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1.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一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任何持有公司5%以上股票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内部由于专业工作需要,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行使其管理、监督职能时能够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均承担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义务。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三)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公开的、中期、季度财务报告;(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1/3以上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方案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
(十七)法院裁决或证券监管部门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二十四)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六)公司收购或者兼并方案;
(二十七)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九)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十)涉及公司的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三十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保密负有直接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一并签订保密协议,促使该等中介机构对在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均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第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泄漏未公开发行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和存储介质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开议论或讨论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证券部、计财部等能够容易获知内幕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配备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提醒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二条 印制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单独组卷保存。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中期、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书面提醒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和文稿的起草。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前,不得写在各种可以公开阅读的文件和汇报材料上,包括公司内部公开的文件和汇报材料上。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非指定媒体或通过其他渠道得知公司重大信息已经泄露,应当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一)扣除当月全部效益工资;(二)通报批评;(三)降职降薪;(四)解聘、罢免;(五)解除劳动合同。
除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人员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公司将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恶意违反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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