含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受大军区、军兵种及以上单位表彰的计3分;被省(部)级党委(组)、政府表彰的计2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等奖的,分别计30分、1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0分、8分、5分。

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五)地区和岗位积分。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工作年限满5年计3分;从第6年起,每满1年计0.5分。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学历积分。按本人取得的最高学历计分。本科学历计1分,硕士研究生计2分,博士研究生计3分。

(七)其他积分。参与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任务的,每次计2分;参加中央军委下达的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等重大活动的,每次计1分。

(八)惩戒减分。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

次减8分;降职降衔一次减10分。

(九)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直接在全省各级机关安置;荣立一等功的,可直接在全市各级机关安置。

(十)功绩制积分要素的计分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三、综合成绩计分办法

(一)团职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按照功绩制各要素积分累计计分。各地也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营职及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按本通知规定的功绩制积分的40%和考试成绩的60%折算计分。

(三)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

四、组织实施

(一)考务工作由省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有关考务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功绩制积分的计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记载和审核情况具体实施。

(三)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当年省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军转安置政策规定和考试考核成绩,制定具体的选录细则,确定选录人员。

(四)省直单位按照当年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的行政编制,在为师职军队转业干部和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预留后,其余的用于当省直机关考试考核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中:

1、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8级以上干部)的考录比例为75%,但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超过当年为省直机关增加行政编制总数的40%。

2、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9级干部)的考录比例为50%,但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超过当年为省直机关增加行政编制总数的30%。

3、剩余的行政编制用于考录的营职以下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4、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等5个政法部门考试考核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与省直机关考试考核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同步进行。考录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其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安置,使用政法专项编制。

5、未经考试考核选录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指令性安置计划在省直事业单位或中央驻郑单位安置。

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6.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篇六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2]16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上 海 市 委 组 织 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安置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能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工作,编制下达安置计划。

(二)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工作。

(四)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和培训。

(六)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等有关事宜。

(七)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八)指导区(县)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上海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机构,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的指导。

区(县)人事局可根据安置数量和任务,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和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的指导。

二、退役金的发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市军转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标准编制经费预算,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办和财政部,待财政部核准划拨后,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市军转办和市财政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逐月按时拨付到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待本市货币化分房政策出台后再另行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管理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将部队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可按照规定的缴存下限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聘)用后,享受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逐月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录(聘)用前管理服务机构已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未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并可将部队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计入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本市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年限,视作累计缴存。

四、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从本人退役金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统一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按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第一年以第一个月退役金、次年起按上年月平均退役金为标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转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作为历年资金按规定使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未就业期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医疗保险收缴费和转接手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参照市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1]15号)文件执行,文件中的单位管理职能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参加市总工会大病医疗保险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未就业期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保专项经费,由市军转办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划拨到市军转办,市军转办划转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代为缴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五、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市、区(县)两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培训信息,落实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确定被选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填写《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择业证》,交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将回执交户口所在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并报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备案。

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据库,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网页,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情况进行跟踪,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就业、培训信息等服务。

六、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由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优先服务。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申请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转业证件和市军转办发给的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七、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街道(乡镇)应向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及时上报,并由区(县)统一向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申请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八、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九、其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在到地方报到时,由部队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组织部门。

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篇七

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 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8.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篇八

为保证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对军队转业干部报到的规定和程序,明确如下:

1、各部队接到北京市军转办发出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后,要对转业干部进行服从组织分配教育,并按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组织其到接收单位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需通过所在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提前向北京市军转办申明理由。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不予接收。

2、凡确定了接收单位并已发出报到通知书的转业干部,分配去向原则上不再调整。

3、转业干部报到程序:

(1)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和转业证,到接收单位报到(分配到区、县的到所在区、县人事局报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收的到接收单位的人事、干部司报到),由接收单位开出转业干部已到单位报到的证明信和填写户口卡内容的证明信。

(2)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和转业证、予落入户主户口本、接收单位开出的报到证明信、填写户口卡内容证明信(需新立户或报集体户口的,要注明其将要落户的派出所名称),到北京市军转办办理入户和行政介绍信。

(3)持军转办的入户和行政介绍信,到北京卫戍区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带两张一寸穿军装彩色免冠照片)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4)持转业证、家属户口迁移证、予落入户主户口本、军转办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的填写户口卡内容证明信和四张身份证照片,先到市公安局八处办理入户介绍信,再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持部队师以上单位的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北京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4、党、团组织关系的转换:分配到区、县和中央国家机关(含直属单位)的转业干部及家属,部队将其党、团组织关系直接开到接收单位的党、团委员会;分配到市属单位和党、团关系在北京市的中央单位转业干部及家属,其党、团组织关系要先分别到市委组织部和团市委转换。

9.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篇九

【发布日期】1994-02-23 【生效日期】1994-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1994年2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自我安置是指军队干部转业后自己创办各种性质的企业或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工作以及受聘到境外企业工作、自费出国留学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国家当年分配来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愿意自我安置的,需向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审核批准。如本人要求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委托挂靠保留干部身份的,可予以办理。

第四条 第四条 转业干部自我安置,需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委托挂靠的,其档案工资、人事、行政关系可挂靠在市军转办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由挂靠单位负责提供档案保管、办理落户、家属安置等方面的服务,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档案工资调升、技术职务资格的报审和出境政审。

第五条 第五条 凡到境外工作、自费留学的转业干部,由挂靠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档案存放、办理落户等方面的服务;期满回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对转业干部开办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有关政策提供贷款;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酌情办理减免税款。如国家税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第七条 第七条 转业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受聘期满或被解聘和创办企业挂靠期满、停办,应及时回挂靠单位报到。自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市军转办、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应给予办理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

转业干部挂靠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八条 第八条 转业干部自我安置,不要求办理行政关系挂靠的,其档案应转入当地政府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九条 第九条 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如要求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享受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第十条 转业干部在自我安置就业期间,应由所在企业按本单位的职工,统一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金和待业救济金。同时,按规定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小学科学说课稿标准的模版下一篇:园中晚兴,园中晚兴陆游,园中晚兴的意思,园中晚兴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