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家庭意外伤害干预(共8篇)(共8篇)
1.幼儿家庭意外伤害干预 篇一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总结2011年,全州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计生协会的具体指导及州人口计生委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在认真总结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层层落实目标任务等措施在全州范围内扎实开展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利益保障,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全州2011年计划生育家庭投保9129户,投保金额达311575元。较2010年增加112250元。其中:++县投保金额为114600元,++县投保金额为92025元,++县投保金额为52725元。++县投保金额为52225元;2011年已赔付17户,赔付金额78319.16元。
一、工作回顾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2011年,我们把“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作为落实“生育关怀行动”、为提高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和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指导意见,做到工作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及时调整充实了州、县、乡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把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干部调整充实到此项工作中;加强对村级保险宣传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二)层层召开总结表彰会,落实目标责任8月召开了全州2011年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暨2010年保险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省计生协会秘书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州计生协会会长、名誉会长、人口计生委主任、中国人寿**支公司总经理及州计生协会常务理事、各县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州直机关人口计生宣传员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2010保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了2011年工作任务,州计生协会秘书长与各县秘书长签订了2011年计划生育保险目标责任书;表彰了2010计生保险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国人寿**支公司就计生家庭保险的参保、理赔等工作进行了业务培训。州总结表彰会议结束后,四县及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将2011年目标任务进行层分解到各乡(镇)。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为了使群众真正明白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好处和重大现实意义,各级计生协会以丰富多彩的,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咨询服务工作。州计划生育协会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知识纳入2011年人口计生宣传挂历,全州发放量达46000份;州、县电视台、《**报》等宣传媒体就计生保险会议、培训、理赔工作等进行了宣传报道。各县还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目的、意义、参保范围、保险利益等内容印制成宣传品,发放给群众,普及了保险知识,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全州各县先后4次举办业务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保险的运作方式,入保手续、理赔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四)转变观念,突出创新全州县、乡(镇)村协会干部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的转变,将群众需、群众愿、群众想与保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文化、情感化的工作理念始终贯穿于保险工作,提高了保险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渗透力度,树立并维护了人口计生部门诚实守信的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五)因地制宜,突出保险工作的深刻内涵为切实加强基层计生干部安全保障,**县开展了“送一份保险、送一份平安活动”,为基层计生干部家庭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县计生协会开展了“关爱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活动,为全县3000多个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送给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让他们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存在问题2011年虽然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推动计划,但工作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双方配合不够到位。由于计划生育家庭伤害保险收取的保费低,加之我州山高坡陡,群众居住分散,造成工作量大,效益低,因而部分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加之参不参保是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部分乡村没有做细致的宣传工作,导致全州仅有9129户参保,占应参保家庭的10%左右。
(二)保险公司队伍不稳定,工作衔接、政策解释口径不
一、赔付工作不及时,导致基层计生干部及群众意见较大。
(三)由于我州属贫困地州,虽然已多次向州政府争取财政投入,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以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个人出资为补的长效保险机制尚未建立。以上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今后打算
(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和支持,实现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个人出资为补的保费来源模式,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投保,逐步扩大被保人群。
(二)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要精诚合作,不断完善保险条款;二要积极宣传保险知识,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三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四要加快理赔,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五要开展经常性调查研究,及时汇总、分析各项数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创新方式方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2.幼儿家庭意外伤害干预 篇二
关键词:幼儿意外伤害,原因,预防对策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要求:“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幼儿的生长发育十分迅速但远未完善,幼儿的可塑性强但知识经验匮乏,幼儿的活动欲望强烈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所以幼儿意外伤害频频发生,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和广大幼教工作者的关注。本文从探寻造成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入手,对预防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又有主观方面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经济发展的两面性。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卫生保健领域有了很大的进步,脑膜炎、肺结核等过去对幼儿生命威胁很大的疾病,现已被消灭或得到有效控制。从幼儿总死亡率的逐年下降,可以看到社会发展进步有利于幼儿成长。同时,我们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城市建筑的高层化,交通工具特别是汽车的大量增加,成为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新因素。有关部门对意外事故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在造成幼儿意外事故的原因中车祸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国这一状况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极为相似,这说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具有两面性,在人们生活水平、幼儿保健条件不断改善的同时,各种危险因素也随之增多,幼儿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增大。
2. 监护人防范意识薄弱,必要的安全知识缺乏。
目前,许多家长安全意识比较薄弱,根本想不到孩子会发生意外。调查发现,幼儿意外伤害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家长、教师和其他监护人缺乏防止幼儿意外伤害的意识和知识。例如,一名5岁半的幼儿在哭闹时,家长为了逗他开心,将一粒日本豆塞进他嘴里,结果日本豆误入气管,家长迅速将孩子送往附近的医院,但孩子因窒息已死亡。又如,某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等待着吃午饭,保育员将刚烧好的饭菜从食堂拿到教室,随手将盛满热汤的铝桶放在教室进门处,桶上没有加盖,两位老师给小朋友们分饭菜时,在汤桶边与小朋友一起排队领饭菜的一个孩子突然被身后的小朋友碰撞了一下,跌进滚烫的汤桶里,造成深度烫伤。类似的悲剧不胜枚举,这说明家长、教师的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
3. 幼儿安全知识存在空白区,缺乏一定的防范能力。
幼儿意外事故发生率与幼儿园、家庭的教育方式有密切的关系。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使家长更重视幼儿的“知识教育”。大多数家长错误地认为幼儿的学习好是最重要的,这种教育方式直接的结果是:幼儿普遍存在安全意识与意外防范知识的缺乏,从而使他们容易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无意识或无法进行有效的规避。调查发现,在3-6岁幼儿中有一些孩子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缺少应有的防范知识,不知道躲避风险。还有些监护人意识到外界存在着的一些对幼儿发展不利的因素,但只是一味地对幼儿采取全方位的保护,认为“少活动、少出事”,许多本该孩子做的事情他们全部代劳,严格限制幼儿的各种活动,剥夺了孩子通过实践锻炼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机会,结果孩子缺乏基本的对危险事物的防范能力,发生了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故。
4. 幼儿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身体各种机能水平较低。
由于幼儿年龄小,体质和体能发展还不完善,在活动时往往把握不好平衡,身体重心不稳,动作不协调,反应慢,不灵活,相撞时躲闪能力差,因此意外伤害事件就很难避免。在幼儿发生的意外伤害中,摔伤头、骨折、溺水、车祸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幼儿体质较弱,体能发育不完善,运动机能差引起的。瑞典和日本的有关研究表明:幼儿面对迎面而来的汽车常常不知道躲闪,过马路只注意一个方向的车辆而不顾另外一个方向,对汽车车速的快慢缺乏正确的判断力,误认为噪音小的汽车没有危险,等等。
二、预防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对策
1. 加强幼儿园内部的安全管理。
(1)消除客观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
首先,要重视园舍的设计是否合乎安全标准。如每个班级是否设有独立的盥洗室,楼梯所能容纳的最多人数是多少,楼梯的数量和宽度是否合适。运动场地的大小、平坦性是否适宜,大型户外活动器材周围是否设有软地或保护软垫,等等。其次,要重视活动室内的安全问题。如,活动区域内的人数是否过多,物品的摆放是否合理。地板和地砖表面是否过硬或过滑,等等。幼儿园还应准备灭火器、沙包、水桶等消防设备,并通过演习使幼儿具备在保教人员的带领下镇静地应付意外事件的能力。最后,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保证日常活动安全的重要环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仅是每一个教育者保证受教育者安全活动的职责,而且能有效地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可指定专职人员对幼儿园的防火设备、游戏器材等进行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幼儿园实行依法制园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幼儿园管理的基本依据。首先,要注重完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如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建筑设施检查维护制度、食品卫生制度、卫生消毒隔离制度、幼儿接送卡制度、发现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等。通过各种制度的建立,使安全工作纳入幼儿园工作的各个环节,使教职工的行为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次,要抓好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有了制度不去执行,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保证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力量就是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责任。与上级签定幼儿园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与教职工签定安全承诺书,使每个职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懂得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尽责的道理。要通过以上办法措施,形成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级级有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确保安全工作责任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3)加强教师安全技能培训
教师是幼儿园安全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保护幼儿的安全是教师的重要职责。因此,加强教师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尤为必要。一是要培养教师的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师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其工作责任感,把确保幼儿人身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要教育教师时时处处做有心人,从如何保护每个幼儿的生命做起,从生活中点滴小事做起,献一份爱心、多一份热心、少一点粗心,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安全因素。二是要求教师了解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随心所欲。三是要求教师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规范,掌握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现场处理办法,做到遇事不乱,应对有方。
2. 创设环境,引导幼儿学会自护。
幼儿因缺乏生活经验和各种社会方面的、自然方面的生活常识,自我保护能力差,面临危险也不会保护自己。当前,成人的溺爱,使得孩子的自护能力趋于下降。虽然教师和父母竭尽全力,但意外伤害仍然不断发生,这不能不引起父母、社会和幼教工作者的关注。“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千般呵护,不如自护”,让孩子学会在生活环境中保护自我是非常必要的。《纲要》指出:“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在幼儿安全自护教育实施中,要为幼儿创设相应的物质和心理环境,对幼儿进行直观、形象而又综合性的教育。
(1)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
我国著名的学前教育专家陈鹤琴先生说:“习惯养得好,终身受其益。”生理学家认为,习惯是自动了的条件反射。幼儿容易形成条件反射,我们应该抓住这一有利的机会,探索有效的方法,使幼儿从小养成良好的自护习惯。幼儿自觉性和自制力都比较差,而习惯的养成又不是一两次就能立竿见影的,这就要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督促和提醒幼儿,使幼儿在学习良好的方法之后,习惯也不断得到强化,逐步形成自觉的行动。例如:正确有序地穿衣服能保护身体,鞋带系得牢固可避免跌倒,热水吹一吹再喝能避免烫伤,吃鱼把鱼刺挑干净能免受咽刺之痛,吃饭不嬉笑打闹可避免气管进异物;在外出游玩时,有意识地教育幼儿乘车时,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遇到紧急情况时会躲闪让开,等等。实践证明,在日常生活中让孩子掌握一些基本的生活技巧,积累避开应对危险的技巧和方法,把生活习惯与自我保护教育紧密结合是有效的。
(2)在主题活动中教育幼儿自护的方法
通过开展与幼儿安全自护有关的主题活动,帮助幼儿认识保护自己身体的重要性,让知识与实际生活较好地联系起来,进一步提高幼儿的安全自护意识。在日常教学中,可以开展一系列安全主题活动,如遵守交通规则,认识交通标记,举行安全知识竞答,安全情景表演,能正确拨打特殊电话号码110、119、120等,同时幼儿周围发生的意外事故也是我们教育孩子的生动事例。可以通过在主题活动中做一些小实验让幼儿认识水、电、火、煤气等危险物体,甚至可以让幼儿亲身去体验一下装满热水的杯子烫手、火柴可使纸燃烧等,在告诉幼儿各种物体的用处时,应同时告诉他们这些物体可能带来的危险。通过各种主题活动,教会幼儿防触电、防溺水、防火、防摔伤、防走失、防拐骗等自我保护的技能,不断强化幼儿的安全意识,提高幼儿自护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3)在游戏活动中发展幼儿的自护能力
游戏是幼儿最喜欢的活动,但是他们的身心发展水平较低,行为缺乏理智,易受情绪的影响,若不经常进行教育,并利用游戏规则约束,则可能造成意外事故。要通过开展一系列生动、有趣的游戏,让幼儿在游戏活动中发展他们的安全自护能力。例如在角色游戏《红绿灯》中,让幼儿了解交通规则,外出要跟随大人,不能在马路上玩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语言游戏《找娃娃》中,教育幼儿不要随便离开集体,要和大家在一起,如果万一走失,要记住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地址及周围明显的建筑特征,把安全教育内容渗透到游戏中,让幼儿深入角色,亲临其境,亲身感受尝试,充分调动幼儿的自我保护愿望,从而发展幼儿的安全自护能力。
(4)在环境布置中增强幼儿的自护意识
孩子毕竟是孩子,不可能保证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遵从教导,因此在环境布置上要利用图标来让幼儿明白什么是正确的行为,什么是不正确的行为,从而在形象、直观的视觉效果上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要在活动室的电源插座旁,贴上“小心触电”的标志;在易摔跟头的厕所台阶旁,贴上“当心滑倒”的标志;在饮水机旁边,贴上“当心烫嘴”的标志,等等。在阅读区,不仅提供一些看书正确姿势的图片,让幼儿模仿,提醒幼儿注意保护视力,而且将一些自我保护内容的生活案例变成小故事影像资料,供幼儿欣赏。这样,使幼儿在听、看、说中形成自护意识。另外,还要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以民主、平等的态度对待幼儿,体谅和容忍幼儿的所作所为,甚至过失行为,给予幼儿安全感和信任感。
3. 提供渠道,促使家园共育。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幼儿安全教育不仅是幼儿园的教育,而且是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共同教育,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单靠幼儿园是不够的,因为相当一部分“自我保护”教育的内容存在于家庭中,教师不便进行具体指导,需要家长的密切配合和支持。现在家长对幼儿的安全健康非常关注,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家长的教育资源,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渠道,有计划、有目的地指导家长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幼儿自护能力。首先,提供“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调查问卷,请家长如实填写幼儿在家的自我保护情况,根据家长反馈的信息,从而制定合理的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目标,在幼儿园实施教育的同时也需要家长配合。要定期在家园联系栏上张贴有关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小常识,通过家长会向家长宣传一些培养幼儿自我保护能力的意义、目标、计划,并提出需要家长配合的事项。同时,还要在开展家长课堂活动中,将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常识介绍给家长,提高家长自身的安全意识,让幼儿在父母的帮助下,掌握在家中的一些安全自护知识。通过多种渠道,取得家长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实践证明,对幼儿实施安全自护的家园同步教育,是幼儿健康、安全成长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3.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篇三
1. 全家型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期定额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一年,按份购买,如100元1份。市场上有多家保险公司经营此险种。购买者可以选定家中16 ~65岁的成年人一人为主被保险人,其他人为附加被保险人。例如,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这种100元一份的全家型意外伤害保险后,全家可获得以下保障:
赵先生及其妻都是公务员,属于一类职业类别,若发生保险事故,职业类别保险金给付比例查对一类职业就可以了。需要说明的是,该险种的投保年龄上限为65岁。另外该险种的急救医疗费用有绝对免赔额100元或绝对免赔率10%,以高者为准。由于该保险种可以一张保单保全家,保险公司为控制风险,对购买总份额控制较严,一般不超过2份。由于附加被保险人的各分项保障总额是确定的,附加的人数越多,平均每人的保障额度就越小。
2. 小额全家型意外伤害保险的优点在于:①保障比较全面,基本上融合意外保险中的多重
保障,尤其含有一定额度的意外伤害的医疗费报销,对一般意外伤害的医疗费报销还是很有意义的;②一人投保全家得益,投保方便,也免去了多次办保险的麻烦,一年只要买一次就可以了;③保费相对低廉,100元1份,家庭成员的意外就有了多方面的保障。
4.常见幼儿意外伤害处理技能 篇四
一. 儿童烧烫 的急救方法
1.一般的小面积轻度烧烫伤:没起水疱时,立即用冷水冲或侵泡,一般时
间在15—30分钟,可用干纱布轻轻外敷,切勿揉搓,以免破皮。己起疱尤其是皮肤已破,切不可用水冲,不可把疱弄破,有衣物粘连不可撕拉,可剪去伤口周围的衣物,及时以冰袋降温。
2.大面积烧伤和重度烧伤:切不可擅自涂抹任何东西,保持创面清洁完整,用清洁的床单或衬衫盖住伤口,立即送往医院首次处理。
3.对于化学用品如酸引起的灼伤:不可用凉水冲,要先用布擦干,并立即
上医院。伤口表面不可涂抹酱油、牙膏、外用药膏、红药水、紫药水等,应到医院处理。
二. 头皮、软组织损伤的急救方法:
1.擦伤:
方法:(1)用消毒剂(无刺激性)消毒
(2)无菌纱布覆盖
2.碰伤(未破皮)、血肿:
方法:(1)冷敷
(2)36—48小时后热敷
3.流鼻血:
方法:(1)冷敷额头
(2)指压法止血(鼻翼两侧)
三.中暑
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除了高温、烈日暴晒外、睡眠不足、过度疲劳等均为常见的诱因。
1.先兆中暑:高温环境下出现大汗、口渴、无力、头晕、眼花、耳鸣、恶
心、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四肢发麻等,体温不超过38℃
2.轻度中暑:上述症状加重,体温在38℃以上,面色潮红或苍白,大汗,皮肤湿冷,脉搏细弱,心率快,血压下降等呼吸及循环衰竭的症状及体征。
3.重度中暑:(1)中暑高热(2)中暑衰竭(3)中暑痉挛(4)日射
病
中暑急救方法:(1)迅速撤离引起中暑的高温环境,选择阴凉通风的地方休息
(2)饮用一些含盐分的清凉饮料
(3)在额部、太阳穴上涂抹清凉油、风油精等
(4)服用藿香正气水等中药
5.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篇五
一、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防范 1.经常平整场地,做到无坑、无砖、无松动、无积水、无突起物等,及时清除院落中影响幼儿活动的障碍物,随时检查大型玩具有无螺丝松动、铁皮外露、踏板裂缝、绳网断落等不安全因素。
2.经常检查幼儿有无携带有碍安全的危险品,如尖锐利器、打火机、玻璃球等危险物,并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幼儿自身的安全意识。
3.组织幼儿外出活动时,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活动计划,遇到发生意外事故时要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4.教师在组织幼儿活动前要仔细清点人数,并坚持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避免幼儿在活动时发生相互碰撞、推搡、争抢打闹等危险动作。行进中随时提醒幼儿注意脚下安全,不随便用脚踢踹砖块等。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现象的发生。
5.药品要放在幼儿触摸不到的地方,药品袋上要标明幼儿姓名和服用方法,有详细的服药登记记录,以免发生误食误服药品的人身伤害事故。
6.严格幼儿接送卡制度,无卡者不得擅自将幼儿接出园外,避免拐骗幼儿的事件发生。
7.各种物品的摆放位置要恰当、稳固,以不妨碍幼儿活动为前提。
8.妥善保管洗涤消毒类物品,设置专用放置地点,避免幼儿误食事件的发生。
9.不带幼儿去伙房、水房、洗衣房等地方,饭菜粥汤的温度要适中,避免烧烫伤事故的发生。
10.开水壶、汤桶等要放置在离幼儿较远的安全地带,窗台上不宜放置花盆、鱼缸等物品,避免幼儿不慎将其打翻发生砸伤事件。
11.餐车要缓慢推行,防止粥汤撒地滑倒幼儿。为幼儿分发饭菜时注意不要盛得太满,不能从幼儿头上传递饭菜,避免造成烫伤。
12.培养幼儿良好的进餐常规,提醒其不在进餐时说话玩耍、嬉笑打闹,以免不小心让食物噎住或卡住气管。
13.体育课及游戏活动前,要检查活动场地有无砖头瓦块、树枝绳索等妨碍幼儿活动的障碍物。检查幼儿的鞋帽衣着穿戴是否整齐,避免因鞋带散开发生绊倒、磕伤现象。
要对幼儿提出明确的活动要求和游戏规则,幼儿要在教师的视线之内进行活动,便于教师观察指导。运动中要随时注意观察幼儿有无出现异常表现,如面色苍白、大汗淋漓、神情恍惚、过度紧张、呼吸困难、焦虑郁闷、精神不振等,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调整活动量。
14.组织幼儿进入大型玩具场地活动时,要对幼儿提出明确的活动要求和规则,活动中教师加强巡视指导,及时制止幼儿相互推拉扯拽、奔跑打闹,阻止幼儿从高处往下蹦跳,避免发生摔碰伤事件。[!--empirenews.page--] 15.为防止幼儿触电,所有的电源插座都应该安装在幼儿触摸不到的地方,并教育幼儿不要将铅笔、小棍、橡皮等物放人插座孔内玩耍。
16.供幼儿乘坐的车辆要经常检修,定期保养,随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教育幼儿在车内不打闹、不乱跑,不随便摆弄方向盘,安静文明乘车。17.不要让幼儿随便玩弄小刀、剪刀等危险物品,如活动需要幼儿使用剪刀,要事前交代注意事项,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剪刀收回并放置到幼儿触摸不到的地方。
二、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置
1.跌磕伤:发生跌磕伤时,不要用手揉患处,可用干净的毛巾浸透冷水或用毛巾包裹冰块敷在受伤部位,经冷敷后再用湿热的毛巾敷于患处并轻轻按摩,以帮助消肿。2.压伤:让受伤的幼儿原地静坐或平躺,同时仔细检查被压伤部位的外表状况。若是四肢压伤,可用冷水浸湿或用裹了冰块的毛巾敷于受伤部位。若是胸腹部被挤伤,应将幼儿身体放平,然后迅速拨打急救电话。
3.割伤:若创伤较小伤口内又无异物时,用创可贴即可;若有金属、玻璃等异物,则需将异物清理干净后对伤口做消毒处理。
割伤严重流血过多要及时对伤口进行包扎,可在伤口靠近心脏的方向用绳带等物系紧,并立即将患儿送往医院治疗。
若幼儿的手指被利器割断,要保护好断指,将断指放人容器中连同幼儿一起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4.刺伤:用消毒水清洗伤口,然后用镊子顺着刺物刺入的方向将刺夹住
拔出。若刺物太短或已全部刺人幼儿的肌肉中,可采取挤压挑拔法将刺清除,最后用酒精或碘酒对伤口进行消毒处理。
5.扭伤:轻微的扭伤可用冷水浸湿的毛巾或冰块敷于伤处,也可用红花油涂抹于扭伤处。若扭伤严重出现肿胀或淤血时,不可让幼儿走动,要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对四肢某个部位的严重扭伤,可先用绷带等在扭伤的上下部位做固定包扎处理。
6.擦伤:轻微的擦伤可用消毒棉球蘸低温的肥皂水或生理盐水擦洗伤口周围并清理异物,然后涂抹红药水。对较为严重的伤口在经过消毒处理后可用纱布包扎,特别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治疗。
7.骨折:发现幼儿骨折,要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或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在急救处理前不可用手揉搓骨折处,发现受伤处流血应采取止血措施。为使骨折处得以固定,可在幼儿骨折部位用宽绷带和木板等把骨折处的关节暂时固定住。若是颈部受伤,要让幼儿仰卧,并用有一定厚度的软质物品垫在颈部两侧,以稳定颈部原有状态。若是肋骨处骨折,幼儿感到呼吸困难或胸部疼痛难忍,要检查其血压以防休克。若遇脊椎骨折时,切不可随意挪动幼儿,要将幼儿平抬放到担架上。若遇颌骨骨折时要立即清除幼儿口腔中的异物,防止异物堵塞喉咙,也可用纱布等做垫托放在受伤的下颌处并用软质物品托住受伤处,既保证幼儿的下颌固定不动又可以使幼儿易于开口。
8.烫伤:发现幼儿烫伤后要立即用冷水冲洗烫伤部位或将烫伤部位浸入冷水中,轻者涂抹牙膏、肥皂水等,以防感染。
如果幼儿是穿着衣服鞋袜被烫伤,一定不要直接将衣物脱掉,更切忌用手揉搓烫伤处,而要用剪刀轻轻剪开幼儿烫伤部位的衣物,视幼儿烫伤的具体情况用纱布包扎处理后及时送往医院治疗。[!--empirenews.page--] 9.食物中毒:轻微中毒要及时给幼儿喝些清水,然后催吐。让幼儿张开嘴,可用手指刺激幼儿咽喉部位或用小勺深入到幼儿嘴中并轻微用力压迫其舌根处,引起幼儿发生反射性呕吐,以减少毒素对身体的刺激。
严重中毒的在采取催吐的同时要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并将幼儿食用过的食物及呕吐物装在容器中留样保存,以便为医院化验及解毒提供依据。
10.异物伤害:当幼儿误将异物放入嘴中不慎被噎住或呛入气管时,教师要立即将幼儿的身体前倾,同时轻轻拍打幼儿的肩胛部位,或用手指深入幼儿口腔刺激舌根催吐。如若催吐失败,应及时将幼儿送往医院治疗。如遇幼儿被鱼刺卡住,可用勺子等器具轻压幼儿的舌头,然后用镊子伸入喉部将鱼刺慢慢夹出。若无法将鱼刺取出时,要及时送往医院。
6.幼儿家庭意外伤害干预 篇六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末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当日24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末满期净保险费。
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痴、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l-(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七章
学生、幼儿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一节
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末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
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在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以致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入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
(三)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六条
7.幼儿家庭意外伤害干预 篇七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嘉兴地区)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诊疗,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须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治疗项目及药品范围,价格不超过本保险单签发地三甲医院收费标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上述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包括出、入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转院证明原件(均需盖医院公章);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病理、血液、X光等检验报告;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处方或用药清单,住院治疗的须住院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如索赔已在其它单位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可提供医疗发票复印件,由医疗发票原件留存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且出具已报销医疗费用分割单;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8.幼儿家庭意外伤害干预 篇八
演练前,各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进行了精彩的安全防范演讲,对全国多起校园伤害事件进行了介绍,号召全体师生提高安全警惕性,确保生命安全。
1、幼儿园门卫工作人员对来访者进行登记。
2、加强幼儿园的治安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园内技防设施。加强保卫力量,强化园内巡逻和值班工作。
4、加强幼儿园稳定工作形势动态分析,加强幼儿园防范非法入侵预警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预防校园非法侵入事件的演练活动,防范于未然。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和派出所的密切联系,建立紧急情况发生报告通讯制。对于应急处理落实到位。
1、门卫一旦发现疑似暴力非法入侵现象,立即关闭校门,并迅速通报知园长办公室。
2、如果可疑人员强行闯入校门,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拿好器械上前拦阻。园长迅速前往校门口对入侵人员进行询问,与之周旋,同时把他限制在局部区域内,防止进入教学区域内。
3、各年级组接到通知,班主任把守口并带好防暴器械。班主任立即关闭教室门窗。
4、一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园负责人及时拨打120进行紧急救护,或以最快的速度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并通知家长或家属。
5、事后幼儿园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要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指示处理善后事宜。
6、在防范非法侵入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首要的一条是首先保护生命安全,尤其是学生的生命安全。
汉台区望江幼儿园
【幼儿家庭意外伤害干预】推荐阅读: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07-11
佛子山镇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11-09
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02-14
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11-06
家庭教育幼儿09-18
幼儿家庭游戏心得09-18
幼儿家庭情况调查表01-02
幼儿园家庭教育总结06-14
幼儿家庭教育应注意问题09-20
婴幼儿家庭教育指导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