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申请书(精选13篇)
1.信用担保申请书 篇一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日
东至县中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制
一、单位情况
1、基本信息
2、资产经营状况(期末时间以本次填表时间为准)
3、本年及下年的财务状况预测:
4、主营产品(服务)的市场优势及供产销情况
5、管理情况及管理团队论述
二、资金需求及用款、还款情况:
三、反担保措施(本次的贷款可以提供的单位、个人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措施;对外已提供
担保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情况)
四、未来发展规划、盈利预测及与担保公司合作计划和建议
截至20 年 月 日 其他应收款明细表
截至20 年 月 日 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
截至20 年 月 日 主要固定资产明细表
2.信用担保申请书 篇二
1 进口信用证的含义及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它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 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 凭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约定。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第7条规定, 开证行有以下责任:
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 并且构成相符交单, 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或承兑;
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 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 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 或虽然承兑了汇票, 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 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 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 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可见,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即对受益人进行了承诺, 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相符单据, 就构成了开证行无法推卸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开证行对外支付的款项最终能否安全收回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信用, 开证行面临着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2 进口信用证下开证申请人信用风险的种类
所谓申请人信用风险指在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交易过程中, 交易一方不能履行信用证付款承诺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现是进口商到期不付货款或者没有能力付款。具体来讲, 申请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申请人经济实力弱、资信差给开证银行带来的风险
进口信用证的申请人一般为国内进口企业。目前, 我国进出口企业总体效益相对较差, 有的企业经营规模较小, 资金实力较弱, 抗风险能力较差, 加之对所从事贸易的商品缺乏经验, 很容易导致经营出现问题, 而开立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对客户大多减收或免收保证金, 在即期信用证下能否及时付款赎单和在远期信用证下是否能如约付款, 都依赖于客户的经营状况、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 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客户资信状况不佳, 又是以减免保证金的方式开立信用证的话, 申请人无力偿还到期款项, 开证行垫付必将成为事实。
2.2 申请人挪用销售资金给开证行带来的风险
这主要表现在远期进口信用证业务中, 企业为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 在进口贸易中往往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 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 收回货款, 在付款日期未到时, 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用货款到固定资产投资上面, 炒股票、期货等。而实务中,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 银行往往只收取比例很小的保证金就对外开证, 在收到国外议付行的单据后, 审核无误就必须对外承兑, 向申请人放单。这样, 一旦远期汇票到期, 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 如果届时企业不能履约偿债, 风险就将转移到开证行。
2.3 进口商品质量、价格引发的风险
国际贸易实践中, 经常会出现进口货物与实际要求装运的货物不同, 或者货物品质、性能等方面的缺陷, 或者商品有安全问题, 无法通过商检、报关, 这时进口商尤其一些信用不佳的申请人千方百计寻找借口要求银行拒付, 而不是主动通过商务合同向出口商进行索赔, 而信用证的本质决定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 与货物无关, 只要单证一致, 银行就必须付款。另外, 对于有些进口的热门敏感商品, 价格波幅很大, 一旦市场价格波幅超出了开证申请人的预期承受能力, 往往会使申请人货款回笼困难, 付汇资金无法及时到位, 最终导致银行的垫付。
2.4 进出口商合谋套取银行信用给开证行带来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 进出口商常常利用信用证单据买卖及独立性的特性, 合谋骗取银行信用。一是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进出口双方串通勾结, 在没有真实贸易交易的情况下, 编造进口假象, 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 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 所以不管单据真伪, 有无不符点, 申请人都接受, 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 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 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 这样, 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
二是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是出口地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 为进出口贸易双方带来便利, 同时也隐藏着风险。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 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 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 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 贷款无门, 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 像这类进出口商串通一气, 骗取银行借款, 到期不还的情况也把银行拖入大量债务纠纷之中。
3 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人信用风险的对策
3.1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保障。应根据外汇管理政策、上级行的要求等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力求做到在业务开展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有章可循。
第一, 从客户准入开始把关, 健全客户评级制度。对进口商进行信用等级评估。通过信用等级结果, 银行可以初步判别出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高低, 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给予办理开证业务。面对信用等级达不到标准的进口商, 则拒绝开出信用证。第二, 开证银行要严格统一授信制度。银行对其分支行进行授权管理, 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建立授权制度的同时考虑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因素, 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第三, 进一步完善、健全进出口保证金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商业银行自身的有关规章制度, 修改、补充和完善现有的保证金管理规定, 明确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办法。第四, 建立银行间远期信用证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使开证行能够及时掌握开证申请人在各家银行的垫款情况, 从而对企业提出科学的授信额度。第五, 进一步完善、健全进出口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要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补充、完善现有的管理办法, 明确各类进出口融资的权限、比例、金额等有关内容, 并及时进行稽核检查, 发现违规及时进行处理, 防止埋下风险隐患。
3.2 严格按制度办事, 从严审查
银行在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同时应树立制度的权威性, 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操作中, 严格按制度办事。
首先, 做好开证前期审查, 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资信。目前, 我国进出口企业总体效益不佳, 大多经营亏损, 积累了大量银行债务;而且多头开户, 其资信状况不甚理想。所以, 开证行在开证时, 应认真调查开证申请人的履约能力、信誉、资产负债状况等, 从而确定银行可以承受的风险上限。其次, 重视进口货物的审查。对进口商进口热门敏感商品, 开证行应谨慎, 必须确认进口商有进口合法途径和方式, 增加保证金比例, 并落实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对许可证商品在开证前要核验许可证的真实性。再次, 重视开证后的后期管理。要重视改证。有的银行开证时严格把关, 信用证开出后, 对其修改放松了警惕, 最终导致业务风险发生。因此, 对信用证的修改, 应该像开证时一样严格。
注意搜集有关进口商的负面消息。有的银行收单经申请人承兑后, 就把卷宗束之高阁, 专等到期申请人付款, 一旦进口商在此期间出了问题, 银行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 要注意对进口商跟踪, 及时掌握进口商的销售、经营、财务等情况, 以便及早做出反应, 采取相应的措施。
3.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信用证业务需要的是一种复合型的人才,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从事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人才匮乏, 有限的人才资源一般也高度集中在总分行, 基层行不但这方面的人员稀少, 而且国际贸易及其融资知识欠缺, 业务不精, 信息掌握不全面。而在信用证欺诈中, 开证、审单、承兑、付汇等重要环节都在银行运作, 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实务中显得异常重要。首先, 重视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通过案例分析、研讨、讲座等形式,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外汇政策和外汇业务管理的培训, 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服务技能和政策水平, 减少违规和失误行为引发的操作风险。其次, 重视人才的引进。通过优惠政策, 将既懂国际惯例、操作技术, 又精通信贷业务和风险防范的复合型人才引进来。再次, 引导员工在日常工作中, 自觉学习, 注重案例分析, 积累经验, 关注国际贸易市场动态, 了解和掌握商品的行情变化, 提高对国际贸易市场的洞察力, 不断增强潜在风险的识别能力。
总之,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也是一项风险很高的业务, 银行在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时必须坚持按制度办事, 不断地加强内部管理, 综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措施, 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确保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涛.进口信用证开立中银行的风险规避[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7 (7) :57-59.
3.农户如何申请小额信用贷款? 篇三
所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为1万~3万元,最高可达5万元。
1. 借款人条件:①农村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③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④家庭成员中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者。
2. 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①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②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③农机具贷款;④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3. 資信评定及贷款额度确定:①农户向当地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②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③资信评定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和村委会提供的情况,按优秀、较好、一般3个等级评出等级,再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4.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①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薄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并要填写借据;②对随意改变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
5. 贷款期限与利率: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到期本息一次结清。
4.信用评级申请书 篇四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客户部: 具申请单位安岳县信智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为体现本公司的信誉状况,便于今后向贵社办理授信融资业务,并为获得贷款优惠利率打下基础,为此,本公司特向贵社申请对本公司2011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由本公司向贵社如实提供相关等级评定资料,资料真实性由本公司负责。请贵社对本公司信用等级予以评定!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时间:2011年月日
法人身份证明
兹证明李成系安岳县信智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安岳县信智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
时间:2011年3月18日
安岳县信智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
情况简介
一、企业情况
5.委托担保申请书 篇五
我公司因 申请贵方为我公司提供担保,为保障双方合作顺利,我公司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我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以全部资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我公司申请贵方提供担保已经公司章程规定的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取得了出具、签署双方合作中所需法律文件的相应授权。
3、我公司对贵方所做的所有陈述、已向贵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
4、如我公司发生下述可能影响贵我双方合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贵方通报。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或可能发生分立、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或其他财产重组情形;实行或可能实行承包、联营、租赁经营等;
(2)发生或可能发生终止经营、清算、申请解散、被撤销、被责令关闭、被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处罚等事宜;
(3)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过注册资本20%的重大资产转让、处置、举借新债、为除贵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等;
(4)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与我公司有关的诉讼(包括仲裁、被申请强制执行)、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等情形;
(5)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6)其他可能影响双方合作的事项。
诚实信用是贵我双方合作的基础。我公司声明,上述承诺与声明的事项如有虚假、隐瞒或被违反,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人:
6.信用担保申请书 篇六
关键词:信用担保,中小企业,金融信用
世界各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已具有较长历史且发挥重要作用, 在增强中小企业金融信用基础、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级别、促进中小企业获得信贷融资、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但各国由于各自经济发展情况和目标不同, 在信用担保运作方式和增强中小企业金融信用基础路径上各具特色。
一、日本:信用保证与信用保险相结合
1. 信用保证制度
日本信用保证以所有中小企业为基本服务对象, 日本《中小企业法》认为需要“培养、发展多样的、有活力的独立中小企业者”, 也就是援助有发展前途的、努力奋斗的中小企业。日本信用保证业务的运作过程可以归纳如下: (1) 信用保证申请, 即提出贷款申请后, 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初审, 将意向发放贷款的企业推荐给信用保证协会, 并提出信用保证申请; (2) 信用调查, 即信用保证协会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资信调查; (3) 保证承诺, 即根据信用调查结果如果信用保证协会同意提供信用保证, 向金融机构发出《信用保证书》, 金融机构据此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信用保证协会同时与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签订《信用保险协议》并交纳保险费, 特殊情况如果这个保证属于制度保证 (政策性担保) , 协会还要同地方政府签订《损失补助协议》; (4) 代位补偿, 即如被保证的中小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 金融机构向信用保证协会发出《事故报告书》, 信用保证协会在90天内对企业进行经营诊断, 并同企业及金融机构一同商讨, 是否延长贷款期限, 如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金融机构向信用保证协会发出《代偿通知书》, 协会在30天内向金融机构代位补偿, 之后协会将补偿情况通报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 其按《信用保险协议》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险金; (5) 代位求偿, 即信用保证协会向金融机构代偿债务后, 自动取得原属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地位, 获得代位求偿权, 协会帮助债务人制定重振计划, 商定回收办法。
2. 信用保险制度
为了信用保证制度发挥正常作用, 日本在1958年依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 由政府拨资本金, 成立了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保险公库设在东京, 没有分支机构, 与日本各地52家信用保证协会发生业务关系;1999年成立负责全国中小企业政策综合实施的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 除了对中小企业实施援助外还经营信用保险业务。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与信用保证协会之间根据保险种类不同, 缔结不同的保险协议, 当中小企业融资获得信用保证协会保证, 会自动受到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分为一般保险和特殊保险两类, 特殊保险主要是对灾害、矿业、破产企业、微小企业 (店铺) 、传统攻艺等的保险, 随着2001年《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的部分修正, 特设应收债权担保保证保险制度, 也就是为使中小企业资金灵活运用, 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品不限定于物的担保, 而以中小企业所拥有之应收债权作为担保品, 当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 由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保证。
二、美国:信用保证发挥政府直接管理效用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发挥正常作用的要点主要有四个方面:担保业务操作以银行为中心、完整的分散和规避风险机制、信用担保和咨询服务相配、发挥金融市场金融创新作用。
首先, 担保业务操作以银行为中心。银行向SBA申请成为协作银行, SBA批准申请并给予授信额度;银行在授信额度内自主决定是否给予贷款以及是否向SBA申请担保;银行发放担保贷款后将收取的担保费上缴SBA;担保的债务到期, 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清偿时, 协作银行向SBA申请补偿;SBA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按规定比例补偿, 取得向企业追索所欠全部债务的权利。
其次, 完整的分散和规避风险机制。美国信用担保体系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规避和分散风险机制, 防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发生, 其主要做法:规定担保比例分散风险, 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 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 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对企业实行风险约束, 美国的信贷保证计划要求主要股东和经理人员提供个人财产抵押, 以增加业主和管理者的责任;制度透明、管理规范,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每年都要向国会提交有关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会听证会, 审查计划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 信用担保和咨询服务相配合。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仅可以提供信用担保业务, 还可以为企业提供经营咨询服务。小企业局在美国有2000多个分支机构, 与近千个研究中心有业务联系, 有1万多名退休经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 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小企业规划、账目管理、现金流量分析、贷款以及制定预算等服务;还通过商会、学校、贸易协会等向小企业提供技术、营销及决策等管理方面的培训, 开办讲座和讨论会, 并配合发行各种出版物。
第四, 发挥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金融等金融创新作用。通过SBA信用担保, 资金匮乏的小企业可以与庞大的金融市场联系起来, 利用金融市场金融创新功能为企业融资服务。从1985年以来,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担保贷款中每年都有1/3到1/2被证券化, 目前证券化资产总额已超过20亿美元;此外一些商用设备、商业抵押品和其它可抵押品抵押担保的贷款证券化也可以进行。
三、德国:以担保银行为核心的市场化作用机制
德国最初在行会建议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银行, 发展至每个州至少有一家担保银行,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担保体系, 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德国担保银行发挥三大功效:一是成为商业银行的合作伙伴, 扩展其业务范围, 并部分承担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担保银行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有很高的运营效率;三是担保银行为那些达不到商业银行信用要求又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帮助其获得发展资金。德国《信贷机构条例》 (Credit Institutions Act) 规定提供担保是银行的业务, 因此担保银行虽然不吸收存款、也不贷款, 但仍然被称作银行, 只不过是专业银行。德国担保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工商协会、商业银行及国家、州政府发行公债筹集, 股权人有银行、协会和私人自由体, 业务有严格限制, 只允许做贷款担保业务;其职能是为不能提供足够贷款抵押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解决融资问题, 担保重点是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对合理化投资的担保。从本质上讲, 担保银行是国家促进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工具, 受国家政策支持, 但独立化市场运作。
参考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 德国担保银行与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基本一致, 对企业风险全面而又清醒的认识, 重点在于考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发展状况, 主要因素有:财务因素、硬性质化因素、软性质化因素、警报即客户历史信用记录及抵押物情况;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不仅决定了客户是否能够得到担保支持, 而且也决定了客户取得担保的费率。在管理上, 担保银行最高机构是每年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 讨论决定公司章程、年度结算报告以及最终审计报告,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 ;设立贷款部受理新业务;监督部通过审阅年度财务报告、走访, 对已进行担保的企业进行监督;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跟踪追缴已兑付但因故应当追回的担保金。
四、信用担保增加中小企业金融信用基础的总结
中小企业的发展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通过信用担保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基础, 是政府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的重要举措。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 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首先, 信用担保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一般而言, 发达国家财力雄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一般由政府全额拨款, 而发展中国家担保资金来源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等也参与出资。其次, 政府除对担保机构严格监管。政府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具有明确的分工, 一种方式是政府机构直接办理担保业务, 如美国作为联邦政府机构的小企业管理局直接负责执行和管理小企业的担保贷款计划, 另一种是政府出资建立独立的法人机构, 如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政府通过立法规范担保业务, 采取市场化运作, 干预担保业务的具体开展。第三, 政府对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担保的最终风险一般由政府建立补偿机制来承担, 在全国设立一级担保机构, 通过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政府通过财政按照一定的标准直接补偿。
为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有效功能, 建立分散和规避风险的机制必不可少, 这是信用担保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级别的基石与保障。一般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实行全额担保, 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额度, 其余由银行承担, 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 建立银保共担风险的机, 比如美国的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5-80%、德国担保银行与承贷商业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比例为80%。
参考文献
[1]王传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6.05
[2]梅强, 马国建, 杜建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路径演化研究【J】.系统工程学报, 2009.06
[3]王传东, 王家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国际金融研究, 2005.9
7.信用担保申请书 篇七
A通信设备公司(下称A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通信行业的新型贸易公司。2011年9月上旬,A公司通过B贸易公司从韩国进口三票光分路器芯片货物,现场海关为某市邮局海关(下称邮局海关)。同年9月下旬,A公司通过C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一票光分路器芯片货物,现场海关为某市机场海关(下称机场海关)。
A公司根据以往和B贸易公司及C贸易公司合作报关的习惯,将HS编码或税号申报为85177090。但是,邮局海关向B贸易公司,机场海关向C贸易公司,都通知了同样的内容:光分路器芯片符合税则税目901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则一及六,按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38090,而不是按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的归入税则号列85177090。并要求将以前已经进口放行的光分路器芯片补交关税。否则不予放行清关。
A公司非常焦急,如果前述货物不能在2011年11月得以放行的话,会产生如下不利因素:无法拿到增值税票据向税务局抵扣税款。这笔税款抵扣金额有50万元之多。此外,A公司领导又非常愤慨,因为同为世界海关组织(WCO)成员的韩国,关于光分路器芯片HS编码的管理,将其定格在8517类别之中。
A公司再三央求B贸易公司及C贸易公司希望将货物放行、并取得增值税抵扣票据。B贸易公司经过努力,向邮局海关办理了海关事务担保,但由于没有在税款保证金申请写明办理的是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还是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结果邮局海关为其办理了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A公司通过B贸易公司进口的货物得以放行,但却无法拿到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票据。
C贸易公司也向机场海关申请海关事务担保(税款保证金担保申请),但机场海关当场直接拒绝了C贸易公司的申请,理由是不存在海关归类争议,并向其出示了深圳海关2011年9月刚出具的《归类指导意见》。该《归类指导意见》很明确的指出光分路器芯片符合税则税目901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则一及六,按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38090,而不是按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的归入税则号列85177090。对于机场海关的拒绝,C贸易公司及A公司未拒绝,也未提出任何反驳意见。同时又不认可机场海关关于光分路器芯片的商品归类认定。
A公司不同意海关观点,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却遇到了对其而言前述无奈又有点残酷的不利僵局。
【法律分析】
B贸易公司已为A公司办理了海关事务担保,货物得以放行,A公司为何还不能拿到抵扣税款的增值税发票?
A公司通过B贸易公司进口的光分路器芯片,如果按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的归入税则号列85177090时,关税税率为0,邮局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率为17%;如果按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归入税则号列90138090时,关税税率为5%,邮局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率为17%。
邮局海关认为光分路器芯片应当归类为其他未列明的光学器具,税则号列90138090;B贸易公司/A公司认为光分路器芯片应当归类为其他通信设备用零件,税则号列85177090。由此,邮局海关与 B贸易公司/A公司光分路器芯片的商品归类上发生了争议。根据我国《海关法》第66条规定(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B贸易公司/A公司有权利申请办理海关事务担保。
邮局海关认为光分路器芯片的税则号为90138090,则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为5%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B贸易公司/A公司认为光分路器芯片的税则号为85177090,则这里的已征税款为0%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由此,这里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为5%的关税。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公告第2条规定(为方便企业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应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先根据企业申报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 B贸易公司/A公司有权利只需向邮局海关申请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并有权利先行缴纳17%的增值税,可以再向税务局及时抵扣增值税款。但在现实中,B贸易公司忽视了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与全额税款保证金的区别,只是在《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简单填写了申请事项为税款保证金,并没有注明是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这使得邮局海关在模糊原则下向其要求按照全额税款保证金提供担保。而B贸易公司/A公司却不加思索的根据邮局海关的要求缴纳了全额税款保证金。这意味着,本来可以先行缴纳17%增值税款,先行拿到增值税抵扣票据的意图完全落空。
机场海关拒绝C贸易公司海关事务担保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合法?
答案显而易见,机场海关的理由不成立、不合法。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21、第22条规定,商品归类决定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对外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货物通关的依据;没有对外公布的归类决定,只用于海关内部进行商品归类时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货物通关的依据。而归类指导意见书/归类问答书为地方海关的内部意见,不是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归类决定,显然不能作为货物通关的法律依据。机场海关所依据的是深圳海关(为其他地方海关)所作出的归类指导意见书或归类问答书,并不是海关总署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很显然,这些归类指导意见书或归类问答书,在对C贸易公司/A公司的光分路器芯片进行归类审核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光分路器芯片通关的依据。
此外,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中并没有涉及到光分路器芯片的归类;我国现行《进出口税则》中也没有具体描述光分路器芯片的归类;同为WCO组织的韩国海关,在对光分路器芯片进行归类时,HS编码前四位是8517,而不是机场海关所述的9013。
与此同时,C贸易公司/A公司对于机场海关关于光分路器芯片的HS编码或税则号应为90138090的观点有异议。既然二者的关于光分路器芯片的商品归类有争议,就表明C贸易公司/A公司的这票货物的商品归类还没有确定。这显然符合我国《海关法》第66条规定,由此,机场海关无权拒绝C贸易公司的海关事务担保申请。
天尚律所的律师在与机场海关交涉中,以此理由提出C贸易公司的海关事务担保申请应当得到支持时,机场海关当场表示同意,不再拒绝。
【风险点评】
邮局海关已经同意了B贸易公司/A公司海关事务担保申请,并为其办理了担保手续,放行了货物。根据相关法规,在正常情况下,B贸易公司/A公司可以通过海关归类磋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从容不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由于对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与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的无知,以至于申请成了全额税款保证金担保,无法拿到能够抵扣增值税款的票据。
虽然货物得以放行,如果B贸易公司/A公司奋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便如此,但此次向税务局抵扣税款的意图却根本不会实现,并且法律是否最终会支持其权利还是个未知数。
律师提醒,申请款保证金担保时,一定要记住在《进出口税款保证金申请书》明确表明申请的是差额税款保证金担保。否则就会步A公司的后尘。
天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立足中国大陆地区、面向海内外客户提供行业性法律服务。在北京、深圳、广州、天津等处设有联络处和合作伙伴。
目前,天尚律师事务所拥有在娱乐传媒行业、海关法律事务、高端劳资纠纷解决领域、金融行业领域、网络与高新技术领域、海外投资(美国、巴西与台湾地区)领域、能源法律服务领域等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在业界一直保持领先地位,并一贯秉承“诚信、高效、敬业、守责”的态度,不断创新。天尚律师积极与境内外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广泛和密切的联系,争取为客户提供更加卓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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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 篇八
个人信用贷款要素
1.贷款对象
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一般有严格的规定。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首先需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②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③在贷款银行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同意借款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④各行另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展期前的利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3.贷款期限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通常每年要进行个人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级确定个人信用贷款的展期。
4.还款方式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采取按月付息,按月、按季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5.贷款额度
银行依据借款人资信等级、特定准人条件,确定不同贷款额度;并按授权权限和不同额度,报经上级机关审批。对于具体额度的规定,各行差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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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依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准入门槛。
9.浅析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篇九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机构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从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管理的介入方式来看,由于我国目前担保机构的95%以上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以财政资金为主,政府行政干预突出,运作机制不规范,经营上的政策导向性和项目选择上的倾向性使得担保机构很容易偏离"财政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不能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担保业务的开展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我国尚未明确信用担保行业的主管部门,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情况,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均出台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规定,相互之间的衔接性较差,不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制的运行和有效监管。
(二)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支柱。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用很低,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大都是一次性的且规模不大,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弱,大多数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由于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担保机构承保能力较弱,一旦发生代偿就有亏损或破产的危险。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担保规模较小,没有补偿机制。
(三)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担保机构和银行分散风险。国外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银行承担。我国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目前担保机构的实力过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许多银行都将贷款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被迫承担100%的风险。这样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严重制约着担保业务的开展。
(四)法律建设滞后
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还处于初级和不完善的阶段,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建设十分滞后,不利于推动行业发展。我国与中小企业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一,完善城市信用担保体系。一个城市只设立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同时支持按产业或同业公会设立多种形式的、县区范围内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第二, 加快建立省级和中央再担保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等方式对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风险分担, 同时对全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实施业务监督。第三,研究组建中央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为省级信用担保体系和尚无省级信用担保机构的城市提供再担保服务。
(二)拓宽资金来源与融资渠道
现阶段,政府应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有力的资金支持, 通过在财政预算中定期投入、定期拨付,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和补偿资金。同时,建立定期的补偿基金制度和给予担保机构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减免,补充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与商业银行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选择参与积极性高、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
法制化是信用担保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使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各个环节的运作有法可依,在完善现有的《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同时,出台更全面、更超前实用的法规,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条例、国家信用保证制度、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信用担保协作银行制度等,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创造一个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结束语
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社会信用水平将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项意义深远,涉及面广的复杂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经过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我们一定能够建成完备、高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经济将会更快、更稳、更健康地持续发。
参考文献:
[1]荣舒婷.韩国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及借鉴[J].财经问题研究,2005,(01).
[2]于培伟.美日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之借鉴[J].中国经济时报, 2005,(12).
[3]娄传申.借鉴德国经验办好中国担保[N].浙江日报,2005-11-22.
[4]刘进,吴东作.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及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01).
1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分析 篇十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体系
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一) 我国现行信用担保体系
自我国首家担保机构成立以来, 经过10余年的努力, 初步形成现有的担保格局。总体来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授信担保为主体, 商业性与互助性担保为两翼, 中央、省、市、县为四层的担保架构。政策性担保包括城市信用担保、省级再担保和国家级再担保。城市担保是担保体系运行基础, 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省和国家再担保通过再担保服务分散城市担保风险, 是城市担保的重要保障。
(二) 我国担保行业运行分析
为了解决企业的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 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上给了担保行业很大支持, 政策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为了解决自身融资难的问题, 企业也积极投资或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 社会上各种闲置资金纷纷流入到担保行业, 投资或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笔者由银监会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等答问相关数据整理分析可知, 担保行业整体规模、实力、从业人员和担保业务量也都得到大大增强;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为主向民营及外资控股转变。
2011年, 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促进规范发展, 防范化解风险为主线, 加快完善制度建设, 推动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完成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过规范整顿后, 担保机构逐渐树立规范经营和风险控制意识, 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2) 经过行业规范整顿, 银担合作的基础和环境有所改善。同年联席会议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 该文件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了银担合作。银担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担保业务量进一步加大;同时了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从中小企业自身分析
1. 中小企业信用度问题。
大多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都是3B或3B以下, 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 信用管理意识薄弱, 信用等级不高。
2. 中小企业内部财务结构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内部财务结构不严谨, 信息不透明, 缺乏严格的内部财务记录、财务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等问题。正是这些因素致使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很难获得财务审计部门的认可, 披露信息可信度不高, 因而外界很难把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态, 信息不对称问题随之产生。
(二) 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1. 现有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 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 越往基层机构越少, 分布不合理且覆盖率低。
2. 担保公司“异化”问题严重、无序竞争、违规经营、乱象横行。
我国部分担保机构的“异化”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在市场无序竞争下, 部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融资、无序放贷、乱收费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从事违法行为。
3. 担保公司没有明确的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 致使担保资源分散化和担保资源利用率低下化。
4. 担保机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
者不制衡, 而且自身的独立性也存在质疑。一方面, 许多担保机构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均衡机制, 也缺乏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 我国现有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担保架构, 然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多是依附政府性机构, 担保业务难免会受到政府方面的影响;由于担保机构自身治理结构不规范, 导致其在决策时也容易受到内部不良因素的干扰, 特别是规模比较小的担保机构。
5. 担保机构与银行间的贷款风险共担机制不合理。
我国现有的贷款风险分摊模式为“担保公司承担所有风险、银行承担零风险”模式。但是担保机构的保证服务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和审核、评估企业资质的成本, 因此贷款银行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 例如美国担保机构仅承担第二担保贷款风险。
(三) 从社会层面分析
1. 担保行业的监管缺失。
在实际运行中, 随着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的快速增长, 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渐渐显现。另外在中央政府方面,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是由财政部、银监会等八部门组成, 银监会为牵头单位, 涉及部门多而且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2. 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担保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贷款的风险极高, 风险控制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但我国现有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模式主要包括“核心法规+主要法规+配套法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十地方性法规”等, 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3.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社
会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须完善。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够, 具体有以下几点: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良好的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导致银行和担保机构很难获得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 中小企业的自我完善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治理制度, 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实现均衡。其次中小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风险管理, 增强诚信经营理念。最后是对外披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治理状况, 尽可能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提升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 信用担保机构的进一步完善
1. 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自身发展。
(1) 加强担保信息管理, 建立一套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实现担保机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均衡;提升担保业务独立性。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实施规范自身发展战略, 规范担保财务制度, 披露真实、可靠地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注重自身软实力建设、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 (4) 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2. 提升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量和布
局的合理性。针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分布结构不合理、覆盖面率不足问题, 应根据不同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制定担保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 调整担保机构的布局, 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高担保业务量。
3. 加强风险管理, 建全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首先是风险的预防和评估机制, 具体就是通过事前调查了解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 评估担保风险。其次是担保风险的控制, 保持对受保企业大额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最后是通过再担保、事后追偿与补偿机制等措施实现事后担保风险控制。
4. 明确担保对象、建立担保资源流向标准。
现阶段信用担保资金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创业型、都市吸劳型、资源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 以及以仓储、配送、分销为主要内容的商贸物流型中小企业。各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 进一步明确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
5. 积极拓展信用担保功能, 不断创新担保业务模式。
政府、企业和担保机构应重视担保方式的创新, 构建多样化担保模式。
(三) 国家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管理
1.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对策。
(1) 建立健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以风险管理为主旨, 信用担保法为核心, 预防法律制度、控制法律制度和补救法律制度为基石, 建立一套严谨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通过不断完善资信评估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担保机构内部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反担保制度和被担保企业保证金制度等法律制度来实现担保风险事前预防;风险控制法律的核心是担保风险的监测和担保风险的分散制度, 通过完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保险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再担保制度、银行与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摊制度等措施来完成事中风险控制;风险救济法律制度着眼于担保损失出现后的补救措施, 通过代偿、追偿、风险补偿制度等来控制损失。 (2) 加强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在地方监管层面, 一方面, 根据相关规定, 明确地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树立风险防控意识, 加强日常审慎监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 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监管资源合理化配置和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来弥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缺陷。
2. 强化信用信息管理,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现有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 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行业协会为主体, 以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共享、信用评级、失信惩戒为主要功能的全国性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 (2) 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的健全, 能够帮助银行和担保机构获得比较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和预防风险, 从而有助于银行与担保机构做出担保贷款决策。另一方面通过担保业绩、服务水平、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考评, 并划分信用等级, 不仅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和银行选择担保机构, 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银监会.银监会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等答问[EB/OL].2012-06-28.http://www.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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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军霞、罗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缺陷与发展对策[J].企业经济, 201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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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陶志勇.风险共担机制视角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 2011 (3) .
1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篇十一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我叫×××,男,现年33岁,现住××××××301室,家中有三人,我、妻子和女儿。2008年下岗一直在外打工,打工以来,家庭经济明显拮据。于2007年8月接手经营××××××,地址:银川市××××××,经营范围:××××××等。自接手经营以来,遵纪守法,经营状况尚有小利,维持家庭生活基本支出,并带动就业人员3名,我(×××)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人员证件号)、两名店员均为××区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失业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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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探析 篇十二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始于1992年, 历经了三个阶段:自发性探索阶段 (1992~1998年) 。总的来说, 这个阶段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带有明显的自发性、地方性和互助性;规范发展阶段 (1999年) 。通过各地的总结, 国家经贸委开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进行规范。由于政策支持和金融部门支持, 各地试点工作逐渐走向规范, 相继成立了科技担保公司、工业经济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商业担保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完善阶段 (2000年至今) 。随着中小企业自身的日益壮大, 党和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这标志着信用担保体系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阶段。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按照“选择重点, 规范操作, 总结经验, 稳定推进”的指导思想逐步展开的, 并注重把握三项原则, 即“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 “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担保体系构建体现为“一体两翼三层”。“一体”指试点模式的主体, 可概括为“多元化资金、市场化操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两翼”指国内现有的专业担保和企业互助担保, 他们是试点主体的有益补充。“三层”是指担保体系中, 中央、省级、地市级三个层面。其中地市一级担保机构负责辖区内受保企业的直接担保业务, 省一级担保机构主要对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 中央一级担保机构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或由中央政府为主出资建立, 或通过地方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设立。
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 目前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它们是政府为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金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捐, 以及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再担保准备金、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
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结构性的缺陷
1.多数担保机构规模小, 实力弱, 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由于担保资金规模小, 引发许多相关问题, 主要表现为:抗风险能力差;放款规模较小;融资成本较高。
2.担保期限短, 担保业务品种单一。目前我国多数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期限为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 几乎没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中长期贷款担保。
3.在整个担保货款金额上, 政策性担保公司份额较高, 而其他担保机构包括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相对不足。据统计, 由政府出资、参与出资的担保结构共626家, 占担保机构总数的64.8%。在筹集的担保资金中, 政府出资121.8亿元, 占担保金总额的42.5%。政府出资比例明显偏高。在美国、日本等政府出资较大的国家, 政府担保贷款在中小企业货款中的比重一般不超过10%。
(二) 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不明确、行政干预突出
由于受非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 再加上政府在信用担保业中处于主导地位, 使担保机构易于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与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在财务和人事上都有密切的联系, 有的甚至依附于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 大量存在政府官员在担保机构中兼职, 在担保决策中易出现“行政指令担保”和“人情担保”等不良现象, 所以势必影响到信用担保的良性运作。
(三) 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从当前商业担保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 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对承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要承担全部的风险, 而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则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利益不对称, 使得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支持中小企业项目一旦形成不良货款, 由信用担保机构追索债权, 出现的风险信用由担保机构来承担。这就使得商业性信用担保业务谨小慎微, 稍有风险的业务也不敢支持, 业务范围变狭窄, 从而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得不到金融支持。
(四) 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信用担保业依据的法律主要是1951年6月颁布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除此之外没有专门的法律为担保机构提供法律保障, 而现行的《担保法》主要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的权益保护不够。如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01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是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 适用面较窄, 也不够完善。另外, 信用担保机构普遍存在实力不如银行, 但却要面对比银行贷款业务更为棘手的难题, 必然长期依赖国家产业政策的倾斜, 而有关的产业政策最终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 才能较好地发挥其作用。
(五) 缺乏健全的信用管理系统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各类经济主体开始以自身的信用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但由于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 信用管理体系发育程度低下等多种原因, 导致企业信用差、信用等级的可信度差、低信用等级的企业多, 一些信誉差的企业随意逃废债务, 转嫁风险, 担保公司生存的经济、法律和社会信用环境差, 增加了担保公司的运营成本, 担保公司的收费弥补不了其业务开支和代偿后出现的净损失, 加上目前基本没有建立稳定的担保基金追加补偿机制, 担保公司的业务扩张受到严重制约。
三、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思考
(一) 完善担保市场体系
1.多方面共同出资, 解决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和规模问题。关于信用担保资金的资金来源, 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 可以借鉴日本的模式, 通过财政、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共同出资, 以财政资金为主。
2.担保机构应进一步丰富业务品种。担保机构应积极主动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不仅增加担保期限品种, 而且应积极创新担保业务新领域, 从简单的企业担保贷款向企业生产、贸易过程深入, 比如可以提供应收账款及票据贴现担保, 还可以利用担保机构广大的客户资源从事包括创业贷款、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增强担保机构市场竞争力, 使担保机构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3.促进信用担保体系结构多元化发展, 大力发展互助性和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 (1) 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由中小企业出资入会, 筹集资金, 组成互助信用融资基金, 委托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运作, 基金所有者依据章程组成理事会, 对基金运作进行监控和决策。 (2) 努力促进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始终存在资金缺口, 信用担保市场具有很大的市场容量。对于政府而言, 除建立再担保机构进行分散风险外, 还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 正确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下, 发展十分迅速, 对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初步发挥。但由于我国信用担保业起步晚, 经验缺乏, 出现大量违规违法现象, 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担保行业发展。各级政府除要积极督促他们建立健全自律内控制度以外, 当前应当将行业监管部门的构建作为主要任务尽快确定到位。同时, 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担保业运行的各类监管制度。将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区别指导。监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内控制度、关联担保监管制度、代偿能力管理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
(三) 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合理承担风险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任何市场主体间的合作或责任划分, 一定是建立在两者利益的均衡基础上, 要求任何一方主体承担全部风险都是有违市场和法律原则的。因此担保机构分散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机制的建立, 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对于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的比例, 发达国家甚至一批发展中国家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已有数十年历史, 其商业银行逐步接受了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 建立了分散担保风险的社会化机制。
(四)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
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纵观国际上比较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 一般都有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如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法》、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法》等。在我国, 仅仅依据《担保法》、《合同法》不足以解决当前操作中法律困难, 有必要专门予以立法。首先, 从法律上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其“不以营利为目的”, 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地位。政府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不得干预具体的贷款担保项目, 保证信用担保机构的完全市场化运作。其次, 对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准入制度、经营范围、行为规范、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退出、法律责任、风险分担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 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 改变担保机构在税收优惠、行业财务制度和风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等操作上无法可依的状况。第三, 对政策性担保资金来源明确立法, 以增强担保机构资信。参照国际做法考虑我国的实际, 担保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政策性银行融入股本金和担保机构自身追加为辅。
(五) 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制度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的有关规定, 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 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和营造社会信用法制环境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出面, 在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配合下投资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 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 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 强化企业诚信意识, 牢固树立企业家的信用观念, 培育企业员工的信用理念, 并组织经委、银行、工商、发改委、质检部门搞好企业信用评级, 按有无逃废债行为等定量、定性指标评出一、二、三级信用中小企业, 作为信用担保的依据。
要重视中小企业对信用意识的培养, 把信用当作无形资产来对待, 要打击在信用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强化社会监督;同时要鼓励建立社会信用调查评估中介机构。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 信用保证业务必须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的有效运作应以政府支持为后盾, 以金融机构配合为基础, 建立起担保体系和再担保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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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信用担保申请书 篇十三
关键词:信用担保;担保机构;风险管理
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加快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科学管理、控制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是一项的重要课题。
一、信用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种重要中介机构,在国际上已有较长历史和成熟的经验,与经济发展水平比较社会信用环境成正比例关系。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尚不健全的市场经济的金融坏境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信用担保的作用越来越突顯。在政府与市场的共同推动下,到2012年末安徽全省共注册成立融资性担保企业358家,资本金近334亿,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全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近1/5,有力的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了融资担保行业服务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
二、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融资担保业上联大大小小的金融机构、下联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是联结银行与企业的重要桥梁,责任与风险重大。信用担保行业自身性质决定了其高风险的特点,担保机构服务对象一般是不具备从银行直接获取贷款的企业,从性质上已经决定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客户群主要是处在高风险、不稳定、实力相对较不稳定阶段的中小企业或处在创业阶段的企业。
(一)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决定信用担保企业高风险
1.经营风险。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都会面临着各种风险,而一般成熟且实力较强的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经营措施和科学的管理加以规避和控制,对于中小企业或正处在创业起步阶段的企业来说,企业往往不重视科技投入,生产技术落后,技术含量低,后劲不稳定,企业市场定位模糊,产品的竞争力波动大,产品替代性强,较难形成长远优势。此类企业经营结果容易受制于多种不确定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还不够高,实行家族式管理居多,一旦市场出现大的波动,经营结果容易出现很大变化,甚至濒临破产倒闭的境地,其结果导致经营风险传递给信用担保企业。
2.信用风险。由于市场经济的制度规范尚不健全,尤其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环境差,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企业甚至采取各种非正常手段千方百计地向把债务转嫁给担保机构承担,淡薄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意识给担保机构带来了直接的担保风险。有些企业为了能够获取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及时融资,甚至向担保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付或蒙混过关担保机构的担保前置风险调查,使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做出错误的判断,自然形成虚假信息所造成的担保风险。
3.系统性风险。一旦经济出现调整波动,甚至出现金融危机,必然出现系统性风险,使多数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导致贷款无法偿还,这是无法控制的。
(二)来自信用担保机构本身的风险
1.担保机构法人治理与风险控制存在矛盾。建立规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出资人与信用担保企业自主经营风行控制的关系十分重要,而在实际的经营中,安徽很多民营担保机构直接借款给股东单位,国有担保机构受“行政指令调拨”等大股东占用资金,以及公职人员兼任担保机构高管人员、政府直接参与所出资担保机构的项目评审等,给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留下隐患。
2.风险控制与补偿机制不完善。在操作流程和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上虽然很多担保机构存在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经常大打折扣,往往会出现风险识别、评估体系指标不科学,对担保对象判断结论不准、担保条件设定随意性大,少数担保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担保资金,容易从内部给信用担保企业留下风险。在信用风险转移与补偿上,安徽信用担保行业尚未建立统一、有效、可实施的担保风险再转移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风险都集中于担保机构自身。
(三)来自法律、政策方面的风险
1.法律风险。由于信用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安徽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仅有十年的历史,相应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用以支撑信用担保行业。
2.政府干预风险。由于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组建,往往政府出现阶段性的政策干预,比如,从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就业岗位,产业结果调整等某一因素考虑,或多或少的会以出资人的身份引导担保机构直接向某些企业提供担保,而此类干预又容易出现经营者违心的接受某种方式的“指令性担保”。受担保企业在获得贷款后,经常认为是“政府的钱”,还款意识将大打折扣,信用担保企业的风险则迅速上升。
3.会计核算政策不规范。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比照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并通过精算的方式测算、计提风险准备金。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与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监管的政策中关于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的规定相悖,与基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实践脱节。安徽省各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在分别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不同的会计核算标准,报表格式、会计科目的核算方式各不相同,准备金提取也不甚统一规范,一方面不利于财务风险的防控;另一方面财务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影响后续的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建设等财务、行业监管工作。
三、加强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对策思考
安徽信用融资担保机构在宏观经济因素不断变化,运营的环境和情况尚不容乐观,发展方向不明朗,银担合作不平等,资金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审慎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在制度设计层面和机构运营层面如何把握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仍然是融资担保行业当前乃至未来较长时间内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科学选择担保对象,把好风险控制第一关
信用担保机构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无外乎对被担保企业“人、财、物”的评判与选择上,科学选择担保对象把好担保风险管理的第一关,信用担保机构应该认真研究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分析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与企业家创业的情况,选择担保对象时应充分考察法人代表的品德、经营能力、资本、经营环境以及事业的态度上。在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担保业务运作体制,在政府给予“担保损失核销补偿”的政策支持下完成好政府的担保项目。
(二)加快信用担保行业的相关监管办法配套与完善
1.着力完善“两型”信用担保机构的法人结构治理。针对当前安徽信用担保企业出现的民营信用担保机构的“股东借款”担保风险控制不严,国有信用担保企业“政府指定担保”问题,应加快制定相应的控制与监管措施,一方面防止股东少数股东侵占担保企业利益,另一方面防止因政府的政策调整或官员的个人因素导致国有担保机构风险失控。
2.加快制定全省统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行为,有效控制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应加快制定《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应在已有前期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办法出台,借助专业力量探索拟定与安徽省实际相适应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式和标准,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框架内,对会计报表格式、科目内容进行规范。办法出台后,有利于监管部门、担保机构、银行和被担保企业的有序管理与合作,有利于从制度上控制信用担保机构的自身风险。
(三)提高担保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1.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自身是关键因素。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并认真落实、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运作监控制度,严格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当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存在升高的可能,信用担保业务从性质上讲与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有许多相同之处,对担保业务人员和决策者采取的道德风险防范标准绝对不应该低于金融机构的严格程度。因此在业务方式上尽可能与合作银行机构达成风险比例担保,与债权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避免债权人单纯转移项目风险、降低担保人,也有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总体担保能力。
2.建立健全担保项目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审保分离”,强化项目决策的约束机制。严格授权管理,强化决策程序的制约作用。担保机构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互相牵制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对在担保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信用担保机构开出保证合同后应迅速启动对在保项目动态跟踪管理机制。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开始,在担保责任解除前,对于担保期内的担保项目,担保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和管理每个项目,业务人员应定期进行一次跟踪调查,了解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与领导层定期沟通,了解其重大经营策略调整、管理结构及组织结构变化、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动、重大负债、签订新的重要业务和同等可能影响担保合同履行的情况。必要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补救措施,严格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3.设置防范风险的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建立反担保,是控制风险的必须手段,加强监管在保项目反担保物。加强对代偿项目的管理和追偿。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追偿措施。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处理抵(质)押物(权),落实信用反担保方义务,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通过法律手段保全担保人的权益还应注意法律诉讼时效问题。
(四)提高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1.在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基础上,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出发,可再系统地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包括风险补偿、放大倍数奖励、担保费补贴、资本金奖励、准备金扣除等在内的一揽子扶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加快推进政策性风险补偿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呼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促进经济发展规划,建立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的“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基金”。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探索其他渠道,进一步扩大补充资金来源,以维持长久稳定的发展。
3.积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与经验。研究表明,国外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坏账损失通常由政府预算拨付补偿,国外一般是以强大的政府财政作为后盾,保证担保行业的安全运转。安徽也应尽快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补偿率可根据担保业对财政的贡献率进行测算。同时,各信用担保機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收入中提取适当的风险准备金用于逾期贷款代偿和损失补偿。
就全社会信用意识的增强和客观信用环境的改善来说,有助与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风险管理体系是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体系,但人们的信用意识和社会的信用环境仍然极大地影响着担保机构业务操作的安全性。推动全社会的信用建设是一项重要工作也将是长期的过程,担保机构应责无旁贷地成为社会信用建设的主力军,在征集企业信用资料的基础上,将业务逐步由抵押担保向信用担保过渡,促进社会信用意识的增强和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这样才能从整体上降低担保机构业务操作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实现信用担保机构与业务的良性循环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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