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保送办法10年

2024-06-10

研究生保送办法10年(共8篇)

1.研究生保送办法10年 篇一

北师大2011年自主招生(含保送生)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首批确定的22所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之一。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学生兴趣、特长为取向,面向全国应届高中毕业生自主选拔录取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好、兴趣特长突出的优秀学生。为做好我校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含保送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主选拔录取方案

2011年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分三类:免费教育师范生类、学科兴趣生类和学科特长生类。申请者限报一类。

(一)免费教育师范生类

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1.申请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接受国家《免费教育师范生协议书》(点击链接)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高中阶段:

1)省级优秀学生获得者。

2)自荐或优质生源校推荐的综合素质高、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始终名列所在年级前茅者。

3)具有特殊才能,包括高中阶段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含)以上者;或在科技发明创造方面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者;或在文学、语言文化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及突出成绩者。上述各获奖项目或成果的申请者须为独立或前两名完成人。

2.学校考核与合格资格确定

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多项能力测试(笔试)和专家面试。

其中,申请保送生者,还须参加北京大学等七所综合性大学联合考试,且合格。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理工)或历史(文史)。报名办法同学科特长生类。

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考核成绩,以及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

3.录取要求

我校免费教育师范生类自主选拔录取合格考生,按确定的录取要求及专业录取,入学后只能在免费教育师范生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教育部选拔保送生条件(见附件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并报考我校者,按保送生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即予录取。

a)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调档线(一志愿平行投档的省份为第一次模拟形成的调档线)下20分(750分制)以内、且不低于同科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b)语文、数学、外语中任一单科高考成绩达到145分(150分制)或文科、理科综合高考成绩达到290分(300分制),且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控制线。

(二)学科(文史或理工科)兴趣生类

择优选拔对哲学(文理兼招)、社会工作(文理兼招)、资源科学与工程(理)等学科专业(详见附件2)具有浓郁兴趣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申请者限报一个专业。

1.申请条件

自荐或优质生源校推荐的具有浓厚相关学科兴趣、综合素质高,且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始终名列所在年级前茅者。

2.学校考核与合格资格确定

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须参加北师大组织的文化课(语文、数学、英语)考试、多项能力测试(笔试)和专业测试(面试)。

学校计划发放哲学、社会工作、资源科学与工程专业自主选拔录取合格考生各60名。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考核成绩,以及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

3.录取要求

我校学科兴趣生类自主选拔录取合格考生,按如下要求录取,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1)符合教育部选拔保送生条件(见附件1,省级优秀学生除外),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并报考我校者,按保送生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即予录取。

a)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调档线(一志愿平行投档的省份为第一次模拟形成的调档线)下30分或35分或40分(750分制)以内、且不低于同科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录取要求以我校与考生所签协议为准。

b)语文、数学、外语中任一单科高考成绩达到145分(150分制)或文科、理科综合高考成绩达到290分(300分制),且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控制线。

(三)学科(文史或理工科)特长生类 择优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特长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1.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高中阶段:

1)自荐或优质生源校推荐的综合素质高、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始终名列所在年级前茅者。

2)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赛区二等奖(含)以上者。

3)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含)以上者;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4)在文学、语言文化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

5)具有其他特殊才能及突出成绩者。

上述各获奖项目或成果申请者须为独立或前两名完成人。

2.学校考核与合格资格确定

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须参加北京大学等七所综合性大学联合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理工)或历史(文史);联考合格者,还须参加北师大组织的多项能力测试(笔试)和专家面试。

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考核成绩,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

3.录取要求

我校学科特长生类自主选拔录取合格考生,按如下要求录取:

1)符合教育部选拔保送生条件(见附件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并报考我校者,按保送生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a)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调档线(一志愿平行投档的省份为第一次模拟形成的调档线)者,按实考分加10分录取专业;达到调档线下20分(750分制)以内、且不低于同科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服从专业调剂者,即被学校录取。

b)语文、数学、外语中任一单科高考成绩达到145分(150分制)或文科、理科综合高考成绩达到290分(300分制),且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控制线,并服从专业调剂者,即被学校录取。

符合上述条件考生均在其所在省份我校招生专业范围内安排专业。

二、报考方式

我校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全部实行网上报名、传照片、缴费、打印准考证。2011年中国综合性大学自主选拔录取联合考试时间定为2011年2月20日,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日。免费教育师范生类自主招生与学科兴趣生类考试时间为2011年3月初,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10日。报名成功后,须在报名截止前(以邮戳为准)寄送报名材料,包括:北京师范大学2011年自主招生申请表(报名系统打印)、自荐报告(限1500字,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人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学科兴趣生类还须包括对所报专业的认识及专业发展理想等)、获奖证书或证明等复印件。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100875。申请者须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邮寄材料寄达状况。详细报名流程点击查看。说明:北京大学等七所综合性大学联合考试在各省主要城市设考点;北京师范大学组织的多项能力测试、专家面试,以及学科兴趣生类的文化课考核均在北师大校内进行。

三、公示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经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自主选拔录取合格名单按教育部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等机构备案、公示。

四、自我约束机制及违规处理

1.学校成立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专家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招生工作,保证整个招生工作遵循“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做到“标准刚性、程序规范、办法公开、过程监控、结果公示”。

2.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考生所在中学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开进行推荐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推荐中学,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推荐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媒体通报。

5.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10-58801802,010-58807962传真:010-58800562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0年11月.pb{}.pb textarea{font-size:14px;margin:10px;font-family:”宋体”;background:#FFFFEE;color:#000066}.pb_t{line-height:30px;font-size:14px;color:#000;text-align:center;}/* 分页 */.pagebox{overflow:hidden;zoom:1;font-size:12px;font-family:”宋体”,sans-serif;}.pagebox span{float:left;margin-right:2px;overflow:hidden;text-align: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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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生保送办法10年 篇二

1 资料统计分析

以“中国知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数据源, 以“题名”为检索项, 以“档案宣传”、“宣传工作”为检索词, 检索时间为2003年到2012年, 获得相关文献共382篇。

在382篇文献中, 2008年版档案学、档案事业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16篇, 占全部期刊发表论文的30%, 其中《档案与建设》发表57篇, 占全部论文的15%, 《兰台世界》18篇, 占全部论文的4%。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占期刊总发表量的70%, 其中《中国档案报》发表54篇, 占全部论文的14%, 《档案时空》发表24篇, 占全部论文的6%。由此可以看出, 档案宣传理论与实践一直是档案学界研究的热点, 也是各种期刊关注的重点。

2 档案宣传工作研究的主要内容

2.1 档案宣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档案工作是行政工作的末端, 是基础性的工作。倪永宁、马晴认为, 档案宣传工作是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档案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有效途径, 是让全社会和群众认识档案, 了解档案工作, 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 渗透、贯穿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全方位、全过程。[1]不难发现, 过去学者们只是将档案宣传工作定位为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 是基础性的工作, 并没有认识到档案宣传工作对档案事业的重大意义。2012年, 湖南省档案局 (馆) 局 (馆) 长胡振荣在《档案宣传工作需要再认识——在全省档案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 对档案宣传在档案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的定位: (1) 档案宣传已成为档案部门位居第二的重要职能。档案部门的职能很多, 概括起来按顺序排, 首先是档案的收管职能, 第二是档案宣传职能, 第三是档案信息整合开发职能, 第四是档案查阅利用职能, 这是按档案工作的重要程度和工作量来划分的。 (2) 档案宣传已成为提升档案部门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 (3) 档案宣传已成为区分传统档案工作向现代档案工作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4) 档案宣传已成为判断档案工作者能力与素质的重要方面。[2]由此可见, 在新的历史时期, 档案宣传工作在档案事业中的地位更加突出, 不可替代。

2.2 档案宣传工作的目的

研究档案宣传工作的目的在于使档案系统更好地为社会、为公众服务, 在于让公众对档案及档案工作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从而提高公众的档案意识, 获得公众对档案工作的支持。王贞认为, 档案宣传工作的目的在于呼唤公众的档案意识, 让公众知道档案是什么, 档案馆是做什么的, 档案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档案和档案工作对公民个人、对社会有哪些帮助和重要作用。通过档案宣传工作, 让公众明确从哪里获取信息, 教育公众如何使用档案资源, 并为档案馆寻找新的使用者, 达到使用档案的范围变得更宽的效果。[3]陈中认为, 档案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应当通过档案宣传帮助公众认识其珍贵价值。档案工作的开展依赖于社会, 应当通过档案宣传提高人们的档案意识, 获得公众对档案工作的支持, 树立档案机构和档案人的形象。档案工作的目的是服务于社会, 应当通过档案宣传促使公众学会善于利用档案, 并从中受到教育。[4]

2.3 档案宣传工作的任务

档案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做好档案宣传工作关系到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辽宁省档案局 (馆) 局 (馆) 长孙成德在《全省档案宣传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把档案宣传工作的任务概括为: (1) 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档案宣传工作要紧密结合档案工作实际, 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来武装档案工作人员, 并统一我们的思想, 这是档案宣传工作的重要职责。 (2) 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宣传。要树立大局意识, 抓住档案工作与党和政府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 为大局服务。 (3) 档案法制宣传。通过法制宣传逐步提高社会的档案法制观念和档案意识, 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管档的良好法制环境, 保障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4) 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经验交流。 (5) 进行档案部门形象宣传。[5]

国家档案局 (馆) 局 (馆) 长杨冬权在《全国档案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上将档案宣传工作的任务界定为8个方面: (1) 在党和国家宣传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 努力形成“档案大宣传”的格局, 使档案宣传成为全国宣传工作的一个知名品牌。 (2)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有针对性地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3) 以“三个体系”建设为中心, 以档案法制宣传为重点, 积极宣传档案工作, 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4)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档案宣传阵地。要加强传统媒体阵地建设, 要扩大新兴媒体阵地建设, 要善于并大力运用公共宣传阵地。 (5) 进一步丰富档案宣传内容。 (6) 进一步创新档案宣传形式。 (7) 进一步加强档案对外宣传。 (8) 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宣传工作的领导。[6]

2.4 档案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

只有清楚地了解档案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 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才能达到理想的宣传效果。目前, 档案学界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 档案宣传工作存在宣传目标定位不明确、宣传方式手段单一、宣传主体及对象不明确、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王伟华认为, 档案宣传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1) 宣传目标不明确, 导向性不强。 (2) 宣传形式不够灵活, 缺乏吸引力。 (3) 宣传机制不完善, 没有形成宣传合力。 (4) 宣传主体意识不强, 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 (5) 宣传对象认知障碍, 容易产生消极被动接受情绪。 (6) 宣传对象层次复杂, 造成档案需求目标多元化。[7]倪永宁、马晴指出, 影响档案宣传效果的原因是以下几个方面: (1) 宣传定位不清。 (2) 宣传方式单一。 (3) 宣传力度不够, 缺乏持久性。[8]程栋梁指出, 档案宣传的困境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1) 宣传主体不明确。 (2) 宣传对象不明确。 (3) 宣传手段单一。 (4) 宣传人员素质有待加强。 (5) 宣传力度及持久性不够。[9]

2.5 加强档案宣传工作的对策

针对档案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学者们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李博、姚瑞认为, 做好档案宣传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树立档案宣传意识, 重视档案宣传工作。档案工作者要突破认识上的误区, 充分认识宣传工作对档案事业的重要意义, 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让社会充分了解档案部门的馆藏、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 让群众知道档案馆有他们想看、想学的东西, 使档案馆成为人们利用信息资源的主要场所, 完成档案部门与利用者之间的档案“流通”, 并在“流通”中实现档案工作的社会化服务, 树立起档案部门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为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的形象。 (2) 加强领导, 健全组织机构, 建立宣传队伍。 (3) 建立宣传机制, 营造宣传氛围。 (4) 创新宣传形式, 提高宣传实效。[10]

平淑英认为, 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档案宣传工作: (1) 争取在各级党报、刊物上刊登有关档案方面的消息, 通过新闻界的舆论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传播档案信息资源。 (2) 通过电视台展示档案工作。[11]

王伟华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 巩固主阵地, 弘扬主旋律。各级档案馆是弘扬主旋律的主要阵地, 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先进时代精神和培育优良社会风尚是档案宣传工作的优良传统。 (2) 坚持科学宣传, 建立调研制度。 (3) 加强组织建设, 建好两支队伍。 (4) 培养社会档案意识, 促进社会和谐。[12]

吴双英进一步提出: (1) 对内宣传与对外宣传相结合。档案部门自身宣传与面向社会大众宣传相结合才能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2) 阶段性与持续性相结合。档案宣传工作要善于抓住时机, 有计划地组织重点宣传, 以形成阶段性高潮, 给人们以深刻印象。 (3) 普及性与重点性相结合。档案宣传活动应当广泛面向社会, 开展普及性的宣传活动, 以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但也应有侧重点, 根据利用者的不同层次进行有层次性的宣传。 (4) 多种形式和手段相结合。 (5) 宣传与实干相结合。[13]

尹翠民根据多年从事档案宣传工作体会, 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1) 档案宣传要牢牢把握大局, 抓住机遇。 (2) 档案宣传要善于捕捉社会热点, 贴近社会生活。 (3) 档案宣传要运用各种社会形式, 如广播、电视、图书、报刊、公共展览、电子邮件等。 (4) 档案宣传要借助社会力量。 (5) 档案宣传要突出重点——档案法制宣传。[14]

倪永宁、马晴认为, 做好档案宣传工作的重点在于: (1) 明确宣传工作的宗旨。 (2) 确定宣传对象。 (3) 丰富宣传内容。 (4) 创新宣传形式。 (5) 加强宣传的力度和持久性。 (6) 加强宣传评估。[15]

任增森从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宣传手段等方面提出建议如下: (1) 宣传的内容要有侧重点。 (2) 在传统的宣传方式上要有创新。 (3) 要善于利用现代化的宣传手段。[16]

程栋梁针对新时期档案宣传工作的困境提出了解决办法: (1) 明确主体, 走联合宣传之路。具体有四个方面, 一是馆 (室) 际之间的合作;二是档案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三是档案部门与社会机构的合作;四是档案部门与国外相关部门合作, 开展国际档案宣传, 进行国际合作和交流。 (2) 面向社会, 走特色宣传之路。 (3) 抓住机遇, 走可持续宣传之路。 (4) 加强对宣传效果的评估工作。[17]

3 结语

档案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是潜在的信息资源, 对它的开发与利用需要档案部门和社会供需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而结合的媒介或渠道就是档案宣传工作。档案工作依赖于社会而存在, 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求得发展。档案宣传工作对内在于沟通信息, 创造氛围, 鼓舞士气, 引领风气。对外在于展示自我, 树立形象, 传播信息, 有效互动。因此, 宣传工作的基础是拥有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和良好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只有做好档案的收管工作和开发服务工作, 档案宣传工作才能起到应有的桥梁和媒介作用, 才能有的放矢, 事半功倍。

整体看来, 档案学界对我国档案宣传工作的研究主要侧重在宏观层面, 分层次的研究并不多。实际上, 国家层面、省市区层面与地市和县级层面在档案宣传内容、方式方法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今后应当倡导针对性的研究, 避免泛泛而谈。同时, 加强对运用新兴媒体的研究和比较研究, 比如档案宣传工作与博物馆宣传工作、图书馆宣传工作的比较, 这样, 可以起到更好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摘要:对近10年档案宣传工作的研究成果进行统计, 归纳主要研究内容, 从档案宣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目的、任务、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3.研究生“杀人犯”10年洗冤录 篇三

这个无罪判决,曾爱云等了10多年。宣判后,已38岁的他,被立即送回了老家湖南邵东县。

洗冤路上,同样韶华不再的,是曾爱云的代理律师钟致远。从一头青丝到慢慢谢顶,为了“险些冤死”的曾爱云,钟致远从免费司法援助到担任代理律师,也卷入了这场持续10年多的司法漩涡。

命 案

2005年6月28日,时年54岁的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致远,接到了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要求他为一名叫做曾爱云的犯罪嫌疑人做法律援助。这个发生在2003年秋季的命案,由于牵涉两个学生争夺女友和争夺导师的宠爱等各种纠葛,在湖南省湘潭市坊间,曾传出多个版本。

2003年9月,在工作两年后,曾爱云回到母校湘潭大学,攻读机械工程学院的研究生。导师对他的评价是:成绩好,能力强,尊敬师长。读研中,他遇到了当年的同学陈华章。这个时年25岁、在不久后便将他拖入无底深渊的人,有媒体报道时将他们称为“感情极好,有钱一块花”的兄弟。但曾爱云却予以否认。他说,陈华章是他大学前两年的同班同学,没深交。

在湘大,曾爱云求学之路顺利,但感情上遇到麻烦,一次聚餐上,曾爱云结识了同一学院的李霞,两人互有好感,关系逐渐密切。但和曾爱云相识前,李霞与同学院的研究生周玉衡已恋爱四年。曾爱云出现后,她决定与周分手。无法割舍这段恋情的周玉衡心生不满。他后来从同学口中得知曾爱云有“作风问题”。他将这一传闻告诉了李霞,还劝她回到自己身边。周玉衡学业优秀,并深得导师喜爱,也是学院领导看重的“苗子”。

案卷材料显示,2003年10月27日19时30分,和李霞在一起的曾爱云打电话给周玉衡,为自己辩解,并约他晚8时在图书馆前见面,表示愿把李霞还给周。20时许,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如约来到图书馆,与曾爱云、李霞见面。碰头后,彼此间也没有过多交谈,周玉衡便被陈华章扶回宿舍。

当天23时40分,一位加班的老师在草地上发现了周玉衡的尸体,随即报警。

检方指控,2003年10月27日18时30分,陈华章在周玉衡的茶水里下了安定药。当天22时28分左右,曾爱云趁李霞接听电话时离开,独自来到308室,用棕绳将坐在椅子上昏昏欲睡的周玉衡勒死。事后,曾、陈二人共同转移了尸体,陈华章清扫了现场,并将周玉衡的手机卡取出,然后将该手机和作案的棕绳,藏匿于自己的电脑桌抽屉里,并把地上的血迹用抹布擦净。当天23时40分,陈华章用周玉衡的手机卡给曾爱云和李霞各发了一条内容相同的短信称:“我退出,祝你们幸福。”

2004年9月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

破 绽

律师钟致远反复翻看复印的案卷,标注了一连串的问号。

他注意到,曾爱云被警方初次讯问时,坚称当晚“始终和李霞在一起”。几经讯问后,他改变口供,承认杀害了周玉衡。但在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曾爱云曾当庭翻供,称遭受刑訊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此后历次庭审,他都否认杀人。

钟致远告诉记者,会见时,曾爱云曾向他表示,之所以承认杀人,是受到警方刑讯逼供。“他告诉我,审讯时,警方逼迫他跨‘一字马’,长时间坚持,且上身必须挺直,否则挨打。没多久,他的胯部和裆部就痛得难以忍受。”

钟再细看其他证据,感到关键证人李霞明显是在被恐吓和违法取证的情况下,才作出不利于曾爱云的证言的:案发头两天,李霞在湘潭大学办公室、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队做了5次供述,均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此后,她因涉嫌包庇罪被关进看守所,又5次供称当晚曾爱云曾离开她约20分钟。而这20分钟恰是警方认定曾爱云去杀害周玉衡的时间。

进而,钟查到了证据:案卷中,警方审讯人员直接威胁李霞,“你不是证人,而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强调“曾爱云肯定在10点多离开了你,你必须回答……”李霞则愤怒地反驳:“(那天)你又没和他在一起,你怎么知道……”对抗的结果是,李霞被以伪证罪起诉,并判刑。

李霞被逼作出的假证,直到8年后的2013年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审中,才得以澄清——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认定,因侦查机关存在诱导式问话,李霞不利于曾爱云的证言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一路查下去,钟致远毛骨悚然。

他调查的结论是,这是个彻头彻尾的冤案,而警方甚至连起码的侦查逻辑都经不起推敲。

他认为,警方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凶案现场留有与曾爱云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种类同一的残缺鞋印,椅子后背有曾爱云手印,曾爱云裤子口袋中还发现一根与作案的棕绳种属一致的纤维——都存在疑点。

不死之囚

钟致远的抗辩,引起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2005年8月1日,湖南省高院裁定,湘潭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5年12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依旧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2008年5月23日,湖南省高院在湘潭市开庭审理曾爱云、陈华章杀人案。湖南省高院请来公安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陈、曾二人进行心理测试,“可以认定陈华章对周玉衡实施了堵嘴、勒颈、抛尸等行为,而曾没有这些行为。”但这未被法院采信。

“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只要把材料拿出来一看,任何有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是冤案!”但这次,湖南省高院的裁定,居然支持了湘潭市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

“那时,我们的心都像掉到了冰窟窿里。曾爱云离死刑只有一步之遥啊。”钟致远说,湖南省高院第二次二审裁定书中称,从送检的曾爱云裤子口袋内可疑纤维中,有一根纤维与杀害周玉衡棕绳上的纤维形态、成分一致。这一检验使用的方式,是通过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和扫描电镜—能谱/波普分析。

钟致远查阅专业法律书籍发现: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和扫描电镜—能谱/波普分析是“种属”认定的方法。这种认定方法意味着,曾爱云口袋里的那根纤维和棕绳上的纤维是属于同一种类,不能说就是那一根。他将这一发现写进辩护词中,他还反驳了湖南省高院二审裁定书认定的作案时间、证人证言、作案动机等诸多问题。2008年6月底,他将辩护词邮寄给最高法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

最高法承办法官对此案十分重视,还到湘潭大学现场调查,并提审曾爱云,一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湖南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本院认为第一审(湘潭市中院)判决、第二审(湖南省高院)裁定认定被告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9年5月,湘潭市中院第三次一审,再次认定曾爱云“伙同他人、并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判决曾爱云死刑。送达判决书到看守所时,几度被判死刑、又几次死里逃生的曾爱云无比愤怒,大吼道:“世上怎么有你这么蠢的法官!”但被看守所工作人员拦阻。

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第三次二审判决,以“(湘潭市中院一审)两次开庭中没有对定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再次发回湘潭市重审。

冤案背后,还有冤案

2013年4月17日,该案在湘潭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形势已经悄然有了变化。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努力讓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让钟致远铭记于心,也成了他在和法院人员交谈时常常念叨的话,“因为这对他们有威慑力啊。我感觉大环境已经变了,法官们不可能没有感觉。”

2015年7月21日上午,湘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据该院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药物反应。当天19时28分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之后,陈华章清理了现场,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当天23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华章对被害人周玉衡怀有积怨,有作案的动机。陈华章作案前多次购买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药,下药后一直紧跟着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经回到寝室之后,还以去工科楼听歌为由,把周玉衡带到工科南楼308室,此后也一直与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发送短信掩盖真相等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至此,被关押11年之久的曾爱云,终于获得了自由。但曾爱云并不大认可法院作出的“疑罪从无”之判,他说,自己根本没有杀人,何谈疑罪?并委托钟致远上诉。

曾爱云对于今后的路该如何走,有自己的打算:“我想找一个稳定的活,好好干,不成为家人和社会的负担。”

4.10年项目部考核办法修改 篇四

为提高项目部各项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结合三十三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考核办法:

1、每月在收到月度施工计划后,项目部经理负责组织编排每日、每班施工计划,上报处办公室。上报时间为收到计划后的两日内。延后一天罚款50元

2、每月在收到月度计划后,由项目部技术经理负责组织,根据当月施工计划编制人工和材料消耗表,作为项目部生产控制基础,下达到施工队。同时上报处办公室,延后一天罚款50元。

3、工资分人工和材料两项,采取上不封顶的原则:

(1)人工部分计提办法:执行延米单价,完成生产任务,人工正常提取,超任务10%,结算工资上调2%,超产继续增加时,全队工资按照2%递增上调。反之扣减。

(2)材料部分计提办法:工程施工材料采取节约奖励,超支扣除的原则,节约部分奖励50%。超支部分罚款100%。

(3)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按照基本工资上调或者下浮10%。

4、上级罚款:属于项目部原因的,由项目部全额承担,属于施工队的,由施工队全额承担。实行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罚款严禁平均分摊。

5、带班:项目部将严格按照处制定的值班管理办法执行,发现一次带班期间脱岗和无作为的罚款200元,并在全项目部范围通报。每增加一次按照200%递增。

6、施工情况: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成型规矩,支护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为基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予验收。

7、全员考勤:严格考勤制度,出勤人员必须填写小班日报,写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出勤人员必须自己签字,主管领导认可。没有个人签字的视为旷工。员工无故旷工七日,视为自动辞职,取消所有工资。项目部招工必须经处里批准,项目部无权擅自招工。

8、材料设备管理:

项目部负责材料设备管理工作,凡是出现的材料丢失、设备损坏,给三十三处造成损失,一定要追查责任人,并处以价值50%的罚款,同时项目部领导负有管理不善的职责,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项目部经理及主管人员工资下调10%,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部经理及主管人员工资下调20%,数量金额达到20000元,影响极坏的,项目部经理及主管人员工资下调30%。

9、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工资随着掘进进尺实行浮动,掘进进尺超过计划的10%上调1%,按照此标准递增或递减。

10、安全管理:

掘进队出现工伤,掘进队队长工资按照工人的平均工资开支,必须追查责任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人按照工伤费用的20%

5.2014年保送生政策最新调整 篇五

保送生无需参加高考,经学校推荐,即可进入大学就读。不同省份的保送生政策略有区别,一般省级优秀学生、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中获得奖项以及获得全国决赛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以及一些外国语学校的学生都是保送的对象。

2014年高校保送生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往年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由7000人,今年大幅缩减到260人,缩减超95%,提醒打算走保送途径的考生请仔细查看是否具有保送资格。

根据教育部2014年高考保送“收紧”政策,清华大学等众多高校2014年保送生规模缩减,以往参加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五大学科竞赛以及各种有保送生资格的竞赛的同学们,以往获得了省级一等奖就可以具备保送资格,2014级必须要获得国家级的一等奖,并且能够入选国家集训队,才可以具备保送资格。意味着以往具有保送资格竞赛7000人左右,在今年这个人数缩小到了全国只有260人。

清华大学近期公布2014年保送生招生简章,规定保送生将采取中学推荐方式进行报名。面向外国语中学的保送生招生专业中,除了日语、英语等专业,清华大学还提供了建筑学、新闻学、人文科学实验班等热门专业。

6.研究生保送办法10年 篇六

第 72 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2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0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2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

(五)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二)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第二十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新公司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第二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三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三十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三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第三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四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第四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十二条 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第四十三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第四十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第五章 基金销售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第四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二)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三)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四)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

(五)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六)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

(七)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或者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五十一条 基金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第六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五十二条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第五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第六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二)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三)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四)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五)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六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第六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八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二)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交易确认;

(四)代理发放红利;

(五)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六)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册登记数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储。数据交换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

第七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暂停或者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第七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七十四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申购申请即为有效;申购申请是否成功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七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供有效途径供基金投资人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

第七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七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第七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含网上、电话等自助交易模式的认购业务);

(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六)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七)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八)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销售协议报送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八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并于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监察稽核报告,予以存档备查。

第八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八十七条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八十八条 除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外,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

第八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七)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为投资人保守秘密;

(十)从事本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

第九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1年内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九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二)宣传推介基金;

(三)发售基金份额;

(四)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停止基金销售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第九十二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监督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相关协议的约定,依法追偿有关损失。

第八章 附

7.研究生保送办法10年 篇七

Goldber在1995年首先提出了网络成瘾 (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 IAD) 概念, 随后很快引起了临床心理学家和医学界的关注, 他们倾向于把网络成瘾与成瘾障碍或冲动性控制障碍联系在一起。也有学者反对使用成瘾这一精神科术语, 因为它是指在生理和心理上强迫性失控地依赖于某种物质, 而使用者对网络的沉迷不同于对化学物质的依赖。基于此, Davis提出了病态网络使用 (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 PIU) 概念, Hall和Parsons提出了网络行为依赖 (Internet Behavior Dependence, IBD) 概念, LaRose提倡使用问题性网络使用 (Problematic Internet Use, PIU) 概念, 他们认为网络的过度使用是正常生活中可能遇到、需要克服、并能够解决的良性问题, 这种不良的认知风格可以通过认知行为干预加以矫正。学者们基于不同定义对网络成瘾的成因机制问题展开了丰富的实证研究。

二、网络成瘾的影响因素

通过考察国外近10年的研究进展, 我们将网络成瘾的影响因素分为三个方面: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外部环境的影响以及成瘾者的个体特征。

(一) 网络因素

研究者们认为, 互联网本身的易感性是促使网络成瘾的原因之一。Tsai等人以1360名大学生为被试的研究发现, 网络的某些特性诱发了网瘾行为:高速性、便捷性、高容量、及时性等。在Chou的研究中, 83位重度成瘾者认为, 互联网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其互动性、简易性、便捷性以及各类最新的信息。针对网络亚文化的研究发现, 具有亚文化的网络团体的向心力较强, 成员能较多地体验到归属感, 并且这种在线团体文化会渗入团体成员下线后的交流中, 进而切实地影响他们的现实生活。Lin表示, 通过考察网络本身的特征, 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成瘾者的真实需要, 他们扭曲认知的来源, 以及这些扭曲认知是怎样影响他们的。也有研究者持积极态度, 认为网络本身并非成瘾的对象, 它提供了一种社会互动的全新形式和权力。

(二) 环境因素

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家庭环境中的成瘾者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Golub和Lingley在调查韩国网络成瘾现象的研究报告中指出, 网瘾现象的出现和盛行是一个社会问题, 是与一系列政治和社会的转变相伴随出现的, 是现代韩国社会道德变迁的附属品。Park等人的研究发现, 父母态度、亲子沟通、家庭亲密度、以及家庭暴力与网络成瘾现象显著相关。事实上, 父母给予较多支持的青少年较少表现出负面和反社会行为, 出现网瘾问题的可能性也更低, 而当父母提供的关爱和支持不足时, 他们表现出较低的心理成熟水平, 更可能陷入网络的漩涡来逃避现实的家庭环境。

(三) 个体因素

1、人格因素。

有学者提出, 人格是导致网络成瘾的基础性个体因素。Tsai等人的研究发现, 在神经质和精神质上得分较高或者掩饰性得分较低的被试表现出较高的网络成瘾倾向。LeoSang-Min以韩国大学生为被试发现, 网瘾学生表现出较高的孤独、抑郁和强迫分数, 并体验到了较高的人际脆弱感, 进而对陌生人表现出一种不同寻常的亲密需求。其他研究者也证实, 网络成瘾者多具有以下人格特质:孤独、敏感、抑郁、低自尊、社会疏离感等等。

2、认知因素。

Davis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提出认知-行为模型来解释网络成瘾的成因。他认为, 非适应性认知 (maladaptive-cognition) 是导致网瘾的充分条件, 先于且诱发了情感和行为症状。之后的研究者进一步指出, 具有抑郁、社会焦虑、消极自我评价等认知风格的个体较易产生网络成瘾问题;而已具有网瘾症状的个体在冲突决策、行动控制等方面出现认知障碍的可能性也更高, 这样反过来又加剧了个体的网瘾程度。基于社会-认知理论框架的研究者则强调网络自我效能感的作用, 研究显示, 使用者对网络的正面和负面期待与网瘾显著正相关, 它们通过自我效能感来预测网瘾行为。

3、性别因素。

网瘾群体中的性别差异现象一直是学者们的关注点。早期研究显示, 男性网络成瘾者的发生率显著高于女性。但过去几年间, 以美国和韩国大学生为被试的调查结果均显示, 网络使用的性别差异在逐渐缩小, 随着年级的上升, 女性使用者的人数也急剧增长。进一步研究显示, 性别差异不仅与年级和研究方法有关, 而且与特定的网瘾影响因素有关。ChihHung等人考察了网瘾与抑郁容忍度之间的关系, 发现两者间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 男性网瘾者对抑郁和情绪不适的容忍度更高。他建议在鉴别网瘾者时应考虑抑郁容忍度因素, 特别是对于男性网瘾者。

尽管以上研究考察了网络成瘾的各影响因素, 并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但还不足以揭示网络成瘾的成因和动力机制。

三、小结与展望

回顾西方过去十年间网络成瘾现象的研究成果, 已取得的成绩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 特别是与网瘾对人们心理和行为方式的冲击和影响相比, 还有很大的差距。未来的研究空间还很宽广, 在概念界定和理论发展方面, 网络成瘾究竟是冲动控制障碍还是应对机制的行为问题, 亦或是认知偏差因素造成的, 多个因素间是怎样相互作用的;在影响因素方面, 研究者普遍承认网络成瘾与个体因素密切相关, 但究竟是网瘾造成了某些人格和认知障碍还是具有某些人格特质和认知风格的个体更容易成瘾等等, 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Chou, C.C., Chan, F., &Tsang, H.W.H.Stages of Change Among Chinese Peo-ple With Mental Illness[J].Rehabilitation Psychology, 2004 (1) .

[2]、Guangheng Dong, Qilin Lu, Hui Zhou, &Xuan Zhao.Impulse inhibition in people with 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Elec-trophysiological evidence from a Go/NoGo study[J].Neuroscience Letters, 2010 (2) .

8.研究生保送办法10年 篇八

【关键词】汉中地区;中山柏;滇柏;生长对比

中山柏、滇柏同为裸子植物(GYMNOSPERMAN)柏科(CUPRESSACEAE)柏木亚科(CUPRESSOIDEAE)柏木属(Cupressus L·)树种。中山柏(C.lusitanica cv.Zhong shan)为我国的引入树种,它是原产于北美洲墨西哥与危地马拉山地的墨西哥柏木,是我国经栽植试验而优选出的优良栽培类型。滇柏(Cupressus ducloxiana Hickel)是陕西省汉中市的引入树种,它原产于我国云南、四川。这两种树种皆有高生长、速生期持续时间长的特点,而滇柏又独具柏科树种萌芽更新之特性。

通过多年的栽植试验,科研人员已对“汉中地区中山柏的发展前景”与“滇柏育苗造林技术”进行了科学论证和总结,证实处于秦巴山区的汉中市十县一区均为两个引入树种的适生区。近些年来,随着中山柏和滇柏的绿化造林面积逐年扩大,群众因喜爱而自愿种植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处于海拔千米以下的浅山丘陵、盆地平川、城区(各县城及汉中市)及周边发展势头尤为迅猛。为此,我们在已获得的科研调查资料中选择了能够代表这类区域的造林试验点资料,用历年观测收集的数据对中山柏和滇柏前10年生长动态和评定10年生林木长势的主要指标项(胸径、树高)的总生长量进行了对比研究,旨在为该区域广大种植户更科学合理地从绿化、用材等不同用途造林进行树种选择提供依据和参考。

1 试验林地的自然概况

造林试验地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3°07′、东经107°03′,处于汉中市北郊距城区约5km的丘陵地带,海拔在546m左右,为退耕地造林;土壤类型为黄棕壤,土层较为深厚,pH值为6~7;年均温度为14.3℃,降水量为889.7mm,无霜期254d。

2 造林种苗来源与择研方法

2.1 造林种苗来源

造林种苗均由汉中市林科所提供。中山柏苗为2002年夏季采用全光喷雾扦插技术培育的1年的扦插容器苗。滇柏苗为2003年春季从云南与四川调购种子露天培育的1年生实生容器苗。

2.2 择研方法

2.2.1 研究指标项

地径、胸径、树高。

2.2.2 研究内容与对比方法

(1)生长动态对比:对各指标项的历年总生长量和连年生长量既分别进行同年度横向比较,又随林木生长,以年度为序对其进行相对消减与增长的比较。

(2)10年生林木胸径、树高差异显著性检验对比:以p<0.01和p<0.05两档标准,选择F分布律进行差异显著性检验并对比。

3 结果分析

对2004年春季营造的苗龄1年、林龄9年的中山柏、滇柏人工林林木生长进行如下具体对比分析:

3.1 生长动态对比分析

3.1.1 总生长量对比

(1)地径d0:生长到2008年年底,头6年滇柏的增长大于中山柏,但差异不大;2009年到2012年,中山柏的增长却大于滇柏,差异较明显。

(2)胸径d1.3:生长到2007年年底,头5年滇柏的增长大于中山柏,差异较明显;2008年到2012年,中山柏却大于滇柏,差异亦较明显。

(3)树高h:生长到2007年年底,头5年滇柏的增长大于中山柏;2008年到2012年,中山柏却大于滇柏。

3.1.2 连年生长量对比

胸径、树高是评定林木生长的重要指标。苗龄、林龄、立地条件等因素完全相同的2个同科同属树种,符合同分布且互相独立之条件,适用于F分布律对其差异显著性进行检验。表2是对10年生中山柏和滇柏的原始调查数据,是按径阶(1cm为1个径阶,采取上限排外法)汇总而成的统计表。表3是以表2为依据,遵循F分布律进行差异显著性检验之要求而汇总的检验表。

3.2 10年生林木胸径、树高总生长量对比分析

1)平均胸径:中山柏为10.21cm,11径阶分布株数最多,10、9径阶次之;滇柏为8.88cm,7径阶分布株数最多,8径阶次之。(2)平均树高:中山柏为8.17m;滇柏为7.14m。

综合结果分析得出:中山柏、滇柏前10年生长期间,头6年长势中山柏弱于滇柏,后4年长势中山柏全面赶超滇柏,逆转期出现在第六年。到第十年年底,尽管树高生长差异不显著,但影响立木材积的胸径差异显著,也就是说,两树种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

4 讨论与建议

4.1 讨论

前期中山柏生长弱于滇柏,主要原因是中山柏为扦插苗造林,根系不如滇柏实生苗发达而引发成活过程慢长,使生长发育滞后所致。后期赶超,主要是根系已发育完善,树冠大于滇柏,光合作用生成的营养物质多于滇柏而促使之。

4.2 建议

(1)人工林即将进入抚育间伐管理阶段,可结合间伐开展树干解析或区分段求积调查工作,对其材积及相关指标项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2)林业工作者及广大种植户用中山柏、滇柏植树造林,牢记把造林用途和适地适树原则相结合,科学合理地进行树种选择,力争达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佘生斌,李小华.中山柏在汉中地区生长情况及发展前景[].陕西林业科技,2004(2).

[2]石洁,燕宝文,文双全,黄志刚.秦巴山区滇柏育苗造林技术[].大科学,2011(10).

作者简介:

燕宝文,男性,1963年3月出生于陕西洋县,1986年毕业于陕西省农林学校林业专业,直接分配到汉中市林研所从事林业科研工作至今,曾获陕西省林业厅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现任林业助理工程师。邮箱2518107327@qq.com

文双全,男性,1965年出生于陕西宁强,1988年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植保系。现年48岁,现任林业高级工程师。

黄志刚,男性,1978年1月出生于陕西城固。98年毕业于汉中农校,直接分配到汉中市林研所从事科研工作至今。现为林业助理工程师。

石洁,女性,1975年出生于陕西扶风,95年毕业于西北林学院园林系,现任林业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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