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2024-07-19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精选10篇)

1.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总工发[2009]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 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 年10月28日

2009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 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

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 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 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四、附则

1、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和上级工会的规定,结合实际

附件: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说明:

在这次修订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摘录了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相关规定,作为附件印发。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 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 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 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1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

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2.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篇二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和《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基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管理原则

各级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始终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会经费支出要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八)绩效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的经费支出要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工会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基层工会工作项目的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二、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内容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即按照工会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上级工会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返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工会取得的其他收入。

三、支出范围及标准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1)外聘教师的讲课费,可按以下标准发给讲课酬金: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 元。

(2)自学成才、知识竞赛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1)奖励标准: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团体奖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2)补助标准: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4

竞赛等活动,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随队工作人员(不超过参赛人员总数的5%)每人每天可补助40元;参赛人员每人每天可补助50元;教练员和领队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比赛期间对聘请的裁判人员,每人每天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上述补助天数不得超过15天。

(3)其他标准: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比赛,可根据参赛要求在8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标自负。要严格限定参加人员,且一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1)基层工会开展的讲座、报告会聘请的主讲人的酬金,可按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执行。开展的知识竞赛、讲演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可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执行。

(2)基层工会主办的各种内部刊物、网站的稿酬按每千字100元内支付;插图、照片每幅80元内支付稿酬;封面设计每幅200元内支付稿酬;编稿、审稿费每万字80元以内支付;校对费每万字50元以内支付。

(3)利用业余时间在工会图书馆担任管理工作的积极分子,可按每小时15元以内的标准支付补助费,每天最高不超过50元。

4、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它活动的各项支出。基层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以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和劳动保护费。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额度内列支。

2、法律援助费。

(1)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法律援助(代理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每件不超过500元。

(2)代书费(代写相关法律文书)每件50元。(3)律师代理非诉讼案件,调解费每件不超过300元。

3、困难职工帮扶费和送温暖费。

走访慰问特困职工,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探视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知名人士,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 6

元标准。

4、其他维权支出。用于上述各项维权活动以外的维权支出。工会干部被侵权伤害,由本级工会申报,经上级工会认定、审核并批准后,视其侵害程度,在总额2,000-10,000元标准内,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指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讲课酬金等的支出。

工会培训所需的讲课酬金,可参照职工教育费的标准执行。

2、会议费。指工会用于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必须在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照当地财政规定的三类会议的食宿标准执行。除工会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种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人数的10%。各种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租车费、印刷费等。

3、外事费。用于接待境外工会组织来访代表团的接待费和我方出访代表团按政府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与境外友好工 7

会组织和境外友人的联络费用。外事活动费用开支标准按照《沈阳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沈财行[2014]610号)的规定执行。

4、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经审和财务工作经费;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每年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基层工会每年可对评选出的先进分(支)会表奖一次,奖励费用不得超过人均200元的标准。

个人获奖证书的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20元;先进集体奖牌制作标准为每个不超过120元。

5、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1)基层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活动的差旅费支出,可参照《沈阳市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2)基层工会聘请兼职财会人员,并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市总工会颁发的《工会会计人员上岗证》的,可根据工作量的多少,每月给予不超过200元的劳务补贴。

(3)兼职工会主席或分(支)工会主席,根据工作业绩,每月给予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不执行兼职财会人员和兼职工会主席或分(支)工会主席两项补贴规定。

(四)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指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和上述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慰问品,年人均不超过150元;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人不超过100元。

四、经费开支原则要求

基层工会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以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需应由行政列支费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 10

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规定: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2、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3、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规定:关于企业 11

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1、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规定: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规定: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列支。内容包括为:

(1)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2)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4)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3、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规定: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时,应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

4、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1、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规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2、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规定: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 13

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六、附则

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各基层工会。

2、本办法中各项支出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各基层工会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在此限额内支出。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制定的《沈阳市基层工会使用管理原则、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沈工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3.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篇三

黔工总字〔2015〕7号(2015年2月5日):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落实全总《通知》精神,一要以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二要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经费来源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一)经费支出范围

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务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3.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7.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二)具体开支规定

1.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经费的开支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慰问形式原则上以实物发放给全体会员。

2.发放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品经费的开支 根据全总《通知》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职工文体活动经费的开支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如有需要可为参赛人员统一购买运动服装(人均不超过500元);可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予以适当奖励。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

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当地会议伙食标准。

4.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相关费用的开支

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省境内,原则做到当日往返。根据全总《通知》有关使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规定,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5.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开支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对于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6.组织劳模、职工疗休养经费的开支 劳模、职工疗休养对象主要为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和艰苦岗位、特殊岗位的一线职工。原则上住宿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酒店,以住宿地就地疗休养为主。经费支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规范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年初编制工会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工会经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二)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应齐全,应附方案、通知、参与人员名单和经费预算;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发放奖励、物品应附实名签领单;举办活动要有具体实施方案、通知以及明细经费预算,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比赛不可普发奖金(如不可另设鼓励奖、参与奖等);工作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用餐发票和明细清单。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发放。

(三)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此件发至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

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

4.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篇四

山东能源工发„2015‟14号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关于转发山东省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工会:

近日,山东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鲁会办„201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执行的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级工会组织。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的收支管

- 1 -

理,明确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的划分,按标准抓好职工福利的发放、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的奖励、文体活动的补助等,确保工会经费更好的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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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6日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文件鲁会办〔2015〕10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

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及《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通知》关于“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基层工会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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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通知》关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规定,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购买节日慰问品经费可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收入中列支。

三、根据《通知》关于“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的规定,基层工会可给予优秀学员(包括自学)一定的奖励,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四、以上标准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会。其他单位和经济组织的工会可以参照执行。

五、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控制工会经费开支的“八不准”要求,确保经费开支合规,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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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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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2015年2月26日印发

5.四川外语学院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济活动管理权限,加强日常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目标,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各部门主管经费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签字。部门领导因故不能行使权力,应当委托本单位或部门其他负责人代行财务审批权,并书面通知计财处。

第三条 各部门的经费开支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经费开支程序。计财处对无预算或超出预算限额的各项支出,将不予办理。

第二章 现金、支票

第四条 各部门需要领用支票或支取现金,均需先领取支票领用单或现金借款单,写明日期、借款人姓名、所在部门、资金用途等相关内容,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五条 凡需要一次性支取现金在¥10000元以上者,须在用款日前一天向计财处预约。第六条 各部门领用转帐支票须在15天之内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又无法说明特殊原因的,将暂停该部门领用支票。

第七条 根据人民银行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凡计财处通知各部门领取的现款,无特殊原因,须当日领走。

第八条 一次性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内,可持发票到计财处直接报销现金;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只能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三章 公用经费

第九条 公用经费是指为维持学院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按照预算安排,划分到各部门预算指标管理范畴的各项日常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

第十条 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应写明日期、品名、金额,注明资金用途,并由经办人和本部门领导签字。若购买办公用品,还须附有购货清单或商场打印的收银条,若从校内超市赊购办公用品的,报账时需附赊购人原始签购清单。凡不列明开支项目的票据,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差旅费开支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及相关票据,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由计财处审核办理。

在学院科研经费中开支的有关调研、学术研讨、学习考察差旅费用,经科研处主管领导确认签字,由计财处审核办理报销。

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的费用,经各院系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计财处审核办理报销。学院安排的进修人员的差旅费用,经人事处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由计财处审核办理报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开支的招待费,只能在院级领导预算经费中报销,在规定的限额内经有关院级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审核办理报销。

第四章 人员经费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是指学院用于师生员工的各类经费。各部门支取的各项人员经费主要有:

1、临时工工资、加班费、职工困难补助、慰问费、探亲旅费须经人事处审核签字。

2、外聘教师的课酬须经教务处或相关院系领导审核签字。

3、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贴、困难补助等款项,由学生处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生凭学生证到计财处领取。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发放的具体办法是每月25日前,由各部门按计财处的统一表格要求,按名单填写于汇总职工当月工资外收入总数,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至计财处,计财处统一输入工资表(工资外收入栏),并按税法代扣或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发放的各种人员费用,由各部门根据人员经费发放清册并经领取人签字后,以借款方式统一领取发放。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需在每月15日前向计财处提供身份证原件、退休证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 教职工更换工资卡,应将新工资卡号及时告知人事处。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第二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固定资产请购单”;

2、按照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仅限于当年预算限额之内;

3、经计财处领导签字,领取支票借款单;

4、采购过程需按照《四川外语学院物资采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持购物发票到资产管理处物资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到计财处报账。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若未列入学院当年预算经费中,则只有在年底本部门包干经费仍有结余的情况下,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计财处领导审核后,方可购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用自有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按照学院对二级单位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报废固定资产要按照学院规定填制报废请示单,由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按规定签明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与计财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并在年终决算前,按照会计制度进行盘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

第六章

材料

第二十六条 材料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耗用或储存的财产物资,包括教材、被服、物料用品等。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购置材料用品应遵循“适用、质优、价廉、优惠”等原则,严禁购买高档、豪华的用品,计财处应对各部门购置的材料用品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用于材料用品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发票必须注明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四者缺一不可。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并填写“入库单”,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设立材料物品明细帐,序时登记入库、领用,健全出入库手续。每月进行盘库,每季度末将盘库单报送计财处,以便进行核对。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盘点,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

第七章暂付款

第三十条 暂付款是指学院各类资金运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第三十一条 暂付款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程序合规,手续齐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教辅、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款外,不得用于个人借款。

第三十三条 预借给个人的各种差旅费等,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借款额应根据往来交通费、当地住宿费等各种费用总和合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个人的借款,应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后,按以下规定时间计财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1、预借差旅费,在出差归来后15天内报账还款;

2、预借各种购货款,在所购货物验收后,10天内持发票和货物清单(固定资产还须入库单)到计财处报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计财处说明。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借款,由出国人员填写借款单,经外事处签字后,到计财处借款。归国后一个月以内务必到外事处与计财处办理结帐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由于计划变更等原因,且已在计财处办完借款而不能及时使用的,须在确定变更原因后10日内将借款退还计财处。

第三十七条 计财处每月底,对暂付款的发生情况进行核对分析,对异常情况要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及时收回款项或予以核销,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暂付款的核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计财处每年5月、11月按部门发放催款单。经催缴无效或发现以下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借款不按时清账的有关部门或人员,要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助催款报销,并暂停借款。

2、经二次催款仍不结帐的所借差旅费的人员,扣发借款人工资。

3、离校时有欠款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4、根据事实追究将借款挪作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符的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5、依法追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变造原始票据等人员的行为责任。

第八章 科研经费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是指学院按照事业发展计划,用于各项科研活动的经费,包括学院预算的科研经费及教学科研人员委托学院计财处管理的各项课题经费。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调研等活动;用于学院申请立项的各级别科研课题经费或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的经费;用于按照学院考核办法发放的科研津贴、奖励等。

第四十一条 凡属学院科研处统一申请立项的科研课题,由科研处直接下达到课题负责人,计财处将为每一课题设置单独账户进行核算,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年终未结题的结余经费转入下使用。

第四十二条 课题经费用于所需资料的收集费,包括抄录、誊写、复印、翻译、计算机使用费;购买与本课题有关的必要的图书资料以及调研和收集资料所需的差旅费;为完成课题必须举办的小型会议费和课题完成后的评审鉴定费;对人员经费开支比例由科研处按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 科研经费报销时,属于课题经费的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报销单,并附相关票据,经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后,由计财处在该课题经费总额内予以办理,不得超支。属于开会或出差的费用由当事人填写报销单据,由科研处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教学科研人员领取的科研奖励费或人员经费需交个人所得税的,由计财处代扣或代缴。

第四十四条 属于教学科研人员委托计财处代管的个人课题经费,经费开支范围参照科研处立项的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经费支出时,可凭有关票据,直接到计财处报销,但不得无票据而直接支取现金。

第四十五条 科研课题结题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对已结题的结余经费或已挂帐两年但没向科研处或计财处说明情况的未结题经费余额,若课题立项时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若没有规定的转入学院财务结余科目。

第九章

专项经费 第四十六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院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经费,包括修购专项资金、重点学科建设基金、教学评估资金以及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 专项经费要由学院经管业务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制定出计划书。属于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学院自筹经费的项目,须经学院院务会审批。有关职能部门按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对获得批准的专项经费进行管理,计财处监督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专项经费实行设立专项账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预借款要有手续,报销要有合法票据。重点学科或教学评估等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要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审核报销,若需作重要调整或变更,要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变更,并及时通知计财处。

第五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在年底要与计财处办理结账和对帐工作。未完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已完项目的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转入学院财务结余科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6.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工会”)经费的管理,更好地为工会会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工会在直属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使用原则上只适用于在中心的工会会员。

第二章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中心工会独立财务科目,实行单独核算。第五条

坚持为职工服务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等。

第六条

坚持节约原则。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七条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八条 中心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由中心按员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付的经费;

2、其它补助或有关方面的赞助。

第四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九条

工会经费由中心工会委托财务部代管工会经费账目,负责经费的拨缴、日常支出等工作。

第十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由监督检查科汇总编制年度计划,报工会经费委员会讨论研究,由工会主席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五章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额度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日常开支范围

(一)中心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消耗用品等;

(二)中心工会举办文体活动所需的场地租赁、消耗性物品及购置的奖品等,包括春节晚会、运动会等;

(三)员工因病或工伤住院慰问,员工生小孩、生日贺金、节日慰问金等;

(四)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生病住院或亡故慰问;

(五)员工困难援助;

(六)其它开支。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开支额度

(一)员工生日贺金100元/人,以现金或生日蛋糕形式发放;员工生小孩贺金300元/人,其中现金200元,礼品100元。

(二)员工节日慰问金的发放,参照广东省总工会粤工总〔2015〕4号文和分公司机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员工患病住院慰问,住院的慰问金额度为500元/人/年,慰问品200元以内。

(三)员工工伤住院慰问,住院慰问金的额度为500元/人/次,慰问品200元以内。

(四)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住院慰问,住院慰问金的额度 为500元/人/年,慰问品300元以内

(五)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病故慰问额度为500元/人。

(六)员工困难援助标准参照库《员工困难补助管理规定》执行;

(七)特殊情况的慰问额度由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具体商定。第十四条

慰问形式。原则上由工会委员会统筹安排。员工或其直系家属住址在XX市内的,由工会委员会安排人员前往慰问;住址在XX市以外的,经核查情况属实后,给予员工发放相应额度的慰问金。

第六章

经费开支报销流程

第十四条 职工教育、文体活动所需开支应先做预算,其预算经库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和批复后方可执行。所有开支以及购置的教材、消耗用品及设备、器材的维修和奖品等应尽量索取正式发票(确实有困难的应事先取得工会委员的同意)。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后,由经办部门科长、工会主席、中心主任审批后,到工会出纳处报销。

经办部门科长—工会主席—中心主任;

第十五条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开支应制定“发放审批表”,由经办人所在部门科长、工会组织委员、工会主席和中心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出纳处领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7.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最新) 篇七

1目的为加强对公司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使工会财务工作适应工会工作全面开展,更好地面向基层,为员工群众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会成员(实习、试用职工除外)。

3工会经费的来源

3.1公司拔交经费:公司按照国家工会有关规定额度,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 2% 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60%留存公司工会使用,每月将经费直接划转入公司工会银行帐户。

3.2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结合工会法及公司职工工会情况,工会会员(职工)按照规定每月缴交会费统一为10元/人(实习、试用期员工除外),此款项将直接从工会会员每月的工资中扣除。

4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4.1工会开设银行帐户,由工会财务统一建立工会帐务和管理,包括工会经费现金管理、工会日常报销帐务。

4.2工会经费使用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和符合规定范围内才能使用。5职责

5.1员工提报申请或由工会干事统一办理;

5.2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是否在职员工,且其申报事宜是否符合发放规定;

5.3工会财务审批与作业;

5.4工会主席审批,超出工会经费使用范畴的,报请总经理审批。

6经费使用范围

6.1结婚、生育礼金

6.2住院慰问金

6.3丧亡慰问金

6.4员工活动经费:工会组织会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丰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如文体活动。

6.5员工困难补助费

6.6工会其他开支:报刊、书籍、工会会员培训教育活动费用,工会活动和工会会员关怀所产生的交通费。

7经费标准

不在此表中的其它如活动经费、困难补助等,标准由工会主席召集工会主要负责人,在经费范围内给予标准的核定,并由工会干事负责按流程审批。

备注: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配偶、父母及子女。8申请流程

8.1结婚礼金及生病、丧亡慰问金由员工本人或其它同仁知会工会干事,工会干事获悉相关事件后,统一办理礼金或慰问金申领手续。

8.2工会干事按上述各类礼金、慰问金及其它经费的标准,填写相应的《工会经费申请审批表》,提交工会主席、公司人力部及工会财务进行审批。8.3工会经费审批通过后,由工会干事负责向出纳领取相应的慰问金或礼金。如需购买礼品、慰问品的,事后向工会财务人员提供相应的票据充帐。

8.4对于每次的经费使用情况,由工会干事负责在《工会经费使用登记表》中进行明细的登记及备案。

8.5申请补助须在事实发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视同放弃。9 超过工作经费限额的款项,需按公司以下流程单独申请:

由工会干事提出申请,提交工会财务审核后,提交工会主席、人力部、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审批。

10其他未尽事宜依上级工会规定或公司工会另行规定。11附工会经费申请审批表

8.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篇八

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现提请市政府研究审批,建议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联合印发。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附件:《××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1234567)

三、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一般诊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等情况核定。

1、门诊急诊服务。全年提供门诊、急诊、义诊等类型的服务人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2、出院人次。全年提供住院服务达到前3年平均数以上。

3、中医门诊服务。全年提供中医门诊服务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不低于5%。

4、次均医药费用。次均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前三年当地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水平(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基本药物使用比例100%,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执行率100%。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管理、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当地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3、其他政府补助。主要包括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协助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承担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政府补助、本办法实施前当地政府给予的定额(差额)补助。省财政的事业费补助按当年的实际补助数核定,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二)支出核定。

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

1、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其中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核定补助经费,对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通过补差方式核定补助经费。

2、业务经费。根据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及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

3、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前三年购置医用耗材的平均水平结合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助资金的70%。

2、结算资金:经当地同级财政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市卫生局提出结算资金申请,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申请结算上年的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为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任务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调查表》(附表1)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收支情况调查表》(附表2),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资金,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9.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篇九

社区工作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各村委员会:

根据县委办发[2014]1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村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作经费标准。每个行政村每年工作经费8万元。

二、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行政村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基础设施运行维护。主要包括村内户外公共道路、水利、供水、供电、通讯、互联网等基础设施。

农业生产服务。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种养业良种服务、农业资源

与生态保护、农村防灾减灾等。

农村生活服务。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村村通”、电影放映服务、报刊图书阅览服务、文体及健身活动等。农村社会管理。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政策宣传、法律咨询和援助,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建筑物建设管,农村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保障等。其它因公合理支出。主要包括村办养老院设施设备、活动和办公场所的维护管理,因病导致生产生活因难党员群众的帮扶救助,因集体办公产生的水电气费和纸张、油墨等耗材,因公应报销的村干部交通、食宿、误工补助等费用。

2、社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教育宣传支出。主要包括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律法规、健康知识、安全知识、生活常识、文明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社区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各种宣传与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文体活动支出。主要包括开展社区文

化、娱乐、体育活动等购置器材、道具及相关物资等,以及社区演出、文体比赛等各项活动产生的费用。设施建设和维修投入。主要包括社区为民办实事及与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有安装及维护,以及活动和办公场地维修等。维护稳定支出。主要包括情收集、矛盾排查、纠纷调解、治安巡逻、上访人员劝导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人员跟踪服务等。

其它因公合理支出。主要用于因难党员、群众的慰问、帮扶、关爱,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开展,社区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水电气费、办公电话费、订阅报刊杂志等。

三、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村工作经费,由村事前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和预算,经批准同意后实施,验收合格凭正式票据在镇财政所报帐。

四、工作经费报账程序。村工作经费报销,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联村组长、镇财政所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四联会签”、镇长审批后在镇财政所报销。

五、工作经费使用监督。各村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0.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篇十

《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把内容传达到每个基层机构,让会员、职工明白政策。

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或工会筹备金。

三、缴纳方式

“办法”规定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征

收。

(一)申报。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次月l 5日前,按上月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如实填报《贵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二)解缴。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市总工会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和帐号另行通知)。每一个季度收缴工作结束后,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工会进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账工作。市总工会根据工会所属关系,将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划入相应的账户。即:(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缴款单位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筹备金,由贵阳市总工会集中管理,待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以后,再按规定比例分别划拨至该单位工会和该单位工会所隶属的上级工会。(3)未在银行开户的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所属地方总工会账户,其中7‰留存单位工会,50%返还基层单位帐户,职工缴纳会费由基层单位自行使用。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待该基层工会开立工会账户后,由所属地方总工会将属于基层工会的经费划入该单位工会账户。

(三)各单位持经银行转账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

(四)2010年1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未尽事宜,请与公司工会副主席罗越利联系(电话:5662177,***)。

特此通知

贵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筑府办发〔2009〕196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税务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阳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工作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范围

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代收标准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1.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职工、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2.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令〔1990〕第1号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

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中国金融工会管理的在筑金融、保险单位按应计提工会经费的10%代收。

三、缴纳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征收。地税部门要做好票据结报和对账工作。

(一)申报。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次月l 5日前,按上月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如实填报《贵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二)解缴。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市总工会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和帐号另行通知)。每一个季度收缴工作结束后,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工会进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账工作。市总工会根据工会所属关系,将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划入相应的账户。即:(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缴款单位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筹备金,由贵阳市总工会集中管理,待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以后,再按规定比例分别划拨至该单位工会和该单位工会所隶属的上级工会。(3)未在银行开户的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所属地方总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待该基层工会开立工会账户后,由所属地方总工会将属于基层工会的经费划入该单位工会账户。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入库后,如出现误收、错收、串户等情况时,由工会组织负责协调处理。

(四)各单位持经银行转账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

(五)特殊情况处理。全年缴费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按半年缴纳。

(六)2010年1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代收工作经费

(一)代收工作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经费按照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提取。

(三)代收工作经费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所需以及对代收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工作职责 地方总工会的职责:

(一)认真做好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的工作。

(二)做好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缴费单位,以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促进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织的组建信息,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四)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帐。

(五)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拨缴工作。

(六)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帐目。

(七)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八)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将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总工会,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对帐。

(四)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六)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七)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八)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地方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

八、附则

(一)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

(二)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和贵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会 经费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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