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转让协议

2024-09-27

汽车转让协议(精选13篇)

1.汽车转让协议 篇一

汽车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松花江牌HF6370H微型车一辆,车牌号码鄂K42249,发动机号为5700455-D2H1,车辆识别代号LKHCFIAHX5AC02887,经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上述车辆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将车辆同有的有关证件全部移交给乙方。

三、双方约定,协议签字办理之日,甲方将车辆移交给乙方,从车辆移交之日起,有关该车所发生一切税、费及交通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2年2月17日

2.汽车转让协议 篇二

生活中的债有多种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债却有其特定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的发生总的来说有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在各国立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如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根据债的不同划分标准,债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债的主体特征不同来划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及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等等。

由于债的发生有其法律上的特定性以及债的形式的多样性,致使债权转让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对债权发生的依据、转让的内容以及协议当事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确保办证质量和办证效果,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速商品的流转、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三、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约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但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让与方与受让方的权益出发,对债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代理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第二,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能转让的债权,对于这些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根据协议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协议的内容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因此此类协议的权利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权利,如以某个演员的演出活动等;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协议而发生的债权;协议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义务及不作为债权,如协议中竞业禁止的约定;从权利债权,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如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是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约定禁止一方转让协议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应在债权转让前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当然此种禁止让与的约定,既可以是特指债权不得让与某个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泛指,即约定权利不得让与其他任何人。不过,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债权,也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让与。

三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这是指《合同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如《物权法》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应收帐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即是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东星集团股权转让协议风波再起 篇三

尽管还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极富冒险精神的狂人兰世立,或许会为这个消息感到振奋。“湖北省工商局的调查结果,将作为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股权纠纷案的新证据,提交给最高院。”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表示。

8年前,兰世立曾以20亿元身价登上“湖北首富”宝座。在几度浮沉、身陷囹圄3年有余之后,如今还有4个月即可重获自由。这场纠纷正是兰世立当年深陷高利贷漩涡,又在民航业国进民退潮中遭遇政商关系滑坡,最终鱼死网破惨淡收场的导火索,亦是他东山再起的唯一资本。

真假股权转让

在湖北省工商局表态的半个月前,“股权转让签名涉嫌造假”广为人知,并在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之间引发了一场口水战。

“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几个地方是被别人假造的。”6月16日,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携律师在上海新闻发布会上宣称,获得足以“釜底抽薪”的新证据,“倘若湖北工商局查清事实,可依法撤销股东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有登记状态。”

对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通过人民网回应,所谓伪造股权转让签名及印章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期待司法鉴定以戳穿谎言,还原事实真相。

这场隔空论战,只是多年股权纠纷的冰山一角。2009年6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宗民事纠纷案。最初东星集团和兰世立诉称,融众受让东盛地产全部股权后没有如约支付3.15亿元转让款,要求对方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17648万、违约金1200万。两个月后,这场民事诉讼变更为索回股权,要求法庭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9月,融众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除了支付8550万元转让款,他们还向东盛投入了数亿资金以维持运营,此外还发现应当由东星集团和兰世立承担偿付责任的原有债务总额8.78亿元已垫付2.93亿元,另有因协议承诺的未销售面积与实际相差造成经济损失达1.25亿元。因此,融众请求判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确认转让款2.245亿元已经全部抵消,不再差欠任何股权转让款,同时还要求偿还垫付款、赔偿损失6.48亿。

这场历时悠久的民事纠纷,由湖北省高院在2012年5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东星集团和兰世立的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东星和兰世立无法接受这个判决 “明为委托经营和股权转让,实为抵押借款”。今年4月15日,湖北东星集团、兰世立上诉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质证,东星方面代理律师陈有西当庭问出一个关键信息,即通过售楼融众即获利4亿多元,“你们不能把母鸡下的蛋都藏起来,却把喂母鸡的米全记得。”他说:“基本的事实就是,融众资本通过乘人之危,以违法的分解高利贷方式,严重违反合同不支付股权对价的3.15亿元救命钱,只用了8550万,就买到了一个优良资产达到20多亿的房地产公司。”

这次质证后,东星集团应司法程序依法调阅《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的签名“有问题”。狱中的兰世立本人确认,这两份文件他从未见过,且签名也非出自他本人。兰剑敏还称,署名为东星集团的《出资转让协议》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同样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人签名。

当《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联系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时,他以6月18日已经通过人民网做了独家回应为由,不肯再谈“签名印章造假风波”。

祸起高利贷

1991年开始创业的兰世立创建了东星集团,旗下有航空、旅游及房地产三大产业支柱。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东星航空公司在航空业普遍不景气的背景下资金链特别紧张,但却无法像国有航空公司那样理直气壮地寻求政府资助,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于是转而寻求高利贷。彼时,无论是东航还是南航,都获得中央政府超过百亿的注资。

彼时,兰世立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向融众投资集团旗下三实体借款和产生的利息,高达1.54亿元。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曾经表示,这些借款在合同里规定必须用于地产项目,但是钱借出去了楼却迟迟没有复工,于是他决定从2008年4月开始监管资金使用去向,与兰世立旗下东盛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开始全面托管光谷中心花园项目。

在签署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的《委托经营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东星集团旗下的东盛地产委托融众管理公司经营,由融众管理公司以东盛房地产的资产作为融资条件,向东星集团提供融资,以解决东星航空及东盛房地产资金不足,并约定以东盛房地产的股权和资产作为抵押。融众在获得足额的委托报酬、垫付费用、资金占用费、替代兰世立融资款项后,应以100元人民币无条件将东盛公司转让给兰世立。如融众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获得上述资金,有权处置东盛公司股权,兰世立放弃任何形式的异议权利。

“对赌”的条件如此严苛,兰世立却赌运不佳,2008年7月7日《股权转让协议》在武汉市江汉区签署。其中,兰世立所持东盛地产的100%股份如约转出。次日晚,在武汉市珞瑜路1144号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由兰世立与谢小青共同召开了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全体职员会议,兰世立在会上宣布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从即日起委托武汉融众有限公司经营。

兰剑敏表示,“我们也能理解他,如果熬过这一关的话,他是有能力也有实力,再把东盛赎回来。”

对于与东星兰世立之间的过往,谢小青表示已经不想再说,6月21日下午,他谢绝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请求。

政府生变

除了求助于融众,兰世立还想起了政府。他在2008年10月15日就开始向湖北省政府求助:“现急需5000万至1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恳请各级领导能支持解决目前危机。”这个紧急请示,经层层批示最后由武汉市政府研究。

联系到当年东星航空筹建时,湖北省与武汉市各级政府所给予的支持,不难想象兰世立此番寄予的厚望。2005年,湖北省委书记和省长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湖北省政府文头的形式,联名给民航总局致信请求支持,并由武汉市和湖北省相关领导一起到北京递交给民航总局。2005年6月10日,中国民航总局正式批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筹建,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豪情万丈的兰世立马上抛出了20架飞机的采购计划。

一位湖北的资深企业家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彼时,兰世立动辄公开批评湖北省政府和武汉市政府的一些公务员办事拖沓,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当面令一些官员难堪。极盛之时,兰世立也为自己惨淡的未来埋下了隐患。

对于兰世立那时的资产状况,一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兰从来不是把钱准备好了才去做事。在筹建东星航空前后,他还先后投资钟祥风景区和神农架风景区,光谷中心花园地产项目也正施工,处处花钱。

左支右拙的窘迫,并没有让生性狂傲的兰世立有所收敛,2008年初不惜派出近200名员工连续一个星期到武汉市交委大楼前静坐以此讨要4500万欠款,2009年春节还多次扬言要把总部迁往郑州。

当兰世立2008年再次求救时,政府部门显然已经丧失耐心,“为支持东星航空的运营和发展,我市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2008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文件中建议东星航空公司,“应立足于提高运营效益的潜力,积极向外融资。”

一度,狱中的兰世立实名举报曾经与其私交甚密的前武汉市副市长袁善腊,引起轩然大波,已是后话。

鱼死网破

彼时,融众已经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控制东盛公司,进而享有东星航空32.7%股权,是其第二大股东。因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积极参与到挽救东星航空的重组中,一旦重组成功他既可以出售股权套现,又可以继续持有股份获得分红。

公开资料显示,融众资本投资集团创立于2001年1月,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总部设于武汉的全国性大型金融服务机构,2004年12月实施战略重组,与香港金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盟,成立融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一位前负责人入主金榜集团后,一度增持融众股份达到71%,并通过提供循环贷款融资方式给融众提供运营资金。就在兰世立开始向谢小青借钱的2007年,金榜集团先后两次提供6000万港币和5亿港币、年利率为16%的贷款给融众。

2008年11月,兰世立在融众的帮助下找到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中航”)。在国进民退狂潮的席卷之下,中航一心想要对标全球最大最强航空公司德国汉莎,收购东星是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历来倚重国企的武汉政府,当然欢迎实力雄厚的央企中航,何况当地正雄心勃勃地想要建设航空枢纽。尽管时任中航总经理孔栋不喜欢人们把收购东星形容为“国进民退”,但这场商业谈判很快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参与其中。这场力量悬殊的谈判,最终以兰世立拒绝合作告终,随后东星航空公司破产,兰世立被判刑4年,认定逃避追缴欠税5000万元。

在京衡律师集团律师张军看来,兰世立的案件更多涉及到国进民退的宏观背景,涉及到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有多大的生存空间。“5月31日第一次见兰世立,我们把整个案件剖析了一下。”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个是兰世立本人的刑事案,被判4年实际上是个错案,面临申诉的问题;第二个是行政诉讼案,就是中南局2009年3月14日的停飞令,这个行政行为有问题,打过官司没有赢,还可申诉;第三个是东星集团、兰世立与融众、谢小青、李军、杨的民事纠纷,借款与股权转让,湖北高院判决过了,最高法院开过一次庭,有可能还会再开一次。

4.报废汽车转让协议书 篇四

乙方: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甲方将福田一排半(车号:青H70280)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5600元(伍仟陆佰元整)。转让款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20XX年5月17日以前车辆凡涉及交通事故(闯红灯)、经济纠纷、盗抢等事故责任的,其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20XX年5月17日车辆交付乙方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交通事故、被盗被抢等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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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手汽车转让合同协议书 篇五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甲方现将 车转让给乙方。该车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汽车质量

该车于 年 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 年 月.该车养路费缴至 年 月 旬。

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订协议时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等车辆质量均表示认同。

第二条 汽车价格

双方商定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转让车辆时向乙方提供该车辆的各种证件、手续,包括:。

2.乙方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四条 车辆过户

车辆必须过户,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 方承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先付 元定金给甲方,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将余款 元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汽车转让协议 篇六

方): 买车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牌号为;,车主,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色 车壹辆,转卖给乙方,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

协议:

一、该车2011年 4月日成交。成交价格人民币拾万 仟佰元整。

二、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该车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与档案相符,保证乙方随

时过户转籍。

三、乙方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在交付给乙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车款拾万 仟佰元整,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

经济损失,负责相关法律责任。

1、有盗抢嫌疑;

2、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

3、车身颜

色未经审批改造;

4、遗留交通违章肇事未结案;

5、有债权债务抵押借款扯皮纠纷;

6、分期付

款购车未付清余款或其他原因被车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关冻结;

7、非法组装拼装车辆;

8、不

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原车主过户证件手续致使乙方不能过户;

9、档案审验的签字签章,如有任

何一种属伪造致使乙方不能过户或过户后被发现追究的;

10、该车在转卖给乙方后,无论是

否办理过户转籍,无论卖出时间长短,一旦被发现在本次转卖有盗抢行为的;

11、非法转卖

他人车辆的。

四、2011 年月日时前,该车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债权债务、交通违章事故等一律由甲方负责,2011年月 日时后,该车发生的上述责

任由乙方负责。

五、该车过户费由方负责,现双方确定:甲方在 2011 年 月日

前提供该车一切过户手续,并协助乙方过户。

六、甲方现已于 2011年月日将该车

及该车行驶证购置证,2011年月日养路费保险费单证交给乙方,乙方已付清车款人民

币拾万仟佰元整。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一旦签字,即被视为完全领会协议

条款并愿意按各条款内容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

效并随附对方 证复印件为凭。

九、补充条

7.汽车转让协议 篇七

律师您好:

去年6月份,我与杨某签订开办煤厂的合伙协议,这个煤厂用的采矿许可证是我们从另一个煤厂买来的。此后,我与杨某就煤厂经营发生争议,我要求杨某按照当初约定,支付我的煤厂收益。但是,杨某说那张从别人手里买来的采矿许可证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是无效的,所以我无权要求获取收益。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四川成都 李志成

李志成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只有经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组织和个人才可以依法采矿。采矿权的转让必须获得国土资源厅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才生效。你与杨某共同投资的煤厂所拥有的采矿许可证是经转让获得,但却并没有获得批准,是无效的,进而导致你们据此签订的合伙协议不能实现目的。你无权要求煤厂收益,但是你可以要求杨某返还你的投资,如果对你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对方过错程度,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因股东纠纷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办

律师你好!

前两年我公司与新力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制冷公司,新力公司委派三名董事、我公司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制冷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由新力公司委派。今年1月,制冷公司原董事长任期届满。为选举新董事长,我公司派驻制冷公司的两名董事建议召开董事会,但遭到新力公司委派的三名董事拒绝。此后双方一直未能解决此问题,导致制冷公司至今没有法定代表人,经营根本无法运作,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运营。请问有何解决办法?

江苏南京 武萍

武萍读者:

你好!从你提供的情况看,制冷公司已经陷入“公司僵局”,即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状态。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制冷公司。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律师您好:

去年我公司向另一公司购买一项专有技术。作为条件之一,合同中规定我们只能购买他们提供的零配件。今年以来,市场上的配件价格大幅度下降,而这家公司的配件价格仍然很高,这让我们不能接受。我们要求降低价格,或者直接从市场上购买配件,但对方加以拒绝,并威胁说如果我们从市场上购买配件他们将起诉我们违约。他们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北京 赵金胜

赵金胜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而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正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表现形式之一。所以对方限制你们购买配件渠道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对方的做法也不合理。

编辑:夏伟

本期“律师信箱”由 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律师独家赞助

8.店面转让协议(三方协议) 篇八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 东(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的店铺(原店名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押金为,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店铺转让后,商铺原有在售商品归所有,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及相关设备(详见附件)全部归乙方所有,经营权归乙方所有,乙方独立承担商铺的收益及风险。

三、商铺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包括固定设备、剩余房租、押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元定金,其余在内付清。

四、甲方在合同签订天内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甲乙双方应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店名更名手续,商铺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五、本协议签订后,原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作废。

六、若乙方未能在限期内结付转让费,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并没收定金。若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交付门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如出现单方面毁约,调解不成情况下,双方可诉诸法律。

七、乙方接手前该商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

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手印):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手印):

联系电话:

日期:年

丙方(手印):

联系电话:

日期:年

9.汽车转让协议 篇九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于市。甲方: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身份证号:

住所地:

鉴于:

1.本协议甲方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之一,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且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具有依法处分的权利,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乙方系目标公司股东之一,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本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文内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应有如下含义:

1.1“标的股权”指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转让的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及该等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2“股权转让”指按照本协议约定之条件,甲方将标的股权向乙方转让的法律行为。

1.3“股权转让价款”指乙方就购买标的股权应向甲方支付的价款。

1.4“股权购买日”指乙方收购甲方股权取得相应股东权利的时间,本协议 1

中为生效日。

1.5“工作日”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日期。

1.6“元”除非有特别说明,指人民币(CNY)。

1.7“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结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地震、瘟疫及战争、罢工、社会**等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

1.8条文编号:本协议中的条文编号仅为阅读方便所使用,并不具有解释本协议内容的用途。

第二条标的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交易的标的为甲方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及该等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价款及支付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CNY:)。

3.2价款支付:转让价款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支付:。

3.2.1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70%,即人民币元(CNY:)。

3.2.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3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元(CNY:)。

3.3 甲方指定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收款帐户为:

第四条转让及变更登记

4.1甲方同意将标的股权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4.2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并承继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4.3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于本协议签订后生效,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权

利义务进行交割,本协议签订以前甲方享有目标公司标的股权的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本协议签订以后乙方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数额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4.4双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助目标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陈述、承诺与保证

5.1甲方陈述、承诺与保证:

5.1.1甲方陈述并保证,标的股权系其合法持有,其具有完全、独立的处分权,且该等股权未设置质押权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形,转让该等股权不会使乙方遭受指控或实质的损害。

5.1.2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署后,不会在未出现可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法定可解除协议的情形下,而与任何本协议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进行与本次股权转让违背的协商、签署协议、意向书等行为。

5.1.3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不会在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上设置质押等权利限制。

5.1.4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将根据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要签发所需法律文件。

5.1.5甲方查询乙方资料时所获取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行政及各类合同等涉及甲方经营的全部书面及电子资料,将于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全部交还目标公司,甲方不得私自复印或拷贝,已复印或拷贝的资料应一并向交付目标公司。甲方保证将查询时所摘录的相关资料予以销毁。

5.2乙方陈述、承诺与保证:

5.2.1乙方陈述并保证,其将依法及依本协议各项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之受让方所应履行的全部义务,依约定方式履行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

5.2.2乙方陈述并保证,其依本协议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来源合法。若因受让标的股权之来源及相关方面的问题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5.2.3乙方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将依法承担对目标公司的股东义务。

5.3甲、乙双方互相保证:

5.3.1本协议双方相互保证,双方将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之各项义务及各自的承诺与保证。

5.3.2本协议双方相互保证,履行本协议均属商业行为,依本协议所作的全部陈述、承诺与保证均是连续的、不可撤销的。

5.3.3本协议双方互相保证,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以及因本次股权转让知悉、取得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5.4上述陈述、承诺与保证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继续有效。

5.5上述双方的每一项陈述、承诺与保证都是独立的,任何一方的陈述与保证存在虚假或隐瞒重大事实的情况,或违反其承诺与保证的任何一项,均构成违约。

第六条有关费用负担

6.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目标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承担。

6.2因股权转让发生的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保密

7.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所获取的资料涉及目标公司经营的任何信息作为保密信息,甲方应履行保密义务。

7.2未经目标公司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相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陈述保证条款将相关资料在本协议生效后全部交还目标公司,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生效后再行使用相关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未履行本次股权转、受让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回购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一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仍应承担继续履行之义务。

8.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之约定,将乙方未向社会公众的相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50%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凡因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应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2在诉讼过程中,除诉讼所涉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条协议效力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确定,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仅为双方之商业目的订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4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均持一份,目标公司备存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供签章)

甲方:乙方:

10.汽车转让协议 篇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苏州天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柳昌孝

住所: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金家坝金盛路948号

乙方(受让方):李钟华

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回城南路1982号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100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美元85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100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11.汽车转让协议 篇十一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电话: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电话:

鉴于甲方在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XX公司拥有的%股权给乙方,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XX公司股东会的批准,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XX公司拥有的%股权。

鉴于XX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XX公司所持股权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将其在XX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人;

2、甲方作为XX公司股东己完全履行了其份额内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XX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XX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XX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XX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 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露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12.土地转让协议 篇十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本户人口建房地面积_____㎡转让给乙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____人地面积共______㎡转让给乙方自建房屋,并长期拥有使用权。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三、甲方从转让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乙方的施工和今后的产权所有。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时,甲方须无偿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甲乙双方从转让之日起一切建房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产权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附甲方占地面积资格人员表及户口内页。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任何一方违约,将按总金额的50%补偿对方违约金。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13.宾馆转让合同 宾馆转让协议 篇十三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关系和责任,经甲乙双方

友好协商,就将甲方经营的宾馆(以下通称甲方宾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甲方经营宾馆位置:健康东路(十小对面)辉煌商务宾馆

一、甲方同意将宾馆整体转让给乙方,原房屋租赁合同无纠纷。

二、甲方保证现甲方宾馆的合法性及手续齐全。

三、甲方宾馆内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等所有物品(详见清单)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其在经营期间没有与房屋产权人发生纠纷。

五、经甲乙双方商定,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六、乙方有转租和转让经营权。

七、水电费等一切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旅馆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甲方无关,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应完成甲方旅馆的所有移交工作。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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